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金融业八大资产管理类型投资范围(干货收藏)
金融业八大资产管理类型投资范围(干货收藏)各项资管的投资范围大比拼,其实最主要就是在比监管政策灵活性,实质上是牌照价值体现。
(一)基金子公司首先从资历最浅辈分最低的基金子公司谈起,基金子公司诞生于2012年11月,《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规定其投资范围包括:(1)现金、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商品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2)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
上述简单2项其实囊括了几乎所有投资领域:第(1)项包括了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所有品种,不同于保险公司对债券和股票投资标的都有一定要求,这里没有任何排除项目(比如低评级债券和ST类股票);第(2)项采用了排除法,包括了除第(1)项外的其他债权、股权或财产权。
正是这种灵活的投资范围,突破了传统信托、银行理财、保险资管的很多约束,成为名副其实的全能型“通道",起步可以非常快;当然也有部分基金子公司走真正独立资管道路,自己寻找项目,而不是依附于其他机构赚取极低的通道费.子公司唯一受到的约束是:“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基金管理公司、受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的股权,或者以其他方式向基金管理公司、受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投资”以防止这种类型的强关联关系导致的利益输送.(二)基金专户基金专户,或者也称“基金母公司专户”。
从法规层面上和子公司一样依照《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83号令规定的投资范围,但根据《试点办法》的规定,基金专项资管管理计划,即“(2)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这一投向,只能通过基金子公司的方式进行。
所以,基金母公司专户只能按照第一款即下面的范围进行投资:现金、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商品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总体上看,上述投资方向中只列举了交易所或银行间交易的产品,非标准化的私募产品不在投资范围中,如信托计划,券商资管等。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近年来,我国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发展,在满足居民和企业的投融资需求、改善社会融资结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基本原则】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把防范和化解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减少存量风险,严防增量风险。
(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既充分发挥资产管理业务的功能,切实服务实体经济的投融资需求,又严格规范引导,避免资金脱实向虚在金融体系内部自我循环,防止产品过于复杂,加剧风险的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传递。
(三)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实现对各类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全面、统一覆盖,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
(四)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重点针对资产管理业务的多层嵌套、杠杆不清、套利严重、投机频繁等问题,设定统一的标准规制,同时对金融创新坚持趋利避害、一分为二,留出发展空间。
(五)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坚持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在下决心处置风险的同时,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力,合理设置过渡期,把握好工作的次序、节奏、力度,加强市场沟通,有效引导市场预期。
二、【资产管理业务定义】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
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专职人员行为规范模版
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专职人员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约束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以下简称“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专职人员的行为,依据《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和《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行为准则》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专职人员指投资管理人员(包括部门总裁、投资经理、投资经理助理、研究员)、销售经理(包括销售经理助理)、会计清算人员和监察稽核人员、部门秘书等人员。
公司内部参与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其他人员,包括产品设计、研究人员、风险控制人员、信息技术人员及客户服务人员,在涉及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时,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章基本准则第三条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专职人员和公司内部参与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其他人员,应当恪守职责、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必须严格保守涉及该委托资产的商业秘密,涉及该项资产的各种文件、资料和账目均应以比较详细和准确的方式妥善保存。
除按法律法规应进行的信息披露外,不得擅自披露特定客户的商业信息。
第四条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专职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1)利用所管理的其他资产为特定的资产委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2)利用所管理的特定客户资产为该委托人之外的任何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3)采用任何方式向资产委托人返还管理费。
(4)违规向客户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
(5)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委托财产从事投资。
(6)违反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超越权限管理、从事投资。
(7)通过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基金管理公司、销售机构网站除外)和其他公共媒体公开推介具体的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方案。
(8)索取或收受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报酬之外的不当利益。
(9)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0)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岗位行为规范细则第五条投资管理人员行为准则(1)特定客户资产投资管理人员在投资过程中必须恪守法律法规,信守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遵守《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管理制度》,高度自觉地保护客户的权益,公平对待所管理的所有的客户账户。
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子公司名录
上海瑞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00
上海
2013年8月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28号陆家嘴基金大厦15楼
48
诺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000号诺安基金大厦15层
49
前海开源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2层
5
北京方正富邦创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0
北京
2012年12月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8号北区11层
6
长安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000
上海
2012年12月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金融大厦1号楼6层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心25层
40
中海恒信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0
上海
2013年7月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3002-3003单元
41
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000
深圳
2013年7月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7号815室
2000
深圳
2013年8月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06号万科富春东方大厦2206
50
农银汇理(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0
上海
2013年8月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1幢3室
51
景顺长城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关于《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暂行规定》的起草说明
关于《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暂行规定》的起草说明为综合反映和有效防范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以下简称专户子公司)各项业务风险,确保专户子公司业务规模和资本实力及风险防控水平相匹配,我会结合专户子公司监管实践和境内相关行业监管经验,研究起草了《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风控指标暂行规定》)。
《风控指标暂行规定》附有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具体起草情况说明如下:一、起草背景和原则自2012年11月1日,我会发布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以来,专户子公司得到长足发展。
随着行业规模高速扩张、业务模式不断创新,以及资本市场内外部环境的变化,专户子公司亟需建立一个能够综合反映并有效防范各项业务风险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
本次起草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全面覆盖。
将专户子公司开展的私募资管业务统一纳入风控指标体系,保证各项业务规模均有相应的净资本相匹配。
二是公平统一。
总体上锚定证券公司等机构对同类业务的风控要求,消除监管套利空间。
三是回归本源。
分类处理子公司业务,从风险属性和监管导向两个维度差别化设定风险系数,引导子公司回归资管本业。
四是落实责任。
加强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专户子公司对完善风控指标体系的相关责任,引导行业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测和控制机制,通过对风险控制指标的动态监控、定期或不定期的敏感性分析和压力测试等手段,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二、《风控指标暂行规定》主要内容(一)风险控制指标及风险准备金机制要求专户子公司应当符合四项风险控制指标:一是净资本绝对指标,即“净资本不低于1亿元”,保证专户子公司具有基本的展业实力。
二是净资本相对指标,即“净资本不得低于各项业务风险资本之和的100%”,保证专户子公司具有足够的资本抵御各项业务可能造成的非预期损失。
三是净资本流动性指标,即“净资本不得低于净资产的40%”,旨在防范流动性风险、保证专户子公司能够及时变现相关资产履行到期债务。
7第83号令《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以下简称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托管机构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投资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规范的原则,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恪守职责,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公平对待所有投资人。
资产委托人应当确保委托财产来源合法,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资产管理人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委托财产独立于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独立于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和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财产。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将委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委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1 / 14产和收益,归入委托财产。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委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五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证券、期货交易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期货交易行为实施监督。
第七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对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业务规范第八条资产管理人通过设立资产管理计划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可以采取以下形式:(一)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二)为特定的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
【最新】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最新】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分类比较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含义指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客户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将客户资产交由具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法人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进行托管,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证券公司以管理人身份发起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依照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基础资产发行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受益凭证持有人据此享有该资产的收益分配证券公司接受单一客户委托,与客户签订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的条件、方式、要求及限制,通过专门账户管理委托资产内部分类大集合(分为限定性和非限定性)资产管理计划、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债权类专项、收益权类专项以及其他通道类和非通道产品类型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FOF型等资产证券化或创新型SOT类、票据类、特定收益权类、银行间市场类投资范围限定性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应当主要用于投资国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债券、其他信用度高且流动性强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范围由合同约定没有具体限定,资产管理业务中,专项资产管理是限定最少的,是进行其他业务类型的一个通道和平台;例如高速公路、水利发电、租赁资产等创新型产品,多为实现资产证券化。
股票、债券、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央行票据、资产支持证券等,具体投资范围由证券公司和客户通过合同约定投资额度限制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证券以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0%,大额投资,合同约定合同约定申购新股要求集合计划申购新股,可以不设申购上限,但是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集合计划的现金总额,申报的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主要是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合同约定增发可参与未知可参与融资融券可参与不参与可参与委托人(客户)限制券商已有客户和推广机构的客户,多客户委托,特定的投资对象,机构投资者单一客户委托;证券公司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配偶不得参与申购下限合同约定,一般起点较高,大额认购资产净值不少于100万主办方定性依托牌照与业务平台的委托代理关系审批制下计划管理人身份依托牌照与业务平台的委托代理关系批文or备案情况资格由证监会批准,计划由证券业协会备案并抄送地方证监机构证监会批文,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资产限制性条件举例不得违规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不得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各类资管产品合格投资者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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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资金信托投资者单笔委托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QDII)适用报告制内部审核口径
对于信托QDII而言,依法设立并受监管的各类集合投资产品是否可以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
证券公司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
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合计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但不得超过50亿元人民币;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12修订)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300万以上投资者数量是否应当不受限制?
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单个客户的资产净值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各证券公司可在该最低限额基础上,提高本公司客户委托资产净值的最低限额;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不得作为本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九条
客户委托资产可以是客户合法持有的现金、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或者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资产。该等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法规没有明确约定。
保险资管
定向产品
向单一投资人发行的定向产品,投资人初始认购资金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第二十六条
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子公司内控核查要点发布
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子公司内控核查要点发布
发布时间:2015-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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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子公司的内控核查工作,提高专户
子公司年度内控评价报告质量,促进专户子公司业务规范发展,12月7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基金管
理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子公司内控核查要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要点》明确,基金管理公司或其专户子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对专户子公司内控进行核查及出具内控评价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内控核查工作和出具内控评价报告时,应当坚持独立性、客观公正、专业诚信、勤勉尽责的原则,并严格保守商业秘密。
内控评价报告的报告期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报送期限为上一年度结束后4个月之内。
基金
管理公司负责将书面及电子文档形式的内控评价报告报送至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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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以下简称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托管机构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投资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规范的原则,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恪守职责、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公平对待所有投资人。
资产委托人应当确保资金来源合法,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委托财产独立于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独立于资产管理人— 1 —管理的和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财产。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将委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委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委托财产。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委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五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证券、期货交易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期货交易行为实施监督。
第七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对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业务规范第八条基金管理公司通过设立资产管理计划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可以采取以下形式:(一)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二)为特定的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
《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规范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筒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筒称《基金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咨询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业务界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证券投资顾问、基金投资顾问、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以下统称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是指依法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注册,从事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业务类别】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包括下列类别:(一)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指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向客户提供证券及其衍生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建议,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的经营性活动。
(二)基金投资顾问业务,是指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产品的投资建议,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或者按规定代理客户办理交易申请的经营性活动。
(三)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是指对于证券市场的整体或者部分走势进行分析预测,或者对于股票、债券等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价值、价格波动等进行分析,并向客户发布研究报告或者分析意见,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性活动。
(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
第四条【经营原则】从事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循诚实守信、谨慎勤勉、客户利益优先的原则,遵守业务规范,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审慎经营,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确保业务范围和规模与其资本实力、人力资源状况、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水平相适应。
C13007《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1. 修订后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放宽了对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的有关监管安排,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募集金额应不低于()。
A. 3000万元B. 4000万元C. 2000万元D. 5000万元2. 修订后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明确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参与单个集合计划的比例可至()。
A. 20%B. 40%C. 10%D. 30%二、多项选择题3.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一法两则”修订过程中体现“放松管制,放宽限制,促进市场主体归位尽责,引导资产管理业务健康有序发展”的主要内容有()。
A. 适度扩大资产管理投资范围,丰富资产运用方式B. 部分取消投资比例限制C. 允许集合计划份额分级和有条件转让D. 取消集合计划事前准入审批,改为事后备案4. 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 证券公司应当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B. 证券公司不应当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C. 证券公司不可以根据风险收益特征划分为不同种类D. 证券公司可以根据风险收益特征划分为不同种类5.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一法两则”修订过程中体现“强化监管,确保业务规范,风险可控”的主要内容有()。
A. 提高资产管理业务透明度,方便社会监督B. 加强集合计划取消审批的后续监管C. 充实公平交易、利益冲突管理的监管要求D. 加强对集合计划适当销售的监管6.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A. 集合计划存续期,允许证券公司在遵守合同约定、有效防范利益冲突等条件下参与或退出集合计划B. 提高证券公司自有资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C. 取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事前准入审批,改为事后备案D. 允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分级和有条件转让7. 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可以分为()等。
合同编号01-706592-01-
合同编号:0平安大华-平安证券安鑫1号-稳操胜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人: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产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四年九月目录一、前言(一)订立本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1、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安全,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资产委托人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即成为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
在本合同存续期间,资产委托人自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之日起,该资产委托人不再是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人和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
本合同已经中国证监会备案,但中国证监会接受本合同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资产管理计划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风险。
二、释义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1.本合同:指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署的《平安大华-平安证券安鑫1号-稳操胜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2.资产委托人:指签订本合同,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委托财产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3.资产管理人:指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4.资产托管人:指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投资顾问:全体委托人知悉并一致同意,本资产管理计划聘请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投资顾问,为本资产管理计划提供投资顾问服务。
关于《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
关于《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为了规范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起草了《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一、起草背景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以下简称投资咨询业务)是基础性的资本市场中介服务。
1997年,原国务院证券委发布《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咨询办法》),将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纳入监管。
随后《证券法》明确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是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两类法定主体。
在此基础上,我会制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等规定,将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区分为证券投资顾问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两种基本形式,确立具体业务规范。
此外,《证券投资基金法》要求从事公募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的机构按我会规定注册或者备案,并原则规定了业务规范。
整体上看,投资咨询业务在消除资本市场信息不对称、促进中介机构专业化分工、加强投资者教育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由于市场快速发展和内外部环境变化,业务发展中也暴露出一些突出问题,如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违规行为多发频发,“庄托”、“黑嘴”乃至“传销式”展业等问题十分突出,合规内控体系不健全,未能形成可持续的商业模式,以及市场进出机制不畅等。
因此,有必要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制定统一的部门规章,对投资咨询业务进行全面规范,以保障行业长期规范发展。
二、起草原则一是实现“进出有序”。
在大幅提高准入门槛的基础上,重启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的准入,鼓励支持治理规范、适应监管、资本实力强的机构合法持牌经营,优化行业竞争格局;同时,补足制度供给,切实强化监管和处罚,提高违法违规成本,通过行政处罚或者业务许可有效期续展等形式,对不符合资质要求或者严重违法违规的机构坚决出清,促进行业新陈代谢、自我净化。
二是保持“双向平衡”。
将机构的内部控制要求和外部行为规范相结合,重点补足内控要求,要求公司健全法人治理,参照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标准,全面强化投资咨询机构的内部控制、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制度。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暂行规定-国家规范性文件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暂行规定现公布《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暂行规定》,自2016年12月15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16年11月29日附件1:《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暂行规定》附件1-1:基金专户子公司净资本计算表附件1-2:基金专户子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附件1-3:基金专户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附件2:关于《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暂行规定》的起草说明附件1: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专户子公司)的风险监管,促进专户子公司加强内部控制、提升风险管理水平、有效防范风险,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风险控制指标是指为确保专户子公司固有资产充足并保持必要的流动性,根据其业务范围和业务特点,建立的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
第三条专户子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计提风险准备金,计算净资本和风险资本准备,编制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并建立动态的压力测试机制、风险控制指标监控机制和资本补足机制,确保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
第四条专户子公司应当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采取有效风险管理措施,确保业务发展规模与其风险承受能力、风险控制水平及经营实力相匹配。
第五条专户子公司的董事会承担本公司风险控制管理的最终责任,负责确定管理目标,审定风险承受能力,制定并监督实施管理规划。
专户子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风险控制管理的实施工作,并至少每季度将风险控制管理情况向专户子公司董事会、基金管理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定期审阅及评估专户子公司的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情况,按时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提交专户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近年来,我国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发展,在满足居民和企业的投融资需求、改善社会融资结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基本原则】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把防范和化解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减少存量风险,严防增量风险。
(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既充分发挥资产管理业务的功能,切实服务实体经济的投融资需求,又严格规范引导,避免资金脱实向虚在金融体系内部自我循环,防止产品过于复杂,加剧风险的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传递。
(三)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实现对各类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全面、统一覆盖,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
(四)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重点针对资产管理业务的多层嵌套、杠杆不清、套利严重、投机频繁等问题,设定统一的标准规制,同时对金融创新坚持趋利避害、一分为二,留出发展空间。
(五)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坚持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在下决心处置风险的同时,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力,合理设置过渡期,把握好工作的次序、节奏、力度,加强市场沟通,有效引导市场预期。
二、【资产管理业务定义】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
银行托管业务测试题库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测试题库目录一、单项选择题 (3)◇托管业务根底知识 (3)◇交易及专项资金托管业务 (4)◇信托方案保管业务 (7)◇证券公司资产管理托管业务 (9)◇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托管业务 (11)◇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11)◇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 (12)◇基金专户业务 (17)◇托管营运业务 (19)二、多项选择题 (23)◇托管业务根底知识 (23)◇交易及专项资金托管业务 (24)◇信托方案保管业务 (28)◇证券公司资产管理托管业务 (33)◇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托管业务 (33)◇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34)◇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 (36)◇基金专户业务 (39)◇托管营运业务 (42)三、判断题 (47)◇托管业务根底知识 (47)◇交易及专项资金托管业务 (48)◇信托方案保管业务 (50)◇证券公司资产管理托管业务 (50)◇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托管业务 (51)◇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51)◇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 (52)◇基金专户业务 (54)◇托管营运业务 (55)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测试题库〔二〇一三年六月〕一、单项选择题◇托管业务根底知识1、托管是〔〕开展与延伸。
对托管理解也侧重于与之关系出发。
A.管理B.代管C.信托D.监视2、托管人由依法设立〔〕担任。
A.商业银行B.证券公司C.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D.金融机构3、托管效劳是为满足客户融资、投资、交易三大需求,由作为具有社会公信力〔〕,为客户相关资产提供平安保管等效劳。
A.投资管理人B.独立第三方C.行业协会D.金融机构4、托管效劳内容包括根底效劳与〔〕。
5、托管人履职根本原那么是〔〕。
A.平安高效B.老实信用、慎重勤勉C.违规就是风险平安就是效益D.客户至上6、以下( )不是基金合同当事人。
7、真实性原那么要求披露信息应当是以〔〕为根底。
A.主观事实B.客观事实C.基金盈利最大化8、基金信息披露最根本、最重要原那么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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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以下简称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商业银行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证券投资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规范的原则,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恪守职责、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公平对待所有投资人。
资产委托人应当确保资金来源合法,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委托财产独立于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独立于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和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财产。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将委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委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委托财产。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委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五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证券、期货交易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期货交易行为实施监督。
第二章业务规范第七条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可以采取以下形式:(一)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二)为特定的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变更经营范围,开展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一)经营行为规范且最近1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被监管机构责令整改,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二)已经配备了适当的专业人员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三)已经就防范利益输送、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制定了有效的业务规则和措施;(四)已经建立公平交易管理制度,明确了公平交易的原则、内容以及实现公平交易的具体措施;(五)已经建立有效的投资监控制度和报告制度,能够及时发现异常交易行为;(六)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为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客户销售资产管理计划。
前款所称符合条件的特定客户,是指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
第十一条基金管理公司为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人数不得超过200人,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合计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资产管理计划应当设定为均等份额。
除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将委托财产交由具备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托管。
第十三条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订立书面的资产管理合同,明确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
资产管理合同的内容与格式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客户销售资产管理计划,应当编制投资说明书。
投资说明书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投资说明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资产管理计划概况;(二)资产管理合同的主要内容;(三)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概况;(四)投资风险揭示;(五)初始销售期间;(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为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公司在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前,应当保证有充足时间供资产委托人审阅合同内容,并对资产委托人资金能力、金融投资经验和投资目的进行充分了解,制作客户资料表和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并应指派专人就资产管理计划向资产委托人作出详细说明。
第十六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充分揭示管理、运用委托财产进行投资可能面临的风险,使资产委托人充分理解相关权利及义务,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第十七条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自行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或者委托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销售资产管理计划。
第十八条为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投资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内销售资产管理计划。
初始销售期限届满,满足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初始销售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及客户资料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为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人、销售机构应当在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与资产管理计划销售有关的账户,并由该银行对账户内的资金进行监督。
资产管理人应当将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客户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二十条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限届满,不能满足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初始销售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二)在初始销售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客户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第二十一条委托财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一)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商品期货;(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
第二十二条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委托财产的投资组合应当满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时,单个投资组合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该投资组合的总资产,单个投资组合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单个资产管理计划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0%;同一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全部特定客户委托财产(包括单一客户和多客户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资产管理计划可以不受前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第二十三条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资产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或者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第二十四条资产管理合同存续期间,资产管理人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办理特定客户参与和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手续,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可以由资产委托人承担。
资产管理计划每季度至多开放一次计划份额的参与和退出,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由资产管理人负责办理;资产管理人可以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第二十六条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和资产委托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履行与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有关的信息报告与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不得低于同类型或相似类型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的60%。
资产管理人可以与资产委托人约定,根据委托财产的管理情况提取适当的业绩报酬。
在一个委托投资期间内,业绩报酬的提取比例不得高于所管理资产在该期间净收益的20%。
固定管理费用和业绩报酬可以并行收取。
第二十八条资产委托人在订立资产管理合同之前,应当充分向资产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并就资金和证券资产来源的合法性做特别说明和书面承诺。
资产委托人从事资产委托,应当主动了解所投资品种的风险收益特征,并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资产委托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慎、认真地签署资产管理合同,并忠实履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在财产委托期间,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隐瞒真相、提供虚假资料;(二)委托来源不当的资产从事洗钱活动;(三)向资产管理人提供或索要商业贿赂;(四)要求资产管理人违规承诺收益;(五)要求资产管理人减免或返还管理费;(六)要求资产管理人利用所管理的其他资产为资产委托人谋取不当利益;(七)要求资产管理人在证券承销、证券投资等业务活动中为其提供配合;(八)违反资产管理合同干涉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九)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十)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资产管理人应当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评估客户的财务状况,向客户说明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第三十一条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为委托财产开设专门用于证券买卖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以办理相关业务的登记、结算事宜。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公平地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资产,建立有效的异常交易日常监控制度,对不同投资组合之间发生的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包括交易时间、交易价格、交易数量、交易理由等)进行监控,并定期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严格禁止同一投资组合在同一交易日内进行反向交易及其他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交易行为。
第三十二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主动避免可能的利益冲突,对于资产管理合同、交易行为中存在的或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关联交易应当进行说明,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三十三条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应当设立专门的业务部门,投资经理与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的办公区域应当严格分离,并不得相互兼任。
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经理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三十四条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一)利用所管理的其他资产为特定的资产委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进行利益输送;(二)利用所管理的特定客户资产为该委托人之外的任何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进行利益输送;(三)采用任何方式向资产委托人返还管理费;(四)违规向客户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五)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委托财产从事证券投资;(六)违反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超越权限管理、从事证券投资;(七)通过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网站(基金管理公司、销售机构网站除外)和其他公共媒体公开推介具体的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方案和资产管理计划;(八)索取或收受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报酬之外的不当利益;(九)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十)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