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陕西证监局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6〕12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6.02.04施行日期2016.02.04文号陕政办发〔2016〕12号主题类别机关工作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6〕12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2月4日关于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5〕2529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深化我省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整合范围和总体目标(一)整合范围。
整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平台进入统一平台体系交易。
积极有序推进其他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体系,在统一平台体系上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
民间投资的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入统一平台。
各地各部门不得以行政手段强制非公共资源项目通过统一平台体系交易。
(二)总体目标。
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由政府推动建立,坚持公共服务职能定位。
2016年6月底前,省、市两级基本完成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建立工作。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奶业整顿和振兴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奶业整顿和振兴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09•【字号】陕政办发[2009]20号•【施行日期】2009.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奶业整顿和振兴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20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委宣传部、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商务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监察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保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陕西保监局制定的《陕西省奶业整顿和振兴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二月九日陕西省奶业整顿和振兴实施意见(省发展改革委、省委宣传部、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商务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监察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保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陕西保监局)奶业是我省的优势产业,也是农民收入的重要来源。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办发〔2008〕122号)精神,解决奶业发展中面临的困难和深层次问题,把我省奶业发展推向新阶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标与方针(一)工作目标。
把整顿和振兴奶业作为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行动,作为确保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和保持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任务,以建设现代奶业为总目标,以全面加强质量管理和制度建设为核心,以整顿乳制品生产企业和奶站、规范养殖为重点,努力开创奶业发展新局面,并推动食品行业的质量安全和监管水平的全面提升。
1.到2009年10月底前,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完善乳品质量标准,推广生鲜乳生产技术规程,加强奶站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推进乳制品生产企业建立良好生产规范,提升奶业发展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水平。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等部门和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照 职 责分 对 礼 花 弹 等 A级 产 品 的 生 产 、 售 、 _ r 销 运 输 、 放 、 出 口流 向实 施 信息 化 管 理 , 逐步 实 现 燃 进 并
对 所 有 烟 花 爆 竹 产 品 和 黑 火 药 、 火 线 以 及 重 要 危 引
险性原 材 料 流 向 的 信 息 化 管 理 。监 督 烟 花 爆 竹 生 产、 销售 、 运输 、 放 、 出 口企业 按 照 有关 要 求 , 燃 进 建
( ) 二 切实 落实烟 花爆 竹 安 全管 理 和监 督 责任 。
一
是严格 落实企 业安 全生 产主体 责任 。烟 花爆竹 生
立 完善 购买 、 销售 登记制 度 , 记记 录至少 要保存 两 登
《 知》 精 神 , 实加 强全 省 烟花 爆 竹安 全 监 管 , 通 ) 切 有
( ) 一 严厉 打击 非 法 违 法 行 为 。一 是 健 全 完 善 打 击非 法违 法生 产经 营烟 花爆 竹工 作机 制 。各级 公 安、 安全 监 管 、 监 、 商 、 质 工 交通 运输 等部 门要 在 同级 人 民政府 的统一 领导 下 , 立联 合执 法 机制 , 建 按照 职
点 产 区 要 配 备 爆 炸 物 品 探 测 仪 等 必 要 装 备 以 及 安 全 监管 人 员防护设 备 , 化 “ 非 ” 力 。 强 打 能
( ) 强烟 花 爆 竹 流 向信 息 化 管 理 。加 快 建 三 加
立烟 花爆 竹流 向管理 信 息 系 统 , 全 监管 、 安 、 安 公 交
《 西 省人 民政 府 公 报 ) 0 1 第 3期 陕 21年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陕西
强化 责任 , 化监 管 , 强 务求 实效 。加 强 对 印刷 复 制各 类 出版物 、 印刷 品 、 盘 、 算 机软 件及 包装 装潢 、 光 计 商
标 标 识 标 签 企 业 的 监 管 , 厉 查 处 非 法 印 刷 复 制 和 严
展打击 侵 犯 知识 产 权 和 制 售 假 冒伪 劣 商 品专 项 行
动。具 体方案 如 下 :
一
非法 加 印 、 出售标 识标 签 等印 刷 品的行 为 , 节 严重 情 的 吊销印 刷经 营许 可 证 。取缔 无证 照 经 营地 下 印刷
阅 、 场 查验 、 项 评 分等方 式进 行 。 现 分
( ) 医改办将 各 部 门和 各 设 区市 排 名情 况 , 二 省
以及 县 ( 、 ) 名 情 况 报 省 医 改 领 导 小 组 审 定 , 市 区 排 确 定最终 排名 。
( ) 一 省级 督 查验 收工 作 组 具 体 负 责对 省 直 部 门和各 设 区 市 进 行 督 查 验 收 , 对 县 ( 、 ) 并 市 区 按
姆 Z NG U HE F G0 ~G A0 船 B
四 、 查 验 收 办 法 督
市 级督查 须在 1 2月 1 0日前结束 。 六 、 比表彰 评
( ) 医 改 办 依 据 各 相 关 省 直 部 门 及 各 设 区 一 省 市 督 查 验 收 综 合 得 分 情 况 , 各 部 门 和 各 设 区 市 进 对 行 排 名 , 对 各 市 上 报 县 ( 、 ) 名 情 况 进 行 审 并 市 区 排 核 。排名 不设 并列 名次 。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关于加强我省金融机构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关于加强我省金融机构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3.21•【字号】陕政办发[1995]30号•【施行日期】1995.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关于加强我省金融机构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1995]30号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一日)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关于加强我省金融机构监管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我省金融机构监管工作的意见省人民政府: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3]91号),切实转换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进一步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保持金融秩序的稳定,现就加强我省金融机构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授权的金融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对各类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审批职责。
设立金融机构和开办金融业务,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金融业务的,一律为非法经营,要依法予以处理。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金融机构进行管理、监督和查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进行干预。
二、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及所属地市县分、支行是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派出机构,要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各项政策规定,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授权批准设立金融机构。
对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并颁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各地区、各部门自行批准经营金融业务的,要依法进行自查、自纠。
确需设立的,要重新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报批。
三、财政部门办的证券机构,必须按照人民银行总行、财政部《关于下达财政系统证券机构清理办法的通知》(银行[1994]307号)精神,尽快与各级财政部门脱钩。
符合条件的,应积极向当地人民银行申请,履行正常的报批手续,办成规范的证券交易机构,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不符合条件的一律撤销。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21•【字号】陕政办发[2006]65号•【施行日期】2006.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6〕6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省地税局、省统计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实施意见(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省地税局、省统计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2006年以来,通过贯彻落实国家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稳定住房价格的政策措施,我省房地产市场保持了持续稳步健康发展的态势,但也还存在房地产市场供应结构不合理,市场秩序不规范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根据我省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加强规划调控,切实调整普通商品住房供应结构各城市(包括县城,下同)人民政府要编制住房建设规划,明确“十一五”期间,特别是今明两年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目标,纳入当地“十一五”发展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
要将住房建设规划分解为年度住房建设计划,各城市2006年住房建设规划要在9月底前向社会公布,今后每年度住房建设计划应在当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西安市人民政府要将住房建设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和建设部备案,其他城市住房建设规划报省政府备案,省建设厅将会同省监察厅开展规划效能监察,对未按时编制住房建设规划的将予以通报。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工作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2.04.28•【字号】陕质监稽[2012]7号•【施行日期】2012.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工作的实施意见(陕质监稽〔2012〕7号)各市质监局、杨凌示范区质监局,省纤检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部署,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2〕10号)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质检执〔2012〕115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大全省质监系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工作力度,提出如下要求。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国家质检总局12字方针,紧紧围绕省局“1238”总体工作思路,贯彻落实全省质量工作会议精神,突出重点产品、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问题和重点人群,坚持把老百姓关注的质量安全放在第一位,督促企业切实履行质量主体责任,严把产品质量关。
深入开展“质监利剑行动”,坚持“严”字当头,从严执法,加大从生产源头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力度。
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加强案件移送,实现与司法机关之间的执法、司法信息互联互通。
加强质量法制宣传教育,大力加强12365举报处置指挥系统建设,畅通消费者质量诉求渠道,增强公众质量维权意识。
通过建章立制,着力治本,形成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长效机制。
二、主要任务(一)严格市场准入,强化质量安全监管。
完善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等监管制度。
以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制度管理的刹车片、机动车制动液、化肥、人造板等产品和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农机、装饰装修材料、机动车零部件、电动工具、灯具、轮胎、电线电缆产品为重点,组织各级严厉查处无证出厂销售和假冒伪造CCC认证标志、证书行为,加大对获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7〕110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7〕110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精神,进一步增强和发挥开发区功能优势,形成经济增长新动能,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以开发区建设为载体,大力推动全省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和动力变革。
坚持改革创新,加快开发区转型升级,促进开发区体制机制创新,把开发区建设成开放型经济和体制创新的先行区;坚持科学规划,优化开发区形态和布局,完善公共设施和服务体系,把开发区建设成高水平营商环境的示范区;坚持集聚集约,促进产业集聚、人才汇集、资源集约,把开发区建设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集聚区;坚持新发展理念,构建促进开发区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把开发区建设成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的引领区。
(二)进一步明确开发区发展定位。
国家级开发区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突出先进制造、战略性新兴、现代服务等产业特色,提高支柱产业对区域发展贡献率;主动对接国际通行规则,引领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方向,实施品牌战略,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水平园区。
省级开发区要依托区域资源优势,推动产业要素集聚,做大做强优势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提升公共服务配套能力,成为区域经济增长极。
县域工业集中区要立足县域资源优势和产业基础,培植发展一批专业水平高、配套能力强、产业特色明显的中小企业,引导和推动区域特色产业集群式发展,提升县域经济发展水平,为全省开发区新一轮发展提供后备力量。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1.27•【字号】陕政办发[2003]100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陕政办发[2003]100号2003年11月27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省人事厅省财政厅)为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符合事业单位不同特点的分配制度,促进人才战略的实施,推动我省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发展,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促进人才战略实施,增强事业单位市场竞争力和自身活力为目的,以加强工资总额宏观调控,扩大事业单位分配自主权,实行以岗位绩效工资为主的多元化分配制度,逐步建立起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形式多样、自主灵活的分配方式,努力形成有利于充分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人才资源合理配置和社会事业健康发展的管理机制。
二、基本原则1、坚持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低于单位人均效益增长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不断增长和社会事业不断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单位收入分配水平。
2、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把知识、技术、资本、信息、管理等生产要素纳入收入分配体系,体现各种要素创造的价值和所做的贡献。
陕西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监察厅等关于印发《陕西省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监察厅等关于印发《陕西省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监察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交通运输厅,陕西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0.03.24•【字号】陕发改项目[2010]372号•【施行日期】2010.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印发《陕西省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陕发改项目〔2010〕372号)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监察局、财政局、城建局(建委)、交通局、水利局、商务局、法制办: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按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门联合印发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发改法规[2008] 1531号)及《陕西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陕工治组发〔2009〕2号)的要求,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了《陕西省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现随文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陕西省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政府法制办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附件:陕西省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健全招标投标失信惩戒机制,规范招标投标当事人行为,根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门联合印发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发改法规[2008] 1531号),制定本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关于清理整顿全省“五小企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关于清理整顿全省“五小企业”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01•【字号】陕政办发[2004]43号•【施行日期】200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关于清理整顿全省“五小企业”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4]43号2004年6月1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省计委《关于对全省“五小企业”进行清理整顿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对全省“五小企业”进行清理整顿的实施意见(省计委)为了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宏观调控的政策,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我们就小火电、小煤窑、小水泥、小煤矿、小电石等“五小企业”的清理整顿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清理整顿的必要性和迫切性今年以来,我省工业生产高速增长,工业生产运行总体态势较好,但是部分行业和地区存在着盲目建设的现象,特别是小火电、小炼焦、小水泥、小煤矿、小电石等“五小企业”低水平重复建设的状况比较严重。
这些“五小企业”技术水平落后,高消耗、高排放、高污染,加剧了能源紧张的状况,浪费了宝贵的资源,对大气、水资源、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了较大的危害,必须采取果断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全省上下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此次清理整顿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迫切性,自觉服从国家宏观调控大局,运用科学的、可持续发展观指导经济工作。
要按照国家对部分热点行业进行清理整顿的要求,依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对不符合要求的“五小企业”和在建、拟建项目采取果断措施进行清理整顿,坚决制止低水平的重复建设,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把工作重点放到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上来,保证我省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清理整顿工作的内容和要求各市、县、区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发改委《当前部分行业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目录》和原国家经贸委《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等国家现行的产业政策要求,对全省小火电、小炼焦、小水泥、小煤矿、小电石、小铁合金、小造纸、小印染等现有“五小企业”和在建、拟建项目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机构改革部门“三定”规定制定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机构改革部门“三定”规定制定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1.10•【字号】陕政办发[2009]2号•【施行日期】2009.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机构改革部门“三定”规定制定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2号)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省编办《关于省政府机构改革部门“三定”规定制定实施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一月十日关于省政府机构改革部门“三定”规定制定实施工作的意见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2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3号)精神,为做好省政府机构改革部门“三定”规定制定、实施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制定部门“三定”规定的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制定部门“三定”规定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精神和中央批准的省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从体制上着力解决制约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以转变职能为核心,进一步理顺职责关系,明确和强化责任,优化组织结构,规范机构设置,完善运行机制,提高行政效能,为有力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早日建成西部强省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制定部门“三定”规定的基本原则:(一)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合理配置部门职责,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二)坚持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明确牵头部门、分清主次责任,着力解决部门职责交叉问题。
(三)坚持权责一致,明确和强化部门责任,做到有权必有责,解决权责脱节问题。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属企业领导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属企业领导班子建设的若干意见【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发文字号】陕办发[2008]1号【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08.01.09【实施日期】2008.01.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属企业领导班子建设的若干意见(陕办发〔2008〕1号 2008年1月9日)近年来,我省省属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取得了积极进展,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涌现出许多带领企业加快发展、赢得职工信任的好班子和优秀经营管理者。
但是,也有部分企业管理不规范,改革发展滞后,少数领导人员不思进取,甚至违纪违法,损害了国有企业的良好形象。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改革精神不断推进省属企业领导班子建设,优化治理结构、突出制度创新、深化规范管理,创建一批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的领导班子,提高引领企业科学发展的能力和水平,为省属企业改革发展提供坚强组织保证,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省属企业领导班子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增强政治意识,提高整体素质(一)始终坚持用党的建设理论成果武装思想。
紧密结合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实践,紧密结合省属企业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实际,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深刻领会和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着力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省属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建设西部强省新要求,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开展学习现代经济、科技、社会管理和法律等知识活动,不断增强驾驭市场经济能力、自主创新能力和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开创新局面能力。
坚持党委中心组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把用科学理论武装思想作为坚定信念、提高能力、推进工作的重要任务,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和建设和谐企业目标。
(二)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陕西省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陕西省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9.19•【字号】陕政办发[2003]77号•【施行日期】2003.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陕西省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3]77号2003年9月19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国务院9月5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省公安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陕西省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意见》。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此《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意见今年以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普遍建立起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工作机制,积极开展交通秩序集中整治,加大宣传教育和道路防护工程建设力度,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法》,强化监督检查和监管工作,促使全省的道路交通安全状况继续向总体稳定的方向发展。
但必须清醒地看到,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省道路交通安全基础工作相对薄弱以及部分群众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制意识淡漠,交通管理的理念、方法、机制不适应的矛盾更显突出,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依然严峻。
特别是重特大交通事故仍时有发生,8月22日至28日一周之内,先后发生两起死亡20人以上的特大交通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
9月5日,国务院专门召开关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电视电话会议,对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做好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工作,最大限度地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至2004年3月10日,在全省范围内深入开展以降事故、保安全为主要内容的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专项整治活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内设处室职责调整的通知-陕政办发[2003]10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内设处室职责调整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内设处室职责调整的通知(陕政办发[2003]10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省编办《关于省政府办公厅调整内设机构的通知》(陕编办发[2003]18号)精神,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内设机构职责调整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调整后的内设职能处室名称综合信息处、秘书处(省长专线电话办公室)、机要处、经济社会发展处、农业处、工业处、交通电力处、商贸处、财金处、科教处、文卫处、扶贫救灾处、人事处、行政处、省政府督查室。
二、调整后的内设处室的主要职责(一)综合信息处负责省长阅批文电资料的收发保管和保密工作;承办省长交办的工作并及时报告结果;负责组织对省长有关讲话文稿的起草、整理,参与省政府重要报告、文稿的研究起草工作;承办省长公务接待工作和来信来访的处理、督办工作;协助安排省长日常活动,及时与有关部门保持联系。
承办有关综合工作和有关课题的调查研究工作;收集和反映综合业务工作情况;负责收集、筛选、加工、传递、反馈政务信息,并向国务院和省政府上报全省重要信息;围绕政府中心工作和领导同志关注的问题,开展信息调研工作;协调全省政府系统办公室及省政府驻外办事处的政务信息工作,负责政务信息业务培训工作,组织开展政务信息工作经验交流;负责编发《要情通报》、《信息快报》、《送阅件》、《内部情况通报》。
承办领导同志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秘书处(省长专线电话办公室)负责省政府政务值班工作;联系安排省政府和办公厅领导同志的有关公务活动,接待来访人员;负责省政府领导同志秘书的日常管理工作;承办来陕的国家部委、各省级政府及其办公厅负责同志的公务接待衔接工作;负责突发事件的信息传递和有关处理工作;负责省长专线电话的办理工作;负责编辑《陕西省人民政府大事记》、《陕西省政务信息》;与鲁迅图书馆共同负责编辑《媒体信息摘要》。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9.13•【字号】陕政办发〔2017〕79号•【施行日期】2017.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7〕79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9月13日陕西省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为解决我省政务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各自为政、条块分割、烟囱林立、信息孤岛”问题,避免重复建设、重复投资和自成体系,实现部门数据共享、业务协同办理,给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提供便利服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家总体部署,坚持统一工程规划、统一标准规范、统一备案管理、统一审计监督、统一评价体系“五个统一”原则,围绕政府治理和公共服务的改革需要,以最大程度利企便民,让企业和群众少跑腿、好办事为目标,加快政务信息系统的整合共享,尽快建成政务信息共享应用“大平台、大数据、大系统”。
按照“内外联动、点面结合、上下协同、模式优化”的思路,既着眼长远,统筹谋划,锐意改革,又立足当前,聚焦现实问题,重点突破,尽快见效。
(二)整合共享范畴。
本次纳入整合共享的政务信息系统指用于支撑政府业务应用的各类信息系统(包括由政府投资建设、政府与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政府资金运行维护的系统)。
其中,作为各级政务部门履职共同需要的基础数据库系统(包括人口、法人、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宏观经济、电子证照等),以及与开展工作相关的重要政务信息系统(包括企业注册、社会保障、城乡建设、生态环保、应急维稳、健康保障、信用体系、投资项目、公共资源交易、价格监管等)作为重点,优先整合共享。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供销社关于加强基层供销社改革和建设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供销社关于加强基层供销社改革和建设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0.14•【字号】陕政办发[2005]84号•【施行日期】2005.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供销社关于加强基层供销社改革和建设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5]8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供销合作社《关于加强基层供销社改革和建设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十月十四日关于加强基层供销社改革和建设的意见省供销合作总社为进一步增强基层供销社的活力和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在服务“三农”和繁荣农村市场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基层供销社改革和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快基层供销社改革和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基层供销社是供销合作社的基础,是直接服务农业、农村和农民的经济组织。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下,全省各级供销社认真贯彻落实2004年和2005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深化改革,创新机制,不断加快基层社、社有企业、联合社、经营网络“四项改造”步伐,积极兴办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协会,在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搞活农村商品流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自身建设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但是,从总体上来看,我省基层供销社的改革和发展还不适应当前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相当一部分基层供销社改革滞后,债务和人员包袱沉重,经济实力薄弱,全省有近20%的基层供销社处于亏损状态;一些地方对基层供销社的作用认识不足,扶持政策没有落实到位,个别地方甚至出现了将基层供销社一卖了之的现象,基层供销社改革和发展的困难大、任务重。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和解决基层社存在的突出问题,关心和支持基层供销社的改革和发展,充分发挥其在服务“三农”和搞活农村商品流通中的重要作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2.09•【字号】陕政办发[2003]103号•【施行日期】2003.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03]103号2003年12月9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陕西省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督查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适应新形势对政务督查工作的需要,建立健全本级政府、本部门的督查工作机构和制度,进一步完善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网络。
政务督查工作是抓落实的重要手段,是落实决策和提高行政效能的有效保障,是建设“学习型、服务型、落实型”政府的重要方面。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切实把政务督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抓落实工作力度,努力开创政府督查工作新局面。
陕西省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督促检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强化各级人民政府抓落实的意识、责任和能力,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保证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政府领导机关重要决策的贯彻落实,使督促检查工作实现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督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与时效性原则,及时、准确地了解和反映实际情况,积极、慎重地研究和提出办理意见。
对列入督查范围的事项,要讲求时限、质量和效果,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第三条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各部门、各市县应根据承担的督查任务,在现有编制内,设立专门的督查工作机构,在全省形成快速高效的督查网络。
对承担督查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委其事、授其权,创造必要的条件,充分发挥他们的推动、反馈、监督和协调作用。
第四条政务督查工作范围:(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二)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和省委、省政府公文中明确要求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三)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会议决定涉及到本地区、本部门的事项;(四)上级党政机关转来的批示件、查办件;(五)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批示涉及本部门、本地区需要查办落实并报告处理结果的事项;(六)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及省政府年度、季度工作要点涉及本部门、本地区需要贯彻落实的事项,省政府确定的重要工作和重大项目的落实情况;(七)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以及省政府有关重要工作会议的决定事项;(八)全国和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映的重要问题和新华社编发的《国内动态清样》及其他新闻媒体对政府或有关部门突出问题的重要批评和建议;(九)本级政府或本部门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05•【字号】陕政办发[2010]71号•【施行日期】2010.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10〕71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开展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的范围和工作任务(一)规章。
这次规章的清理范围是省政府、西安市政府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全部政府规章。
通过对现行规章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查找出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根据不同情况,区分轻重缓急,分类进行处理。
规章清理工作主要是围绕以下三类问题进行研究梳理,分别作出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等处理:一是规章已经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二是规章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三是规章之间明显不协调的。
各单位在清理工作中发现规章还有其他问题的,也可以一并提出处理意见。
(二)规范性文件。
这次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范围是我省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全部规范性文件(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主要是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方面内容的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请抓紧清理、修订涉及乙肝项目检测有关规定的函》(国法秘教函〔2010〕195号)的要求,在这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中,还应对涉及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涉及限制乙肝病毒携带者入学、就业,涉及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项清理。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监狱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监狱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05•【字号】陕政办发[2000]68号•【施行日期】2000.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监狱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00]68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监狱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0年8月5日陕西省监狱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74号),陕西省监狱管理局是省司法厅管理的负责全省监狱工作的部门管理机构。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监狱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负责全省监狱监管改造。
监狱经济、队伍建设工作。
(二)管理全省监狱。
负责全省监狱的布局调整和内部机构的设置、合并、撤销;编制监狱系统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负责全省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教育改造、生活卫生;受理罪犯及家属的申诉和控告;审核重刑犯的加减刑和审批罪犯的保外就医。
(四)负责协调全省监狱企业的生产运行及经营管理,组织项目论证、产品开发、科技创新。
(五)负责全省监狱系统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管理监狱系统资源、基建、装备、设施等。
(六)制定监狱系统财产、财务管理制度,负责监狱经费和罪犯劳动生产设施及生产经费的编制、申报和管理,对监狱企业资产经营和损益进行监督审计。
(七)负责全省监狱系统工人管理、劳动工资、社会保险统筹及留场就业人员的教育管理。
(八)负责全省监狱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建设;负责干警队伍的教育管理;管理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宣传报道。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陕西证监局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实施意见的通知2006-3-27 16:6【大中小】【我要纠错】发文单位: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陕政办发〔2006〕20号发布日期:2006-3-27执行日期:2006-3-27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证监局《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陕西证监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34号)精神,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上市公司对我省经济建设的促进作用,现就提高我省上市公司质量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提高全省上市公司质量工作上市公司是资本市场投资价值的源泉。
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增强上市公司竞争优势是推进我省经济又快又好发展的重要内容,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增强资本市场吸引力和活力,发挥优化资源配置功能的关键,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根本。
目前,我省有境内上市公司25家,总股本61 24亿股,总资产290 48亿元,从证券市场直接融资累计105 4亿元。
一批国有企业通过改制上市,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转变了经营机制,增强了活力;获得了长期资本,改善了资产结构,提升了持续经营能力。
有的已成为行业龙头,为全省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由于多种复杂原因和因素的影响,我省上市公司总体质量不高。
一些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备而实不至”,规范运作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有的甚至存在违法违规现象;一些上市公司竞争能力不强,经营业绩水平低,有的甚至陷入困境。
这种状况严重影响了投资者的信心,制约了我省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也与我省经济快速增长的形势极不适应。
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已成为当务之急。
二、以完善公司治理为重点,提高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和规范运作水平(一)提高公司治理有效性。
完善公司治理是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基础和保障。
要重在防止“所有者缺位”造成的内部人控制和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利用控制权,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问题,解决公司治理“形备而实不至”的问题,切实提高公司内部制衡机制的有效性。
(二)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上市公司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内部管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要通过自查和外部审计全面核实公司运营各环节的风险因素,及时发现薄弱环节,认真进行整改,堵塞漏洞。
要重点做好大额资金划拨、贷款及担保、对外投资等事项的风险控制,坚决杜绝乱投资、乱担保。
(三)加强对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的激励约束。
上市公司要积极探索有利于企业长远发展的激励约束机制,通过股票期权等方式,形成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并留住优秀人才,强化高管人员与股东之间的共同利益基础。
要健全高管人员的工作绩效考核,强化责任目标约束,使其真正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变为自觉行动。
(四)增强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上市公司要明确和优化公司发展战略,重视培育技术和人才优势,提高管理效率;要积极以市场为导向,优化产品结构,提高创新能力,不断增强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主业不突出、盈利能力不强、经营业绩下降的上市公司,要通过资产重组,焕发新的生机。
三、标本兼治,着力解决影响上市公司质量的突出问题(一)维护上市公司独立性。
上市公司必须做到机构独立、业务独立,与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在人员、资产、财务方面彻底分开。
控股股东要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侵犯上市公司法人财产权,不得违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程序,干预上市公司正常经营决策和投资活动,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
(二)严禁侵占上市公司资金。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以向上市公司借款、由上市公司提供担保、代偿债务、代垫款项等任何方式侵占上市公司资金。
对已形成的资金占用问题,要针对不同情况,采取现金清偿、红利抵债、以资抵债、以股抵债等方式,尽快偿还,到2006年底前全部清偿完毕。
要坚决防止还旧借新,严禁发生新的资金占用。
(三)坚决制止违规对外担保。
上市公司要严格执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规定,及时修订公司章程,完善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程序。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或授权,不得用上市公司资产对外提供担保。
要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采取有效措施,在2006年底前解决已形成的违规担保问题。
(四)规范关联交易行为。
上市公司要严格控制和减少关联交易,尽可能消除经营业绩中的非市场竞争因素。
要完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坚持关联交易必须有利于上市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原则,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要严格执行关联方回避制度,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保证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和交易过程的透明度,禁止利用关联交易转移或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五)严禁编报虚假财会信息。
上市公司要严格执行有关会计法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加强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
不得伪造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报表;不得利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变更等手段制造虚假资产、收入、成本、利润等财务指标;不得阻碍审计机构正常开展工作,限制其审计范围;不得要求审计机构出具失真或不当的审计报告。
上市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
会计事务所在对上市公司会计报表审计中,必须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严格把关,审慎发表审计意见,确保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对未及时发现和揭示上市公司财务信息虚假问题的审计机构和注册会计师,要实行市场禁入等措施加大惩处力度,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采取有力措施,支持上市公司做优做强(一)大力推进上市公司资产重组。
通过资产重组,提高资产质量,增强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引入战略投资者,调整产业结构,开拓新领域,求得新发展。
要根据我省“十一五”发展规划,研究制定提高全省上市公司质量的总体规划和相关公司的具体方案,引导支持上市公司实现与全省优势资源、支柱产业的嫁接和整合,使之成为带动区域经济发展的龙头企业。
近期,要重点加快组织实施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通过政策扶持,引导煤炭、石油、天然气、旅游等优质资源向上市公司转移,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培育全省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结合起来;要创造有利于资产重组的良好环境,降低重组成本,吸引省内外、国内外优质企业参与陕西上市公司重组。
要把股权分置改革与资产重组结合起来,通过股改提升上市公司质量。
对已经陷入经营困境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国资管理部门要限期制定重组方案,加快重组进程。
(二)加快优质企业改制上市步伐。
凡有条件的国有企业都应积极进行改制,争取发行上市,通过上市融资做优做强。
中小企业也要努力创造条件,争取在中小企业板发行上市。
全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指导协调,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要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解决影响企业上市的障碍问题,推动企业上市。
要积极培育符合全省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结构调整方向、有成长性的企业作为上市后备资源。
近期,要大力支持具有我省资源优势的油气煤、有色金属、电力能源等行业优质大型企业集团的整体改制上市;同时,要充分利用我省高科技中小企业众多的优势,抓住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及股权分置改革带来的发展机遇,加快推进具有良好成长性的高科技中小企业的上市步伐。
通过增量改善上市公司结构,提高整体质量,树立我省上市公司新形象。
(三)加快推进股权分置改革。
全省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深化对股权分置改革的认识,加快推进我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确保实现省政府确定的今年上半年基本完成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工作目标。
上市公司要以股权分置改革为契机,积极解决影响公司发展的突出问题,走上规范发展的轨道。
少数存在困难的上市公司也要积极创造条件,千方百计克服困难,按期完成改革任务。
五、协作配合,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综合监管(一)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监管。
证券监管部门要深入分析研究我省上市公司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和改进监管工作,提高监管效率。
要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及其高管人员的监管,对不适当人选,要及时通报股东单位,并责成上市公司按照法定程序予以撤换;对严重违规的,要实行市场禁入。
要健全、完善与司法部门的协作机制,依法打击证券违法犯罪行为。
进一步建立健全全省上市公司综合监管体系。
全省各级国资、公安、税务、海关、银监、证监等部门要建立完善的上市公司监管信息共享和监管合作机制,实行监管联动,积极稳妥地做好上市公司风险处置工作。
(二)加强上市公司诚信建设。
有关部门要建立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相关高管人员的信用信息和监管信息的共享机制,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交流,对严重失信和违法违规者予以公开曝光;督促商业银行严格审查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对外担保的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审慎判断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和担保能力,严禁控股股东向上市公司转移贷款及担保责任,切实防范上市公司违规担保和信贷风险。
(三)国资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国有控股股东行为规范的约束,把维护上市公司独立性、资产安全性、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纳入对国有控股股东负责人任期考核目标,严禁任何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督促国有股东及关联方加快清偿侵占上市公司的资金。
限期内未清偿或出现新增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要对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
非国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限期内未清偿或出现新增资金占用的,要对其股权性融资和信贷融资进行严格限制。
要依法查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利用非公允关联交易侵占上市公司利益、掏空上市公司的行为。
(四)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
督促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忠实履行尽职调查、诚信推荐、持续督导的职责。
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证券执业行为的监管,督促其勤勉尽责,规范执业行为,提高执业质量。
要加大对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予以惩戒。
(五)充分发挥自律组织的作用。
发挥陕西上市公司协会等自律组织在促进上市公司完善治理、规范运作方面的作用,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的培训和教育,使其增强法制意识、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提高依法规范运作的自觉性。
六、加强组织领导,为上市公司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一)加强对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工作的组织领导。
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工作涉及面广、综合性强,各级政府要加强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检查督促,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共同促进上市公司质量全面提高。
(二)防范和化解上市公司风险。
全省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上市公司风险处置应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