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公权的法律控制
浅析我国法制建设面临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浅析我国法制建设面临的问题及解决办法摘要:目前我国法治建设最大的困难在于公民法治意识淡薄,法治意识淡薄并不是针对公民缺少法律知识或缺少维权意识而言,而是因我们过度重视传统的人情与事故,这样从西方引进来的法典与中国传统文化不兼容从而导致法治建设在我国困难重重。
法治社会有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依法治国是未来的总趋势,在中国如何推进法治建设成了所有法学家的新课题。
一方面,我们要从改变思想入手,使法治的思想深入人心,另一方面我们需要将西方的法典中国化,完善法律制度。
本文着重从法治思想建设,中国法制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监督等方面阐述我国法制建设面临的困境和出路。
关键字:困境与出路法治理念法治精神从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到党的十八大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没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国的法治建设也取得了很大的成就。
但是,由于中国的法治化缺少根基,缺乏效益,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还存在一些问题与困境。
中国的法治化将是一个漫长而坎坷的过程。
一、目前我国法治建设中的主要困境我国的法治建设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而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许多方面。
由于受历史和现实的种种影响,我国的法治建设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与不足,从观念到制度、从体制到体系、从形式到容、从理论到实践,都有许多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的地方。
例举如下:(一)公民法治理念淡薄,缺乏法律至上的法治精神所谓法治理念淡薄并不是指公民缺少利用法律保护自身权利的意识和缺少法律知识,而是存在一些因素妨碍法律至上这种理念在中国的传播,这些因素恰恰是我们所熟悉的人情和事故。
不难看到我们面临的现实是,我们的传统文化中没有对法律的信仰,我们过于注重道德和权利的作用,过于强调情理法的结合,其结果是法律在我们的社会调整中没有起到至上的作用,当代中国法制建设陷入了一种困境—法制“表层化”现场,[1]法律不被信仰,而真正起作用的是恒古至今几千年来的文化沉淀,千年的文化赋予了炎黄子具有特色的法律意识和法律价值观,而我们今天的这套法律制度并不是2000年发展起来的本土的东西,所以其中的一些法治观念和我们的传统观念是不相符甚至是背离的,这就导致一个奇怪的现场:一方面我们遵守法律制度,在法律的大框架行事,另一方面在具体操作上我们按照人情世故、按照自己根深蒂固的理念去行事,正是这种“”和“外”的不统一造成了当今中国法治进程的困境。
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
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摘要]法治与和谐社会是人类社会追求的理想,是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重要标志。
通过阐述法治对于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特别是在制约国家权力、化解社会矛盾、统合民众理念、规范人们的行为、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等方面的作用,得出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
[关键词]法治;和谐社会;基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目标是实现民主政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和谐社会的形成和维持,都与这个社会的法律制度相关。
特定的社会结构导致了特定的法律治理模式,而法律治理模式同时也强化着特定的社会结构。
从这个意义上说,法治其实是社会结构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现代中国正处于社会结构的多元和社会关系的多元,因此科学的法律治理模式也就是法治在促进现代中国达到和谐社会将起到基础的作用。
1法治与和谐社会的概念1.1何谓法治法治,作为人类一种美好的政治理想和追求,古往今来一直是思想家和法学家探讨和争论的问题。
从古希腊、古罗马思想家,到近代启蒙思想家再到当代各种哲学和法学流派,他们创立的各种法治学说和法治模式极为丰富,但一切法治思想或理论都是基于“何以需要法治”、“何为法治”和“法治何以可能”等问题的解答而创立。
但明确提出法治主张,并系统阐述法治理论的是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他最早给法治界定内容,“把一个以法律为基础的国家假定为达到‘善生活’的唯一可行的手段”,并认为“法治应该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
1.2何谓和谐社会和谐社会是“由人参与的社会中,无势均力敌的对抗性矛盾的良好的对立统一状态,体现在人的身心、人与人的关系、人与社会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运动过程中,具有有序性、协调性和稳定性的成熟表现,是社会发展的美好阶段。
”追求、崇尚和谐,是中国文化的基本精神之一,是中国哲学的根本范畴,也是中国古代重要的社会、政治理念。
在西方,从古希腊时代起,和谐就成为一种最高的社会理想追求。
浅谈公权力
浅谈公权力一.引言温家宝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在关于“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第三部分,谈到“全面推行依法行政”,要求各级政府都要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党的十六大报告也提出:“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取利益”;同时,“三个代表”其中之一就是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一时间“权力的制约”成为主题。
而且由于现代民主制度、法治社会的建设需要,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被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对政府职能、职权的转变提出许多更新、更严的要求。
二.何谓公权力权力是特定的主体(包括个人、组织和国家)在其职责范围之内拥有的对社会或者他人的强制力量和支配力量,而其中国家权力(亦称公共权力)是现代权力的主要和典型形式,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的具有公法意义的国家权力,其突出特征是以国家权力为本位,行使时具有确定力、强制力和执行力。
一般来说,依据公法享有的权力为公权力。
但在立法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公权力渊源并不皆系“公法”——因为立法的滞后性本身与公权力来源于立法就是一对矛盾。
部分近现代学者看来,法来自于公共的意志、来源于公共利益的结合。
作为公法,同样是社会发展的需要,是实践的产物。
因此公权力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先于立法、而后为立法所确认”。
公权力的三种基本权力形态,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
三.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人类社会生活可以分为两大领域,一是政治国家领域,二是市民社会领域。
对前者予以规范的法律就是公法,比如宪法、刑法、行政法等。
对后者予以规范的法律就是私法,主要就是民法。
与此相对,依据公法享有的权力为公权力,如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等,依据私法享有的权利为私权利,如财产权、人身权等。
公法强调国家意志,私法强调个人意志,二者既对立又统一。
真正实行法治的国家,公权力与私权利处于平衡状态。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律机制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律机制摘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和国家在新世纪提出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
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各种利益关系调整与冲突问题比较突出。
为把这一重要任务落到实处,需要加强相关制度建设,通过法律机制保障公平竞争和社会和谐发展。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洪雷认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法治社会,国家应当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各种利益冲突问题。
国家在处理各种利益冲突时,必须坚持公平正义的原则,通过法律机制来保证法律的实施。
基于此,文章就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律机制进行探讨。
关键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法律机制1、制度的根本是法治法是人类社会从原始社会到资本主义社会的标志,是人类理性的产物。
法律的本质是正义,而正义的核心就是公平,竞争。
没有了公平竞争,就没有了和谐社会。
法不是通过制定法律来解决问题的,而是通过实施法律来解决问题。
法既不能限制人们的权利,也不能减轻人们承担的义务。
如果一个制度不能很好地处理人与人之间利益冲突问题,那这个制度就不能被认为是好的或值得信赖的。
法作为一种制度,首先必须符合正义要求。
只有符合正义要求的制度才有存在的价值和意义。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先要以法治为基本原则与制度保证。
党和国家要将和谐社会作为一种制度来对待,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一种政治目标来追求。
党和国家要依法治国,尊重法律权威、维护法律尊严、保证依法治国进程。
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坚持法治原则。
党和国家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坚持依法办事与有法可依的关系、法治与人治的关系、法律权威与群众权利的关系、民主与专政的关系、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平等和效率等问题。
2、树立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理念法律机制的第一个价值理念,就是要树立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理念,保障社会利益关系的和谐。
所谓公平正义,就是指在平等基础上实现公平、正义和平等,即权利义务与责任的对等,以及利益分配的合理。
所谓公正司法,就是在严格依法办案和保障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之间形成平衡关系。
依法执政与构建和谐社会论文
依法执政与构建和谐社会引言依法执政与构建和谐社会是中国共产党的重要理论指导和实践指南。
在新时代,中国坚持依法治国,通过加强法治建设来推动社会进步和国家发展。
本文将探讨依法执政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分析其重要性和互相促进的作用。
依法执政的意义及重要性依法执政是指政府依据宪法和法律来行政管理和决策,并接受法律的制约和监督。
具体而言,依法执政包括贯彻法治原则、建立健全法律体系、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完善司法体制等方面的工作。
依法执政的意义和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维护公平正义依法执政能够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法律是社会秩序和公共道德的基石,通过依法执政,政府能够促使各方面行为依法约束,减少不公平和不公正的现象,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2. 提升治理效能依法执政能够提升政府的治理效能,加强政府机构的运转和管理。
法律是社会治理的基础,依法执政可以使政府行政决策更加规范、精确,避免任性和随意,提高政府的决策效果和实施效率。
3. 维护社会稳定依法执政能够维护社会稳定,减少社会矛盾和纠纷。
法律是调节社会关系和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依法执政能够通过公正的法律程序解决纠纷和冲突,防止激化矛盾,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4. 增强国家形象依法执政可以增强国家的形象和国际地位。
法治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基本要素,一个有法治的国家,能够给人以安全和稳定的印象。
依法执政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法治精神和文明程度,能够提升国家的软实力和国际竞争力。
构建和谐社会的内涵构建和谐社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目标,提出了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关注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群众的幸福感。
构建和谐社会的内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的首要任务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通过改革和政策调整,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这样可以确保每个人都能够公平分享社会发展的成果,增强社会凝聚力和稳定性。
对全面依法治国看法
对全面依法治国看法要实现法治现代化,探讨人的思想观念应具备或认可何种价值及法律制度本身应蕴含哪些价值就变得尤为重要。
下面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对全面依法治国看法,希望大家喜欢。
全面依法治国看法篇一依法治国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治国理论、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
其核心是: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
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
依法治国的法是指宪法和法律。
宪法和法律在我国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
对依法治国重要性的几点认识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健全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这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促进市场经济的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目标和有力保障。
社会主义法治作为社会主义民主的表现形式已当然地包含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战略目标之中,并且社会主义与社会主义法治在作用上是相辅相承的。
江泽民同志指出:“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就是使国家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参与管理国家,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就是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因此,依法治国作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在整体上的综合体现,当然地包含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目标之中,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同时,中国的现代化建设需要一个和平、稳定的国际国内环境,而维护国内稳定的政治局面,就必须运用法律武器。
依法治国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和推进器。
首先,依法治国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和制度模式。
依法治国作为治国方针的最终目的是要建立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这就必然要突破我国人治模式下的诸多制度,建立和完善一系列新制度。
其次,依法治国创造的民主和秩序必将推动经济体制改革和生产力的发展。
谈谈你对全面依法治国的理解
谈谈你对全面依法治国的理解全面依法治国的理解范文一:谈谈你对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理解1978年底,中国共产党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上,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历史性任务,确立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方针。
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重新走上了健康发展的轨道,开启了蓬勃发展的新的历史时期。
虽然困难重重,但毕竟法律体系的建设已经起步。
从党的十二大召开至党的十四大召开前,立法工作全面展开,在此期间,我国立法或者修改法律100多件。
1997年,中共十五大报告首次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首次明确“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至2010年底,我国已制定宪法和现行有效法律共237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法律、法规基本含盖了我国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
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体现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统一、符合现阶段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以宪法为核心和统帅,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等层次,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部门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建成。
2011年3月10日上午,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吴邦国委员长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宣布,党的十一大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已经如期完成。
二十多年过去了,重温自己从事法律工作的经历,回顾我国的法制建设的历程,法制建设与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的社会主义建设密不可分,与中国的社会主义改革开放的社会主义实践密不可分,与中国共产党高超的执政智慧密不可分。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是我国改革开放、维护社会稳定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同时改革开放、现代化建设的实践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供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文化建设,实行改革开放的政策,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础。
对全面依法治国的理解
对全面依法治国的理解在我国建设法治政府,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客观要求。
下面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全面依法治国的理解,希望大家喜欢。
全面依法治国的理解篇一一、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价值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实现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法治化,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必然要求,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必由之路。
(一)全面依法治国是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的必然要求。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
推动我国经济更好更快发展,实现由经济大国向经济强国的迈进,离不开法治保障。
只有加强法治建设,依法界定市场与企业、市场与政府、市场与社会的关系,把经济发展纳入法治轨道,运用法律手段调节经济发展关系,处理经济发展中的矛盾冲突,才能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经济发展活力,完成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实现“十三五”规划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新目标。
(二)全面依法治国是发展民主政治保障人民权利的必然要求。
民主是法治的价值目标。
发展人民民主,保障公民享有充分的权利与自由离不开法治的保驾护航。
我国具有良好的民主政治基础,推动民主政治实现更大发展,人民参与经济社会事务的权利得到更好的保障,需要通过加强法治建设,推进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与程序化,实现公权力运行与规制的法治化,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从制度上排除对公民权利自由的不当干预,保障公民各项权利落到实处。
(三)全面依法治国是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的必然要求。
建设法治政府,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组织保障。
当前,我国各级政府的依法行政意识与依法行政能力还存在一些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地方,功利性、随意性行政问题还在一些地方一定领域不同程度地存在。
只有通过法治国家建设,建立体制健全完善、权力依法行使、监督制约有力、权力责任统一的法治政府,全面提升各级政府的依法行政能力,才能实现全省经济社会等各项事业可持续发展。
社会公正实现和谐社会的重要目标
社会公正实现和谐社会的重要目标社会公正是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
只有在社会公正得到充分实现的基础上,人民才能享有平等的机会和权利,社会才能实现稳定和谐的发展。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社会公正实现和谐社会的重要性。
一、法律公正与社会和谐法律公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基石,法律公正必须得到切实保障和执行。
只有在法律公正的保障下,每个人才能享受到平等的法律权益,不受特权阶级的侵犯。
同时,法律公正也能维护社会的稳定,减少社会冲突,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二、教育公正与社会和谐教育是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也是社会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
只有在教育公正的基础上,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接受教育的机会和权利。
教育公正能够消除因贫困或社会身份而造成的教育差距,促进社会人才的公平竞争。
教育公正的实现不仅能够提升社会整体素质,也能够缩小社会的贫富差距,从而推动社会的和谐发展。
三、就业公正与社会和谐就业机会的公正分配对于实现社会和谐具有重要的意义。
只有在就业公正的基础上,每个人都能够享有平等的工作机会,不受性别、年龄、种族等因素的歧视。
就业公正的实现能够减少社会的不安定因素,促进社会的稳定,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
同时,就业公正也能够减少社会的贫困现象,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进一步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四、资源公正与社会和谐资源的公正分配是实现社会和谐的重要保障。
只有在资源的公正分配下,人民才能享有平等的权益,不受少数人的垄断和侵犯。
资源公正的实现能够减少社会的不公平现象,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推动社会的和谐发展。
五、社会保障公正与社会和谐社会保障公正是实现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
只有在社会保障公正的基础上,每个人都能够享有基本的福利保障,不受社会阶层的限制。
社会保障公正的实现能够减少社会的贫困现象,提高人民的幸福指数,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综上所述,社会公正的实现是实现和谐社会的重要目标。
法律公正、教育公正、就业公正、资源公正和社会保障公正等方面的努力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和谐社会视角下公权与私权的平衡协调
和谐社会视角下公权与私权的平衡协调【摘要】公权与私权的平衡协调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
三个机制的法制化是促进公权与私权平衡协调的关键。
【关键词】公权;私权;和谐社会;措施改革开放给我国发展进步带来巨大活力,与此同时也带来一系列的矛盾和问题。
如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人口资源环境压力加大;贫富差距日益扩大,就业、社会保障、医疗、教育、治安、住房、安全生产等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比较突出;行政违法、司法不公、权力腐败现象仍然比较严重。
近年来的焦点,大多集中在这些问题上。
从社会学的角度分析,某种程度的平衡机制欠缺、动力机制失范,造成一系列社会问题的主要深层原因。
从法学视角看,公权与私权失衡是其根本原因。
因此,促进公权与私权的平衡协调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实任务。
1. 公权与私权的平衡协调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由此可看出,和谐社会的根本在于社会各种利益关系的和谐。
而社会各种利益关系的和谐关键在于私权与公权的平衡协调上。
美国社会学家伦斯基认为,几乎所有人们劳动的产品都以两个看起来互相矛盾的原则为基础来进行分配,这就是需要和权力。
在由需要决定分配的地方,个人的基本需要就被演绎为人的权利。
个人的权利不仅是要求被保护,而且为他人甚至政府权力的行动确定边界。
而权力则是社会政治过程中的核心。
政治运作的一个根本是谁能得到什么,这必先取决于谁拥有权力。
在社会利益分配机制中,权力表现为由各种能力或资源所构建起来的潜在或实际的力量。
权利表现为个人享有某种利益、机会和资源的资格或可能性,即“需要”。
社会利益的分配和社会关系的性质主要是由权力和权利共同决定。
社会的不和谐归根到底是权利和权力的滥用、权力与权利的相互异化、失衡所导致的结果。
一方面,权力不受制约,恣意行使,为掌握和行使权力者攫取最大限度的优势利益和特权,加剧了社会的不平等;另一方面,由于缺乏对法定权利的充分保障,公民无法通过主张权利去抵御来自强权的侵害,从而导致了更多社会不公和社会不满。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构建和谐社会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构建和谐社会[摘要]依法治国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基本方略,加快普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引领和指导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法律活动,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和前提。
本文阐述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分析了树立法治理念与构建和谐社会之间的关系,并提出了保护人性尊严、确立权利本位、重视公民私益、建立责任政府等四个方面的具体要求。
[关键词]法治理念;依法治国;和谐社会我们正在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得到崇尚并且在社会运行中发挥根本与核心作用的社会。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在这些和谐社会的构成要素中,民主法治被置于首要地位,正是基于对民主法治价值与功能的科学认识。
法治理念是引领和指导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法律活动,是国家机关依法行使国家权力、服务人民、管理社会的行动指南,是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的思想基础和价值标准。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的集合体,是指导和调整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方针和原则。
其基本内涵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五个方面。
其中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在法治工作的不同领域,各社会主体法治理念的重心有所不同。
对于执政党中国共产党来说,法治理念的重心是依法执政,通过依法执政实现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对于国家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来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心是民主立法、科学立法、依法决定重大事项和人事任免并监督法律法规在全社会的实行;对于各级人民政府来说,法治理念的重心是建设法治政府,执法为民,合法行政,民主理政,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对于政法机关来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心是公正司法,以解决制约司法公正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为重点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和工作机制改革,促进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对于广大人民群众来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心则是树立科学的、理性的、民主的法律观,树立正确的权利和义务观念,正确行使权利,忠实履行义务,在自己的实践中体现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法律机制
• 当我们外出开会想以会代游的时候,要想到农村还有部分 老人一辈子连县城甚至小城镇都没到过,所以我们必须洁 身自好、不能公款旅游; • 当我们下基层为老百姓排忧解难时,要想到自己也是老百 姓,所以我们必须和老百姓打成一片,不能“演戏作秀”; • 当我们的亲属想借助我们的权力和影响谋取私利的时候, 要想到还有一些老百姓可能呼天不应、叫地不灵、办事无 助、孤立无援,所以我们必须严格管好家属、亲属、下属, 不能怂恿放纵; • 当我们坐在主席台上作报告的时候,要想到台下有许多人 威望更高、能力更强,所以我们必须谦虚谨慎,不能居高 临下、颐指气使。
第31和52空军远征联队 (科索沃战争)
美国“百”系列战斗机 (海湾战争)
轰炸利比亚
轰炸利比亚
2010年06月01日美报告:奥巴马陷入另一场“海湾战争”源自奥巴马实地考察墨西哥湾漏油影响
携手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
胡锦涛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会见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
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 (2010年11月1日)
1、建立正确及时反映各方利益的法律机制 为公正合理地调整利益、纠正和防止利 益格局失衡,首先要建立反映各方利益的 法律机制,让不同社会利益阶层、群体都 能有平等的机会和渠道充分表达自己的利 益诉求。
2、公正合理地调整利益关系必须坚持四个原 则: ①平等关怀与尊重原则 ②增量改革原则 ③机会平等原则 ④“政府中立”原则
中国经济发展的惨重代价 环境污染令人震惊(图)
2009年10月14日晚,第30届尤金史密斯人道主义纪实基金在美国纽约美 国亚洲协会举行隆重的颁奖仪式,来自中国的卢广以《关注中国污染》 的专题摄影获得了尤金史密斯人道主义摄影奖。
山西省临汾市下康村村民长期饮用被工业污水污染的地下水,有五十多人得了癌 症和脑血栓。64岁的王宝生在2003年发病,一直卧床不起,使他全身很多地方 溃烂,不能上床睡觉,每天只能趴在床前过日子。
社会权力与社会公权
社会权力与社会公权社会是一个复杂而多元的系统,其中权力是社会运行和发展的核心要素之一。
权力可以分为两类:一种是个人权力,即某个个体对他人的控制或影响力;另一种是社会权力,是整个社会体系对个人的掌控力。
本文将从社会权力和社会公权两个方面探讨社会权力与社会公权之间的关系。
首先,社会权力是社会运行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在社会中,权力通常被各种机构和个人所掌握,比如政府、法律机构、教育机构等。
这些机构和个人通过权力来决定社会的方向、规则和分配方式。
无可否认,社会权力在某种程度上能够促进社会的秩序与稳定。
例如,政府及其相关机构通过行使权力来制定法律、管理资源和解决冲突,从而维护社会的正常运行。
然而,正是由于权力可以给予某些人优势地位和特权,导致了社会不均等的现象。
例如,贫富差距日益扩大、资源分配不公等问题都是社会权力的副作用。
其次,社会公权是社会权力行使的基本原则。
社会公权是指在权力运行中,每个人都能够享受到公平的机会和待遇,不受不合理的歧视和压迫。
社会公权是一项重要的价值观,它要求权力的行使应该遵循公平、公正和透明的原则。
在一个拥有良好社会公权的社会中,每个人都应该有平等的教育、就业、医疗和公共资源的机会。
同时,社会公权还要求在权力的行使中充分考虑个人尊严和人权保护。
只有当社会公权得到尊重和保障时,社会才能够实现公正和可持续的发展。
然而,社会权力与社会公权之间的关系并不总是和谐的。
在一些社会中,权力被滥用或片面追求个人或特定群体的利益,从而导致了社会公权的侵害和偏离。
这种情况下,社会将面临着不公平、腐败和社会分裂等问题。
为了维护社会公权,社会需要建立健全的权力制衡机制,使得权力行使受到适当的监督和制约。
在当代社会,随着社会的复杂性和多样性的不断增加,社会权力与社会公权问题更加突出。
全球化、科技发展、环境问题等都给社会权力的行使和社会公权的维护带来了新的挑战。
例如,一些大型企业通过掌握巨大的经济权力来影响政策制定和社会资源的分配,导致了利益集团的形成和社会公权的丧失。
建设和谐社会!解析维护社会稳定的法规
在当今社会,建设和谐社会是每一个国家的重要任务。
而维护社会稳定,则是实现和谐社会的关键之一。
为了达到这一目标,各国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以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
下面,我将解析维护社会稳定的法规,并探讨其对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性。
首先,法治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石。
法律的权威和普遍适用使人们有了共同的行为准则,并约束各方的行为,从而维护社会秩序。
例如,刑法修订增加了对危害社会安全的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保护了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同时,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如互联网监管),法律法规能够更好地防范和打击犯罪活动,从而维护社会的平稳和谐。
其次,维护社会稳定的法规还包括保障公民权益的法律保护。
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侵害公民权益的行为都会受到制裁。
例如,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确保他们在工作中得到公平待遇和尊重。
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为消费者提供了维权的途径,保障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这些法规的实施不仅能保护公民的利益,还能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
再次,社会治安管理方面的法律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
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破坏社会秩序、扰乱公共场所等行为予以惩罚,有效地维护了社会安宁。
通过加强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预防和控制社会风险,法治能够消除不法行为带来的不安和恐慌感,使人们生活在一个安全稳定的环境中。
此外,政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国家制定并执行各种政策措施,为社会稳定提供保障。
例如,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提高民生福利水平,能够减轻社会矛盾和不平等现象的压力,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同时,政府还通过改革开放、稳定社会经济环境等方式为社会提供更多的机会与发展空间,降低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维护社会稳定的法规在建设和谐社会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法治保障了公民权益,维护了社会秩序;社会治安管理法规有效防范和打击犯罪行为;政府制定各种政策措施为社会稳定提供保障。
只有确立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并加强其执行力度,才能为社会提供公正、安全、稳定的生活环境。
社会权力与社会和谐构建
社会权力与社会和谐构建一直以来,社会和谐一直被视为一个健康和发展的社会的重要指标。
而一个和谐的社会,需要建立在对权力的科学合理的运用之上。
社会权力的合理运用可以真正促进社会的和谐构建,使每个人都能够享有公平与正义,从而实现社会共同繁荣。
社会权力在一个社会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它可以是政府、组织机构、集体或个人所拥有的能够影响他人行为的能力。
然而,权力的滥用往往会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和不公平,甚至导致社会动荡。
因此,为了保障社会的和谐,必须对社会权力进行一定的约束和监督。
首先,社会权力的合理运用需要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上。
法律是一种公正和公平的规范,能够对权力的行使进行限制和规范,确保权力不被滥用。
只有当权力受到法律的制约,才能够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的和谐进步。
因此,建设一个稳定的法治社会是保障社会权力合理运用的基础。
另外,社会权力的合理运用还需要建立在透明和廉洁的基础上。
透明度是权力行使的一个重要标准,它能够有效防止权力滥用、腐败行为的发生。
只有在信息透明的环境下,社会才能够对权力行使进行监督,揭露权力的不正之处。
廉洁是权力行使的一种道德要求,它要求权力拥有者必须廉洁奉公、公正无私,严禁利用职权谋取个人私利。
透明和廉洁的权力行使才能够真正促进社会和谐的构建。
此外,社会权力的合理运用还需要充分尊重人权。
人权是每个人天然拥有的权利,包括自由、生存、财产、教育、健康等多个方面。
社会权力必须在尊重人权的基础上行使,保障每个人受教育、生存、发展的权利。
只有当每个人都能够享受到人权,社会才能够实现真正的公平与正义,实现社会和谐。
最后,社会权力的合理运用需要建立在社会参与的基础上。
社会权力是以民为本的权力,必须充分尊重个人和群体的意见和需求。
通过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权力行使者可以更准确地了解社会的需求和问题,制定更符合大众利益的政策和法规。
只有通过社会参与,权力行使才能够更好地为社会服务,推动社会的和谐发展。
总之,社会权力在社会和谐构建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律机制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律机制【摘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是我们党在十六届四中全会之际所提出的发展目标,同时也是我国政府以及我党在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任务。
对于和谐社会的构建来说,民主法治在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只有法制完善社会和谐的目标才能真正达成,和谐社会的构建过程中所出现的所有问题都会与法制紧密相连,法律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基于法治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的重要作用出发,提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过程中的多项法律机制。
【关键词】和谐社会法律机制法治一、民主与共和法律机制的构筑民主是和谐社会的源泉,对于和谐社会的构建来说,民主政治是社会的政治保障,这主要是因为民主政治最为根本的特征是国家所有的权利都归属于人民,在整个社会当中人民才是整个国家的主人;民主政治是一个程序政治,这也是当前民主在程序价值上的有效体现;民主政治是一个平等的、自由的以及公众参与性质的政治,各个政治主体的参与以及对决策的影响,使得法律以及立法政策能够更好地体现出当前民众最为本质的利益以及共同的意志;民主政治是一个整合政治,民主是社会所发明出来的相对有效的整合机制,所谓的整合就是要进行兼顾以及协调,就是要通过这样一种整合的方式使得社会与人真正达到统一,使得社会的发展与人的发展进步达到有机结合;民主是一种相对宽容的政治,宽容精神在核心上就是要体现出多元化以及多样化,使得整个社会能够实现和平相处;民主政治是权利决定权力的政治。
另外和谐社会也离不开共和的存在,对于我们国家来说,人民共和是一种象征,共和精神是我们这个国家的精神。
二、尊重以及保障人力和人权的法律机制对于和谐社会的构建来说就是要将人作为中心,就是要做到以人为本,最终和保障人权是当前和谐社会建设过程中最为本质的特征,同时也是和谐社会构筑的需要,只有对公民的权利以及人权加以尊重以及保护才能使得我国人民意识到自己在国家中的地位以及增强自身的主人翁意识,才能更好地去学习以及创造,为和谐社会的构建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社会对权力的制约与社会和谐-精选资料
社会对权力的制约与社会和谐[ 内容提要] 以权力制约权力对于推动人类文明的历史进程起着巨大的作用,但是制约权力的公法模式并不充分,多元化的权力制约机制是我国的必然选择。
循依法治国之道,实现社会制约权力,是制约权力、推动和谐社会构建的新的路径选择。
政府权力的规范运作是构筑和谐社会的基石,政府权力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在不断演变,权力的制约机制也需要不断地系统化和科学化。
自20 世纪80 年代起,我国一直通过党政分开、转变政府职能等政治体制改革来规范政府权力,采用的是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公法模式。
近年来,公民社会在我国有了长足的发展,这为社会制约权力提供了较好的条件,本文拟对此进行研究。
一、权力制约权力:公法模式的局限与反思最早关于制约权力的思想和实践是通过公法的手段实现的,即国家权力的相互制约。
这种权力制约模式导源于近代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洛克、孟德斯鸠等人的分权学说,通过在国家权力体制内部设置制衡关系来制约权力。
洛克在《政府论》中首倡分权学说,孟德斯鸠在洛克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将国家权力设置成“三权”平行制衡理论:美国著名的政治家和思想家杰斐逊等人创造性地发展了孟氏的分权学说,提出了国家权力纵向和横向相结合的分权制约学说,即立体分权学说,将分权理论推向了新的高潮。
此后,以权力制约权力遂成通论,对于推动人类文明的历史进程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模式并非完美,从早期的卢梭到后来的美国政治家威尔逊、英国学者杰弗里?马歇尔,它不断地遭到过批评和反思。
卢梭在批评格劳秀斯等人的自由和主权转让论时,就认为那是在不遗余力地剥夺人民的一切权利,并且想尽种种办法把它奉献给国王。
人类必须“寻求一种结合的形式,使他能够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防御和保护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而同时又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人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像以往一样地自由。
”现代社会的发展证明,权力制约的公法模式存在诸多不足之处。
1.限制了权利主体能动性的发挥。
和谐社会视域中的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
和谐社会视域中的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摘要:国家一社会二元范式下将权力分为国家权力和社会权力。
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表现出了和谐与冲突的二元存在。
在社会治理中,应拓展同质的社会权力,尊重异质的社会权力,实现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的协作,进而促进和谐社会的形成。
关键词:和谐社会;国家权力;社会权力;协作;疏离权力是一种影响和改变他人心理和行为的能力,是权力主体用来影响他人,要求他人根据主体意愿、要求和命令办事。
狭义的权力通常指国家政治权力,广义的权力则包括国家政治权力在内的一切社会影响力。
从国家一社会二元范式将存在于一个民族国家之中的权力分为国家权力和社会权力两种类型。
国家权力又称国家政治权力,是存在于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并对人们政治生活起支配作用的影响力;社会权力是产生和存在于社会生活中并对人们的社会生活起支配作用的影响力。
在社会生活中,社会如何通过自我控制满足自身的秩序需求并确保其自主性,国家如何供应社会秩序并有效地实现社会控制。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之际,探讨国家权力和社会权力及其关系具有积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的分离任何社会组织或社会共同体必须依靠一定的权威和力量来规范和维护组织内部的生活秩序,从而产生一定的权力。
在人类社会处于野蛮时期,人类在生存竞争中自然形成了部落、氏族社会及一些小型的群体组织,如地缘组织、亲族等。
这些组织内部没有阶级对抗和国家强制力,其内部事务的管理和应对外来者交易和斗争,主要通过内部约定俗成,借助于一定的祭祀程序来进行。
这是权力的早期形态,主要以社会权力的方式存在。
当人类进入文明社会后,国家以强制手段夺取了社会权力赖以存在的社会资源,如法律代替习俗,国家机器代替社会契约等:进而掌控了国家软权力(意识形态)和硬权力(强制性的物质力量),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形成国家权力。
社会成为“一切权利与权力的原始的和最终的根源。
”国家权力凭借国家强制力大量吞噬社会权力,使社会权力难有生存空间。
略论和谐社会条件下的公权约束
略论和谐社会条件下的公权约束构建和谐社会是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公共权利(简称公权)资源的有效约束是实现和谐社会目标的重要前提。本文简述了公权的本质及运行特征,并提出了在和谐社会条件下有效约束公权的相关建议。我国社会正处于深刻的社会转型期,构建和谐社会是党的执政目标,体现了以人为本和全面发展,体现了国家发展战略的价值取向。如何有效约束公权,实行权利资源的平等分配是实现和谐社会目标的重要前提。因此,本文在分析权力的一般性及公权运行特征的基础上,提出了在构建和谐社会条件下对公权实行有效约束的对策,供商榷。一、权力的一般性(一)权力的内涵。权力广泛作用于人类社会生活,是现实社会中一种无形的客观存在。什么是权力?目前学界尚无准确完整的定义。但从有关学者们的研究中可以揭示其基本内涵及一般性。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把权力理解为“在社会交往中,一个行为者把自己的意志强加在其他行为者之上的可能性。”法国著名管理学家约尔认为,权力是“下达命令的权利和强迫别人服从的力量”。J·马里顿在《民主与权威》一书中把权力看成是一种支配力量。美国的管理学家弗兰奇和雷文也把权力定义为:”一个人所具有并施加于人的控制力。”塞尔多·韦克夫在《从国家实力看国家权力》的论文中说:“考察有关权力的各种定义,舍弃其中的枝节方面,我们可以说,所有的定义可归结于这样一点:所谓权力,是一种影响其他人的行为能力,或者更简单地说,权力是使人们去做某件事情的能力。”归纳上述各种观点,我们可以认为权力是一种能力,一个人或一个组织迫使他人放弃自己的意志而实现某一目的的能力。这种能力具有强制、控制、支配和影响等一般特性。(二)权力作用的二重性。“权力是一种人际关系中难以回避的一个方面。权力影响一切,从性关系,到我们手中的饭碗、开的汽车、看的电影和追求的希望。它远远超出大多数人的料想。可以说,人类就是权力的产物。”美国著名未来学家阿尔温·托夫在《权力变移》一书中的这段话,揭示了权力作用的二重性,即人可以运用权力意志改变生活的各个环节,但同时权力也以一只无形的手反作用于人,使人成为它的产物、它的附庸。二、公共权力的本质及运行特征(一)公权的本质公权来源于私权的让渡,其本质特性是公共性。廖进球在《政府行为与公共管理》一书中,认为“产权稀释理论告诉我们:在任何一个社会制度下,由于出现产权的残缺或稀释,使得每个人总会将个人享有的私人财产权利的一部分置于公共领域,所有置于公共领域的这部分产权需要委托给“一个人”执行,并获取他们相应的利益,于是这个人就获得了广大民众委托的公共权力,这个人就是政府。”洛克在《政府论》一书中,认为“政治权力是每个人交给社会的他在自然状态中所有的权力,由社会交给它设置在自身上面的统治者,附以明确的或默许的委托,即规定这种权力应用来为他们谋福利和保护他们的财产。”上述研究表明公共权力来源于每个公民私权的让渡,其本质体现公共性,目的是保护私权的实现。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来自人民。国家机关要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为人民服务。这是以法律形式对公权本质的最明确表述。(二)公权运行的特征1.公共性的本质要求公权在运行过程中必须体现民主、法治、宪政等公共精神。(1)公权的运行必须以法治为基础,以维护公共权利为宗旨。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公权体系建构、存在以及改造的重要基础。公权在设定、目的及运行上充分实现公民权利,是法的精神的内在要求。因此,公权运行必须坚持法治原则,其首要宗旨就是依法维护、促进和保障各项公民权利。(2)公权的运行必须代表公共利益,以增进公共利益为目标。公权的来源和性质决定了公权必须代表公共利益,以增进公共利益为目标。作为公共利益,它当然不同于某个社会集团或者阶层的整体利益,也绝不等于各个个别利益和整体利益的简单相加,它是国家意志形成过程中各种利益集团斗争结果的综合体现,因而就表现出符合社会要求的公共特性。(3)公权的运行必须承担公共责任,确保公权行使的适当性和合理性。作为民主政治时代的一种基本价值理念,张成福认为公共责任要求“政府必须回应社会和民众的基本要求并积极采取行动加以满足;政府必须积极地履行其社会义务和职责;必须承担道义上的、政治上的、法律上的责任;政府必须接受来自内部和外部的控制以保证责任的实现”。(4)公权的运行必须以民意为依托,以社会和谐发展为目标。公权在运行起点上,应当关注社会问题、社会需求、民意诉求;在运行过程中,应当满足社会公众知情、参与的要求;在运行结果上,应当以社会公众满意程度为评判依据。2.公权具有权力的一般属性,公权产生之后,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并非总是体现其公共性的本质,其反作用也表现出了违背本质特征的负面影响,并成为一种客观存在。这种反作用在运行过程中主要表现为诱惑、腐蚀,扩张、主观、排他,集权等特征,导致行为者用权失当,造成社会“公”害。(1)公权运行具有诱惑性和腐蚀性,容易导致权力腐败。权力是实现利益的强制性、支配性手段。公权运行以国家机器和资源作后盾,进一步强化了其强制性、支配性、控制性、影响性,对掌权者更具有诱惑性。同时公权具有腐蚀性。马克思认为“人们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英国历史学家阿克顿在《自由与权力》曾作过深刻剖析:“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毕二朱在《略论构架权力监督机制的方法和途径》一文中,对权力腐败作了较系统的描述,认为用公共权力谋私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公共权力私有化,即把公共权力当作个人财产支配,用公共权力为个人谋私利;公共权力商品化,即把公共权力异化为私人商品,当作私人交易中的筹码,直接进入市场交换;公共权利庸俗化,即利用已有的公共权力大搞任人唯亲、拉帮结派,编制裙带关系,搞人情后门风,搅乱了公共管理过程中政府权力分配的合法性;公共权力特殊化,公共权力的拥有者视自己为“特权一族”,不但高高在上,漠视公众需求,而且非法用公共权力为家属、子女、亲戚、朋友等谋取私利;公共权力本位化,将对公共权力的支配作为终极目标,只允许自己取得更大的权力,不甘心自己丧失已有的任何权力。(2)公权具有自我扩张性,容易造成公共权力行使的“越位”、“错位”。恩格斯认为公权是“从社会中产生但又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深刻地指出了公权日益同社会脱离的无限扩张的内在倾向性。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也下过类似结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千古不变的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公共权力的扩张性往往造成公共权力行使的“越位”、“错位”。(3)公权具有主观性,容易破坏公权运行的法治秩序。作为权力主体的国家公务人员因其价值取向和个性特点不同,决定了在行使公权时的认识和判断不同。这种主观的认识和判断使公权运行具有人格化的倾向,从而带来权力运行中的随意性。董晓宇认为主要表现为:“机构设置的随意性,人员使用的主观性、对法规制度尊严的轻视和矮化、公共行为的特殊取向、传统思维与经验决策、领导者独断专行和神秘主义、公共责任的漠视或逃避、资源浪费与效率低下”。行政自由裁量权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执法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自由行使的行政权力。廖进球等认为目前我国政府官员在行使权力时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很大。这种范围的过大和不定量,导致一些执法者可以随心所欲进行执法,也破坏了公权运行的法治秩序。(4)公权具有排他性,导致公民权利难以顺利实现。公共权力被配置到国家各级权力机构、部门之后,具有独占、封闭的特点。郭济等认为“政府机器乃至整个社会的正常运转都依赖于自上而下的行政命令、指示、决定和计划,形成政府系统对社会系统的封闭性与排斥性,公民和社会组织缺乏与政府沟通、对话、参与的制度化方式、机制与途径。”公权的封闭性与排斥性,导致公权运行对外部公开程度不够,尤其是一些涉及对人、财、物等权力行使的核心领域。难免会出现“暗箱操作”,出现公权侵蚀私权。(5)公权具有集权性,容易导致权力过大而失控。公权的集权性容易促使公共权力走向两个极端:独断专行和权力失控。邓小平曾指出:“权力过分集中于个人或少数人手里,多数办事的人无权决定,少数有权的人负担过重,必然造成官僚主义,必然要犯各种错误,必然要损害各级党和政府的民主生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制、个人分工负责制等等。”三、和谐社会条件下的公权约束(一)构建和谐社会体现了公权的本质要求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体现了公权本质的要求。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实守信充分体现了公权运行的民主、法治、宪政的公共精神;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充分体现了公权运行的目的,即以人为本,尊重和保护公民权利的顺利实现。(二)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对公权实行有效约束1.公权首先必须尊重私权。公权与私权之间的关系,是各种社会关系中最重要的关系。只有公权与私权之间和谐,才能推动和促进私权与私权之间的和谐。因此,建立和保持公权与私权之间的和谐,是当前构建和谐社会最重要的课题之一。公权是私权的让渡,目的是为了保护私权,要妥善处理好公权与私权的关系,公权首先必须尊重私权。刘曙光认为“关键是要确立和执行私权优先的原则”。改革开放后,我国在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方面均进行了重大改革,从推行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开始,不断缩小公权,扩大私权。国家颁布法律积极维护私权。2003年修正后的我国宪法第十三条和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从理论和实践上解决了公权和私权根本对立的问题,公权和私权关系不和谐的问题也得到了很大的改善。2.必须有效约束公权。公权运行具有二重性,建立和谐社会必须有效约束公权。所谓有效约束,一方面要最大限度地放大公权运行的正效益(公共性),另一方面要最大限度地减少公权运行的负效益。放大公权正效益的关键是要建立一个公共服务型政府。余晖认为公共服务型政府有三个特征:公共服务型政府是无私的政府、是最小化的政府、是民主制宪的政府。笔者认为公共服务型政府还应该是最有责任的政府。减少公权的负效益,关键在于对公权行使的边界进行明确的限定和对行使公权的人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约束。自从有了国家,就有了公权约束,国家的历史也是一部公权约束的历史。随着国家制度的变迁,对公权约束方式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刘曙光在《如何约束公共权力》一文中,分析了以道德约束权力到以权力约束权力再到以程序约束权力变化的历史,并认为道德约束、权力约束和程序约束都只是外部制约手段,要从根本上解决有效制约公权的问题,必须从内部对公权运行进行改革,打破公权运行的封闭性,建立开放公共权力的运行机制。要在公权行使过程中加入当事人的表达权和选择权。在具体行政行为中加入当事人的意志以防止公权机关独断专行,并且适当淡化公权行使的强制性。目前在实践上突破的主要方向有:完善听证制度;赋予公民以办事选择的权利;将有些管制性行为转变为服务性行为;需要由政府裁决的事项参照司法程序,注重调解处理;发布行政指导意见代替行政决定;完善救济制度,万一个别特殊选择侵害了他人利益,可以通过其他救济渠道予以补救等。[参考文献][1]廖进球.政府行为与公共管理[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2]廖进球.论市场经济中的政府[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8.[3]杨晓东.公共权力的非公共性及治理[M].2005.[4]洛克.政府论[M].商务印书馆,1964.[5]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商务印书馆,1982.[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人民出版社,1995.[7]张成福.责任政府论[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0,(1).[8]毕二朱.略论构架权力监督机制的方法和途径[J].西师院学报(哲社版),1998,(3).[9]余晖.论如何建立公共服务型政府[J].博士咖啡第二辑.[10]刘曙光.如何约束公共权力[J].燕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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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和谐 社 会 的法 治 理念
安 。社 会 资 源 的 有 限性 与社 会 主 体 需 求 的
和谐 社 会 是社 会 各 种要 素 和关 系 的融 无 限 性 之 间 的 固有 矛 盾 ,必须 借 助 于 某 种 合 体 , 一 个 内涵 相 当丰 富 的概 念 , 有相 规 范 性 、 期 性 的 制 度 , 社会 矛 盾 朝 着 和 是 具 长 将
发 展 的基 础之 上 。从 宪政 层 面看 。 国 的社 我 间 。从 而提 高 了公 共 治 理 的协 调性 和社 会
会 主 义和 谐社 会 , 是通 过法 律 引导 、 范 、 发展 的合 理性 。 规 评
价和 保障 的法治 社会 。其 基 本 内涵 为 :
2 治 社 会 不 等 于 和 谐 社 会 。法 治 虽 . 法
明确提 出“ 良法 ” 理念 的思 想 家 。 他 看来 . 现 。因而 以 国家 为 主体 的公 共 权 力 的 和谐 在
“ 法治 应包 括两 重 意义 : 已成立 的法 律获 得 有 序便 成 了社会 良性 运 转 的 基石 。当 代 经
普 遍 的服从 ,而 大 家所 服 从 的法 律 又应 该 济 全 球化 和 市场 化 浪 潮 的洗 礼 、信 息 时代
[ 键 词 ]和 谐 社 会 ; 关 法治 ; 宪政 ; 行政 法 治 [ 作者 简 介 ]刘湖 平 , 北行 政 学 院公 共课 部 助 教 , 河 在读 硕 士 研 究 生 闰丽 丹 。 北行政 学 院行 管 系教 研 部 副 主任 , 河 助教 , 学硕 士 法
赵美夫, 河北行政学院科研 处讲 师, 主要从 事行政法、 哲学理论研 究
6 0l 社会科学论坛 目 啊啊 髓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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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普资讯
政决 包 括道 德 困境 、行 政难 府 管 理社 会公 共 事 务 的 职 能 日益 增 大 . 而
题 和 社会 痼 疾 在 内 的一 切社 会 问题 ,因 为 国家行 政 机关 对公 共 活 动领 域 的 资 源配 置
1 谐 社 会 的 基 础 是 法 治 。从 人 类 社 然 是 和谐 社 会 的基 础 .但 仅 仅 有法 治 并 不 . 和 会 的发 展来 看 , 同社 会 中法 治 的性 质 、 不 内 能建 成 和谐 社 会 。 法 律 只是 实 现 社会 和谐 “ 的必 要 条件 , 非 充分 必 要 条 件 ” 。 现 代 而 ①在
本 身是 制定 得 良好 的法 律 ” 。具 备 普通 市 ②
的迫 近 .对公 共 权力 运 行 的理 念 和 方式 提
民认 可的人 性 化 的 良好 的法 律 。是 构建 和 出 了新 的挑 战 。需要 政 府 打 破传 统 的 管 理
的善恶兼容 。会无形当中引发人们法律信 行 公共 治 理 的前 提 和手 段 。社 会 公 共利 益
仰的 缺失 。 的 代表 者 就是 以政 府 为 核心 的公 共 权 力 体
3 谐 的 法 治应 是 “ . 和 良法 ” 治 。在 西 系 , 之 多元 化 和复 杂化 的 利 益需 求 。 最终 要 以 方政 治 法律 思 想 史上 。亚 里士 多 德 是最 早 政 府 的管 理 、 务 、 督 等 职 能的 运行 而 实 服 监
当程 度 的综 合性 和开 放性 。笔者 认为 , 要辩 谐 的方 向推 动 。 这 些 制 度 中 , 治作 为 一 在 法
证地 看待 我 国当前 所 构 建 的社 会 主义 和谐 种 主 导 力量 .不 仅 成 为 了 一个 国家 实 现 有
社会 , 该 立足 于社 会 主义初 级 阶段这 一 基 应
效 管 理 的 重 要原 则 和方 略 。而 且 规 范 和塑
本 国情 。 社会 主义 和谐 社会 的 目标 和构 想 造 着 人 类 社会 的活 动 和 关 系 。为社 会 每 个 将
根 植于 我 国经济 体制 转轨 、 制度 变迁 和社 会 成 员 的 存 在 和 发 展 提 供 了 现 实 的 生 活 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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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 ・ 社会
构 建 社 会 主 义 和 谐 社 会 与 公 权 的 法 律 控 制
构建社会 主义和谐 社会 与
口 刘湖 平 闰丽 丹 赵 美 夫
[ 内容 摘 要 ]构 建社 会 主 义和 谐 社会 是 我 国在 新世 纪提 出的 重 大战 略 任务 。 宪政 从
法 律 并 不是 万 能 的 。由 于生 产 力 的极 大 发 享 有优 先 权 。“ 家的 本 质特 征 . 和人 民 国 是
展和 科 学技 术 的 高度 进 步 。总 会有 法 律 无 大 众分 离 的公 共权 力 ” 。 种公 共 权力 。 ③这 一 法涉 及 的领 域 。 之 人 类 的有 限理性 、 性 般 被称 作 国 家权 力 。是 国家 实现 统 治 和进 加 人
容 和 形 式各 不 相 同 ,但 对 其 功 能 和要 求 却
是一 致 的 , 即要 监督 和制 约 公共 权 力 。 整 调
社会 , 人们 尊 重 法 律 、 视 法 律 固然 应 当 , 重
和保 护 社 会公 共 利 益 。实 现 国 家 的长 治 久 但却 不能将 其作为包 治百病 的灵丹妙 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