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实证主义的强立场_兼评拉兹_法律的权威_
折——菲尼斯对法律实证主义的批判与吸收衷2c还是融合3f
机会。而此时,社会学法学与法律实证主义、自然法学既成鼎足之态势又
显相互融合之端倪。在各种法学思潮呈现百花齐放的法学语境下,菲尼斯
不仅必然会受到各种法学思潮的冲刷洗礼,而且他基于“人类应当如何生 活”这一人类苦苦思索而永恒不变的主题在积极反思。针对菲尼斯学说具有 两面性的倾向,有人认为菲尼斯迎合了两大法学派“融合”的历史潮流,有 人则认为他只是折衷了自然法与法律实证主义的合理因素,成为投机取巧
又吸收了法律实主义的合理成分,这种对待法律实证主义模棱两可、扑
朔迷离的态度,让众多学者很难把握其思想内核。鉴于中西方学人对其评
价众说纷纭,使我们不能一目了然地看清菲尼斯法学的真实立场,需要拨
开层层迷雾才能对他的学说得出较为合理的结论。
文章第一部分综述了菲尼斯写作《自然法与自然权利》一书的时代背
景。菲尼斯于 1980 年出版该著作,是在二战后这样一个历史大背景下来 思考和写作的。二战后,基于反思和应对理论困境的迫切需要,自然法开
The first part summarizes time background of "Natural Law and Natural Right" written by Finnis. The book was published in 1980, after the World War II history of such a context , Finnis was thinking and writing. Based on reflection and response to the post-war theory plight of the urgent need to begin natural law to a certain degree of rehabilitation, natural law jurists and thus regain self-expression and the right to speak their own opportunities. Sociology Legal and Legal Positivism, Natural Law accomplished Tripartite Couplet again with the trend of integration of clues. So Finnis is influenced on various ideas on the other hand, he also based on "how human life should be" in the reflection. To the book's review,scholars have different attitudes. Some people thought that Finnis has catered to the historical trend of thought fusion, some people thought that he is only the compromised natural law and the legal positivism, From each director. To the natural law and the legal positivism, Finnis is “compromised” or both “fusion”? The first part raised the question.
浅析拉兹的法律权威理念
浅析拉兹的法律权威理念一、拉兹的法律权威观(一)法律权威的内涵与种类法律权威是指因法律对主体行为的方便性或强制性所导致的主体在心理上和行为上对法律的必然信仰与遵从,实质上是法律在社会中所具有的巨大影响力的表现。
关于法律权威,拉兹有如下观点:对于一个国家的公民来讲,法律是在实践过程中形成的一种具有正当性的权威。
法规的正当性源自于能够客观地指导人们的行为,也就是说不带有任何评价性的特征。
法律权威有着多种表现,主要有:一是理论权威与实践权威。
所谓理论权威就是在某方面具有专业知识的人所表达的观点,这种理论权威所欲达到的目的就是你相信他所表达的意思且认同他的观点,这种权威只关注你是如何想的,并不涉及你是如何行为的。
二是有效权威与合法权威。
所谓有效权威指的是事实上能够有效支配他人的权威,这种权威能够以某种力量保证人们对其的服从,能够决定他人的命运和选择。
而合法权威指的是具有正当性基础的权威,合法权威具有要求人们服从的权利。
有效权威必然是一种在实际中能够支配他人的权威,而合法权威在实际中却并不必然有效。
(二)拉兹的法律权威观表现一个完整的权威包括:理由的充分性、结果的正确性、地位的优越性。
一是理由的充分性。
法律其实就是各种规则的集合体,规则本身就具有合理性特征,而对于这些合理的规则来说,当它们构成一种用来衡量人们自身的行为特征亦或是成为人们的某一种行为的引导性的标准时,法律规则就成为了一种理由。
人们可以做任何事,除非法律不允许;政府不可以做任何事,除非法律许可。
这本身就是一种理由的特征。
而法律充当这种理由便要求其理由必须是准确而又充分的,这里的充分我们可以理解为有据可依,并且能够尽可能多地躲避开各种漏斗,无论是从人们的行为的多样性上来讲,还是从法律法规的表述方式上来讲,都应该做完善或完全。
二是结果的正确性。
当人们依照足够充分的理由来调整自己的行为模式时,按照合适的理由最终会得出相应的结果,这种结果与其所依靠的指导性理由一定是相适应的。
法理学(法哲学)阅读书目指南(2008版
法理学(法哲学)阅读书目指南徐继强一、背景系列(开放书系,建议阅读)以下书目和法理学似乎没有直接的关系,只是为学习法理学增加一点人文修养,提供一点社会科学的基础和背景知识。
如果你对诸如此类的书(不限于我列举的书目)不感兴趣,那么你很难真正学好法理学,更谈不上研究,你也就基本上不是从事理论研究的料。
这里推荐的书可以说都是精品,并尽量考虑简易性,当然要有所领会也非易事。
1、斯塔夫里阿诺斯:《全球通史》,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冯友兰:《中国哲学简史》,(有多种版本)3、殷海光:《中国文化的展望》,上海三连4、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北京三连5、牟宗三:《政道与治道》,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蒋庆之《政治儒学》)6、杨鹏:《老子详解》,中国文化出版社(刘军宁之《天堂茶话》)7、费孝通:《乡土中国》,北京大学出版社8、希尔贝克、伊耶:《西方哲学史:从古希腊到二十世纪》,上海译文出版社(或罗素:《西方的智慧》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9、彼得.温奇:《社会科学观念及其与哲学的关系》,上海人民出版社10、库恩:《科学革命的结构》,北京大学出版社11、科斯:《社会成本问题》(论文)12、斯马特、威廉斯:《功利主义——赞成与反对》,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二、基础教材系列(必读书系,入门条件)以下书目是进入法理学专业的入门书籍,如果你对这些书一点兴趣也没有,或者觉得非常难,那趁早去干别的,你不适合研究法理学。
这些书目虽然只是我国法理学专业文献的一小部分,但大致涵盖了我国法理学著名学者的代表作品和主要流派,基本反映了我国法理学的水平和现状。
学习法理学一开始就要有一个较高的起点,因此,国内大量的文献也就不必着急花费宝贵的时间和精力去研读了。
当你有了高深一点的“武功”以后,回过头来你会发现,理解那些国内的文献会比较容易的。
1、夏勇:《民权哲学》,三联书店2、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北京大学出版社3、朱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4、梁治平:《法律的文化解释》,三联书店5、周永坤:《论自由的法律》,山东人民出版社6、高鸿钧:关于法治相关文献7、吴经熊:《法哲学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8、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9、魏德士:《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0、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1、梁慧星:《裁判的方法》,法律出版社三、专业基础系列(必读书系,一至二年级适用)以下书目是法理学专业学生最低的阅读要求,但大致涵盖了当今法理学的范围和其中的典型范式,而且大部分难度不是很高。
法律与实证主义
法律与实证主义“法学是关于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识;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
”这是古罗马皇帝查士丁尼钦定的《法学阶梯》的开场白,也是千余年来萦绕在法学领域上空的一道光环、一项使命。
法律实证主义以这样一个简单的主张作为它的基础:对法律的恰当描述是一个值得追求的目标,并且,这是一项必需与(关注现存法律之价值,关注法律应当如何得到改进或革新的)道德判断分离开来进行的工作。
简略讲来,法律实证主义是围绕着下述信念、假设或者教条而建立的:什么是法律的问题,与法律应当是什么的问题是互相分离(且必须保持互相分离)的。
该见解可以约翰·奥斯丁的话来概括:法律的存在是一个问题;其优劣则是另外一个问题。
法律是否存在,是一种需要研究的问题。
法律是否符合一个假定的标准,则是另外一种需要研究的问题。
一项法律,只要是实际存在的,那它就是一项法律,即使我们碰巧不喜欢它,或者,即使它有悖于我们的价值标准。
法律实证主义在法律研究中所欲寻求的,不多不少,乃是被认作现代社会理论之基础的东西:社会制度能够以一种客观的方式来研究,不受偏见与意识形态的左右。
[4]此类分离并不拒绝如下这一点——事实上,支持法律实证主义的理论家通常都极力主张——某些被确认为是“一部有效的法律”或者“一个有效法律体系”的事物,有时可能是极其邪恶或不公正的,从而它不应当得到遵守。
而且法理学应清除有关法实证主义的三条成见(尤其在中文世界中),即:1)法实证主义亲和极权统治;2)法实证主义意味着一种保守的立场;3)法实证主义认为法律是一个完美、封闭的体系。
[17]一、法律实证主义第一,法律实证主义是一种描述性的法律理论。
第二,法律实证主义将法的研究对象限制于实在法领域。
第三,法律实证主义坚持社会事实理论和分离理论。
当一个人试图反驳功利原理时,他所用的理由实际上是从这个原理本身抽引出来的,虽然他对此浑然无知。
法律实证主义并非反对一切价值,它只是反对虚幻的价值;法律实证主义并非没有社会的关怀,它只是希望这种关怀是在对法律现象的性质、作用及局限有着清醒认识之后才自然生发出来的关怀。
法治及其价值—读拉兹《法律的权威》
法治及其价值—读拉兹《法律的权威-法律与道德论文集》拉兹是当代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家的典型代表。
本文以其重要著作《法律的权威-法律与道德论文集》为参考,探究其中所蕴含的法治思想。
拉兹认为法治只是法律所应该具有的众多优点之一,是法律的内在道德,这意味着它实质上执行一种辅助作用。
遵守法治是使法律成为实现某种目标的一种优良工具,但遵守法治本身并不是最终的目的。
而就法律和法律所服务的其它价值而言,法治在本质上是一种否定性价值。
它仅被用来减少对自由和尊严的侵害。
拉兹认为,从字面上看,法治就是“法律之治”(the rule of the law)。
它又包括两个方面:(1)人们应当由法律所统治并服从法律;(2)法律应当能够指引人们的行为。
前一个方面包含这样一个原则,即特别法(或特别法律命令)应当在一般的、公开的和稳定的法律指导下制定。
然而,这一原则并没有穷尽“法治”的含义,它本身没有表明它所具有的公认的重要性的原因。
因为这一原则之提出乃是为了使法律具有指导人们行为的能力,所以拉兹认为法治的基本含义是法律必须能够指引人们的行为。
他认为法治的这个概念显然是一个形式概念。
它与法律如何被制定—是被暴君、民主的多数,还是以其他方式制定出来—毫无关系,它也未提及基本权利、平等或正义。
然而他又认为这个概念并非空洞无物,从它可以引申出法治的若干原则。
拉兹所列举的法治原则包括:(1)所有的法律都应是不溯及既往的、公开的和明晰的;(2)法律应当是相对稳定的;(3)特别法(特别法律命令)的制定应依靠公开、稳定、明晰和一般的规则为指导;(4)司法独立必须予以保证;(5)自然正义原则应予遵守;(6)法院应当具有审查权力以保证其他原则的实施;(7)法院应当是容易接近的;(8)不应允许预防犯罪的机构利用自由裁量权歪曲法律。
这八个原则都是为了使法律具有指导人们行为的能力这一目的而被设计出来的。
其中“第1至第3个原则要求法律应当符合使之能够有效指引行为的标准。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卷一模拟题414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卷一模拟题414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 以下哪一选项不属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的(江南博哥)具体内容?A.坚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B.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C.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D.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正确答案:A[考点]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解析]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故A项当选。
2. 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______A.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B.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D.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对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接受其监督正确答案:D3.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关于选举机构,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______A.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B.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常委会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C.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的领导D.选举委员会对依法提出的有关选民名单的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正确答案:B4. 在法的定义的问题上,对于法与道德之间的关系,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______A.凡承认法与道德在概念上存在必然联系的,皆为实证主义法学B.古典自然法学认为“恶法非法”,而实证主义法学则认为“恶法亦法”C.实证主义法学的立场并不以道德或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首要定义要素D.阿列克西的“第三条道路”不属于实证主义法学之立场正确答案:A[解析] 在法的定义问题上,认为法与道德之间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的,是古典自然法学而非实证主义法学的立场。
权威之法与合法之法-拉兹与哈贝马斯法治观之比较
权威之法与合法之法拉兹与哈贝马斯法治观之比较摘要:面对法治这一法哲学的核心概念,拉兹与哈贝马斯的研究路径各有千秋。
拉兹以实践理性为法治的理性论基础,秉承传统分析实证主义的形式法治观,并引入法律权威概念来阐明合法性问题。
哈贝马斯则以交往理性为理性论基础,在批判形式法治观基础上提出了程序主义法治观,认为只有经过特殊的民主立法程序,法律才具有合法性。
关键词:实践理性;交往理性;形式主义法治;程序主义法治;权威之法;合法之法法治观念源远流长,作为现代两大主要法系的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法治思想与制度虽已渐趋成熟,但其进路与成因却有极大的不同。
作为当代两位极富盛名的法哲学家,拉兹沿袭英美分析实证主义的进路,在实践理性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形式法治观,并力图超越传统的形式法治,引入法律的权威命题来证成法律的合法性。
而哈贝马斯则在实践理性的基础上提出交往理性,并在批判自由主义的形式法治与福利国家的实质法治后提出了程序主义法治观,并始终以“合法之法”作为其法治观的核心,试图消解现代法律合法性缺失所导致的“事实与规范”之间的张力。
对这两种不同进路进行分析比较,可以让我们深入洞察法治的真正内涵。
一、理性论基础比较:实践理性与交往理性(一)拉兹:实践理性实践理性是一种与社会实践紧密相连的理性论,它直接为社会实践主体提供行为指导,旨在形成动机与指导意志。
实践理性的概念由来可以追溯至亚里士多德,他首次赋予了“实践”以哲学含义。
亚里士多德认为,实践理性是人们正确选择自身行为的能力,它是以追求善为目标和导向而对人类自身实践的指引与反思。
拉兹作为当代法律实证主义者的代表人物,其法治理性论基础传承并超越了传统法律实证主义。
早期的法律实证主义者如边沁、奥斯汀和凯尔森等采用了多种进路研究法学,主要有实证主义、功利主义与英国的经验主义。
他们的主要目标在于消除先验的形而上学,把法学限定在事实与经验范围之内,为法律的正当性提供一种经验主义的解释,保持一种“价值中立”。
【原创】《认真对待权利》的读书笔记
【原创】《认真对待权利》的读书笔记...身边的同学、同事动辄“认真对待××”云云,我常愕然。
在我看来,《认真对待权利》不是一本易读的书。
一方面是因为主题本身的深刻;另一方面在于德沃金的论证方式,实在令人有些头疼。
私意以为,德沃金完全可以论证得更加简洁。
无论如何,这应该是一本当代法理学的扛鼎之作。
虽然是德翁(山东大学范教授的称呼,初听时挺别扭的。
呵。
不过确实。
我们读这本书还觉得德沃金年轻气盛,掩卷之后,才发现这是一本四十多年前的书了。
德沃金先生已然是个老人了。
感慨)在不同时候所发文章的合集,但逻辑连贯,体系自恰,不失为是一本完整的著作。
著作从原则入手,突破了实证主义的围剿,将道德和法律再次相关,以新的姿态恢复了自然法的尊严。
这种相关可以鲜明地体现在疑难案件的审判过程中,整体性的要求,迫使法官必须追寻作为法律制度背景的道德,以此为指导理解法律。
那么,什么是背景性的道德?就是权利。
而权利是什么?德沃金认为,权利是道德性的权利,是即使国家反对公民也有权从事的事情。
这是一种强意义上的道德。
而最基本的权利,德沃金认为是平等的权利,也就是作为平等的个人平等地受到国家关心和尊重的权利。
以下是我的读书笔记。
认真对待权利【美】德沃金著信春鹰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中文版序言在该序言中,作者梗概地介绍了权利理论。
他首先认为用权利理论去估价中国的政治社会,是有理由的。
因为权利理论作为观点,其适切性在于它的内容和基本价值的吸引性。
权利理论,认为法律反映了一个社会的理性的政治道德,通过法律来实施基本的和宪法的“权利”,使法律具有正当性,带来法律服从的正当性。
具体来讲,权利理论预先假设了三个东西:(1)一个符合规则的社会具有政治道德的某些观念,承认对于政府行为的道德限制;(2)该社会对于政治道德的特定观点是“理性的”,对于同等情况同等对待;(3)该社会相信它的所有成员生而平等,他们有权受到平等的关心和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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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国良 原蓉蓉 耿家国 袁凤鸣
黄娟 谢慧
范存荣
间接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研究 集体土地法权关系分析 人格制度考——以法人为中心 动物的法律地位研究 论一人公司 性骚扰的法律问题 全球化进程中的人权保障——劳 工标准视角 检察官职业化问题研究
法国行政法院制度研究
期待可能性理论研究
论行政合同的法律规制
大学自治领域之高校处分权研究
对全部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在安装过程中以及安装结束后进行高中资料试卷调整试验;通电检查所有设备高中资料电试力卷保相护互装作置用调与试相技互术关,系电,力根通保据过护生管高产线中工敷资艺设料高技试中术卷资,配料不置试仅技卷可术要以是求解指,决机对吊组电顶在气层进设配行备置继进不电行规保空范护载高与中带资负料荷试下卷高问总中题体资,配料而置试且时卷可,调保需控障要试各在验类最;管大对路限设习度备题内进到来行位确调。保整在机使管组其路高在敷中正设资常过料工程试况中卷下,安与要全过加,度强并工看且作护尽下关可都于能可管地以路缩正高小常中故工资障作料高;试中对卷资于连料继接试电管卷保口破护处坏进理范行高围整中,核资或对料者定试对值卷某,弯些审扁异核度常与固高校定中对盒资图位料纸置试,.卷保编工护写况层复进防杂行腐设自跨备动接与处地装理线置,弯高尤曲中其半资要径料避标试免高卷错等调误,试高要方中求案资技,料术编试交写5、卷底重电保。要气护管设设装线备备置敷4高、调动设中电试作技资气高,术料课中并3中试、件资且包卷管中料拒含试路调试绝线验敷试卷动槽方设技作、案技术,管以术来架及避等系免多统不项启必方动要式方高,案中为;资解对料决整试高套卷中启突语动然文过停电程机气中。课高因件中此中资,管料电壁试力薄卷高、电中接气资口设料不备试严进卷等行保问调护题试装,工置合作调理并试利且技用进术管行,线过要敷关求设运电技行力术高保。中护线资装缆料置敷试做设卷到原技准则术确:指灵在导活分。。线对对盒于于处调差,试动当过保不程护同中装电高置压中高回资中路料资交试料叉卷试时技卷,术调应问试采题技用,术金作是属为指隔调发板试电进人机行员一隔,变开需压处要器理在组;事在同前发一掌生线握内槽图部内 纸故,资障强料时电、,回设需路备要须制进同造行时厂外切家部断出电习具源题高高电中中源资资,料料线试试缆卷卷敷试切设验除完报从毕告而,与采要相用进关高行技中检术资查资料和料试检,卷测并主处且要理了保。解护现装场置设。备高中资料试卷布置情况与有关高中资料试卷电气系统接线等情况,然后根据规范与规程规定,制定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方案。
论法律实证主义的权威理论
主题研讨:法律实证主义研究论法律实证主义的权威理论*朱 峰 内容提要:一直以来,法律权威问题作为一个潜在话题存在于法律实证主义与自然法学关于法律与道德问题的争议中。
法律实证主义者在为法律权威寻找经验性基础的过程中,发展出三种不同的权威观,即奥斯丁的/强制性0权威观、哈特的/内在面向0权威观与拉兹的/服务性0权威观。
三种权威观体现了法律实证主义权威理论的三个特点,即法律权威是一种特殊的实践权威,从/外在面向0权威观到/内在面向0权威观的转向,以及法律权威事实面向与规范面向的结合。
关键词:/强制性0权威观 /内在面向0权威观 /服务性0权威观 实践权威朱峰,法学博士,山东法官培训学院讲师。
一直以来,法律权威问题作为一个潜在话题存在于法律实证主义与自然法学关于法律与道德问题的争议中。
法律必须具有权威性,只有这样才能向人们提供有效的行动理由。
112但是,法律权威的基础是什么?两个学派在此问题上各执一说)))/法律理论的核心在于不求助于法律权威性这个概念来解释法律的权威,因此必须求助于法律权威性之外的东西。
解决的办法有二:其一,自然法论者的解决办法,即通过在法律的权威性与道德的权威性之间建立起必然联系,使得法律的权威性来自于道德的权威性。
其二,实证主义的解决办法,则是根据某一社会事实来对法律的权威性进行解释。
0122也就是说,自然法学者普遍主张法律权威的基础是道德,用其经典公式表示为:不公正的法律不是法律。
法律只有符合公正之道德条件,才能够得到人们的服从,否则人们可以抗法不遵。
然而,如果法律权威的基础来源于道德,即法律的要求等同于道德的要求,那么法律就不可能向人们提供独立于*112122本文是中国法学会部级课题5法的规范性与权威:规则的社会实践理论6(课题编号:D0802)的成果之一。
/reasons for acti on 0存在两种中文翻译,即/行动理由0或/行为理由0,笔者采取前者,理由是:现代西方行动哲学认为,/行动0(acti on )和/行为0(b ehavior)之间存在重要差别,其区分的关键在于前者具有/意向性0,而后者是非意向性。
权威之法与合法之法——拉兹与哈贝马斯法治观之比较
武 汉理 工 大 学 学 报 ( 会科 学 版 ) 社
民主立法程序 , 律才具有合法性 。 法
关 键 词 : 践 理 性 ; 往 理 性 ; 式 主义 法 治 ; 序 主 义 法 治 ; 威 之法 ; 法 之 法 实 交 形 程 权 合 中 图分 类 号 : 00 3 D 0 文 献 标 识 码 : I) :0 36 /.sn 1 7-4 7 2 1 .4 0 3 D9—5 ; 9 8 A N I1 . 9 3ji . 6 16 7. 0 2 0 . 2 s
成 动机 与指 导意 志 。实践理 性 的概念 由来 可 以追 溯 至亚 里士 多德 , 首 次 赋予 了“ 践 ” 他 实 以哲 学 含
收 稿 日期 : 0 20 — 1 2 1-22
作者简介 : 陆
洲(99 )男 , 1 7 一 , 湖北 省 英 山县 人 , 中南 财 经 政 法 大 学 法 学 院 博 士 生 , 主要 从 事 西 方 法 哲 学 、 学 方 法 论研 究 法
刘 训 智 ( 9 3 )男 , 西 壮 族 自治 区桂 林 市 人 , 18一 , 广 中南 财 经 政 法 大 学法 学 院博 士 生 , 要 从 事 民 商 法研 究 。 主
*基 金 项 目 : 家 社 会 科 学 基 金西 部 项 目( 9 F 0 ) 国 O X XO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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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治 的 真 正 内涵 。
的正 当性 提 供一种 经验 主义 的解 释 , 持一 种“ 保 价 值 中立 ” 。但 是 , 们所 关注 的法 律实践 其 实是一 他 种 忽略 了活 生生 的主 体 的僵 化 的实 践 , 因此 哈特
引进 了“ 承认 规则 ” 保 证 法 律 的 正 当性 , 为 法 来 认 律 正 当性 的最 终根 据在 于作 为 主体 的人 特别 是司 法 官员对 于 法 律 的承 认 。 由此 , 特 的法律 哲 学 哈 具 有 了实践性 特点 , 被拉 兹称 之为 “ 法律 的实 践理
论拉兹法律权威观的贡献
( 阴工学 院 人文学院 , 淮 江苏 淮安 2 30 ) 20 3 摘要 : 拉兹认为法律 的本质是主张 自己的合法权威 , 法律 的主要功能是指引行为。根据合法实践权威概念 , 法律满足具有
权威的条件 。拉兹对法律是什么 、 为什么 的分析 , 沿袭 了分 析实证 主义的传统 , 克服 了哈特的某些不 足 。 糊了与 自然法 模 学之间的界 限 , 为分析实证 主义焕发生机创造 了条件。他 对法律 与权 威问题 的新颖 阐释, 为深 化人们 的认识 提供 了新 的
Sc ra n s o tg n l r d t e b u a e t aurll w c o l e ti h ra e a d bure o nd r swih n t a a s h o ,wh c ra e h o d t n o e a ay h i i h c e tst e c n ii sfrt n l— o h
CHEN n Mi g .
( aut o u a ie n oi c n e uii Istt o eh o g , u inJ n s 2 0 3 C ia F cl f m n is dSca Si c ,H a n ntue f c nl y H ah i gu2 3 0 , hn ) y H t a l e y i T o q
的组 成 部分 。 法律 的本 质 是 : 律 主 张 自己 的合 ” 法
义议 题 的诠 释令 人 兴奋 。拉 兹 的 富有 前 瞻性 的 著 法权威 。他指 出 : 包含 合 法性 和 道德 权威 主 张 的 ” “
作在 当代 法 律 和 政 治 理 论 中 占有 重 要 位 置 , 的 体 系才 是一个 法律 体 系 。 某些 被称 作 法律 体 系之 他 ” 著作 给法理 学 的研究 注 人 了新 的动 力 。罗 尔斯 评 内的法 官 的行 为 和 信 仰 , 决 定 是 否 真 正 存 在 一 在 价道 : 他对 法哲 学和 道 德与 政 治哲 学 的贡 献 的确 个 法律体 系 问题上 , 着决 定 性 的作用 b:法 律 的 “ 起 “ 是突 出 的。 拉兹 的著 作 主 题 丰 富 , 的理 论 提供 主张 ” 理解 为“ ” 他 被 可靠 的代表 , 律 的代 言人 ” 主 法 的
拉兹的权威命题的论证路径
拉兹将权威分 为两 大类 , 而 侧重于研究合法 的 实践权 威 。并非 一切 的权威都 是合法权威 , 事 实权
威只有在 满足 某些 条件 的情况 下才 能成 为合 法权 威。事实权威 以权力为基础 , 而合法 权威 以理 性和 合 理性为基础 。事 实权威是描述 性概念 , 描述 的是
的新分析法学 的道 路上取 得 了巨大 的成 就, 其达 到
的高度超越 了哈特 , 提 出了许 多开创性 的观 点。分 析研 究拉兹 的权威 理论不仅具有重大 的理论意义,
而且对于提高我国的司法权威也有着重要 的实践意
义。
一
兹 在 自己的著作 中没有刻 意要对权威进行分类 , 为
了论证 自己的观 点, 他 都是 自然而然 地 引入概 念,
拉兹区分了理论权威和实践权威。实践权威 是影 响应 当做什么 的权 威 [ 4 ] P 2 9 o“ 理论权威与 知识
l 基金项 目l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一般项 目 ( X Z F L 2 0 1 3 0 1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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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现 实 。这种思想倾 向与实证主义 “ 拒 斥形而上 学” 的主张是紧密相连 的。分析 实证主 义继承 了实 证主义哲学 的许 多观点 , 在哈特和 拉兹 的学说 中都 可 以明显看到实证主 义哲学的烙 印。
实践 权威直接涉 及人 的行 为, 与人 的 自由意志选择 有密 切关 系 。关 注实 践权 威也 就是 关注 实践 中 的 人, 关注作为理性存在者 的现实 的人 。 ( 二) 事 实权威 与合法权 威
法治及其价值—读拉兹《法律的权威》
法治及其价值—读拉兹《法律的权威》法治,作为一种基本的社会原则和治理模式,具有深远的意义和重大的价值。
它的基本原则是平等、公正和自由,在一个国家的发展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通过阅读拉兹的《法律的权威》,探讨法治的概念、法治的核心价值以及实现法治的挑战。
第一部分:法治的概念和本质拉兹在《法律的权威》一书中提出了法治的重要观念。
他认为,法治不仅仅是指法律的存在,更是一种制度和原则,在法治下,所有人都应当受到法律的制约和保护。
法治的本质是平等和公正,无论个人的身份、地位或财富,都应当在法律面前平等。
法律具有普遍性和公平性,是社会秩序和公共权力的基石。
第二部分:法治的核心价值法治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模式,具有多重核心价值。
首先,法治保障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法律规范了个人和组织的行为,保护了公民的基本权益。
其次,法治促进了社会稳定和秩序。
通过法律的制约和法律体系的建设,社会可以得到有效的管理和治理,从而减少冲突和纠纷的发生。
第三,法治提供了一种公平和公正的环境。
在法治下,每个人都平等受到法律的保护,司法制度的公正性得以体现。
第四,法治保障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法律维护了合同的履行、产权的保护和企业的正当竞争,为市场经济提供了可靠的法律框架。
第三部分:实现法治的挑战实现法治面临着许多挑战和难题。
首先,法治的建设需要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
法律必须明确、透明且具有可预测性,以便公众和执法机构能够理解和正确应用。
其次,法律的执行和司法独立是实现法治的重要条件。
司法制度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对于权威的建立至关重要。
此外,社会对法治的认同和遵守也是法治建设的关键。
没有公众的参与和自觉遵守,法治很难得到有效的实施。
第四部分:法治在中国的实践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致力于法治建设,并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中国的宪法和法律体系得到了广泛的建设和完善。
近年来,中国不断加强司法独立和公平正义的保障,进一步提升了法治的水平。
然而,法治建设仍面临一些挑战,如司法公正性的进一步完善以及法治文化的培育等。
关于法律的双重性质
法律的双重性质罗伯特•阿列克西法律有一种双重性质(a dual nature),这就是我欲阐释的论点。
双重性质论主张,法律必然同时包含了现实的( real)或事实的( factual)维度和理想的( ideal)或批判的( criti-cal)维度。
在法律的定义中,事实的维度由权威颁布和社会实效的要素所代表,而理想的维度则可以在道德正确的要素中发现。
权威颁布和社会实效都是社会事实。
如果一个人主张仅凭社会事实就可以判断什么是法律诉求的、什么不是法律诉求的,那就意味着他赞同一种实证主义的法律概念。
一旦道德正确被作为必要的第三要素引入,对法律的定义就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一种非实证主义的法律概念就出现了。
所以,双重性质论暗含着非实证主义。
可以肯定的是,如此论述之下双重性质论仍然是抽象的和形式化的。
为达到内容具体、结构清晰的目标,对这一论点的论述必须在一个体制中展开。
这一体制的核心理念是理由的制度化。
这一体制显示的政治形式是民主的或对话的宪政。
这一体制分三个步骤展开:对法律理想维度的论证、对法律的实证性即现实维度的论证、以及现实和理想维度的融合。
一、理想维度(一)正确性诉求在第一步中,必须建立法律的理想维度。
我的观点是法律必须包含着正确性诉求(a claimto correctness),并且这种诉求包含了一种对道德正确性的诉求。
正确性诉求是法律和道德间的必要联系的来源。
1·法律能够作出诉求对正确性这一论点提出的反对意见很多。
其中有四个观点特别重要。
第一种观点挑战的是法律能够提出诉求这一观点本身。
尼尔·麦考密克认为:“法律没有诉求任何事情。
”〔1〕他的论据在于,首先,法律是一种“规范秩序”;其次,规范秩序是“事态”(states of affairs);再次,事态与人格不同,不能具有意图或提出诉求。
〔2〕无疑,麦考密克就此而言是对的:这样的法律在字面意义上是不能提出诉求的。
在一种字面意义或是严格意义上,诉求只能由有能力说话或行动的主体提出。
拉兹的法律实证主义与及其与德沃金之论战
拉兹的法律实证主义与及其与德沃金之论战一、排他性法律实证主义19世纪后期,掀起的科学主义浪潮参透进人文社会科学的每个角落。
实证主义哲学的创始人孔德提出“法学如果想要得到科学的尊严,本应从实证之物,而非以抽权威或者象思辨论据出发。
”从狭义上讲,实证主义法学强调的是实在法,即国家制定的法。
这派法学的特征是:区别“实际上是这样的法”和“应当是这样的法”,即区别实在法与正义法或理想法,它申明自己只研究实在法,着重分析实在法的结构和概念;根据逻辑推理来确定可适用的法;认为法与道德无关或至少二者没有必然的联系。
20世纪,哈特是法律实证主义的领军人物,关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哈特与德沃金以一场“世纪论战”将法律实证主义的关注焦点推向高潮。
英美法律实证主义经过这场论战一分为二成排他性法律实证主义与包容性法律实证主义。
其中排他性法律实证主义以拉兹为代表,拉兹由权威概念引申出渊源命题,坚持了彻底的法律实证主义立场,这种立场被称为排他性法律实证主义。
在拉兹看来,排他性法律实证主义不仅是法律实证主义的正确解释,更是法学观点。
就连拉兹的强劲对手德沃金也认为,排他性法律实证主义是优秀的。
德沃金将以下方面视为所有实证主义者共同具有的理论要素:一套有效的法律规则是特定法律规定的完全形式,因此一旦此类规则无法明确地处理某个案件,那么这个案件就无法加以决定。
二、社会事实命题排他性法律实证主义这在与德沃金的批判进行辩护的过程中发展出了“社会事实命题”。
它人为有效的法律事实的借鉴是一个社会事实的问题,,即在法律实证主义者看来,法律事实上是社会的产物,法律规范与非法律规范的区别在于前者参考了社会事实,相关社会事实的发生是解释法律体系最终存在的最终理由。
尽管法律实证主义者都主张法律有效性是一个社会事实问题,但是不同的法律实证主义者对于鉴别有效法律之社会事实的特征有不同的理解。
哈特在他的《法律的概念》一书中提出,“命令论”主要的实物在于,忽略了授予权利的法律,授予权利的规则是“法律对社会生活最大的贡献。
拉兹的法律权威论
拉兹的法律权威论Ξ李桂林 [内容提要] 渊源论和法律权威理论是拉兹法律理论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前者是其法律分析理论的基本立场,而后者则是他研究法律与政治的关系的结合点。
他提出了服务性权威观,认为权威的作用应该在于为被统治者服务,法律的权威作用则在于仲裁与媒介。
最后,本文分析了拉兹法律权威论的政治伦理与道德价值背景。
[关键词] 拉兹 法律权威 分析法学 一、权威理论是拉兹法律理论的最终旨趣拉兹(Joseph Raz )是哈特之后当代分析法学的代表人物,被誉为“我们时代伟大的法律思想家之一”。
①就其理论在西方学术界的影响而言,这一评价是恰如其分的。
他的著述非常丰富,最主要的包括《法律体系的概念》、《实践理性和规范》、《法律的权威,法律与道德论文集》、《自由的道德性》、《公域的伦理学,法律与政治的道德性论文集》。
他的著述涉及法学、伦理学、政治学、哲学领域,运用其广博的知识背景来建构一种现代法律体系的模型,以此提供有关法律体系的结构、内容、同一性和功能的洞见,提供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
本文主要研究他的法律权威论,同时也涉及他的渊源论法律观。
这两个方面在他的理论中占据了重要地位。
渊源论涉及拉兹对“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这一基本问题的回答,他提出了一种严格的实证主义立场:法律是人定的,法律的效力以社会事实为基础,与道德论据无关;严格地讲,法律只有当它是由一个或一些有权的人宣布或确认的时候,才是法律。
在此,拉兹既坚持了“法律是不是法律是一回事,它的优劣则是另一回事”的传统立场,又与奥斯丁、凯尔森、哈特等人的理论观点有何不同,他把法律的存在与内容的确认建立在社会渊源的基础上。
与此同时,权威问题一直是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关注的核心,实际上,政治哲学和法哲学关注的基本问题就是,诸如国家这样的权威是否应该存在,以及,国家这样的权威应该如何组织。
在具有民主与法治传统的文化中,一切政府与一切社会组织的存在及其组织形式都需要得到正当论证,需要合法化。
拉兹的法律个别化理论
拉兹的法律个别化理论在法学领域,约瑟夫·拉兹(Joseph Raz)的法律个别化理论是一个具有重要影响力的理论观点。
这一理论对于我们理解法律的本质、结构以及法律体系的运作方式都提供了独特而深刻的视角。
拉兹认为,法律个别化是指确定法律规范的具体内容和范围的过程。
这并非是一个简单的任务,因为法律规范往往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
在现实的法律体系中,法律规范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们相互关联、相互作用,形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
拉兹强调了法律个别化的重要性。
首先,它有助于我们准确地理解和适用法律。
如果不能清晰地确定一个法律规范的具体范围和内容,那么在具体的法律实践中,就可能出现对法律的误解和误用,从而导致不公正的结果。
其次,法律个别化有助于法律体系的清晰和有序。
一个明确的、个别化良好的法律体系能够为人们提供明确的行为指引,增强法律的可预测性和稳定性。
那么,如何进行法律个别化呢?拉兹提出了一些关键的原则和方法。
其一,要关注法律规范的语言表述。
法律规范通常是以语言的形式呈现的,因此对法律语言的准确理解是法律个别化的基础。
然而,法律语言往往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这就需要我们结合法律的目的、上下文以及相关的法律解释原则来进行理解。
其二,要考虑法律规范的目的。
拉兹认为,法律规范都有其特定的目的,这些目的对于确定法律规范的范围和内容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例如,某些法律规范的目的是保护公共安全,那么在个别化这些规范时,就需要充分考虑这一目的。
其三,要分析法律规范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规范通过设定权利和义务来调整人们的行为。
因此,通过明确一个法律规范所赋予的权利和所规定的义务,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个别化这一规范。
拉兹的法律个别化理论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批评。
有人认为,在确定法律规范的目的时,可能存在主观性和不确定性。
不同的人可能对同一法律规范的目的有不同的理解,这可能导致法律个别化的结果出现差异。
还有人指出,法律规范之间的相互关系非常复杂,在个别化一个法律规范时,很难完全排除其他相关规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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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卷第12期河北法学Vol.24,No.122006年12月H ebei Law ScienceDec .,2006法律实证主义的强立场)))兼评拉兹5法律的权威6朱 振收稿日期:2006209214作者简介:朱 振(19772),男,江苏徐州人,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教师、2003级博士研究生。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吉林长春130012)摘 要: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上,拉兹认为有效法律的鉴别标准完全排除道德论证,这就是拉兹的渊源论。
渊源论表明所有的法律都具有渊源,渊源论的论据来自权威论。
权威以理由为基础,是改变行为理由的能力。
法律也要主张权威,法律主张合法性权威是它的一个本质特征。
权威性理由是排他性理由,排除了道德因素的可能性,权威论支持了渊源论。
权威论受到了来自包容性实证主义者和德沃金的批评,他们的争论共同推进了对法律与道德关系问题的研究。
关键词:渊源论;权威;排他性/包容性法律实证主义中图分类号:DF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3933(2006)1220011205The Strong Stand of Legal Positivism)))And review on Raz .s The Authority o f LawZHU Zhen(Center for Jurisprudence Research,Jilin Universi ty,Changchun 130012China)Ab st r act:Regarding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law and morality,J.Raz thinks that th e validity of law doesn .t rely on the moraljusti fication.T hi s is Raz .s /the sources th esis 0,wh ich indicates that all the laws have the sources and whose argument comes from the theory of authority.Authori ty which is based on the reason means the ability to change reasons for action.Th e law also claims the authori ty and it is an essential feature of law that law claims legitimate authority.Authoritative reasons are exclusionary reasons an d exclude the possibili ty of the moral considerations,thus the conception of authority s ustain the sources th esis.Critiques on the theory of authority come from i nclusive legal posi tivists and Dworkin.T heir controversies advance the research on the issue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law and morality.Key words :sources thesi s;authority;exclusive/inclusive legal positivism5法律的权威6¹正如其副标题(Essays on Law and Mor ality)所言是一本关于法律与道德的论文集,本书探讨了以下四个方面的主题:(1)权威以及法律权威的性质;(2)法律体系的性质;(3)法律的内在价值;(4)法律的外在价值。
围绕这四个主题的15篇论文除了是关于道德或关于法律或关于二者的结合之外在内容上甚少关联,/权威0的问题在篇幅上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1]。
拉兹的著作以其主旨的多样性、洞察力的丰富以及分析上的细微精练而著称[2],因此5法律的权威6所探讨的众多主题不可能在本文中都有所涉及,结合拉兹在排他性法律实证主义(exclusive)11)legal positivi sm)这一理论流派中所持有的一贯主张,本文集中关注拉兹在法律与道德关系上所持有的强硬立场即有效法律的鉴别标准完全排除道德论证,并对这一立场以及支撑这一立场的法律的权威论展开评论。
在本文的第一部分将结合拉兹其他的著作以及相关的研究文章总结、概括其关于法律实证主义强硬立场的理论基础,即来自权威论的渊源论;第二部分结合来自各方面的批评对这一强硬立场展开评论并进一步澄清与法律的道德限制相关的问题;第三部分在上述论述的基础上希望能够开放出一些有意义的理论问题,目的是批判性地重构思考问题的进路,以推进对法律与道德关系问题的研究。
一、渊源论:来自权威的论证法律实证主义在概念上的基础来自于三个承诺(commitments):社会事实论(the Social Fact Thesis)、惯习论(the Conventionality Thesis)和分离论(the Separability Thesis)。
分离论认为法律与道德之间没有必要的交叉,这暗含着不存在必然的法律有效性的道德标准,也使得是否存在可能的法律有效性的道德标准这一问题具有了开放性,哈特之后的法律实证主义虽然一致认同法律与道德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0(Hart),但在/是否可能0的问题上出现了重大分歧,以H.L.A.Hart,Jules Coleman,W.J.Waluchow和Mathew Kramer为代表的包容性实证主义者(inclusive legal positivists)认为,法律有效性的标准包含道德,而以拉兹、Shapiro和Mar mor为代表的排他性实证主义者认为法律的存在和法律的内容总是由渊源决定的[3]。
在是否存在可能的法律有效性的道德标准这一问题上,拉兹坚持一种强硬主张,即法律有效性的鉴别标准完全排除道德论证,这就是拉兹的渊源论(the sour ces thesis)。
渊源论是一种强社会论,拉兹把强社会论概括为,/一种法哲学理论只有当它对确定法律的内容以及决定其存在的检测完全依赖于人类行为的事实,这些事实能够以价值中立的术语加以描述,并且不求助于道德论证而能够被适用的时候,这种法哲学理论才是可接受的。
0[4]拉兹认为,如果一个法律的内容及其存在无需诉诸道德论证就能够被确认,那么这个法律就拥有渊源。
一个法律的诸多渊源从来都不独自是一个单一行为(如立法),而是多种社会事实的总和[4]。
渊源论表明,所有的法律都具有渊源,不具有渊源的任何东西都不是法律,关于相关社会状况的价值中立的事实对于确定法律的存在与内容既是必要的,又是充分的,这些社会事实包括立法机关和法官们的诸多行为、这些行为中所使用的语言以及由这些行为所表达的目的[1]。
法律的社会基础以及法律体系确认和存在的检验要素有三个,即功效、制度特性和渊源,前二者的结合是一种弱的社会论,虽然正确,却无法充分标识法律实证主义,因为这种观点有可能会主张/通过道德论证来检测法律具有概念上的必要性,并且在实证主义与自然法的对立历史中明显站在自然法一边0[4]。
因此,坚持渊源论就是坚持一种彻底的法律实证主义立场,法律效力的最终根据在于渊源。
在排他性法律实证主义的理论脉络中,对渊源论的辩护来自于两个方面的论据,第一个论据是法律的惯习上的基础,第二个论据来自拉兹的权威理论º。
由于本文论旨及篇幅所限,下文只陈述法律的权威论。
拉兹运用分析的方法对关于权威的既有研究进行了批驳,对/权威0这个概念做出了一系列重要而有用的区分,如理论权威与实践权威、合法权威与有效权威、成为一个权威与拥有一个权威、实施某个行为的权威与对人的权威、有意识的权威行使与无意识的权威行使等等,细化并推进了对权威的研究。
在批驳和继承以往权威论的基础上,拉兹提出了自己的权威理论,即以/理由(reason)0为基础的权威论。
拉兹认为,我们应当从根本上视权威为某类权力,权力是改变保护性理由(protected reason)的能力,因此权威也就是改变行为理由的能力。
权威以及规范性权力在某种意义可以被看成是命令,命令和要求是不同的,在拉兹看来,命令而不是要求是保护性理由,它必须至少排除接收者目前的意愿因素,一个事实是,命令比要求更为专横,发出要求只不过是试图在权衡的各种理由中添加一个理由。
但是,发布命令者要用自己的权威取代了接受者对于权衡的判断。
在拉兹看来,上述关于权威的抽象分析同样适用于法律,权威的概念与法律的概念紧密联系在一起,法律主张合法性权威是它的一个本质特征。
拉兹在得出这个结论之前做了两点澄清,一是如果法律拥有事实的或有效的权威,那么它也拥有合法性权威,对有效权威的解释以合法性权威为前设,因为/一个人仅当人们(他对人们是拥有权威的)把他看成一个合法性权威时,他才拥有有效的或事实的权威0[4];二是权威是在权威者及其权威辞令的背景中展开分析的,/如果法律的存在是实施行为和排除相冲突因素的一个理由,那么法律是有权威的。
这里的-理由.意指一个有效的或证明为正当的理由,因为这一理由是因此而被界定的法律的合法性权威。
0[4]合法性权威是法律的一个本质特征,原因在于法律自身可以提供一个决定性的理由,这一理由是排他性的,排他性源于法律这一主张的自身的性质,即)12)合法性规则的存在,法律规则在当事者的权衡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即使在其他理由不存在的情况下法律也要被遵守,因为法律本身就是这样一个理由。
由此可见,/法律对合法性权威的主张不仅要求法律规则是行为理由,它还要求法律规则是否定不服从理由的排他性理由。
0[4]法律的权威问题是本书的一个核心问题,拉兹把它放在了一个更广泛的问题域中来证立(justify)它»,然而这些证立本身没有涉及到权威以及法律权威性质的标准问题,这一点也受到了一些评论者的批评¼。
对此一问题,在后来的研究中,拉兹发展出一个种关于权威的观念,即服务性观念(service conception)。
根据这种服务性观念,权威的角色和首要功能是服务被统治者,它是一个基于公断者模式的观念,拉兹认为,公断性的权威是在人们与适用于他们的正当理由之间起媒介作用,因此权威判断并宣称人们根据正当理由应当去做什么½。
权威起到了一种媒介作用,为主体提供了行为理由,他们按照这些理由去做比按照他们自己的判断去行为会使其境况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