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换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保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陕保监发[2011]156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保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保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陕保监发〔2011〕156号)各银监分局,各寿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养老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健康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国有商业银行陕西省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西安分行,长安银行、西安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西安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陕西省分行,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陕西省保险行业协会,陕西省银行业协会、各地市保险行业协会:《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以下简称《监管指引》)下发以来,我省银保业务积极转型,认真规范,市场秩序有所好转。
但检查发现,银保业务仍存在资格管理不到位、销售过程不规范、承保信息不完整、单证管理不严格、财务管理不合规等突出问题。
为切实规范银保市场秩序,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进一步强调并明确如下:一、规范银保业务合作模式,促进银保业务健康发展(一)加强代理资格管理。
商业银行每个营业网点在代理保险业务前必须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同时要获得商业银行一级分支机构授权。
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没有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的商业银行网点开展代理保险业务。
商业银行从事代理保险业务的销售人员和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必须取得中国保监会核准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
未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的银行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代理保险业务的销售工作。
未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的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不得从事银行保险相关工作。
(二)据实列支代理费用。
银保业务代理费用应当由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向代理商业银行一级分支机构统一转账支付,具备条件的要实现总公司对总行统一支付。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印发《宁夏保险业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印发《宁夏保险业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12.06•【字号】•【施行日期】2011.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公司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印发《宁夏保险业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保险省级分公司,宁夏保险行业协会、学会: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业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1〕69号)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11〕21号)精神,结合宁夏保险业实际,现制定《宁夏保险业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实施方案》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宁夏保险业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中国保监会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有关决策部署,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宁夏保险业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切实增强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作为一种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社会互助机制和社会管理机制,保险业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有利于预防和减少风险事故,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发展;有利于整合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资源,建立健全社会管理新格局。
近年来,我区保险业高度重视社会管理功能的发挥,充分发挥“社会稳定器”的作用,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利用机制优势分散社会风险、化解社会矛盾、减轻政府压力、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为和谐社会建设、“平安宁夏”建设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实践表明,保险业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既是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需要,也是自身发展的需要,更是创新政府管理、提高社会管理能力的重要抓手。
目前,保险业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仍然存在深度不足、覆盖面不广、缺乏针对性和系统性等问题。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公布日期】2010.03.29•【字号】•【施行日期】2010.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公司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保险省级分公司,人民人寿宁夏分公司(筹):《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9〕1号,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9年10月1日施行。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规定》,切实加强对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管,促进保险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分支机构设立、整改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一)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层级依次为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或者营销服务部。
各保险公司可以不逐级设立分支机构,也可以不按照层级逐级管理下级分支机构,但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不得再管理其他任何分支机构。
(二)各省级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宁夏保监局提出设立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及《保险机构和高管人员管理系统》导入电子文档:1、设立申请书;2、申请前连续2个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和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偿付能力报告;3、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公司治理结构报告以及申请人内控制度;4、分支机构设立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拟设机构3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设立分支机构与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和内控状况相适应的说明;5、申请人分支机构管理制度;6、申请人作出的其最近2年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7、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其他分支机构的,提交省级分公司最近2年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8、拟设机构筹建负责人的简历以及相关证明材料;9、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人经宁夏保监局批准同意后方可开始筹建,并应自收到筹建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1.29•【文号】保监发[2012]10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标准化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2〕10号)各保监局、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28号)规定,现将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范围、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范围经批准,中国保监会对下列被监管机构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一)各类商业保险公司;(二)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三)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四)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二、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一)降低对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
1.对保险公司经营的责任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1.6‰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1.3‰收取;对其他财产险业务、人身意外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1.7‰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1.45‰收取。
2.对保险公司经营的长期人寿保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0.9‰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0.75‰收取;对保险公司经营的长期健康保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0.8‰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0.65‰收取。
上述保险业务监管费2012年和2013年的费率按上述标准逐年递减10%。
其中,保费是指投保人按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的费用;自留保费是指保费加上分入保费减去分出保费。
3.对保险公司经营的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农业保险业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业务、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业务和计划生育保险业务仍免收保险业务监管费。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1.29•【文号】保监发[2012]10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标准化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2〕10号)各保监局、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28号)规定,现将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范围、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范围经批准,中国保监会对下列被监管机构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一)各类商业保险公司;(二)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三)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四)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二、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一)降低对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
1.对保险公司经营的责任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1.6‰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1.3‰收取;对其他财产险业务、人身意外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1.7‰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1.45‰收取。
2.对保险公司经营的长期人寿保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0.9‰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0.75‰收取;对保险公司经营的长期健康保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0.8‰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0.65‰收取。
上述保险业务监管费2012年和2013年的费率按上述标准逐年递减10%。
其中,保费是指投保人按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的费用;自留保费是指保费加上分入保费减去分出保费。
3.对保险公司经营的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农业保险业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业务、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业务和计划生育保险业务仍免收保险业务监管费。
建设银行笔试复习资料
建设银行笔试复习资料对于想要从事建设银行相关工作的人员来说,少不了的一项就是建行的笔试考试。
下面是店铺带来关于建设银行笔试复习资料的内容,希望能让大家有所收获!建设银行笔试复习资料(一)中国建设银行营业厅的基本背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始执行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以建设156项重点工程为中心的大规模经济建设在全国陆续展开,为管理好巨额建设资金,建设银行应运而生。
从1954 到1978年的二十多年间,建设银行主要承担了集中办理国家基本建设预算拨款和企业自筹资金拨付,监督资金合理使用,对施工企业发放短期贷款,办理基本业务结算业务的职责。
从70年代末、80年代初开始,建设银行在承继原有职能的同时,不断拓展银行职能,先后开办了信贷资金贷款、居民储蓄存款、外汇业务、信用卡业务,以及政策性房改金融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等多种业务。
经过十多年的改革发展,建设银行各项业务快速发展,信贷资产和负债取得了数以十倍的增长,从单一管理财政资金、办理基建拨款监督的银行,发展成为既管财政投资,又经营信贷业务,既办理固定资产投资信贷,又发放配套流动资金贷款,既办理国内金融业务,又办理国际金融业务,以办理中长期信用为主的国家专业银行。
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起,为适应中国经济金融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的要求,建设银行先后开办了现金出纳、居民储蓄、固定资产贷款、工商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国际金融、住房贷款和各种委托代理业务。
通过开办各种面向社会大众的商业银行业务,丰富了银行职能,为向现代商业银行转轨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从90 年代初开始,在不到5年的时间内,基本完成了从单机操作向已开发应用的全行性网络包括电子资金清算系统、龙卡网络网络化交易的过渡。
建设银行系统、会计总帐传输系统和电子邮箱系统,还实现了与SWIFT系统的联网。
建设银行笔试复习资料(二)1994年是建设银行重要的转折发展的一年,按照政府对投资体制和金融体制改革的要求,建设银行将长期承担代理财政职能和政策性贷款职能分别移交财政部和新成立的国家开发银行,开始按照商业银行的要求,对经营管理体制进行全面改革。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换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换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新华街东方支行《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
证》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公司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1.11.22
【实施日期】2011.11.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换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新华街东方
支行《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通知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
你公司《关于变更中国银行宁夏分行辖属1家机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请示》(中银宁司〔2011〕142号)及相关材料收悉。
经审核,同意换发《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换发许可证记载事项如下:
一、证书名称:《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1 / 1。
宁夏银保监局关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变更营业地址的批复
宁夏银保监局关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变更营业地址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0.11.10
•【字号】宁银保监复〔2020〕176号
•【施行日期】2020.11.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宁夏银保监局关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分公司变更营业地址的批复
宁银保监复〔2020〕176号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变更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经营场所的请示》(平保寿宁分发﹝2020﹞297号)收悉。
经审核,同意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营业地址由原“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尹家渠街东侧、枕水路南侧悦海新天地购物广场14号办公楼6、7、8层”变更为“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上海东路以北、民族北街以东中环大厦18层、19层”。
请你公司持此批复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此复
宁夏银保监局
2020年11月10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印发《宁夏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业务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印发《宁夏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业务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公布日期】2009.11.20•【字号】•【施行日期】2009.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印发《宁夏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业务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为健全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业务管控制度,规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经营行为,防范化解保险中介市场风险,促进保险中介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宁夏保监局根据《保险法》、《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以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研究制定了《宁夏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业务管理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宁夏保监局。
附件:宁夏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业务管理指引(试行)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日附件:宁夏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业务管理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业务经营行为,引导公司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控制度,树立依法合规经营意识,防范经营风险,促进保险中介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宁夏辖区内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
第三条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负责人对本机构业务经营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第二章业务管理基本要求第四条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申请人收到经营保险代理(经纪)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签订保险中介业务委托合同(以下简称委托合同)开展业务。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将许可证置于住所或营业场所显著位置。
第五条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事保险中介业务,应与保险当事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权责关系,加强对委托合同和客户关系的科学管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公布日期】2010.01.01•【字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各专业保险中介机构:为进一步增强保险机构案件风险防范意识,规范案件责任追究工作,有效遏制各类案件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中国保监会制定了《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保监发〔2010〕1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10〕21号)和《关于开展案件责任追究清理工作的通知》(保监稽查〔2010〕192号)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制定案件责任追究办法(一)各法人机构应根据《指导意见》(附件1),制定内部案件责任追究办法,详细规范案件责任追究的范围、对象、标准、程序,以及对于应追究责任而未追究责任或者责任追究不到位等情况的处理措施等,已制定案件责任追究办法的机构应参照《指导意见》完成修订工作。
非法人机构应积极与总部联系,建立起内部案件责任追究办法,并细化落实措施。
(二)各机构制定的案件责任追究办法应符合以下的基本要求:一是问责事由包括但不限于《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的范围。
二是问责应遵循“权责明晰、向上追责、一案多问”的原则。
即当发生规定的问责事项时,不仅追究发案机构业务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责任,还要追究上级机构的管理责任,同时追究流程制约、稽核审计等相关岗位人员未尽职尽责的责任。
三是问责应区分“从轻问责”和“从重问责”两种情形。
“从轻问责”主要是体现“尽职免责”的原则,鼓励主动揭发案件、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案件发生发展的行为。
“从重问责”是对被动发现案件,以及反复发生同质同类案件的从重追究责任,尤其是对发现案件苗头、违法违规事实或重大线索不及时报告、制止、整改、纠正、处理,或发生案件后,不进行有效整改,不采取积极措施挽回影响和损失,故意包庇隐瞒,抗拒调查和处理,以及因管理不力致使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存在严重缺陷导致案件发生等情形从严从重问责。
中国银保监会常州监管分局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太阳城支行更名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常州监管分局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太阳城支行更名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常州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20.09.22
•【字号】常银保监复〔2020〕160号
•【施行日期】2020.09.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常州监管分局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常州太阳城支行更名的批复
常银保监复〔2020〕160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你分行《建设银行常州分行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太阳城支行更名的请示》(建常报〔2020〕88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太阳城支行更名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新桥支行。
二、请派员携有关证明来我分局换领金融许可证,并按核定的名称刻制公章和对外挂牌。
三、你分行应在批复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变更工作,未在六个月内完成变更的,本批复文件失效。
特此批复。
2020年9月22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换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换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人民路分理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
证》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4.04.21
【实施日期】2014.04.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换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人民路
分理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
你行《关于变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请示》(农银宁发〔2014〕32号)及相关材料收悉。
经审核,同意换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人民路分理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许可证》记载事项见附件。
请持此通知到我局领取换发《许可证》。
《许可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你行应自领取《许可证》之日起20日内在我局指定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附件:换发《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记载事项清单
宁夏保监局
2014年4月21日
附件
换发《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记载事项清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实施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实施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制度的通知【法规类别】财产保险【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发布日期】2008.06.24【实施日期】2008.06.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实施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制度的通知各财产保险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宁夏保险行业协会:2008年以来,我区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逐月增长。
截止5月底,全区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同比增长85.53%,其中应收保费主要来源于机动车辆保险业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机动车辆保险(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机动车保险,以下简称车险)管理工作,切实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
根据《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宁夏保监局决定自2008年9月1日起在全区实施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实施车险见费出单制度的重要意义在全区实施“见费出单”制度是解决目前我区财产保险市场尤其是车险市场存在的应收保费率过高、虚挂应收保费及违规支付手续费等违法违规问题的有效手段,也是加强改进监管、规范化解风险、促进保险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
见费出单制度的实施,将有利于降低我区产险公司经营风险,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提高服务质量,切实维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为此,各财产保险公司要站在讲政治、顾大局、促发展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创新保险服务能力和提升行业形象的要求出发,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做好见费出单制度实施的各项工作。
二、宁夏见费出单制度的操作标准(一)见费出单定义见费出单是指保险公司财务系统或核心业务系统根据全额保费入账收费信息,实时确认并自动生成唯一有效指令后,业务系统方可生成正式保单(包括批改增加保费)。
保单的生成以保费的全额流入为前提,由系统而非人工确认和控制。
(二)业务操作流程车险见费出单业务操作的基本流程为:投保人填写投保单(或批改申请书)→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对其进行投保提示并要求投保人书面确认→录入投保信息提交核保→投保人缴清全额保险费→保费收费确认,生成有效保单(批单)→打印保单(批单)并交付投保人。
宁夏银保监局关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中心支公司变更营业地址的批复
宁夏银保监局关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中心支公司变更营业地址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0.11.17
•【字号】宁银保监复〔2020〕181号
•【施行日期】2020.11.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宁夏银保监局
关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中心支公司变更营
业地址的批复
宁银保监复〔2020〕181号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中心支公司变更营业地址的请示》(国寿财险宁发〔2020〕121号)收悉。
经审核,同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中心支公司营业地址由“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北街田园巷100号城市1号花园6号综合楼A座1301室、1302室”变更为“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北街田园巷100号城市1号花园6号楼A座6层、23层”。
请你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此复。
宁夏银保监局
2020年11月17日。
宁夏银保监局关于核准陈建全任职资格的批复-
宁夏银保监局关于核准陈建全任职资格的批复
正文:
----------------------------------------------------------------------------------------------------------------------------------------------------
宁夏银保监局关于核准陈建全任职资格的批复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行《关于陈建全任职宁夏银行董事的请示》(宁银发〔2020〕49号)收悉。
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3年第3号)、《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5号)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陈建全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
二、拟任人应自核准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并向我局报告。
若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任的,本批文失效,我局将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三、该人员出现辞职、解聘、停止担任董事职务以及受到处分等情形时,你行应当在3日内书面报告我局。
宁夏银保监局
2020年4月21日
——结束——。
中国银保监会武威监管分局关于中国建设银行武威分行步行街支行更名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武威监管分局关于中国建设银行武威分
行步行街支行更名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威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21.09.27
•【字号】武银保监行许〔2021〕155号
•【施行日期】2021.09.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武威监管分局关于中国建设银行武威分行步行
街支行更名的批复
中国建设银行武威分行:
你行《关于建行武威分行步行街支行更名的请示》(建武报〔2021〕172号)收悉,依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5号)等相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威步行街支行”更名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富民路支行”。
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威步行街支行更名后原业务范围不变。
三、你行应当自收到批复之日起10日内到武威银保监分局换发金融许可证,并做好对外公告、换发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相关事宜。
四、你行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机构更名事项,并向武威银保监分局报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更名的,本行政许可决定失效,由武威银保监分局办理许可注销手续,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此复。
中国银保监会武威监管分局
2021年9月27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险行业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险行业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的批
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8.12.24
•【字号】
•【施行日期】2008.12.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险行业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险行业协会:
你会《关于新疆保险协会第四届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的请示》(新保协发〔2008〕108号)收悉,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业社团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批复如下:
同意艾合买提·吐尔逊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险行业协会会长,姚作魁、何锋平、李晓东、潘涌、史振波、杨建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险行业协会副会长,陶传堂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
此复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内蒙古银保监局关于同意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区分行营业部更名的批复
内蒙古银保监局关于同意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区分行营业部更名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0.02.20
•【字号】内银保监复〔2020〕48号
•【施行日期】2020.02.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内蒙古银保监局关于同意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
区分行营业部更名的批复
建设银行内蒙古分行:
《关于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区分行营业部更名的请示》(建蒙报〔2019〕352号)收悉。
经审查,同意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区分行营业部更名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
请你行自我局做出本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办理金融许可证的换领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开业,同时做好社会公告和安全保卫等相关工作。
2020年2月20日。
宁夏银保监局关于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分公司变更营业地址的批复
宁夏银保监局关于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分
公司变更营业地址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0.03.30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3.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宁夏银保监局
关于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分公司变更营业地址的
批复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分公司营业场所变更的请示》(泰康宁寿发﹝2020﹞30号)收悉。
经审核,同意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分公司营业地址由原“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解放西街29号建发现代城银座十四、十五层,2号营业房一、二、四层、五层(西南侧第一间)”变更为“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宝湖东路林带南侧光耀上城二期5号办公楼6层、20层、21层”。
请你公司持此批复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此复。
宁夏银保监局
2020年3月30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做好投保提示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做好投保提示有关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发布日期】2009.09.08【实施日期】2009.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做好投保提示有关工作的通知各人身保险省级分公司:为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关于推进投保提示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9]68号)要求,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工作,保护投保人合法权益,提升行业服务水平,现对我区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制度进行调整,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工作要求》(附件1),建立和完善投保提示等相关制度,积极推进投保提示工作,保护投保人合法权益。
二、《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基准内容》(附件2)着重于对投保人的合法保险权益、投保注意事项等进行提示,适用于各保险公司通过个人代理、银行代理渠道销售的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的个人人身保险产品。
三、各保险公司应明确要求销售人员在产品销售过程中以书面形式向投保人提供投保提示书。
投保提示书应在投保人填写投保单之前提供给投保人,并单独列示。
各保险公司应明确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提示书上签字确认,签字时间不得晚于投保单的签字时间。
各保险公司应对投保提示书和投保单上的投保人签字进行审查核对,确保投保人签字真实有效。
四、各保险公司应将投保人阅读签字后的投保提示书作为重要承保资料进行归档管理。
五、各保险公司使用的投保提示书,应当由总公司统一设计和管理。
各省级保险分公司应将投保提示书报送宁夏保监局备案。
六、各保险公司应分别在本公司营业网点、所属代理网点公示、张贴《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基准内容》,并告知投保人《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基准内容》中所规定的相关内容。
七、各保险公司应高度重视投保提示工作的组织实施,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培训力度和管控力度;应做好内部各部门及所属代理机构的协调沟通工作,确保投保提示制度执行顺畅,效果良好;应将各分支机构执行投保提示制度情况纳入公司内部稽核检查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估工作的范围,将销售人员执行投保提示制度情况作为对其业务品质考核的重要内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换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宝湖西路支行《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
证》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保险业务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2.08.15
【实施日期】2012.08.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换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宝湖西路
支行《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
你行《关于银川宝湖西路支行变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请示》(建宁报〔2012〕181号)及相关材料收悉。
经审核,同意换发《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换发许可证记载事项如下:
1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