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实证主义法学与自然主义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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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学派与实证法学派论法的性质

自然法学派与实证法学派论法的性质

自然法学派与实证法学派论法的性质(一)问题的提出1、(现象):人们总是结成一定的社会、社群、共同体;而这些社会、共同体都是有组织、有秩序的,而不是混乱的;这种秩序、和组织是通过一定的规范和规矩来建立或维持的。

2、(问题):(1)人为什么需要社会?社会为什么一定是有秩序的?为什么需要规范?(2)什么是法?法是什么?(3)什么应当是法?法应当是什么样的?(4)与上述问题有关的问题还有:(二)自然法学派的一些基本观点和方法自然法关注社会体制与法律体系的道德正当性问题。

主张自然法是由理性支配的高级法,它不仅决定着实在法——什么“是”(is) 法,而且指明法律应当(ought) 是怎样。

实在法被置于自然法即理性的支配之下。

在自然法的名号下,存在着许多不同的观点。

但是一般都认为,自然法是由一种根据宇宙本性而存在的客观道德原理构成的,它可以通过理性被掌握。

自然法学者:假如人们可以从事实陈述中推导出道德命题,那么,人们就可以建立以普遍共识为前提的道德真理。

他们为了实现这一目的,提出了多种不同的方式。

斯多噶主义。

(二)、古希腊时期的自然法思想1、古希腊人对一些法律基本问题的思考(1)古希腊人面对的问题、苏格拉底的思辩一系列法理学问题,象:法与权力、法与理性的关系,法与人、神、自然的关系,例如:法是人定的?或是出自神灵或自然?法与利益、正义有什么关系?在人们相互冲突或重叠的主张之间,什么是正当的或正义的主张?人们遵守法律是否需要一定的道德基础和政治基础?公民为什么要服从法律和国家?(2)安提戈涅之辩克瑞昂:你真敢违反法律吗?安提戈涅:我敢;因为向我宣布这法令的不是宙斯,那和下界神祗同住的,正义之神,也没有为凡人制定这样的法令,我不认为你,一个凡人,下一道命令就能废除,天神制定的永恒不变的不成文律条,它们的存在不限于今日和昨日;而是永久的;也没有人知道它们是什么时候出现的。

我不会,因为害怕别人皱眉头,而违背天条并因此招致天神的惩罚。

自然法学派与实证法学派

自然法学派与实证法学派

卢愿光前言:自然法学在西方法律发展过程中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至今仍深入人心,自然法学强调法的价值取向,强调法的平等、公平、正义、秩序、理性、自由等根本理念。

中国现阶段立法、司法、社会治理等方面应借鉴自然法学中有价值的理念,对中国逐步走向法治的过程将会产生深远意义。

一、自然法学的历史及主要内容:自然法是西方法学史上渊源流长的学说,从最早起源于古希腊哲学,到17至18世纪时,自然法学观念已成为一个完整的思想体系,并达到了一个高峰。

19世纪末20世纪初,自然法学得到了复兴。

虽有过兴衰起落,但始终都占据着重要地位。

在西方,每次社会大变革时期,自然法学总是作为一面旗帜,主导着西方社会法律发展的大方向。

自然法学的观念在西方法律发展过程中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自然法学派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方面:其一、关于法的本质方面。

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在本质上是一种客观规律,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必须以客观规律为基础,这种客观规律是宇宙、自然、事物以及人的本性,是“理性”的反映。

其二、法来源于永恒不变的本性、自然性、社会性、理性。

真正的法律应当与之相符合,特别是与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为基础,它永恒不变,并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其三、法的功能和目的在于实现公意和正义。

其四、法律及其观念应当与人们的价值观念、道德观念相一致,自然法是人类寻求正义之绝对标准的结果。

自然法学派重视法律存在的客观基础和价值目标,即人性、理性、正义、自由、平等、秩序,他们对法律的终极价值目标和客观基础的探索,对于认识法的本质和起源有着重要的意义。

其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在法学研究中表现为一种激进的理想主义情怀,以诸如正义、平等、自由等抽象价值来构建自己的批判武器,在破解传统法律理念,重塑时代法律神圣性的历程中,功勋卓著。

二、自然法价值取向对中国社会的现实意义:(一)自然法学强调人的自由、平等自然权利,这种价值取向对改变中国传统的社会不平等旧观念,也有助于民众思想大解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三大法学流派的比较

三大法学流派的比较

三大法学流派的比较摘要:三大法学流派指的是自然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和社会学法学派这三个在现代西方影响较大、占统治地位的法学流派。

他们的法学理论,是西方人在探索真理过程中留下的足迹,这对我们认识人类法的发展历程、规律及本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而本文就是从法的产生、法的功能、法的运行、法的结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法的本质这七个方面,对三者进行分析比较,从而对其展开进一步认知。

关键词: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社会法学派一、自然法学派自然法学派是一个拥有悠久历史的法学流派。

自然法学充分体现了自然法观和人本主义,自然法崇尚人文主义,主张天赋人权。

自然法是理性法,自然法普遍永恒,且高于人定法,人定法符合自然法时才是真正的法律。

1、法的产生自然法学派认为,昭示着宇宙和谐秩序的自然法以正义为标准,坚持正义的绝对性,相信真正体现正义的是人类制定的协议,国家的法律之外的,存在于人的内心中的自然法,而非由人们的协议产生的规则本身。

所以法应当与永恒不变的本性、自然性、社会性以及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为基础,永恒不变,并具有普遍适用性。

古典自然法学派把自然法归之于理性。

认为理性是自然法的核心。

例如,洛克认为,自然法就是理性,它天然合理,教导着遵从理性的人类。

霍布斯也说,自然法来自人的理性,是每一个基于理性就可以理解和同意的。

他们所指的“理性”是指人类的一种自然能力,是行为或信仰的正当理由,是评判善恶是非的根本标准。

把自然法视为理性,意味着自然法是绝对有效的、不证自明的、一贯的和必然的,即使上帝也不能改变。

他们不承认任何外界权威,不管这种权威是什么样的。

这样一来,宗教、自然、社会、国家制度,一切都受到了无情的评判。

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富勒,则建立了一种世俗形式的自然法。

他把法律定义为一种目的性的人类活动。

在富勒看来,法律是一种建立社会关系的伦理方法,是社会关系的保障形式。

他认为,每一条法律规则都有实现法律秩序某种价值的目的。

探究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的互动融合

探究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的互动融合

探究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的互动融合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是两种重要的法学理论流派,它们分别代表了不同的法律观念和方法论。

自然法学强调法律的道义性和普世性,主张法律的根源和规范应当建立在自然法则之上;而实证主义法学则更加注重法律的实证性和经验性,倡导根据事实和数据来分析和解释法律现象。

这两种法学流派在许多方面存在分歧,但在现实中,它们也有着一定的互动和融合。

本文将探究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的互动融合,分析它们之间的联系和相互影响,以及在现实法律实践中的应用和意义。

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在法律改革和制定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自然法学强调法律的本质和道义性,主张基于自然法则和普世价值来改革和制定法律;而实证主义法学则更加注重法律的实际效果和社会影响,主张基于实证数据和事实分析来改革和制定法律。

在法律改革和制定中,自然法学和实证主义法学可以相互协调和平衡,使法律既具有理想的道义性和普世性,又具有实际的实证性和经验性,从而更好地适应社会的需求和变化。

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的互动融合在法律教育和学术研究中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自然法学和实证主义法学代表了不同的法学理论观念和方法论,在法律教育和学术研究中,可以进行多方面的比较和探讨,促进不同法学理论的交流和融合。

通过对自然法学和实证主义法学的互动融合,可以使法学教育更加全面和多元化,培养学生全面的法律思维和方法论,为未来的法律界人才的培养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

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在现实中存在着一定的互动融合,它们之间既存在分歧和矛盾,又存在联系和相互影响。

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的互动融合不仅可以促进法律理论和方法论的发展,还可以促进法律实践和教育的进步,对于推动法律领域的和谐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信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的互动融合会越来越深入,为法律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自然法学派与实证法学派

自然法学派与实证法学派

自然法学派与实证法学派卢愿光前言:自然法学在西方法律发展过程中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至今仍深入人心,自然法学强调法的价值取向,强调法的平等、公平、正义、秩序、理性、自由等根本理念。

中国现阶段立法、司法、社会治理等方面应借鉴自然法学中有价值的理念,对中国逐步走向法治的过程将会产生深远意义。

一、自然法学的历史及主要内容:自然法是西方法学史上渊源流长的学说,从最早起源于古希腊哲学,到17至18世纪时,自然法学观念已成为一个完整的思想体系,并达到了一个高峰。

19世纪末20世纪初,自然法学得到了复兴。

虽有过兴衰起落,但始终都占据着重要地位。

在西方,每次社会大变革时期,自然法学总是作为一面旗帜,主导着西方社会法律发展的大方向。

自然法学的观念在西方法律发展过程中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自然法学派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方面:其一、关于法的本质方面。

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在本质上是一种客观规律,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必须以客观规律为基础,这种客观规律是宇宙、自然、事物以及人的本性,是“理性”的反映。

其二、法来源于永恒不变的本性、自然性、社会性、理性。

真正的法律应当与之相符合,特别是与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为基础,它永恒不变,并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其三、法的功能和目的在于实现公意和正义。

其四、法律及其观念应当与人们的价值观念、道德观念相一致,自然法是人类寻求正义之绝对标准的结果。

自然法学派重视法律存在的客观基础和价值目标,即人性、理性、正义、自由、平等、秩序,他们对法律的终极价值目标和客观基础的探索,对于认识法的本质和起源有着重要的意义。

其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在法学研究中表现为一种激进的理想主义情怀,以诸如正义、平等、自由等抽象价值来构建自己的批判武器,在破解传统法律理念,重塑时代法律神圣性的历程中,功勋卓著。

二、自然法价值取向对中国社会的现实意义:(一)自然法学强调人的自由、平等自然权利,这种价值取向对改变中国传统的社会不平等旧观念,也有助于民众思想大解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自然法和实证法

自然法和实证法

自然法和实证法一、引言自然法和实证法都是法律学中的两个重要理论分支,它们在不同的历史背景下产生,代表着不同的思考方式和研究方法。

本文将从定义、历史背景、主要观点、优缺点等方面对自然法和实证法进行比较分析。

二、自然法1. 定义自然法是指一种基于人类本性和道德原则的普遍法律原理体系。

它认为人类社会应该遵循某些普遍适用的道德规范,这些规范超越了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正式法律。

2. 历史背景自然法起源于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后来被罗马帝国普及,并在基督教哲学中得到进一步发展。

中世纪时期,欧洲教会将自然法作为神圣秩序与人类正义的基础,并将其与神权合二为一。

启蒙时期后,自然法被视为对抗封建专制统治和维护公民权利的工具。

3. 主要观点(1)道德标准高于正式法律。

(2)自然法是普遍适用的,不受时间、地点和文化差异的限制。

(3)自然法应该被国家立法机关所尊重和遵守。

4. 优缺点(1)优点:自然法强调人类的道德本质和正义感,对于保障公民权利和社会公正具有积极作用。

(2)缺点:自然法理论存在抽象性和模糊性,难以具体指导实践操作,容易被不同人解释为不同的内容。

三、实证法1. 定义实证法是指一种基于事实、经验和数据分析的科学研究方法。

它认为正式法律应该建立在对社会现象进行客观描述、分析和评估的基础上。

2. 历史背景实证法起源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德国的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他提出了“价值中立”的科学研究方法,并将其应用于社会学领域。

20世纪中期后,实证主义思潮逐渐发展成为一种重要的哲学流派。

3. 主要观点(1)正式法律应该建立在对社会现象进行客观描述、分析和评估的基础上。

(2)实证研究应该遵循科学方法,尽可能排除主观偏见和价值判断。

(3)实证法研究结果可以为政策制定提供科学依据。

4. 优缺点(1)优点:实证法研究方法科学、客观,能够为政策制定提供科学依据,具有现实意义。

(2)缺点:实证法忽略了道德和价值的因素,难以解释一些复杂的社会现象,容易被用于支持权威主义和专制统治。

比较实证主义法学与自然主义法学

比较实证主义法学与自然主义法学

比较实证主义法学与自然主义法学一:不同点自然主义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作为法哲学范畴内对于法本体的研究的两大理论体系,以其各自的理论主张在整个法律的发展史上成为推动法律不断发展更新的相互对立的两极动力,其贡献是不可否认的。

但是它们两者确实有其不可妥协的区别,不论是从两者对于法本体之于认识范畴与客观范畴的确定,还是两者对于法的运行过程的各种规则,当然,不得不提的,也是最为鲜明的争论点就是对于法的价值的选择问题。

从时间线索上看,两者的区别由于各自在不同的阶段的不同时空条件作用下又呈现出不同的特点,而这些特点又是也一定的法学家和相应的法学流派表现出来。

反正,综其而言,两者的区别有以下几点:1 起源上的区别主要是形而上学的与反形而上学的矛盾。

简而言之,就是实证主义法学认为在现实世界中找不到的实体就不能存在于法学的研究中,譬如“善”,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是找不到任何一个占据空间的东西可以称之为“善”,从而他们也就坚持法律和道德等一些精神领域的概念应当分离,从而认为法律与道德是没有联系,至少是没有必然的联系的。

而自然法学坚持从人的精神理论中去寻找一些可以历经时空考验的永恒真理,用其来作为人定法是否合理的这个“理”的评判标准。

(1)本体论方面:自然法强调法乃自然理性之产物,然而,自然理性具有普遍性、绝对性等诸多终极的性质即形而上的特性。

与之相反,实证主义法学则否定形而上的特性,强调法乃人经验范围内的产物,是人类相互间达成的一种“约定”并反对一切先验的概念、精神。

(2)在方法论上,前者坚持在人类世界以外去讨论法的价值,而后者则坚持在人类经验范围内讨论法的价值。

2 备受时代推崇方面在两个法学理论的争论不朽的进程中,我们不难看到,两者总是此起彼伏的作为统治者实行管理的依据。

就其原因就是来自于两者各自所主张的不同观点。

由于实证法学坚持法律应该从其内部去研究从而形成一个内部逻辑严密的体系以实现其价值,这就决定了它的实现是有一个隐含的逻辑前提即有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否则法律难免要与社会动乱时的那些人道、公平、平等等观念联系起来。

三大法学流派的区别

三大法学流派的区别

三大法学流派的比较摘要:三大法学流派指的是自然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和社会学法学派这三个在现代西方影响较大、占统治地位的法学流派。

他们的法学理论,是西方人在探索真理过程中留下的足迹,这对我们认识人类法的发展历程、规律及本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而本文就是从法的产生、法的功能、法的运行、法的结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法的本质这七个方面,对三者进行分析比较,从而对其展开进一步认知。

关键词: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社会法学派一、自然法学派自然法学派是一个拥有悠久历史的法学流派。

自然法学充分体现了自然法观和人本主义,自然法崇尚人文主义,主张天赋人权。

自然法是理性法,自然法普遍永恒,且高于人定法,人定法符合自然法时才是真正的法律。

1、法的产生自然法学派认为,昭示着宇宙和谐秩序的自然法以正义为标准,坚持正义的绝对性,相信真正体现正义的是人类制定的协议,国家的法律之外的,存在于人的内心中的自然法,而非由人们的协议产生的规则本身。

所以法应当与永恒不变的本性、自然性、社会性以及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为基础,永恒不变,并具有普遍适用性。

古典自然法学派把自然法归之于理性。

认为理性是自然法的核心。

例如,洛克认为,自然法就是理性,它天然合理,教导着遵从理性的人类。

霍布斯也说,自然法来自人的理性,是每一个基于理性就可以理解和同意的。

他们所指的“理性”是指人类的一种自然能力,是行为或信仰的正当理由,是评判善恶是非的根本标准。

把自然法视为理性,意味着自然法是绝对有效的、不证自明的、一贯的和必然的,即使上帝也不能改变。

他们不承认任何外界权威,不管这种权威是什么样的。

这样一来,宗教、自然、社会、国家制度,一切都受到了无情的评判。

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富勒,则建立了一种世俗形式的自然法。

他把法律定义为一种目的性的人类活动。

在富勒看来,法律是一种建立社会关系的伦理方法,是社会关系的保障形式。

他认为,每一条法律规则都有实现法律秩序某种价值的目的。

实证主义范式与自然主义范式的比较

实证主义范式与自然主义范式的比较

实证主义范式与自然主义范式的比较“各种范式之间的区别主要是它们所依赖的基本公理。

各种范式就是各种公理系统,这些公理系统的特点是它们对所要研究的现象具有不同系统的假说”。

因此,实证主义范式与自然主义范式在公理的主题上表现出了不同的认识论与方法论假设,客观上指导了实践者的行为趋向。

这两种范式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对现实本质的理解。

实证主义范式认为现实是单一的、可触的,可以分割成独立的变量和过程,能够加以独立的研究;研究能以揭示这些部分,从而对现实进行预测和控制。

而自然主义范式认为现实是一个有机整体,具有多元的、构建的、分散的、整体的特性,不可分裂而只能以整体的方式对待,并最终达到对现实意义的理解。

(二)对研究者与研究对象的关系的理解。

实证主义范式认为研究者和研究对象是相互独立的,认识者和被认识者构成了一个分离的二元体。

研究者是主体,研究对象是客体。

这种范式认为研究者必须与研究对象保持一段距离,即使研究对象是人而非物时也要采取一定的客观手段来确保研究工作的效度与信度。

而自然主义范式认为认为研究者与研究对象分离是不可能的,主客体的关系是一个互为主体、相互渗透的过程,主体对客体的认识实际上是主体和客体在互动的关系中对客体的重新建构。

尤其是当研究对象是人而非物时,这种互动尤为显著。

(三)对普遍规律的理解。

实证主义范式认为研究工作的目的与目标就是要探究与发现各种现实的现象中具有永久性价值、超越背景的知识相似点,继而构建一种能揭示现实的普遍规律的简明的、概述的知识体系,为人们预测和控制现实提供知识基础。

这种范式认为通过实验验证、运用统计分析,在一定的样本范围内可概括归纳出类的特征,强调研究结果的普遍适用性。

而自然主义范式反对自然界的同一率,否认存在着普遍性的规律,认为世界的多元性和行为者的多元理解削弱了理论的普遍性。

概述的知识无法在不同情境之间有效地迁移,研究的目的应该是理解特定时空与背景中的现实所显现出的复杂现象,进而形成一系列描述个别实例的独特的知识体系。

浅析国际法的“自然主义和“实证主义研究方法之争

浅析国际法的“自然主义和“实证主义研究方法之争

浅析国际法的“自然主义和“实证主义研究方法之争摘要“自然法”学派和“实证法”学派对国际法的概念、原则和方法论影响巨大,而世界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则为国际法基本理论的革新带来了机遇,即以马尔蒂·科斯肯涅米为代表的批判性国际法研究方法的创立。

本文通过评述科斯肯涅米关于国际法概念、原则和方法论的批判性分析,探求国际法基本理论发展的新路径,为现阶段国际法理论的拓展提供借鉴。

关键词国际法基本理论自然主义实证主义科斯肯涅米自然法學派和实证主义法学派在法的概念、原则和方法论上持有不同的主张,国际法理论的发展也深受两种主流法学派的影响。

然而,世界政治和经济形势的巨大变化为国际法理论的革新带来契机,批判性国际法研究方法应运而生。

作为批判性国际法研究方法的代表人物,赫尔辛基大学的国际法教授马尔蒂·科斯肯涅米在《国际法的理论和原则》和《国际法的方法论》中批判性论述了自然法和实证法下的国际法理论、原则和方法论,他认为国际法话语摇摆在相对立、排斥的观念之间,因为前提相互矛盾,所以国际法话语内在不一致。

本文对科斯肯涅米的两篇文章进行了介绍和评析,以探求在自然法和实证法的语境下,如何以新颖的视角看待国际法的概念、原则和方法论的发展趋势。

一、国际法的理论和原则在《国际法的理论和原则》一文中,科斯肯涅米主要谈论了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国际法的普遍性;二是如何解释国际法的约束力;三是国际法与社会发展的关系;四是规范性原则和社会性原则之间的冲突。

为了全面描述每个方面问题的研究情况,科斯肯涅米梳理了国际法理论的发展史,即从维多利亚、格劳修斯、普芬道夫论述的自然法和国际法开始,一直到当今国际法学界采用的学科间多领域交叉式的研究模式,揭示了国际法存在的理论冲突。

笔者认为,这种冲突最终应当归咎于“自然主义”和“实证主义”之间的理论冲突,文中最后谈到了“规范性原则”和“社会学原则”的冲突就是上述冲突的具体化。

文章最后讨论了当代国际法理论中的趋势之一,规则主义原则和社会学原则的冲突。

自然法与实证法对比研究

自然法与实证法对比研究

自然法与实证法对比研究自然法与实证法是法学领域中的两个重要流派,它们在法律理论和法律规则的制定上有着不同的取向和方法。

本文将通过深入分析自然法和实证法的特点、差异和应用范围,探讨它们在法律体系中的作用和意义。

自然法是一种以人类天性和道德原则为基础的法律观念。

自然法的核心理念是认为法律应该建立在普遍适用的道德准则和原则之上,而不受特定社会、文化或法律制度的限制。

自然法强调法律应该具有普遍性、不可变性和上位性,即法律应该符合人们天赋的自然权利和公正原则。

自然法的代表性思想家有亚里士多德和托马斯·阿奎那。

相比之下,实证法更注重对社会、历史和文化条件的研究和了解。

实证法认为法律是社会现象的产物,应该以实证研究为基础,通过观察和分析法律实践和社会行为来制定法律规则。

实证法的核心理念是法律应该根据可观察的事实和经验进行制定,而不是基于主观的道德观念或理论假设。

实证法的代表性思想家有波茨坦学派和法律实证主义学派。

自然法和实证法在许多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

在法律规则制定上,自然法倾向于依靠道德和理性的原则,而实证法则注重于事实和经验的依据。

在法律的普遍性和可变性上,自然法主张法律具有普世价值和不变性,而实证法则认为法律应根据不同社会和文化的需求和变革进行调整。

自然法强调法律的上位性和绝对性,而实证法则认为法律应该受到人们的认可和遵守。

在实践中,自然法和实证法在不同国家和法律体系中有不同的应用范围和影响力。

一些国家和地区倾向于采用自然法的原则和价值观,将其视为法律的重要基础,例如法国和德国。

而实证法在美国和英国等国家中更为流行,法律制定更加注重具体的社会情况和效果。

总结回顾一下,自然法和实证法是法学领域中两个重要的流派。

自然法强调法律应基于普适的道德原则和人类天性,而实证法则注重对社会和文化条件的观察和研究。

两者在法律规则制定、普遍性和可变性等方面存在差异。

在实际应用中,不同国家和地区对自然法和实证法有着不同的取向和应用范围。

法学流派的诞生历程

法学流派的诞生历程

法学流派的诞生历程
1. 自然法学派:自然法学派起源于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强调法律的自然起源和道德基础。

该学派认为,法律是基于自然法则和人类理性而存在的,具有普遍性和永恒性。

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对后来的法学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2. 分析法学派:分析法学派形成于 19 世纪,主要代表人物是英国法学家约翰·奥斯汀。

该学派强调法律的形式和结构,认为法律是由规则和原则组成的体系,法官的任务是根据这些规则和原则进行裁判。

3. 社会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兴起于 20 世纪初,主要代表人物是美国法学家罗斯科·庞德。

该学派强调法律的社会功能和效果,认为法律是社会控制的一种手段,应该根据社会的需要和价值进行调整。

4. 实证主义法学派:实证主义法学派形成于 19 世纪末和 20 世纪初,主要代表人物是奥地利法学家汉斯·凯尔森。

该学派强调法律的实证性和科学性,认为法律是一种客观存在的规则体系,法官的任务是根据这些规则进行裁判。

这些法学流派的思想和理论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地域环境中产生和发展,对法学的发展和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法哲学的三大流派谈法学研究

法哲学的三大流派谈法学研究

法哲学的三大流派谈法学研究任何社会科学理论的发展都充斥着不同的学派,流派之间的纷争不断,争论中求共识,争论中也有着不同学科之间的广泛借鉴,法学也不例外。

笔者这里试图梳理其中的法哲学的发展脉络,进而论述法哲学研究的借鉴主义。

一、自然主义法学传统的法学流派分为自然主义法学派和实证主义法学派。

自然主义法学派认为法学是一套“合乎自然的普遍法则”的定律。

尽管自然主义法学派的发展经历了从文艺复兴时期的天赋权利理论的兴盛到19世纪时期与实证主义法学派休谟论争中的衰败、再到当代自然法学派菲尼斯的重塑,其发展趋势逐渐丧失了之前的影响力,但自然法学派一直都是法学理论领域中不可绕行的领域。

自然法学派关于“自然法”到底是什么的认识,是区分数个世纪以来派别先驱理论的重要对象。

比如说,亚里士多德关注于自然正义与约定正义;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真正的法律是与自然相一致的正确的理性;它普适、恒常、永续”;后续的契约论中也同样弥漫着自然法学的痕迹,霍布斯、洛克以及卢梭都是在对“自然状态”的假定中,演绎出国家与社会治理的模式。

除此之外,在自然法学派中,“道德”、伦理也尤为重要,诸多的文字比如“恶法非法”“良法”等,一一展现着前人思考的火花。

无论如何,自然法学派对法律“应然”的探讨、对人性“善恶”的认识内化在人类法律发展中的价值理念,秉持着人类对美好追求的梦想。

二、实证主义法学19世纪,自然法学派受到了劲敌“实证主义”法学派的冲击,代表人物是边沁、奥斯丁、哈特、凯尔森等人。

与自然法学派的“应然”性有着明显的区别,实证主义法学派力求对法律“实然”的追求。

这就当时为法学的发展打开了一扇全新的窗户。

实证主义法学派的核心观点是:任何法律的有效性都要上溯至一个客观的可确证的渊源,在实践中将法学的研究对象定位于“制定法”。

但是,一直以来学术界对实证主义法学派存在误解,认为其主张“恶法亦法”等观点,从当代着名的实证主义法学家哈特的话来看:“证明某物在法律上有效并不是服从问题的决定性因素,……不管君王的光环多么耀眼,也不管官方体制的权威有多大,他们的要求最后都必须接受道德的审查”,实证主义法学并不必然的盲目的服从法律,无论边沁还是奥斯丁都承认:不服从恶法是正当的,如果这种不服从能促进现状的改善的话。

实证主义范式自然主义范式比较精选全文完整版

实证主义范式自然主义范式比较精选全文完整版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实证主义范式自然主义范式比较实证主义和自然主义是两种不同的哲学范式,可以应用到不同的学科领域,从而影响到我们对世界的认识和理解。

在下面的文章中,我们会就实证主义与自然主义进行比较,并探讨它们各自的特点和适用范围。

实证主义范式实证主义是一种重视观察、经验和可证实性的哲学流派。

它强调用科学方法来研究人类行为、社会关系和社会现象。

实证主义者认为,只有通过直接观察、实验和数据收集才能得到可靠的科学结论,因此直接经验和可证实性是实证主义的核心。

实证主义的核心理论包括:现象学、实证主义、经验主义和逻辑实证主义。

这些理论都认为,通过归纳和实证证明可以从经验中获得新的有用知识,从而为人类提供管理和改进他们周围环境的最佳科学方法。

自然主义范式是一种将人类行为与生命协调发展的哲学流派。

自然主义者认为,人类行为是主要由遗传基因和生物学过程所驱动的。

因此,人类行为与自然界的生态系统有着相似之处。

自然主义的核心理论是以达尔文的进化理论为主。

进化理论认为,人类行为是适应自然环境的结果。

因此,自然主义者认为,人类的所有行为都可以用自然科学的方法来解释和预测。

实证主义和自然主义是两种不同的哲学范式。

下面我们将它们做一个比较:1. 适应领域实证主义的适应领域是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

它使用科学方法来研究人类行为、社会关系和社会现象。

而自然主义的适用领域则是自然科学。

它使用自然科学的方法来解释和预测人类行为。

2. 日常应用实证主义者依赖于事实和数据来支持他们的结论。

他们通过实验室实验收集数据,并使用它来提出实际问题的解决方案。

而自然主义者则更多地关注人类行为的理论和理解。

他们通过解释这些理论来评估人类行为。

3. 价值观实证主义者通常认为,可证实性是最重要的,他们不接受理论和个人信念的存在。

自然主义则认为,人类行为是与生命和自然界的互动相关的。

他们认为一切行为都是可遗传的并带有一定的生态风格。

4. 方法实证主义者通常使用归纳法和方法论,这些方法使他们能够从实际事实中推出更普遍的结论。

自然法与实证法

自然法与实证法

自然法与实证法自然法与实证法是法学中两个重要的研究方法,也是法律学者经常使用的工具。

这两种方法在法学研究中有各自的特点和应用范围,并且常常相互辅助。

本文将就自然法与实证法进行比较分析。

首先,自然法是一种基于理性推理和道义规范的法律研究方法。

自然法强调普遍性和绝对性的道德原则,认为某些法律原则超越了国家法律的限制,具有普遍适用性。

自然法通过道德标准来判断法律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强调法律应该反映公正和道义,而不仅仅是法律的规定。

自然法的理论基础主要有自然法学派、伦理学和哲学等。

相对于自然法,实证法更注重对事实和实际情况的研究。

实证法认为法律研究应该建立在实证的事实基础上,以实证统计分析等科学研究方法为基础,从实际情况出发,研究法律的实际效果和社会变化。

实证法倾向于从实证的角度分析法律规定的合理性和实践的效果,强调法律的实证性和实用性。

实证法的理论基础主要有法律实证主义、社会学和经济学等。

自然法与实证法在应用上也有区别。

自然法主要应用于道义判断、伦理评价和法律源自的判决因素等方面。

自然法还可以用作对传统法律原则进行检验和评价,用以审视现行法律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而实证法主要应用于实际问题的研究分析,如社会问题的原因和解决办法、法律的实际效果等。

实证法可以通过统计学方法和社会学观察等手段对事实进行研究和验证。

虽然自然法和实证法在方法和应用上有所差异,但是在实践中,两者常常是相互依存和相互补充的。

自然法可以提供一种理念框架,使实证法在研究中有所依据和指导。

实证法可以为自然法提供实际情况和实证事实,以验证其道义标准的适应性和合理性。

自然法和实证法是两种不同的研究方法,但是合理应用二者可以更好地满足法学研究的需求。

总之,自然法和实证法是法学研究中两种重要的方法,各自有独特的特点和应用范围。

自然法强调道义和普遍原则,而实证法注重实际情况和实证事实。

虽然自然法和实证法有所不同,但是在法学研究中往往相互依存和相互补充,合理应用二者可以更好地推动法律发展和进步。

法学研究中的法理学派系评述

法学研究中的法理学派系评述

法学研究中的法理学派系评述法学研究是一门关于法律体系、法律理论和法律现象的学科。

在法学研究中,不同的学派和理论为法学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其中,法理学派系在法学研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对法学研究中的法理学派系进行评述。

1. 自然法学派系自然法学派源于古希腊人对人类行为的道德性质的探索,强调法律的合理性和道德性。

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应该以人类的普遍道德原则和自然法则为基础,并以此来评判人类法律的正当性和合理性。

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有亚里士多德、托马斯·阿奎那和乔治·黑格尔等。

2. 实证主义学派实证主义学派认为法律应该以事实为基础,并通过实证研究法律的现象和社会背景来评判法律的效力和效用。

实证主义学派的代表人物有约翰·奥斯汀、欧贝特·冯·贝林、卡尔·雷纳和罗伯特·哈特等。

3. 法律实用主义学派法律实用主义学派强调法律的实际效果和社会目标的实现。

法律实用主义学派认为,法律应该关注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并通过法律的实际应用来达到这些目标。

法律实用主义学派的代表人物有奥利弗·韦德尔·霍姆斯、罗塞奎·康诺尔等。

4. 解释主义学派解释主义学派强调对法律文本的解释和理解。

解释主义学派认为,法律应该以文本的字面意义为基础,并通过对法律文本的解释来确定法律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解释主义学派的代表人物有奥古斯特·伊斯库德、欧根·埃布林和安东尼奥·格拉西亚等。

5. 批判法学派批判法学派关注法律的社会和政治背景,批判法律体系中存在的不平等和不公正。

批判法学派认为,法律是权力的工具,通过对法律的批判和反思来解决社会问题。

批判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有卡尔·马克思、尼古拉斯·罗斯泰斯和朗达·拜尔斯等。

总结起来,法学研究中的法理学派系涵盖了自然法学派、实证主义学派、法律实用主义学派、解释主义学派和批判法学派。

不变的立场-自然法学与法律实证主义的区别

不变的立场-自然法学与法律实证主义的区别

不变的立场:自然法学与法律实证主义的区别摘要二战以后,法律实证主义和自然法学派进行了一场著名的世纪大论战,给法学界留下了一笔宝贵的财富。

随着对这场论战不断深入研究的,学者们认为两者的一致大于其分歧,呈现出一种不断融合的趋势。

但是,学者们太过于关注于它们的相同点,而忽视了两者从未改变的基本立场:法律辨别的不同和法律解释的不同。

而这些区别就决定了两者扮演着不同角色,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关键词法律实证主义自然法学法律辨别法律解释一、问题的提出上个世纪五十年代,以哈特为代表的法律实证主义和以富勒为代表的自然法学之间展开了一场极为著名的论战。

对于这场论战,强世功教授认为:法律实证主义和自然法学派都坚持了法律现代性的形式理性原则,而对实质理性保持了高度的警惕甚至怀疑的态度。

因此”两者的分歧远远不如他们所坚持的共同立场”。

而哈特却认为:”但如果认为此处的争论只是用语上的争执,这是一种很错误的想法。

” 也就是说,两者具有不同的立场。

那么,法律实证主义和自然法学派到底在争论什么?又有什么样的区别?二、论战引发的原始点:告密者案件1944年,一位德国士兵在执行任务期间回家探亲,在自己的家里向妻子说了一些抱怨德国纳粹领袖的话,但此时的妻子已经和其他男子交好,想要除掉自己的丈夫,很快便向纳粹当局揭发了丈夫。

丈夫受到了特别法庭的审判,并被判处了刑罚,后又被送上了战场。

战争结束后,妻子因意图谋害丈夫受到了追诉。

在案件的审理中,妻子以遵守纳粹时期的法律抗辩。

该案产生了这样的一个难题:惩罚”守法”的人是一种法律上的恶,而使不人道的人免于触犯是一种道德上的恶。

对于该案,德国法院认为,妻子所遵守的法违背了人类基本的”良知”和”正义”观念,因此作出惩罚妻子的判决。

三、德国法院选择的是与非1.哈特的指责:一个不明智的选择德国法院运用”正义”、”良知”等道德原则直接否定纳粹法律的做法,在哈特看来是一个不明智的选择。

一方面,它掩盖了问题本身所具有的伦理困境:要么纵容告密者不道德的行为,要么破坏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另一方面,它采取了一个简单的道德批判方式,使道德和法律不分,造成人们思维观念上的混淆,更加有损法律的权威。

自然法学派和实证法学派论争的法伦理启示

自然法学派和实证法学派论争的法伦理启示

自然法学派和实证法学派论争的法伦理启示一、本文概述法学界的探讨历来丰富多元,自然法学派与实证法学派之间的论争尤为引人瞩目。

这两大法学流派在法的本质、法的来源、法的适用等诸多问题上持有截然不同的观点,形成了法学理论中的一对重要矛盾。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这一论争,并从法伦理的角度揭示其深远启示。

自然法学派强调法的理性、道德性和普适性,认为法应当体现普遍的道德准则,是人类理性的产物。

而实证法学派则更注重法的实证性、经验性和现实性,认为法是由国家制定并强制执行的规范,与道德无必然联系。

这两种观点在法学理论界产生了广泛影响,并引发了持续不断的论争。

本文将从法伦理的视角出发,分析自然法学派和实证法学派论争的核心问题,探讨它们在法的伦理价值、道德基础以及法的实践应用等方面的不同立场和观点。

通过梳理两大流派的论争历程,揭示其对于现代法治建设的深刻启示,以期对法学研究和法治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自然法学派的法伦理观自然法学派强调法律的道德性。

它认为,法律应当体现普遍的道德原则和价值观,这些原则和价值观是独立于人为制定的法律规则之外的,是客观存在的。

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应当以这些普遍的道德原则和价值观为依据,确保其符合正义和道德的要求。

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应当具有普遍性。

这意味着法律不应仅仅服务于某一特定群体或阶层的利益,而应当是社会所有成员的共同准则。

法律的普遍性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一个人的身份、地位或财富如何,都应当受到法律的同等对待。

自然法学派还强调法律的理性和合理性。

它认为,法律应当基于人类的理性认识和理解,是人们对自然法则和人类社会的深刻洞察的体现。

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应当遵循理性原则,确保其合理性和科学性。

自然法学派的法伦理观,对于理解和评价法律制度具有重要启示。

它提醒我们,法律不仅是社会规范,更是道德和正义的体现。

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我们应当尊重并遵循普遍的道德原则和价值观,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同时,我们也应当关注法律的普遍性和平等性,确保所有人都能在法律的保护下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自然法学和实证法学的区别

自然法学和实证法学的区别

自然法学和实证法学之间的区别自然法学和实证法学是三大法学流派的重要组成部分,三大法学流派指的是自然法学派、实证主义法学派和社会学法学派。

这三个在现代西方影响较大、是占统治地位的法学流派。

对西方法律制度的产生、完善和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要探明自然法学与实证法学之间的区别,应先了解其各自的概念、产生、发展及其意义。

自然法的概念。

自然法是指宇宙秩序本身中作为一切制定法之基础的关于正义的基本和终极的原则的集合。

自然法学派是指以昭示着宇宙和谐秩序的自然法为正义的标准,坚持正义的绝对性,相信真正体现正义的是在人类制订的协议、国家制订的法律之外的、存在于人的内心中的自然法,而非由人们的协议产生的规则本身的法学学派。

自然法的分类及其意义。

自然法学派又可分为古典自然法学派和新自然法学派,它们的产生和发展都是适应当时社会发展需要的,并产生了各自的代表人物。

在西方,每次社会大变革时期,自然法学总是作为一面旗帜,主导着西方社会法律发展的大方向。

例如,私有财产不可侵犯、法无明文不为罪、人身自由不可侵犯、人民主权、权力分立等思想,都发端于自然法学的理念。

自然法的地位及其代表人物。

自然法学派是当今世界范围内居主流地位的法学学派。

代表人物为如格劳秀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潘恩、杰斐逊等。

自然法学派特别重视法律存在的客观基础和价值目标,即人性、理性、正义、自由、平等、秩序,重视对法律的终极价值目标和客观基础的探索。

自然法学派思想及其演进。

自然法学派完全依照整体社会对于法律的看法,重视人民之总意思表示,而自然法学派在法律之研究方法上具有哲学性与思辩性,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可以分成四个时期的演进:〈一〉自然法思想:此学派以西塞罗为代表,认为自然法是客观性的存在于天地之间一种不变的理法,它是法律的理想,以自然法的思想来补充实定法的缺陷,故其适合于自然法思想与行为的形式,此称之为正义。

〈二〉神学的自然法思想:中世纪的自然法学以亚奎纳斯为代表,该派认为法律原理是正义与理性,以神学自然法思想为重心有永久法、自然法与人定法。

自然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与社会学法学派的比较

自然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与社会学法学派的比较

自然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与社会学法学派的比较法理中西方三大法学流派的观点在西方三大法学流派中,各学派各有自己不同的研究内容和方法,比较而言:(1)、自然法学派的主要内容是:其一,关于法的本质。

自然法学派认为,法从本质上是一种客观规律,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必须以客观规律为基础,这种客观规律是宇宙、自然、事物以及人的本性,是“理性”的反映。

其二,法来源于永恒不变的本性、自然性、社会性、理性。

真正的法律应当与之相符合,特别是与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为基础,它永恒不变,并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其三,法的功能和目的在于实现公意和正义。

其四,法律及其观念应当与人们的价值观念、道德观念相一致,自然法是人类寻求正义之绝对标准的结果。

归纳而言,自然法学派特别重视法律存在的客观基础和价值目标,即人性、理性、正义、自由、平等、秩序,他们对法律的终极价值目标和客观基础的探索,对于认识法的本质和起源有着重要的意义。

(2)、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主要观点是:其一,着力分析真正的法或“严格意义的法”,即国家制定的法律“国家法”,而不是什么自然法,由于这种法律能为经验所感知和真实存在着,因而也叫实在法或实证法。

至于其他所谓的“法”,如自然规律、自然法、荣誉法则,只是有比喻意义,不值得研究。

其二,实在法或国家法是由法律规则构成的,是一个法律规则或法律规范的体系。

其三,法律是中性和价值无涉的,也就是说它是一种纯粹技术性和工具性的东西。

至于政治道德等价值观念、意识形态与法律并无内在的和必然的联系,因此不能从政治上和道德上对法进行评价,即不存在什么道义与不道义、良与恶的问题。

“恶法是法”。

其四,一个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好的法律规则体系,即形式上合理性的法律规则体系是以解决各种社会问题为宗旨的,执法者或法官只要遵循规则就可以审理各种案件,也就是说,执法者只是法律推理的机器,不应当有任何的自由裁决权。

在分析主义法学法律观指导下的西方法律实践活动,使西方在其后的几十年里,法律规则迅速发展,成为一个庞大的规则体系,几乎涉及了人的一切生存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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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实证主义法学与自然主义法学
一:不同点
自然主义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作为法哲学范畴内对于法本体的研究的两大理论体系,以其各自的理论主张在整个法律的发展史上成为推动法律不断发展更新的相互对立的两极动力,其贡献是不可否认的。

但是它们两者确实有其不可妥协的区别,不论是从两者对于法本体之于认识范畴与客观范畴的确定,还是两者对于法的运行过程的各种规则,当然,不得不提的,也是最为鲜明的争论点就是对于法的价值的选择问题。

从时间线索上看,两者的区别由于各自在不同的阶段的不同时空条件作用下又呈现出不同的特点,而这些特点又是也一定的法学家和相应的法学流派表现出来。

反正,综其而言,两者的区别有以下几点:
1 起源上的区别
主要是形而上学的与反形而上学的矛盾。

简而言之,就是实证主义法学认为在现实世界中找不到的实体就不能存在于法学的研究中,譬如“善”,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是找不到任何一个占据空间的东西可以称之为“善”,从而他们也就坚持法律和道德等一些精神领域的概念应当分离,从而认为法律与道德是没有联系,至少是没有必然的联系的。

而自然法学坚持从人的精神理论中去寻找一些可以历经时空考验的永恒真理,用其来作为人定法是否合理的这个“理”的评判标准。

(1)本体论方面:自然法强调法乃自然理性之产物,然而,自然理性具有普遍性、绝对性等诸多终极的性质即形而上的特性。

与之相反,实证主义法学则否定形而上的特性,强调法乃人经验范围内的产物,是人类相互间达成的一种“约定”并反对一切先验的概念、精神。

(2)在方法论上,前者坚持在人类世界以外去讨论法的价值,而后者则坚持在人类经验范围内讨论法的价值。

2 备受时代推崇方面
在两个法学理论的争论不朽的进程中,我们不难看到,两者总是此起彼伏的作为统治者实行管理的依据。

就其原因就是来自于两者各自所主张的不同观点。

由于实证法学坚持法律应该从其内部去研究从而形成一个内部逻辑严密的体系以实现其价值,这就决定了它的实现是有一个隐含的逻辑前提即有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否则法律难免要与社会动乱时的那些人道、公平、平等等观念联系起来。

同时,因为它注重对法律内部的研究,抛开了法律的外部关系(使得一个好似纯理论上不受影响的科学得以在现实之中实现的感觉),所以从马克思主义哲学上也能找到论据即事物处在不断的运动变化之中,事物是绝对运动与相对静止的统一,只有在静止之中才能发现事物的性质。

也就是说,实证主义法学在实现统治者“守业”的过程中会倍受青睐,是统治阶级用来实现安定人心的有效工具。

与之相反,自然主义法学却在为即将取得统治的阶级实现“创业”的道路上立下不可磨灭的功劳。

究其原因,还得从行为科学上将起,这种理论认为人类或者任何生物的每一个行为都有特定的目的,如果我们假定人类回到形成规则的阶段,弱化我们基于我们脑容量而产生的抽象思维,我们不难想象规则这个行为作出的首要目的在于人类的生存接下来才是健康从而才是其他方面的满足,也就是马斯洛定理所说的人类的五大需求阶段,其实不论人们承认与否,人类都在有意识无意识地遵守着这样的定理,当然除了后来精神的极大发展所产生的利他心,比如舍生取义。

所以,法律规则也是在遵循着这样的一些需求,同时如果说随着时空的改变有什么是永恒不变的,我想就是人类本身的不灭加之我们又未丧失对于这些利益的需求,从而才有了不变的正义、公平、人道等(当然,此处也只能论证人类内部的关系,不能推及到自然界)。

所以,在社会动荡的时期也就不难解释为什么自然法学会成为人们推崇的理论,因为现实的人定法得以存在的环境改变了,它所引导的阶级的需求已经与人们的高级需求发生了冲突(马斯洛定理中的五个阶梯的需求是有等级性的),譬如,生存,当统治者已经不能用手中的法律实
现社会管理以满足人们的需求时或许还危及人们的利益时,人们就无意识的使用了自然法的概念去推翻它,其实自然法的概念人们喻之于心。

至于接下来又是什么样的团体掌握了这扇旗帜或者他们动机与结果是否符合人们的期待则不是我们研究范畴了。

3 法的价值上的区别
除了以上的区别,两者对法律要实现的价值意义上也差不多,基本上从以上两点可以推出两者在法律价值方面的区别。

主要是自然主义法学强调的是法律在终极意义上要符合正义,在实务中也就强调实质的公正,而实证主义法学强调的是对于人定法的遵从,在逻辑上把法律的制定作为了人们守法的充分条件而非必要条件。

由此这两者衍生出来类似于实体法与程序法的不同程度的追求。

自然法更加看重对实体法律的运用于遵守以祈求追寻绝对真理,而实证主义法学则顶着人们对于它法律条文需以某种标准来评判的批判毅然地坚持对人定法的遵循从而产生类似于程序法的追求。

二:相同点
两个类似的事物的相同点肯定很多。

比如说两者在法律内部所提倡的法的权威性、公布、法律结构、法律规则等基本上没有什么相异的。

当然在他们的影响下对社会制度的构建的贡献与法律理论的繁荣等都是不可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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