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备案(勘察设计监理施工)2011年版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一批继续有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一批继续有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1.05.20
•【字号】沪规土资法[2011]370号
•【施行日期】2011.05.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一批继续有效的局
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沪规土资法〔2011〕370号)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2010年6月1日以前发布的现行有效的局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第一批继续有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第一批继续有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办事流程表
项目报建号:
施工标段号: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
办事流程表
(版)
项目名称:
招标人:(章)年月日单位地址:
联系人:联系电话:招标代理机构:(章)年月日单位地址:
招标工程师(章):联系电话:
使用说明:
一、本表由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制,提供招标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使用,适用于施工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二、本表使用时一式二份,由招标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填写,并
按表内顺序办理招投标事项后,招标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自留本表一份,另一份作为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附件,交相应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三、本表可从下载。
按页码顺序用纸(克)正反面打印,以便装订。
内容不够,可插页。
四、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备案资料清单》中第项规定,将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
不使用硬封面或塑料封面。
五、备案资料清单由监管部门的人员填写。
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年月
一、工程概况
三、招标文件备案(未资格预审)
七、评标
九、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中标通知书备案)。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定额(2011)
面积计算工期;有变形缝时,先按不同层数各自的面积查出相应工期,再 以其中一个最大工期为基数,另加其他部分工期的 25%计算。
(6)±0.00 以上工程分成若干独立部分时,先按各自的面积和层数 查出相应工期,再以其中一个最大工期为基数,另加其他部分工期的 25% 计算,4 个以上独立部分不再另增加工期。如果±0.00 以上有整体部分, 将其并入到最大部分工期中计算。
43第二章市政工程45第一节城市道路工程50211城市道路工程50第二节排水管道工程64221开槽埋管64ii22268第三节桥梁工程71231梁式桥扩大基础71232梁式桥灌注桩基础75第四节隧道工程79241道路隧道盾构法79第三章轨道交通工程80第一节车站工程81311明挖地下车站81第二节区间工程82321盾构区间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以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2000和上海市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1988为基础结合上海市辖范围内正常施工条件合理劳动组织及施工技术装备和管理的平均水平等实际情况编制
(1) 不可抗力或者异常恶劣气候条件。 (2) 重大设计变更或者发包方原因。 (3) 工程动拆迁或者地下管线改移不及时。 (4) 基础、地下工程施工遇到障碍物或古墓、化石、文物、流砂、 溶洞、暗浜、淤泥、石方等需要进行特殊处理时。 5 本定额凡注明“×××以内(下)”者,均包括“×××”本身,注明 “×××以外(上)”者,均不包括“×××”本身。
406
338
≤10000
436
363
≤15000
486
405
≤20000
510
425
≤25000
522
435
≤30000
535
446
6
编号
《上海市建设工程总体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沪建交[2011]100号
2 一般要求
2.0.1 总体设计文件 1 设计说明书,包括设计总说明、各专业设计说明; 2 有关专业的设计图纸; 3 专项审查和评审报告。
2.0.2 总体设计文件的编排顺序 1 封面:项目名称、编制单位、编制年月; 2 扉页:编制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项目总负责人和各专业负责
人的姓名; 3 设计文件目录; 4 设计说明书; 5 设计图纸(可单独成册)。
数 10 自行车停放数量
注:1、 当工程项目(如城市居住区)有相应的规划设计规范时,技术经济指标的内容应按其 执行;
2、 计算容积率时,不包括±0.00 地下建筑面积,具体按规划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3、地下建筑面积应单列出人防建筑面积。
4.0. 3 设计图纸。 1 总平面图 1)保留的地形和地物; 2)测量坐标网、坐标值,场地范围的测量坐标(或定位尺寸),道路红线、
制线、 城市绿线、用地红密度、绿地率、日照标准、高压走廊、出入口位置、停车泊位数等),
以及对 总平面布局、周围环境、空间处理、交通组织、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分
期建设 等方面的特殊要求; 3)本工程地形图编制单位、日期,采用的坐标、高程系统; 4)凡设计总说明中已阐述的内容可从略。
地上、地下部分应分列,
2 总建筑面积
不同功能性质部分应分 列.应细分计容建筑面积
和含保温建筑面积
3 建筑基底总面积
4 道路广场总面积
含停车场面积
绿地总面积(其中带征公 5
共绿地面积)
如有带征公共绿地应单 独标注
6 容积率
7 建筑密度
绿地率(不包括带征公共 8
绿地)
9 小汽车/大客车停车泊位
室内、外应分列
位尺 寸)、与相邻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及建筑物总尺寸、名称(或编号)、层数; 5)道路、广场的主要坐标(或定位尺寸),停车场及停车位、消防车道及高
沪府发20111号文
沪府发〔2011〕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一月十一日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为深刻吸取“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教训,切实解决工程建设中存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施工管理混乱和监管缺失等问题,加强各类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现就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出如下若干意见:一、全面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一)集中整治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按照全市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落实责任,针对工程建设中存在的各类违法违规问题,用一年左右时间集中开展建筑市场的整治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堵住质量安全管理漏洞,完善管理措施,进一步形成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为核心的建筑市场管理长效机制,推进上海建筑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审批程序。
本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包括房屋修缮项目中的改扩建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大修工程)必须按照建设程序规定,严格履行项目立项、项目报建、环境影响评价、规划许可、征地拆迁、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等审批和备案程序。
各级建设交通、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消防)、环保、安全监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等部门要根据项目的规模和性质,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完善建设管理流程,不得越权审批、不得擅自改变和减少审批环节。
对严重违反建设程序的建设项目,要依法停止项目施工,对使用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停止资金拨付,并严肃查处违反建设程序的有关部门责任人和企业法人代表。
沪建交〔2011〕1032号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管理的意见
沪建交〔2011〕1032号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管理的意见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1号),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管理,确保本市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现就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施工工期是指工程自开工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符合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条件、提交施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止的全部施工日历天数。
二、建设单位应当依据现行的工期指导标准(或工期定额,下同)计算施工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注明工期要求。
如果无工期指导标准的,应当组织专家对施工工期进行单独评估,并出具专家评审认可的合理施工工期评估报告。
如确需压缩施工工期的,且压缩幅度超过15%(含15%),应当再次组织论证。
施工工期评估报告作为招标文件备案的内容。
三、参加投标的施工单位应当响应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施工工期,并在投标文件中列出相对应的施工进度安排及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施工组织设计。
四、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工期的响应性、施工进度安排以及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措施进行评审。
五、建设单位与中标的施工单位应按照其投标工期签订合同。
合同中不得有“工期提前奖励”等变相压缩施工工期的条款。
六、因重大设计变更、不可抗力或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经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确认,可顺延工期,并应办理合同变更备案手续。
七、合同履行过程中,施工单位在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前提下提出缩短工期的合理化建议,经建设单位认可、同意,双方应签订工期调整和相关费用补充合同,并应办理缩短工期合同变更备案手续。
如缩短后工期压缩幅度超过原确定工期标准的15%(含15%),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施工工期进行评估,并出具专家评审认可的施工工期评估报告。
施工工期评估报告作为缩短工期合同变更备案的条件。
八、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擅自压缩合同施工工期的,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
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沪建交[2011]497号)
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沪建交[2011] 497号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投标活动,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依法应当实行监理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建设工程监理招投标活动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违规干预建设工程监理招投标活动。
二、依法应当实行监理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㈠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㈡初步设计已批复或者设计文件已通过审查。
相关评审部门经济评审意见、设计单位加盖公章的设计概算可以作为参照依据;㈢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履行核准手续;㈣监理所需资金已经落实;㈤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三、招标的基本要求。
㈠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发布招标公告。
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
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自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㈢招标人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歧视潜在投标人。
㈣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包括:1、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2、投标人须知;3、监理任务大纲;4、评标标准与办法;5、合同条款与格式;6、适用的法规与技术标准;7、技术图纸与资料;8、投标文件格式。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依法招标、监理费用依规支付、支持监理工作等内容。
财政投资的项目,招标文件应明确财政支付的职责。
鼓励使用国家或本市制定的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四、评标标准和办法应当明确以下内容:㈠以工程概况、监理大纲、监理人员资格(数量)、设施配备、企业业绩、社会信誉、企业诚信和监理服务承诺等作为主要评标内容;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或特殊项目,应将总监理工程师答辩的情况作为主要评审内容。
㈡监理费不作为评标条件。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沪建交[2011]660号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沪建交〔2011〕660号)各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23号),我委组织了对2010年6月1日以前发布的委(包括原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现已清理完毕。
经市建设交通委2011年第5次主任办公会议通过,《上海市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设施管理规定》等109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关于公布〈第二批建设工程材料准用管理目录〉的通知》等75件予以废止,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表(继续有效文件109件)附件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表(废止文件75件)二○一一年七月四日附件1:市建设交通委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表(继续有效文件109件)序号发文单位文号1市建交委沪建交(2010)167号上海市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设施管理规定2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6)860号上海市城市道路路政管理行政处罚实施细则3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6)856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道路路政管理行政许可相关事项施行方案》的通知4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5)671号上海市超过城市桥梁限载标准车辆通过桥梁管理规定5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5)03号上海市城市桥梁桥孔使用管理规定6市建委沪建研(2004)764号上海市高架道路管理暂行规定7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3)1040号上海市城市道路桥梁工程接管暂行规定8沪市政计(2003)40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信息管线租用越江设施管理的通知9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2)628号上海市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管理暂行规定10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0)815号上海市黄浦江越江设施招商项目监管暂行规定11市市政局沪市政法(1999)702号上海市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管理若干规定12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8)48号上海市高速公路服务区运营管理暂行规定13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7)807号上海市乡(镇)村公路管理规定14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5)505号上海市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管理规定15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4)595号上海市挖掘公路管理规定16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1)965号上海市临时占用公路管理规定17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0)528号上海市高速公路招商项目监管暂行规定18市市政局沪市政计(2004)630号关于对挂外省市牌照车辆进入本市道路实行发放缴费标识管理的若干规定(暂行)19市市政局沪市政计(2004)504号关于对部分车辆办理养路费、通行费事项所需资料的意见20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3)907号上海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实施细则21市市政局沪市政法(1999)914号关于适用《上海市贷款建设道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22市建交委市市政局沪建交联(2006)54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市管线保护的若干意见23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5)750号上海市道路地下管线保护若干规定24市市政局沪市政道监(2005)693号关于对散落架空线及废弃电杆处理意见的通知25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5)666号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线外损事故等级划分暂行规定26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5)106号上海市城市道路架空线暂时保留审核管理暂行规定27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5)105号上海市城市道路临时架空线架设备案管理暂行规定28市市政局沪市政道监(2003)184号关于本市城市道路管线工程中推行非开挖技术施工的若干意见29市市政局沪市政道监(2002)914号上海市城市道路架空线和杆架设置管理暂行规定30市市政局沪市政道监(2002)353号关于本市建设工程道路管线安全监察推行告知承诺制度的通知31市市政局沪市政办(2001)1007号关于城市建设中必须同步实施城市道路架空线入地的通知32市市政局沪市政办(2001)837号关于加强上海市道路管线非开挖工程保护地下管线工作的通知33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7)827号关于加强对水泥稳定粒料备案管理的通知34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5)62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道路机动施工机具及操作人员安全管理的通知35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3)599号关于颁发《快速道路养护维修作业安全检查评分表》的通知36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3)456号关于施行上海市市政道路收费窗口规范化服务标准的通知37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3)259号关于统一规范上海城市快速路养护安全作业的通知38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2)327号上海市城市道路人行道养护作业管理规定(试行)39市市政局沪市政法(1998)480号上海市市政监察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40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6)696号上海市燃气事故调查暂行规定41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5)475号上海市液化石油气气瓶标记和充装管理规定42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5)474号上海市燃气安全检查和送气服务规定43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4)511号上海市燃气器具产品销售备案程序实施暂行规定44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0)961号上海市燃气生产调度监测管理暂行规定45市市政局沪市政战(2000)644号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国防交通战备钢桥管理若干规定46市交战办沪交战〔1999〕17号上海市国防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47市建交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沪建交联(2009)1940号上海市交通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48市建委沪建建(2003)702号上海市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管理实施细则49市重大办沪重建﹝2010﹞4号上海市重大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考核办法(试行)50市建交委市房地局市环保局沪建交联(2008)511号关于减少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施工对周边环境影响的试行规定51市重大办沪重建(2004)0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重大工程信息工作的通知52市重大办沪重建(2004)03号关于加强上海市重大工程统计月报工作的通知53市建交委沪建交(2010)8号关于开展本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54市建交委沪建交(2008)201号关于印发《关于在本市建筑工地创建农民工业务学校的意见》的通知55市建交委沪建交联(2006)796号上海市重大基础设施采购自主创新成果的试行办法56市建交委市房管局沪建交联(2009)319号关于开展旧区改造事前征询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57市建委沪建研[2004]799号上海市涉外建设项目建立安保设施的若干规定58市建交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沪建交联(2009)257号关于A12公路(沪嘉高速公路)实行客车弹性收费的通知59市市政局市物价局沪市政计(2006)120号关于对A30(郊环)集装箱车辆实行弹性收费的通知60市建委、市物价局沪建计联(2005)834号沪价费(2005)056号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61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5)306号上海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授权和监督管理程序62市市政局市物价局沪市政计(2004)840号关于降低本市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63市建交委沪建计(2004)156号关于《上海市重大工程配套商品房供应的实施意见和操作办法(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64市建交委沪建研[2005]471号上海市公共交通卡管理办法65市建委沪建建(2002)84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材质量监督管理若干规定66市建委沪建建(2003)89号上海市文明工地(场站)管理规定67市建委沪建建(2003)101号关于做好建筑民工工资清欠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68市建委沪建建(2003)57号关于加强和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69市建委沪建建(2003)286号关于开展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公正度评价的通知70市建委沪建建(2003)532号关于改进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报价、评标定标的试行办法71市建委沪建建(2003)605号关于实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制度的通知72市建委沪建建(2003)617号关于公布《上海市禁止或者限制生产和使用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目录》(第二批)的通知73市建委沪建建(2004)319号上海市在沪建筑业企业诚信手册使用办法74市建委沪建建(2004)34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在沪建筑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工作的若干规定75市建委沪建研(2004)415号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76市建委沪建建(2004)564号《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77市建委沪建建(2004)620号上海市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若干规定78市建委沪建建(2005)43号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意见79市建交委沪建建(2005)212号进一步加强上海市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管理若干意见80市建交委沪建建(2005)249号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若干规定81市建交委沪建建(2005)649号实施《上海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说明82市建交委沪建交(2006)105号上海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83市建交委沪建交(2006)445号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84市建交委沪建交联(2006)314号关于维护上海市建筑业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若干意见85市建交委沪建交(2006)104号上海市工程建设工法管理规定86市建交委沪建交(2006)55号关于加强本市建、构筑物拆除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87市建交委沪建交(2006)161号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88市建交委沪建交(2006)16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89市建交委沪建交(2006)159号关于加强本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90市建交委沪建交(2006)436号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夜间施工噪声管理的通知91市建交委沪建交(2006)307号关于推进建设工程风险管理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92市建交委沪建交联(2007)294号上海市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实施办法93市建交委沪建交(2008)95号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办法(试行)94市建交委沪建交(2008)45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95市建交委沪建交(2009)770号关于印发《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的通知96市建交委沪建交(2009)888号关于加强本市大型居住社区工程建设服务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97市建交委沪建交(2009)995号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共衡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若干意见的通知》98市建交委沪建交(2009)1081号关于加强本市企业开展境外工程承包业务管理的通知99市建交委沪建交联(2009)1355号关于加强本市住宅全装修建设管理的通知100市建交委沪建交联(2009)1577号关于明确电梯企业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事项的规定101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8)570号上海市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102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8〕156号上海市重大市政工程风险管理暂行规定103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6)751号关于颁发《关于提高本市高速公路建设质量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04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4)846号关于实施市政、公路、燃气工程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的通知105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4)47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公路)工程潜水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106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4)462号上海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107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2)774号上海市旧沥青混合料热再生利用管理规定108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2)320号上海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市场管理规定(试行)109市市政局沪市政保(1998)402号市政工程施工现场防火规范附件2:市建设交通委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表(废止文件75件)序号发文单位文号规定名称1市建委沪建建(2003)68号关于公布《第二批建设工程材料准用管理目录》的通知2市建委沪建建(2003)255号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材料发展工作的若干意见3市建委沪建建(2003)541号关于贯彻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的有关事项通知4市建委沪建建(2003)504号上海市建设工地施工扬尘控制的若干规定5市建委沪建建(2003)641号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审核)和招标代理服务暂行收费标准》的通知6市建委沪建建(2005)1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夜间施工噪声管理工作7市建交委沪建交联(2009)1461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世博园区建设工地安全保卫管理的通知》的通知8市建交委沪建交(2010)218号关于印发《关于保世博加强建设工程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9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5)634号关于加强经营性高速公路管理的若干意见10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0)407号关于适用《上海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条例》代为清除程序暂行规定11市市政局沪市政法(1999)708号上海市利用城市道路桥梁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管理规定(暂行)12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3)302号上海道路与管线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13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4)260号关于印发《上海市文明工地(市政工程)检查评分表》的通知14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3)850号关于加强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15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3)656号关于道路与管线工程实行“文明施工告示”制度的通知16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2)769号关于本市部分路用材料实行准用管理的通知17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2)514号上海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企业诚信度评比办法(试行)18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1)930号上海市市政工程建设管理推行代建制试行规定19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1)448号上海市公用事业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及质量监督实施意见(施行)20市市政局沪市政施(1999)397号上海市公路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资质管理暂行规定21市市政局沪市政施(1998)1041号上海市市政、公路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22市市政局沪市政施(1998)1001号上海市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3市市政局沪市政施(1998)1000号上海市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工作管理暂行规定24市市政局沪市政施(1998)782号上海市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实施细则25市市政局沪市政施(1998)439号上海市公路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6市市政局沪市政技(1998)346号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技术标准管理办法27市市政局沪市政施(1996)624号上海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8市市政局沪市政施(1996)357号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暂行实施细则29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4)446号关于燃气销售企业处理燃气用户欠缴燃气费的若干规定30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3)146号关于在本市管道燃气企业实施特许经营管理的通知31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0)1012号关于《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有关条款具体应用问题的说明32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1)883号上海市燃气管线工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33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1)768号燃气生产、经营企业重大危险源实施分级安全监控的办法34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1)583号关于地下燃气管线、设备监护职责规定35市市政局沪市政计(2001)3号燃气管线工程施工招投标暂行规定36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0)905号上海市燃气器具安装单位、维修单位资质证书办理程序暂行规定37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0)903号上海市燃气器具安装单位、维修单位等级资质管理规定38市市政局沪市政办(2008)260号上海市市政公路燃气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及响应制度(试行)39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1)795号上海市城市道路、公路和燃气应急处置管理暂行规定40市建交委沪建交联(2006)810号上海市公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41市建交委沪建交(2006)277号城市公共交通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42市重大办沪重建(2005)4号上海市重大工程建设办公室关于上海市重大工程开展“文明工程”创建活动的通知43市重大办沪重建(2004)09号上海市重大工程文明工地实施细则44市市政局沪市政技(2001)2号上海市市政工程学科中心暂行管理实施细则45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2)40号上海市液化石油气小区集中供气管理规定46市建委沪建建(2003)114号关于开展本市主要建材产品统计工作的通知47市建交委沪建交(2008)919号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本市重点产业项目加快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48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8)317号关于印发《市政公路工程质量安全重要事件上报规定(试行)》的通知49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8)315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政公路燃气行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制度(试行)》和《上海市市政公路燃气行业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50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7)545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政工程安全监控人员岗位制度(暂行)》的通知51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7)316号关于起重机易地安装使用前实施检测的通知52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7)315号关于上海市市政、公路竣工工程实行安全竣工核验制度的通知53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7)219号关于加强市政、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原则管理工作的通知54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6)653号关于加强市政道路与管线工程夜间施工噪声管理的通知55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6)528号关于颁发《上海市市政、公路、燃气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56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5)570号上海市公路养护工程质量管理办法57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4)558号关于加强本市道路管线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备案的通知58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4)131号上海市市政、公路工程建设安全监理工作质量检查评定办法59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3)829号关于本市市政(公路)工程配套混凝土制品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60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3)779号关于建立市政、公路、燃气工程重点项目质量、安全监控备案制度的通知61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3)559号关于加强大桥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62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3)159号关于颁发《市政、公路工程起重安全吊装令》和《市政、公路工程起重安全吊装动态控制表》的通知63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2)217号关于颁发燃气管道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的通知64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1)1072号关于颁发顶管、桥梁、盾构施工安全评分标准的通知65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1)402号上海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备案及质量监督实施意见(试行)66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1)372号关于对市政、燃气行业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备案工作落实责任加强管理的通知67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1)223号关于执行市政、公路、燃气工程强制性标准有关规定的通知68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1)135号关于实行市政、燃气工程竣工备案制度的通知69市市政局沪市政施(1999)584号关于颁发道路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的通知70市市政局沪市政施(1998)969号上海市市政(公路)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71市市政局沪市政施(1998)886号上海市市政、公路施工机具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安全作业管理规定72市市政局沪市政施(1998)837号上海市市政、公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暂行办法73市市政局沪市政劳(1996)455号上海市市政工程防撞墙施工临边防护安全技术暂行规定74市市政局沪市政劳(1996)325号上海市市政工程上盖梁施工支架操作平台防护安全技术暂行规定75市市政局沪市政劳(1996)199号上海市市政工程立柱施工脚手架安全技术暂行规定——结束——。
关于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开标时投标人代表管理的通知-沪建市管〔2011〕102号
关于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开标时投标人代表管理的通知沪建市管〔2011〕102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1]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秩序,遏制招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参加本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开标会的投标人代表作如下规定。
一、对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代表的要求(一)遵守建设工程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投标人代表应为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应为:投标单位执业注册人员、有职称人员或者持有安全生产合格证书的在沪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投标单位应通过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的网上办事“企业类”上查询→电子《诚信手册》公众版,打印本单位人员查询结果页面,并加盖单位公章以证明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代表属本单位人员。
二、投标人代表参加开标会携带资料的要求(一)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会时应携带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本人身份证。
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参加开标会时应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单位公章的本单位人员查询结果页面、受委托人身份证。
(二)招投标监管部门在开标会开始后,应核验上述资料,并留存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人员查询结果页面等资料以备查。
三、各招标单位和招标代理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增设本通知对投标人代表的要求。
对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无法查询到,提供不了证明的投标单位,视其为放弃投标。
发现有弄虚作假的,依法进行查处,并将违规企业和违规人员记入不诚信记录。
四、本通知适用于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的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项目。
五、本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二O一一年十月九日。
沪价费[2011]-002号-007号--关于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价费[2011]-002号-007号--关于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案场各岗位服务流程销售大厅服务岗:1、销售大厅服务岗岗位职责:1)为来访客户提供全程的休息区域及饮品;2)保持销售区域台面整洁;3)及时补足销售大厅物资,如糖果或杂志等;4)收集客户意见、建议及现场问题点;2、销售大厅服务岗工作及服务流程阶段工作及服务流程班前阶段1)自检仪容仪表以饱满的精神面貌进入工作区域2)检查使用工具及销售大厅物资情况,异常情况及时登记并报告上级。
班中工作程序服务流程行为规范迎接指引递阅资料上饮品(糕点)添加茶水工作1)眼神关注客人,当客人距3米距离侯客迎询问客户送客户要求注意事项时,应主动跨出自己的位置迎宾,然后15度鞠躬微笑问候:“您好!欢迎光临!”2)在客人前方1-2米距离领位,指引请客人向休息区,在客人入座后问客人对座位是否满意:“您好!请问坐这儿可以吗?”得到同意后为客人拉椅入座“好的,请入座!”3)若客人无置业顾问陪同,可询问:请问您有专属的置业顾问吗?,为客人取阅项目资料,并礼貌的告知请客人稍等,置业顾问会很快过来介绍,同时请置业顾问关注该客人;4)问候的起始语应为“先生-小姐-女士早上好,这里是XX销售中心,这边请”5)问候时间段为8:30-11:30 早上好11:30-14:30 中午好 14:30-18:00下午好6)关注客人物品,如物品较多,则主动询问是否需要帮助(如拾到物品须两名人员在场方能打开,提示客人注意贵重物品);7)在满座位的情况下,须先向客人致歉,在请其到沙盘区进行观摩稍作等待;阶段工作及服务流程班中工作程序工作要求注意事项饮料(糕点服务)1)在所有饮料(糕点)服务中必须使用托盘;2)所有饮料服务均已“对不起,打扰一下,请问您需要什么饮品”为起始;3)服务方向:从客人的右面服务;4)当客人的饮料杯中只剩三分之一时,必须询问客人是否需要再添一杯,在二次服务中特别注意瓶口绝对不可以与客人使用的杯子接触;5)在客人再次需要饮料时必须更换杯子;下班程序1)检查使用的工具及销售案场物资情况,异常情况及时记录并报告上级领导;2)填写物资领用申请表并整理客户意见;3)参加班后总结会;4)积极配合销售人员的接待工作,如果下班时间已经到,必须待客人离开后下班;1.3.3.3吧台服务岗1.3.3.3.1吧台服务岗岗位职责1)为来访的客人提供全程的休息及饮品服务;2)保持吧台区域的整洁;3)饮品使用的器皿必须消毒;4)及时补充吧台物资;5)收集客户意见、建议及问题点;1.3.3.3.2吧台服务岗工作及流程阶段工作及服务流程班前阶段1)自检仪容仪表以饱满的精神面貌进入工作区域2)检查使用工具及销售大厅物资情况,异常情况及时登记并报告上级。
3.2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情况备案办事指南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情况备案办事指南一、事项名称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备案二、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613号令)《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人大第73号公告)《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7部委12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7部委局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7部委局27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7部委局11号令)三、办理条件(一)招标登记1,已完成项目报建,并且报建告知单中发包方式为施工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2,勘察、设计已发包且相应合同登记备案已完成(无需办理勘察、设计的,无此项内容);3,已完成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手续或者已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4,招标代理合同已备案(具备规定条件自行招标的,无此项内容)。
(二)招标文件(补充招标文件)备案及招标公告发布1,工程施工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2,施工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已齐全;3,招标登记已完成;4,不存在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的其他情况。
(三)评标委员会结构组成备案1)在评标会开始前72小时内;2)从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确定。
3)招标人应在抽取评标专家前,将《施工招标回标分析报告》上传至市建筑建材业管理信息系统保存。
回标分析报告内容应包括投标文件符合性检查,商务标分析,技术标汇总比较,与商务标有关的技术标相关内容符合性分析,对合同条件的响应程度等其他内容的分析。
4)不存在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的其他情况。
(四)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1)已确定中标候选人;2)不存在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的其他情况。
四、提交的文件(一)招标登记(二)招标文件(补充招标文件)备案及招标公告发布(三)评标委员会结构组成备案(四)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五、办理程序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情况备案流图六、办理时限(一)招标登记满足条件,当场办理。
沪建建管【2011】30号
沪建建管[2011]3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各有关单位:8月份以来,本市连续出现局部强对流气候及雷暴雨天气,多个在建工程在缺乏相关应对措施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薄弱等诸多因素影响下,发生了几起造成严重后果的事件和安全生产事故,带来了不良社会影响。
为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吸取事故教训,做好举一反三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同时,进一步强化针对恶劣气候下施工的各项管理措施,特作如下通报,并要求各工程参建单位切实落实以下几方面工作:一、两起事故基本情况(一)申江路八标临时设施坍塌事故2011年8月11日傍晚17:50分左右,由上海南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接的申江路八标工地遭受灾害性强对流天气袭击,造成施工现场办公室及宿舍坍塌,导致工地施工人员1死7伤。
(二)轨道交通11号线南段盖梁支架坍塌事故2011年8月18日11:30分左右,由宏润集团施工总承包的轨道交通11号线南段土建工程2标段分界里程-周浦东站高架区间在浇筑盖梁时,因支架失稳,突然发生承重支架坍塌事故,致使当时正在作业的6名施工人员跌落,事故造成2名工人抢救无效死亡,4名工人轻伤。
二、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要求(一)落实项目负责人极端恶劣天气轮班值守制度在极端恶劣气象情况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到岗值班,做好监控工作。
要确保通信畅通,发现重大险情,要立即处理,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二)加强强风、暴雨前后的检查,确保各类机械设备和临时设施安全强风、暴雨前后,各施工企业要对工地的脚手架等各类附着物、悬挂物的拉结点、紧固点,塔吊、施工升降机、大型桩工机械、架桥机、门吊锚固及限位装置,工地围墙围档、基坑沟槽支护状况,要严格检查,特别是闹市区、重要道路周边、人员聚集区域要不留死角的认真排查,做到不留任何隐患。
对深基坑工程要特别予以关注,加强检查,确保基坑工程的本体安全及基坑周边的管道安全,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三)进一步强化安全用电管理各工程参建单位必须强化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对长距离布置用电线路的工程,必须做好电缆线的架空及埋地保护工作,必须强化对漏电保护器的测试工作,特别是在潮湿环境下的用电设备,如潜水泵、照明灯具、电焊机等。
【建筑工程管理】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办事指南版
BSZN-0725-2011/00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办事指南(草案)××××-××-××发布××××-××-××实施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农民自建两层以下(含两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事指南。
军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按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办法执行。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事项名称:对建设工程施工的许可代码:0357-1三、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第二章第一节第七条等规定。
2、《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三十三条规定。
3、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91号发布]第二条等规定。
四、办理机构(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负责市报建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办理;区(县)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负责区报建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办理;市政府委托实施管理的管委会负责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办理;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办理。
(二)审批内容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的审查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是否具备开工条件。
(三)法律效力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可以开工建设。
未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上海市建设工程 招标、投标、备案(勘察设计监理施工)2011年版方案
上海市建设工程勘察招标投标备案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摘自建筑建材业网站)●建设工程勘察招标投标备案一、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293号令)4、《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人大第73号公告)5、《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部委2号令)6、《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7部委12号令)7、《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3号令)二、办理流程:(一)招标登记1、受理范围:(1)市受理范围:报建告知单中发包方式为勘察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项目(含保密项目),浦东新区、市政府或市建交委派出机构处报建的项目除外.(2)浦东新区受理范围:浦东新区报建的项目,且报建告知单中发包方式为勘察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项目。
(3)市政府或市建交委派出机构受理范围:在市政府或市建交委派出机构报建的项目,且报建告知单中发包方式为勘察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项目.2、需具备条件(携带材料):(1)建设工程已报建(网上查阅);(2)招标代理合同已签订(具备规定条件自行招标的,无此项内容)。
3、办理时限为当场办理。
(二)招标公告发布1、需具备条件(携带材料):(1)已招标登记(网上查阅);(2)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已履行手续,取得批准;(3)用地范围已核准;(4)所需资金已落实;(5)所需的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6)委托招标代理单位进行招标的合同(具备规定条件自行招标的,无此项内容)。
2、办理程序:(1)核对发包范围与项目规模是否一致,标段划分是否合理;(2)核对招标代理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是否与所承接项目相适应,负责该项目招标的招标工程师是否符合相关规定;(3)核对拟采用的招标方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4)确定本次勘察招标的标段号并发出《上海市建设工程勘察招标投标办事流程表》(附件1);(5)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单位使用数字签名证书,登陆上海市建筑建材业网站(www。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定额(2011)》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定额(2011)》范本一:一:前言1.1 本文档是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的。
1.2 本文档的目的是规定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定额。
1.3 本文档适用于所有在上海市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的单位和个人。
二:术语和定义2.1 建设工程:指各类房屋、道路、桥梁等工程项目。
2.2 施工工期:指完成建设工程的所有施工活动所需的时间。
2.3 完工日期: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日期。
三:工程施工工期的计算方法3.1 工程施工工期的计算方法包括正常工期和延期工期。
3.2 正常工期是指建设工程按照合理施工进度进行施工所需的时间。
3.3 延期工期是指建设工程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施工时间的情况。
四:工程施工工期的定额4.1 工程施工工期的定额按照建设工程项目的不同进行划分。
4.2 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工期定额详见附件。
五:工期管理5.1 工期管理应根据工程施工工期的定额进行计划和控制。
5.2 施工单位应按照工期计划组织施工进度,并及时报告施工进度情况。
5.3 建设单位应监督和检查施工单位的工期管理情况,并及时协调解决施工中的工期问题。
六:法律名词及注释6.1 建设工程管理:指对建设工程进行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的活动。
6.2 建设工程施工:指按照建设工程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活动。
附件:1、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定额表本文档涉及附件,请参见附件。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建设工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指对建设工程进行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的活动。
2、建设工程施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指按照建设工程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活动。
范本二:一:引言1.1 本文档是《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定额(2011)》的相关内容。
1.2 本文档的目的是提供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准确参考。
1.3 本文档适用于在上海市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各类单位和个人。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定额(2011)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定额(2011)范本1:1. 引言本文档为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定额(2011)的详细说明。
本定额主要适用于上海市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工期计划与控制,旨在提高工程施工效率、确保工程质量。
2. 适用范围本定额适用于上海市各类建设工程,包括住宅、商业、工业、公共设施等。
3. 工期计划3.1 工期计划编制原则3.2 工期计划编制流程3.3 工期计划编制要求3.4 工期计划审核程序4. 工期控制4.1 工期控制原则4.2 工期控制流程4.3 工期控制方法4.3.1 进度管理4.3.2 资源管理4.3.3 风险管理5. 工期延误处理5.1 工期延误原因分析5.2 工期延误责任追究5.3 工期加快措施6. 工期定额编制6.1 工期定额编制原则6.2 工期定额编制流程6.3 工期定额编制要求7. 附件7.1 工期计划模板7.2 工期控制图表7.3 工期延误分析报告【附件】附件1:工期计划模板附件2:工期控制图表附件3:工期延误分析报告【法律名词及注释】1. 建设工程施工:指按照设计文件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建设,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水利工程等。
2. 工期计划:指根据项目的具体需求和可行性要求,编制出工程施工过程中各个阶段的时间预测和资源分配。
3. 工期控制:指通过对工程施工进度的监测和调控,确保工程按时完成,控制工期的延误和风险。
4. 工期定额:指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施工工艺,确定施工工期的标准值,方便工期计划编制和工期控制。
范本2:1. 简介本文档旨在提供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定额(2011)的完整指南。
通过本文档,施工单位可了解施工工期计划与控制的流程和要求,以确保工程的高效顺利完成。
2. 适用范围本定额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的各类建设工程,包括新建项目、改建项目、扩建项目等。
3. 工期计划3.1 工期计划编制原则3.2 工期计划编制流程3.3 工期计划编制要求3.3.1 分解工期3.3.2 确定工期依据3.3.3 考虑资源和风险3.3.4 编制工期网络图4. 工期控制4.1 工期控制原则4.2 工期控制流程4.3 工期控制方法4.3.1 进度管理4.3.2 资源管理4.3.3 风险管理5. 工期延误处理5.1 工期延误原因分析5.2 工期延误责任追究5.3 工期加快措施5.3.1 调整施工方案5.3.2 增加资源投入5.3.3 确定施工优先级6. 工期定额编制6.1 工期定额编制原则6.2 工期定额编制流程6.3 工期定额编制要求6.3.1 考虑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6.3.2 依据历史数据和实际情况6.3.3 统一工期定额表格7. 附件7.1 工期计划模板7.2 工期控制图表7.3 工期延误分析报告【附件】附件1:工期计划模板附件2:工期控制图表附件3:工期延误分析报告【法律名词及注释】1. 建设工程施工:指按照设计文件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建设,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水利工程等。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关于补充申报2011年度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设计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关于补充申报2011年度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设计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公布日期】2010.12.14•【字号】•【施行日期】2010.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关于补充申报2011年度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设计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补充征集2011年度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设计项目建议。
申报领域主要围绕建筑节能、公共安全、城市养护、住宅产业化、新农村建设、地下空间、城市交通等方面的规范和标准设计。
主要方向如下:1、建筑节能:民用建筑节能检测、绿色建筑评价、建筑节能能源审计、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等;2、公共安全:混凝土结构抗震加固、会展场所防火安全等;3、城市养护:城市基础设施养护等;4、住宅产业化:装配整体式住宅施工及验收、装配整体式住宅性能鉴定以及相关图集等5、新农村建设:农村绿化、农村垃圾收集运输及处理、村镇环卫设施设置、农村危房鉴定等;6、地下空间:地下变电站技术、地下能源供配、地下诱导疏散标志等;7、城市交通:轨道交通车站设备设施配置、轨道交通标志标识、公交基础设施维护等8、其他工程建设标准。
各单位可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标准规范的公示公告中下载《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标准设计制订(修订)项目建议表》。
书面申报材料需加盖公章,一式两份,以挂号信方式寄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科研标准管理科。
同时,将电子文档发送至:********************。
申报截止日期为2011年1月31日联系地址:小木桥路683号605室;邮编:200032联系人:白燕峰冯闻;联系电话:54614788-6066 6027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本市建设工程施工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价费[2011]002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02.17
【实施日期】2011.03.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食盐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一批文件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
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价费[2011]002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监督与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行为,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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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勘察招标投标备案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摘自建筑建材业网站)●建设工程勘察招标投标备案一、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293号令)4、《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人大第73号公告)5、《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部委2号令)6、《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7部委12号令)7、《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3号令)二、办理流程:(一)招标登记1、受理范围:(1)市受理范围:报建告知单中发包方式为勘察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项目(含保密项目),浦东新区、市政府或市建交委派出机构处报建的项目除外。
(2)浦东新区受理范围:浦东新区报建的项目,且报建告知单中发包方式为勘察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项目。
(3)市政府或市建交委派出机构受理范围:在市政府或市建交委派出机构报建的项目,且报建告知单中发包方式为勘察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项目。
2、需具备条件(携带材料):(1)建设工程已报建(网上查阅);(2)招标代理合同已签订(具备规定条件自行招标的,无此项内容)。
3、办理时限为当场办理。
(二)招标公告发布1、需具备条件(携带材料):(1)已招标登记(网上查阅);(2)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已履行手续,取得批准;(3)用地范围已核准;(4)所需资金已落实;(5)所需的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6)委托招标代理单位进行招标的合同(具备规定条件自行招标的,无此项内容)。
2、办理程序:(1)核对发包范围与项目规模是否一致,标段划分是否合理;(2)核对招标代理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是否与所承接项目相适应,负责该项目招标的招标工程师是否符合相关规定;(3)核对拟采用的招标方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4)确定本次勘察招标的标段号并发出《上海市建设工程勘察招标投标办事流程表》(附件1);(5)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单位使用数字签名证书,登陆上海市建筑建材业网站(),填写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投标监管部门确认后发布,发布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邀请招标的,无此项内容)。
(三)招标文件(补充招标文件)备案1、招标文件及补充招标文件发出前,需经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2、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3、补充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15日,补充文件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4、招标文件应包含下列主要内容:(1)投标须知;(2)投标文件格式及主要合同条款;(3)项目说明书,包括资金来源情况;(4)勘察范围,对勘察进度、阶段和深度要求;(5)勘察基础资料;(6)勘察费用支付方式,对未中标人明确补偿标准;(7)投标报价要求;(8)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9)评标标准和方法;(10)投标有效期。
5、招标文件(补充招标文件)备案的办理期限为5日内,资格预审文件备案参照此办理期限。
(四)评标委员会组成备案1、在评标会开始前72小时内,填写《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附件2),从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确定。
评标时评标专家需携带评标专家证。
2、确定评标专家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或者直接确定方式。
一般招标项目采用随机抽取,并通过评标专家语音通知系统通知评标专家。
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3、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情况,由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4、办理期限为2日内。
(五)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1、招标人应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招投标监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附件3)及《上海市建设工程勘察中标(交易成交)通知书》(附件4)。
2、办理程序:(1)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中标人企业IC卡,办理中标结果公示;(2)办理期限为5日内。
(六)中标结果公示1、中标备案后,中标结果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网()公示5日。
2、在已备案的中标通知书上加打条形码。
附件:1、《上海市建设工程勘察招标投标办事流程表》2、《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3、《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4、《上海市建设工程勘察中标(交易成交)通知书》项目报建号:勘察标段号:上海市建设工程勘察招投标办事流程表(2010版)工程名称:招标单位:(章)年月日单位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招标代理机构:(章)年月日单位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备案单位:(章)年月日使用说明:一、本表由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印制,提供招标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使用,适用于勘察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二、本表使用时一式二份,由招标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填写和保管,并按表内顺序办理招投标事项。
三、定标后,招标单位自留本表一份,另一份作为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附件,交相应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四、本表和插页可从下载。
按页码顺序用A4纸(80克)正反面打印,以便装订。
五、附录内容由监管部门的人员填写。
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2010年5月一、工程概况1二、招标信息发布与投标单位三、招标文件2三、现场踏勘与招标文件澄清、补充四、评标委员会3 五、投标与开标4七、评标与定标八、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须附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5 附录: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2011版)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清单)1、办事流程表2、中标(交易成交)通知书3、招标信息3-1公开招标信息表、报名表(网上打印件)3-2投标邀请函、投标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邀请招标)4、资格预审文件及资格预审报告5、招标文件及补充招标文件5-1招标资料:勘察项目(总平面图、地形图)5-2招标资料:设计项目(规划选址、用地红线图、土地合同)5-3招标资料:施工监理项目(总平面图、初步设计批复、设计概算书)5-4招标资料:施工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总平面图、资金落实证明、回标分析报告)6、投标公函(设计、勘察项目)、投标承诺书(公开招标的设计勘察项目)、投标人法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7、随机抽取的专家名单表或直接确定的专家备案流程表、招标人法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8、评标报告8-1公开招标评标报告:会议纪要原件及打印件、评标意见表、选票或打分表、汇总表8-2邀请招标评标报告:除同上8-1资料,另需招标人初步推荐报告(设计、勘察项目)9、招标代理合同10、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标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11、有关申请报告及其他A N O 000001(2008版)上海市建设工程勘察中标(交易成交)通知书(第一联:发包单位)(勘察单位):我单位工程,经评审(交易成交)由你单位中标(承包)。
请你单位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我单位签订合同。
附注:1.通知书一式四联,第一联:发包单位;第二联:承包单位;第三联:招投标办;第四联:交易中心。
2.通知书由招投标办统一打印报建编号、发包方式、条形码,并加盖备案章。
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制●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备案一、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293号令)4、《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人大第73号公告)5、《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部委2号令)6、《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7部委12号令)7、《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3号令)二、办理流程:(一)招标登记1、受理范围:(1)市受理范围:报建告知单中发包方式为设计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项目(含保密项目),浦东新区、市政府或市建交委派出机构处报建的项目除外。
(2)浦东新区受理范围:浦东新区报建的项目,且报建告知单中发包方式为设计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项目。
(3)市政府或市建交委派出机构受理范围:在市政府或市建交委派出机构报建的项目,且报建告知单中发包方式为设计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项目。
2、需具备条件(携带材料):(1)建设工程已报建(网上查阅);(2)招标代理合同已签订(具备规定条件自行招标的,无此项内容)。
3、办理时限为当场办理。
(二)招标公告发布1、需具备条件(携带材料):(1)已招标登记(网上查阅);(2)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已履行手续,取得批准;(3)用地范围已核准;(4)所需资金已落实;(5)所需的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6)委托招标代理单位进行招标的合同(具备规定条件自行招标的,无此项内容)。
2、办理程序:(1)核对发包范围与项目规模是否一致,标段划分是否合理;(2)核对招标代理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是否与所承接项目相适应,负责该项目招标的招标工程师是否符合相关规定;(3)核对拟采用的招标方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4)确定本次设计招标的标段号并发出《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办事流程表》(附件1);(5)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单位使用数字签名证书,登陆上海市建筑建材业网站(),填写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投标监管部门确认后发布,发布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邀请招标的,无此项内容)。
(三)招标文件(补充招标文件)备案1、招标文件及补充招标文件发出前,需经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2、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3、补充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15日,补充文件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4、招标文件应包含下列主要内容:(1)投标须知;(2)投标文件格式及主要合同条款;(3)项目说明书,包括资金来源情况;(4)设计范围,对设计进度、阶段和深度要求;(5)设计基础资料;(6)设计费用支付方式,对未中标人明确补偿标准;(7)投标报价要求;(8)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9)评标标准和方法;(10)投标有效期。
5、招标文件(补充招标文件)备案的办理期限为5日内,资格预审文件备案参照此办理期限。
(四)评标委员会组成备案1、在评标会开始前72小时内,填写《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附件2),从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确定。
评标时评标专家需携带评标专家证。
2、确定评标专家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或者直接确定方式。
一般招标项目采用随机抽取,并通过评标专家语音通知系统通知评标专家。
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3、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情况,由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4、办理期限为2日内。
(五)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1、招标人应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招投标监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附件3)及《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中标(交易成交)通知书》(附件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