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法律实证主义中的凯尔森
凯尔森的法律规范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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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尔森的法律规范理论凯尔森(Hans Kelsen)是20世纪著名的法律哲学家和法学家,其法律规范理论对现代法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他的著作《纯粹法学理论》在法学领域非常有名,其中提出了他的法律规范理论,对法律规范的本质、结构和功能进行了独特的阐述。
本文将对凯尔森的法律规范理论进行详细的介绍。
1. 法律规范的本质凯尔森认为,法律规范是对行为进行规范的命令性规则。
他强调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和宗教规范的区别,将法律规范定义为国家权力机关通过强制力来保障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规范。
2. 法律规范的结构凯尔森认为,法律规范具有三个基本要素:规定要素、被规定要素和规定效果。
规定要素指规范的主体对象,即受到法律约束的行为主体;被规定要素指规范的客体对象,即规范的目标行为;规定效果指规范对目标行为的要求和限制。
3. 法律规范的功能凯尔森认为,法律规范具有稳定社会秩序和保障公共利益的功能。
通过法律规范,国家能够约束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正义和公平,确保人们的权益得到保护。
4. 法律规范的等级结构凯尔森进一步提出了法律规范的等级结构理论。
他认为,法律规范可以通过上位和下位法的关系进行划分。
上位法是指制定下位法的法律规范,如宪法;下位法是指根据上位法制定的法律规范,如法律、行政法规等。
不同级别的法律规范之间存在上下层次的关系,上位法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下位法则需要服从和遵守上位法的规范。
5. 法律规范的适用与解释凯尔森强调法律规范的适用和解释需要从法律层面进行。
他提出了裁判权理论,认为宪法法院应该是最高法院,在法律解释和核心价值判断方面拥有最终权威。
根据凯尔森的观点,法官应该遵循宪法的规定,依法审理案件,确保法律规范的正确适用和统一解释。
总结:凯尔森的法律规范理论对现代法学产生了重要影响,深刻揭示了法律规范的本质、结构和功能。
他的等级结构理论和裁判权理论为法律适用和解释提供了指导,对法律领域的研究和实践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家理论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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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说划清界限。 纯粹法学“之所以称为‘纯粹’, 就因为它设法从对实在法的认识中排除一切与此无关的因素。 这一主题以及认识的范围必须确定两个方向:特定的法律科学,一方面必须同正义哲学区别开来,另一方 面,同社会学,或对社会现实的认识区别开来”。 凯尔森认为,纯粹法学要使自己和正义理论划清界限是相当困难的。因为在传统的、非科学的政治、 法律思想以及日常用语中,正义和法律二者往往是混在一起的。事实上,将正义和法律等同起来是为一定 社会秩序进行辩护的一种倾向,这是一种政治的而不是科学的倾向。结果,纯粹法学由于主张法律和正义 应作为两个不同问题来研究,就被怀疑是反对法律应是正义的。事实上,纯粹汉学反对将法律和正义混为 一谈, 决不是反对法律应是正义的要求, 他认为“自己不能够回答某一法律是否合乎正义以及正义究竟包括 什么要素。纯粹法学作为一门科学之所以不能回答这一问题,因为这一问题是根本不能科学地回答的。” 他认为,事实上,能为人人都提供幸福的、合乎“正义”的秩序也是根本不存在的,一个人的幸福总会与别 人的幸福发生冲突。退一步说,人们讲合乎正义的社会秩序是指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但这种秩序也是 不可能的。社会秩序所能保证的幸福只能是整体意义上的幸福,即立法者认为值得满足的某些人类需要, 例如吃、穿、住的需要,但是人类的哪些需要是值得满足的呢?特别是它们的先后次序又是怎样排列的? 所有这些问题都是不能用理性的方法来回答的,它们只能取决于作出决定的人的价值判断。也就是说,这 种决定是主观的?相对的,随着作出决定的人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如果他是一个基督教徒,他相信死后灵 魂的幸福比尘世 相信个人自由是最高幸福;如果是一个社会主义者,他相信社会安全和人人平等比自由更重要。总之,正 义是一种主观的、相对的价值判断。每种价值体系,特别是道德体系和正义观念,是一定社会的产物。所 以,在某一社会中,有被普遍接受的价值判断。 也许有人会说,许多人对某一价值判断是一致的,这一致能否定就证明这种判断就一定是正确的。因 为正义的标准和真理的标准一样,与判断次数的多寡是无关的。由于人们分属于许多不同的国家、阶级有 不同的宗教信仰,所以也就有许多截然不同的正义概念。但为什么人们总倾向于将自己的正义观念当作唯 一正确的、绝对有效的观念,因而不惜冒自我欺骗的危险,对某种以主观价值判断为基础的假设,加以理 性上的论证。自然法学说就是这种尝试的典型,他们认为某种最终目的或人类行为规则来自“自然”,即来 自物的和人的本性、人的理性或上帝的意志。因而,自然法不同于实在法,它代表了一种更高的、绝对有 效的、正义的人类秩序。但是,任何自然法学说所讲的正义都是些空洞的公式,如果人们能认识自然法学 说所断言的绝对的正义秩序,实在法就是多余,毫无意义的。既然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可以通过自然、理 性或神的意志加以认识,那么,实在法制定者的活动无异是在明亮的太阳照耀下从事人工发光的蠢事。如 果人们能回答正义问题,就像能解决自然科学或医学问题一样,人类也就不会想到以强制性的权威措施去 调整人们的关系,就像不会想到以实在法去强行规定蒸汽机应如何制造,或某种疾病应如何治疗一样。总 之,如果正义能客观地为人所认识。那就不会有实在法,因而也就不会有国家。而且历史还表明,自然法 学说有时被用来支持一种实在法,有时则被用来反对另一种实在法,分别体现了一定集团或阶级的利益。 因此,这种学说有时是革命的,有时是改良或保守的,但都是一种非客观的价值判断。 凯尔森认为,法律的定义有政治定义和科学定义之分。法律的政治定义就是使法律概念服从特定的政 治、道德理想。例如有人认为法律概念必须包括某种最低限度的个人自由和私有制,这种定义就意味着使 法律概念适合民主和自由主义的政治和道德理想。纯粹法学所讲的法律定义必须是科学的定义,法律和正 义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仅研究实在法概念。科学的法律定义没有任何政治、道德的内涵,摆脱任何主观 的价值判断,它仅表明法律是社会组织的一个特殊手段。也就是说,法律不是一个目的,而是一个手段, 一个工具,能为任何社会政治、经济制度服务,不论社会主义法律,法西斯主义的法律或资本主义的法律, 都是法律。 法律只研究“实际上是这样的法律”而不是“应当是这样的法律”,必须排除任何主观价值判断,如把理 性、正义等道德原则引入法的概念,结果必然混淆法与道德、政治、社会等的界限,法只研究“法的外壳”, 不研究规范之外的其他社会存在。“法仅仅来自法”“规范效力的根据永远是规范,而不是事实,所以规范效 力的根据不能到现实中寻找,而应到规范中去寻找”。法律只追求真实可能的法律。他确认,法只是法的规
试论凯尔森的基本规范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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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 实证主 义 法学 的时代 背 景下 。 此可 以看 到 ,基 本规 范” “ 的存在 仅是 为了确 保其学 说 能作为一 个 凯尔森法 学理 论 的思想渊源 主要 有两 个方面 : 奥斯 丁 的分析 完整 的 认识论 体 系的 存续 而存 在 , 仅是 山法 律观 念创 没的, 它 作 法 学 和新康 德主 义 。用他 自己的 话来 说 , 纯粹 法 学 “ 重要 点上 为研 究法 律 学说 的认 识手 段而 存 在。 在 和 奥斯 丁的学 说是 一致 的”但二 者差 别在于 “ 粹法学 比奥 斯丁 , 纯 及 其信 徒更 彻底 地运 用 分析法 学 的方法 。① ” 凯 尔森 所着 力 建造 的一个 法 律理 论 体 系是要 迫使 法律 从一 切 异质 的分 子 当中解 放 出来 , 的纯粹 法 学要 研究 的是 “ 是什 他 法 么 ”它 仅仅研 究 实在 法, , 是一 门认识 论 。 尔森 从休谟 处 得到 启 凯 发, 认为对某 应然 为何 产 生之 回笞 只能 诉诸 于 另一应 然来 解 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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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 论 凯 尔 的 基 本 规 范 理 论
凌慧艳
摘 要 凯 尔森 的学说 在 一般 法律 理论 领域 中, 占有 十分 重要 地位 。 “ 规 范” 基础 的设 定对 凯 尔森理 论体 系的成 立、 确立 是 至 关重要 的 ,但 人们 对 于这 一概 念 的抨 击也 由来 已。 本文从 其提 出的逻 辑进 程来 分析 其存 在 的必要 性和 对 当今 法制建 设
二 、 基 本规 范 ” 对“ 理论 的评 价 既然基 本规 范这 一理 论前提 的 论证看上 去是如 此得 不成熟 , 那么 凯尔 森 为何 仍坚 持他 的 学术 观 点呢 ?笔者 认 为有 必要 对其 产生 的原 理做 一番 评析 。
评析凯尔森的《国际法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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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凯尔森的《国际法原理》《国际法原理》是由国际法学者亨利·凯尔森所著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经典著作。
该书首次系统地阐述了国际法的基本原理和概念,并对国际法在国际社会中的应用进行了深入探讨。
本文将对《国际法原理》进行评析。
首先,凯尔森在《国际法原理》中对国际法的定义和性质进行了辩证的分析。
他认为国际法是国家之间进行互动时产生的一系列法律规则,既是自然法的一部分,又具有历史和现实性。
凯尔森的这一观点为后来的国际法学者提供了深入思考和研究的方向,同时也对国际法学科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其次,凯尔森在《国际法原理》中提出了许多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他强调了国家主权原则、平等原则、领土完整原则和禁止武力威胁或使用原则等,并对这些原则的内涵和适用方式进行了深入剖析。
凯尔森的这些原则不仅为国际法的发展提供了基础,也在今天的国际关系中仍然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凯尔森对国际法的适用和效力问题进行了独到的分析。
他认为国际法是在国际社会中由国家共同承认和遵守的,不存在一个国际法的上级强制机构。
凯尔森强调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而不是个人或其他国际组织。
这一观点对于国际法的效力和适用范围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也引发了国际法学界关于国际法效力的深入讨论。
此外,凯尔森在《国际法原理》中还对国际法的发展和完善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建议。
他提倡国际法应更好地适应国际社会的需要,并通过国家之间的协商和合作来加强国际法的实施。
凯尔森的这些观点和建议对于国际法学者和国际社会在国际法制度和机制的中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虽然《国际法原理》出版于1933年,但它的思想和观点在当今国际法学界仍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该书为后来的国际法学家提供了理论基础和研究思路,对国际法学科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凯尔森在《国际法原理》中总结了国际法的基本原理,对国际法的定义、性质、原则、适用和效力等问题进行了深入阐述,为国际法研究提供了重要的思路和方法。
总之,《国际法原理》是一部具有重要价值的国际法经典著作。
动静之间——凯尔森论法律的结构
![动静之间——凯尔森论法律的结构](https://img.taocdn.com/s3/m/032d5e9151e79b8968022666.png)
此 , 过考察 凯 尔森 的 贡献 , 助 于体 味纯粹 法理 论有 别 于英 国分析 法学 的独 特气 质 。 通 有
法 律 实证 主义 (ea p s i s 之 所 以往 往 同 分 析法 学 ( n l i l ui rd ne 并 称 , 大 程 度 1 l oiv m) g ti aa t a jr pu e c ) yc s 很
基本属性 , 简单才足以充任法律的分析工具——的法律单位 ?假如能够找到法律 的基本构成单位, 我 们便可以通过这个单位来认识整个法律体系 , 就如 同以素数 分析数量关 系、 以元素分析化学成分一 般 , 杂 的法律 世界 也 可 因得 力 的分 析工 具 而变 得 简单 明 了。其 实 ,法 律 个 别化 ”(h dvdai 复 “ tei iiut n n o
[ 关键 词 ] 静 态结构
பைடு நூலகம்
动 态关 系 命 令
授权
模 态
哈特 ( ebrLoe A o hsH r) H ret inl dl u a 曾称凯 尔森 ( asK l n 的伟 大作 品 “ 得 以认 真 检 省 的方 p t H n e e ) s 值 式 表达 赞美 ” 。的确 如此 , 尔 森 之 后 的法 律 实证 主义 者 对 纯 粹 法 理 论 ( ueter fa / en 【 凯 pr ho o lw R ie y R cter) 么赞 成 、 么 反对 , ehs he 要 l 要 但很 难 对 其置 之 不 理 o c ]凯 尔森 以及 纯粹 法 理 论 的重 要 性 自无须
作 者 多言 , 本 文所讨 论 却非 “ 础规 范 ” “ 力链 条 ” “ 切 内 容 皆可 为 法 ” 类 最 著名 的概 念 或 但 基 、效 或 一 这
凯尔森的法律规范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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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尔森的法律规范理论凯尔森简介(1881—1973)一、纯粹法学的含义1、实证主义理论:法学研究严格限制在实在法领域:法律规范及其要素和相互关系;法律秩序及其机构;不同法律秩序的相互关系。
追求纯粹的法学理论,排除从心理或者经济、道德、政治上对于法律目的的评价。
将法学与正义哲学;社会学分开。
2、规范法学;主要研究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和法律效力的问题3、新康德主义法学:需要一种先验的超实证的前提和逻辑的假设:一种最低限度的自然法。
二、法的理论1、正义相对论:正义是主观的价值判断。
法学中的正义就是合法性。
2、区分法律效力与法律实效。
3、法律秩序乃是一个法律规范体系,法律规范的效力都有一个特定的来源。
判决——刑法——宪法——第一部宪法——最后的假定4、规范的等级体系:个别规范、低级规范、高级规范、基础规范。
5、法律适用过程就是法律创造过程。
问题:1、是否可以认为凯尔森赞同法官造法?2、是否可以认为自治的个人也可以立法?3、凯尔森的纯粹法学是否纯粹?4、“基础规范”内容是什么,是否会发生变化?哈特的法律规则理论一、对于奥斯丁的批判1、法律命令说与强盗说2、法律命令说可以解释刑法、侵权行为法,但对于合同法、遗嘱法和婚姻家庭法则不适合。
制裁不等于无效。
3、命令者自己不遵守法律。
4、试图用简单的概念来解释法律的本质。
化约主义。
在所有经验领域都存在一般语言所能提供的指引上的限度,法律规则是使用语言的一般规则,而一般语言的使用也需要解释,导致解释循环。
另外,对于法律的标准的争议也可能导致对于法律定义的分歧。
二、提出约定论三、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1、第一性规则要求人做一定的行为或禁止人做一定的行为。
主要设定义务。
2、第二性规则乃是引入新的规则、废除修改旧的规则并设定它们的范围和方式。
主要是授予权力。
3、法律应当是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的结合。
四、内在观点和外在观点、被迫去做与有义务去做。
五、法律的要素1、原始社会只有第一性规则:缺点在于:不确定性、静态性和无效性2、必须引入第二性规则:承认规则、改变规则和审判规则。
凯尔森法律效力理论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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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甍 日期 :0 5 1 - 1 2 0 - 2 3
作 者两介 : 小 ( 7- , 汉族 , 聂 1 7 -)男, 9 - 安教 潜 山人 ,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虎 法理 学专业 0 级 硕士研 究生 , 4 安教 电子 信息职业技术 学虎讲
师。研 究方向为法理学、 法社会学。
21
维普资讯
陕 健词】凯尔森; ; 法律 效力; 基础规范 【 中图分类号】 9 【 D0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10 —70 20 )2 0 10 08 71 ( 06 O—02-4
由于强调要 以纯粹 的法律 作为研究 对象 , 以纯粹 的逻 规范的特殊存在。说一个规范有效力, 就是说我们假定它 辑 分析方 法进行研究 , 凯尔森 的纯 粹法学成 了奥斯 丁开 创 的存 在 , 或者就是 说 , 们假定 它对那些 行为 由它所 调整 我 的分析法学 的极端发展形 式。对于凯 尔森的纯粹法 学 , 特 的 人 具有 ‘ 约束力 一 。在 具有约束力 的意义上 , n 法律规范 别是代 表其 理论核心 的法 律效力理论 , 们 自始至终都 有 的存在 与法 律效力几乎等 同。这也就是说 , 人 法律规范一旦 着激烈 的争 论。我们知道 。 理论体系 都不可能穷尽 所 被有权机关创制之后 , 任何 其存在也就是有效力。 应当得到行 有的问题而达到完全 自足 自恰 , 任何理论 都是开放 的并 且 为受它调整的人的遵守和服从。在凯尔森看来, 要理解法 在不同层面解决不 同问题 , 尔森 的法律 效力理论也 不能 律效 力是法律规范 的特殊存 在 , 握紧密相关 的两个 区 凯 应把 例外。但值得注 意的是 , 对效力理论在 法律思想 史和法 别 , 针 而这两个 区别也正体现 了纯粹法 学不 同于复兴 自 然法 理学上 不尽人 意的局 面 ,凯尔 森 提 出许 多 自己独特 的见 学 、社会学法学 以及 奥斯丁分析法学 的鲜明立场。第一 , 解。 本文尝试着对凯尔森的法律效力理论进行梳 理并揭示 其重要 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
法律规范与法律规则凯尔森与哈特的法律概念之比较
![法律规范与法律规则凯尔森与哈特的法律概念之比较](https://img.taocdn.com/s3/m/095fd54253ea551810a6f524ccbff121dd36c5df.png)
法律规范与法律规则凯尔森与哈特的法律概念之比较一、本文概述法律规范与法律规则作为法理学中的核心概念,一直是法学界探讨的焦点。
本文旨在通过比较凯尔森和哈特两位法学家的法律概念,深入剖析法律规范与法律规则的内涵、外延及其相互关系。
凯尔森作为分析法学的代表人物,强调法律规范的逻辑自足性和独立性;而哈特则提出了著名的“内在观点”和“外在观点”,对法律规则进行了全新的解读。
本文将通过对两者理论的梳理和比较,揭示法律规范与法律规则在不同理论体系中的差异与联系,以期为法学研究和实践提供新的视角和启示。
具体而言,本文将首先介绍凯尔森和哈特的基本法律观念,包括他们对法律规范与法律规则的定义、分类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本文将对两者的理论进行比较分析,探讨他们在法律规范与法律规则的理解上的差异和相似之处。
本文将对两种理论进行评价,指出其优缺点,并探讨它们在当代法学研究中的意义和影响。
通过这一研究,我们不仅可以更深入地理解法律规范与法律规则的本质,还可以为法律实践提供更为坚实的理论基础。
二、凯尔森的法律规范理论凯尔森是20世纪著名的法学家,他的法律规范理论在法律哲学领域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凯尔森坚持法律实证主义的立场,认为法律是一种纯粹的社会规范,与道德、伦理等其他社会现象相分离。
在凯尔森的理论体系中,法律规范具有基础性和根本性的地位。
凯尔森认为,法律规范是一种特殊的命令,它不同于其他类型的命令,如技术命令或道德命令。
法律规范的特点是它的普遍性和抽象性,它并不针对具体的个人或事件,而是适用于所有在特定法律体系内的人。
同时,法律规范还具有强制力,即它要求人们必须遵守,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制裁。
凯尔森的法律规范理论进一步区分了法律规范与法律规则。
在他看来,法律规范是更为基础和抽象的概念,它构成了法律体系的核心。
而法律规则则是法律规范的具体化,是法律规范在实际应用中的体现。
凯尔森认为,法律规则是由法律规范推导出来的,它们之间的关系是抽象与具体、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李旭东:法律规范与法律规则凯尔森与哈特的法律概念之比较
![李旭东:法律规范与法律规则凯尔森与哈特的法律概念之比较](https://img.taocdn.com/s3/m/4e20d5cc85254b35eefdc8d376eeaeaad1f3161a.png)
李旭东:法律规范与法律规则凯尔森与哈特的法律概念之比较法律规范与法律规则——凯尔森与哈特的法律概念之比较[摘要]凯尔森和哈特对法律的概念有不同理解,凯尔森将规范作为法律的上位概念,而哈特则将规则作为法律的上位概念,法律规范和法律规则分别是他们认识法律的基本概念。
凯尔森通过规范的观念强调了法律作为一个独立的逻辑体系的存在,奠定了法律科学独立的基础;哈特则通过规则的观念强调了法律同现实生活的密切联系,使法哲学在西方学术界重新恢复了活力。
通过法律规范和法律规则的概念分析,对两位分析法学名家的理论可以有进一步的理解。
[关键词]法律规范;法律规则;凯尔森;哈特法律的概念是法律理论的基本问题,对法律的概念“法是人的行为的一种秩序。
一种'秩序’是许多规则的之基本认识决定了其他法学理论问题的内容。
凯尔森和一个体系。
法并不是像有时所说的一个规则,它是具有哈特作为分析法学派的重要代表人物,以各具个性的法那种我们理解为体系的统一性的一系列规则。
,,[2]旧这里学理论为法理学的发展带来了活力,他们的理论成为法他也将法律作为规则来认识,但是,他认为把法律作为规学理论发展的重要源泉。
本文试图从凯尔森和哈特对法则,仍然不能充分反映法律的特点。
“如果称法律为'规律概念的定位人手来分析两位法学家理论体系的特点。
则’,那就一定要强调指出法律规则实质上不同于其他规则,尤其不同于那些体现为(物理学意义上的)自然法则,一、规范与法律规范尤其不同于那些体现为(物理学意义上的)自然法则的规我国法学理论界一般认为,法律规范和法律规则是为了防止(对法律性质)误解起见,因此在这里两个同义概念[】]。
而凯尔森使用法律规范,哈特使用法最好不用'规则’这一术语,而将法律称为规范。
”[2](附’因律规则来指称法律。
具体地,凯尔森把“规范”作为法律此.在凯尔森的理论词汇中,“规范”就代替了“规则”。
概念,认为“规范”是法律的根本属性;哈特则把“规凯尔森对规则的认识是:“规则的意义是,当某种条则”作为法律的属概念,认为“规则”是法律最重要的特件具备时,某类现象就发生,或应当发生,总会或几乎总点。
凯尔森的法律规范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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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尔森的法律规范理论介绍凯尔森法律规范理论(Kelsen’s Legal Norm Theory)是奥地利法学家汉斯·凯尔森(Hans Kelsen)在20世纪20年代提出的理论。
他的理论对法治国家和法律系统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凯尔森的法律规范理论着重于法律规范的结构和内在的层级关系,为法学领域提供了一种框架来理解法律体系。
法律规范凯尔森将法律规范定义为一种对行为强制力的规定。
法律规范是一个特殊类型的规范,它通过有权机构的制定和认可,赋予其强制性和约束力。
法律规范包括各种法律,如宪法、法典、法案等。
凯尔森认为法律规范具有明显的层级关系,即法律从上至下存在着一种层级结构。
宪法处于最上层,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础。
在宪法之下是普通法和行政法,再往下是刑法和民法等具体法律规范。
法律关系和效力凯尔森的法律规范理论强调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和效力。
法律规范之间存在着一种垂直关系,较高层级的法律规范可以对较低层级的法律规范产生影响。
例如,宪法对普通法和行政法具有约束力。
凯尔森还提出了“有效制度理论”,即法律的有效性不仅依赖于其制定者的权威,还取决于社会对其的普遍接受和遵守程度。
只有当一个法律规范被大多数社会成员接受和遵守时,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
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凯尔森认为,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包含三个基本要素:命令要素、规范要素和制裁要素。
•命令要素:法律规范中的命令要素指定了一个行为的目标或要求。
•规范要素:法律规范中的规范要素规定了该目标或要求应该如何实现。
它描述了遵守规范所需的条件和程序。
•制裁要素:法律规范中的制裁要素规定了违反规范的后果或处罚。
三个要素的相互关系构成了法律规范的完整结构。
法律规范理论的意义凯尔森的法律规范理论为法学领域提供了一种理论框架,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体系和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
它帮助人们理解法律制度的内在逻辑和结构,并为法制建设提供了一种方法。
法律规范理论的另一个重要意义在于强调了法律的约束力和普遍接受性。
凯尔森法律规范理论论要
![凯尔森法律规范理论论要](https://img.taocdn.com/s3/m/73c0e1607e21af45b307a895.png)
旦 出现 与之 相反 的行 为就 适用 某种 强制 性措 施 这
种 威胁 , 而塑造 社会 上所 期 待 的行 为 。 从
凯 尔森 是 明确 以 “ 律规 范 ” 法 而不 是 以 “ 律 法
在对法律本质属性的理解 方面, 凯尔森有一
个 一 以贯之 的 观念 , 法律 仅 仅 由于 其 规 定 了强 即
法 学 上 的而是 一个 超法 学 的概 念 。 ”
要命令未被服从时将加以执行 的制裁” 。 与如此界定法律义务相对应 , 凯尔森对法律 权利 的界定同样是特定的 , 并同样将其排除在法 律规范 的结构和要素之外 。 凯 尔森 反对 把权 利看 成是 在逻 辑 和时 间上先 于法律 的东西 , 也反对将法律权利简单地界说 为 “ 法律所保护 的利益或法律所 承认 的意志” 。他 认为:如果权利是法律权利的话 , “ 它就必然是对 某个别人行为、 对别人在法律上负有义务 的那种 行为的权利” 即“ , 法律权利预订 了某个别人 的义 务”2 “ ;如果法律秩 序决定某人 负有义务 的行
J1 u..2 1 01
凯 尔 森 法律 规 范 理 论 论 要
菅从 进
( 南京师范大学 法 学院, 江苏 南京 2 04 ) 10 6
[ 关键词 ] 凯 尔森 ; 法律 理念 ; 法律规 范
[ 摘
要 ] 立足于特定的法律理念 , 尔森 构建 了 内容驳 杂 而独特 的法律规 范理论 。其静 态的法律规 凯
范理论 , 定真正的法律规范 由不 法行 为和制裁 构成 , 义务和权 利视作 次要 的 法律技 术。其动 态的法律规 认 将 范理论 , 构造 了法律 规范的体 系性存在和“ 有效之链” 。但特 定的法律 理念 , 凯 尔森只能 坚持静 态法律规 范 使 的优 先性 , 动态法律规 范定位 于说 明前 者的辅 助地位 , 将 以追求所谓 的 两者 内在 统一。这种 法律 规 范理论 ,
试论凯尔森的纯粹法学理论
![试论凯尔森的纯粹法学理论](https://img.taocdn.com/s3/m/28be299651e79b89680226d2.png)
试论凯尔森的纯粹法学理论李伟华*【摘要】凯尔森的纯粹法学理论是在对自然法学的批判以及对实证主义法学的修改基础上产生的。
它架构了新的法律的概念及规则,对理论法学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但它又无可避免的陷入了因其理论缺陷所产生的内在矛盾。
【关键词】凯尔森纯粹法学基本规范内在矛盾经过调整的分析实证主义与社会法学、自然主义法学,是当代西方三大主流法学流派。
凯尔森的“纯粹法学”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一个主要流派。
所谓纯粹就是注重法的形式和结构,不是研究法律和经济、政治到底是的什么关系。
把法理学的范围限定在一个共同体的实在法内,明确区分经验的法和先验的正义。
凯尔森把法的定义区分为政治的定义和科学的定义,政治的法的定义包含了民主和道德理想,科学的定义仅仅表明法律是社会主旨的一个特殊手段,摆脱了任何价值和主观价值判断。
一、“纯粹法学”语境下“法律”的概念什么是“纯粹法学”?首先它不受正义法的影响;其次,社会、政治、经济或历史的研究处于它的范围之外。
[1]藉此,凯尔森关闭了两种最主要的法律视角——自然法和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惟独把关注的目光锁定在实在法。
凯尔森在一定程度上又背离了实证主义的传统。
一般来说,法律实证主义与三个主要的命题相关:即语义命题,该命题提出了对法律陈述的一种还原分析;偶相关命题,该命题指出法律与道德价值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来源命题,给命题表明法律的存在和内容的验证不需要诉诸任何道德论证。
凯尔森并没有像边沁、奥斯丁、霍姆斯那样把三个命题都接受下来,而只是承认了后两个,对于还原主义则坚决抵制。
这是因为,长期浸润于欧陆哲学传统中的他还是一个坚定的康德哲学的信奉者。
正是借助这方面的思想资源,凯尔森获得了批判自然法、修正实证主义的基点。
[2]自然法学说关于价值内在于自然现实的形而上学假设,不是出于科学的观点,而是建立*李伟华,民商法学院研13级(1)班,学号:20130301050414在从“是”中推出“应当”的逻辑错误上的。
凯尔森的法律规范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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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尔森的法律规范理论凯尔森简介(1881—1973)一、纯粹法学的含义1、实证主义理论:法学研究严格限制在实在法领域:法律规范及其要素和相互关系;法律秩序及其机构;不同法律秩序的相互关系。
追求纯粹的法学理论,排除从心理或者经济、道德、政治上对于法律目的的评价。
将法学与正义哲学;社会学分开。
2、规范法学;主要研究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和法律效力的问题3、新康德主义法学:需要一种先验的超实证的前提和逻辑的假设:一种最低限度的自然法。
二、法的理论1、正义相对论:正义是主观的价值判断。
法学中的正义就是合法性。
2、区分法律效力与法律实效。
3、法律秩序乃是一个法律规范体系,法律规范的效力都有一个特定的来源。
判决——刑法——宪法——第一部宪法——最后的假定4、规范的等级体系:个别规范、低级规范、高级规范、基础规范。
5、法律适用过程就是法律创造过程。
问题:1、是否可以认为凯尔森赞同法官造法?2、是否可以认为自治的个人也可以立法?3、凯尔森的纯粹法学是否纯粹?4、“基础规范”内容是什么,是否会发生变化?哈特的法律规则理论一、对于奥斯丁的批判1、法律命令说与强盗说2、法律命令说可以解释刑法、侵权行为法,但对于合同法、遗嘱法和婚姻家庭法则不适合。
制裁不等于无效。
3、命令者自己不遵守法律。
4、试图用简单的概念来解释法律的本质。
化约主义。
在所有经验领域都存在一般语言所能提供的指引上的限度,法律规则是使用语言的一般规则,而一般语言的使用也需要解释,导致解释循环。
另外,对于法律的标准的争议也可能导致对于法律定义的分歧。
二、提出约定论三、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1、第一性规则要求人做一定的行为或禁止人做一定的行为。
主要设定义务。
2、第二性规则乃是引入新的规则、废除修改旧的规则并设定它们的范围和方式。
主要是授予权力。
3、法律应当是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的结合。
四、内在观点和外在观点、被迫去做与有义务去做。
五、法律的要素1、原始社会只有第一性规则:缺点在于:不确定性、静态性和无效性2、必须引入第二性规则:承认规则、改变规则和审判规则。
试论凯尔森的基本规范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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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Syst em A nd Soc.旧t yf叁箜I』查塾垒三!!竺!!三望!!!主釜鎏——圄函圈l 试论凯尔森的基本规范理论凌慧艳摘要凯尔森的学说在一般法律理论领域中,占有十分重要地位。
“基础规范”的设定对凯尔森理论体系的成立、确立是至关重要的,但人们对于这一概念的抨击也由来已。
本文从其提出的逻辑进程来分析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对当今法制建设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凯尔森纯粹法学法律理论中图分类号:D0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269.02凯尔森的实证主义法学以“纯粹法理论”之名而著称于世,影响深远,他本人也因此被视为十世纪欧洲大陆最杰出的法学家。
在西方法学著作中,他的纯粹法学往往被认为代表了一个趋于“极端”的派别。
他的“基本规范”被认为是先验的、形而上学的,模糊思辨脱离实际,并未保证法学的纯粹性,正是由于这一核心概念的摇摆不定,造成了他的整个学说成为众人抨击的目标的尴尬境地,所以有必要搞清基本规范这一概念为何被提出、怎样被引入以及凯尔森是怎样自圆其说的。
一、“基本规范”理论的提出凯尔森的法律思想形成于20世纪2030年代的欧洲大陆。
当时的欧洲处于两次世界大战之间,旧的硝烟尚历历在目,新的战火又隐隐可见。
在这种恶劣的历史条件下,关于法律的价值判断观念被人们抛弃了,法律与道德的联系似乎不那么重要了,凯尔森的纯粹法学就产生于这种强烈抵触旧的自然法学、社会法学以及实证主义法学的时代背景下。
凯尔森法学理论的思想渊源主要有两个方面:奥斯丁的分析法学和新康德主义。
用他自己的话来说,纯粹法学“在重要点上和奥斯丁的学说是一致的”,但二者差别在于“纯粹法学比奥斯丁及其信徒更彻底地运用分析法学的方法。
”∞凯尔森所着力建造的一个法律理论体系是要迫使法律从一切异质的分子当中解放出来,他的纯粹法学要研究的是“法是什么”,它仅仅研究实在法,是一门认识论。
凯尔森从休谟处得到启发,认为对某应然为何产生之回答只能诉诸于另一应然来解决,对某实然为何产生之回答只能诉诸于另一实然来解决,从应然不能推导出实然,从实然也不能推导出应然。
凯尔森纯粹法理论与分析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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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尔森:纯粹法理论与分析法学1. 法律理论(theory of law)与正义哲学(philosophy of justice)纯粹法理论(pure theory of law)乃是一种实在法(positive law)理论;[1]一种法的一般理论,而非对某一特殊法律秩序(a special legal order)的介绍或者解释。
通过对在"法"这一名目之下的一切现象的分析比较,法的纯粹理论试图发现法自身的性质,并确定其结构与典型形式,而不是专注于因时因人而异的法的内容(content)。
藉此,其衍生出一套任何法律制度都可通过其而加以理解的基本原理。
作为一种理论,其唯一目的在于认识其对象(subject)。
纯粹法理论所回答的问题乃是"法律实际如何"(what the law is),而非"法律应当如何"(what it ought to be)。
后者乃是一个政治(politics)问题,而纯粹法理论则是一门科学(science)。
纯粹法理论之所以被称为"纯粹",则在于其试图将所有无关的因素排除于对实在法的认识之外。
对这一对象及其认识的限制必须清晰地确定于两个方向:一方面特定的法的科学(the specific science of law),即通常所谓的法学(jurisprudence),必须区别于正义哲学(the philosophy of justice);另一方面亦必须同社会学(sociology),即有别于对社会现实(social reality)的认识。
将法的概念从正义观念(idea)中解放出来诚属不易,这既是由于二者在政治思想和一般的表述中往往混淆不清,同时也由于此种混淆迎合了人们试图使实在法显得公正(just)的倾向。
然则在此种倾向之下,试图将法和正义作为两种不同的问题来研究的努力,就被怀疑为企图放弃"实在法应当是公正的"这一要求。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法律制度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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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第3期(总第165期)法制与经济FAZHIYUJINGJINO.3,2008(Cumulatively,NO.165)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也称实证主义法学或法律实证主义)产生于19世纪上半叶的英国,是西方法理学派的主要流派之一。
该学派以实证主义哲学为基础,反对形而上学的思辩方式和寻求终极原理的做法,反对法理学家试图辨识和阐释超越现行法律制度之经验的法律观的任何企图。
它试图将价值考虑排除在法理学科学研究的范围之外,并把法理学的任务限定在分析和剖析实在法律制度的范围内。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在近200年的发展中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呈现出四种理论形态:(1)古典分析法学;(2)纯粹法学;(3)新分析法学;(4)制度法理学。
其中各个理论形态中的法律制度理论都有所不同,尤其是制度法理学的法律制度理论与前三种理论中的观点更是大相径庭。
一、古典分析法学的法律制度观古典分析法学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初始发展阶段的理论形态,其主要奠基人物是奥斯丁。
奥斯丁在继承边沁思想的基础上对法理学的研究范围,法和道德的关系,法的定义分析等方面都有创新性的研究。
奥斯丁认为法理学只关注实在法(国家制定的法)而不考虑其好坏,法理学的主要方法是分析而不是评论和批判,他反对混淆法律与道德;他将法的定义阐述为法是主权者发布的以制裁为后盾的命令。
在此基础上奥斯丁建立了一个完整的分析法学体系。
奥斯丁在其理论中并没有对法律制度下过明确的定义,但他认为“法理学所关注的是实在法,或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而不考虑这些法律的善或恶。
”①以及“我所称之为的‘一般法理学’,是这样一门科学,它所关注的阐明不同的法律制度所公有的原则、概念和特点:通过对法律制度的分析,我们能够获得这样的认识,即那些较为完善和成熟的制度,由于具有完善性和成熟性,从而也就富有卓越的指导意义。
”②结合奥斯丁对法律的定义(“命令说”),我们发现奥斯丁所指的法律制度实际上是指一套规则或规范。
在这里恰当的表述应该是在奥斯丁看来其实法律制度就是主权者颁布的命令的集合体。
法理学凯尔森生平及纯粹主义法学
![法理学凯尔森生平及纯粹主义法学](https://img.taocdn.com/s3/m/54848bff81c758f5f61f6762.png)
一、内容提要汉斯·凯尔森是分析实证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他的纯粹法学理论把分析实证法学理论推向了巅峰,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他的知识来源纷繁庞杂,但对他影响最大的莫过于新康德主义的先验哲学和马克思·韦伯的社会学方法论原则。
为了清除自然法理论和其他社会科学对实在法的侵扰,他在法学研究中确立了价值中立和法律独立的原则,以此作为理论研究的指导性原则。
他用一生的时间来不断地完善纯粹法学理论,提出了很多有极强学术价值的规范性命题。
其中,基本规范、有效之链、效力与实效等命题是纯粹法学的核心命题。
在基本规范的统摄之下,命令获得了规范的意义,动态规范体系建立起来了。
凯尔森的法学思想不但在当时影响广泛,而且对后来的法学家也有显著的影响。
即使在今天,纯粹法学仍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正面)学界对其普遍存在正反两方面评价。
美国法学家庞德在1934年写道,凯尔森毫无疑问是“当代法学的领军人物”。
25年后,英国法哲学家哈特将凯尔森称为“我们这个时代的分析法学中最令人鼓舞的学者。
”又过了1/4个世纪,芬兰哲学家与逻辑学家莱特将凯尔森与德国思想家马克思韦伯相提并论,他写道“正是这两位思想家最深刻的影响了这个世纪的社会科学。
”(负面)与之相反,许多英美学者认为凯尔森创立的纯粹法理论(pure theory of law)毫无用处,只开花不结果。
理由是因为该理论“来自逻辑而非生活”。
(中国)对于中国学界而言,凯尔森可谓既熟悉又陌生[互动]:熟悉的是他的姓名,学过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法科学生都对这位因“极端纯粹”而显得不可理喻的学者有些印象;陌生的是他的学问,凯尔森的著作译成中文的并不多,且绝不畅销,兼以内容抽象晦涩、文字枯燥乏味,自然罕有问津者。
大家在一会听了我对其理论的大概讲解之后可能会存在不认同或疑问,但我认为一种理论的魅力和生命力不在于其是否有漏洞和缺陷,而在于其是否可以被另一套理论所完全颠覆和取代,纯粹法学虽然不是一个十全十美的理论体系,但也并不像某些人认为它是当权者的御用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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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律实证主义中的凯尔森姓名:陈菲学号:20120301010206摘要:法律实证主义在西方的法学发展中具有丰富的理论渊源,并且是影响广泛的法学流派,其内涵深刻。
凯尔森就是法律实证主义的代表人物之一,纯粹法学派的创始人。
由于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关系的恶化和各种矛盾的产生,两次世界大战的发生,这些客观条件正是促成了凯尔森的法律思想。
凯尔森成长于实证精神和价值相对主义氛围相当浓厚的维也纳,他极力反对自然法学派的思想观点,他试图将法律理论建设成一门韦伯意义上的“形式合理性”的科学。
凯尔森把法律看成是一个纯粹的封闭体系,并对其中的概念进行实证主义的分析。
他的这一努力对后世的法律理论产生了深远而重要的影响,与此同时,关于对凯尔森及其纯粹法理论和法律实证主义的研究,对中国的法治建设也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关键词:凯尔森;纯粹法学;法律规范;实证主义法律实证主义作为一种观察事物的方法,可以追溯到人类思想史和认识史汉的早期阶段。
其中代表人物之一汉斯·凯尔森(1881—1973)作为20世纪欧洲大陆最伟大的法学家,对整个世界的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有着广泛而深刻的影响。
凯尔森从实证主义出发,力求以一种完全科学的方法来探讨法律,排除一切道德和精神上的因素,纯粹探讨法律,以实在法为研究对象。
然而,我们可以证实的是虽然凯尔森把认识和描述法律作为唯一目的,但是这一点却遭到了许多法学家的批判,认为他的法学理论是一无是处。
毋庸置疑,这些对凯尔森的评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我们不能否认凯尔森的纯粹法理论对世界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一、关于法律实证主义法学及其产生的背景法律实证主义是由法国哲学家孔德首创。
其中的核心主张可以有多重表述,比如“法即是统治阶级制定的规范”、“法律是国家或者立法者、立法机关颁布的命令,其颁布的任何命令也都是法律”、“法是意志行为的产物”等等。
法律实证主义可在为专制主义辩护的哲学家霍布斯那里见到端倪。
他在《利维坦》中说,法律是国家用语言文字表达的意志,是专门发给有义务服从的臣民的命令;“所有的成为法与不成文法,其权威与效力都是从国家的意志中得来的”。
①法律实证主义法作为哲学的一种理论形式和流派,形成于19世纪上半叶。
它的出现的背景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当时,英国已经完成了产业革命,法国也走上了工业革命的道路,其他西欧国家经过了1848年资产阶级革命,建立了资产阶级政权。
自然法这种原来用来推翻封建专制主义的武器,现在已经对准了资产阶级自己。
因此,资产阶级迫切需要创造一种新的法学理论来取代自然法理论。
就如凯尔森所言:“自然法学说的实质就在于这样的假定。
这种学说认为有着一种不同于实在法的、比它更高而且绝对有效和正义的人类关系的安排,因为这种安排导源于自然、人类理性或上帝意志。
”②第二,英国和法国的哲学迅速发展,并且这些哲学的思想渗透到法学的理论中,由此发展了一股实证主义法学的热潮。
第三,同时,我们也不能忽略在当时英国的现实,那时的法律发展趋势铸就了实证主义法学的产生。
由于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不彻底性和各个资产阶级之间的内斗,使得历史上的法律得以保存下来,这样就使得当时英国的法律存在着矛盾和冲突,造成了法律适用的困难和混乱。
除此而外,还有一点原因也是值得我们重视的,那就是贯穿整个19世纪的欧陆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立法活动的兴起和各种法典的出台,在客观上也为实证分析法学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程度上的有利条件。
二、关于凯尔森的纯粹法理论凯尔森是美籍奥地利法学家,曾先后担任维也纳大学教授、奥地利最高宪法法院法官、科隆大学教授等。
在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凯尔森的纯粹法理论是在继承休谟的怀疑主义、康德的先验哲学和奥斯丁的分析实证主义的哲学的基础上,形成了纯粹法学派。
经历了两次工业革命和科技革命的二十世纪,人们逐渐失去了对上帝的信仰,在这样的背景下传统自然法学派已经渐渐失去了往日的光辉,毫无可言其存在的意义。
凯尔森的纯粹法理论将法学理论的主要任务不再希望传统自然法学派的能够再次兴起,而是在于警惕一切新形而上学和政治意识形态的①霍布斯.利维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②凯尔森.法语国家的一般理论[M].北京;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出现。
在这个重要的时期,凯尔森以“意识形态批判者和神话破坏者”的立场阐述他的纯粹法理论,极力否定一切形而上学和自然法,顿时使欧洲的学术氛围注入了新的元素。
关于凯尔森的纯粹法理论的含义及其有关的主要内容,他在其《纯粹法理论》中写道;“纯粹法理论乃是实在法理论,其关乎实在法自身而非个别法律秩序,故本理论乃法之一般理论,而非对某一国内法或国际法规范之解释。
”“纯粹法理论之旨在于认知其研究对象,其试图回答‘何为法律’或‘法律从何而来’,而无意于对‘法律应该如何’或‘法律应如何制定’等问题强作解释。
本理论乃是法律科学而非法律政策。
①从凯尔森的这本书的相关论述中,我们可以总结出纯粹法理论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含义:第一,纯粹法理论是注重分析实在法之间的结构和关系,是实在法理论,;第二,纯粹法理论的纯粹性主要体现在它仅仅描述法律,但是却将与法律无关的其他一切因素比如道德、政治、经济等都摒除在外,从而使得法律不受外在因素的干扰;第三,纯粹法理论认为法律是不能凭借价值来判断对象是如何存在的,只能客观地去描述对象如何。
与此同时,纯粹法理论中的法律秩序及其等级结构也受到了学者们的关注。
凯尔森认为法律规范体系中的各个法律规范是归属于该法律秩序,这是因为他们拥有作为它们共同渊源的基础规范。
然而各个法律规范之所以能够构成一体的法律体系,原因在于各个法律规范的效力都可回溯到基础规范,但是合乎基础的法律规范并不是自基础规范逻辑演绎而生,而是按照特定行为制定或发布的。
换而言之,某个有效的法律规范不能因为法律规范的实质不符合某些价值判断的标准,就将这个行为断然认为是不属于该法律规范的内容。
某个规范之所以能够成为有效的法律规范仅是因为其实依据特定规则和特定方法而创制的,任何人都不能因为实质或呢荣不符合价值判断标准便之一其效力,并因此将某行为摒除在法律规范内容之外。
虽然凯尔森的纯粹法理论在法学界占有重要地位,但是他的理论遭到许多法学家的批判,其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批判者们认为“凯尔森分析法律时过于强调纯粹公式,忽视了创造、适用和遵守法律的人的因素,没有探讨法的社会的目的和社会效果。
他把法律同其他社会现象截然分开,如同把骨头和血肉分开,剩下的是干巴巴的骨头。
这不但不能说明法律现象,反而曲解了法律现象。
”①奥凯尔森著、张书友译:《纯粹法理论》[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①其次,在凯尔森的纯粹法理论中,只要是法律都是经过正当程序制定和颁布,其内容都是合法的。
法律规范本身没有也不应该有善恶之分,因此违背道德判断标准和价值取向的立法也是法,即“恶法亦法”。
换言之,立法机关颁布的一切东西都能成为法律。
凯尔森的纯粹法理论一直是以反面教材出现在我们的视野中,但细细分析其理论会发现凯尔森和他的理论都是值得敬佩和认真对待的。
其实任何理论包括法律本身都不是万能的,不可能得到所有人的赞成和理解,我们不应该总是纠结于该理论的缺陷,而应该努力发现并吸收其中有价值的部分。
博登海默曾说:“至少是为了分析的目的,凯尔森把法律视作一种封闭的东西,就好像法律是在一个封闭且密封的容器中一般。
”②凯尔森的纯粹法理论在研究法律时将所有非“法”因素都排除在外,其根本只是为了能在一个纯粹的法律体系中更好地分析和研究法律。
我们难以理解和接受这种极端的观点,但应该承认这位以法律为唯一信仰的法学家所创制的纯粹法理论充满魅力。
三、关于凯尔森的法律规范理论凯尔森立足于特定的法律理念,凯尔森构建了内容繁杂而独特的法律规范理论。
其静态的法律规范理论,认定真正的法律规范由不法行为和制裁构成,将义务和权利视为次要的法律技术,其动态的法律规范理论,构造了法律规范的体系性存在和“有效之链”。
但是特定的法律理念,使凯尔森只能坚持静态法律规范的优先性,将动态法律规范位于说明前者的辅助地位,以追求所谓的两者内在统一,这种法律规范理论,从基础理念到逻辑论证,都存在和一定的局限性。
对于法律的本质属性、基本单元及其法律之间关系的特定理解,构成了凯尔森特定的法律理念。
凯尔森的法律规范理论,是在这种特定的法律理念基础上构建的。
凯尔森是明确以“法律规范”而不是以“法律规则”指称法律基本单元的少数法学家之一。
他认为,法律是由每一个法律规范构成的,只有法律规范而不是法律规则才能准确描述具体的法律。
对于凯尔森及其学说来讲,只有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才是重要的。
由于认为每一个法律都是一个规定制裁的规范,凯尔森也就从制裁出发,并以制裁为几点,分析其理解的所谓真正的法律规范的基本逻①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M]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②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辑结构。
他认为,不法行为与制裁构成了法律规范的基本结构。
与此同时,在另一方面有关于制裁,凯尔森重点强调了制裁的强制性和对法律的根本规定性。
凯尔森认为,制裁作为强制手段的、通过惩罚所进行的一种间接因技术,只是这种意义上的强制措施,即违反本人的意志而剥夺他的所有物,必要时使用武力。
“当制裁已在社会上组织起来时,对破坏秩序所适用的灾祸就在于剥夺所有物——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
由于所有物是违背他本人意志而被剥夺的,所以这种制裁就具有一种强制措施的性质。
这并不意味着在实现制裁时必须使用武力。
这种武力只有在适用制裁遭遇抗拒时才是必要的。
如适用制裁的权威拥有充分权力,使用武力只是例外的情况”。
凡设法以指定这种强制措施来实现社会所希望的人的行为,这种社会秩序就被称为强制秩序。
它之所以是这样一种秩序,就是因为它以强制措施来威胁危害社会的行为。
法就是这样一种规定了制裁作为强制措施的强制秩序。
凯尔森将制裁的作用确定为:法律规定制裁是以促使实现立法者认为要有的一定的人的行为。
凯尔森的法律规范理论基于上述几个方面的主要内容,我们可以就凯尔森法律规范理论的得失作出评价。
一方面,凯尔森将强制性制裁作为法律的主要特征,并把强制性制裁视作法律,作为特殊社会技术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基本标准,这不无可取之处,但凯尔森对法律规范属性的理解,存在着简单化倾向。
同时,凯尔森的理论还不能正确地反映制裁与义务之间的关系,它只是把注意力集中在制裁与不法行为之上,而义务的存在是被推测的。
另一方面,凯尔森将法律体系的复杂结构关系化约成了静态的法律规范的动态生成关系,如此一来,在众多真实存在的法律规范被抛出其视野的同时,它们之间除生成关系之外的其他客观关系,如相互成就关系、惩罚关系等,也就更只能在凯尔森理论的眼界之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