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5年秋季学期教育收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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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华侨大学厦门工学院学费标准和核定2015年新增专业学费标准的复函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华侨大学厦门工学院学费标准和核定2015年新增专业学费标准的复函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华侨大学厦门工学院学费标准和核定2015年新增专业学费标准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5.05.22•【字号】闽价费〔2015〕170号•【施行日期】2015.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价格正文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华侨大学厦门工学院学费标准和核定2015年新增专业学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15〕170号省教育厅:你厅《关于调整福州大学阳光学院华侨大学厦门工学院学费标准的函》(闽教财函〔2015〕17号)收悉。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价费〔2013〕41号)规定以及华侨大学厦门工学院的办学实际,经研究,核定华侨大学厦门工学院2015年新增的广告学专业学费标准为18000元/生.学年,工艺美术专业学费标准为21000元/生.学年;国际经济与贸易、财务管理、市场营销、传播学、投资学等5个专业的学费标准调整为18000元/生.学年;机械工程及自动化、测控技术与仪器、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光电子技术科学、新能源材料与器件等8个专业的学费标准调整为19000元/生.学年;工程管理、工程造价、土木工程、建筑学、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风景园林等6专业学费标准调整为20000元/生.学年;动画、音乐表演等2个专业的学费标准调整为21500元/生.学年。

以上收费标准从2015年秋季入学起执行。

华侨大学厦门工学院要严格按照闽价费〔2013〕4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规范收费行为,及时到当地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的有关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公布价格举报电话“12358”,落实阳光收费的各项规定,并自觉接受价格、教育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福建省物价局2015年5月22日。

咸阳2015年秋季学期中小学幼儿园收费一览表

咸阳2015年秋季学期中小学幼儿园收费一览表

咸阳市2015年秋季学期中小学幼儿园收费一览表
学前教育(非免费段)幼儿园标准:
几点说明:
1、各幼儿园在保教费外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2、.幼儿园对住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其标准按照管理权限由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

3、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可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包括伙食费(含餐点)1项;可收取的代收费包括体检费、保险费2项。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其中伙食费(含餐点)实行毛利率控制,具体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保本原则批准。

4、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及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收取书本费等其他费用。

5、原由国有企业所办幼儿园在企业破产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后,经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可按照民办教育收费规定执行,以确保幼儿园正常运转。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2015年民办高等学历教育收费工作的通知-沪教委民〔2015〕4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2015年民办高等学历教育收费工作的通知-沪教委民〔2015〕4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2015年民办高等学历教育收费工作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2015年民办高等学历教育收费工作的通知沪教委民〔2015〕4号各民办高等学校:根据《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15〕1号),民办高等学历教育的学费和住宿费不再列入《定价目录》。

为落实该文件精神,进一步鼓励社会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本市民办高等学校健康可持续发展,完善价格监管机制,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现就做好2015年民办高等学历教育收费工作作如下通知:一、民办高等学校学费和住宿费实行“自主定价、优质优价”的原则。

学校可统筹考虑学科专业、教学质量、办学成本、住宿成本,兼顾经济发展水平、社会需求和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确定2015年学费和住宿费标准。

二、民办高等学校学费、住宿费、代办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学校应严格按照本市教育收费公示的要求,通过招生简章、学校网站、公示栏、公示牌等多种形式,在2015年招生工作启动之前向社会全面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上一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收支情况、费用减免政策、退费规定、咨询投诉电话等内容。

当年收费标准公示之后,不得变更。

三、民办高等学校调整收费标准应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收费标准调整前已入学的在校生仍执行原收费标准。

四、民办高等学校应按学期或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不得跨学年预收。

一个办学周期内,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原则上应保持相对稳定。

五、代办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必须体现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思博职业技术学院从2015年秋季起试行学分制收费的批复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思博职业技术学院从2015年秋季起试行学分制收费的批复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思博职业技术学院从2015年秋季起试行学分制收费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5.04.23
•【字号】沪教委财〔2015〕54号
•【施行日期】2015.04.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思博职业技术学院从2015年
秋季起试行学分制收费的批复
沪教委财〔2015〕54号上海思博职业技术学院:
你校《上海思博职业技术学院关于试行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的请示》(沪思院发〔2015〕9号)收悉。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上海市高等学校试行学分制收费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财﹝2005﹞49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校从2015年秋季学期起试行学分制收费。

同时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并在招生简章中注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内容,及时通过公示栏、校园网等形式向社会公示。

二、你校应严格按照《通知》规定,加强对学生在校期间已修学分及累计学费的缴费登记管理,方便学生查阅,规范学分制收费工作。

三、希望你校在试行学分制收费过程中,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不断总结经验,充分发挥学分制收费对促进高校教学改革的积极作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15年4月23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5.09.16•【字号】沪发改价费〔2015〕5号•【施行日期】2015.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发改价费〔2015〕5号各区、县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为规范本市幼儿园收费行为,促进幼儿园健康有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2015年9月16日上海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维护幼儿家长的合法权益,促进幼儿园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并面向社会招生的公办和民办幼儿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收费项目)幼儿园可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

保育教育费是指幼儿园向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向幼儿家长收取的费用。

保育教育费应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

代办服务性收费是指为保证幼儿保育教育正常开展,由幼儿园或其他单位提供必备服务,并由幼儿园收取或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

除保育教育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外,幼儿园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的具体办法按市物价局、市教委、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公办幼儿园收费第四条(定价形式)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放开民办教育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放开民办教育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放开民办教育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5.03.16•【字号】赣发改收费〔2015〕221号•【施行日期】2015.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放开民办教育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5〕221号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价格管理改革的意见》(赣府发〔2014〕36号)有关放开民办教育收费的精神,促进我省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民办教育机构学费、住宿费等实行自主定价民办教育机构学费、住宿费管理由政府指导价管理方式改为市场调节价管理方式,即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制定或调整学费、住宿费标准,由原来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改为由民办学历教育学校自主确定学费、住宿费标准,并实行登记管理。

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继续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收费标准,不再办理收费备案。

实行自主定价的民办教育机构应是我省境内经教育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各级各类民办高校、高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和学前教育机构。

虽取得民办学校资格,但没有做到“四独立”(即独立法人、独立经费核算和人事管理、独立校园校舍、独立进行教育教学)的不在自主定价范围内,一律执行当地同类公办学校收费政策。

二、合理确定收费标准、确保价质相符自主定价的学校应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办学条件和质量、生均教育培养成本,兼顾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承受能力及社会各方面意见等因素,合理制定本学校学费标准。

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调整。

教育局20XX年秋季学期开学教育收费检查工作通知

教育局20XX年秋季学期开学教育收费检查工作通知

教育局20XX年秋季学期开学教育收费检查工作通知* 教育局20XX年秋季学期开学教育收费检查工作通知各县、自治县、区教育(教体)局,高新区教体委,市大中专院校、直属中小学、幼儿园:各学校20XX年秋季学期已陆续开学,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巩固春季收费专项检查活动成果,防止新生入学乱收费问题的发生,现就做好20XX年秋季学期开学教育收费情况检查工作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1、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XX〕1号)、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通知》(冀教师〔20XX〕15号)、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的通知》(冀教师〔20XX〕29号)精神落实情况。

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无有偿补课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等有悖师德的行为。

2、省教育厅《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的通知》(冀教基〔20XX〕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行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意见》(冀教基〔20XX〕34号)执行情况。

3、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教基〔20XX〕34号)、《关于重申中小学教材和教辅材料使用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冀教基〔20XX〕32号)、《关于20XX-20XX学年中小学教学用书、教辅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冀教基[20XX]19号)中各项规定的落实情况。

学校是否坚持学生自愿购买的原则,是否有学生及家长的代购申请备存,是否存在超目录范围征订教辅或向学生推荐其他教辅材料行为。

4、河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冀价行费〔20XX〕25号)和xx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的通知》(承价字〔20XX〕91号)执行情况,是否存在收取书本费和开办特色班另行收费等行为。

5、xx市教育局《关于建立收费情况报告和清单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承教计[20XX]43号)执行情况,学校春季开学前是否预报告,报告内容是否全面、完整。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中小学(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中小学(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中小学(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5.08.17•【字号】沪价费〔2015〕13号•【施行日期】2015.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关于本市中小学(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价费〔2015〕13号各区县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为推进本市教育综合改革,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价格改革的总体要求,根据《上海市定价目录》,现就本市中小学(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代办服务性收费是中小学(幼儿园)为在校学生(幼儿)提供确有必要的代办服务性项目时,按照非营利原则,在学生(幼儿)家长自愿的前提下,收取的相关费用。

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由市教委在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会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审定并报市政府批准。

目前高中阶段学生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包括教学服务类、代收类、生活类三大类14项;义务教育阶段主要有课外教育活动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校服费、餐费和校车费5项;幼儿园阶段包括保育服务类、教育服务类和其他类收费项目三大类9项。

各阶段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详见附件1。

二、关于代办服务性收费标准(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具体标准按照本市医保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除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外的代办服务性收费标准,由中小学(幼儿园)结合办学实际,按照非营利原则自主制定。

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应于秋季学期开学起执行。

(三)中小学(幼儿园)目前执行的收费标准仍然有效,如调整原有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标准,应按照以下流程实施:1.按照中小学(幼儿园)自身办学实际,在明确的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范围内选择收费项目,将有关事项提前告知学生(幼儿)家长,听取意见。

2.根据学生(幼儿)家长反馈意见,召开学生(幼儿)家委会专题会议讨论审议学校(幼儿园)代办服务拟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并形成具体意见。

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2015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2015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2015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审计署,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6.03•【文号】教办[2015]6号•【施行日期】2015.06.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正文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2015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审计厅(局)、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审计局、新闻出版广电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部署要求,坚决严明各项纪律和规矩,全面落实治理工作责任,切实解决补课乱收费、择校乱收费、违规招生转学、收受礼品礼金等突出问题,坚决遏制乱办学、乱招生、乱收费现象,现就做好2015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任务(一)重点治理中小学违规补课及其乱收费问题全面部署治理中小学违规补课及其乱收费问题。

教育部研究出台严禁中小学和教师违规补课及其乱收费的规定,部署推进专项治理工作。

坚持从严治教、疏堵结合和标本兼治的原则,强化主体责任和责任追究,以省级为单位开展集中整治。

把治理违规补课及其乱收费问题纳入开学检查重点内容,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

省级教育部门要按照文件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订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的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措施,统一明确禁止中小学校和教师违规补课及其乱收费行为。

对于确需补课的高中毕业班级,应以答疑、辅导等形式进行,不得违规向学生收取费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明确程序、严格标准、规范操作。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统一组织集中整治,对不符合规定的补课及其乱收费行为进行清理整顿。

关于调整我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方案

关于调整我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方案

关于调整我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方案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于2015年上半年向我局提交了《关于调整我市公办性质幼儿园收费标准的函》,提出调整公办性质幼儿园(以下简称“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

为促进幼儿园的健康持续发展,提高幼儿保教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政府制定价格管理的规定》,经开展成本监审,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拟定了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的方案,具体如下:一、我市幼儿园基本情况(一)幼儿园现状目前,我市共有幼儿园472所,在园幼儿12.4万余人。

我市幼儿园按照办学性质划分为公办、民办两类,其中公办幼儿园169所,民办幼儿园303所。

公办幼儿园是指领取注册证的幼儿园,包括有政府财政投入的公办幼儿园、自收自支的公办民营幼儿园和村集体举办的幼儿园。

(二)收费政策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的规定,公办幼儿园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民办幼儿园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举办者自行制定。

目前,我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是按照2010年市物价局、教育局《关于规范我市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中价〔2010〕58号)的规定执行,标准为省一级幼儿园800元/生·月,市一级幼儿园500元/生·月,规范化幼儿园380元/生·月,未定级幼儿园260元/生·月,各公办幼儿园对照等级标准,在不超过规定收费标准内执行。

二、调整保教费的理由(一)现行保教费标准低于平均成本中山香山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我市机关第一幼儿园等40所幼儿园2012-2014年度幼儿教育定价成本进行监审,审核平均成本如下(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省一级幼儿园为888.17元/月·人,市一级幼儿园为687.91元/月·人,规范化幼儿园为400.45元/月·人,未定级幼儿园为330.48元/年·人。

与现行保教费标准比较,现行各个等级保教费标准均低于监审的平均成本,有必要调整我市保教费标准。

天津市教委、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规范高等学校服

天津市教委、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规范高等学校服

天津市教委、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规范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发文字号】津教委[2015]39号【发布部门】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5.08.26【实施日期】2015.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天津市教委、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规范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通知(津教委〔2015〕39号)各高等学校: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和《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2015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5〕6号)的有关规定,并经市政府同意,对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进行规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原则服务性收费指高校在正常教学之外为在校学生提供自愿选择的非教学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代收费是指高校为方便在校学生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统一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

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的收取必须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多收的部分应及时退还学生;学校不得将服务性收费、代收费与学费、住宿费合并统一收取,不得从中牟利,侵害学生利益。

严禁学校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

二、服务性收费项目(一)网络使用服务费。

高校按照教学大纲或教学计划规定,在保证学生完成学习任务所必需的计算机上机、上网外,为学生非教学任务提供互联网服务的,可采取计时方式或按流量收取网络使用服务费。

图书馆查询和电子阅览不得收取费用。

(二)资料复印、打印及制作费。

高校为学生提供资料复印、打印或加工制作磁盘、光盘等,可收取复印、打印及制作服务费。

(三)乐器租赁费。

有音乐专业的院校,在专业课教学大纲课程安排以外,学生自愿租用乐器进行练习的,可以按照成本补偿原则收取乐器租赁费。

2015年秋季中小学教材和教辅材料价格的通知.doc

2015年秋季中小学教材和教辅材料价格的通知.doc

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件衡阳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
衡发改价费〔2015〕18号
关于下达2015年秋季中小学教材
和教辅材料价格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改(物价)局、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市直各中小学校:
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下达2015年秋季中小学教材和教辅材料价格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5〕694号)精神,现将我市2015年秋季中小学教材价格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下达的教材价格目录和市教育局下发的《关于印发〈衡阳市2015年秋季中小学教科书、教学参考书目录〉的通知》(衡教发〔2015〕29号)的教材目录相对应。

各中小学校应严格执
行,不得超出本通知规定的用书目录、版别自行定价。

二、与教材配套的磁带、光盘,可由学生自愿选择购买,学校不得要求学生统一购买。

三、中小学秋季教辅材料目录按衡教发〔2015〕30号文件执行;秋季教辅材料价格按衡价教〔2014〕178号文件核定的价格执行。

附表:
1、衡阳市2015年秋季城市义务教育收费标准表
2、衡阳市2015年秋季城市义务教育用书目录及价格表
3、衡阳市2015年秋季普通高中教材价格表
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衡阳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5年8 月23 日
抄送:省发改委、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市教育局、委属各单位
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共印1000份
谢谢你的观赏
附表1:
衡阳市2015年秋季城市义务教育收费标准表
谢谢你的观赏
附表2:
衡阳市2015年秋季城市义务教育用书目录及价格表
附表3:
衡阳市2015年秋季普通高中教材价格表
单位:元。

河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我省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

河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我省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

河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我省公办普通高中
学费标准(最高限价)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冀价行费[2015]221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5.10.28
【实施日期】2015.10.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我省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最高限价)的通

(冀价行费[2015]221号)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扩权县(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为完善公办普通高中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建立合理的成本分担与补偿机制,促进公办普通高中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制定了我省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最高限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最高限价)
(一)设区市市区省级示范性高中(含在县镇办学的设区市直属省级示范性高中)每生每学期最高限价1000元,一般高中每生每学期最高限价800元;县镇(含农村,下
同)省级示范性高中每生每学期最高限价700元,一般高中每生每学期最高限价600元。

(二)体育、艺。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坚决制止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行为的紧急通知-赣教办字[2015]8号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坚决制止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行为的紧急通知-赣教办字[2015]8号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坚决制止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行为的紧急通知正文:----------------------------------------------------------------------------------------------------------------------------------------------------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坚决制止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行为的紧急通知赣教办字[2015]8号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各大中专院校:近日,我省各级各类学校春季开学工作陆续展开,教育乱收费也步入高发期。

省教育厅近期收到不少学生和家长的举报,一些地方和学校借开学之机,以种种借口或不正当名义收取一些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费用,乱收费之风有蔓延的趋势。

当前,正值“两会”期间,为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营造风清气正的教育环境和社会风气,坚决纠正当前教育乱收费的乱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教育乱收费的严峻形势,保持治理教育乱收费的高压态势治理教育乱收费是涉及亿万家庭的重要民生工程,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任务,也是深入推进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的必然要求。

经过持续多年的整治,我省教育收费形势明显好转,教育乱收费举报数量明显下降。

但是,近期一些地方和学校在思想认识上有所松懈,群众举报教育乱收费问题呈现上升趋势。

特别是一些地方和学校利用当前开学之际巧立名目,想方设法乱收费,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对此,各地各校不能有半点思想麻痹和掉以轻心!对于教育乱收费的严峻形势和严重危害要有充分的估量,对于影响教育领域安全稳定的收费行为始终要保持依法治理、依规惩处的高压态势!对于发生在教育领域的乱收费行为始终要坚持“零容忍”的态度,做到治理教育乱收费措施不减弱、力度不降低、惩处不减轻。

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务必牢固树立规范收费、规范办学的意识,并落实到具体的行动当中,以实际行动赢得人民群众的信赖和满意。

学分制学费结算管理办法公文正文

学分制学费结算管理办法公文正文

西南石大教[2015]36号西南石油大学学分制学费结算管理办法(试行)总则第一条为推进高等教育创新,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深化学分制教学管理改革,实施与学分制相适应的注册、专业方向选择、主辅修和弹性学制,完善基于学年制缴费的学分学费结算管理办法,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四川省教育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改革试点的若干意见》(川教[2004]165号文件)和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在我省高等院校实行学分制改革试点的通知》(川价费[2004]118号)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在籍学生.基本原则第三条学分学费结算是指以学分为依据,以学生毕业需取得的最低学分为主要标准,按学生选课和修读的学分数进行学习费用结算的教育收费管理制度。

第四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在学制规定的时间内正常学习并完成学业所交纳的学费总额不高于学校的学年制收费总额,即普通高校本科学生正常学习并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所交纳的学分学费,不超过四年学制时间内应交纳的学年学费的总额(不包括学生重修、复修、补修、辅修和双学位等课程所收取的学分学费)。

第五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学年的秋季学期报到注册时预交学年学费后,可获得所在专业对应学年度与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学分相应额度的学分券。

因降级、跳级、转专业或休(复)学等原因造成学生培养方案发生变化的,则按照当前年级对应学年度的人才培养方案生成学分券。

每1学分券可选修1个学分。

第六条学生选课并按实际学分数使用学分券结清学分学费后,方能取得相关课程的注册资格,完成课程各环节考核要求后取得相应学分。

学分学费的范围及标准第七条学分学费的范围包括本校开设的全部课程。

第八条学生重修、复修、补修、辅修和双学位等课程所收取的学分学费,不计算在所注册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交纳的学分学费总额中。

第九条按本科四年标准学制,学生正常修读所注册的专业应交纳的学分学费总额=每学年预交学费×4。

河南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2015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2015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2015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5.07.15•【字号】教监〔2015〕541号•【施行日期】2015.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2015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教监〔2015〕541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现将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计署、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2015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转发你们,请认真学习领会,严格遵照执行。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高度重视,广泛宣传。

要站在全面从严治党和切实解决好发生在群众身边腐败问题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实施意见》精神实质,迅速将《实施意见》精神传达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采取多种形式对国家和省关于办学、招生、收费等方面政策进行广泛宣传。

继续完善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各学校要在校园醒目位置设立固定的收费公示栏(牌),对包括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在内的各种收费项目、标准、依据、监督电话等进行公示。

进一步畅通信访投诉渠道,各省辖市和各县(市、区)要再次向社会公布教育乱收费举报电话、电子信箱,保证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电话,受理举报。

二、明确重点,专项治理。

各地各学校要对近几年的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进行梳理分析,结合《实施意见》部署的任务,明确今年的治理工作重点,认真开展专项治理。

要将中小学违规补课乱收费作为各项治理工作任务的重中之重,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通知》(教师〔2015〕5号)的要求,开展专项督查,严格责任追究,对违规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典型案件公开通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民办高职院校新增高职专业培养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民办高职院校新增高职专业培养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民办高职院校新增高职专业培养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公布日期】2015.07.07•【字号】桂价费函〔2015〕328号•【施行日期】2015.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民办高职院校新增高职专业培养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函〔2015〕328号各民办高职院校:为规范学校收费行为,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经研究,现就我区民办高职院校培养费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2015年秋季学期起,我区民办高职院校新增的高职专业,其培养费收费标准由学校在《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规范我区民办高职院校培养费和住宿费等收费管理的通知》(桂价费〔2009〕321号)规定的收费标准最高限内自主制定,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我区民办高职院校培养费收费标准最高限为:文科类专业(不含外语和体育专业)7000元/生.学年,体育类、外语类、理科类专业7500元/生.学年,工科类、医学类专业8000元/生.学年,艺术类专业9000元/生.学年;与本科院校联合办学的高职专业培养费收费标准可在上述收费标准基础上浮不超过15%。

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学校,其新增高职专业学分收费标准根据学制和总学分数测算,按不超过桂价费〔2009〕321号文件规定的学年收费标准制定,学生自愿多修课程或攻读第二个专业文凭的,所修课程或专业按其课程或专业学分数和学分收费标准收费。

学生正常考试不及格的,可免费参加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学生自愿参加重新学习的,按所修课程学分收费标准的70%收费。

二、经省级及其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经教育部备案的新增中外合作办学高职专业培养费收费标准,仍按规定程序报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审批。

三、收费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通过设立教育收费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批准机关及文号、举报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学费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学费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学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5.08.28•【字号】浙价费〔2015〕183号•【施行日期】2015.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学费的通知浙价费〔2015〕183号各普通高校,各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为规范普通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行为,完善教育收费管理制度,促进高等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规定,现就规范我省普通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收费管理形式普通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学历教育的学费由政府制定基准标准,非学历教育的学费标准由市场进行调节。

二、学费标准的制定学费标准的制定,坚持“以合作办学培养成本为主要依据,并充分考虑财政拨款情况、本省的经济发展水平、学生家长的承受能力以及合作办学质量”的原则。

项目合作办学学费标准,按照“公办本科”、“公办高职”、“民办本科”(含独立学院,下同)、“民办高职”四类由省统一制定基准标准(具体详见附件)。

办学机构可以根据外教课时比重、学校类别、专业特色和办学质量等情况适当上下浮动,上浮幅度不超过20%。

具体学费标准,由办学机构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执行前抄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机构合作办学学费标准,由办学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批准。

普通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研究生教育阶段的学费标准,按现行研究生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加强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学历教育的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按学年收费,不得跨学年预收。

办学机构应当以人民币计收学费和其他费用,不得以外汇计收学费和其他费用。

各高校要加强教育收费管理,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自觉规范收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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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5年秋季学期教育收费的通知
各位学生家长:
你们好!我校定于2015年8月29日开学报到,31日正式上课,望广大朋友看到通知后相互转告。

根据教育局统一安排,我校收费情况如下:
年级课本教辅资料学杂费作业本
一年级免免一套免6元
二年级免免一套免6元
三年级免免一套免6元
四年级免免一套免6元
五年级免免一套免6元
举报电话:
县保障局:3021076-800499
县教育局:3012554
价格举报:12358
县监察局:3012342
中心小学:3779069
另注:为了您的孩子安全、健康有所保障,希望您能为孩子购买安全保险,以便减轻您和学校的负担,献出一片爱心,谢谢!
西吉县兴隆镇中心小学
2015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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