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闻暗访与法律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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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隐性采访的几个法律问题

关于隐性采访的几个法律问题

可以肯定地说,在目前的国家立法中,对于隐性采访是没有成文规定的。

在现实中,新闻媒体对于一些通过正常采访无法采访得到的新闻素材,运用隐性采访的手段,全面、真实地了解事实真相,将那些见不得阳光的丑恶事件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使之受到正直的人们的鞭挞,满足了广大民众知悉社会真实情况的要求,受到各界的欢迎。

当然,根据这种采访采制的新闻和其他文字,公开发表以后,有的也引起麻烦,在法律上引起纠纷,甚至于被判决赔偿精神损害。

因此,在法律上究竟应当怎样看待隐性采访,确实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第一,采访权是权利而不是权力,因而不具有强制性。

按照新闻界人士的意见,隐性采访是采访权的内容,那就是,采访权是新闻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权力,采访的具体办法分为公开采访和隐性采访。

采访既然是一种权力,那么,隐性采访就是合法的。

我认为,不能这样简单地推论。

采访权究竟是权力还是权利,是应当真正弄清的,不然,就会混淆权力和权利的界限,以至于造成理论上的错误,在实践中出现更大的失误。

首先,必须准确理解权力和权利的概念。

按照对权力和权利的权威解释,权力是公法上的概念,是政治上的强制力量,以及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3而权利,则既是公法上的概念,也是私法上的概念,与义务相对,是法律对法律关系主体能够做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

1其次,应当弄清采访权的权利来源。

采访权是新闻权的组成部分,新闻权是由采访权和报道权构成的。

所谓的新闻权,其权利来源是新闻自由,按照我国《宪法》的规定,新闻自由的权利来源是言论和出版自由;而言论和出版自由的本身不是一种权力,而是一种权利,是一种自由权利。

既然如此,采访权当然是一种与义务相对应的权利,而不是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权力。

采访权不是具有强制力的权力,并不是说隐性采访就不具有合法性,采访权既然是权利,就采访而言,就应当是合法的行为。

这就要看采访所采用的具体方式是否合法。

第二,在隐性采访的具体方式中,有的是法律所准许的,有的确有禁止性规定。

隐性采访与新闻侵权的法律探析

隐性采访与新闻侵权的法律探析

隐性采访与新闻侵权的法律探析摘要:隐性采访作为一种新闻采访方式,近年来被越来越多的新闻记者所广泛运用。

然而,隐性采访如果在采访活动中运用不当,将会引起新闻侵权和新闻官司。

因此,要严格隐性采访条件;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把好制作播出关;加快相关立法等,使隐性采访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更好地为新闻报道服务。

标签:隐性采访;新闻侵权;法律分析一、隐性采访的含义及其特征隐性采访也称为暗访、秘密采访,是相对于公开采访的一种采访方式。

一般认为,隐性采访是在采访对象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偷拍、偷录等记录方式,或者隐瞒记者身份以体验的方式,不公开猎取已发生或正在发生而未披露的新闻素材的采访。

也就是说,隐性采访是全部或部分的隐藏记者身份、采访目的、采访行为、采访器械、记录方式,对被采访对象而言采访是在非公开状态下进行。

基于此种界定,笔者认为隐性采访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1.隐性采访行为的非公开性。

非公开性是隐性采访的本质特征。

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记者采访时隐瞒身份;第二,被采访对象不知情;第三,隐蔽采访设备暗拍暗录。

当然,隐性采访的非公开性是相对的,只是隐瞒被采访对象及其相关人员,而并非隐瞒所有人。

2.隐性采访题材的特定性。

并非所有题材都要用隐性采访方式。

隐性采访的题材一般是以公开采访方式无法取得或无法保证其真实性的题材,如重大新闻事件、危及公共利益事件等。

3.隐性采访效果的争议性。

隐性采访一方面具有无可辩驳的真实性,另一方面又可能侵犯被采访对象的某些权利,引起新闻侵权和新闻官司。

二、隐性采访的法律依据我国在1991年1月召开的中华新闻工作者理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通过了《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这是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建设中最重要的文件。

该准则于1994年和1997年两次修订,但对隐性采访问题均没有明确规定。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不断推进和政治民主化步伐的不断加快,充份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依法保障新闻记者的新闻采访权正在成为党和国家以及全国人民的共识。

新闻暗访中的法律问题探析

新闻暗访中的法律问题探析

新闻暗访中的法律问题探析作者:摆卫军房雷涛谷晴来源:《新西部下半月》2009年第08期【摘要】本文从理论和实践上探讨新闻暗访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即新闻暗访的合法性,暗访资料是否具有证据作用,正面和负面的作用。

认为必须首先从法律上界定暗访权,暗访器材的使用合法性,暗访侵权等问题,将新闻暗访限制在合法的范围内。

【关键词】新闻;采访;法制真实是新闻的生命。

真实体现在什么地方?体现在事实总体的真实,体现在具体事实的真实上。

那么如何体现材料的真实呢?目前我国大部分省市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为了增加节目收视率,都会进行一些暗访。

就是记者通过暗藏的摄象机镜头,把一些不敢公开的、不愿意公开的社会阴暗面在电视公众面前曝光,揭发违法犯罪分子的制假贩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执法、色情场所的卖淫嫖娼行为等难以看到的场景。

对广大受众来说,它是一种获取客观真实的有价值的新闻信息的途径和通道;而对一个非专业新闻工作者的法律界人士看来,暗访的专门法律上的界定至今没有。

新闻采访是专业行为,同时也是社会行为。

在依法治国逐渐深入人心的今天,特别是加入WTO以后媒体面临的更加开放的形势,从法律上回答什么是这种采访的合法性,对于规范新闻采访行为,建设社会主义法制,都十分具有现实意义和理念意义。

一、新闻采访暗访行为的法律问题新闻暗访节目的内容如果要作为证明事实真相的证据在法庭上使用,其明显存在着以下几点法律问题:一是新闻采访的合法性问题。

对于新闻采访暗访的合法性,目前我国尚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条文对它进行肯定,也没有任何法律条文对偷拍加以禁止或者明令它违法。

新闻采访目前只是在电视台和一些特定场合才使用的。

新闻采访的合法性目前根本没有任何定论。

二是新闻采访是否会侵犯公民、法人的隐私权、商业秘密?这种不让被拍摄对象知道、不经过被拍摄对象同意的行为是否构成对被拍摄对象的侵权?暗访的范围、界限又是什么?事实上,记者的暗访行为不仅仅是针对社会的阴暗面,还针对了不少社会公众人物,其中必然有侵犯被拍摄者权益的事实和行为。

论新闻采访权的法律规制原则

论新闻采访权的法律规制原则

论新闻采访权的法律规制原则[摘要]新闻采访权作为一种社会权利在对我国法治建设起到巨大推进作用的同时,由于其缺乏相应的制度规范,问题也日益凸显。

新闻采访权需要以衡平原则、博弈原则、限制原则等原则加以法律规制。

[关键词]新闻采访权;法律规制;法律原则实践中新闻采访权往往处于一种非常尴尬的局面。

一方面,新闻采访权作为对社会进行有效监督的权利经常被滥用。

①另一方面,新闻采访权作为言论自由表现形式的一种社会权利而又经常性的受到不当的干预。

②因此,亟须对新闻采访权进行有效的法律规制,既要保障公共利益又要注重采访的社会责任;既要实现采访的自由又要保障个人的隐私与商业秘密。

新闻采访权的法律规制对新闻事业的发展与公民权利的保障、国家的法治建设都将具有重大而现实的意义。

“法律规则的要求是具体的,它可以用明确的命令和禁令加以系统地表述,以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的规定为其内容,从而较为确定”[1]。

与之相比,法律原则则具有较强的不确定性。

正是法律原则的这种不确定性决定了其具有极大的包容性和较强的灵活性。

以至于有学者断定“没有一个立法制度能够不用这些矫正剂或解脱术,否则在法与正义之间就有可能产生不能容许的脱节”[2]。

在对新闻采访权进行法律调整的过程中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新闻采访权的衡平原则新闻采访权的社会责任。

新闻采访权作为一种社会权利,它应当尽到一种社会责任。

新闻记者在行使新闻采访权的同时,需要站在社会责任的立场和高度,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

新闻采访报道要弘扬正气、鞭挞丑恶,宣传党和政府的政策主张,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反映人民群众的心声。

记者在新闻采访中应站在社会责任感、使命感的高度,对丑恶、腐败等社会不正之风及社会负面事件要敢于采访报道揭露,敢于抨击不良现象,敢于指斥时弊。

新闻采访权的公共利益考虑。

任何权利的规定和制度设计都应当考虑社会公共利益,新闻采访权也不例外。

新闻采访权的社会属性决定了它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密切关系,也决定了新闻媒体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隐蔽录拍报道的法律正当性辨析

隐蔽录拍报道的法律正当性辨析
极 具倾 向性 地 站 在 消 费 者 一 边 ,不进 行 正 面 采 访 , 冒充 消 费 者妹 妹 的身 份 与 蛋 糕 厂 有 关 人 员交 涉 , 利
基础, 法律上没有禁 止性 的规定, 并且受到公众 的欢
迎 和 认 可 , 应 当认 为新 闻媒 体 不 能使 用 隐性 采 访 不 的手 段 进 行采 访 。 ”1 f 】
圄 萄澎 1 将2I 0 0 4
在前一起侵权 纠纷案 中, 涉诉报道 《 暗访 街头 算命摊》 对竹 山县城 出现的打着“ 科学预测” 幌子 的 算命摊进行曝光 , 中有记者对在桥 头摆摊为人算 其
命 的原 告 暗访 、 隐蔽 录 拍 的 镜 头 。 告 称 , 原 记者 在 未 经 原 告 同 意 的情 况 下 , 自拍 摄并 播 出原 告 很 不 雅 擅
用偷拍的方式获取音像资料 , 没有尊重被批评 者正 当的要求 , 以欺骗的方式损 害了原告 的利益。法院 审理认为 , 被告所播出的节 目并不存在严重失实部 分, 也不存在侮辱性内容。关于被告记者采取隐性
采 访 方 法 获取 视 听 资料 的行 为 , 国现 行 法 律 中并 我 不 存 在 相 关 的禁 止 性 规 定 , 故被 告 的 隐蔽 拍 摄 行 为 并 未 构 成 对原 告 名 誉 权 的侵 害 。
被 拍 摄 的 内容 具 有 显 著 的 公 共 价值 , 不 属 于 典 型 意 义上 的私 人 场 所 , 拍 摄 者 并 未 因为 偷 且 被 拍 而被 严 重 冒犯 或 陷入 非 常 难 堪境 地 , 不 构 成侵 权 行 为 。 则 媒 体 隐性 采 访 所 涉 及 的 法 律 正 当性 , 了记 者 除
个孩子的人会将原告 和两个孩子联系起来 。[】 2
公开场所的隐蔽录拍是 否存 在非法的隐私伤

隐性采访的法律禁区

隐性采访的法律禁区

隐性采访的法律禁区摘要:隐性采访是新闻采访的一种重要方式,这种采访方式由于记者隐藏了自己的身份和意图,不会引起被访者的心理变化和行为变化,易深入到事件的本质层面,了解到真实可靠的第一手材料,有助于记者把握采访时的主动权。但与此同时,由于隐性采访的采访方式比较特殊,稍有偏颇,极易引发法律方面的纠纷和争论,因此,记者在进行采访的过程中,只有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把握好新闻报道和隐性采访的度,才可以更好地使用这一采访方式。关键词:教隐性采访;法律;禁区所谓隐性采访,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暗拍暗录暗访。准确地说,是指电视台记者不暴露真实身份和采访目的,以暗拍暗录暗访等隐蔽手段对人物或事件进行采访。所谓暗拍暗录,是指未经知晓和同意,对他人的活动进行拍照、摄像或对其谈话进行录音的行为。由于采用这种非常规的采访手段可以更真实更客观地获取第一手材料,避开不必要的干预和阻碍,增强报道的说服力和可信度而被新闻机构所采用。实践证明,隐性采访对新闻单位进行舆论监督是必要而有效的。在我国目前的国家立法中,对于隐性采访还没有明确的成文规定,或者说法律并不禁止,因而不存在违法的问题。在一般情况下,采访应该是公开进行的,并且应当征得被采访者的同意,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不公开记者身份获取新闻事实,也应当是合法的。但由于隐性采访的采访方式比较特殊,稍有偏颇,极易引发法律方面的纠纷和争论,因此,记者在进行采访的过程中,只有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把握好新闻报道和隐性采访的度,才可以更好地使用这一采访方式。尤其要特别警惕跨进如下法律禁区。一、不可获取和泄漏国家机密。作为一名新闻工作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对涉及国家秘密、军事机密的有关事件、内容及其场所,不得进行偷拍、偷录。《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第五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20条规定:“报刊、书籍、地图、图文资料、声像制品的出版和发行以及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第三条也规定: “......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自觉维护国家的利益和安全。......维护司法尊严。对于司法部门审理的案件不得在法庭判决之前作定性、定罪和案情的报道;公开审理案件的报道,应符合司法程序。......”所以,记者在进行隐性采访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严守国家机密,在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实践和保密场所不得进行偷拍偷录,防止因个人的一时失误酿成大错。具体地讲,在政治方面,不得运用隐性采访获取政府及有关领导机关尚未公开的重大决策、方针,抢先报道外交秘密等;在军事方面,不得通过隐性采访打探国防和军队建设重大方针和规划,军事领导机关重大决策及重要军事会议、军队军事调动、演习、军事设施等情况;在科技、经济、商业方面,我国处于国际领先地位或先进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和经济情报、商业秘密,特别是与国防和治安实力有密切联系的科技成果不得通过隐性采访公开发表;在公安、司法方面,不得采用隐性采访手段擅自披露公安侦破手段,干扰公安机关工作,影响司法公正。[1]二、不可侵犯未成年人和妇女的合法权益。《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章社会保护之第三十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第五章司法保护之第四十二条规定:“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这是基于保护失足青少年的未来而考虑的,因此,不得对未成年人进行隐性采访,即便是公开采访和报道,也要遵循《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妇女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盈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书刊、杂志等形式公开使用妇女形象。”第三十九条规定:“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三、不可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主要包括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一般认为,隐私是公民个人身体或者日常生活中不愿向他人公开的或被知悉的秘密,主要包括个人的健康状况、生理缺陷和残疾状况,恋爱、婚姻与家庭生活,私人日记、信函、生活习惯、出生秘密等。这些与社会及他人无关的个人生活秘密和个人生活自由,公民享有未经本人允许的情况下不被公开的权利。隐私权是人权的一部分,每个人都拥有这项权利,承认、尊重、保护隐私权,实际上就是承认、尊重人的价值。新闻侵犯隐私权是指新闻媒介和记者未经当事人允许,在作品中披露了当事人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个人信息、个人事物及其他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生活情况[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简称《民法通则》)第五章第四节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一般情况下,即使不以营利为目的,也不得随意侵犯公民的肖像权。”《民法通则》第五章第四节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其中,公民的名誉指社会公众对特定的公民的道德、能力、思想等方面的评价,法人的名誉指社会公众对特定法人的财产状况、信用、行业声望、是否尽到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评价。而隐性采访在采访中,尤其负面报道,法律的“度“把握稍有不慎便会在侵权的边缘“湿鞋”。四、不可泄漏和侵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9条规定: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商业秘密是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而出现的一个新概念,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反不正当竞争法》已做了相关规定;而且,1995年国家工商总局依据此法发布了《关于禁止侵犯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指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事实上,也确有媒体因泄露了他人的商业秘密而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某报在某大型企业一个重大项目投产前,详尽地介绍了该项目的规模、设计能力等方面的情况,造成国外同行抢先投产,险些断送了整个企业。目前,我国已加入世贸组织,其大量的协议文本是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其中就有对商业秘密的详细约定,如果记者对此没有明确的认识,在采访(不仅是隐性采访)中有违规行为的话,影响将是国际性的。五、在采访手段上,不得非法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新闻采访的手段越来越先进。隐性采访使用何种器材,也成为引发隐性采访合法性争论的一个焦点。国家安全法第21条明确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该法实施细则对“专用间谍器材”的解释包括“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并规定“专用间谍器材的确认,由国家安全部负责。”我国刑法第284条也有相应规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见,尽管是为了隐性采访的需要,但如果未经特别许可,而使用属于“专用间谍器材”范围内的偷拍、偷录设备,其行为仍构成违法。现在的摄像、录音器材越来越先进,但记者在隐性采访中并没有获得法律的豁免权。应该看到,对公民使用侦查手段和器材,是法律赋予司法、安全等部门的职权。六、严格遵守有关司法机关法律规定。如我国对法庭审判的新闻采访就有严格限制,规定法庭的审判活动不能进行隐性采访。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条规定:“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经人民法院许可,新闻记者可以记录、录音、录像、摄影转播庭审实况。”所以,在法庭上记录、录音、录像、摄影,必须是公开审理的案件并经法院许可,如未许可,不得进行采访,更不能进行隐性采访。另外,电视记者不得伪装国家公务员、法官、检察官、警察等依法授予的特定身份。不得借用司法手段,勘验、搜查、讯问、拘传、监视居住、扣押书证物证等手段都是法律明文授予司法机关的权力,不为新闻记者所拥有。不能防碍扰乱社会秩序等。参考文献:[1] 姜德安,朱道宝.隐性采访,让法律与你同行[J].湖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1.[2] 孙可嘉,顾理平.谨防在追求新闻真实时侵犯他人隐私权[J].新闻记者.2002.。

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10.14•【文号】新出政发[2011]14号•【施行日期】2011.10.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新出政发〔201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报刊主管部门,中央主要新闻单位: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受网络虚假信息的影响,传统媒体虚假新闻、不实报道呈上升趋势,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政府形象,扰乱了新闻秩序,降低了媒体公信力,社会反映强烈。

为切实维护新闻传播公信力,从源头上防止新闻造假,新闻出版总署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了《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从新闻记者采访基本规范、新闻机构内部管理规范、虚假失实报道的防范及处理规则以及相关责任追究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四日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真实是新闻的生命、媒体公信力的基础,也是新闻工作者基本准则。

为防范失实报道,杜绝虚假新闻,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新闻记者开展新闻采访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禁编发虚假新闻和失实报道。

(一)境内所有新闻机构的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必须坚持持证采访。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核发的新闻记者证是全国新闻记者职务身份的有效证明,是境内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编活动的唯一合法证件。

新闻记者在常规的新闻采访活动中应主动向采访对象出示新闻记者证表明身份,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报道必须坚持真实、准确、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深入新闻现场调查研究,充分了解事实真相,全面听取新闻当事人各方意见,客观反映事件各相关方的事实与陈述,避免只采用新闻当事人中某一方的陈述或者单一的事实证据。

论隐性采访的注意事项和法律限制

论隐性采访的注意事项和法律限制

论隐性采访的注意事项和法律限制作者:王昀来源:《活力》2014年第13期隐性采访,也可称为秘密采访或者暗访,是指在采访对象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偷拍、偷录等记录方式,或者隐瞒记者的身份,以体验的方式或者其他方式,不公开猎取已发生或正在发生又未被披露的新闻素材的采访形式。

近年来,隐性采访手段被新闻记者频繁运用。

目前,在我国各种媒介平台上,隐性采访有过滥之嫌。

有部分学者认为:只有在无法或不能公开采访,或者在正常采访无法实现预期采访目标的特定情况下,隐性采访才被使用。

而使用隐性采访是否会带来争议,它的法律界限和注意事项需要我们媒体记者,尤其是从事新闻工作时间不长,经验不足的新闻工作者加以学习和注意。

一、隐性采访场合必须是真实的客观环境例如:报社记者接到群众举报,某房地产开发商所销售的楼盘在五证不全的情况下打出虚假广告向百姓提前预售商品房,借“打折”为幌子让消费者买图纸房,因资金不足、审批迟缓等种种原因未能兑现交房日期让消费者痛苦不堪。

像这样的报道题材记者就需要在采访前做足功课,必要时以消费者的身份采用“暗访”,了解事情原委,拍摄或录制下销售人员对购房者的“种种承诺”,再以记者的身份向开发商索要“五证”,核实真相,采写为百姓维权的报道。

二、隐性采访不能损害公众利益隐性采访和显性采访一样,都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正义。

但当遇到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重大侵害时,应挺身而出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而不能为了追求“报道效应”,放任自流。

同时在进行新闻素材采集的过程中,记者不得设置陷阱,做出诱导他人的行为。

例如:记者接到群众反映,某新建路面受大雨侵袭出现一处路面塌陷,某记者为了拍摄到现场照片,以此来证明此路段是豆腐渣工程,就在此处蹲点,造成多量汽车途经此路段被陷,给交通带来极大的拥堵,给人民群众的财产和安全带来危害。

试想,如果记者在这样的情况下不是蹲点,而是采取措施提醒路人注意,那就不会有更多的人受害了。

三、社会责任和职业道德的统一记者是时代的记录者,从职业道德角度来讲要将所见所闻完整地记录下来,以满足受众的信息需求。

媒体暗访要接受道德和法律的双重约束

媒体暗访要接受道德和法律的双重约束

媒体暗访要接受道德和法律的双重约束媒体暗访是指媒体机构通过非公开、隐藏身份等手段进行调查,揭露社会问题和不法行为的做法。

它可以提供大量的信息,帮助公众了解真相,促进社会公正和改善社会风气。

然而,媒体暗访也涉及到道德和法律方面的考量,应受到双重约束。

首先,媒体暗访必须遵循道德规范。

作为舆论的引导者和监督者,媒体机构在开展暗访行动之前应该仔细权衡利弊,并全面评估其行为是否符合道德伦理。

暗访的目的应该是保护公众利益,揭示问题,而不是侵犯个人权益或者损害社会安宁。

此外,媒体机构在暗访过程中需要尊重被暗访对象的隐私权,确保取证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暗访者不应该以隐匿身份的方式去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保持公正、客观、真实是进行暗访的基本原则。

其次,媒体暗访必须合法合规。

虽然媒体机构有权通过暗访揭露问题,但暗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首先,媒体暗访应当遵循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尊重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暗访不应该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如侵犯隐私、名誉等。

其次,媒体机构在暗访中所使用的手段应当符合法律的要求,不能使用非法手段来获取信息或者侵入他人的私人空间。

禁止使用暴力、威胁、胁迫等手段进行暗访,同时禁止侵入他人住所、窃取或篡改个人信息等行为。

媒体机构应严格遵守法律的底线,确保暗访的合法性。

除了道德和法律的约束,媒体机构在进行暗访时还应该注重以下几点:1. 事先准备:媒体机构在进行暗访之前,应进行充分的调查和准备。

了解相关情况,制定详细的暗访计划,并清楚明确暗访的目标和目的。

同时,需要对参与暗访的人员进行合适的培训,确保他们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素质。

2. 谨慎使用隐匿身份:在进行暗访调查时,媒体机构应慎重考虑是否采用隐匿身份的方式。

隐匿身份带来了获取真实信息的可能,但也带来了道德和法律风险。

媒体机构应权衡好此举的利弊,确保在保护公众利益的同时不侵犯个人权益。

3. 信息真实性与客观性:暗访报道的最重要的一点是信息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媒体暗访要接受道德和法律的双重约束

媒体暗访要接受道德和法律的双重约束

媒体暗访要接受道德和法律的双重
约束
在当今社会,媒体暗访作为一种调查新闻的方式已经成为一种非常常见的新闻手段。

然而,由于暗访涉及到隐私、名誉、荣誉等诸多敏感的问题,因此,在进行媒体暗访时需要遵循道德和法律的双重约束。

首先,道德问题是进行媒体暗访时必须要考虑的一个问题。

隐私、名誉、荣誉等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媒体必须要尊重被调查对象的权利。

在进行调查时,媒体必须要遵守道德和职业道德,以确保不会侵犯被调查对象的权益。

此外,媒体还应该遵循公平、准确、客观的原则,不得歪曲事实,误导读者或观众等行为。

其次,媒体暗访要接受法律的约束。

在进行媒体暗访时,媒体必须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否则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例如,在进行暗访时,媒体不得非法侵入被调查对象的住所或办公场所,不得采用暴力手段获得信息,不得侵犯他人的个人隐私等。

如果媒体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另外,媒体在进行暗访时也需要注意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媒体暗访是一项危险的工作,媒体应该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不会因为进行暗访而危及自身安全。

此外,媒体还要遵循
新闻机构的内部规定,确保不会违反公司的规定,避免因不当的暗访而受到公司的处罚。

总之,媒体暗访是一种重要的新闻手段,但是必须遵循道德和法律的双重约束。

媒体必须保证在进行暗访时,能够尊重被调查对象的权利,遵循公正、准确的原则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以确保调查的合法合规,同时也要注意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只有这样,媒体暗访才能够发挥出它应有的社会价值。

浅谈“暗访”在新闻报道中的应用

浅谈“暗访”在新闻报道中的应用

浅谈“暗访”在新闻报道中的应用一、暗访的概念暗访是一种秘密调查手段,是指记者或调查人员在不暴露自己身份的情况下,通过潜伏、假扮或摸排等方式,深入到被调查对象的内部进行“秘密”采访和拍摄。

暗访可以帮助记者深入挖掘、揭露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或个人隐私的信息。

同时,暗访也需要记者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新闻职业道德准则,防止滥用暗访权力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二、暗访的意义暗访的最大意义就是揭露问题、追求真相。

通过秘密调查,记者可以深入到被调查对象的内部,了解一些被隐藏的信息。

暗访可以揭露一些公共利益受损的事件,如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企业违法行为、虚假宣传等。

暗访也可以揭露一些医疗、食品安全问题等,这些都是关乎公众利益的问题。

同时,暗访也有助于促进社会进步,使得一些社会问题被关注和改善。

三、暗访的难点暗访是一项技术含量很高的工作。

首先,记者需要具备很强的心理素质和敏锐的观察力。

因为暗访常常会面临被认出身份或者被发现的风险,特别是遇到一些行业内从事非法活动的人员,记者的生命安全会受到威胁。

其次,记者在进行暗访时,需要具备一些摄影、音频录制和编辑制作等专业技巧。

在进行暗访过程中,相机和录音设备的运用不当,容易暴露记者的身份,影响整个调查的效果。

最后,暗访需要记者要有法律意识、职业道德和良好的社会声誉。

在进行暗访前,记者需要对自己的调查对象有一定的了解,防止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暗访在新闻报道中可以用于揭露某些行业内不法行为、公共安全隐患和环境污染问题等。

比如,暴露某些企业违法违规的行为,如偷排废水、偷漏燃气等,以及一些非法经营活动。

此外,暗访也可以用于揭露一些公共健康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损失的事件,比如一些不良饮食习惯、食品安全问题、产妇死亡率高等。

综上所述,暗访是一种在新闻报道中常用的方法,可以揭露一些社会问题,并促进社会进步。

但是,在进行暗访时,记者需要遵守法律法规和新闻职业道德准则,注意保护被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需要具备专业的技能和实践经验,才能完成这项高风险的工作。

浅谈“暗访”在新闻报道中的应用

浅谈“暗访”在新闻报道中的应用

2018资助工作总结4篇学校严格执行省市资助学生工作的文件精神,学校高度重视困难家庭学生的资助工作,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把专项资金用在贫困学生和优秀学生身上,让受助学生既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与温暖,又激励自己努力学习,以优异的成绩回报社会,我们的主要做法是:一、领导重视,制定助学方案我校高度重视资助工作,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其他副校级领导任组员。

首先制定了桦甸一中资助学生工作方案,各班按班级人数分配指标,既要照顾到家庭困难,又要考虑学习和平时表现等情况,做到公开、公正、公平,把助学款真正用到刀刃上,让受助的学生学习有劲头,没受助的也心服口服。

为了便于学生了解情况,公开助学方案,学校把制定的资助学生工作方案上传到校园网上,让学生随时查询,同时公开学校助学邮箱,学生如有情况反映,可往邮箱里发信息留言进行说明,派专人每天查看2次邮箱,把情况直接提供给校长。

二、调查摸底,确定受助对象为了能使每一个困难家庭学生都能得到资助,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与温暖,同时又激励自己努力学习完成学业,我校班主任对班级每个学生都采取多种途径进行调查摸底,通过家访、调查、询问、座谈等形式进行摸底。

各班级上报贫困学生名单前,由本班学生进行讨论和不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反映情况,无异议再上报到学校。

上报到学校后,学校领导小组再进行逐一核实,做到不看人情,不不徇私情。

三、张榜公示,公开评选结果。

受助学生确定后,为了将此项工作切实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对受助学生名单进行了为期三天的张榜公示,并公示举报电话、信箱,主动接受师生及社会的监督,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举报信息。

四、建立档案,跟踪学习成绩所有受助学生填写了家庭情况调查表,并由学生户口所在地的街道或村委会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进行严格复查,通过走访、家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并且根据学生家庭困难情况分配受助等次,同时,将贫困家庭学生的学习情况和家庭情况,学校汇总输入微机,建立贫困家庭学生学习档案,对贫困家庭学生进行学习跟踪管理,让受助学生学习成绩稳步提高,如果受助学生出现学习滑坡现象,班主任要跟踪管理,及时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确保贫困生学习不掉队。

《暗访的合法性》概述

《暗访的合法性》概述

毕业设计论文论暗访的合法性及其道德底线院系:专业:学生姓名:指导教师:摘要暗访是新闻记者为了获得事实真相,隐瞒自己身份,采用秘密的合法手段获取新闻材料的调查方式。

它是一种非常规的采访方式和特殊调查手段。

暗访自1890年产生以来,就一直受到法律界与社会的质疑。

那么暗访到底是合法还是非法?暗访的合法性,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暗访作为新闻调查手段的一种补充,是媒体新闻调查、监督政府和社会、获得事实真相的一种必要而有效的手段。

但这并不意味着暗访可以随便运用到任何新闻调查中,甚至是滥用暗访。

新闻媒体工作者在使用暗访的过程中要遵循法律,使用合合法的暗访手段去获取新闻材料,不到必要时刻不要运用暗访手段,更要秉持道德底线,具有社会人文关怀精神,注意保护老人、儿童等弱势群体。

贺卫方教授曾将暗访比作“毒树之果”,是不能吃的,随着法制体系的不断健全,暗访手段将会越来越少用到,但这是个漫长的过程,存此之前,暗访的合法使用更多的是要依靠新闻界的自治。

关键词:暗访合法性道德底线AbstractInvestigations are journalists order to get the facts, conceal their identity, the secret legal means for the news materials research method. It is an unconventional interview ways and special investigation means. Investigations since 1890 which has been, has been influenced by law and social question. So what is legal or illegal investigations? The legitimacy of the prior to particular case is particular analysis, investigations as a news survey methods a supplement, media is the news survey, supervision and the government and the society get the truth a necessary and effective method. But this does not mean that investigations can literally use to any news survey, and even abuse investigations. The news media workers in the process of using prior to abide by the rule of law, the use of legal means of investigations for the news materials, less than the necessary time don't use publicly and privately means, with more to moral bottom line, has social human care spirit, pay attention to protect the old man, children and vulnerable groups. Professor HeWeiFang had publicly and privately compared to "the fruit of the poisonous tree", is not to eat, with the perfect a legal system, publicly and privately means less will be used, but this is a long process, before this, publicly and privately legitimate use more depend on the press autonomy.Keywords: investigations legitimacy moral bottom 1ine目录摘要 (I)Abstract (Ⅱ)目录 (Ⅲ)1暗访的概念及起源 (1)1.1暗访的概念及其特征 (1)1.2暗访的产生及其发展 (2)1.3中外媒体暗访比较刘 (3)2暗访的合法性………………………………………………2.1暗访的相关法律规定和职业准则……………………2.2暗访的规则……………………………………………2.3暗访的一般程序………………………………………3暗访的道德底线…………………………………………3.1暗访法律底线………………………………………3.2暗访必须遵循“三公”原则…………………………3.3对儿童、老人等弱势群体的保护……………………3.4尽可能减少对具体个人的伤害………………………3.5能不用就不用,能少用就少用,一定要避免滥用…结语…………………………………………………………致谢…………………………………………………………参考文献……………………………………………………1暗访的概念及起源1.1暗访的概念及其特征暗访是新闻记者为了获得事实真相,隐瞒自己身份,采用秘密的合法的手段获取新闻素材的调查方式。

隐性采访与法律间的冲突与应对

隐性采访与法律间的冲突与应对

2015年第8期近日,南方某媒体记者卧底打入替考团伙,曝光江西高考替考事件,引起社会高度关注,有关责任人受到法律追究。

然而,对于记者卧底替考的调查手段,引起舆论哗然,焦点集中在“记者卧底应该把握怎样的尺度”、“卧底替考是否涉嫌违法”等问题。

很多重大新闻事件的曝光,离不开记者的努力甚至铤而走险,然而背后也不能排除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风险,隐性采访与法律冲突的问题有待进一步深入探讨。

隐性采访又称暗中采访或秘密采访,作为一种特殊的采访方法,隐性采访即新闻记者不表露自身身份或者以其他的假身份,选用各类不被采访对象知情的手段与方法获取讯息的采访活动①。

凡是向采访对象隐瞒或未告知记者身份、采访目的或隐藏采访设备而进行的采访,都属于隐性采访,而卧底采访,无疑是隐性采访程度最深的方式。

一、隐性采访的必要性1、满足受众知情权的需要知情权指公民对与自己有关或感兴趣的事务以及公共事务接近和了解的权利。

美国著名记者约瑟夫·普利策曾说,“倘若一个国家是一条航行在大海上的船,新闻记者就是船头的瞭望者,他要在一望无际的海面上观察一切,审视海上的不测风云和浅滩暗礁,及时发出警告”②。

作为一名合格的新闻记者,必须具有敏锐的视觉观察力,及时发现社会中的一切关乎人们利益、能够引起人们注意的问题,敢于为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而当好“瞭望者”,深入地去发掘问题,满足受众对整个事件的知情权和好奇心。

这也意味着,当新闻事件发生后,在不触犯国家法律的情况下,新闻工作者不论是从本身职责还是从群众拥有的知情权的角度来看,都应该重视新闻事件并快速报道事件,以最大限度的满足受众的知情权。

然而,在一些有关国计民生的重大事件中,如果记者公开了自身的真正身份,不仅可能得不到自己想要的结果,而且还可能会使自身遇到危险。

但使用隐性采访,不光可以在不暴露身份的情况下使采访顺利进行,而且还能使采访更具有真实感和现场感,使采访内容更具有说服力。

从一定程度上来讲,隐性采访是满足受众知情权的最佳手段。

暗访的法律问题探讨

暗访的法律问题探讨

持新闻记者证进行采访活动,并主动向采访对象出示,是新闻采访的一项制度,也是新闻机构与全社会的共识。

但是,新闻实务中,持证采访的规则经常发生例外。

近年来,伴随着市场经济高速运行和社会多元化的发展,新闻机构与新闻行业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一方面新闻媒体自身形式变革的脚步越来越快,都市类、民生类电视栏目和报纸纷纷亮相登场,网络媒体,自媒体异军突起;另一方面,社会的变化乃至变革,使得新闻报道的内容更加广泛和深入。

一个突出的现象,就是一些社会阴暗面报道、批评揭黑类报道、舆论监督类报道、调查类报道不断占据着报纸的版面,广播、电视的栏目。

特别是电视节目中各种暗访的镜头,将一个个不为人知的黑幕揭开,给观众们带来强烈的视觉冲击。

暗访记者在很多观众和读者的心目中,已然是一位“侠客”的形象,来去不露形迹,决胜于无形。

但是,侠者忌以武犯禁。

暗访记者是否可以任意所为呢?暗访有无边界?如果有,它的边界又在哪里?这确实应该成为每个暗访记者和新闻机构需要思考的问题。

新闻采访的特点与其他行业区别在于,记者需要面对各行各业,形形色色的人,而暗访记者采访拍摄的事和对象更复杂,电视采访更会涉及采访对象肖像、言语、身份、住所等信息。

记者会认为,自己的暗访是出于公众利益需要的,在职业要求上,新闻的第一要素是真实,而暗访是最能展示真实的采访手法。

但是,由于暗访目的的隐蔽性,记者主观上的欺骗性,使得暗访过程,面临一些职业道德的拷问。

暗访活动还因为可能会与相关法律相冲突,从而带来法律问题。

因此,暗访的手段与记者职业道德如何平衡,如何认识暗访的法律界线,作为暗访的直接参与者和组织者,新闻从业者应当从法律和道德层面上进行深入思考。

新闻中的暗访,作为一个概念至今并没有明确的定义,业界一般认为,暗访是记者为完成某项新闻采访任务,不表明记者身份,或隐藏自己的意图而进行的一种采访手段。

在电视新闻采访中,还涉及到暗访设备的使用管理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教授蓝鸿文在《新闻采访学》中认为,暗访是相对于显性采访而言的,具有一定的侦察性,是显性采访有力的辅助工具和手段。

关于新闻采访的规章制度

关于新闻采访的规章制度

关于新闻采访的规章制度
《新闻采访规章制度》
新闻采访是新闻工作者获取信息和素材的重要途径之一,而采访过程中的规章制度更是保障新闻报道的客观公正性和道德规范的重要保障。

在新闻行业中,各大媒体和新闻机构都有着一套完善的规章制度,以确保采访过程中的合法性、安全性和专业性。

首先,在新闻采访中,有关方面应当尊重采访对象的意愿和安全,并保护其合法权益,遵循采访道德规范。

采访对象有权选择是否接受采访,有权对采访内容进行审查和修改,并对采访行为提出合理的建议和要求。

采访方在进行采访前,应当尊重采访对象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并保证采访过程中的公正客观性。

其次,在采访过程中,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传统文化。

采访方应当保证采访过程中的安全性,确保采访人员的身体安全和财产安全。

在采访特定场所和特定事件时,应当尊重当地相关部门和人员的权威,遵循相应的规定和程序。

另外,采访过程中的行为应当符合职业道德,遵循公平、公正、真实和客观的原则。

采访方应当严格遵守新闻报道的基本原则,避免夸大、歪曲或编造事实,不得对采访对象进行诱导、欺骗或恶意跟踪。

同时,在进行采访时,应当尊重采访对象的言论自由,不得对其进行人身攻击或诽谤。

总之,《新闻采访规章制度》是保障新闻报道道德规范和客观公正性的重要保障,也是媒体和新闻机构的自我约束和规范。

在新闻行业中,只有严格遵守规章制度,才能确保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和可信度,为公众提供高质量的新闻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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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 听 窃 照 专 用 器 材 ,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 两 用这个关系深入毒贩 虎穴去作暗访 ,写 出 造 处 违法犯罪的特权。

另外 , 者 暗 访 时 , 些 特殊 身 份 是 不 记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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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 照 专 用 间谍 器 材 。 这 里 的“ 法 持 有 、 ” 非 使 去 自 己 的 真 实 身 份 而 出 现 在 新 闻 事 件 现 来 都 涉 嫌 触犯 刑 律 , 体 分 别 涉 嫌 触 犯 《 具 刑
用”指的是没有 合法 的来源及 合法的使用 场 。那 么 记者 暗 访 是 否 可 以 为 了 获 取 新 闻 法 》 3 8条 “ 掘 文 化 遗 址 、 墓 葬罪 ” 第 2 盗 古 和 身份而持有 、 使用。 于窃听窃照这一类专 事 实而扮演任何 角色 呢?先看一个案例 。 对
维普资讯
论新 闻暗访 与法律禁止 性规定
成 亚 林
( 江西财 经 大学 艺术 与传播 学院 江 西 南 昌 3 0 1 ) 3 0 3
摘 要 新 闻 暗 访 所 涉 法律 问题 最 重要 的是 不 能 触犯 法律 禁 止 性规 定 。 暗 访 器材 、 访 身 份 、 访 范 围 三 从 暗 暗
目前 , 舆 论 监 督 类 题 材 中 , 闻 暗访 “ 作 为 ” 同样 是 一 种应 该 受 到 追 究 的渎 在 新 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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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媒体 广泛 使 用 。 种采 访 方 式 , 方 面 以 职 行 为 。 这 一 因此 . 果 记 者 或 新 闻 单位 因 暗访 视台两名记者 为了解文物走 私犯 罪的真实 如
方 面深 入 阐述 与 之 相 关 的 法律 禁 止 性规 定 , 并从 这 一 角度 对 新 闻暗 访 的过 去 和 将 来 进 行 冷 静 的 分 析 和 审视 , 提
出 相应 的 防 范意 识 及 措施 。
关 键 词 新 闻 暗 访 禁 止性 规 定 防 范 中 图分 类 号 G 1. 2 21 文献标识码 A
及 众 多 道德 和法 律 问题 引 起 争 议 。
l 暗访器 材
我 国《 国家安 全法》 2 第 1条规 定 : 任 “ 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 、 使用窃听 、
2 暗访 身份
把 女 孩 说 的 写 成 文 章 登 在 杂 志 上 。这 记
新 闻暗 访 的一 个 重要 特 征 就 是 记 者 隐 者 的 动机 不 能说 不 好 , 他们 的行 为深 究起 但
用 器 材 的生 产 和 销售 ,国家 有 专 门 机 构 严 据 2 0 年 2月 2 日 《 圳 商 报 》 01 0 深 报
第 30 “ 2 条 收买被拐卖妇女 、 儿 非 可 以随 意 扮 南 化 婚 格管制 , 允许市场公开销售 . 不 暗访 记 者 如 道 , 方 某 晚 报 记 者 白小 超 ( 名 ) 后 发 演 角 色 ,扮演 违 法 者 去 从事 违法 犯 罪 行 为 何 能 合 法取 得 。更 不 用说 有 合 法 使 用 的 身 现妻子施丹 ( 化名 ) 在从 事贩毒 勾当 , 但他 是 绝 对 不 能 允 许 的 。任 何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都
份 了。我国《 刑法) 8 规定 :非 法使 用 ) 4条 2 “ 年 以下有期徒刑 、 拘役或管制 。 这里 的“ ” 严

不 制 止 , 不 检 举 , 是 突 发 奇 想 。 利 是 法 律所 禁止 的 ,记 者 和 新 闻单 位 都 没 有 二 而 想 篇 有 深 度 的纪 实 性 报 道 。 在 妻 子 的 安 排

个 事 实 上 的贩 毒 者 , 于 是 向 公 安 机 关 自 系在 一 起 , 就构 成 犯罪 , 《 法》 2 9 即 刑 第 7
其 有 助 于逼 近 新 闻事 实 。有 利 于揭 露 社 会 实 施 了非 法 持 有 、 用 窃 听 器 材 的行 为 , 使 一 情况 ,假扮成 文物 贩子打入 西安 当地有名 丑 恶 现 象 而 为受 众 欢 迎 , 一 方 面 , 因 涉 旦 遭 人 控 告 。 司 法 部 门又 依 法 办 案 , 处 的“ 墓 村 ” 亲 历 盗 墓 ” 并 花 1 0 另 也 而 . 那 盗 “ 。 400元 从 境 是 十分 尴 尬 的 。 此 , 行 暗访 的记 者 和 “ 哥” 对 进 黑 手中买 下 1 3件西汉文物 。 这批文物 新 闻单 位 应 有 清 醒 的认 识 。 最 后 献 给 了 陕 西 省 文 物 局 :还 有 记 者 花 3o元 向 人 贩子 买 一 个 女孩 子 来 采 访 . 后 o 然
被窃听窃照单 位经济情报 、 其他信息泄露 。 斤 。 白小 超 让 妻 子 将 两 次 贩 来 的 毒 品 都 交 才 能 授 予 。 冒这 些 身 份 , 接 损 害 国家 机 假 直
严重影 响工作 、 产 、 营 的正常进行 , 生 经 甚 给 公 安 机 关 , 妻 子 告 诉 他 。 批 海 洛 因早 关 、 民警 察 、 人 的 形 象 和威 信 , 不 能 但 两 人 军 是 至 引 起 亏 损 、 产 等 。 为 人 的 动 机 不 影 响 已让 人 提 走 了 !他 终 于 意识 到 自 己 已成 为 允 许 的 , 果 假 冒这 些 身 份 , 破 行 如 与招 摇 撞 骗 联 罪 名 的 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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