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税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税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4.27•【字号】桂地税发[2007]148号•【施行日期】200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税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桂地税发[2007]148号2007年4月27日)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税公开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自治区地税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税公开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公开工作效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65号)、《关于深入开展政务公开的意见》(国税发[2006]69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6]172号)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办税公开,是指地税机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充分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提高纳税人办税效率、规范税收管理权力运行,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税收法律救济的过程中,以适当的方式,向纳税人全面、准确公开相关涉税事项和具体规定的政务服务行为。
第三条全区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基本准则,依法、全面、及时的开展办税公开,务求实效。
除涉及国家机密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外的涉税事项和具体规定,都应当向纳税人公开。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部门职责第四条县级以上地税机关应设置本单位的办税公开办公室。
办税公开办公室负责人由本级地税机关负责人指定;办公室成员由负责宣传、税政、法规、征收管理、纳税服务工作的部门负责人组成。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宣传材料的通知【法规类别】个人所得税【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1.08.15【实施日期】2011.08.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宣传材料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宣传工作,确保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顺利施行,自治区地税局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配套政策,结合国家税务总局的宣传口径和广西的实际,编制了《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宣传材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做好宣传工作。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五日新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宣传材料(二〇一一年八月)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高票表决(赞成134票,反对6票,弃权11票,未投2票)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作了相应修改。
同日,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48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7月19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600号国务院令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与《决定》同步施行。
现就这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问题解读如下:一、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主要背景和必要性?答: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施行以来,在调节收入分配、组织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形势发展变化,现行个人所得税制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如采用分类税制模式,税率结构较为复杂,工薪所得税率级次过多,低档税率的级距较短,难以充分体现公平负担的原则等。
其中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偏低,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结构不尽合理等问题较为突出。
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规定(1)(1)
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规定一、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1. 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 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 超过本通知第一条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4. 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二、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领取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1.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 对单位和个人在本通知实施之前开始缴付年金缴费,个人在本通知实施之后领取年金的,允许其从领取的年金中减除在本通知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且已经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就其余额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的规定征税。
在个人分期领取年金的情况下,可按本通知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缴费金额占全部缴费金额的百分比减计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减计后的余额,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的若干具体实施意见-桂国税发[2009]19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的若干具体实施意见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的若干具体实施意见(桂国税发〔2009〕190号2009年8月14日)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为了深入贯彻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精神,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开展管户清查各地要按照区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收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实施意见》(桂国税发〔2009〕130号)、《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收征管状况分析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桂国税发〔2009〕166号)的要求,在2009年第三季度开展一次税收征管户籍清查,要注意加强与工商、质检、地税、经济普查等部门的联系,利用各部门的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进行比对,防止漏征漏管户。
注意通过企业办理设立、变更、注销、外出经营等事项的税务登记,及时掌握企业总机构、境内外分支机构、境内外投资、关联关系等相关信息。
二、加强专业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的税收管理(一)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对专业市场中“前店后厂”型纳税人的行业税负分析,掌握行业经营特点,加大纳税评估力度,对纳税评估中发现涉嫌偷税的要及时移送税务稽查,稽查局要及时认真检查、核实,并将税务稽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管理部门,有效促进税源管理。
(二)加强对建材、钢材、家具、服装等行业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对定额偏低的,要依法核定和调整定额;对经营规模较大、达到建账标准的,要实行查账征收。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3.12.06•【文号】财税〔2013〕103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促进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发展,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现就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1.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超过本通知第一条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4.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3.12.27•【文号】税总发[2013]143号•【施行日期】2013.1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1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区)国家税务局: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的规定,为做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政策落实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是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重要补充,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制定实施免税、延期征税等优惠政策,加快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保险,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此次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调整,是贯彻落实《决定》要求,进一步促进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发展,优化收入分配格局,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举措。
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提升宏观站位和大局意识,充分认识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调整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周密计划,强化宣传培训,优化纳税服务,密切部门配合,完善税收征管,确保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得到有效落实。
二、加大宣传力度,提升服务水平此次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调整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
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做好政策宣传和纳税服务工作,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一是做好政策调整的对比宣传。
要积极借助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和银行、保险、基金等机构力量,通过开展媒体报导、专家访谈、答记者问等活动,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税收宣传。
《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促进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发展,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现就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1.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超过本通知第一条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4.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二、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领取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1.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07.19•【字号】桂地税发[2005]168号•【施行日期】2005.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地税发〔2005〕168号)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城区(开发区)分局、直属分局、稽查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广西地税征管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纳税评估是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资料、扣缴义务人报送的代扣代缴资料、涉税信息,按照特定的程序和方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以及纳税信用和规范程度进行综合评定,并提出日常监控和征管措施建议。
实施纳税评估对推进依法治税,切实加强税源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降低税收风险,减少税款流失,强化税收征管,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各级地税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办法》,要通过多渠道、多种方式进行广泛宣传,并按照《办法》的要求,认真开展纳税评估工作。
自治区地税局成立纳税评估领导小组,组长由蒙启华副局长担任,成员由莫树荣、王庆华、周丽琼、刘贵平、黄冠平、黄德成、裴朝伟等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刘贵平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征管处,具体负责纳税评估的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的开展。
各级地税部门也要相应成立纳税评估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征管部门,负责开展具体的纳税评估工作。
二、精心组织,分工负责纳税评估工作是一项严密、科学、复杂的系统工程,直接涉及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及其税收管理员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情况和涉税信息的掌握程度,也涉及上级税务局的征管、税政、计统、稽查等部门的业务指导,同时涉及相关部门的经济指标的信息来源。
国税函[2009]69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目录1.国税函[2009]69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负责人就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答记者问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12月10日国税函[2009]6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二、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三、对因年金设置条件导致的已经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不能归属个人的部分,其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税款=企业缴费已纳税款×(1-实际领取企业缴费/已纳税企业缴费的累计额)参加年金计划的个人在办理退税时,应持居民身份证、企业以前月度申报的含有个人明细信息的《年金企业缴费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复印件、解缴税款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等资料,以及由企业出具的个人实际可领取的年金企业缴费额与已缴纳税款的年金企业缴费额的差额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予以退税。
四、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制度。
企业要加强与其受托人的信息传递,并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信息。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企业年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企业年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8.04.08•【字号】桂劳社发[2008]67号•【施行日期】2008.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企业年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劳社发[2008]67号)各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央驻桂及自治区直属各有关单位:企业年金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立企业年金,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有利于吸引人才,增强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
为贯彻落实《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23号,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切实推动我区企业年金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立企业年金的基本条件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生产经营正常、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集体协商机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的各类企业,可以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
二、制定企业年金方案的基本要求企业建立本企业年金制度,应当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明确参加企业年金职工范围、筹集资金方式和水平、个人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办法、基金管理方式、企业年金(含运营收益部分)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支付企业年金待遇的条件、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终(中)止缴费条件等。
在制定企业年金方案时,企业可根据职工劳动贡献、工作年限、专业技能的不同,设立不同的档次,适当拉开差距,特别是要向业绩优、贡献大的职工和技术骨干及专业人才进行倾斜。
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人事天地》
【年(卷),期】2014(000)002
【摘要】为促进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发展,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2013年12月6日,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就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作通知。
【总页数】2页(P59-59,60)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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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5.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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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7.19•【字号】桂地税发[2006]208号•【施行日期】2006.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地税发〔2006〕208号)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健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体系,强化代扣代缴各项制度的落实各级地税机关要从健全代扣代缴网络入手,不断强化代扣代缴各项制度的落实。
督促扣缴义务人按规定设立代扣代缴税款帐簿,正确反映个人所得税的扣缴情况,提高代扣代缴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自觉性。
一是要不折不扣地继续贯彻现有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办法,并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完善提高;二是要加强对扣缴义务人的宣传,对重点扣缴单位进行业务培训,使其明确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三是要及时与扣缴义务人建立代扣代缴关系,发放代扣代缴税款证书;四是积极推进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充分利用电子表格形式采集代扣代缴明细资料,对每个扣缴义务人建立征管档案;五是要加强对扣缴单位代扣代缴情况的检查,特别是对重点行业、长期零申报单位的检查。
对查出的问题严格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建立重点税源监控体系,强化对独立纳税人的征收管理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重点纳税人、独立纳税人的税源监控,以了解和掌握纳税人涉税信息为前提,以建立个人收入档案为目标,区分不同类型的纳税人,采取不同的管理方法,多管齐下,实行综合管理。
一是要结合当地实际,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制定一些分行业的单项管理办法,细化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强化征管。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推广应用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推广应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12.11•【字号】桂地税发[2006]346号•【施行日期】2006.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推广应用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地税发〔2006〕346号)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根据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部署,按照金税工程(三期)建设的指导原则和一体化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组织开发了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
该系统包括扣缴义务人使用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子系统(以下简称代扣代缴系统)和税务机关使用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管理子系统(简称基础信息管理系统)。
目前,该系统已经结束了试点运行,并通过了国家税务总局组织的验收,从2006年11月1日起,向全国各级地方税务局推广应用。
为了确保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在我区的推广应用,现提出我区推广应用工作方案:一、目的通过推广全国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在我区逐步建立和完善个人收入档案制度、代扣代缴明细账制度、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双向申报制度、与社会各部门配合的协税制度,有效加强对个人收入的全员全额管理、对高收入者的重点管理和对税源的源泉管理,全面提升我区个人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
二、目标在2007年7月底前,完成在2005年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达150万元及以上的扣缴义务人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子系统的工作,同时,基础信息管理系统同步在各级地方税务局全面推广应用,初步建立起省级集中的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
三、组织实施(一)成立领导小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领导小组由蒙启华副局长任组长,所得税处、计算机中心、征管处、办公室、财务处领导为组成。
所得税处负责组织、部署全区推广应用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培训相关业务人员,提供政策支撑以及总结反馈工作;计算机中心负责并协调全区软硬件的配备、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支撑以及相关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征管处负责扣缴义务人的户籍登记管理工作;办公室全面负责对外宣传工作和向党委、政府汇报工作;财务处负责根据推广应用工作的资金需要向财政部门提出预算,保证工作经费。
政策解析-《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
5
四、财税103号文点评——个人缴费税延规定
原文: 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
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超过本通知第一条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 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 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点评:
原文: 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 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 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职业年金个人缴费 工资计税基数为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超过职工 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 税基数。
政策名称
《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 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 《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 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 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 《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 财税„2013‟103号 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 缴税(即为缴纳个税后缴费) 缴费小于当月工资税基4%:当期不缴税 缴费大于当月工资税基4%:超出部分缴税
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 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103号)
政策解析
平安养老受托管理部 2013年12月9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12.26•【字号】桂地税发[2005]284号•【施行日期】2005.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5〕284号)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城区(开发区)分局、直属局、稽查局,区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9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一、纳税人取得以前月份或年度的补发奖金(含年薪和绩效工资),一律并入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取得以前月份或年度的补发工资、薪金所得,可以选择合并计算或者分摊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选择合并计算的,补发的工资、薪金所得并入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选择分摊计算的,纳税人应对补发的工资、薪金所得的情况作出合理的解释和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批准后,按照补发的工资、薪金所得所属时期的费用扣除标准,将补发的工资、薪金所得按月分摊后,与原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适用问题。
全区各级机关、全额和差额拨款单位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年终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办发〔2004〕67号)的规定发放的年终奖励,统一适用国税发〔2005〕9号文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他奖金一律并入发放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他单位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税发〔2005〕9号文第一条规定并在同一月份内发放的,可以合并后适用国税发〔2005〕9号文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3
我国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概况
•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8年底,全国已有3.3 万户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制度,覆盖职工1038万 人,但是我国企业年金的覆盖面不高,所覆盖职 工仅占参加全国基本养老保险人数(截至2008年 底,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约1.74亿人)的 6%左右,而且从建立年金企业所属行业看,大多 集中在电力、铁路、金融、保险、通讯、煤炭、 有色金属、交通、石油天然气等高收入行业或垄 断行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 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09〕694号”解读
税政二处
2009、12、26
1
名词解释
• 企业年金——即补充养老保险,又称“第二 养老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 老保险的基础上,根据企业自身经济实力和经济 状况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是多层次养老保 险体系的组成部分,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 决策执行。
9
之前的有关规定
•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年金征收个人所 得税问题的批复》 (苏地税函[2007]220号): 企业年金不属于基本养老保险范围,根据个人所 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 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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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9〕694号”主要内容
•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 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主 要由三部分组成:
4
出台背景
• 企业年金是补充养老保险的一种主要形式, 对其征税在个人所得税政策上是明确的。但因我 国的企业年金制度起步较晚,企业年金运作复杂, 各地区、各企业差异较大,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存在较多问题一直未得到有效解决,企业和基层 税务机关常有反映。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在深入 调研的基础上,于最近研究制定了“国税函 〔2009〕694号”,主要是进一步明确企业年金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有关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国税部门代征代扣税款提退手续费审批进行调整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国税部门代征代扣税款提退手续费审批进行调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10.22•【字号】桂政办发[1998]135号•【施行日期】1998.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国税部门代征代扣税款提退手续费审批进行调整的通知(1998年10月22日桂政办发〔1998〕135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税务部门提取使用代征代扣代收税款手续费业务费若干问题的通知》(桂政发〔1997〕55号)规定,各地、市、县国税部门代征代扣税款提退手续费由财政部驻广西各地、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组负责审批。
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101号)规定,财政部派驻各地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按省设置,撤销地市一级的财政监察专员组。
为了保证国税部门代征代扣税款提退手续费工作的正常进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对财政部驻我区各地、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组负责审批各地、市、县国税部门代征代扣税款提退手续费事宜作必要的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税部门代征代扣税款提退手续费原由财政部驻各地、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组审批改为由财政部驻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审批。
二、各地、市、县国税部门按月将代征代扣税款提退手续费填制“提退手续费申报表”一式三份,并附送相关税收“入库税金明细表月报表”、“税收收入分经济类型统计月报总表(YB06)”各一份,于次月10-15日内由地、市国税部门统一上报财政部驻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批。
三、原财政部驻各地、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组在各级人民银行国库退税印鉴一律作废,改换财政部驻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印鉴。
人民银行国库凭财政部驻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批意见和开具的“收入退还书”方能退付。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收保障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收保障办法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税收保障办法》已经2013年12月5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陈武2013年12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税收保障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实施税收管理、税收协助、税收服务和税收监督等税收保障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监督,建立健全税收保障机制,按照财政管理体制保障税收工作经费。
第四条各级税务机关负责税收保障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审计、国有资产管理、商务、统计、工商、金融和政务服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税务机关做好税收保障工作。
第五条自治区税务机关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区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规划,建立税收征管信息平台,完善税收保障信息系统。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优化和调整产业结构,培植税源,保障税收增长与经济发展相协调。
第七条税收收入预算的编制和调整,应当与本行政区域的税源相适应。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经济发展实际和税源状况,科学预测税收目标,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反映重大税收增减变化因素,为财政部门编制预算提供依据。
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自2014年1
月1日起实施
佚名
【期刊名称】《人事天地》
【年(卷),期】2014(000)001
【摘要】为促进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发展,日前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优
惠政策。
《通知》规定,对单位和个人不超过规定标准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缴费,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对个人从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基金取得的投资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实际领取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总页数】1页(P60-60)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企业年金纳税递延的经济效应与福利效应
2.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递延纳税政策解读
3.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应注意哪些细节
4.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
得税递延纳税5.加快推进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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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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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
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地方税务局
【文 号】桂地税字﹝2009﹞116号
【发文日期】2009-12-22
【实施时间】2009-12-2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9﹞69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明确有关问题,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第五条中“当年每个职工月平均工资额”是指未计税企业缴费所在年度每个职工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纳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税范围的收入总额除以12个月所得的平均数。
二、当年度企业缴费未计税部分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一)先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确定的每个职工月平均工资额来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每个职工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纳入个人账户未计税的企业缴费×;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三、主管地税机关应通知企业做好自查工作,自查工作于2010年3月底前结束。
纳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属于个人年所得的内容,各级地税机关要将此项工作与2009年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结合起来。
自查工作情况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情况一并上报。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