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9.07•【字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施行日期】2015.09.0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规定》已于2015年9月6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长黄兴国2015年9月7日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工作,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政府属地责任,防止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治理工作。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依规、严格责任,风险管理、社会共治。
第四条通过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实现危险化学品企业规划布局科学合理,本质安全水平明显提升,安全隐患及时排除,安全生产环境显著改善。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治理工作,承担属地管理责任。
向社会公布危险化学品企业监管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治理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辖区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本辖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的相关工作职责并承担属地管理责任。
第二章监督管理责任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召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联席会议,拟定年度监管计划,通报相关信息,研究、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工作的重大问题。
天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考试---------------------------学资学习网---------------------押题------------------------------天津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处:2011-11-30 阅读:6549第一条为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管工作,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4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适用本细则。
冶金、轻工等非化工企业为生产经营活动配套建设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医院、学校等非企业性质的除外)应当按规定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
第三条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需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一)空气化工产品生产企业在空气化工产品使用单位现场租用场地,建设远程自动控制的生产装置或者储存设施,生产空气化工产品或者储存液态、压缩的空气化工产品;通过工业管道向使用单位提供空气化工产品的无人值守生产和供应模式的;(二)在气体充装过程中不使用汽化装置,也没有物质形态变化的。
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并负责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上述规定以外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第五条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书;(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四)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五)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建企业提交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六)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证明文件;(八)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制件);(九)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十)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十一)新建企业的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十二)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救援人员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的清单。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安监总危化〔2007〕255号)
安监总危化〔2007〕25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安全评价机构: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以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范和指导全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编制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可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下载),自2008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试行期满前将修订公布正式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08年1月1日前,已经编制但尚未作为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材料提交给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报告,请按照本通知要求修改和完善。
二、请将本通知转发给辖区内(或者所属)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企业,从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以及有关安全评价机构。
在试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函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危化司,并提出修改意见及其理由。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1 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安全生产标准《安全评价通则》(AQ8001)、《安全预评价导则》(AQ8002)、《安全验收评价导则》(AQ8003),制定本细则。
2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
建设单位也可以根据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实际需要,参照本细则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3术语和定义3.1 化学品指各种化学元素、由元素组成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包括天然的或者人造的。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8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已经2006年8月1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李毅中二○○六年九月二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其安全许可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其辅助的储存,城镇燃气辅助的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是指建设项目设立(审批、核准、备案)前的安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实施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许可的,不得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二)中央企业投资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确定和公布本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第五条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可以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委托其他行政部门实施。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方案备案管理细则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方案备案管理细则一、前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是指规模较大的生产、储存、使用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该类企业具有较高的安全风险。
为了实现对该类企业的科学管理,保障安全生产,中国政府制定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方案备案管理细则》(简称《细则》),以确保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在投产前、试生产过程中和运行期间的安全。
二、安全许可管理《细则》规定,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原有企业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简称“安全许可”)均为必需。
安全许可管理流程如下:1. 企业申报安全许可。
2. 由当地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受理申请,组织评审,并通知企业进行补正。
3. 企业补充完整材料后,政府安全监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编写现场检查报告。
4. 企业按照评审意见整改不合格项,修正申请材料。
5. 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对企业的安全许可申请作出许可或否决决定。
安全许可审批工作应遵循公开、透明、效率高的原则。
当地政府安全监管部门首先应该公布安全许可的申请材料、专家评审,让公众了解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风险。
三、试生产方案备案管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进入试生产阶段前,需要编制《危险化学品试生产方案》并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试生产方案编制应当符合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和危险化学品规划、安全许可标准要求。
试生产方案备案管理流程如下:1. 企业向当地政府安全监管部门递交试生产方案。
2. 政府安全监管部门按照相关标准对试生产方案进行评审。
3. 企业根据评审意见修改试生产方案。
4. 企业提交修改后的试生产方案和相关材料至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5. 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备案情况公示。
在试生产期间,企业应按照试生产方案进行试生产,并接受政府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四、总结《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方案备案管理细则》的制定,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提出了明确的标准和要求。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8号令)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8号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8号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已经2006年8月1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李毅中二○○六年九月二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其安全许可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其辅助的储存,城镇燃气辅助的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是指建设项目设立(审批、核准、备案)前的安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实施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许可的,不得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二)中央企业投资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确定和公布本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性、易燃、易爆、腐蚀和放射性等性质的化学物质,其生产过程需要高度的注意与控制,以确保安全生产。
为了管理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并保障安全生产,我国实施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下面,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细则进行详细阐述。
一、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机构
二、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三、许可证的有效期和使用条件
四、许可证的内容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包含企业的基本信息、许可证编号、许可证有效期、许可证持有人的名称、危险品种类和数量、安全管理制度等内容。
此外,还需要标明生产企业的危险品储存、运输和销售等环节的管理要求,以确保从生产到销售的全过程的安全。
许可证上还应印有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志,以便于辨别合法持证的企业。
五、许可证的监管和执法
六、许可证的更新和注销
以上就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该细则的实施对于保障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减少事故的发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同时,企业自身应加强安全管理,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遵守法律法规要求。
只有充分重视和实施安全生产,才能保障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11.23•【字号】津安监管三[2011]79号•【施行日期】201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津安监管三〔2011〕79号)各区县安全监管局、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我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依法规范许可程序,提高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准入门槛,市安全监管局结合天津市实际,编制了《天津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人:杨昭联系电话:28208722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天津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管工作,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4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适用本细则。
冶金、轻工等非化工企业为生产经营活动配套建设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医院、学校等非企业性质的除外)应当按规定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
第三条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需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一)空气化工产品生产企业在空气化工产品使用单位现场租用场地,建设远程自动控制的生产装置或者储存设施,生产空气化工产品或者储存液态、压缩的空气化工产品;通过工业管道向使用单位提供空气化工产品的无人值守生产和供应模式的;(二)在气体充装过程中不使用汽化装置,也没有物质形态变化的。
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的意见
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5.26•【字号】津安监管三〔2014〕33号•【施行日期】2014.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市安全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的意见津安监管三〔2014〕33号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及有关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3年5月1日起公布施行,其相关配套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2013年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以下简称《行业目录》)、《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年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2013年第9号,以下简称《数量标准》)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文书和许可证样式及说明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3〕53号)均已公布施行,为贯彻落实《办法》要求,做好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市安全监管局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适用范围(一)列入《行业目录》、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数量标准》要求的化工企业,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
(二)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化工企业,按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需再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三)使用危险化学品仅作为燃料的企业,不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
二、审批权限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区县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一)市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监督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二)区县安全监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管理,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最新版本大家看过了吗?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欢迎阅读!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害只要分类理化危险、健康危险、环境危害。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第四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天津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天津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目录1天津市人民政府令2第一章总则3第二章监督管理4第三章5第四章6第五章7第六章法律责任8第七章附则1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天津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已于xx年8月20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xx二○○八年九月四日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应当遵守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定期公布的目录执行。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依法进行事故责任追究。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和应急救援等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办法。
公安、质监、环保、工商、交通、铁路、民航、海事、卫生、邮政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相关活动。
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3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六条本市对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监督管理实行按行为属地管理原则。
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等经济功能区依法对发生在其辖区内的上述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本市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10天津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共五则)
10天津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共五则)第一篇:10 天津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天津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行为,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或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其安全许可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其辅助的储存,城镇燃气辅助的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依托现有企业生产、储存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保证配套的现有企业生产、储存条件的改造与建设项目的建设同步进行。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是指建设项目设立(审批、核准、备案)阶段的安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分级负责实施(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
未经安全许可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二)中央企业投资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五条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全监管局)指导、监督全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一)建设项目总投资在(或相当于)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0万元)的;(二)跨区(县)的;(三)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9.04•【字号】津安监管法〔2013〕64号•【施行日期】201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安全监管局:为切实加强我市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市安全监管局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现将《天津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9月4日附件:1.天津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备案申请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备案告知书、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备案告知书附件1天津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市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证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管辖区域内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依照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控制、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与消除事故影响所采用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由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具有较高的危险性和风险性,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实施了严格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是指导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获得和使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规定。
二、申请条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方可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1.具备相应的生产设施和设备,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技术标准;2.知晓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险性和安全生产措施,能够进行安全操作和管理;3.具备从业人员,其中包括至少一名经过相关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建立了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突发事件。
三、申请流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需要按照以下流程进行:1.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企业需要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生产设施和设备的安全性评估报告、从业人员的资质证书等;2.审核申请材料: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评估,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3.现场核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将组织专业人员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核查,确认企业的生产设施、设备和操作过程是否符合安全要求;4.安全生产培训:申请企业的从业人员需要接受安全生产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关的安全操作知识和技能;5.颁发许可证:经过审核和核查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将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给符合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四、许可证的有效期和管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为三年,许可证的管理方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定期检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将定期对持证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确保企业在有效期内一直符合安全生产要求;2.不定期检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还将不定期对持证企业进行抽查,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以防范企业在定期检查之外发生的安全隐患;3.备案管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还会将持证企业的安全生产信息进行备案管理,为其他相关单位和部门提供查询和参考。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6.12•【字号】津安监管三〔2012〕34号•【施行日期】2012.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关于印发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县安全监管局,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为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见附件1),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我局研究制定了《关于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见附件2),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宣贯工作。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附件: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2.关于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附件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9月2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文书的通知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文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10.30•【字号】津安监管三〔2012〕71号•【施行日期】2012.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文书的通知各区县安全监管局、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的有关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下发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文书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2]132号,见附件),自2012年10月15日起使用,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执行。
2012年10月3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文书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2〕1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的有关规定,我局编制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书》、《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受理通知书》、《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文件资料补正告知书》、《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意见书》、《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申请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书》等10类共17种文书的格式和内容要求(请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下载),自2012年10月15日起使用。
现印发给你们,请自行印制,并通知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单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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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行为,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或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其安全许可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其辅助的储存,城镇燃气辅助的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依托现有企业生产、储存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保证配套的现有企业生产、储存条件的改造与建设项目的建设同步进行。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是指建设项目设立(审批、核准、备案)阶段的安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分级负责实施(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
未经安全许可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二)中央企业投资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五条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全监管局)指导、监督全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一)建设项目总投资在(或相当于)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0万元)的;(二)跨区(县)的;(三)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六条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负责辖区内除本实施细则第四、五条规定以外的其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
第二章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第七条建设项目选址时,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具有安全技术能力的中介服务组织(安全评价机构或其他安全中介组织)或自主组织专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的下列安全条件进行论证,并单独形成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一)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对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的影响;(二)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对建设项目的影响;(三)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的影响。
第八条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前,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国家及天津市的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
下列建设项目应当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天津市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三)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四)跨省、直辖市的;(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市安全监管局有特别要求的。
第九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并对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负责。
第十条建设项目设立前,建设单位应当向与本实施细则第四、五、六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一式3份,电子版1份);(二)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复印件);(三)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四)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建设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建设单位可不提交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但安全条件论证报告有关内容应在安全评价报告中加以论证,作为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依据。
第十一条对受理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委托安全中介机构组织成立专家组,对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专家组认为必要时(如建设项目危险性较大或采用新的工艺技术),应当进行实地核查或到技术提供方进行现场核查。
负责审查的人员及专家应当对建设项目安全可靠性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提出书面的审查意见。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对负责审查人员及专家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设立的安全审查决定,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
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设立申请文件、资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审查不予通过:(一)建设项目涉及危险、有害因素未全面分析、辨识的;(二)建设项目涉及危险、有害程度分析、判断不准确的;(三)未进行安全条件论证或者论证不充分的;(四)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未确定的;(五)安全设施的对策与建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标准要求的;(六)未选择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七)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第十三条对安全审查未通过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变更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已经通过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变更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一)建设项目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发生变化的;(二)变更建设地址的;(三)变更主要装置、设备、设施平面布置的;(四)变更生产工艺、技术或主要装置、设备、设施的;(五)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品种、类别、数量超出原审查范围的。
第三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二)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三)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采纳情况说明;(四)采用的安全设施和措施;(五)可能出现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六)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七)安全设施投资概算;(八)结论和建议。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全部完成后,向与本实施细则第四、五、六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申请书(一式3份,电子版1份);(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复印件);(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四)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总平面图等;(五)审查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建设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将安全设施设计资料与设立安全审查资料一并提供给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由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一并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六条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委托安全中介机构组织成立专家组,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
负责审查的人员及专家应当于20个工作日内,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对负责审查的有关人员及专家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决定,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不予通过:(一)未经过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或者经安全审查未通过的;(二)未选择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三)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强制性规定进行设计的;(四)对未采纳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
对已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一)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二)在施工期间有重大变更或重新设计的。
第四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第十九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二)施工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三)安全设施及其原材料检验、检测情况;(四)主要装置、设施的施工质量控制情况。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并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试生产(使用)方案。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应包括下列有关安全生产的内容:(一)建设项目施工完成情况;(二)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和设计能力;(三)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四)采取的安全措施;(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试生产(使用)起止日期。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前,应当制订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安全规程,对相关作业人员开展岗前培训教育,组织开展岗位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同时应将经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认可的试生产(使用)方案报送与本实施细则第四、五、六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在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同时进行试生产(使用)。
原则上试生产(使用)期不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由建设单位向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延期,经批准后方可延长试生产(使用)期,但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