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医药大学科技突出业绩奖励暂行办法
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法规类别】科技成果鉴定奖励【发文字号】政府令[2004]231号【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发布日期】2004.09.10【实施日期】2005.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南京市政府令(第231号)《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04年9月2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00四年九月十日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科技创新,推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以及科学技术成果应用推广,为本市科学技术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南京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学技术奖”)。
市科学技术奖包括科技功臣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
科技功臣奖不分等级,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5人;科学技术进步奖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年评审一次,每次奖项总数不超过150项。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等工作程序,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坚持评奖标准,确保评奖质量和水平。
第五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科学技术奖励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社会力量在本市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并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社会力量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市科学技术奖的设置第七条科技功臣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技工作者:(一)在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为本市创造特别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首席实施者;(二)在本市的环境保护、公共安全、医疗卫生、城市建设以及其他社会事业中有重大突破并取得特别显著社会效益的科技项目的第一完成者。
江苏医药科技进步奖评审,奖励办法
江苏医药科技奖评审、奖励办法(试行)(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推动江苏省医药行业科技进步,提升我省医药创新能力,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提高我省新医药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效率,促进我省医药产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及《江苏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药物研究与开发协会设立江苏医药科技奖,授予我省在医药、医疗器械、诊断试剂、农药、兽药等生物产业领域内取得优秀成果的科技工作者和组织,包括医药科技进步奖、医药科技突出贡献奖、医药科技国际合作奖、医药科技奖杰出青年奖等奖励内容。
第三条江苏省药物研究与开发协会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医药科技奖的评审工作,并为评审和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江苏省药物研究与开发协会秘书处(以下简称协会秘书处)为医药科技奖评审日常办事机构,负责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医药科技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江苏医药科技奖”以精神奖励为主,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奖励经费来源为自筹,接受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的捐赠或赞助。
第二章奖励第六条医药科技进步奖奖励在化学药、生物技术药、现代中药、医疗器械、诊断试剂、农药、兽药等领域,完成科学技术创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取得创新药物研发、关键技术创新、产业化技术改造等重大成果,为我省医药科技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和单位。
第七条医药科技突出贡献奖奖励为我省医药研发创新、技术发展和科技进步做出突出贡献、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专家或组织。
第八条医药科技国际合作奖奖励将国外先进技术和研究成果引进到我省落户、在我省创新创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为我省医药科技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专家或组织。
第九条医药科技杰出青年奖奖励年龄在45周岁(含45周岁)以下的青年科技工作者,其在生物医药领域研究中应有重大发明或发现、达到国内外先进以上的技术水平、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取得或预期取得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南中医绩点制度
南中医绩点制度
引言概述:
南中医绩点制度是南京中医药大学根据学生的学业成绩和学术表现制定的一套评价体系。
该制度旨在客观、公正地评估学生的学习能力和学术水平,为学生提供一个全面发展的平台。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详细阐述南中医绩点制度的内容和意义。
正文内容:
1. 学业成绩的评估
1.1 课程成绩的计算方式
1.2 绩点的定义和计算方法
1.3 绩点的作用和意义
2. 学术表现的评估
2.1 科研成果的考核标准
2.2 学术活动的参与与评估
2.3 学术竞赛和论文发表的加分机制
3. 绩点制度对学生的影响
3.1 激励学生积极学习
3.2 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3.3 提高学生的学术竞争力
4. 绩点制度的优势和不足
4.1 优势:客观公正的评价体系
4.2 优势:激励学生积极学习
4.3 不足:可能导致功利主义的倾向
5. 绩点制度的改进方向
5.1 引入多元评价指标
5.2 加强学术指导和辅导
5.3 完善奖励机制和激励措施
总结:
综上所述,南中医绩点制度是一套客观、公正的评价体系,旨在评估学生的学业成绩和学术表现。
它对学生的学习激励、全面发展和学术竞争力的提升起到积极作用。
然而,绩点制度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可能导致功利主义的倾向。
为此,我们需要引入多元评价指标,加强学术指导和辅导,以及完善奖励机制和激励措施,进一步完善和改进南中医绩点制度,更好地促进学生的成长和发展。
江苏医药科技奖评审、奖励办法(试行).-科技处
江苏医药科技奖评审、奖励办法(试行)(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推动江苏省医药行业科技进步,提升我省医药创新能力,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提高我省新医药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效率,促进我省医药产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及《江苏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药物研究与开发协会设立江苏医药科技奖,授予我省在医药、医疗器械、诊断试剂、农药、兽药等生物产业领域内取得优秀成果的科技工作者和组织,包括医药科技进步奖、医药科技突出贡献奖、医药科技国际合作奖、医药科技奖杰出青年奖等奖励内容。
第三条江苏省药物研究与开发协会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医药科技奖的评审工作,并为评审和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江苏省药物研究与开发协会秘书处(以下简称协会秘书处)为医药科技奖评审日常办事机构,负责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医药科技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江苏医药科技奖”以精神奖励为主,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奖励经费来源为自筹,接受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的捐赠或赞助。
第二章奖励第六条医药科技进步奖奖励在化学药、生物技术药、现代中药、医疗器械、诊断试剂、农药、兽药等领域,完成科学技术创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取得创新药物研发、关键技术创新、产业化技术改造等重大成果,为我省医药科技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和单位。
第七条医药科技突出贡献奖奖励为我省医药研发创新、技术发展和科技进步做出突出贡献、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专家或组织。
第八条医药科技国际合作奖奖励将国外先进技术和研究成果引进到我省落户、在我省创新创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为我省医药科技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专家或组织。
第九条医药科技杰出青年奖奖励年龄在45周岁(含45周岁)以下的青年科技工作者,其在生物医药领域研究中应有重大发明或发现、达到国内外先进以上的技术水平、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取得或预期取得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医院科技奖励办法
医院科技奖励办法(试行)第一条总则为表彰奖励在科技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科技工作者,鼓励全院职工积极参与科研工作,充分调动其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努力提高我院科技工作水平,以科研促进医疗等工作的发展,根据**医学院院发[2005]0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目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奖励范围1、作为第一完成单位完成并经省科技成果登记获得国家及省部级、相关厅局奖励的科研成果。
2、作为第一承担单位获得省级及以上中标的课题。
3、取得专利证书的专利成果。
4、主编或参编并由出版社正式出版的科技专著、编著(章节内容在3万字以上)。
5、第一作者发表的专业性学术论著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论文。
奖励细则1、所奖励的科研成果须是国家、省、相关厅局正式颁奖的三类成果(发明奖、科学技术奖、社会科学奖),不含各类学会评选的成果。
2、科研成果、专利、学术论文、科技专著的奖励由项目负责人领取。
若属集体成果、专利,所得得奖金由项目负责人进行分配,其中第一完成人的奖金额度不少于奖金总额的60%o3、多次获奖的同一项目,以最高奖励标准核发奖金,不重复享受(不含上级给予的奖励);同一成果在科技奖励后又获得更高奖励等级的,比照高等级的奖励标准与已颁发奖励的差额给予补发。
4、剽窃他人成果,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以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一经发现,撤消奖励,追回奖金,并根据情节给予处分。
第四条评审及批准程序科技奖励每年进行一次,由科教科依据申报者提供的成果证书、获奖证书、专利证书、专著原件和国家科技评估机构出具的学术论文年度检索报告,提出奖励人员名单、奖励项目和数量,报院学术委员会评审后,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批后实施。
第五条附则1、本办法由科教科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不符者,以本办法为准。
学科研业绩计分与奖励办法
XX学科研业绩计分与奖励办法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我校教师和科研人员的科研工作业绩和学术水平,充分调动其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助推我校“双一流”建设,现结合学校原有的科研业绩计分、奖励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中所指的科研业绩是指我校教职员工(包括退休教师、柔性引进人才、博士后等)以我校为承担(完成)单位从事科研活动所取得的工作业绩,包括项目、成果、获奖、社会服务、文艺与创作、学术影响力、学科与平台建设等。
二、科研业绩计分与奖励标准(一)科研项目(M1)i-1(1 )纵向科研项目是指通过科学研究院组织申报或签订合同的国家和地方政府常设的财政科研项目。
(2)各类纵向科研项目按立项部门下达的计划任务书认定等级,其中国家级项目主要包括国家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全国哲社规划办(包括各类专项中的国家级课题)下达的科研项目;省部级项目主要包括省科技厅、省自然科学基金委、省社科规划办下达的科研项目,以及除国家科技部以外的其他国家部委(盖部委公章)下达的部级科研项目;厅局级项目主要包括省教育厅等政府部门、省教科规划办、省社科联、地级市科技局、地级市社科规划办等下达的科研项目,以及国家部委相关司局下达的科研项目。
国家级重大项目子课题视为国家一般项目,省部级重大项目子课题视为省部级一般项目。
本办法所称子课题是指立项部门发文公布或在项目申报书(或计划任务书)中明确设立的课题。
(3)上述未涉及的项目将综合立项部门(以盖章为准)层次、实际到账经费等情况纳入上表相应档次计分并定级、奖励。
(4)纳入计分的纵向科研项目需以我校为第一承担单位(除本类别第(10)条说明外),且只计分1次,并按研究周期平均分配年度业绩分和奖励。
(5)外单位转入的在研项目按到账经费占立项经费的比例计分和奖励,按剩余年限平均分配年度业绩分和奖励。
(6)以我校为第一承担单位多次获得下列纵向科研项目的,按以下规则累进计分、累进奖励(每分100元,下同):(7)同题滚动资助的纵向科研项目,每滚动资助1次在原有业绩分和奖励的基础上上浮20%计分和奖励,最高上浮不超过50%。
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最新内容是什么呢?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最新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体现科学技术奖评审的公平、公正性,保证评审质量,根据《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市科学技术奖(包括市科技功臣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奖励办法》第一条中所称的“个人”和“组织”是指在本市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技术开发、成果转化以及产业化等科技活动的自然人和法人。
第二章奖励条件与评审标准第一节科技功臣奖第四条《奖励办法》第七条(一)、(二)中“首席实施者”、“科技项目的第一完成者”是指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精神和职业道德,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或以科技成果创办科技型企业,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科技人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二)在解决项目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中做出技术创新;(三)在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
第五条《奖励办法》第七条(一)所称“在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为本市创造特别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是指所从事的科学技术活动中,取得重大技术创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上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并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创造了重大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社会效益,对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重大贡献。
重大经济效益:是指完成的科技项目(或多个科技项目)自科技成果鉴定、验收或投产之日起的五年内,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以上的,须在本市累计上缴税金1000万元,其中有一个会计年度内上缴税金500万元以上;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以上的,须在本市累计上缴税金2000万元,其中有一个会计年度内上缴税金1000万元以上。
关于科技成果、学术论文的奖励办法
关于科技成果、学术论文的奖励办法关于科技成果、学术论文的奖励办法为鼓励我院广大医务人员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探讨,提高学术水平和科研水平,培养一支高质量的学科专业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一、省、市政府科技奖励1、获湖北省、黄石市政府科技奖励(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奖等)一、二、三等奖,医院按所获奖金的1:1配套奖励。
2、获黄石市卫生科技进步奖(科技局与卫生局联合)一、二、三等奖,医院按所获奖金的1:1配套奖励。
3、同一科技成果同时获省、市科技奖励,以所获奖金额度最高的1:1配套奖励,不重复配套奖励。
二、学术论文奖励1.以第一作者单位或通讯作者在SCI上发表论文,对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按论著、简报/论著摘要/综述每篇分别给予10000元、5000元、500元的奖励(含版面费)。
2.以第一作者单位或通讯作者在统计源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医院给予论文版面费报销。
其中,发表于中华医学系列的论文,对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按论著、简报/论著摘要、个案/短篇每篇分别给予1000元、500元、200元的奖励。
在其他统计源杂志上发表论文,按论著、简报/论著摘要/综述每篇分别给予200元、100元奖励。
3. 在增刊上发表论文不在奖励之列。
三、通过鉴定的科研成果奖励1.科技成果通过科技部门组织的鉴定,其水平达国际先进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以上,给予成果完成人20xx元奖励。
2.科技成果通过科技部门组织的鉴定,其水平达国内领先水平,给予成果完成人1000元奖励。
四、以上成果第一获奖单位、第一完成单位和论文第一作者单位均应为黄石市中心医院。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六、未尽事宜由人事科教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篇:科研成果、学术论文及新技术、新业务奖励规定1500字科研成果、学术论文及新技术、新业务奖励规定为了鼓励广大职工技术创新,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积极撰写高质量学术论文,主动开展临床科研、新技术和新业务,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有关精神,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奖励规定。
南京中医药大学各类奖助学金一览表
南京中医药大学各类奖助学金一览表序号奖助学金名称金额评选时间评选对象评选条件1 唐仲英德育奖学金每年4000元,连续资助4年。
每年3月份公办二年级本科生1. 热爱国家,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2. 乐于助人,勇于奉献,努力承担社会工作,积极参加公益活动。
3. 为人正直,作风严谨,热爱劳动,勤俭节约,身心健康。
4. 学习刻苦,成绩优良(其中1/4必须是学习成绩特别优秀者)。
以上条件均符合后,家庭经济困难者优先考虑(其中1/4可以不受此限制)。
2 朱敬文奖学金2000元每年3月份在校本科生 1. 热爱祖国、立志为祖国建设服务,品德优良;2. 一年中各门课程考试平均成绩在85分以上,总成绩在专业前5名之内。
3 庆宗助学金每学年6100元,连续资助4年。
每年3月份第一临床医学院在校一年级本科生1、思想品德好。
2、学习较好。
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成绩良好,受助前一学期各门课程考试成绩均在70分以上,且未接受其他奖、助学金。
3、家庭贫困。
4 信达博爱助学金5800元每年3月份在籍在读的本科二年级及以上大学生(不含成人教育学生)1、热爱祖国,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为人诚实、作风正派,无违法违纪行为。
2、学习勤奋刻苦,当年学业成绩为同年级同专业前20%,或在省级及以上相关学科竞赛、挑战杯中获得奖项(当年学业成绩无不及格情况)。
3、孝敬父母、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且表现突出。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本人无不良生活习惯。
5、有较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一个学期不少于二次。
15 何崇本助贫奖学金1、一等奖,每人奖励人民币4500元;2、二等奖,每人奖励人民币3500元;3、勤学奖,每人奖励人民币2500元。
每年4月份在校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品学兼优,一学年各门课程考试平均绩点3.6以上且无不及格课程,并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可申请何崇本助贫奖学金一等奖;一学年各门课程考试平均绩点3.0-3.5且无不及格课程,并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可申请何崇本助贫奖学金二等奖;一学年各门课程考试平均绩点2.4--2.9且无不及格课程,并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可申请何崇本勤学奖:1. 由于父母或监护人丧失劳动能力,致使家庭正常经济收入中断,对学生学习、生活造成严重困难者;2. 该生家庭因遇天灾人祸致使经济条件恶化,难以承担就读费用者;3. 该生因不可抗拒的其它因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者。
科研奖励办法
科研奖励办法一、总则(一)为推进科教兴院战略,激发医务人员从事科研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活跃学术氛围,提高我院学术水平和医疗质量,促进我院科技工作的发展,经医院研究决定并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奖励范围包括本院正式聘任人员的科研项目、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学术著作、专利及新技术科技进步奖和科技先进集体和个人奖。
二、科研项目奖励(一)对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科技部、卫生部等国家部委资助的国家级项目,医院给予项目组3.0万元的奖励,同时根据项目需要予以1:3配套科研经费。
(二)对获省科技厅、卫生厅等省厅委资助的课题,一次性给予课题组项目经费10%的奖励,同时根据课题需要予以1:2配套科研经费。
(三)对获省科技厅、卫生厅等省厅委立项、市级资助的课题,一次性给予课题组项目经费5%的奖励,同时根据课题需要予以1:1配套科研经费。
(四)对申请市级科技计划的原则上必须于当年年初提出申请列项,经医院学术委员会评审后,对属于新技术有创新意义的项目给予2000元配套科研经费。
(五)结余的课题经费可转入新课题的研究,一年内未立新课题的,剩余的经费归医院综合科研费。
(六)对未获上级资助的重大自选课题,经医院讨论,视情况予以予以资助。
三、科技成果及转化实践应用奖励(一)凡符合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省级科技奖、市级科技奖励条件的科技成果,由医院按规定组织推荐申报。
(二)凡以**市**区人民医院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国家级科技奖、省级科技奖、市级科技奖的成果给予如下奖励:1、获国家级(科技部)科技奖的,医院将重奖获奖课题组及课题组成员;对获得一等奖的奖励50万元,二等奖奖励30万元,三等奖奖励10万元。
2、获国家卫健委等科技奖的,医院予以一等奖奖励30万元,二等奖奖励20万元,三等奖奖励5万元。
3、获省级(科技厅)科技奖的,医院予以一等奖奖励10万元,二等奖奖励5万元,三等奖奖励2.5万元。
4、获省卫健委医学科技奖等科技奖的,医院予以一等奖奖励3万元,二等奖奖励2万元,三等奖奖励1万元。
中医院科技奖励制度办法
中医院科技奖励制度办法科学研究是促使中医药学术水平不断提高的重要手段,是提高医疗质量和培养人才的必要措施,为实施”科教兴院”战略,加快医院科学技术发展和适应医疗体制改革的步伐,充分鼓励和调动广大医院职工开展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营造钻研技术奋力争先的氛围,特修订本办法,以激励员工,加速我院的现代化建设和发展。
一、奖励原则1.绩效挂钩的原则。
认真贯彻”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坚决克服平均主义,按绩效计奖。
2.公平竞争的原则。
科技人员不论职务高低,资历深浅,在科研攻关、课题研究、新品开发、新技术新项目引进等工作中,人人平等,允许自由组合,择优招标竞争,以鼓励我院优秀中青年人才脱颖而出。
二、奖励项目1.科技进步奖:主要奖励在科研创新中成绩显著并获各级科技进步奖。
①获国家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奖励__________万元;获国家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奖励__________万元;获国家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奖励__________万元;获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四等奖:奖励__________万元;②获省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奖励__________万元;获省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奖励__________万元;获省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奖励__________万元;获省级科技进步奖四等奖:奖励__________万元;取消③获市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奖励__________万元;获市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奖励__________万元;获市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奖励__________万元;获市级科技进步四等奖:奖励__________万元。
奖励项目组主要成员奖金额度不低于奖金总的__________%,项目第一责任人的额度不低于奖金总额的__________%。
2.新技术、新项目引进奖:是对积极引进和消化吸收国内外的先进医疗技术,促进医院科学技术进步,具有创新性和实用性,且填补国家、省、市、院空白,取得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①获省卫生厅新技术新项目引进一等奖:奖励__________万元;__________万获省卫生厅新技术新项目引进二等奖:奖励__________万元;__________万②获市卫生局新技术新项目引进一等奖:奖励__________万元;__________万获市卫生局新技术新项目引进二等奖:奖励__________万元;__________万③获医院新技术新项目一等奖:奖励__________万元;获医院新技术新项目二等奖:奖励__________万元;获医院新技术新项目三等奖:奖励__________万元。
南京高校教研业绩点方案
南京高校教研业绩点方案一、背景介绍南京作为江苏省的省会城市,拥有众多高校,其中不乏一流的高等教育机构。
为了提高高校教师的教研水平,激发教师的工作热情,特制定本方案。
二、方案目的1. 激励教师积极参与教研活动,提高教学质量;2. 鼓励教师开展创新性研究,提升学术水平;3. 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促进学校整体发展。
三、方案内容1. 设立教研业绩点奖励制度:根据教师参与教研活动、发表学术论文、获得科研项目等情况,给予相应的业绩点奖励。
具体奖励标准如下:a) 参与教研活动:每次奖励1-3个业绩点;b) 发表学术论文:SCI/EI/CSSCI收录奖励5-10个业绩点/篇;c) 获得科研项目:国家级项目奖励10-20个业绩点/项,省级及以下项目奖励5-15个业绩点/项。
2. 设立教研成果展示平台:定期组织教研成果展示活动,鼓励教师展示自己的研究成果,为其他教师提供学习交流的机会。
同时,设立优秀教研成果奖,对优秀成果给予表彰和奖励。
3. 建立教研团队:鼓励教师组成教研团队,共同开展研究工作。
对于成功组建并运行良好的教研团队,给予一定的业绩点奖励。
4. 鼓励教师开展实践教学:对于积极开展实践教学、提高实践教学质量、取得良好效果的教师,给予额外的业绩点奖励。
5. 定期评估与调整:每年对教师的教研业绩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奖励标准进行调整,确保奖励制度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6. 引入竞争机制:在某些特定领域(如新兴学科、交叉学科等)的教研活动中,引入竞争机制,鼓励教师积极参与并争取获得更高的业绩点奖励。
7. 设立专项基金:设立专项基金用于支持教师的教研工作,如资助教师参加学术会议、购买研究设备、开展合作研究等。
对于获得基金支持的教研项目,教师可获得额外的业绩点奖励。
8. 建立学术诚信机制:强调学术诚信在教研工作中的重要性,对于违反学术诚信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并扣除相关教师的业绩点。
9. 激励跨学科合作:鼓励教师开展跨学科合作,共同解决复杂问题。
南京中医药大学科技突出业绩奖励暂行办法
附件:南京中医药大学科技突出业绩奖励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全校师生员工积极开展科技创新,多出高水平成果,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氛围,支撑“人才强校,质量兴校”战略的实施,推动建设“国际著名、国内一流”中医药大学的进程,学校每年对在科学技术研究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团队给予奖励,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科技奖励旨在以《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科技评价改革的意见》为指导,注重科技创新质量和实际贡献,引导我校科技创新与高水平成果产出,强化科研成果转化应用和科学普及,激励学科优秀人才成长,进一步增强我校核心竞争力。
第三条本办法中设立的奖项,适用于以我校为立项和完成单位的科技项目与成果。
第二章科研项目奖励第四条以南京中医药大学作为项目承担单位所获得的国家、部省级科研项目及教育厅重大/重点项目,根据项目类别进行奖励。
1.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担任973或863首席科学家(领域专家)或相当级别项目的负责人(或资助经费在1000万元以上的其他国家级项目),奖励20万元/项。
2.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重大国际合作项目,973或863课题,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或资助经费在300万元以上的其他国家级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奖励15万元/项。
3.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科学基金、国际合作项目,江苏省杰出青年基金,奖励10万元/项。
4.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软科学重大项目,或资助经费在100万元以上的其他国家级项目,奖励5万元/项。
5.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青年项目,国家软科学面上项目,奖励3万元/项。
6.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主任基金等一年期小额资助项目;教育部科技研究重点项目、博士点基金、霍英东基金、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人文社科项目;资助经费不低于20万元的国家其他各部委项目;江苏省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青年项目、科技支撑计划、产学研联合创新资金项目;省社科基金、省软科学项目;江苏省教育厅下达的各类重点/重大项目,奖励1万/项。
中医药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管理办法(试行)
中医药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管理办法(试⾏)颁布⽇期:1988-03-16执⾏⽇期:1988-03-16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奖励的⽬的第⼀条为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关于省(部委)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若⼲规定》(试⾏),奖励在推动中医药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充分发挥⼴⼤中医药、少数民族医药及其他从事中医药科学技术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国家中医管理局特设⽴中医药科学技术进步奖,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奖励的范围第⼆条奖励的范围包括:(1)新的中医药科学技术成果--中医预防、临床(含中医临床经验总结,民间单、验、秘⽅,⼀技之长与特殊疗法的发掘、整理),中医基础理论,中药,中医护理及⽂献的整理、研究等⽅⾯;(2)推⼴、应⽤已有的中医药科学技术成果;(3)中医药器械、仪器、设备的研制;(4)引进、消化、吸收、开发、应⽤国外先进技术;(5)技术基础⼯作(如标准、计量、科技情报、科技档案等);(6)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进⾏的软科学研究。
第三条凡申请本奖励的项⽬,不得同时向国务院其他部、委、局申请部、委级奖励。
凡已获得国家级和其他部、委、局级科技进步奖励的项⽬,不得再申报本奖励,对重复申报的项⽬,予以撤销。
三、奖励的标准第四条本奖励要求按下列三个条件进⾏综合评定:(1)科学技术⽔平和技术难度(指先进程度、创新程度与难易程度或复杂程度);(2)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包括直接的与间接的);(3)推动中医药科技进步的作⽤(指实⽤程度或推⼴、应⽤程度及其意义)。
⼀等奖项⽬应达到同类项⽬的国内或国际的领先⽔平,技术难度⼤,推动中医药科技进步作⽤⼤,并取得重⼤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等奖项⽬应达到同类项⽬的国内先进⽔平,技术难度较⼤,推动中医药科技进步作⽤明显,并取得⽐较⼤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江苏医学科技奖实施细则
江苏医学科技奖实施细则江苏医学科技奖实施细则根据《江苏医学科技奖奖励条例》,现制定如下实施细则:一、推荐二、授奖项目设置三、评审四、授奖一、推荐1、根据《江苏医学科技将奖励条例》,各市医学会负责市卫生局所属医疗、科研、预防等机构及所在部队卫生单位的汇总推荐工作。
厅直各单位、驻宁部队卫生单位及高等医学院校直接向我会推荐。
2、推荐江苏医学科技奖的项目必须符合《江苏医学科技奖奖励条例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有关内容。
3、各推荐单位根据江苏省医学会当年的通知要求进行择优、限额、分类推荐,并按要求提供材料。
推荐项目时请注明推荐类别,其中A 类为“ 一等奖或二等奖”、B 类为“ 三等奖”、C 类为“ 医学科普奖”、D 类为“ 卫生管理奖”、E 类为“ 国际合作奖”,各种类别不得同时推荐。
4、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或江苏省医学会专科分会主任委员可2 人以上(含2 人)共同推荐一项本学科领域或所熟悉专业的项目。
推荐时,每名院士或主任委员须独立写出对所推荐项目科学技术水平的评价意见。
二、授奖项目设置(一)项目限额科技进步类:一等奖不超过5 项,二等奖不超过10 项,三等奖不超过30 项。
医学科普类、卫生管理类、国际合作类项目均不超过1 项,不分等次。
(二)授奖项目评审标准:1、一等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获一等奖(1)在学术或技术上居国际先进水平;(2)达到同类科学技术国内领先水平,有重大学术意义或应用价值;(3)综合采用国际先进技术,取得非常显著的社会或经济效益;(4)创造出的新材料、新物质、新产品、新工艺已被主管部门确认,并产生了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
2、二等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获二等奖(1)在学术或技术上达国际水平;(2)达到同类科学技术国内先进水平,有重大学术意义或应用价值;(3)属国内先进技术,应用范围广,且有明显效益;(4)技术难度大,采用的方法或材料符合国情,有推广价值或明显效益;(5)国外保密技术的替代技术,证明有显著效益;3、三等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获三等奖(1)在学术上或技术上达到国内领先水平;(2)属国内先进技术,有较大的应用范围;(3)对已有方法、制品或工艺的重大改进,效益显著;(4)有一定的技术难度,且效益显著;(5)推广应用先进科技成果,在疾病防治工作中取得明显成效。
江苏医学科技奖奖励条例
附件1江苏医学科技奖奖励条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奖励第三章推荐、评审和授奖第四章罚则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奖励在我省医学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充分调动广大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及《中华医学科技奖奖励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江苏省医学会设立江苏医学科技奖。
江苏医学科技奖是江苏医药卫生行业科学技术奖,包括科学技术进步、优秀医学科学技术普及作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等奖励内容。
第三条江苏医学科技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
第四条江苏省医学会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江苏医学科技奖评审委员会。
江苏省医学会负责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江苏医学科技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二章奖励第六条江苏医学科技奖奖励在基础医学、临床医学、预防医学与卫生学、药学等领域,完成医学科学技术创新,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要医学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为防治疾病、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和单位。
第七条江苏医学科技奖奖励对创作优秀医学科学技术普及作品作出直接创造性贡献的完成人和单位。
第八条江苏医学科技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奖励对江苏医学科学技术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第三章推荐、评审和授奖第九条江苏医学科技奖接受省内以下单位或科学家推荐:(一)高等学校;(二)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京军区联勤部卫生部、江苏省武警总队后勤部卫生部、以及各市卫生局所属医疗、科研、预防机构等;(三)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省医学会各专科分会主任委员。
第十条各市医学会负责所在市卫生局所属医疗、科研、预防机构等的汇总、初审和报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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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南京中医药大学科技突出业绩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全校师生员工积极开展科技创新,多出高水平成果,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氛围,支撑“人才强校,质量兴校”战略的实施,推动建设“国际著名、国内一流”中医药大学的进程,学校每年对在科学技术研究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团队给予奖励,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科技奖励旨在以《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科技评价改革的意见》为指导,注重科技创新质量和实际贡献,引导我校科技创新与高水平成果产出,强化科研成果转化应用和科学普及,激励学科优秀人才成长,进一步增强我校核心竞争力。
第三条本办法中设立的奖项,适用于以我校为立项和完成单位的科技项目与成果。
第二章科研项目奖励
第四条以南京中医药大学作为项目承担单位所获得的国家、部省级科研项目及教育厅重大重点项目,根据项目类别进行奖励。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担任或首席科学家(领域专家)或相当级别项目的负责人(或资助经费在万元以上的其他国家级项目),奖励万元项。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重大国际合作项目,或课题,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或资助经费在万元以上的其他国家级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奖励万元项。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科学基金、国际合作项目,江苏省杰出青年基金,奖励万元项。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软科学重大项目,或资助经费在万元以上的其他国家级项目,奖励万元项。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青年项目,国家软科学面上项目,奖励万元项。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主任基金等一年期小额资助项目;教育部科技研究重点项目、博士点基金、霍英东基金、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人文社科项目;资助经费不低于万元的国家其他各部委项目;江苏省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青年项目、科技支撑计划、产学研联合创新资金项目;省社科基金、省软科学项目;江苏省教育厅下达的各类重点重大项目,奖励万项。
. 参与计划、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国家级项目且实际到账经费不低于万元的,奖励万元项;参与国家社科基金,国家软科学项目且实际到账金额大于万元的,奖励万元项。
第五条科研项目的认定
国家级项目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下达的各类科研项目,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下达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各类项目。
省部级项目包括教育部、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及其他国家相关部委、江苏省科技厅、江苏省发改
委、江苏省经信委、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下达的各类科研项目。
“参与”科研项目是指项目申请书及与主管部门签署项目合同中注明我校为合作单位且项目核定经费到达我校财务的项目,未列出的项目类型可参照相应项目的级别及资助金额确定奖励数额。
第六条以南京中医药大学作为项目承担单位的横向科技项目,提取到帐经费的作为项目奖励,其中作为立项奖励,作为项目结题奖励。
第三章优秀科技团队项目立项奖励
第七条学校鼓励各学院、各学科与相关科技团队组织申报各级各类优秀科技团队,并对获批项目给予奖励。
. 国家自然科学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科技部创新团队,奖励万元项。
. 教育部“创新团队发展计划”,江苏省科技厅科技创新团队,奖励万元项。
. 江苏省教育厅“江苏高校优秀科技创新团队”、“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创新团队”,奖励万元项。
第四章科技平台建设与绩效考核奖励
第八条学校鼓励各学院、各学科组织申报各级各类科技平台建设项目,并对立项建设者、以及如期验收通过和绩效评估等级为优秀、良好的分别给予奖励。
.国家实验室奖励万元项;国家重点实验室(科技部)奖励万元项;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部)奖励万元项。
. 部省级重点实验室(含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培育建设点)奖励万元项;部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发改委、教育部;江苏省发改委、科技厅)、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研究室等项目,奖励万元项;江苏省高校重点实验室、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奖励万元项。
. 国家级“20XX”协同创新中心,奖励万元项;江苏省“20XX”协同创新中心,奖励万元项。
. 对以上科技平台建设期满绩效评估等级为优秀的按项目奖励
金额的、良好的按项目奖励金额的再行奖励,绩效评估等级以政府发文为准。
“20XX”协同创新中心获得继续立项投资的,按项目奖励金额的再行奖励。
第九条学校科研服务专业性机构,通过国际权威专业资质认证,奖励万元;通过国家专业资质认证(或甲级认证),奖励万元;通过省部级专业资质认证(或乙级认证)奖励万元。
第十条科技项目奖励资格认定
各类科技项目奖励及计算比例以项目主管机构下达我校的立项通知书为依据,且经费拨款已到达我校账户;扣除外拨经费后实际留存项目账户金额作为奖励计算基数。
第五章学术论文、著作奖励
第十一条以南京中医药大学作为第一作者单位,我校职工(含博士后)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全文发表的学术研究论文,按照期刊的学术影响力和影响因子给予不同额度的奖励。
第十二条论文奖励对象为第一通讯作者,第一通讯作者须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