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法学派概念
分析法学派
什么是实证主义
• • • 奥古斯特· 孔德(Isidore Marie Auguste François Xavier Comte,1798 年1月19日-185 7年9月5日)法国哲学家,社会学、实 证主义的创始人。 人类思想的进化分为三个阶段 神学阶段 人们用超自然的原因和神的干预来解释 所有的现象。 形而上学阶段 人们通过思想求助于中级的原则和理念, 这种原则和理念被认为是存在于事物表 象的背后,被认为是构成了人类进化的 真正驱动力。 实证阶段 人们在自然科学方法的指导下,否弃了 哲学、历史学和科学中的一切假设性建 构,仅关注经验型的考察和事实的联系。
分析实证法学派
概 述
• 分析法学派的首要内容是区分了“法律应 该是什么”和“法律实际上是什么”。 • 这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吗? • 分析法学的核心就是对于法律进行一种实 证的分析,或者是,是对于一个国家制定 法的客观分析。 是秦二世仍然 适用秦始皇的法律。这样,秦二世的国家 谁是主权者呢?是秦始皇,还是秦二世? • 法律是公正善良之术,但是我们看不见公 正的形态;法律史神的智慧抱有的理想, 但是我们不知道上帝长什么样子。如果法 律的对象是如此的没有固定形态,那么法 学可以成为一门科学吗?
• 将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应用于社会科学领域。 实证主义作为一种科学的态度,它反对先验的思辨,并力 图将其自身限定在经验材料的范围之内。它分队提倡玄虚 的精神,并把学术工作限制在分析“给定事实”的范围之 内。拒绝越出认知现象的范围,否认理解自然“本质”的 可能性。
• 将价值考虑排除在法理学科学研究的范围之外。把法理学 的任务限定在分析和剖析是在法律制度的范围之内。只有 实在法才是法律,所谓实在法,而就是国家确立的法律规 范。
• 区分立法学与法理 立法学是批判性的,是伦理学的一部分;法理学是阐述性 的,是沿革意义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分析法学派的基本观点
分析法学派,又称解释学派,是美国法学史上一种重要的法学理论流派。
法学派的基本观点包括:
法律是社会互动的产物,其内容反映了社会的某些价值观和利益关系。
法律文本并不能完全解释法律的意义,需要进行解释性的研究来理解法律的实际意义。
法律解释应当考虑到社会背景和历史变迁,因为这些因素会影响法律的意义和适用。
法律解释不应当只考虑文本本身,还应当考虑到法律的目的和社会效果。
法律解释应该是一个连续不断的过程, 一种解释应该是根据不同情况进行修订和改变。
以上是分析法学派的基本观点.。
分析法学
(二) 罗伯特· S· 萨莫斯(Robert S.Summers)
澳大利亚法学家罗伯特S萨莫斯(Robert S.Summers)于 1966年提出了法律实证主义的十大含义,依次为: 1.实际上的法律可以清楚地与应当的法律区分开来。萨莫 斯说,奥斯丁对此回答是肯定的。 2.现存实在法的概念适宜于分析研究。萨莫斯认为这肯定 不是奥斯丁的观念,因为奥斯丁并没有涉及特殊法理学的 具体内容。 3.强权或权力是法律的本质。萨莫斯说这是肯定的。 4.法律是一个封闭的体系,这个体系不利用其他学科中的 任何东西作为它的前提。萨莫斯说,这不是奥斯丁的观点, 而更像是康德或凯尔森的看法。 5.法律和判决在任何终极的意义上都不能被理性地得到捍 卫。萨莫斯认为这是哈特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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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麦考密克
麦考密克则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界定法 律实证主义,认为一个实证主义者必 须承认这样两个基本的原则:第一, “法律的存在不取决于它们是否符合 对所有法律制度普遍适用的任何特定 的道德价值”;第二,“法律的存在 有赖于它们是由社会中的人们的决定 创立的。”
三、分析法学产生和发展的历程
(三)分析法学的创立——奥斯丁 法理学理论及传统
1.奥斯丁的法理学(分析法学)理论 2.英国的奥斯丁传统 3.美国的奥斯丁传统
1.奥斯丁的法理学(分析法学)理论
一般认为,奥斯学学科的出现,其主要论述 的“一般法理学”也就成为了西方法学19世纪以来分析法 学思想的源头,奥斯丁也就被称为分析法学的创始人和鼻 祖。其在《法理学的范围》和《法理学讲义》两本著作中, 论述了法律的命令说,法理学的研究范围和任务,分析了 法律的最一般概念、原则和主要的法律分类,等一般法理 学的基本问题。后世的新分析法学派的创始人哈特在总结 奥斯丁的理论时,把奥斯丁的理论分为三个部分:第一, 法律命令说,即法律是主权者的一种命令,这种命令以制 裁作为后盾;第二,严格区分法律和道德,法理学的任务 是研究法律,而不管它道德上的善和恶。后人称之为“恶 法亦法”的思想;第三,严格界定法理学的任务,区分 “法律的应然”和“法律的实然”,将法理学的研究范围 限定于“法律的实然”。
博邓海默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第七章 分析法学派
国家=法律秩序
三、哈特的新分析法学
1.法律是首要规则和次要规则的结合 首要规则 对社会成员设定义务、责任 次要规则 授予权利(权力) (承认规则、改变规则、审判规则) 首要规则——民法、刑法 次要规则——“规则的规则”—宪法
2.法律和道德 “无必然联系”
法律和道德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任何法律都会受到一定社会集团道德和传统 道德的影响。 不能因为法律不符合道德就否认其作为法 律的特性。
讨论题
索伦森女士患有风湿性关节炎,多年来一直服用一种 常规药品——inventum——来缓解疼痛。那段时期, inventum被十一个不同的制药公司以不同的商标生产 和销售。事实上,这种药有着严重的、未被披露的副 作用,而厂家对此应该心知肚明,索伦森女士因服用 此药而遭受永久的心脏损伤。她不能证明她实际服用 了哪个厂家的药丸,或何时服用了哪个厂家的药丸, 当然,她也不能证明哪个厂家的药丸实际损害了她。
分析实证主义
实证主义思想于19世纪下半叶开始渗入其他社会科学领域。也正 是在这种情况下,实证主义作为一种时代精神开始渗入法学领域, 强调的 在此后100多年,它从方法论的层面有力地推动了法学发展。
是实在 法
实证主义法学
Positivist Jurisprudence
又称实证法学或法律实证主义 ,从狭义上讲,实证主义法学 就是指各种分析法学派,因此又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
所谓恶法,就是指道德上邪恶的法律。 恶法亦法的意义从最简单的意义上说,是指 法律一旦具备了法律的形式,即使在道德上 是恶的,依然是法律。 因为法律实证主义认为道德意义的有效 性并不必然导致法律上有效性,而法律上的 有效性也与道德上的有效性无关。
行为准则,包括国际法)
比喻性法(自然规律)
法理学1
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人文主义法学派:是继注释法学派之后兴起的法学流派,它主张把罗马法作为整个古典文化的组成部分对待,把哲学方法和历史方法运用于罗马法研究,以便更有说服力地复兴罗马法。
★▲自然法学派:是指以昭示着宇宙和谐秩序的自然法为正义的标准,反对神性和神权,主张人性和人权;反对专制和等级特权,主张自由和平等;反对人治,要求法治的法学学派。
★▲分析法学派:是指将眼光转向现实的法律现象,以功利主义哲学为理论基础,以实证主义哲学为方法论基础,在实在法材料的基础上进行概念分析、逻辑分析等种种分析的西方法学流派。
▲社会法学派:是指强调研究法律的社会作用、法律的实效、法律规则生效的手段、法律与其他社会控制方式的联系的法学学派。
▲综合法学派:是二十世纪出现的,试图折中调和各种法学流派、实现法的概念、法的价值、法学方法三者统一的法学学派。
★第二章法学的研究方法▲法学方法论:是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所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
一般来说,法学方法论的内容可分为两个基本层次或方面。
第一个层次是法学方法论的原则,它构成了法学方法体系的理论基础,并对各种方法的适用发挥着整体性的导向功能。
第二层次是各种法学方法,它构成了法学方法体系的主干部分,在研究各种法律问题时发挥着广泛的作用。
▲阶级分析方法:是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
它可以广泛地应用于各门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在法学研究中也占有重要地位。
▲价值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是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从而揭示、批判或确证一定社会价值或理想的方法。
▲实证研究方法:实证研究方法是在价值中立(价值祛除)的条件下,以对经验事实的观察为基础来建立和检验知识性命题的各种方法的总称。
第三章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体现人们对什么是法治、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为什么实行社会主义法治、怎样实行和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等一系列认识、观念和理想的结晶。
三大法学流派的区别
三大法学流派的比较摘要:三大法学流派指的是自然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和社会学法学派这三个在现代西方影响较大、占统治地位的法学流派。
他们的法学理论,是西方人在探索真理过程中留下的足迹,这对我们认识人类法的发展历程、规律及本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而本文就是从法的产生、法的功能、法的运行、法的结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法的本质这七个方面,对三者进行分析比较,从而对其展开进一步认知。
关键词: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社会法学派一、自然法学派自然法学派是一个拥有悠久历史的法学流派。
自然法学充分体现了自然法观和人本主义,自然法崇尚人文主义,主张天赋人权。
自然法是理性法,自然法普遍永恒,且高于人定法,人定法符合自然法时才是真正的法律。
1、法的产生自然法学派认为,昭示着宇宙和谐秩序的自然法以正义为标准,坚持正义的绝对性,相信真正体现正义的是人类制定的协议,国家的法律之外的,存在于人的内心中的自然法,而非由人们的协议产生的规则本身。
所以法应当与永恒不变的本性、自然性、社会性以及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为基础,永恒不变,并具有普遍适用性。
古典自然法学派把自然法归之于理性。
认为理性是自然法的核心。
例如,洛克认为,自然法就是理性,它天然合理,教导着遵从理性的人类。
霍布斯也说,自然法来自人的理性,是每一个基于理性就可以理解和同意的。
他们所指的“理性”是指人类的一种自然能力,是行为或信仰的正当理由,是评判善恶是非的根本标准。
把自然法视为理性,意味着自然法是绝对有效的、不证自明的、一贯的和必然的,即使上帝也不能改变。
他们不承认任何外界权威,不管这种权威是什么样的。
这样一来,宗教、自然、社会、国家制度,一切都受到了无情的评判。
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富勒,则建立了一种世俗形式的自然法。
他把法律定义为一种目的性的人类活动。
在富勒看来,法律是一种建立社会关系的伦理方法,是社会关系的保障形式。
他认为,每一条法律规则都有实现法律秩序某种价值的目的。
法学派
分析法学派分析法学派分析法学派是指将眼光转向现实的法律现象,以功利主义哲学为理论基础,以实证研究为基本研究方法,以边沁、奥斯汀为主要代表,在实在法材料的基础上进行概念分析、逻辑分析等种种分析的西方法学流派。
古典自然法学派古典自然法学派古典自然法学派是指以近代欧洲资产阶级大革命为背景,以启蒙思潮为思想基础,以启蒙思想家为学说骨干,重在强调法的应然价值,主张社会变革,具有鲜明的革命色彩的近代西方主导法学流派。
自然法学派自然法学派当今世界范围内居主流地位的法学学派。
代表人物为如格劳秀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潘恩、杰斐逊等。
自然法学派是指以昭示着宇宙和谐秩序的自然法为正义的标准,坚持正义的绝对性,相信真正体现正义的是在人类制订的协议、国家制订的法律之外的、存在于人的内心中的自然法,而非由人们的协议产生的规则本身的法学学派。
自然法学派主张有一个实质的法价值存在着,这个法价值乃独立于实定法之外,且作为检定此实定法是否有正当性的标准。
自然法学说认为,在自然,特别是在人的自然本性中,存在着一个理性的秩序,这个秩序提供一个独立于人〔国家立法者〕意志之外的客观价值立场,并以此立场去对法律及政治的结构作批判性的评价。
自然法的权利,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意味着由自然,也就是说由人的本性、由社会的本性、以及甚至由物的本性中,可演绎出某些法则,这些法则可供给一个整体而言对人类行为举止适切的规定。
自然法学派起初的权利观念更多带有“天赋”权利的色彩,人生于自然,人的权利也来自于自然。
自然法学派特别重视法律存在的客观基础和价值目标,即人性、理性、正义、自由、平等、秩序,他们对法律的终极价值目标和客观基础的探索,对于认识法的本质和起源有着重要的意义。
其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在法学研究中表现为一种激进的理想主义情怀,以诸如正义、平等、自由等抽象价值来构建自己的批判武器,在破解传统法律理念,重塑时代法律神圣性的历程中,功勋卓著。
但自然法的方法论如天空之流云,绮丽却飘渺,它宣言法的未来,但无力构筑通达未来现实的路径。
新分析法学派的介绍
新分析法学派——法律的概念哈特在法的概念一书中;以法律实证主义为基础;运用概念和语义分析法来研究法的概念的有关题;系统地阐述了他的新分析法学学说..对奥斯丁的批判哈特的学说是在奥斯丁的分析法学基础上形成的..奥斯丁认为;法是以命令为核心;包括主权者和制裁三要素的有机整体..哈特对此持否定态度..认为它过于简单;无助于人们对法这一社会现象进行全面了解;它歪曲了法的特征;必将带来法律专制主义..具体地说有四个缺点:①这一定义似仅适用于刑法;而刑法只是诸多法律之一;且刑法不仅适用于一般人;也适用于立法者本人;②法是一种行为规则;包括作为与不作为、权利与义务、授权与被授权等属性;而奥斯丁的定义吸讲了义务、责任;③法的产生形式即渊源具有多样性;如习惯法并不是以明文规定的形式产生;④在奥斯丁的定义中;主权者是使人服从自己而自己不受法律限制的人;这无法说明现代国家全体选民或立法机关的地位;因为他们本身也受法律的限制;并且主权者这一概念也无法反映现在立法权力连续性的特点..他认为法是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的结合;坚决主张抛弃命令说的法的定义;主张建立以规则为核心的法的定义..在哈特看来;所谓法无非就是“主要规则与次要规则的结合”;主要规则要求人们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是设定义务的;次要规则是领队辅助主要规则的;是授予权力的..从一定意义上讲;主要规则是主要的;人们可以引进打扰的或修改、取消原来的主要规则;也可以决定主要规则的范围或控制其实施..哈特认为在一个小型、简单的前法律社会;仅存在非官方的主要规则;这是一种简单的社会控制形式;它具有不确定性、静态性和用以维护规则的社会压力的无效性三个缺点;而要保证一个复杂的、正常运转;就必须引入次要规则来补充..这是“从前法律世界走向法律世界的一步”;一个无可争议的法律制度将由此形成..哈特认为可以用承认规则消灭不确定性;用改变规则消灭静态性;用审判规则消灭社会压力的无效性..其中承认规则最主要;只有通过承认规则的承认;主要规则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承认规则是“法律制度的基础”;“提供了用以评价这一制度其他规则的效力的准则”..主要规则、次要规则学说;在唯物的理论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哈特认为二者的结合是法律制度的中心;是“法律科学的关键..”哈特还提出了法律规则的内在观点与外在观点理论;并由此论述了法的本质和作用..指出;一个具有法律的社会;既有从内在观点出发;接受法律规则并以此为指导的人;也包括持外在观点;必须以武力或武力的威胁为之强行设定这些法律准则的人..“这二部分之间的平衡将取决于许多不同因素..如果这一制度是公正的;并真正关注所有它所要求服从的人的巨大利益的话;它就可以取得和保持大部分人长期对它的忠诚;从而也将是稳定的..相反地;这一制度可能是一个狭隘的、排它性的、为了谋求统治集团利益的制度;它可能日益成为压制性的和动摇的;具有产生埃的潜在威胁..”以上两种观点的对立也不是绝对的;存在着某种混合..所谓内在观点;即持有这种观点的人接受这种法律规则; 并以此作为指导..对法律规则的外在观点是说; 持有这种观点的人;他本人并未接受规则; 却观察这些规则.. 而在经过一段时间后; 一个外在的观察者就能以这种规律性为基础; 相当准确地预测到偏离规则将会遭到的敌对反应或惩罚的机会..区分道德与法律;在法理学研究对象上;哈特同奥斯丁一样将法分为“应当是这样的法”和“实际上是这样的法”;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实际上是这样的法”..“应当是这样的法”中更多体现关于正义、道德的要求;“实际上是这样的法”更多体现着在实际生活中发生效力的规范本身..这二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法同道德也有着密切的联系..哈特认为;任何法律都受到一定社会集团的传统道德的深刻影响;也会受到个人的超过流行道德水平的更开明的道德观点的影响;但不能认为一个法律制度必须符合某种道德或正义;或一个法律制度必须领先服从法律的道德义务;或一定法律制度的法律效力的根据必须包括某种道德或正义原则..“法律反映或队伍一定道德的要求;尽管事实上往往如此;然而不是一个必然的真理..”哈特还提出了着名的最低限度的自然法的理论..这个自然法是建立在人性基础上的;之所以存在这种自然法;是因为1.人具有软弱性;要求克制;保护自己的生命;以免除暴力的使用;2.人是平等的;一个人不能长期脱离他人;因此人与人之间要互相妥协、克制;这说明法律和道德二种义务的基础是一种相互克制和妥协的制度;因此对社会的控制需要同时具有道德与法律二种形式;3.人具有有限的利他主义;4.人类社会的资源是有限的;5.人的理解力和意志力也是有限的..另外;哈特在法的概念中还对广义的法律概念、狭义的法律概念问题进行了论述;并把主要规则与次要规则学说引入国际领域;对国际法的有关问题进行了阐述..国际法观念:他将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结合这一学说用来解释国际法的性质.. 他批判了传统的所谓国际法为国家的“自律”说; 认为这种理论无法解释国家只能被自我施加的义务所约束; 无法解释主权不受任何约束和主权自己受到约束之间的矛盾; 无法解释国家间完全自愿达成的条约.. 哈特特别批判了将国际法视为道德的观点; 反对将国际法列入道德范畴..认为国际法问题上使用的论据主要不是道德的而是技术的; 主要引用前例、条约和法学着作等..哈特提出用规则说来解释国际法; 尽管“国际法的规则在内容的复杂性方面与原始社会的规则极为不同; 尽管它的概念、方法和技术在很多方面与现代国内法毫无二致;但是;在形式上; 国际法仍然类似于由第一性规则所组成的体制”;它“缺乏设置立法机构和法院的第二性的改变规则和审判规则; 而且缺乏统一的明示法律的渊源并提供识别法律规则之一般标准的承认规则”.. 哈特认为; 国际法正处在一个过渡的阶段; 这种过渡终将使国际法在结构上更接近国内法..哈特在法律的概念第一章; 就开宗明义地提出了“什么是法律”这个“经久不绝的问题”; 并对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细致的分析;哈特认为产生这些争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紧接着哈特对法律命令说进行细致的解析和批判..他认为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是试图用最简单的概念来解释法律的本质特征; 而这种把复杂的法律现象简化成简单要素的诱人做法; 反过来成为歪曲和混乱之源..。
法学流派的诞生历程
法学流派的诞生历程
1. 自然法学派:自然法学派起源于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强调法律的自然起源和道德基础。
该学派认为,法律是基于自然法则和人类理性而存在的,具有普遍性和永恒性。
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对后来的法学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2. 分析法学派:分析法学派形成于 19 世纪,主要代表人物是英国法学家约翰·奥斯汀。
该学派强调法律的形式和结构,认为法律是由规则和原则组成的体系,法官的任务是根据这些规则和原则进行裁判。
3. 社会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兴起于 20 世纪初,主要代表人物是美国法学家罗斯科·庞德。
该学派强调法律的社会功能和效果,认为法律是社会控制的一种手段,应该根据社会的需要和价值进行调整。
4. 实证主义法学派:实证主义法学派形成于 19 世纪末和 20 世纪初,主要代表人物是奥地利法学家汉斯·凯尔森。
该学派强调法律的实证性和科学性,认为法律是一种客观存在的规则体系,法官的任务是根据这些规则进行裁判。
这些法学流派的思想和理论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地域环境中产生和发展,对法学的发展和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论分析法学派
论分析法学派学校:xxxxxxxxxxx系别:社会科学系班级:xxxx学号:xxxxxxxxx姓名:xxxxxxx论分析法学派[摘要]分析法学派是指将眼光转向现实的法律现象,以功利主义哲学为理论基础,以实证研究为基本研究方法,以边沁、奥斯汀为主要代表的西方法学流派。
分析法学派产生于19世纪上半叶的英国,是西方法理学派的主要流派之一。
分析法学的核心就是对法律进行一种实证的分析,或说对国家的制定法进行客观分析。
[关键词] 分析法学派分析方法历史地位一、分析法学派分析法学派以实证主义哲学为基础,反对形而上学的思辨方式和寻求终极原理理的做法,反对法理学家试图辨识和阐释超越现行法律制度之经验的法律观的任何企图。
它试图将价值考虑排除在法理学科学研究的范围之外,并把法理学的任务限定在分析和剖析实在法律制度的范围内。
分析法学在近200年的发展中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四种理论形态,即古典分析法学--纯粹法学——新分析法学——制度法理学。
(一).古典分析法学首创分析实证主义法理学体系的是奥斯汀。
奥斯汀对法理学的研究范围,法和道德的关系,法的定义分析等方面有着创新性的研究。
关于法理学的范围,奥斯汀主张:“法理学研究实在法或严格称谓的法,而不考虑其好坏。
”关于法与道德的关系,他反对混淆法律与道德,坚持法与道德不存在必然联系,在确定法的性质时,决不能引入道德因素。
关于法的定义,奥斯汀接受并发挥了霍布斯和边沁的命令概念,断言“法是无限主权者的命令”。
奥斯汀在其理论中并没有对法律制度下过明确的定义,但他认为“法理学所关注的是实在法,或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而不考虑这些法律的善或恶。
”[1] 就奥斯汀的法律思想而言,他注重对现实具体的法律体系加以比较,把法律的各种要素抽出来,从而找出法律共通的一般原则、概念和特征,这种研究方法,对法学研究、对法学家们的思维方式有启迪作用,开创了法学研究的新领域。
奥斯汀关于法的概念、本质的学说,实质就是“权力+义务+制裁”的学说。
分析法学派
英語metaphysic或拉丁語metaphysica一詞源自希腊語:μετά(metá),意思是之后或之上,而υυσικά(phýsis)在希腊语原意是「自然,自然的产物」,兩個字根組合起來metaphysica的意思就是「在自然之后」。
metaphysica 的出現其實由於亚里士多德把它写于他的另一篇著作《物理学》之后。
因此這編寫於物理之後的著作所探討的問題就成了現在形而上學研究的基本問題。
中文譯名「形而上学」取自《易經》中「形而上者谓之道,形而下者谓之器」一語,由日本人(明治时期)井上哲次郎metaphysic翻译而来形而上學是指通过理性的推理和逻辑研究不能直接通过感知所得到的问题。
形而上學是指哲學的基本法則。
形而上學關注理論哲學的核心問題,如基礎、前提、成因、第一原因,和基本結構,如所有真實存在的意義和目的。
形上學研究的範圍很多時是超形態的。
形而上學也叫「第一哲學」,如笛卡兒的《第一哲學沉思錄》(Meditations on First Philosophy)也稱為《形而上學沉思錄》。
亞里士多德把人類的知識分為三部分,用大樹作比喻:第一部分,最基礎的部分,也就是樹根,是形而上學,它是一切知識的奠基;第二部分是物理學,好比樹幹;第三部分是其他自然科學,以樹枝來比喻。
在西方,形而上學共有三個傳統分支:本體論——研究存在的問題。
神學——研究神或眾神及關於神的問題。
普遍科學——研究第一原則,當中引發其他的詢問。
例如:非矛盾定律。
在特定的範疇下,一個客體不能同時存在又不存在。
分析法学派分析法学派是指将眼光转向现实的法律现象,以功利主义哲学为理论基础,以实证研究为基本研究方法,以边沁、奥斯汀为主要代表,在实在法材料的基础上进行概念分析、逻辑分析等种种分析的西方法学流派。
一、自然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的基本分歧自然法学的理论首先肯定在人定法之上存在一种自然法,自然法指导人定法的制定,不符合自然法的人定法不是好的法律,它主要关注的是法律“应当”是什么,即法律的“应然”问题。
第十章现代分析法学派
第十章现代分析法学派
现代分析法学派,也称为英国解构主义法学派,是20世纪以来英美
法学界最有影响力的学派之一、这种学派的核心价值观是以客观逻辑为基
础的法律研究,从叙事的角度测量法律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现代分析法学
派的主要思想创始人包括埃米尔·洛威尔、罗伯特·弗洛克、约翰·懷特、菲利普·普雷斯頓以及芬克·斯坦福等人。
他们以持续的批判性思考洞察
和重新塑造法律理论。
现代分析法学派的主要贡献是强调和推动法律思想的实证性。
洛威尔
将古典法学运动中权威规律的无限简化视为无用,而提倡以对客观事实的
系统思考和实时分析来解释法律现象。
这种新的法学思想被称为“程序正义”,用于衡量政府的行为是否有效,并确保政府的程序与宪法精神一致。
另一项现代分析法学派的贡献是对英国法的结构性提出了许多重要的
推论。
弗洛克和懷特指出,英国法的解释和执行都存在许多问题,并建议
透过重新制定法律来重新设计法律系统。
他们以客观的方式对英国法律制
度进行更新,从而改变了英国法律事实的形态。
普雷斯頓是现代分析法学派的另一位创始人,他首先提出了“话语理论”。
在职法硕法理学析西方三大主流法学学派的主要观点
析西方三大主流法学学派的主要观点摘要:西方三大主流法学学派产生于19世纪前后,它们相互影响,而又各自发展,每个学派都有重要的著作和代表人物,其观点鲜明,立场清晰。
自然法学派强调法的价值取向,强调法的公平、正义、理性,强调实在法应服从自然法,服从公平、正义等根本理念。
分析法学派强调法学研究的对象为实在法,即对现行法律规范进行实证研究,它把道德排除在法学研究范围之外,也不顾及法律在具体应用中的千差万别,认为恶法和良法都是法。
社会法学派则强调法的社会性,从社会的角度阐述法的性质和作用。
关键词: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社会法学派正文:在西方,每次社会大变革时期,自然法学总是作为一面旗帜,主导着西方社会法律发展的大方向,通过对法律规则、法律规范或者法律制度的逻辑分析和语言分析,形成法律的一般概念、原理和体系。
分析法学作为一种法学研究方法,一直延续至今,对后世产生了很大影响。
而社会法学派是在社会学的基础上产生的一种实证主义的法学思潮,也是三大主流法学学派中产生最晚的学派。
本文试从三大主流法学学派的产生、著作、代表人物等方面简单阐述它们的主要观点。
一、自然法学派(一)学派的基本情况自然法学派是当今世界范围内居主流地位的法学学派,它主要分为古典自然法学派和新自然法学派(复兴自然法学派)两个部分。
自然法学派的学说是法学世界观的理论体现,特别重视对法律的终极价值目标和客观基础的探索,即人性、理性、正义、自由、平等、秩序,是新兴资产阶级用以反对封建压迫、民族压迫和教会神学的法律思想。
(二)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主要观点。
古典自然法学派产生于17、18世纪,是在反封建的启蒙运动和革命斗争中,代表新兴资产阶级利益的、以强调自然法为特征的一个法学派别。
启蒙运动后,自然法理论终于变成一个独立的理性主义思想体系。
自然法学说认为,在人的自然本性中,存在着一个理性的秩序,这个秩序提供一个独立于人意志之外的客观价值立场,并以此立场去对法律及政治的结构作批判性的评价。
分析法学派
又称实证法学或法律实证主义。认为各种自然 法学派都是“形而上学”的,都不是严格意义上 的法律科学。从狭义上讲,实证主义法学定的法。特征是: 区别“实际上是这样的法”和“应当是这样的 法”,即区别实在法与正义法或理想法;它申明 自己只研究实在法,着重分析实在法的结构和概 念;根据逻辑推理来确定可适用的法;认为法与 道德无关或至少二者没有必然的联系。
第一节 分析法学概论
一、特征: 1、理论基础:实证主义和功利主义; 2、研究对象:实在法。认为法律与道 德无关; 3、分析方法:逻辑分析实在法规范的 概念、原则等。
二、主要观点
①法律是一种命令。 ②实证分析方法。第一层面是将应然法 与实在法分开,将法学研究对象限于实在 法——实证的;第二层面是用逻辑分析的 方法研究实在法; ③一般法学只应研究“实际上是这样的 法”即实在法,而不应像自然法学家所主 张的那样研究“应当是这样的法”即正义 法或理想法。
2、主要观点
④法学的任务只限于从逻辑上分析实 在法规范(如权利、义务、制裁、惩罚、 损害赔偿等)和各种成熟的实在法制度的 共同原则、概念与特征。
⑤ “恶法亦法” 。 (实在)法与道 德无关或至少不存在必然联系,只要是合 法地制定的法律,不管是否合乎道德,仍 应具有法律效力。
3、代表人物
边沁的功利主义学说首先为分析法学 奠定基础,同时他也是分析法学事实上的 原创者(“法是主权者的一种命令”这一 命题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已有涉及; 《法律概要》中明确提出)。
3、代表人物
为什么不说边沁是分析法学创始人 的原因: 第一,其功利主义理论掩盖了他 的法理学;第二,《法律概论》生前未出 版,死后(20世纪40年代二战中)才发现 .
3、代表人物
奥斯丁是被公认的分析法学的真正奠 基者和最重要的代表人物。
分析法学派与实证主义法学派
分析法学派的发展
• 20世纪初,美国法学家霍姆斯提 出法律现实主义观点,对分析法学 派产生挑战 • 20世纪中叶,哈特提出法律规则 说,强调法律规则的不确定性和开 放性 • 当代分析法学派关注法律论证和 法律解释等问题
分析法学派的影响
• 对法律语言的研究产生了深远影 响 • 对法律推理和方法论的发展产生 了重要影响
03 方法论的比较与分析
分析法学派的方法论特点
• 分析法学派的方法论特点 • 逻辑推理:以逻辑推理为研究方法,强调法律规则的严密性和 确定性 • 语言分析:关注法律语言的性质和功能,强调法律语言的准确 性和一致性 • 形式主义:强调法律规则的形式性和严密性,注重法律规范的 逻辑结构
实证主义法学派的方 法论特点
SMART CREATE
分析法学派与实证主义法学派:理论 框架与方法论比较
CREATE TOGETHER
01 法学派的起源与历史背景
分析法学派的起源及其发展
分析法学派的起源
• 19世纪末,英国法学家奥斯丁提 出分析法学派的基本思想 • 以逻辑推理和语言分析为研究方 法 • 强调法律规则的确定性和严密性
实证主义法学派的核心观念与理论框架
实证主义法学派的核心观念
• 法律实证主义:强调法律现象的实证性,排斥自然法观念 • 法律社会学:关注法律与社会的关系,强调法律现象的社会性和实证性
实证主义法学派的理论框架
• 法律系统论:认为法律是一个自主、封闭的系统,具有自我调整和自我完善的功能 • 法律与社会:关注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和社会对法律的影响
02 核心观念与理论框架
分析法学派的核心观念与理论框架
分析法学派的核心观念
• 法律逻辑:强调法律规则的确定性和严密性,以逻辑推 理为研究方法 • 法律语言:关注法律语言的性质和功能,强调法律语言 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经济分析法学派
经济分析法学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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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分析法学派
经济分析法学是20世纪50—60年代产生于美国并得到迅猛发展的的一个法学流派,后来传播到西方其他国家。
主张运用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分析、评论法律制度和法律活动、朝着实现最大经济效益的目标改革法律制度。
其最响亮的口号是效益极大化,经济分析法学家们把微观经济学的一些概念,原理引入法学领域,试图以“成本“,“市场”,“交换”,“价格”等解释法律行为,并进而期望以效益极大化的思路改革传统的法律制度。
科斯所阐明的科斯定理是所有经济分析法学家进行经济分析的理论基础,而波斯纳经济法学是科斯定理运用的最典型表现。
70年代,波斯纳出版了他的著作《法律的经济分析》之后,人们开始用“法律的经济分析”来表示这种新的法学流派。
波斯纳是公认的经济分析法学的代表人物。
经济分析法学派的主张
经济分析法学主张“实质正义”,而排除对具体案件的道德考虑。
把权利义务的分配作为扩大社会财富的一种手段。
在法律权利的分配中,如果没有一个人的情况坏下去而有更多人的境况好起来,就在更高层次上实现了社会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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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法学派基本观点:以功力主义和实证主义为基础,注重对实在法的概念和逻辑的分析,找出法律的正确适用。
分析法学派代表人物:边沁、奥斯汀
分析法学派产生背景:18世纪中后期,法国正处于大革命的前夜,美国忙于独立战争,德国甚至还是一个四分五裂,邦国林立的版图,没有建立统一的民族国家。
只有英国在1689年光荣革命以后,建立了资产阶级的君主立宪制度,大刀阔斧的重商主义政策刺激了国内经济和海外贸易兴起,圈地运动获得了大量的土地资本,并使得失去土地,背井离乡的农民成为了资本家们现成的大量劳动力,海外殖民运动提供了丰富的资源和广阔市场,产业革命的一切条件都逐渐成熟。
1765年瓦特划时代的伟大发明蒸气机开启了第一次工业革命的篇章,工厂手工业逐渐为机器大工业所取代了。
正如马克思所说,“每一个人都疯狂地前往东方寻找黄金”。
在产业革命的疯狂氛围中,人们的价值观也发生着变化,人们不再关心自然法中的永恒正义是什么,法律应该是怎么样丝毫提不起他们的兴趣,正如边沁的话:“说起自然法,它只不过是空洞的术语罢了。
”人民只想着作为现实行为规范的实在法如何保护自己的私有财产并为追求更大利益开辟道路。
抽象的自然权利衰落了,功利主义成为了不可阻挡的社会思潮。
而此时边沁为代表的与功利主义密不可分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应运而生。
分析法学派是指将眼光转向现实的法律现象,以功利主义哲学为理论基础,以实证研究为基本研究方法,以边沁、奥斯汀为主要代表,在实在法材料的基础上进
行概念分析、逻辑分析等种种分析的西方法学流派。
到了19世纪,哲理法学派、分析法学派、历史法学派逐渐取代了“日益没落”的自然法学派而成为19世纪的三大法学流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