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司法考试辅导:证据证明效力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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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争议中证据的证明力如何评判

法律争议中证据的证明力如何评判

法律争议中证据的证明力如何评判在法律的世界里,证据就如同照亮事实真相的明灯,而证明力则是衡量这盏明灯亮度的关键指标。

当面对纷繁复杂的法律争议时,准确评判证据的证明力至关重要。

它不仅决定着案件的走向,更直接影响着当事人的权益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那么,究竟如何评判证据的证明力呢?这并非一个简单的问题,而是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

首先,证据的来源和获取方式是一个重要的考量点。

如果一份证据是通过合法、正当的途径获取的,那么它的可信度和证明力往往相对较高。

例如,通过依法进行的调查、勘验、搜查等程序所获得的证据,通常更能被法庭所认可。

相反,如果证据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如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那么这样的证据很可能会被排除在法庭之外,因为其来源的不正当性会严重削弱其证明力。

证据的客观性也是评判证明力的关键因素之一。

客观真实的证据能够更准确地反映案件的事实情况。

比如,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相较于证人证言等言辞证据,往往具有更高的客观性。

因为实物证据不太容易受到人的主观因素影响,更能稳定地呈现案件的相关信息。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言辞证据就没有价值,只是在评判其证明力时,需要更加谨慎,充分考虑证人的感知能力、记忆能力、表达能力以及与案件的利害关系等因素。

证据的关联性同样不可或缺。

一份证据只有与案件的待证事实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联系,才有资格成为定案的依据。

例如,在一个盗窃案件中,嫌疑人在作案现场留下的指纹就与案件具有高度的关联性,能够有力地证明其可能参与了犯罪。

而如果一份证据与案件毫无关联,无论其看起来多么真实可信,都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证据的完整性也会对证明力产生影响。

完整的证据链条能够更全面、系统地揭示案件的真相。

如果只有孤立的证据,而无法形成相互印证的证据体系,那么其证明力可能会大打折扣。

比如,在一个交通事故纠纷中,仅有事故现场的照片,而没有相关的事故报告、证人证言、车辆检测报告等,就很难仅凭这些照片确定事故的责任和赔偿问题。

2013年司法考试真题及解析带解析

2013年司法考试真题及解析带解析
B. 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法院可以指定鉴定部门鉴定,仲裁庭也可以指定鉴定部门鉴定
C. 当事人在诉讼中或仲裁中达成和解协议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制作判决书,仲裁庭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制作裁决书
D. 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判(裁)决理由的,法院可以在判决书中不予写明,仲裁庭也可以在裁决书中不予写明
C. 丙应当承担甲小孩的医疗费
D. 乙和丁对甲小孩的医疗费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A
20、工程师王某在甲公司的职责是研发电脑鼠标。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 王某利用业余时间研发的新鼠标的专利申请权属于甲公司
B. 如王某没有利用甲公司物质技术条件研发出新鼠标,其专利申请权属于王某
C. 王某主要利用了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研发出新型手机,其专利申请权属于王某
B. 丙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向甲公司追偿,也可要求丁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C. 乙银行可以要求戊或者己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D. 戊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甲公司追偿,也可要求己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正确答案】:A,B,C
16、关于反诉,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 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该法院对反诉所涉及的案件也享有管辖权
【正确答案】:D
12、甲参加乙旅行社组织的沙漠一日游,乙旅行社为此向红星保险公司购买了旅行社责任保险。丙客运公司受乙旅行社之托,将甲运送至沙漠,丙公司为此向白云保险公司购买了承运人责任保险。丙公司在运送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甲死亡,丙公司负事故全责。甲的继承人为丁。在通常情形下,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 应承担该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
B. 可以从事与企业总部相竞争的业务
C. 可以将自己的货物直接出卖给分支机构

行政诉讼中证据证明效力的比较

行政诉讼中证据证明效力的比较

行政诉讼中证据证明效力的比较随着社会的发展,恶意侵权案件与行政不当行为增多,行政诉讼显得越来越重要。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证明效力是关键问题之一,对于当事人的胜诉与否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本文将对行政诉讼中证据证明效力的比较进行探究。

一、证据的类型在行政诉讼中,证据主要分为书证、证人证言、鉴定、勘验、视听资料等类型。

其中最常见的是书证,如公文、通知、函件、合同、票据等。

证人证言主要是指证人对于案件事实的口述,鉴定则是指相对于某些专业领域事实进行鉴定,并由专家出具鉴定报告。

勘验指的是法院对案件相关场所或设施等进行现场勘验,视听资料则包括录像、录音、照片等。

二、证据的证明效力证据证明效力是指证据的证明力量和证明能力,是检验证据权威性的标准。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证明效力可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两种形式。

1、直接证据直接证据指的是证据本身直接证明案件相关事实的证据。

例如书证中包含有案件相关事实的文件,或证人直接目睹了案件中涉及的行为,直接证实涉及的事实问题的证据被称为直接证据。

直接证据成立后,证明力量强大,直接证明案件涉及的事实问题的真实情况。

在行政诉讼中,直接证据在证明案件事实上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2、间接证据间接证据指的是不存在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但从其他已经证实的事实中推出案件事实的证据。

例如,某个对象存在于特定地点中,没有直接证据可以证明此案件存在,但可以通过其他证据证实其在特定地点中存在,例如视听资料、勘验等间接证据。

在行政诉讼中,间接证据因证据权威性较低,证明力量不及直接证据,不具有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强大力量,但在证明仲裁过程中,也是有着相当重要的作用。

三、证据的收集和展示1、证据的收集当当事人收到诉讼文书后,应当根据案件事实,及时搜集证据,获取相关的书证资料,收集证人证言或其他视听资料。

搜集证据的过程,要注意时效性和真实性,以确保诉讼证据的具体相关性。

2、证据的展示证据收集完毕后,当事人应将证据递交给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法院。

2013司考法条串讲民诉讲义——证据类型与证明对象

2013司考法条串讲民诉讲义——证据类型与证明对象

2013司考法条串讲民诉讲义——证据类型与证明对象(一)证据的属性1、真实性2、合法性3、关联性(二)证据的法定分类1.七种证据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既是证据种类又是保全的方式)2.法定证据种类的判定证据法定种类的判断,一定要根据具体的待征事实来进行分析。

(三)证据的理论分类1.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区分标准:是否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即是否为第一手证据)。

2.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区分标准:是否能够单独说明案件主要事实。

3、言辞证据与实物证据区分标准:证据的表现形态是否为自然人的主观判断。

4、本证与反证区分标准:证明目的本证,是指能够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即是能支持诉讼中一方的事实主张成立,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

反证,则是指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不存在的证据。

反证对对方当事人的主张起否定性作用。

(四)证人问题1.证人资格2.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1)申请时间与方式: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当事人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2)费用承担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

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法律敎育网编辑整理在再审程序中,如果因3.证人出庭作证的例外(1)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2)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4)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五)鉴定结论与申请鉴定1.鉴定的启动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

2.鉴定机构和人员的确定(1)法院决定鉴定的,法院确定(2)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民诉 证明力与证明能力的对比表格

民诉 证明力与证明能力的对比表格

一、证明力与证明能力的概念及区别证明力是指证据能够在法庭上对事实予以证实的程度。

证据的证明力强弱取决于其本身的可信度和说服力,一般由法官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和法律规定进行判断。

而证明能力则是指证据能否有效地用于证明某一特定事实,即证据对特定事实的证明功能。

证明力是客观的,而证明能力是主观的。

证据的证明力高并不意味着它一定具有很强的证明能力,反之亦然。

二、证据种类及其证明力与证明能力对比1. 书证书证的证明力较强,一般来说,书证公证和经过认证的书证的证明力更强。

但是,在证明能力方面,书证只能证明其载明的事实,对于其他事实的证明能力较弱。

2. 口供口供的证明力较弱,容易受到证人信誉、作伪动机等因素影响。

在证明能力方面,口供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对某些事实进行有效证明,但也存在证明能力较弱的情况。

3. 物证物证作为客观存在的物品,其证明力较强。

但在证明能力方面,物证只能证明其自身的存在和状态,对于其他事实的证明能力相对较弱。

4. 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在证明力和证明能力上都具有较高的地位,因为鉴定人根据专业知识对相关事实进行鉴定,其证明力和证明能力较强。

5. 视听资料视听资料的证明力和证明能力受到技术手段和制作过程的影响,一般情况下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和证明能力。

6.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和证明能力取决于证人的信誉和作证情况,一般具有较高的证明能力,但也存在证明力较弱的情况。

三、证明力与证明能力的分析及应用1. 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明能力在民事诉讼中起着重要作用,法官根据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明能力来判断事实的真伪和相关责任。

2. 在举证责任上,当事人应当举证证明其主张的事实,举证方应当选取证明力和证明能力较强的证据,以便更好地支持自己的主张。

3.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根据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综合考虑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明能力,做出公正裁决。

四、结论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明能力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概念,正确把握其区别及对比,有利于当事人选取更加有利于自己的证据,也有利于法官准确地判断事实和责任。

【重要知识点】证据效力大小的判断-司法考试行诉法考点

【重要知识点】证据效力大小的判断-司法考试行诉法考点

【重要知识点】证据效力大小的判断司法考试行诉法考点证据效力大小的判断:在对证据进行审核认定过程中,如果发现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以下情形分别认定:(1)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2)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3)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4)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5)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6)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7)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8)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9)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法院在庭审中经过质证的证据,能够当庭认定的:应当当庭认定;不能当庭认定的,应当在合议庭合议时认定。

法庭发现当庭认定的证据有误时,应及时予以纠正。

在庭审结束前发现认定有误的,应当重新进行认定;在庭审结束后宣判前发现认定有误的,在裁判文书中予以更正并说明理由,也可以再次开庭予以认定;对有新的证据材料可能推翻已认定的证据的,应当再次开庭予以认定。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导致失败。

司法考试不仅仅是智力的考验,同时还是一个方法的较量。

煮水要不间断地持续加热,直到煮开,这样才省时、省力。

司法考试就像煮开水一样,要集中火力,一鼓作气、直到突破。

否则,不论上一年考多少分,只要没通过就都是没有烧开的水,在第二年的备考中又都得“回零”从常温开始煮,基础基本一样,如果在第二年不加倍努力,仍然会“烧不开”。

司法考试辅导之民事诉讼证据

司法考试辅导之民事诉讼证据

司法考试辅导之民事诉讼证据一、证据种类(一)书证、物证、视听资料(注意三者的区别)书证:指用文字、符号、图案等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

物证:指用自己存在的外部形态、质量、规格、特殊标记等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

视听资料:指用录音、录像或者其他信息保存手段记录下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

比如录音资料、录像资料,电脑储存的资料(电脑软盘等),电视监控资料,胶片中记录的资料、X光片等。

注意:视听资料的取得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侵害被录者合法权益,即可用。

(二)证人证言证人是了解案件事实的人,他本人不是当事人,也不是代理人,也不是法官,那么,他把他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院做出叙述。

这个人就是证人。

他所陈述的事实是证言。

证人证言是民事诉讼当中比较常用的一种证据。

考生应该把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掌握。

1.关于证人的身份。

证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2.自然人作证人的条件。

条件是能够正确表达意志,即有陈述能力。

3.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与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三)自认1.自认的种类——明示的和默示的。

默示的自认是有条件的。

对于默示的,法官要行使示明权,再追问一下。

如果被告还是既不承认也不否认,视为默示的自认。

2.自认的效力——免除主张自认事实的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但涉及身份关系的除外。

3.对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但如果涉及到国家利益、社会共同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

4.自认的撤回——时间是法庭辩论终结前,条件是证明受到威胁或出于重大误解。

5.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自认。

二、举证责任分配(一)举证责任分配的理论1.待证事实分类说即依据待证事实的特点来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证据的证明与认定

证据的证明与认定

证据的证明与认定在司法领域中,证据的证明与认定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证据的证明是指将证据提供给法庭或者仲裁机构,以使其接受和认可。

证据的认定则是指法庭或者仲裁机构对所提供的证据进行评估和判断,并以此作为审判的根据。

本文将探讨证据的证明与认定的基本原则、方法和问题。

一、证据的证明对于当事人而言,通过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是非常重要的。

下面将介绍一些证据的证明原则和基本方法。

1. 证据的充分性和合法性证据的充分性是指证据的数量和质量能够充分支持当事人的主张。

当事人应该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立场,并确保证据的来源合法可靠。

2. 证据的完整性在提供证据时,应该尽量保证证据的完整性。

即使其中一部分证据无法提供,也要确保其他证据足够完整,以充分证明自己的主张。

3. 证人证言和专家意见证人证言和专家意见在证明案件事实和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

证人证言应该客观准确,没有虚假和误导性的内容。

专家意见应该是专业可靠的,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二、证据的认定证据的认定是司法机构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评估,以确定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以下是一些证据认定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1. 证据的独立性和相互印证证据的独立性是指不同证据之间应该相互印证,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当多个证据之间互相支持和印证,能够增加证据的力度和可信度。

2. 证据的权威性和可靠性权威性和可靠性是评估证据真实性和可信度的重要标准。

证据的权威性是指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和可信度,如政府机构、专业机构等。

可靠性是指证据内容的可信度和一致性。

3. 证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证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是通过判断证据的来源和采集方式来评估证据的有效性。

当证据的获得方式符合法律规定,并且不违反相关规定时,证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更高。

三、证据的问题与挑战在证据的证明与认定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和挑战。

下面列举了一些常见的问题,并提供了相应的解决方法。

1. 证据的缺失或丢失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能无法提供全部的证据,或者证据在提交过程中丢失。

宜宾律师:证据效力和证明效力有何区别

宜宾律师:证据效力和证明效力有何区别

宜宾律师:证据效⼒和证明效⼒有何区别
证据效⼒和证明效⼒有何区别
证据效⼒和证明效⼒是证据法上的重要概念,主要源于⼤陆法的概念。

证据效⼒,⼜称证据资格、证据能⼒,是指在法庭审理中为证明案件事实⽽得以作为证据使⽤的资格;证明效⼒(《⾏政证据规定》采⽤此表述),也称证明⼒(《民事证据规定》采⽤此表述)或证据⼒,即证据的价值,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的是否具有证明作⽤和作⽤的程度。

证据效⼒是证明效⼒的基础,没有证据效⼒,也就⽆从谈起证明效⼒,⽽证明效⼒⼜是对有证据效⼒的证据的证明作⽤⼤⼩的量化。

如果⽤“三性”的概念衡量,证据效⼒的主要内容是证据的关联性与合法性;证明效⼒的主要内容是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价值。

同时具备关联性、合法性的证据材料即为具有证据效⼒的证据;反之,不具备关联性或合法性的证据材料,则不具有证据效⼒,不能作为证据使⽤。

什么是证据,什么样的证据更有效力

什么是证据,什么样的证据更有效力

什么是证据,什么样的证据更有效⼒不论什么诉讼,关键都在于证据,证据⼀般是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那什么是证据,什么样的证据更有效⼒?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什么是证据?证据是指⼈民法院审理案件时,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是⼈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证⾔、当事⼈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

在民事、经济诉讼中,当事⼈负有举证责任,只有提出确实、充分的有利于⾃⼰的证据,⽅能打赢官司。

因此,当事⼈必须树⽴很强的证据意识。

什么样的证据更有效⼒有数个证据材料证明同⼀事实时,法院就要判定其证明⼒的强弱,⼀般遵循以下规则: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书证的证明⼒⼀般⼤于其他书证;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般⼤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证⾔;原始证据的证明⼒⼀般⼤于传来证据的证明⼒;直接证据的证明⼒⼀般⼤于间接证据的证明⼒;证⼈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有利的证⾔,其证明⼒⼀般⼩于其他证⼈证⾔。

当有数个证据材料时,就存在证明⼒强弱的问题。

判断数个证据的效⼒强弱应注意以下⼏种情况:(1)物证、历史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般⾼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证⾔;(2)证⼈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有利的证⾔,其证明⼒低于其他证⼈证⾔;(3)原始证据的证明⼒⼤于传来证据;(4)有证据证明持有证据的⼀⽅当事⼈⽆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当事⼈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可推定该主张成⽴;(5)⼀⽅当事⼈提出的证据,对⽅认可或不予反驳的,可以确认其证明⼒;(6)⼀⽅当事⼈提出的证据,对⽅举不出相应证据反驳的,可以综合全案情况对该证据予以认定。

⼆、当事⼈对⾃⼰的诉讼主张应提供哪些证据?根据法律规定,当事⼈对⾃⼰提出的主张需要提供下列证据加以证明:(1)当事⼈主张的法律事实,应当从法律事实是否存在、何时发⽣或怎样发⽣以及产⽣的原因等⽅⾯着⼿;(2)当事⼈主张的程序上的事实,即《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变更和消灭的事实;(3)当事⼈之间法律关系和民事权益争议的事实;(4)能够作为定案根据的事实;(5)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打官司时候提供的证据证明力比较

打官司时候提供的证据证明力比较

打官司时候提供的证据证明力比较打官司的时候经常出现这种情况,对于同一个案件事实存在多个证据来证明它,而这些证据的证明力肯定是不一样的。

通常这些证据有的是原告提供的,有的是被告提供的。

哪些证据的证明力更强,哪个证据的证明力更弱,与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息息相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民事证据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此处的社会团体应当是有限的,因为在我国社会团体的类型很多,有很多纯粹的民间社会团体并不依法享有一定职权,其制作的公文书证并不比其他书证更有有更强的证明力。

2、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这里主要赋予了物证比一般的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更强的证明力。

另外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这些证据材料因为经过公家的手,所以法律赋予了它们较强的证明力。

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所谓原始证据又称原生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从原始出处获取的第一手证明资料。

原始证据是在案件事实的直接作用和影响下形成的,如在犯罪现场遗留的作案工具,与案件有关的各种文书原件,被害人的陈述等。

传来证据是指经过复制、转抄、转述等中间环节的证据,并非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者原始出处,而是经过转手的第二手资料。

如各种物证和视听资料的复制品、各种书证的抄件、复印件、副本、从他人处听到的情况等。

我们很容易想到证据材料经过转手次数越多失真的可能性越大所以经过转手传来的证据去证明力要小于原始证据。

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大于间接证据。

所谓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直接的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而凡是不能单独直接证明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则是间接证据。

这里有一个观念词要解释一下就是主要事实。

所谓主要事实通常指的是案件中的关键性事实。

证明书的证据力和司法认可

证明书的证据力和司法认可

证明书的证据力和司法认可一、引言证明书作为一种常见的证据形式,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就证明书的证据力和司法认可进行探讨和分析。

二、证明书的定义和特点证明书是指由有关机关、组织或个人出具的,用于证明某一特定事实、情况或关系的书面文件。

证明书通常具有下列特点:1. 正式性:证明书需要按照一定的格式和程序进行发表,以确保其可信度和有效性;2. 事实性:证明书通常用于证明具体的事实、情况或关系,必须与实际情况相符;3. 第一身性:证明书以第一人称或第三人称形式出具,按照不同情况决定;4. 公正性:证明书需要具备公正性,不得虚假或失实。

三、证明书的证据力1. 证明书作为书面证据,具有一定的证据力。

它能够通过相关事实和证据证明特定情况的真实性,因而在司法审判中被法官重视;2. 证明书可以证明事实的发生、权利的产生和行使等,具有较高的价值和可信度;3. 证明书在证明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可以通过其他证据进行补充,以提高证据的效力和可信度;4. 证明书的证据力和可信度会受到证明人的可信度、证明事实的真实性等因素的影响。

在判断证明书的证据力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四、证明书的司法认可1. 证明书在司法审判中享有一定的司法认可度。

司法机关通常会将证明书作为参考依据,用于审理案件、确定事实和认定权利关系;2. 司法认可的程度会因证明书的来源、真实性和公正性等因素而有所差别。

来自公正、权威机构的证明书通常获得更高程度的司法认可;3. 司法机关在认可证明书时,会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

如果发现证明书存在虚假或失实情况,法院将不予采纳或对其效力进行调整;4. 证明书的证据力与司法认可度相辅相成。

证明书越具备真实性、公正性和权威性,司法机关越愿意承认和采纳其中的证据价值。

五、结论证明书作为一种常见的证据形式,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一定的证据力和司法认可度。

然而,为了充分发挥证明书的效力,需要确保证明书的真实性和公正性,并综合考量其他证据,以形成全面、积极的证明效果。

法考备考证据法解读

法考备考证据法解读

法考备考证据法解读在法学领域中,证据法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它承载着对案件真相的追求和正义的实现。

对于那些准备参加法考的学生来说,熟悉和理解证据法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对法考备考中的证据法进行一些解读,帮助考生更好地应对相关考题。

一、证据的定义和分类证据是指用于证明或推断案件事实的各种材料或信息。

根据证据来源和性质的不同,可以将证据划分为两类: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指的是直接证明被证明事实的存在或内容,如目击证人的证言、书证等。

间接证据则是通过推理或推断来证明被证明事实的存在或内容,如见证证人的证言、鉴定结论等。

二、证据的收集和保全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需要积极收集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证据的收集方法多种多样,包括询问、调查、鉴定、勘验等。

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当事人需要注意保护证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以防止证据被篡改或损坏。

为了确保证据的保全,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等。

此外,当事人还可以申请质证证据,请求法院对证据进行鉴定或勘验,以增强证据的可信度和效力。

三、证据的举证责任与证明力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需要对所提出的事实进行举证。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原告应对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被告应对反驳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或反驳对方的主张。

另一方面,证据的证明力也是评价证据价值的一个重要指标。

根据法律的规定,证据的证明力分为充分性和等同性。

充分性是指证据能够证明起证据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同性是指证据的证明力足以推翻相反证据和质证。

四、非法证据的排除在法律上,非法证据是指以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或违反法定程序的证据。

非法证据在法庭上是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的,法院应予以排除。

然而,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也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况。

例如,在紧急情况下获得的非法证据可作为证据使用,但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其合理性和必要性。

五、证据的价值评估在法庭上,法官需要对提交的证据进行评估,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证据的种类和效力如何认定

证据的种类和效力如何认定

证据的种类和效力如何认定在法律的世界里,证据就如同拼图的碎片,通过它们的组合与拼接,才能还原出事实的真相。

然而,并非所有的证据都具有同等的分量和价值。

要准确地判断案件的是非曲直,就必须了解证据的种类以及它们的效力认定方式。

证据的种类繁多,常见的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或者其他物品。

比如合同、借条、遗嘱等。

书证的效力通常取决于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如果一份书证是伪造的或者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那么它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而且,书证所记载的内容必须与案件的争议焦点存在直接的关联,否则也难以被法庭采纳。

物证则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和痕迹。

比如凶器、作案工具、指纹、血迹等。

物证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稳定性,因为它们是直接与案件相关的实物。

但在认定物证的效力时,需要确保其来源的合法性和保管的规范性。

如果物证的收集过程存在违法或者保管不善导致物证被污染、损坏,那么其效力可能会受到质疑。

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证人的感知能力、记忆能力、表达能力以及与案件的利害关系都会影响证人证言的效力。

一般来说,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感知清晰、记忆准确、表达清晰的证人证言更具有可信度。

但需要注意的是,证人证言可能会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存在误记或者故意歪曲事实的可能性。

被害人陈述是被害人就自身受害情况所作的陈述。

由于被害人在案件中往往处于较为特殊的地位,可能会因为情绪、恐惧等因素影响陈述的准确性。

因此,在审查被害人陈述时,需要综合考虑其心理状态、陈述的细节以及与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情况。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他们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和解释。

但这类证据的复杂性较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会出于逃避罪责、减轻处罚等动机而作出不实的供述。

律师教你如何判断证据的证明力

律师教你如何判断证据的证明力

律师教你如何判断证据的证明力律师教你如何判断证据的证明力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据在证明案件事实方面所起的作用。

所有的证据都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但证据不同,其证明作用力的大小也有所不同,即证据证明力的强弱有所不同。

第一、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通常会确认其证明力,具体包括:(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第二、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通常可以认定其证明力。

第三、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通常会确认其证明力。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对方当事人对反驳证据认可的,可以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

第四、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通常会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通常会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

第五、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通常会予以确认,除非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

第六、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第七、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通常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除非对方当事人认可。

证据证明力、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证据证明力、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证据证明力、证据能力和证明力(2011-01-28 09:19:17)标签: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证据证明力证据效力一、证据能力(一)证据能力的概念证据能力,亦称证据资格,证明能力或者证据的适格性,它是指证据资料可以被采用为证据的资格。

民事诉讼中,用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要件事实的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

(二)我国证据能力的规则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证据能力规则主要有:1.证人资格。

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53条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2.禁止以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按照这一规定,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除非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侵害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窃听)取得的。

3.调解或者和解中的让步不具有证据能力。

为了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67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4.证据或者证人证言须接受讯问、质证。

《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47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

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二、证明力(一)证明力的概念和分类证明力,也称证据价值、证据力,它指的是证据对于案件事实有无证明作用及证明作用的大小。

要明确证明力概念,必须分清形式证明力和实质证明力。

这里以书证为例说明形式证明力和实质证明力的关系。

书证要具有证明力,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书证本身是真实的,为当事人主张的文书的制作者所作的,而不是伪造的;二是书证表达的内容是书证制作者的真实意思表示,书证所记载的内容真实可靠,与待证事实有关联性,能够证明待证事实。

证据的证明力

证据的证明力

证据的证明⼒ 证据的证明⼒,是指证据在证明案件事实⽅⾯所起的。

所有的证据都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作⽤,但证据不同,其证明作⽤⼒的⼤⼩也有所不同,即证据证明⼒的强弱有所不同。

例如,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证明⼒相⽐,直接证据的证明⼒就往往⼤于间接证据的证明⼒。

传来证据的证明⼒就弱于原始证.据的证明⼒。

证明⼒的强弱或⼤⼩常常是通过对⽴或⽭盾证据之间的⽐较显现出来的。

证据证明⼒的有⽆和⼤⼩的确定,⼀是根据法律的规定,⼀是依靠法官的判断。

根据法律的规定确定或判定证据证明⼒的有⽆和⼤⼩的原则,在诉讼法理论上被称为“法定证据原则”;证据证明⼒有⽆和⼤⼩的认定依赖于法官的⾃由判断,则被称之为“⾃由⼼证原则”,或为“⾃由⼼证原则”的基本和主要的内容。

法定证据原则发端于⽇⽿曼法,盛⾏于中世纪的意⼤利法和德国的普通法时代。

例如,当时的法律规定,当三个证⼈的证⾔⼀致时就能够证明某⼀事实的存在与否;书证的证明⼒强于⼈证。

根据法定证据原则,关于证据证明⼒有⽆和⼤⼩就必须预先在法律中加以规定,不允许法官在诉讼中根据⾃⼰的判断加以改变。

法定证据原则由于排斥了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证据的证明⼒,导致了证据运⽤中的教条主义和僵化,否定了法官的能动作⽤。

19世纪法国民事诉讼法⾸先抛弃了法定证据原则,以⾃由⼼证取⽽代之,以后⼤陆法系各国也相继采⽤了⾃由⼼证原则。

根据⾃由⼼证原则的要求,这些国家在法律修改或制定中取消了关于证据证明⼒的法律规定,允许法官在证据运⽤⽅⾯凭⾃⼰的“良⼼”和“理性”⾃由地作出判断。

但奉⾏⾃由⼼证原则的国家并没有全盘否定证据证明⼒由法律规定的做法,在某些场合也规定了某些证据证明⼒的有⽆或⼤⼩。

例如,关于有⽆诉讼代理权的证明,原则上就只能以书⾯委托或⾔词笔录内容加以证明,其他证据对此没有证明⼒。

在法律有规定时,法官仍然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由认定证据的证明⼒。

我国投有明确规定采⽤⾃由⼼证原则,我国现⾏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3款规定:⼈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证明书的证据力与可信度分析

证明书的证据力与可信度分析

证明书的证据力与可信度分析一、引言证明书是一种常见的法律文件,用于证明某个事实或者某种关系的存在或发生。

在法律实践中,证明书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的证据力和可信度直接影响着法院对案件的判断结果。

本文将对证明书的证据力和可信度进行分析,并探讨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

二、证明书的定义与种类证明书是指为了证明某个事实或者某种关系的存在或发生,由特定机构、个人或者团体出具的书面文件。

常见的证明书包括合同、公证书、出生证明、结婚证书等。

这些证明书作为证据材料,被引用于诉讼程序中,以支持或反驳某种主张。

三、证明书的证据力分析证明书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一定的证据力,即能在某种程度上证明一定的事实或者关系存在。

其证据力的评判要素主要有以下几点:1.证明书的正式性正式性是指证明书的形式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或者约定的要求。

例如,合同需要符合合同法的规范要求,公证书要经过公证处合法公证等。

证明书的正式性直接影响着其证据力的认可度。

2.证明书的真实性真实性是指证明书所反映的事实或者关系是否真实存在。

法院在审查证明书时会对其真实性进行辨别,如核实证明书的签署、日期、单位、证人等内容,以确定证明书的真实性。

3.证明书的完整性完整性是指证明书所涉及的内容是否完整、清晰和一致。

证明书如果存在遗漏、模糊或者不一致的情况,可能会影响其证明力,甚至被认为是无效证据。

四、证明书的可信度分析除了证据力外,证明书的可信度也是衡量其有效性的重要因素。

可信度主要考察证明书的来源、信誉和可靠性等方面,具体包括以下几点:1.证明书的来源来源是指证明书的出具机构、个人或者团体。

一般来说,有权威性和可信度高的机构出具的证明书会被法院更倾向于认可和采纳,比如政府机关、公证处等。

2.证明书的信誉信誉是指出具证明书的机构或者个人在社会上的声誉和信任程度。

如果证明书的出具方具有良好的信誉和信任度,其证明书的可信度也相对较高。

3.证明书的可靠性可靠性是指证明书所陈述的事实或者关系是否准确、真实和可信。

三大诉讼法证据种类的比较

三大诉讼法证据种类的比较

三大诉讼法证据种类的比较1、证明责任的分配不同(1)在刑事诉讼中,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以及刑责轻重的责任由审判机关、检查机关、侦查机关承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原则上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2)行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由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承担。

(3)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是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分别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

2、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有所不同:(1)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有的证据种类。

(2)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特有的证据种类。

3、证明标准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对证明标准,我国三大诉讼法采取的术语相同,均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民事诉讼法规定“事实清楚”,行政诉讼法规定“证据确凿”,但从实质上来说,法律规定的三种诉讼的证明标准是相同的。

4、证明对象不同:(1)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主要是有关犯罪行为构成要件和量刑情节的事实。

(2)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主要是民事纠纷产生和发展的事实和民事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事实。

(3)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主要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事实。

5、证明的程序规则不同:(1)刑事诉讼特有的证明程序是侦查和审查起诉过程中的证明规则。

(2)民事诉讼特有的证明程序规则体现在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之中。

(3)行政诉讼特有的证明程序规则是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调查手机证据。

二、三大诉讼共有的证据种类是什么1、书证。

凡是用文字、符号、图画在某一物体上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可以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书证。

2、物证。

凡是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物证。

3、视听资料。

凡是利用录像、录音磁带反映出的图像和音响,或以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称为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诉讼参加人以外的其他人知道本案的有关情况,应由人民法院传唤,到庭所作的陈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陈述,称为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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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左栏的证据其证明效力优于右栏的证据
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
其他书证
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原件、原物
复制件、复制品
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
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
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
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
原始证据
传来证据
证人证言
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
单个孤立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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