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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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范文(3篇)

化工企业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范文(3篇)

化工企业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范文1、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2、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3、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禁止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5、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6、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7、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8、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化工企业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范文(2)一、背景及目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化工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其特殊的生产环境和操作风险,化工企业女职工和未成年工面临更高的安全风险和健康保护需求。

为了保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权益,维护他们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建立化工企业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制度已成为迫切的需求。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化工企业的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工和实习生。

三、保护原则1. 平等原则: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应享有与男职工和成年工相同的权益和待遇。

2. 预防原则:化工企业应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减少工作中的危害和风险。

3. 优先原则:在工作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安全和健康需得到优先保护。

4. 人文关怀原则:化工企业应提供必要的心理咨询和支持,关心员工的身心健康。

四、特殊保护措施1. 基本条件a. 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应进行入职前体检,确保其身体健康。

b. 未成年工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且不得从事危险工作。

女职工与末成年工的劳动保护范文(三篇)

女职工与末成年工的劳动保护范文(三篇)

女职工与末成年工的劳动保护范文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是劳动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为了保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权益,确保他们在工作中的安全与健康,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一系列保护措施。

本文将就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相关劳动保护措施展开论述,以期对于读者们有所启发。

一、女职工的劳动保护1. 安全保护女职工在工作过程中,享有与男职工同等的工作安全保护。

企业在组织生产过程中,应该充分考虑女职工的特殊需求,为她们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安全设备。

女职工应当配备适当的防护用品,如防护手套、防护眼镜等,确保她们的身体安全。

2. 休假制度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及产假期间,享有相应的休假权利。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怀孕期间的女职工可以享受产前休假,产假期间可以享受全薪休假。

此外,女职工还可以申请陪产假、哺乳假等特殊休假。

3. 保护隐私女职工的个人隐私应当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雇主不得擅自公开或泄露女性员工的个人隐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婚姻状况、生育计划等。

雇主还应当为女职工提供恰当的卫生间和休息室等设施,确保女性员工的隐私得到保护。

4. 平等待遇女职工应当享有平等的工作待遇。

根据《劳动法》规定,雇主不得因为女职工的性别歧视其工作报酬、职位晋升等。

企业应当设立公平的招聘、评定和晋升制度,确保女职工能够平等地参与竞争并获得应有的机会和权益。

5. 临时转岗安排女职工怀孕期间,特别是对于工作环境不利于胎儿健康发育的岗位,企业应当安排其转岗或者休假,以保护胎儿的安全。

企业可以根据女职工的工作能力和特殊需求,将其安排到适合的工作岗位上,并确保其相应的权益。

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1. 劳动保护对象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未满16周岁的人员为未成年工。

在与未成年工签订劳动合同前,雇主应核实其年龄并取得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雇主还必须为未成年工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和设备。

2. 工作时间和休息制度未成年工的工作时间应根据其年龄、体力、身心发育状况等因素进行合理确定。

天津市劳动保护条例

天津市劳动保护条例

天津市劳动保护条例颁布单位:天津市⼈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期:1996-01-10执⾏⽇期:1996-01-10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地⽅性法规⽬录第⼀章总则第⼆章⽤⼈单位义务第三章劳动场所第四章⼥职⼯和未成年⼯特殊劳动保护第五章⼯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六章劳动防护⽤品第七章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第⼋章新建、改建、扩建⼯程和新产品第九章机械、电⽓设备第⼗章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作业第⼗⼀章⾦属冶炼和轧制第⼗⼆章建筑⼯程第⼗三章车辆和船舶运输第⼗四章地质勘探和⽯油开发第⼗五章港⼝码头第⼗六章潜⽔作业第⼗七章事故调查和处理第⼗⼋章管理和监督第⼗九章法律责任第⼆⼗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加强劳动保护管理,改善劳动条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条本条例适⽤于本市⾏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以及劳动者。

第三条劳动保护⼯作必须坚持安全第⼀、预防为主的原则,实⾏企业负责、⾏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市劳动⾏政部门主管本市劳动保护⼯作。

市卫⽣⾏政部门、公安部门、综合经济管理部门、⾏业主管部门和⼈民检察院以及⼯会,依照各⾃职责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五条⽤⼈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遵守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程和标准。

第⼆章⽤⼈单位义务第六条⽤⼈单位必须执⾏国家和本市劳动保护规定和标准,劳动保护⼯作与⽣产经营⼯作应当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

第七条⽤⼈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改善劳动条件,提供确保劳动者安全和健康的作业环境。

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健康检查。

对确诊患有职业病或者从事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禁忌劳动范围的劳动者,应当及时调离岗位。

第⼋条⽤⼈单位应当建⽴健全安全⽣产责任制度、劳动保护管理制度和各⼯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劳动保护规章制度,并严格执⾏。

第九条⽤⼈单位在实⾏承包、租赁等⽅式经营时,应当把劳动保护作为承包、承租的重要内容,严格考核。

职业健康女职工及未成年工的最新保护措施

职业健康女职工及未成年工的最新保护措施

01
02
03
普及职业健康知识
社会应广泛普及职业健康 知识,提高公众对职业健 康的认知和理解。
加强媒体宣传
媒体应加强对职业健康的 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对女 职工及未成年工职业健康 的关注度。
鼓励社会监督
社会应鼓励公众对企业的 职业健康管理进行监督, 及时发现并举报违法行为 。
THANKS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工作中面临的权益问题仍然存在。为 了更好地保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权益,需要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执行力度,提高 企业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确保每一位劳动者都能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
06 结论和建议
企业应加强职业健康管理
建立完善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01
05 案例分析
女职工权益保护案例
案例一
某公司违反规定安排女职工从事高强度体力劳动,导致多名 女职工身体不适。经过调查,劳动监察部门责令该公司整改 ,并给予相应处罚。
案例二
某企业未按规定为女职工提供卫生巾等生理期用品,导致女 职工在工作期间遭受不必要的困扰和不适。女职工投诉后, 相关部门介入调查并要求企业整改。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 息休假的规定,确保女职工和未成年 工得到充分的休息和休假。
地方性政策和法规
• 各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地方性政策和法规,以加 强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职业健康保护。这些政策和法规在某 些方面可能更加严格,以确保当地的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得到更 好的保护。
未成年工的工作时长和休息制度
未成年工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工 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
未成年工应确保充足的休息时间,每日工作时间应保证不少于1小时的休息,每 周应至少休息一天。

女职工与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范文(4篇)

女职工与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范文(4篇)

女职工与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范文《劳动法》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公司根据此规定,特制定女职工与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1、依据国家颁布的各种劳动保护法规和其他方面相应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公司应明确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的范围,对女职工的健康安全实施全面保护(禁忌从事的劳动,其他方面保护)。

2、女职工是指本企业的女性劳动者:即在机关和施工现场中从事体力和脑力劳动的女性工作者。

3、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是指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是生产过程中存在着可能对女职工生理机能产生不利影响的职业性有害因素。

4、本企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工作内容包括:1)、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2)、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Ⅳ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4)、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a低温作业;b《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c《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Ⅱ级(含Ⅱ级)以上的作业。

5、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Ⅲ、Ⅳ级的作业。

6、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2)、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4)、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5)、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6)《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7、乳母禁忌从事的劳动:1)、第6条中第1)、5)项的作业;2)、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

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

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1.0目的为了保护女工和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女工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提升女工和未成年人幸福感,特制订本制度。

2.0范围文件适用范围:本文件适用于公司所有职能部、工厂/分子公司。

业务管理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开展女工和未成年人管理工作。

3.0 职责3.1 安全管理部●贯彻和落实国家、省、市女工和未成年人劳动保护的规定;●编制和修订本文件。

3.2 工会●依法监督各职能部、工厂/分子公司各部门执行情况。

3.3 工厂、各部门●负责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的具体实施。

4.0流程4.1 总则4.1.1 公司应当加强女工和未成年人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工和未成年人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工和未成年人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4.1.2 公司应当遵守女工和未成年人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工和未成年人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工和未成年人。

4.2 女工保护4.2.1 月经期保健●宣传普及月经期卫生知识;●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不得从事《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第四条所规定的作业;●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或适当给予 1 至 2 天的休假。

4.2.2 孕前保健●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铅、汞、苯、铬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 III-IV 级的作业;●对女职工应进行妊娠知识的健康教育,使她们在月经超期时主动接受检查;●患有射线病、慢性职业中毒、近期内有过急性中毒史及其它有碍母体和胎儿健康疾病者,暂时不宜妊娠;●对有过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又无子女的女职工,应暂时调离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作业岗位。

4.2.3 孕期保健●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建立孕妇休息室。

妊娠满 7 个月应给予工间休息或适当减轻工作;●妊娠女职工不应当加班加点,妊娠 7 个月以上(含 7 个月)一般不得上夜班;●女职工妊娠期间不得从事劳动部颁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作业;●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妊娠满 7 个月后,其工作场所应设立工间休息座位。

劳动法课程教学大纲

劳动法课程教学大纲

劳动法课程教学大纲课程主任:安玉萍执笔人:安玉萍开课单位:民商法学教研室编写日期:2005年6月课程编码:6402313 课程中文名称:劳动法课程英文名称: science of labour law课程类别:专业基础课开课对象:法学本科开课学期:第7学期学分:2学分总学时:36 理论课学时:36 考试方式:笔试基本教材:《劳动法学》,21世纪系列法学教材,李景森、贾俊玲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

———————————————————————————————————————第一章劳动法概述教学目的与要求:本章内容是劳动法的基础理论,是全书的重点内容,也是教学的重点。

掌握劳动法的概念、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了解劳动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区别、劳动法的地位、劳动法的适用及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运用基本理论分析认识市场经济条件的劳动关系及劳动法制的重要性。

教学重点和难点:1.劳动法的概念2.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教学内容:第一节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劳动法的概念二、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三、劳动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四、我国劳动法的体系五、我国劳动法学的体系六、我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第二节我国劳动法的本质和作用一、我国劳动法的本质二、我国劳动法的作用第三节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一、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的原则二、劳动者有享受职业培训的权利和义务的原则三、劳动者享有按劳分配和社会保险的权利的原则四、劳动者享有休息和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的原则五、劳动者有组织工会和民主参与权利的原则六、在劳动方面男女平等、民族平等的原则七、提请处理劳动争议的权利的原则思考题1.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2.阐明我国劳动法和适用范围。

3.试述我国劳动法的作用。

4.简述我国劳动法各项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参考书目1 王全兴著:《劳动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2 关怀主编:《劳动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版。

3、董保华著:《劳动法原理》,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

女职工与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3篇)

女职工与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3篇)

女职工与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管理制度是指针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进行的一系列劳动保护和管理措施。

下面是关于女职工与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的一些重要内容:1. 工时限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工作时间有一定限制。

女职工在特殊行业(如矿山、地下作业等)的工作时间要求相对更严格,未成年工的工作时间也有明确的规定。

这是为了避免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造成不良影响。

2. 劳动环境保护:为了保护女职工的身体健康,对于一些不适合女性从事的工种或者在特殊环境中从事的工作,应该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

例如,在高温、低温或者有害物质环境中工作的女职工,应该配备相应的防护设备和劳动保护设施。

3. 婚育保护:对于女职工的婚育权益需要加以保护。

例如,妇女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有权休假,享受产假;女职工有权享受婚假,在结婚期间享受一定的休假权益。

4. 安全保障:对于未成年工,由于其法定劳动年龄较低,需要加以特别保护。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未成年工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和工作条件等,以确保其身心健康发展。

5. 教育培训:对于未成年工,应该提供必要的职业教育培训机会,以提高其就业能力和竞争力,确保其合法权益。

6. 监督与检查:相关部门应该进行定期的监督与检查工作,确保企业和雇主严格遵守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罚。

综上所述,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管理制度是为了保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措施。

这些措施旨在建立和完善相关的劳动保护制度,确保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劳动过程中得到充分的保护。

女职工与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2)《劳动法》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公司根据此规定,特制定女职工与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1、依据国家颁布的各种劳动保护法规和其他方面相应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公司应明确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的范围,对女职工的健康安全实施全面保护(禁忌从事的劳动,其他方面保护)。

2024年女职工与末成年工的劳动保护(3篇)

2024年女职工与末成年工的劳动保护(3篇)

2024年女职工与末成年工的劳动保护随着社会的发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问题日益重视。

在2024年,我们应该进一步加强对这两个群体的保护,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力的平等和谐发展。

首先,对于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我们应该加强性别平等原则的贯彻。

女性在工作过程中应该享有与男性同样的权益和待遇,不受性别歧视。

我们应该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严禁对女性的歧视和性骚扰行为。

在招聘、晋升、评价等方面,我们应该加强监督,确保女性能够获得平等的机会和待遇。

另外,对于女性特殊的生理需求,我们应该提供适当的保护措施。

例如,加强对孕期和哺乳期女性的保护,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休息场所和饮食条件,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任务,确保她们的身心健康。

对于特殊行业和工种的女性职工,我们应该加强职业危害防护,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确保她们的职业安全和健康。

在2024年,我们也应该加强对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社会的未来,我们应该注重他们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

首先,要严格限制未成年工的就业范围和工作时间。

合法就业的未成年工要在法定的工时范围内工作,不得从事危险和有害劳动,不得加班。

对于年龄较小的未成年工,要完全禁止其从事任何形式的劳动,保障他们接受教育的权利。

其次,我们应该系统完善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制度。

要建立健全未成年工监护制度,确保监护人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

同时,要加强未成年工的劳动教育,提高他们的劳动保护意识,帮助他们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此外,还应该建立健全未成年工保护的投诉举报机制,对于违法用工和侵犯未成年工权益的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保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

最后,我们应该积极推动社会力量参与到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中来。

非政府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应该发挥作用,提供相关的咨询和援助服务,帮助他们维护自己的权益。

政府部门也应该加强与这些力量的合作,共同推动劳动保护工作的开展。

总之,在2024年,我们应该积极加强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

化工企业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3篇)

化工企业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3篇)

化工企业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特殊保护制度是指为满足一些特殊身份群体的特殊需求,制定的相应保护政策和措施。

在化工企业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是两个特殊群体,他们面临不同的风险和问题,因此需要制定特殊的保护制度。

一、化工企业女职工特殊保护制度1. 女职工劳动保护化工企业中,女职工面临身体健康和安全问题。

为了保护女职工的权益和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可制定以下措施:- 配备个人防护装备,如防护服、防护口罩等;- 提供必要的体力劳动减免,避免重体力劳动,如搬运重物、爬梯等;- 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避免长时间连续工作;- 健全的职业病防护措施,进行定期体检,确保女职工身体健康;- 提供适当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女职工的安全和危机意识。

2. 孕产期保护女职工在孕产期需要更加细致的保护,以确保母婴的健康。

下面是几条可行的保护措施:- 在怀孕期和哺乳期,提供适当的工作岗位调整,避免接触有害物质和放射性物质;- 给予额外的请假时间或特殊的工作时间安排,以满足子女照料的需要;- 为孕妇提供充足的营养和健康饮食;- 提供产前检查和产后康复服务,以确保母婴健康;- 提供良好的哺乳条件,包括安全和隐私。

3. 心理健康保护化工企业的工作环境存在一定的压力因素,女职工容易受到心理压力的影响。

为了保护女职工的心理健康,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提供心理咨询和培训,帮助女职工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问题;-设立工作温馨关怀小组,向女职工提供关怀和支持;- 加强与职工的沟通和互动,充分了解女职工的需求和问题;- 提供适当的休假机会和假期福利,减轻工作压力。

二、化工企业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1. 教育和培训保护为了保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和促进他们的全面发展,化工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确保未成年工享有平等受教育的机会;- 提供相关岗位的培训和技能培养,提高他们的职业素质;- 加强法律法规的教育和宣传,增强未成年工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落实相关的职业卫生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工的安全意识;- 建立健全的职业生涯规划和发展通道,为未成年工提供晋升和提升的机会。

女员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女员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女员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1未成年员工的特殊劳动保护1.1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劳动强度和其它禁忌从事的劳动。

1.2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有毒作业,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第三级以上的高、低温作业。

1.3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及有易燃易爆等危险性作业。

1.4不得安排未成年工连续负重每小时超过6次以上并每次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公斤的作业。

1.5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工作需长时间保持低头等强迫休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高于50次的流水线作业。

1.6不得安排未成工锅炉司炉。

1.7不得安排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的未成年工从事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高处作业,第二级以上高温或低湿作业,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以及接触铅、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过敏反应的作业。

1.8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十小时。

1.9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未成年工,应予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它劳动。

2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2.1不得安排女员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强度的体力劳动作业。

2.2不得安排女员工连续负重(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超过20公斤的作业,间断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2.3公司不得在女员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

2.4不得安排经期女员工从事高处、低温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2.5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室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它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员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2.6女职工生育享受12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024年女职工与末成年工的劳动保护(三篇)

2024年女职工与末成年工的劳动保护(三篇)

2024年女职工与末成年工的劳动保护一、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意义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进行特殊保护,是劳动保护工作重要内容。

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主要是根据妇女的生理特征,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她们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以充分发挥她们在生产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做好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工作,不仅是保护妇女本身。

同时也是为了保护下一代,保证人类社会正常健康地发展,也反映了我国妇女有着优越的社会地位。

未成年工,是指年龄满16周岁至未满18周岁的职工。

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对他们实行特殊的保护。

未成年工身体发育尚未完全,正值成熟时期过渡的阶段,体力较差。

因此,在安排他们的工作时,一定要注意其生理特点,安排力所能及的劳动。

未成年工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单人负重不得超过25公斤,不可加班加点和从事夜班工作,更不得安排他们从事矿山、井下、深水作业,以及其它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和对身体健康有害的尘毒作业。

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在长知识长身体的过程中,国务院颁发的《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严令禁止招收他们当工人。

二、对女职工特殊保护的生理依据妇女的身体结构与生理机能与男子有所不同。

这些差异决定了一般妇女的体力比男性差,对重体力劳动和高低温环境作业的适应能力不如男子。

由于妇女的皮肤薄而细嫩,对作用于皮肤或通过皮肤侵入肌体的毒物敏感性比男子强,对脂溶性毒物更易于吸收,高噪声环境、剧烈振动、放射线等都能对妇女生殖器官生殖机能产生有害影响。

尤其是妇女在月经、怀孕、生育、哺乳期间更应注意给予特殊保护。

三、对女职工特殊保护的规定新中国成立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有关部门及地方政府发布了一些保护女职工的文件和规定。

xx年7月21日国务院令发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概括起来这些法令规定六方面的内容。

一是不得在女职工怀孕、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二是女职工从事有害健康的工作必须加以特别保护,不安排女职工从事特别繁重或有害女职工生理机能的工作。

女职工与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女职工与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女职工与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涉及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关系问题,包括招聘、培训、工资、劳动条件、劳动时间、休假、劳动保护等方面。

第三条本单位尊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人格尊严,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性别歧视或对未成年工进行剥削。

第四条本单位对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招聘、使用和管理,均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保其权益得到保护。

第五条本单位将建立一个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的档案,详细记录其个人信息、工资发放情况、劳动纠纷处理情况等。

第六条本单位将定期组织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参加劳动保护教育培训,提高其自我保护能力,增强对自身权益的认识。

第七条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可以向本单位提出合理的劳动保护要求,本单位应及时予以解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限制其合法权益。

第二章招聘和培训第八条本单位在招聘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性别歧视。

第九条在面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时,本单位应重点关注其身体和心理健康状况,确保能够适应工作环境和工作强度。

第十条本单位将为新招聘的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提供必要的职业培训,包括劳动法律法规、劳动合同、工资计算等方面的知识,提高其劳动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十一条未成年工的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应向本单位提供相关的身份证明和劳动许可证明,确保其未成年工身份的合法性。

第三章工资和福利第十二条本单位将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确保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工资待遇不低于该标准,并及时足额支付。

第十三条本单位将建立工资支付的制度,确保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工资按时支付到位,不得存在任何拖欠或克扣的情况。

第十四条本单位将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保障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本单位将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购买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确保他们在工作期间和退休后的权益。

洗煤厂劳动用工制度

洗煤厂劳动用工制度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工的招聘与录用第三章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制度第四章员工基本要求第五章劳动合同管理第六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第七章工资福利第八章社会保险与工伤认定第九章奖励与处罚第十章女职工及未成年工保护第十一章安全与卫生第十二章劳动争议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和职工的行为,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三条企业负有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为职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职工的招聘与录用第四条招聘1、招聘原则:本公司不因国籍、种族、民族、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政治主张、残疾、婚姻状况、性别、年龄、兴趣等不同而在雇用时受到任何歧视。

2、招聘渠道:一是按需要在本地按有关程序招募合格人员;二是煤矿向监管部门提交用工申请,统一至煤炭相关院校及职业技术学院(校)招工,由监管部门发派遣单到单位报到。

第五条录用1、录用原则(1)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且须通过身体健康检查。

(2)能够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体证明。

(身份证、就业证、暂住证、其它单位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3)公司不使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劳动者。

(4)公司不招收传染病或精神病患者。

(5)公司不招收未与其它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6)公司不招收经培训无法胜任工作劳动者。

(7)新进员工须经甄选,并经审查核定后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劳动合同。

(8)新进员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协商一致确立试用期。

在试用期内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员工说明理由;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提前3天告知企业。

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规定(已修改)

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规定(已修改)

湖北远成鄂弓弹簧悬架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ND50001-1-2015女职工和未成年人保护规定湖北远成鄂弓弹簧悬架有限公司发布Q/ND50001-1-2015前言本程序结合我厂实际情况,根据GB/T 28001-2011、GB/T24001-2004标准,并参照国家标准GB/T 15496-2009《企业标准化工作指南》编写。

编写方法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要求。

本标准由生产部提出本标准由生产部归口本标准起草人:刘浩杰本标准审核人:张义明本标准批准人:张彦妮湖北远成鄂弓弹簧悬架有限公司企业标准女职工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Q/ND50001-1-2015 1.范围本程序规定了女职工与未成年人劳动保护的管理内容与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湖北远成鄂弓弹簧悬架有限公司。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程序中引用而构成为本程序的条文。

本程序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程序都会被修订,使用本程序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2013年7月1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4月28日颁布)劳安字[1990]2号《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劳部发[1994]498号《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GB3869-1997《体力劳动强度分级》2011年12月31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赣府发[1989]101号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知3.定义未成年工:指年满十六岁,未满18周岁的职员。

第三级体力劳动与第四级体力劳动:按GB3869-1996《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来界定。

4.职责4.1 生产部、综合管理部负责制度的监督和检查。

4.2其他部门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

5.培训与资格程序涉及的相关人员,须接受本文件的培训。

6.管理内容及要求6.1女职工劳动保护6.1.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洗煤厂劳动用工制度

洗煤厂劳动用工制度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工的招聘与录用第三章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制度第四章员工基本要求第五章劳动合同管理第六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第七章工资福利第八章社会保险与工伤认定第九章奖励与处罚第十章女职工及未成年工保护第十一章安全与卫生第十二章劳动争议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和职工的行为,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第二条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三条企业负有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为职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职工的招聘与录用第四条招聘1、招聘原则:本公司不因国籍、种族、民族、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政治主张、残疾、婚姻状况、性别、年龄、兴趣等不同而在雇用时受到任何歧视。

2、招聘渠道:一是按需要在本地按有关程序招募合格人员;二是煤矿向监管部门提交用工申请,统一至煤炭相关院校及职业技术学院(校)招工,由监管部门发派遣单到单位报到。

第五条录用1、录用原则(1)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且须通过身体健康检查.(2)能够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体证明.(身份证、就业证、暂住证、其它单位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3)公司不使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劳动者。

(4)公司不招收传染病或精神病患者。

(5)公司不招收未与其它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6)公司不招收经培训无法胜任工作劳动者。

(7)新进员工须经甄选,并经审查核定后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劳动合同.(8)新进员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协商一致确立试用期。

在试用期内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员工说明理由;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提前3天告知企业。

洗煤厂劳动用工制度

洗煤厂劳动用工制度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总则职工的招聘与录用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制度员工基本要求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时间与歇息休假工资福利社会保险与工伤认定奖励与处罚第十章女职工及未成年工保护第十一章安全与卫生第十二章劳动争议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和职工的行为,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歇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三条企业负有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为职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职工的招聘与录用第四条招聘1、招聘原则:本公司不因国籍、种族、民族、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政治主张、残疾、婚姻状况、性别、年龄、兴趣等不同而在雇用时受到任何歧视。

2、招聘渠道:一是按需要在本地按有关程序招募合格人员;二是煤矿向监管部门提交用工申请,统一至煤炭相关院校及职业技术学院(校) 招工,由监管部门发派遣单到单位报到。

第五条录用1、录用原则(1) 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普通应当年满 18 周岁 (必须年满 16 周岁)且须通过身体健康检查。

(2)能够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体证明。

(身份证、就业证、暂住证、其它单位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3)公司不使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劳动者。

(4)公司不招收传染病或者精神病患者。

(5)公司不招收未与其它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6)公司不招收经培训无法胜任工作劳动者。

(7)新进员工须经甄选,并经审查核定后双方商议一致签订劳动合同。

(8)新进员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商议一致确立试用期。

在试用期内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员工说明理由;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提前 3 天告知企业。

经济师《中级人力资源》复习指导:特殊保护

经济师《中级人力资源》复习指导:特殊保护

经济师《中级人力资源》复习指导:特殊保护
一、中级经济师人力资源专业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基本内容
法律规定中的未成年工是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二、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三、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保护
(一)经期保护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二)孕期保护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三)产期保护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分为产前假和产后假。

产前15天,产后75天。

女职工流产具体休假办法: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根据医务部门意见,给予15天到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四)哺乳期保护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四、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主要内容
(一)最低就业年龄:16岁
(二)未成年工的工作时间:实行缩短工作时间,并不得安排他们从事夜班工作和加班加点工作。

(三)禁止未成年工从事的劳动: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四)未成年工的身体检查制度: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人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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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8-22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商学院人力资源 管理教研室
三、女职工特殊保护的内容
1、对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特殊保 禁止安排女工从事矿山、井下、第四级体力强 度作业和其他女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2、对妇女生理机能变化过程的保护 经期保护:不能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 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孕期保护:不能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 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怀孕七个月不能安排其加班 或夜班。 产期保护:90天产假,难产的增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 一个多增15天,怀孕流产的也有一定假期。产假期间, 工资照发。 哺乳期保护:不能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 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能安排其加班或夜班; 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为30分钟。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商学院人力资源 3、对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的规定 2013-8-22 管理教研室
2013-8-22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商学院人力资源 管理教研室
二、女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立法概况
1、依据:
女性的生理机能特点和身体结构决定了对女工要特殊保护 未成年工的身体结构决定了对未成年工要特殊保护
2、女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法律的特点:
首先,保护对象是特殊的。 其次,保护内容是特殊的。 , 最后,法律地位是特殊的。 3、我国女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立法概况 : ①我国《劳动法》的规定 ②单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③其他法律中的规定
2013-8-22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商学院人力资源 管理教研室
姜某初中毕业后因家庭经济困难没有上高 中,一直在家务农,听说矿山招工,也找人帮忙, 希望能到矿山干活,韩某知道姜某刚满17周岁, 不愿录用,姜某说自己能干重活,家里的农活都 是自己千的,韩某经不住姜某恳求和熟人求情, 同意录用了姜某,此外还录用2名未成年人和2名 女工。35名新录用的矿工在第3天就由老工人带 领下井工作,一周后已能独立作业。1995年3月 15日,姜某正在井下装煤,一辆旧矿车控制失调, 将姜某撞成重伤。姜某被送往医院抢救,虽然保 住了性命,但被高位截瘫,生活不能自理;抢救 住院花费人民币2万多元。姜某父母要求矿局支 付住院医疗费用和伤残金,姜某今后的生活由矿 局负责。
四、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内容
1、最低就业年龄的规定: 16岁; 特殊行业需要招收16岁以下的人员时,需经县以上劳 动人事部门批准;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12月1日执行。 2、对未成年工在劳动过程中的保护 未成年工禁忌劳动的范围; 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 疾型) 时禁忌从事劳动的范围; 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检查; 未成年工使用和特殊保护登记制度;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商学院人力资源 上岗前应对其进行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 2013-8-22 管理教研室
2013-8-22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商学院人力资源 管理教研室
矿局说,姜某在韩某承包的矿区受伤, “应找韩某解决。”找韩某时,韩拿出与35名 矿工签订的有“若出现一切事故,责任由工人 自己负责,与承包人无关”的劳动合同,拒绝 承担责任。姜某父母再次找到矿局,经矿局出 面协调,韩某与姜某父母达成“协议”:韩某 支付医疗费2万元,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5000 元,姜某今后一切问题与韩及矿上无关。韩某 与矿务局的做法哪些地方违反了《劳动法》的 规定?
2013-8-22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商学院人力资源 管理教研室
2013-管理教研室
案 例 韩某承包了某煤矿的3号矿区,承包合同中 要求向矿局上缴人民币120万元,其余收入归承 包人所有(超过50万元的,矿局提取70%),承包 人有权决定生产经营、人员安排等事项。由于韩 某管理有方,生产经营取得良好业绩,矿局决定 将5号矿区也按3号矿区的条件承包给韩某,韩某 决定在当地招用35名矿工。附近群众都知道韩某 经营有方,在韩某矿上千活待遇较好,应招报名 者有200多人,许多人托熟人拉关系才得以当上 矿工。
第十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一、女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涵义
女工是指从事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所有女性劳动 者。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男女劳动 者。 女工特殊保护,指劳动过程中因女性的生理特点对 其安全和健康的特殊保护。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是指根据未成年工的身体特点 对未成年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给予特殊 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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