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建设项目先行用地报批

合集下载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先行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先行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先行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0.09.03•【字号】冀国土资发[2010]36号•【施行日期】2010.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先行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0〕36号)各设区市、扩权县(市)国土资源局:为了规范先行用地审查报批工作,保障重点建设项目及时用地,根据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先行用地的范围(一)通过国土资源部预审的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的桥梁、隧道、特殊地基处理等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用地;(二)依法需由国务院批准用地的省、市批准(核准)建设的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和灾后重建建设项目,不占用基本农田的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用地;(三)列入新增中央投资计划建设项目的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以及有工期要求或受季节影响急需开工的工程用地。

二、申请先行用地的条件(一)完成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初步设计已经有关部门批复或由有关部门确认,具体用地位置已经确定;(二)通过建设用地预审,符合或者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取得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三)已完成先行用地土地调查确认工作,已查清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和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规格、数量;(四)已落实补充耕地资金和征地补偿费用,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已征得被征地村集体和群众同意。

三、申请先行用地的报批材料(一)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请示文件(应当包含建设项目名称、是否已安排本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急需开工先行用地的理由、先行用地控制性工程名称、位置、先行用地总面积和各地类面积,占用基本农田面积等情况);(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文件;(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四)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有关部门确认文件(有关部门确认文件,是指对于实行核准、备案制度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设计审核单位对工程设计内容进行审查并出具的文件);(五)市、县国土资源局关于申请先行用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情况的说明(应说明下列内容:1、建设单位拨付先行用地征地补偿费用的凭证;2、先行用地涉及村集体和群众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的意见;3、当地政府出具的将征地补偿费用发放到被征地村集体和农户的承诺);(六)先行用地工程位置示意图(附电子版)。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决定为进一步简化建设用地审批程序,减少审批要件,提高审批效率,决定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作出如下修改:一、将第四条修改为:“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

“受理预审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使用标准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二、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具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三)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或者审核文件。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建设项目拟占用耕地的,还应当提出补充耕地方案;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还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中的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和因工期紧或者受季节影响急需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先行用地。

“申请先行用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先行用地申请;“(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四)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审核文件或者有关部门确认工程建设的文件;“(五)国土资源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经批准先行用地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用地报批手续。

”四、将第七条改为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报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可以合并编制,一年申报一次;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分期分批申报的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并回复。

”五、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删除第(四)项,将第(五)项改为第(四)项。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33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33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依法逐步得到规范,但在征地补偿安置、耕地占补平衡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体现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同时为经济建设必需用地提供保障,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征地补偿安置问题(一)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拟定征用土地方案,应直接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和农民的意见。

被征地农村集体和农民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不同意见的,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据实汇总,并填写在征用土地方案的备注栏中或附页。

(二)依法报批的征用土地方案须附市、县人民政府关于补偿费用标准合法性、安置途径可行性及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保障措施的说明材料。

(三)报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的建设用地项目,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审查意见中应对征地补偿标准是否合法,安置途径是否可行,市、县政府的保障措施是否能真正落实等提出结论性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土地的建设用地项目,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也应对征地补偿安置问题提出结论性审查意见。

二、关于耕地占补平衡问题(一)补充耕地方案确定由建设单位自行补充耕地的,要在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安排指导下,按照项目管理要求,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设单位没有条件自行补充耕地的,应根据当地标准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委托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定和组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二)依法报批的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为边占边补的,在报批用地时,应附补充耕地责任单位与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定的补充耕地协议。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补充耕地时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解决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有关问题的函-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解决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有关问题的函-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解决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有关问题的函正文:----------------------------------------------------------------------------------------------------------------------------------------------------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解决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有关问题的函(2002年5月21日)江苏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建设用地审批既要体现积极为国家经济建设提供服务,保障必需用地,又要依法行政、严格把关、节约合理用地。

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随着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逐步规范,各省(区、市)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的报批质量和效率普遍提高。

但一些省(区、市)因涉及建设用地项目立项不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占用林地未能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致使该类项目用地不能及时得到批准。

另外,有些省(区、市)建设用地项目已办理控制工期单位工程先行用地,但未能按规定上报该项目正式用地报批材料,影响了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

属上述情况,涉及你省(区、市)的建设项目见附表。

为了抓紧解决建设用地审查报批中的有关问题,现通知如下:一、凡存在项目立项尚需国家计委确认及占用林地尚需由国家林业局办理审核手续的建设用地项目,请督促用地单位抓紧与你省(区、市)计划或林业主管部门联系,及时与国家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尽快解决相关问题。

二、凡存在控制工期单体工程已先行用地但未及时上报正式用地报批材料项目,请督促项目用地涉及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抓紧准备建设项目用地正式报批材料,按规定程序报批,于2002年6月底以前报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2005]58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2005]58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2005]58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提高各级人民政府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的依法行政水平和办事效率,及时为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高效、快捷的用地报批服务,现就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或征用的审批权限及关系(一)农用地转用的批准权限省人民政府批准、核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报国务院批准。

其它建设项目征收或征(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是指由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直接行文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或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行文批准、核准,但在批准、核准文件中注明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核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二)土地征用的批准权限征收或征用基本农田,或征收、征用一般耕地超过35公顷,征收或征用一般耕地和非耕地超过70公顷的,报国务院批准。

其余征收或征用土地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建设项目征收或征(占)用基本农田,必须按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新调整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并认定。

建设项目先行、临时用地审批

建设项目先行、临时用地审批

建设项目先行、临时用地审批一、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7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50条。

二、申请条件(一)先行用地条件:1.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急需使用土地的;2.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控制工期的单体控制性工程;3.先行用地一般不超过6个月,6个月后必须依法完善建设用地手续。

(二)临时用地条件:1.建设项目施工确需在批准的项目用地范围外临时设置材料堆场、取土场、弃土(渣)场、临时生活区,抢险救灾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2.地质矿产资源勘查,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选址勘探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3.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建设其他地下设施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4.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临时使用土地时须提供城市规划部门的意见。

5.临时使用土地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三、申报材料1.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先行、临时用地请示;2.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3.先行、临时使用土地的现状图、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及图件;4.其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证明材料(林业部门、规划部门、水利部门);5.与土地所有者签订的协议。

四、办理程序1.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用地单位的先行、临时用地申请后,对先行、临时用地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与用地者共同组织报批材料,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州政府政务中心州国土资源局窗口。

2.州国土资源局对报批材料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退件。

符合要求的,属州国土资源局批准范围内的,在规定的时限内批复。

属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的,在规定的时限内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

3.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先行、临时用地批文后,监督先行用地的用途、面积。

待正式用地申请批准后,依法定程序进行批后实施。

五、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六、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七、办理流程(州政务中心州国土资源局窗口接件)——(州国土资源局会审)——(州国土资源局下达批复或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复)。

国土资源部版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版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应当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的申请、审查、报批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的申请受理、审查、报批工作。

第四条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

受理预审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使用标准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第五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具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三)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或者审核文件。

建设项目拟占用耕地的,还应当提出补充耕地方案;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还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第六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中的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和因工期紧或者受季节影响急需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先行用地。

申请先行用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先行用地申请;(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四)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审核文件或者有关部门确认工程建设的文件;(五)国土资源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经批准先行用地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用地报批手续。

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应当受理,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河北:规范先行用地审查报批

河北:规范先行用地审查报批
区 、限 制 开 发 生 态 地 区 、禁 止 开 发 区域 进行 了定 位 和 划
重 庆 :农 村 土 地 交 易 所 运行 良好

是地 票交易 日益活跃 。截 至8 1 月3 日,土 交所 共
分 ,对能源与资源 、区域政策 、绩效评价 、规划实施进 行 阐述和分 析 。 《 划 》计 划 :到2 2 年 ,宁夏 由重 规 00
8 3 ,山东省政府发 布 《山东省土 地征收管理 月2 日 办 法 》,规 定从2 1 年 1 1 0 1 月 日起 ,山东省 国土 资源行
政主管部 门将公示拟定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农村 集体 经济 组织 和土地 承包户 按2: l 例分 配土地 征收 8: r I _ ,
通 知要求 ,经批准先行用地的建设项 目,应在 半年 内正
用 地 。通 知 规 定 。 申请 先 行 用地 的 条 件 为 :完 成 建 设 项
发 布 了需求信 息 。三是 政策研 究进 一步 深入 。草拟 了 《 重庆市地 票价 款收取使 用与监管暂行办法 》、 《 重庆 市 地票管理 暂行办法 》和 《 重庆市地票质押登记管理暂 行办 法 》等 规范性文件。开展 了地票利益分配、地票交
国土资源部 门当场复核。 《 办法 》指出 ,市、县人民政
府应依 法进 行土地 征收补偿 ,采取 多种 方式妥善安置被 征 收土地农 民的生产 生活 ,确保被 征收土地 农民原有生 活 水平 不降低 ,长远 生计 有保 障。土地 征收补偿 安置费
式报批用地 。逾期未报批的 ,省厅将暂停受理该设 区市
的其他 建设项 目先行 用地 申请 。
山西 :三项措施推进专项整治
9 8 月 日。山西省 太原 市 国土资源 局召 开 “ 两整 治

五类项目可申请先行用地 条件与程序

五类项目可申请先行用地 条件与程序

五类项目可申请先行用地条件与程序东莞时间网07月03日讯在我市“三重”建设中,受当前建设项目前期审批环节多、用地报批时间长等因素影响,部分重点项目难以及时动工建设,基层政府、项目主体及社会各界对试行先行用地的反映强烈。

在此背景下,市府办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重点建设项目先行用地管理的意见》(下简称《意见》),明确我市五类项目可申请先行用地。

《意见》指出,已批准先行用地的建设项目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成用地审批和供地手续,由国土部门进行监督。

对已批准先行用地的建设项目未能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完成用地审批和供地手续的,一经查实,按违法用地立案查处,并停止受理该镇(街)先行用地申请。

造成违法用地严重后果的,追究属地镇(街)人民政府有关领导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被征地集体和农民无异议方可用地《意见》明确,我市范围内的五类重点建设项目可以申请先行用地(不包括房地产项目),包括纳入市重大建设项目清单的项目、已纳入“绿色通道”的公共设施民生工程项目等。

申请先行用地的项目要符合相关条件,其中,要求当地国土资源分局已将用地批次报批材料按审批权限上报审批,包括:项目涉及土地属报市批准农转的,待报批材料上报市政府后可申请先行用地;项目涉及土地属报省批准征地或农转的,待报批材料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受理后可申请先行用地;项目涉及土地属“一年一批次”,报国务院批准征地或农转的,应于当年3月31日前组织好方案材料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批,待上报国务院后可申请先行用地。

另外,申请先行用地,要求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项目用地无异议。

当年11月30日前须完成审批供地手续《意见》明确了先行用地的审批机关,按权限分级批准: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审核,按有关规定上报省、国家批准;市重点建设项目、镇(街)重点建设项目,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市土地审批委员会授权市国土资源局审批。

凡批准先行用地的项目,用地单位和属地镇(街)人民政府是限期办理项目用地审批和供地手续的共同责任主体。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决定(2017)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决定(2017)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决定(2017)为进一步简化建设用地审批程序,减少审批要件,提高审批效率,决定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作出:一、将第四条修改为: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

受理预审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使用标准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二、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具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三)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或者审核文件。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建设项目拟占用耕地的,还应当提出补充耕地方案;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还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中的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和因工期紧或者受季节影响急需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先行用地。

申请先行用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先行用地申请;(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四)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审核文件或者有关部门确认工程建设的文件;(五)国土资源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经批准先行用地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用地报批手续。

四、将第七条改为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报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可以合并编制,一年申报一次;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分期分批申报的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并回复。

五、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删除第(四)项,将第(五)项改为第(四)项。

六、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农用地转用方案,应当包括占用农用地的种类、面积、质量等,以及符合规划计划、基本农田占用补划等情况。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和先行用地审批政策解读和审查要点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和先行用地审批政策解读和审查要点
项目通过项目实施组织决策者申请,得到政府 发改委部门的审议批准,并列入项目实施组织 或者政府计划的过程叫发改委立项。
初设
初步设计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 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由原勘察设计单位修 改或经其书面同意,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 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 改;并由建设单位将调整、修改后的初步设计 报请原审查部门重新审查批准。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和先行用地审批 政策解读和审查要点
目录
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 征收审批
建设项目先行用地审批
问题解答
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 土地征收审批
政策背景
1.国家层面
2020.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2019年修
订)施行
2020.03
《自然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 地审批权的决定>的通知》 (自然资规〔2020〕1号)
审批权限
1.农用地转用权限
• 将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茂名 、潮州、揭阳、云浮9市省级农用地转用审 批委托市政府实施。
• 将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惠州 、东莞、中山、江门、湛江、肇庆、清远 12市省级农用地转用审批委托市政府实施 。
• 将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茂名 、潮州、揭阳、云浮9市省级农用地转用审 批委托省自然资源厅(原国土资源厅)实 施。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 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审批权限
1.农用地转用权限
《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 (国发〔2020〕4号)

关于先行用地报批的承诺函

关于先行用地报批的承诺函

关于先行用地报批的承诺函尊敬的先行用地报批的有关负责人:我/我们代表(公司名称/个人名称),特此向贵单位提交以下有关先行用地报批的承诺函:一、项目资料完整准确作为该项目的申请方,我/我们保证所提交的项目资料是完整、准确和真实的。

如有发现任何虚假信息,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1. 我/我们承诺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

2. 我/我们将确保项目相关方依法履行环保、安全、劳动用工等各项规定,保证项目顺利进行并符合当地政府的要求。

三、按期完成工程建设1. 我/我们承诺按照约定时间节点,并按照合同规定,按时完成工程建设,并确保按质量要求交付项目。

2. 如有任何工期延误情况,我/我们将事先向贵单位提出申请,并与贵单位积极协商解决方式。

四、保证资金到位和项目资金使用合规1. 我/我们保证项目所需资金已经合法获得,并确保资金按照规定用于项目建设,不进行其他用途。

2. 我/我们承诺及时安排项目资金到位,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

五、积极配合政府的监管和检查工作1. 我/我们保证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和检查工作,提供真实、准确的项目信息和资料。

2. 对于政府所提出的合理要求和建议,我/我们会积极采取措施,并按时配合完成。

六、承担相应责任和补偿1. 对于先行用地报批期间的任何问题和纠纷,我/我们将负责解决,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补偿。

2. 如因我/我们的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进行或给政府造成损失,我/我们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

七、其他约定事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增加其他约定事项)请贵单位审核并确认以上内容,并向我/我们发出先行用地报批准许文件,以便我们按照准许文件的要求进行后续工作。

同时,我们也将严格按照承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履行相关责任。

衷心感谢贵单位对项目的支持和信任!敬祝商祺。

日期:______________签字:______________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先行用地流程范文

先行用地流程范文

先行用地流程范文先行用地是指政府在土地使用权归属未确定或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情况下,为了满足特定用途需要,在批准实施建设规划前,临时占用土地的行为。

先行用地流程是政府在实施先行用地时所遵循的一系列程序和步骤,确保土地使用符合法律规定并保障相关权益的过程。

一、规划确定1.规划前期准备:首先,政府部门需明确先行用地的目的和范围,确定土地使用的特定需求。

通过调研和分析,制定先行用地规划方案。

2.征求意见:政府部门还需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尊重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确保先行用地符合公众利益和社会发展需要。

3.确定用地范围:在综合考虑各方因素的基础上,确定先行用地的具体范围和使用要求,确保土地使用具有合法性和必要性。

二、征地拆迁1.开展征地拆迁工作:政府部门根据先行用地规划方案,制定征地拆迁方案,按照法定程序和程序,采取必要的措施,征收相关土地并进行拆迁工作。

2.协商协调:政府部门与居民或企业进行协商协调,解决征地拆迁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矛盾和纠纷,保障相关权益。

3.补偿安置:政府部门根据相关法规和政策,为被征地拆迁的人员提供合理、充分的补偿和安置方案,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三、审批手续1.申请审批:政府部门根据先行用地规划方案,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审批,提供相关的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经审查合格后获得批准。

2.督促监督:政府部门依法对先行用地的审批程序进行督促和监督,确保审批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保障相关权益。

3.批准下发: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先行用地后,向地方政府下发批文,并确立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明确实施计划和时间表。

四、施工建设1.招标承建:政府部门通过招标等方式选定施工单位,并签订合同,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先行用地建设。

2.现场施工:施工单位根据合同要求和规范要求,在指定的时间内进行现场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工程进度。

3.竣工验收:施工完成后,进行竣工验收,确保先行用地建设符合规范要求和设计方案,达到预期效果。

先行用地的重要意义

先行用地的重要意义

先行用地的重要意义
先行用地是指在开展建设项目前,对用地进行临时性使用的
行为。

它在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施工前起到了重要的意义。

首先,先行用地具有规划引导的作用。

在建设项目前,先行
用地可以为规划部门提供必要的用地信息和实地调研基础,帮
助规划编制人员根据当地的自然环境、用地条件、交通流线等
情况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和可持续发展。

其次,先行用地对于项目设计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先行用
地的临时使用,可以对地形、土壤、地质等情况进行深入了解,为后续的工程设计提供准确的基础数据。

这有助于规避工程建
设中的风险和隐患,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性。

再次,先行用地对于项目施工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通过
先行用地,可以提前进行场地平整、临时设施建设、道路、桥
梁等基础设施改造,为后续的工程施工提供便利条件。

这有助
于加快工程进度、提高施工效率,有效控制工程成本。

此外,先行用地还具有环境保护的作用。

在建设项目前,通
过先行用地可以对环境状况进行全面调查和评估,确定环境影
响评价的范围和内容,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有针对性地
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这有助于实现可持续发展,保护生态环境,提高项目的社会效益。

总之,先行用地在建设项目前起到了重要的意义,它对规划
引导、项目设计、工程施工和环境保护都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通过合理使用先行用地,可以实现项目的科学规划、优化设计、高效施工,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重点建设项目先行用地报部审批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重点建设项目先行用地报部审批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重点建设项目先行用地报部审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8.12.17•【字号】浙土资发[2008]36号•【施行日期】2008.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重点建设项目先行用地报部审批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8〕36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决策,加快我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实施进度,促进全省经济转型升级,确保我省经济持续稳定增长,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好服务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 〕237 号)精神,现就做好重点建设项目先行用地报批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先行用地报批工作重点建设项目、特别是重大的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规模大,对于拉动内需、推进经济转型、促进经济增长效果明显,但由于用地规模大、涉及范围广、征地矛盾多、补充耕地难,用地报批工作进展较慢,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重点建设项目建设。

认真做好重点建设项目先行用地报批工作,加快重点建设项目投资速度,确保用地依法依规,符合当前扩大投资“出手要快,出拳要重,措施要准,工作要实”的总体要求,也是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辖区内重点建设项目的先行用地报批工作。

二、申请先行用地的范围凡国家立项的重大建设项目、依法由国务院批准用地的地方批准(核准)建设的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和灾后重建项目的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以及有工期要求或受季节影响急需开工工程的用地,建设单位可申请先行用地。

三、申请先行用地的条件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已经通过。

列入新增1000 亿元中央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报部预审时,在完成初步设计、确保征地补偿安置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可同时申请先行用地。

黑龙江 关于做好重点建设项目先行用地报批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 关于做好重点建设项目先行用地报批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关于做好重点建设项目先行用地报批工作的
通知
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推进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报批
省自然资源厅召开推进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工作专题会议,研究解决项目用地保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推进用地报批进程,提高审批效能,保障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工作作出部署。

为确保2021年重点项目用地保障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全省
自然资源系统实行省市县三级联动,在解决项目用地保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上下功夫。

各地将进一步配强用地报批专人专班力量,保证报批人员数量质量与岗位稳定性,大力规范用地报批工作,减少补正率、提高通过率,提高用地报批审批质效。

各地将进一步学懂弄通新政策,多措并举增强运用能力,确保项目及时落地生根。

面对成片开发标准、国家土地利用计划改革、取消林地容缺受理机制等一系列的政策出台调整,将深入研究,随时跟进政策要求,按照最新要求抓紧完善报批工作、规避违法用地。

多渠道保证用地报批进程,抢前抓早推进落实,争分夺秒补充新增要件。

各市(地)自然资源部门将把握国家以及省管权力委托下放契机、先行用地及“多审合一、多证合一”等有利政策、审批信息化平台,高效高质保障项目用地需求。

五类项目可申请先行用地-条件与程序

五类项目可申请先行用地-条件与程序

五类项目可申请先行用地-条件与程序先行用地是指在土地利用计划未确定、土地出让手续未完成的前提下,为了推进重大项目或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临时保留的、具有优先使用权的土地。

那么,哪些类型的项目可以申请先行用地呢?条件是什么?程序如何?下面就来介绍一下。

一、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包括高速公路、大型桥梁、隧道、轨道交通、集装箱港口、机场等。

这些项目涉及巨额投资,建设周期也较长,因此对土地的需求也较为迫切。

此类项目可以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先行用地申请,但是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项目应符合当地规划要求,且有明确建设方案和落实资金;2.项目建设需求无法通过城市更新、土地整理等方法解决,且用地范围不超过总用地范围的20%;3.项目所需土地不得位于城市禁止开发区或重要生态保护区。

申请程序如下:1.申请人需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先行用地申请书,附上项目建设规划资料、财务状况及用地需求等文件材料;2.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审核,出具审批意见;3.申请人将审批意见提交到相关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二、重大公共服务设施项目重大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包括学校、医院、公共文化设施等。

此类项目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也具有优先使用土地的需求。

申请条件与程序如下:1.项目应是政府投资,且符合当地规划要求;2.实施该项目能够推动城市社会和经济发展,满足公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3.项目所需土地不得位于城市禁止开发区或重要生态保护区。

申请程序如下:1.申请人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先行用地申请书,附上项目建设规划资料和用地需求等文件;2.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审核,出具审批意见;3.申请人将审批意见提交到相关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三、产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和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产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和重大工程建设项目,都需要大面积的土地,因此也可以申请先行用地。

申请条件与程序如下:1.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规划要求,且有明确建设方案和落实资金;2.产业园区应有五年以上的发展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3.项目所需土地不得位于城市禁止开发区或重要生态保护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办理建设项目先行用地报批
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
1、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先行用地的申请报告;
2、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的文件;
3、建设单位有关资质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国土资源部或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出具的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及建设用地预审申请表;
5、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规划设计条件;
6、建设单位拨付征地补偿费用的凭证、被征地村组和群众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的意见。

动工前将征地补偿费发放到被征地村组的群众的承诺;
7、标明用地位置的土地利用现状图、规划图或勘测定界技术报告,申请先行用地的工程位置示意图(附电子版);
8、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是否压履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
9、有关正式报批手续的承诺书(用地单位承诺的主要内容包括:先行用地批准后6个月内依法上报正式用地申报手续的保证;严格按照批准范围施工的保证;不按承诺及时兑现各项补偿和依法上缴的费用承担的责任等)。

1、清表完成,净地交付,复核先行用地开工项目基本农田数量
2、与国土部先行对接
3、提出先行用地建设任务书认定申请表
4、取得水利部先行建设任务认定书
5、取得先行用地批复
6、单体工程建设项目选址对接合肥市规划局
7、办理引江济淮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8、合肥市环保局引江济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
9、合肥市国土资源局引江济淮关于临时使用土地的批复。

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
水规总院先行工程初设审查会
取得水利部、交通部对先行开工项目工程初步设计批复
完成施工图审查
招标设计、招投标工作
完成先行工程分标规划方案
编制先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