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司法程序的讲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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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扦流程

房屋拆扦流程

房屋拆扦流程房屋拆迁是指政府或相关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需要,对旧城区、危旧房屋或城市棚户区进行改造,进行拆迁工作。

房屋拆迁工作一般需要经过一系列的程序和流程,下面将为大家详细介绍房屋拆迁的流程。

首先,进行立案登记。

房屋拆迁的第一步是需要相关部门进行立案登记,这是整个拆迁工作的重要起点。

在立案登记时,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房屋产权证、土地证等,以便相关部门进行核实和备案。

接下来,进行评估拆迁补偿。

一般情况下,政府或相关部门会委托专业的评估机构对需要拆迁的房屋进行评估,确定房屋的价值和拆迁补偿标准。

评估结果将作为拆迁补偿的依据,确保被拆迁户得到合理的补偿。

然后,进行协商签约。

在评估拆迁补偿之后,相关部门将与被拆迁户进行协商,商定拆迁补偿的具体方案和金额。

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将签订拆迁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随后,进行拆迁准备工作。

在签订拆迁协议后,相关部门将进行拆迁准备工作,包括拆迁方案的制定、拆迁队伍的组建、拆迁物资的准备等。

同时,还需要对拆迁区域进行周边环境的整治和安全隐患的排查,确保拆迁工作的安全进行。

最后,进行实施拆迁。

在拆迁准备工作完成后,将正式进行实施拆迁工作。

拆迁工作一般由专业的拆迁队伍进行,他们会按照拆迁方案和相关规定,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拆除和清理。

在拆迁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安全和环保,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总的来说,房屋拆迁工作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工作,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和被拆迁户的共同努力和配合。

只有通过规范的程序和严格的管理,才能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也能保障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希望通过以上的介绍,能让大家对房屋拆迁的流程有一个更加清晰的认识。

房屋被强拆的法律规定(3篇)

房屋被强拆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房屋是公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和重要财产。

然而,在一些城市改造、基础设施建设等过程中,房屋被强制拆除的现象时有发生。

这不仅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也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将围绕房屋被强拆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以期为相关法律问题提供参考。

二、房屋被强拆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这是房屋被强拆的法律基础。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第二条规定:“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该法明确了房屋作为不动产的法律地位,为房屋被强拆提供了法律依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建设规划。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建设规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拆除。

”该法为房屋被强拆提供了行政强制依据。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者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该法为房屋被强拆提供了土地收回依据。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经查实确有必要的,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优先用于缴纳罚款;(三)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该法为房屋被强拆提供了强制执行依据。

三、房屋被强拆的法律程序1.行政程序(1)征收决定:征收单位或个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征收方案,报请有批准权的政府部门批准。

(2)补偿方案:征收单位或个人根据批准的征收方案,制定补偿方案,报请有批准权的政府部门批准。

解读征收拆迁新政

解读征收拆迁新政

解读征收拆迁新政解读征收拆迁新政近几年来,随着城乡建设的大步推进,由征收和拆迁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和新闻话题此起彼伏,甚至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谐。

在这个大背景下,社会各界普遍呼吁国家应尽快制定出台拆迁新政,取代2001年11月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旧条例”),以进一步规范征收和拆迁行为。

2010年1月29日,国务院法制办对外发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条例”),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经过近大半年的沉寂,新条例最近又有新动作,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新条例“草案”已经出台,且将名称修订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名称中增加了“拆迁”二字。

新条例与实施近十年的旧条例有何区别?有何特色?“征收”与“拆迁”有何区别?对于芙蓉区的城市建设将会产生怎样的影响?本文为您粗略解读。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新条例草案文本并未对外公布,我们只能从“征求意见稿”以及参与草案研究的专家言论中去推测草案的具体内容。

解读征收拆迁新政一、新旧条例的主要不同点1、适用范围不同。

新条例明确规定,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对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实行征收。

而且对“公共利益”作了明确界定,即: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发展公共事业的需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需要;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同时,对因商业利益而实施的拆迁行为单独作出了规定。

2、实施主体不同。

旧条例规定,拆迁的实施主体即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还明确,拆迁人可自行拆迁,也可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而新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也就是说,实施征收的主体只能是政府部门,拆迁公司将不能参与征收。

3、实施程序不同。

新条例对征收实施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即:一是要论证,二是要公示并征求意见,三是作出征收决定,四是制定征收补偿方案并征求意见,五是实施征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补偿决定强制执行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从征求意见情况看,强制搬迁也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在两次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都有意见提出,建议取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的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迁的规定,认为政府作为房屋征收主体,是当事人一方,不应有行政强拆权,只能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搬迁,法院强制搬迁,可以由法院作出裁定,由政府有关部门执行,法院进行监督。

但也有意见认为,为了提高征收工作的效率,保证建设活动的顺利进行,有必要保留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迁,实行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迁与司法强制搬迁并行的制度,但应当对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迁的条件和程序作出严格限定。

此外,还有意见提出,不同意由法院强制执行,认为法院执行力不足,法院独立性、公正性也难以保证,司法程序太慢。

根据征求意见情况,综合各方面意见,并考虑到《行政强制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的规定,经反复研究,该条取消了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迁的规定,限定了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这是与原拆迁条例相比较而言一个非常重大的变化。

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了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达不成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不明确时,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征收人作出补偿决定,这是对征收纠纷处理的第一道程序,如果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寻求司法救济,维护自身权益。

被征收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这种情况下就需要通过非诉强制措施来达到实现补偿决定、稳定补偿关系、推动征收实施的目的。

刍议拆迁行政裁决的制度完善

刍议拆迁行政裁决的制度完善

章拆迁管理中涉及到的拆迁行政裁决条款提 出并另 行设立拆迁行政裁决一章 , 具体的内容可以将建设部 《 贼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中有关拆迁行政 裁决的内容充实进去。 尤其是完善现行 的拆迁行政裁 决 受 理环 节 , 设受 理 程序 , 迁 管 理部 门在 受 理环 增 拆 节上得行使审查权 , 符合受理条件 的予 以受理 , 反之 则予 以驳 回。为了配合拆迁行政裁决受理程序 的设

道救济途径来处理拆迁纠纷 ,防止其进一步激化 : 同
时拆迁行政裁决还 可以使大量 的拆迁 纠纷解决在行 政程序 中, 避免司法资源 的浪费。但从国务院 《 条例》 的规定来看, 并没有明确要求将拆迁行政裁决作为人 民法院受理拆迁 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这样 , 拆迁双 方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 既可 以申请行 政裁决 , 也可 以向人 民法 院提起 民事诉讼, 这一点在 最高人 民法院 于受理房屋拆迁、 补偿、 安置等案件 问题的批 中已经阐述得非常清楚。但是在实际操 作中, 当事人经常 由于未签协议而房屋被拆 : 申请行 政裁决不符合受理条件 ; 提起 民事诉讼却被法院以行 政裁决是前置程序而被驳回, 最终形成当事证城市建设的顺利 进行 , 又维护拆迁 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国务 院在 拆迁行政法规 中特别设立 了拆迁行政裁 决制度 。从 19 年 的国务院 《 91 城市房屋拆迁 管理条例》 以下简 ( 称《 条例》 规定拆迁行政裁决以来, ) 拆迁管理部 门通 过对拆迁纠纷做出拆迁行政裁决,对平息拆迁矛盾 、 稳定社会关系起到了重要和积极的作用。 但随着我 国 行政法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 国拆迁行政裁决制度 我 日益显现出立法滞后 的弊端。 本文 旨 在分析拆迁行政 裁决中存在的一些 问题并尝试提 出立法完善 的建议 以促进拆迁管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90号)解读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90号)解读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解读:立法背景2007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物权法,该法明确了公共利益征收问题。

当时,未体现公共利益征收原则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面临和物权法的冲突,物权法正式实施后拆迁将“无法可依”。

《拆迁条例》与《物权法》冲突1.拆迁的征收性质和政府主导性《物权法》第42条的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从以上的规定可以清楚的看出拆迁属于房屋所有权征收。

现有的《拆迁条例》主要是开发商主导性模式,整个拆迁过程中,主要是开发商主导,政府主要处于一种仲裁者的地位。

政府在下达了行政命令后,将开发商推向前台,自己淡入幕后,扮演一个"仲裁人"的角色,将一个行政行为变成一个民事行为,一旦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对薄公堂,政府不但可以回避涉讼的责任和义务,而且变成一个裁判者,这样的规定有违法理。

应当承认,由开发商来主导拆迁具有一些优点,因为开发商要追求商业利益,其出于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考虑,在拆迁上较有效率,拆迁活动进展较为迅速。

但是,对于公共利益的拆迁由开发商主导,此种行为显然与《物权法》的精神不符。

《拆迁条例》应当根据《物权法》的精神进行修改,明确拆迁由政府主导,这是因为:首先,政府主导型拆迁体现了征收的法律属性。

《物权法》中的征收在性质属于行政行为,特别是征收是基于公共利益而实施的,因此只能由政府来主导基于公共利益而实施的拆迁行为。

其次,政府主导型拆迁,有利于减少甚至避免拆迁中的纠纷和矛盾。

由开发商主导的现行拆迁模式,之所以倍受争议,其原因就在于,开发商基于利益驱动,只追求拆迁的效率,而不顾及拆迁人的利益保障,并导致野蛮拆迁的事例时有发生。

司法考试行政法讲义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

司法考试行政法讲义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

第一节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一、定义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执法+行政司法。

(主、权、)事实行为:不以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为目的的行政活动。

(主、)事实行为的概念在行政法中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

行政主体行使的是没有法律规定的“权力”,并进而作出一个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因此需要承担责任。

比如说非法拘禁、非法殴打等都属于事实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叫做法律行为。

事实行为往往没有法律依据,但是行政机关做了,影响了百姓的权利,因此都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有权利必有救济。

所谓的具体行政行为和事实行为的判断标准就是“责”,就是影响了老百姓的权利义务就需要承担责任。

具体行政行为和事实行为是行政诉讼的真正的诉讼标的。

“民告官”中的“民”指的是相对人,在复议程序里是申请人,诉讼程序中是原告,在赔偿程序中是赔偿请求人。

“官”在行政行为中是行政主体,在复议程序中是被申请人,在诉讼程序中是被告,在赔偿阶段叫做赔偿义务机关。

在立法中为什么没有事实行为的概念。

因为被广义具体行政行为所取代了,广义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事实行为。

有责就可诉。

准备性行为:程序性、阶段性行为。

(主、权)行为。

最典型的就是行政检查、行政调查。

起诉一个行政行为,这种行政行为必须是一个成熟了的、已经影响了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行为。

二、分类1.依职权行政行为与依申请行政行为“依职权”是指行政主体有主动作为的义务;“依申请”是指行政主体有被动作为的义务。

比如: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发现有人违法,必须抓捕违法的人并对其进行处罚,如果看见了不抓捕、不处罚,那就属于不作为。

“依申请”是说必须老百姓先申请。

比如,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叫做行政许可,但是,必须是由相对人自己去申请,行政机关才能办理相关许可。

如果老百姓申请以后,符合法定许可条件,但工商局无正当理由不予许可,则构成不作为。

再比如:收容遣送是行政强制措施,是主动的、依职权的行为。

现在叫做救助,救助是行政给付,是一个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拆迁的法律程序与手续

拆迁的法律程序与手续

02
拆迁实施阶段
发布拆迁公告
公告内容
包括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补偿 标准等关键信息。
公告形式
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媒体、现场张贴 等方式进行公告,确保被拆迁人及时 知晓。
与被拆迁人协商
协商内容
就拆迁补偿、安置方式、搬迁期限等关键问题进行协商。
协商方式
政府或拆迁实施单位应主动与被拆迁人进行沟通,充分听取 被拆迁人的意见和诉求。
案例二
司法保障,维护权益。被拆迁户对拆迁方案不满,通过司法途径提起诉讼,法院最终判决保障了被拆迁户的合 法权益。
问题案例剖析
案例一
违规拆迁,引发纠纷。政府未与被拆迁户充分沟通,强行进行拆迁,导致被拆迁户不满并引发社会纠 纷。
案例二
补偿不公,群众不满。政府提供的拆迁补偿方案不合理,导致被拆迁户感到不公,引发群众不满和抗 议。
安置房源及条件
安置房源
政府或拆迁方提供
安置条件
被拆迁人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获得安置房源,如被拆迁房屋的面积、户籍、家庭人口等。具体条件由当地政 府或拆迁方制定并公布。
临时安置措施
过渡性住房
在拆迁过程中,为被拆迁人提供临时过 渡性住房,确保其基本居住需求得到满 足。
拆迁安置方案
制定科学合理的拆迁安置 方案,明确安置方式、安 置地点、安置标准等,确 保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补偿方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规定,制定公平合理的补 偿方案,明确补偿标准、 补偿方式等。
申请拆迁许可证
提交申请材料
向相关部门提交拆迁申请,包括拆迁计划、安置方案、补偿方案等材料。
审核批准
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颁发拆迁许可证,允许进行拆迁 工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90号)解读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90号)解读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解读:立法背景2007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物权法,该法明确了公共利益征收问题。

当时,未体现公共利益征收原则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面临和物权法的冲突,物权法正式实施后拆迁将“无法可依”。

《拆迁条例》与《物权法》冲突1.拆迁的征收性质和政府主导性《物权法》第42条的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从以上的规定可以清楚的看出拆迁属于房屋所有权征收。

现有的《拆迁条例》主要是开发商主导性模式,整个拆迁过程中,主要是开发商主导,政府主要处于一种仲裁者的地位。

政府在下达了行政命令后,将开发商推向前台,自己淡入幕后,扮演一个"仲裁人"的角色,将一个行政行为变成一个民事行为,一旦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对薄公堂,政府不但可以回避涉讼的责任和义务,而且变成一个裁判者,这样的规定有违法理。

应当承认,由开发商来主导拆迁具有一些优点,因为开发商要追求商业利益,其出于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考虑,在拆迁上较有效率,拆迁活动进展较为迅速。

但是,对于公共利益的拆迁由开发商主导,此种行为显然与《物权法》的精神不符。

《拆迁条例》应当根据《物权法》的精神进行修改,明确拆迁由政府主导,这是因为:首先,政府主导型拆迁体现了征收的法律属性。

《物权法》中的征收在性质属于行政行为,特别是征收是基于公共利益而实施的,因此只能由政府来主导基于公共利益而实施的拆迁行为。

其次,政府主导型拆迁,有利于减少甚至避免拆迁中的纠纷和矛盾。

由开发商主导的现行拆迁模式,之所以倍受争议,其原因就在于,开发商基于利益驱动,只追求拆迁的效率,而不顾及拆迁人的利益保障,并导致野蛮拆迁的事例时有发生。

房屋拆迁的法律程序

房屋拆迁的法律程序

房屋拆迁的法律程序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屋拆迁成为许多地方无法回避的问题。

为了保证拆迁过程的公平、合法以及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套严格的法律程序。

本文将详细介绍房屋拆迁的法律程序。

一、拆迁准备阶段1.项目审批在拆迁准备阶段,相关政府部门首先会进行项目审批。

拆迁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划和相关政策,经过审核后方可进行。

2.拆迁方案制定政府将委托专业拆迁单位编制拆迁方案。

拆迁方案应包括房屋拆迁范围、拆迁补偿标准、搬迁安置等内容,并公示一段时间,以便公众参与讨论。

二、拆迁准备工作1.公告通知政府会通过媒体或官方渠道发布公告,公告通知要包括拆迁的具体时间、地点、范围等信息,以便受拆迁影响的居民做好准备。

2.征收裁定政府会依据法律程序,制定征收裁定。

征收裁定是拆迁的法律依据,被拆迁人可以在一定时间内提出异议,并有权要求听证。

三、拆迁补偿1.评估确定补偿政府会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拆迁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应包括房屋价值、搬家费用、过渡性生活费等。

2.与被拆迁人进行谈判拆迁单位会与被拆迁人进行谈判,协商具体的补偿方案。

在谈判过程中,政府和拆迁单位应充分听取被拆迁人的合理意见,并尽量做出满意的补偿协议。

四、拆迁实施阶段1.土地征收手续政府会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包括办理相关证书、移交土地、登记变更等程序。

2.搬迁安置拆迁单位会按照拆迁补偿协议,协助被拆迁人搬迁安置。

在安置过程中,拆迁单位应提供基本的住房和基础设施,保证被拆迁人的基本居住条件。

五、维权途径1.行政复议如果被拆迁人对征收裁定和拆迁补偿不满意,可以向上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重新评估和调整补偿标准。

2.诉讼途径被拆迁人可以通过诉讼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将依法审理并判决,确保被拆迁人的权益得到保护。

六、后续管理1.拆迁后续管理政府和拆迁单位应加强拆迁后的管理工作,确保搬迁安置的居民生活得到良好保障。

此外,政府还应做好对土地的规划和利用,使拆迁后的土地重新发展利用。

拆迁案件法律流程规定(3篇)

拆迁案件法律流程规定(3篇)

第1篇一、拆迁案件概述拆迁案件是指因城市建设、旧城改造、土地征收等原因,导致房屋、土地等财产权利人因搬迁、拆除等原因而发生的纠纷。

拆迁案件涉及到众多法律问题,包括合同法、物权法、行政法等。

为了规范拆迁案件的处理,保障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拆迁案件的法律流程。

二、拆迁案件法律流程规定1.拆迁项目的立项审批拆迁项目在实施前,必须依法进行立项审批。

拆迁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拆迁项目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拆迁项目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拆迁项目的公告拆迁项目立项审批通过后,拆迁单位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公告拆迁项目信息,包括拆迁范围、拆迁对象、拆迁补偿方案等。

公告期不得少于30日。

3.拆迁评估拆迁评估是指对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

拆迁评估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具有相应的资质。

拆迁评估机构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面积、结构、用途、市场行情等因素,评估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值。

4.拆迁补偿协议签订拆迁评估完成后,拆迁单位与被拆迁人应当就拆迁补偿事宜进行协商,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拆迁补偿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被拆迁房屋的面积、结构、用途等基本情况;(2)拆迁补偿方式及补偿金额;(3)搬迁期限及搬迁费用;(4)安置方式及安置地点;(5)违约责任;(6)争议解决方式。

5.搬迁与拆除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拆迁单位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方式、标准进行搬迁。

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拆迁单位在搬迁完毕后,方可进行拆除。

6.争议解决拆迁过程中,拆迁双方当事人如对拆迁补偿协议内容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强制执行拆迁双方当事人如对拆迁补偿协议内容发生争议,经人民法院判决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判决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拆迁案件法律流程中的注意事项1.拆迁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拆迁许可,不得擅自拆迁。

拆迁案件法律流程规定(3篇)

拆迁案件法律流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拆迁案件日益增多。

拆迁案件涉及到土地、房屋、补偿等多个法律问题,对于当事人来说,了解拆迁案件的法律流程规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拆迁案件的基本概念、法律依据、流程规定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拆迁案件的基本概念拆迁案件是指因城市规划、公共设施建设、土地征收等原因,对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进行补偿、安置和补偿安置争议而发生的案件。

三、拆迁案件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土地、房屋等物权的基本法律关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城市规划、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法律制度。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法律制度。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交易、拆迁等法律制度。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的程序和原则。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的程序和原则。

7.《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法律制度。

四、拆迁案件的法律流程规定1.申请拆迁(1)拆迁人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拆迁申请,说明拆迁原因、范围、规模等。

(2)当地人民政府对拆迁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批准。

2.发布拆迁公告(1)拆迁人根据批准的拆迁项目,发布拆迁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拆迁范围、拆迁补偿方案、搬迁期限等。

(2)公告期间,拆迁人应当接受公众咨询,解答疑问。

3.签订拆迁补偿协议(1)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协议内容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搬迁期限等。

(2)协议签订后,双方应当遵守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4.搬迁与拆除(1)被拆迁人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方式搬迁。

(2)拆迁人按照规定进行拆除。

5.补偿安置(1)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包括货币补偿、实物补偿、房屋安置等。

(2)拆迁人应当按时足额支付补偿款项。

6.争议解决(1)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协议有异议,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房屋拆迁法律流程指引

房屋拆迁法律流程指引

房屋拆迁法律流程指引房屋拆迁是指政府将一些区域拆除现有房屋,为了进行城市改造、基础设施建设或其他公共利益目的。

在中国,房屋拆迁属于法规严格监管的领域,拆迁程序严谨,需要遵循一定的流程。

以下是房屋拆迁的法律流程指引。

第一步:立项与规划如果政府决定对一些地区进行拆迁,首先需要立项并规划拆迁事项。

这一过程涉及到许多政府部门,包括规划、城管、财政等部门。

政府会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评估、调研,并向社区或居民公示、征求意见。

第二步: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在正式开始拆迁前,政府会与相关居民或业主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协议内容包括拆迁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

征地补偿标准根据政府规定,并依据当地房屋市场价格进行确定。

居民或业主可以自行与政府协商,但一般情况下会经过专业评估部门的评估确认。

第三步:公告公示政府会发布公告,公示拆迁事项。

公告内容通常包括拆迁范围、补偿方式、拆迁时间等。

公告期间,居民或业主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调解。

第四步:协商与调解政府会组织拆迁工作组,与相关居民或业主进行协商与调解。

居民或业主可以与政府就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进行协商,争取更为合理的解决方案。

如果协商或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居民或业主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诉讼。

第五步:征地拆迁通知政府会发放正式的征地拆迁通知,在通知中明确了拆迁时间、拆迁范围、补偿标准等内容。

居民或业主收到通知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相应义务。

如果有特殊情况,可以向政府提出延期或变更的申请。

第六步:房屋拆迁在规定的时间内,政府会组织力量进行拆迁工作。

居民或业主需要配合拆迁工作组的工作,并将房屋及财物搬离拆迁区域。

政府会监督整个拆迁过程,保证拆迁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七步:补偿支付与安置在拆迁完成后,政府会按照协议支付征地补偿款项。

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房屋安置等。

政府会根据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补偿支付。

对于无法安置的居民或业主,政府会提供经济帮助。

第八步:房屋征收记录拆迁完成后,政府会登记和记录所征收的房屋。

法硕知识点详解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流程

法硕知识点详解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流程

法硕知识点详解: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流程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程序,加强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程序是:拆迁计划管理、拆迁许可审批、拆迁补偿安置;必要时还应当依法进行行政裁决或者强制拆迁。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应当严格按照上述程序进行,前一程序未进行或者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不得进入后一程序。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实行年度计划审批备案制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计划)部门审批下达。

第五条需要拆迁的项目,应当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

对于面积较大或者户数较多的拆迁项目,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核发拆迁许可证前,就拆迁许可有关事项召开听证会,听取拆迁当事人意见。

需听证项目的面积或者户数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拆迁许可听证应当对拆迁许可条件,特别是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落实情况进行听证。

听证意见作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发拆迁许可证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七条对于符合拆迁许可证核发条件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核发拆迁许可证,同时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对于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安置资金不落实的项目,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核发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在取得拆迁许可前,拆迁人应当对拆迁范围内房屋情况进行摸底,区分有产权证与无产权证房屋。

对于未取得房产证但能够证明该房屋是合法拥有的,由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确认后,依法补偿;对于手续不全或者无产权产籍的房屋,应当经有关部门进行合法性认定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对于存在产权或者使用权(承租权)争议的,应当通过民事诉讼后,按照诉讼结果依法补偿。

房屋拆迁流程

房屋拆迁流程

房屋拆迁流程房屋拆迁是指政府为了城市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对某些地区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房屋拆迁涉及到很多程序和法律规定,对于房屋拆迁流程,我们需要了解清楚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操作。

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房屋拆迁的流程。

首先,政府部门会对需要拆迁的房屋进行评估,确定拆迁范围和补偿标准。

在评估过程中,政府会派遣专业人员对房屋进行测量、评估房屋的价值,并与房主进行协商,达成拆迁补偿协议。

在此过程中,房主有权利了解房屋评估的具体标准和补偿金额,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

接下来,政府会发布拆迁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拆迁范围、补偿标准、拆迁时间等。

拆迁公告的发布是为了告知拆迁范围内的居民,让他们了解到相关信息并做好准备。

同时,政府也会根据公告内容对拆迁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为后续拆迁工作做好准备。

随后,政府会对拆迁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和清理工作。

在这个阶段,政府会组织相关部门对拆迁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并协调相关单位进行拆除和清理工作。

在拆迁过程中,政府会确保拆迁工作的合法性和公平性,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最后,政府会根据拆迁协议向房主进行补偿。

补偿的形式包括货币补偿、安置补偿等。

房主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补偿方式。

在补偿过程中,政府会严格按照拆迁协议的约定进行补偿,确保房主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总的来说,房屋拆迁是一个涉及多个方面的复杂过程,需要政府、居民以及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

在整个拆迁流程中,政府需要保障拆迁工作的合法性和公平性,居民需要积极配合政府的工作,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只有在共同努力下,才能顺利完成房屋拆迁工作,为城市的发展进步做出贡献。

办理城市房屋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办理城市房屋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城市房屋拆迁、征地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007)(2007年12月18日业务研究与职业培训委员会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1.1 制订目的本操作指引由上海市律师协会建筑与房地产法律研究委员会起草,其目的系为规范本市律师办理与城市房屋拆迁、征地拆迁相关的诉讼和非诉讼业务,提高律师办理拆迁法律服务质量,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并非强制性规定,仅供律师在实际业务中参考与借鉴。

1.2 概念界定(1)城市房屋拆迁,是指根据城市规划和国家专项工程的拆建计划以及当地政府的用地文件,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城市规划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拆除,并对房屋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给予补偿安置的法律行为。

(2)征地拆迁,是指为了国家建设和乡镇规划的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拆除,并对房屋所有者或者使用者进行补偿安置的法律行为。

(3)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4)拆迁单位:取得拆迁资质的房屋拆迁公司。

(5)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

(6)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7)房屋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8)房屋使用人,是指实际占用房屋的单位和个人。

1.3 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的基本原则拆迁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广大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应遵循如下原则:(1)忠诚负责原则。

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应不受任何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依法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2)专业精湛原则。

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应掌握拆迁专业知识和业务操作的相应能力和水平,以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委托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3)勤勉敬业原则。

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应勤于学习、勤于思考、恪尽职守,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在与委托人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各项受托法律业务。

领导房屋拆迁工作讲话

领导房屋拆迁工作讲话

领导房屋拆迁工作讲话房屋拆迁是我国在土地所有权与房屋所有权分离的基础上建立的一项制度,也是目前我国经济生活中争议最大、纠纷最多的一项制度。

下面就是店铺给大家整理的领导房屋拆迁工作讲话,仅供参考。

领导房屋拆迁工作讲话(一)同志们:今天这次会议,主要是贯彻落实全县城建绿化工作会议精神,集中调度拆迁工作,共同研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动员各级各部门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责任、密切配合,全力以赴推进拆迁工作,努力以大拆迁促进大建设、大发展。

刚才,***汇报了前期拆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分别讲了非常好的意见,大家要认真抓好落实。

下面,我讲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要充分认识做好拆迁工作的重要性当前,我县正处于经济社会跨越式科学发展的关键时期,做好拆迁工作意义重大。

从促进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拆迁是建设的龙头,是发展龙头。

没有拆迁,就没有项目建设,无论是工业项目、城建项目,还是服务业项目、现代农业项目,都难以推进;没有拆迁,就没有三个“一二三四”战略举措的全面落实,就不会有经济的高速发展、快速膨胀,就实现不了冲刺全国百强县的宏伟目标。

从加快城市建设的角度来看,只有做好了拆迁工作,才能保障我们规划的总投资339.1亿元的126个重点城建项目顺利建设,才能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增强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和形象,加快宜居宜业现代化新区建设步伐。

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角度来看,拆迁是改善广大干部群众工作、学习、生活和居住条件的重要途径,是为群众谋利益的有效举措。

拆迁不仅能够改变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观念,提升精神境界,而且还能够为广大群众创造就业机会,提供创业平台,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

目前,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很好,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拆迁户从拆迁中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好处,支持拆迁、拥护拆迁、要求拆迁的热情空前高涨,拆迁工作逐步迈入规范化轨道,取得了显著成效。

连续三年,城区拆迁面积都在100万平方米以上,建设面积都在150万平方米以上。

强拆房屋要经过什法定程序审批

强拆房屋要经过什法定程序审批

强拆房屋要经过何种法定程序审批对于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和房屋建设,在一定的范围内存在着强拆程序和程序,这是为了确保公共利益和私有财产权的平衡。

强拆是指政府或相关部门以公共利益为前提,依法强制实施房屋拆迁的行为。

在执行强拆前,需要经过一系列法定程序和审批。

下面将就强拆房屋的法定程序审批进行详细的阐述。

确定拆迁范围和方案在进行强拆房屋的审批前,相关部门首先要确定拆迁的范围和方案。

这一步是十分重要的,需要对被拆迁的房屋进行详细的调查和评估,确定拆迁的范围和拆迁的需要。

其次,部门需要综合考虑城市规划、整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确保拆迁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

拆迁方案的公示和听证拆迁方案确定后,相关部门会进行公示和听证。

公示是为了确保拆迁方案的透明度和公开性,让公众了解到拆迁方案的具体内容。

公示的时间一般为15天,公示期间,公众可以对拆迁方案提出质疑和建议。

听证是为了让相关方面的声音能够得到充分的听取和对待,确保拆迁方案得到多层面的讨论和审议。

受理公众的申诉和处理在拆迁方案公示和听证过程中,公众有权提出申诉。

相关部门将受理公众的申诉,并进行详细的调查和核实。

在申诉受理期间,相关部门将与申诉人进行沟通和协商,尽力解决问题,合理回应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审批程序在拆迁方案公示和听证的基础上,相关部门将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行政审批程序。

审批程序的具体内容包括评估拆迁方案的合法性和合规性,查明拆迁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审查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等。

在审批程序中,相关部门会与拆迁方案的编制单位进行充分的沟通和交流,确保整个审批程序的公正、合规和透明。

办理拆迁手续在行政审批程序通过后,相关部门将通知拆迁方案的编制单位办理拆迁手续。

拆迁手续包括签订协议、支付拆迁补偿费用、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等。

在此过程中,拆迁方案的编制单位需要与被拆迁人进行充分的协商和谈判,确保拆迁补偿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监督和检查在整个拆迁程序中,相关部门会进行监督和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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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在城市化的进程中难免会牵涉到旧城改造,而旧城改造的过程中又会涉及到拆迁,拆迁是一项牵涉许多利益方的难于展开的工作。

为了城市的公共利益、为了城市的更新发展,拆迁工作势在必行。

但是,侵犯居民合法利益所开展的暴力拆迁、违法拆迁,视公民的合法人身财产权与不顾,践踏公民的合法利益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一、拆迁的合理程序(一)申报房屋拆迁许可证建设单位因建设需要对建设地段的城市房屋需要拆迁的,应按下列程序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申报:1、依法取得市发展计划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2、依法取得市规划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定点图;3、依法取得市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批准文件;4、建设单位凭上述批准文件,向市拆迁管理办公室提出拆迁申请,拆迁管理办公室根据年度拆迁总量进行计划安排,确定拆迁实施单位,并向拆迁实施单位下达《拆迁计划通知书》,建设单位依据《拆迁计划通知书》携带上述批准文件及相关资料,委托批准后的拆迁实施单位进行拆迁,并出具委托书、双方签订拆迁协议书。

同时初定评估机构和拆迁中的房屋拆除施工单位。

5、拆迁实施单位按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进行摸底调查、计算拆迁面积、测算拆迁经费,会同建设单位制定拆迁计划和实施方案。

6、由建设单位在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足额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7、提供产权清晰、无权利负担的安置用房证明;8、按规定向拆迁管理部门交纳拆迁管理费;9、拆迁实施单位协助建设单位填报《兰州市房屋拆迁许可申报表》一式四份。

10、建设单位携带拆迁申报的所有资料,向兰州市行政审批中心建设管理窗口办理行政许可的初审工作。

11、经行政审批中心初审合格后,报拆迁管理办公室进行复核。

12、拆迁管理办公室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同时发布拆迁公告。

(二)、实施拆迁的程序1、接受建设单位委托,由建设单位全权委托拆迁实施单位实施拆迁;2、拆迁范围内调查、摸底;3、制订拆迁计划、方案,编制拆迁预算;4、按规定委托评估单位评估;5、会同建设单位申办拆迁许可证;6、拆迁公告;7、召开拆迁动员会并在拆迁地段设立现场咨询点;8、发拆迁通知书,并会同评估单位发评估通知书;9、实施单位和评估单位进场实际操作;10、评估单位出具评估报告书,并送达被拆迁人;11、拆迁实施单位根据评估报告书与被拆迁户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书;12、对达不成协议的申请裁决,由拆迁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裁决;13、按规定与拆房施工单位签订拆房协议,并由拆房施工单位组织拆房;14、申请拆迁管理部门对拆迁项目进行验收;15、工程决算;16、整理上报拆迁档案资料,并向房管、土管等有关部门移交相关资料。

17、帮助被拆迁人做好房屋产权登记中的契税减免等其它工作。

(三)强制拆迁强制拆迁又分为行政强制拆迁和司法强制拆迁1、行政强制拆迁的概念和条件(1)行政强制拆迁是指被拆迁人或被拆迁房屋承租人逾期不履行城市拆迁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裁决时,国家行政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性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相同状态的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于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2)行政强制拆迁执行的条件●被拆迁人或被拆迁房屋承租人依照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裁决具有应当履行的某种法定义务,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履行其义务的;●行政强制拆迁的实施只能是由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强制拆迁的内容、方式必须依法进行。

2、司法强制拆迁的程序司法强制拆迁是由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向法院申请,经审查后,由法院按民事诉讼程序实施强制拆迁。

强制拆迁的法律依据,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拆迁管理部门应依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书面的执行申请,同时,交付执行根据,即行政裁决书及有关材料。

●法院收到强制执行申请等材料后,要从申请程序、事实和法律等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对执行申请合法、材料齐备的,立案并及时执行。

●对立案执行的,法院要向被拆迁人或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发出通知书,指定履行期限,如仍不履行则将强制拆迁。

●法院应将执行结果书面通知申请执行的拆迁管理部门。

二、发生违法拆迁纠纷时如何寻求法律救助没有经过合法程序进行的拆迁都是违法拆迁。

对于国家有关部门的违法拆迁,非法强拆,公民可以申请行政救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一定时间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对于不具有拆迁行政权力、司法权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有违法拆迁的,可根据情节进行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

(一)被拆迁人自行诉讼首先,被拆迁人必须向原房屋所属区域的管辖法院申请立案起诉。

被拆迁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立案需提交如下资料:1、民事起诉状;2、缓交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申请书;3、房屋委托评估申请书(由法院提供格式样本);4、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私房业主提供);5、租赁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承租户提供);6、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然后,上述资料收集齐全,即可到管辖法院申请立案并等候审理——(进入诉讼程序)。

最后,在案件审理完毕后,凭法院生效判决书向法院执行局提交以下资料申请强制执行。

1、户口簿、身份证;2、民事判决书;3、生效证明书(由审理案件法官提供格式样本);4、强制执行申请书(由法院提供格式样本)。

(二)行政复议的程序行政复议程序是行政复议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的各项步骤、形式、顺序和时限的总和。

行政复议程序是行政复议行为的重要环节,也是行政复议合法、高效进行的重要保证。

行政复议的具体程序分为申请、受理、审理、决定四个步骤(三)行政诉讼程序1.一审(1)起诉:行政诉讼遵循“不告不来”原则,即当事人不起诉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受理。

(2)受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受理。

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在法定期限内裁定不予受理。

(3)审理:人民法院审理的主要内容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4)裁判(裁定和判决):裁定是法院在案件审理判决执行中,就程序问题或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

判决是法院就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

2.二审二审指上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对下一级人民法院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审理。

我国行政案件的审理采取两审终审制度。

3.执行行政案件裁定、判决的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后,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的裁判,人民法院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实施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照职权采取强制措施,以执行人民法院裁判的法律制度。

(四)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1、民事纠纷一般可先经过调解、仲裁等非诉讼程序解决,如果非诉讼程序无法解决的,再行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不经非诉讼程序,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1)调解: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难免会发生各种民事纠纷,如离婚纠纷、损害赔偿纠纷、房屋产权纠纷、合同纠纷、著作权纠纷等。

民事纠纷若不能得到妥善解决,不仅会损害当事人合法的民事权益,而且可能波及第三者甚至影响社会的安定。

因此,各国都很重视民事纠纷的解决并建立了相应的处理民事纠纷的制度。

调解是由第三者(调解机构或调解人)出面对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调停说和,用一定的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劝导冲突双方,促使他们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

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但具有合同意义上的效力。

(2)仲裁:仲裁是由双方当事人选定的仲裁机构对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仲裁不同于调解,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但是,仲裁与调解一样,也是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条件的,只有纠纷的双方达成仲裁协议,一致同意将纠纷交付裁决,仲裁才能够开始。

2、民事诉讼程序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

诉讼参与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

(1)一审程序:1)起诉,即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

2)立案审查,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

如果对裁定驳回起诉不服,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受理后,法院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3)排期开庭,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4)开庭审理,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如果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未达成调解协议,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宣判)。

5)宣判,同意判决,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不同意裁判,需要分情形区分对待: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二审程序1)立案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查一审法院移送的上诉材料及卷宗,符合条件,予以立案。

证据交换。

上诉的裁定或者判决,又告诉庭审查后直接进行裁决。

2)开庭(案件事实基本清楚,可以不开庭审理,但必须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谈话)。

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移送审判庭开庭审理。

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维持原判,或者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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