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及进项税额
财税[2012]38号(
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税款所属时间: 年 月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公章)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序号
产品
名称
投入产出法
成本法
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
购进农产品不构成货物实体
当期准予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元)
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吨)
农产品名称及核定的单耗数量(吨)
平均购买单价(元/吨)
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元)
农产品耗用率(%)
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吨)
农产品损耗率(%)
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元)
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吨)
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元)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合 计
说明:1、本表“产品名称”栏分别填写不同扣除标准的产品名称。
2、本表“当期准予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栏11=1×2×3;11=4×5;11=6×7×8;11=9×10。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纳税筹划》网络课多选题答案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纳税筹划》网络课多选题答案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纳税筹划》网络课多选题答案多选题题目1递延纳税筹划法是()选择一项或多项:A.企业没有减少税款的缴纳B.获取了货币时间价值的相对收益C.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D.企业减少了税款的缴纳题目2税收管辖权筹划法是()选择一项或多项:A.避免自己的所得成为行使地域管辖权国家的征税对象B.减轻或消除有关国家的纳税义务C.避免成为行使居民管辖权国家的公民D.避免成为行使居民管辖权国家的居民题目3由于税收待遇的差别,以下()承担全面纳税义务。
选择一项或多项:A.分公司B.母公司C.子公司D.总公司题目4企业利用纳税人身份进行税收筹划,可以达到节省税金支出的目的。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选择一项或多项:A.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通常履行与该国其他居民企业一样的全面纳税义务B.应当尽可能避免作为非居民纳税人,而选择作为居民纳税人C.应当尽可能避免作为居民纳税人,而选择作为非居民纳税人D.分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通常履行与该国其他居民企业一样的全面纳税义务题目5依据财产组织形式和法律责任权限,国际上通常把企业组织形式分为()三类。
选择一项或多项:A.公司制企业B.合伙企业C.合资企业D.个人独资企业题目6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定,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当期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选择一项或多项:A.职工薪酬B.营业收入C.经营利润D.资产总额题目7利用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判别法,进行增值税两类纳税人身份选择时,下面的选项正确的是()。
选择一项或多项:A.增值率=(销售额-购进额)/购进额B.增值率=(销售额-购进额)/销售额C.作为一般纳税人,销项与进项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可以不一致D.作为一般纳税人,销项与进项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一致题目8全面实行营改增之后,下列各项可抵扣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包括()选择一项或多项:A.增值税专用发票B.农产品收购和销售发票C.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D.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题目9下列关于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说法正确的有()。
浅谈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优劣
现代经济信息246浅谈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优劣梁雄清 中国中药控股有限公司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农产品行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飞跃发展,国家颁布的《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中明确规定需要采取核定方式对购进农产品增值税对可抵扣税额进行确定,这一规定很大程度上有效解决了以往纳税人“高征低扣”以及“增值税倒挂”等税制的缺陷与弊端,但是该税额核定扣除方法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
关键词:进项税;增值税;税额核定扣除;农产品;优势与缺陷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9)009-0246-01为了对三农发展给予支持,我国一直对自产农产品的销售采取免税政策,农业生产者不需要开收发票,在这种政策背景下会造成一般纳税人的收购企业在农产品收购之后没有凭证抵扣进项,从而造成增值税抵扣链的断裂,所以我国允许其自行进行收购凭证的开具,按照13%扣除率与买价抵扣进项税。
但是这种抵扣政策在对农产品生产流动起到有利促进作用的同时,也逐渐展现出其弊端与不利的一面[1]。
首先,“前免后抵、自开自抵”的凭票定率扣除方式与增值税扣税与征税一致的原则产生了违背,造成增值税扣税与征税链条的整个衔接机制出现缺陷与漏洞,在税制设计层面上为收购企业收购发票虚开骗税的情况提供了可能,加上税务机关对收购行为真实性无法进行检查,造成农产品收购发票虚开事件数量显著增多。
在此背景下,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从而颁布并实施。
一、现阶段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法的基本内容当前我国主要有成本法及投入产出法等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法。
成本法主要是指对上年生产消耗与生产成本之比进行分析与利用,将其作为农产品耗用率,由于其稳定性较差,会导致价格出现大幅波动,这种方法很大程度上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工作不相适应[2]。
投入产出法是通过对期末一次加权平均法的利用进行确定,该方法主要是按照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而核定并扣除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在受自然气候影响较大及保质期较短的农产品中不太适用,可以采取先进先出法核定并扣除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的通知文号:川国税函〔2009〕185号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为了进一步加强农产品增值税的管理,切实有效堵塞税收征管漏洞,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配售管理(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首次领用农产品收购发票,主管国税机关应实地核查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规模等,根据纳税人的农产品收购业务量,核定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版位、数量。
同时严格将发票的用量控制在一个月内。
(二)纳税人购买千元版以上大额版发票,纳税人应当场在发票联加盖本单位或个人的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三)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在告知纳税人后降低发票版位和数量:1.千元版以上(含千元版)发票未顶格填开的发票份数占当期已开具发票份数1 0%以上(含10%):2。
千元版以上(含千元版)发票未顶格填开的比例虽不达10%,但经告知后仍不改正的;3.主管国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中投入产出及纳税情况,需合理降低版位和数量的。
(四)坚持验旧购新制度。
纳税人已使用和未使用发票的验旧期限不超过3个月。
超过规定期限未提交验旧或缴销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对其发票进行检查。
二、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管理(一)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购买自产农产品应当开具其向税务机关依法领取的农产品收购发票,以此作为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合法凭证,纳税人开具的收购清单、码单等其它收购凭证,均不能作为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合法凭证。
(二)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购买农产品,应当向对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农产品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的适用
农产品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的适用作者:王越来源:《财会信报》2016年第05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规定,企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应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相关政策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即农产品收购发票可以抵扣进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以下简称《75号文》)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产品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
同时,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根据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农产品,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销售发票。
但一般纳税人开具的销售发票显然不符合《75号文》的有关规定,无法抵扣。
而农产品收购者只能开具收购发票,不能开具销售发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1.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如果政策规定收购者只能开具收购发票,那农民专业合作社如何领购普通发票?而一个连普通发票都不能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不能规范运营的。
另外,收购发票也有使用地域限制。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那么,在销售补票不算数、收购发票不能用的情况下,各省为了抵扣,出台了哪些变通办法呢?《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4号)规定,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自产农产品,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用农产品收购发票,主管国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经营项目和经营规模,对其领取发票的种类、数量、版面金额以及领取方式按规定予以确认。
安徽省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及进项税额抵扣管理办法
安徽省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及进项税额抵扣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对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及进项税额抵扣的管理,堵塞税收漏洞,减少税款流失,省局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了《安徽省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及进项税额抵扣管理办法》。
下文是安徽省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及进项税额抵扣管理办法全文,欢迎阅读!20xx年安徽省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及进项税额抵扣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加强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及进项税额抵扣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以下简称收购发票)是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法定凭证。
第三条一般纳税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具有领购、使用收购发票的资格:(一)营业执照载明有从事农产品收购业务的;(二)收购的农产品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范围,且为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的;(三)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农产品验收、过磅、开票、付款、入库、领料等环节有专人负责,帐、款、物的管理人员相互分离,交接手续清楚,相关凭证齐全;(四)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按会计制度规定建立基本核算会计科目,其中“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库存商品”(或“原材料”)等科目能按农产品品种、规格设置明细帐,“现金”、“银行存款”设置日记帐;(五)能按要求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其购销业务、资金运动(现金流量)等相关资料。
第四条一般纳税人需领购(包括申请印制带有本单位名称或自行设计发票式样)收购发票的,应填写《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使用资格申请认定表》(一式三份),经主管国税机关实地核查后,上报市、县国家税务局审批。
审批同意的,由主管国税机关在其发票领购簿上加盖“农产品收购发票”戳记,并录入计算机管理;审批不同意的,应及时告之纳税人,并说明原因。
收购发票使用资格应作为一般纳税人年审内容,由市、县国家税务局每年重新审核认定1次。
公司向农业生产者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收购农产品
公司向农业生产者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收购农产品,因不能开具收购发票,如何才能申请抵扣该部分农副产品的进项税额?根据武国税函〔2004〕172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向已经过收购环节的经营者购买的免税农产品和收购农业生产单位(农场)销售的免税农产品不得开具“收购发票”。
根据财税〔2002〕105号文件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的规定依13%的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纳税人向已经过收购环节的经营者购买免税农产品的,若销售方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应向其索取普通发票作为抵扣凭证;若销售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向其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抵扣凭证。
向农业生产单位(农场)收购免税农产品的,应向销售方索取普通发票作为抵扣凭证。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业产品收购发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05-11-8 13:28 来源:法律教育网【大中小】【我要纠错】发文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文号:冀国税发[2005]187号发布日期:2005-11-8 13:28:30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办法(试行)》下发后,一些地区反映在执行中有关问题难以掌握,经研究,现明确如下:一、关于收购发票开具问题从事农业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收购鲜活、易腐败变质的农业产品或在收购旺季且收购量较大的收购业务,可以汇总开具收购发票,但必须附《农业产品收购明细清单》,内容包括:销货人名称、身份证号码、地址、数量、金额等(式样附后)。
《农业产品收购明细清单》一式两份,分别附在记帐联和抵扣联的后面。
二、关于在异地收购农业产品使用收购发票问题(一)从事农业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在本省以内跨市(设区市,下同)收购农业产品时,应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按规定到当地税务机关领购收购发票。
收购地税务机关在办理相关手续后,按规定发售收购发票。
12个案例详解农产品进项抵扣及涉税风险(精校版)
12个案例详解农产品进项抵扣及涉税风险(精校版)严颖海湘税语 2019-06-22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抵扣时,可能存在三种抵扣方式,认证抵扣、计算抵扣和核定扣除,符合条件的,还可以同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本文结合案例对于不同情形下进项税额如何抵扣以及存在的涉税风险进行详解。
第一部分进项如何抵扣农产品进项扣除率政策沿革,1994年1月1日—2017年6月30日为13%;2017年7月1日—2018年4月30日为11%(加计扣除2%);2018年5月1日—2019年3月31日为10%(加计扣除2%);2019年4月1日以后为9%(加计扣除1%)。
一、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例1.某企业2019年5月向一般纳税人收购牛尾用于生产牛毛(9%税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1000,税率9%,增值税额90,价税合计1090元,则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90元。
当月全部领用。
采购时:借:原材料—牛尾 1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90贷:应付帐款 1090领用时:借:生产成本 1000贷:原材料—牛尾 1000(二)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例2.某企业向一般纳税人收购牛尾用于生产洗净毛(13%税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1000,税率9%,税额90元,价税合计1090元,则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00元。
当月领用一半原材料。
采购时:借:原材料—牛尾 1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90贷:应付帐款 1090领用时: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90 ×1/2÷9%×1%=5元借:生产成本 495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贷:原材料500(三)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发票类题目
2011岗位练兵发票类题目1.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何时开始施行?(B)A、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B、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C、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D、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2.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要求发票加盖什么章?( B )A、财务专用章B、发票专用章C、公章D、法人章3.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D)。
A、收款凭证B、付款凭证C、电子凭证D、收付款凭证4.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 D )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A 、 1B 、 2C 、 3D 、 55.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 C ),并限期缴销发票。
A、保证人和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 B、保证人和不超过3万元的保证金C、保证人或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D、保证人或不超3万元的保证金6、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 C )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A、按季度B、按年度C、定期D、不定期7、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 ABCD )检查。
A、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发票的情况B、调出发票查验和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C、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D、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8、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 C )变更、缴销手续。
A、发票B、发票领购簿C、发票和发票领购簿D、发票或发票领购簿9、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
应当保存( C )年,保存期满。
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A、 1B、 3C、 5D、 1010、根据新《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对发票专用章式样进行了统一,自( C )起启用,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至( C )。
农产品收购发票有关问题汇总
农产品收购发票有关问题汇总问:什么叫农产品收购发票?答:农产品收购发票是指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包括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自产免税农业产品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发票。
问:农业产品具体指哪些?答: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具体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农业产品征税范围解释》等有关规定执行。
问:纳税人申请领购农产品收购发票时,应同时具备哪些条件?答: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可:1、有固定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或设备;并具备收购业务所必需的人员和资金;2、拟收购的农产品属于《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列举的农产品;3、收购单位对外销售的产品耗用的原材料属于《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列举的农产品;4、从事农产品收购加工业务的单位,必须有加工生产车间及与其加工农产品相匹配的机器设备。
5、收购后委托其它生产单位加工的业务,应与受托加工单位签订合法的书面委托加工协议,并报税源管理部门备案;受托加工单位的生产能力必须与加工协议条款相匹配,协议应明确加工费通过银行存款支付,对加工后的下脚料要注明用途;受托加工单位原则上应是本县范围内的生产单位,若确需外县单位加工,应在委托加工协议后附受托单位税务登记复印件。
6、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并能通过网络准确开具收购发票且及时上传开票信息。
问:纳税人如何申领农产品收购发票?答:纳税人应向税源管理部门办理申请领购农业产品收购发票认定,同时填写《申请领购农产品收购发票认定表》;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纳税人,税源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领购认定表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工作,并严格按照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规模和纳税情况发售不同数量的收购发票,并对用票情况实行过程控制,对因扩大生产规模,提出增加用票数量的,由税收管理员实地调查重新认定后确定。
问:纳税人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时应注意哪些事项?答:应注意如下事项:1、农产品收购发票仅限于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列举的免税农产品时使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国税函〔2005〕230号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一是规范发票开具。
农产品收购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同)应按规定要求逐栏逐项如实填开《山东省XX市农业产品收购统一发票》等农产品收购发票。
对未按规定开具的,一律不得凭其进行税款抵扣。
二是严格发票发售管理,对收购发票应一律采用验旧购新的办法。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农产品收购企业的经营规模,合理确定收购发票的发售量,但每次发售最多不得超过一个月用量。
根据实际需要,我省只保留千元版农产品收购发票。
各市原自行监制的万元版收购发票,准予限额使用至8月31日,逾期一律作废。
三是严格使用范围。
农产品收购企业向农民个人收购免税农产品的,可自行开具收购发票,向其他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收购的,必须按规定向售货方索取发票。
四是各类农产品收购发票,只限在本县(市、区)范围内开具;设区的市是否可在市区跨区开具使用发票,由所在市国税局确定。
五是加大检查力度。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农产品收购企业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对发票使用量、开具额度均大的,应定期抽取一定比例进行核查。
二、加强农产品收购企业会计核算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农产品收购企业会计核算情况的日常管理和检查工作。
农产品收购企业购进的农产品必须按品种进行单独核算,应使用数量、金额式账簿,对购进的农产品的数量和金额同时进行核算。
在记账凭证上,应附过磅单、入库单、运费凭证和付款凭证。
对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全面加强税源监控,积极实施纳税评估一是认真落实分类管理。
采购农产品销售的税务处理问题
采购农产品销售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税法规定,农产品收购企业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的农产品可以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凭证,以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13%计算扣税。
农产品收购凭证是由农产品收购企业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免税农产品时使用的。
这里的农产品收购企业,应是经工商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农产品收购或以农产品为主要生产原料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且在申请领购收购凭证前,须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使用收购凭证的资格认定登记;这里的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包括从事农产品生产或收购的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应自行开具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中对于计算外购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问题进一步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购进免税农业产品的买价,仅限于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
各地反映,一些农业生产单位销售自产农产品,可以开具普通发票,为了简化手续,对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可以按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计算进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05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可比照财税[2002]12号文的规定依13%的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普通发票可以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依据上述规定,如果您公司超市是独立核算的,那么建议将超市向工商部门批准变更为农产品收购企业,这样,可以向税务机关领购农产品专用收购凭证,在向零散的农户收购农产品时可以自行开据农产品专用收购凭证以计算扣税。
关于印发《安徽省一般纳税人农产品收购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一般纳税人农产品收购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堵塞税收管理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范围按照《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05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范围内从事农产品收购业务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收购企业),包括农产品购销企业和利用农产品为原料的生产、加工企业。
第二章发票管理第四条收购企业第一次发生农产品收购业务需要领购使用安徽省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以下简称收购发票)的,应先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登记,填写《农产品收购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见附表1)。
本办法下发前已领购、使用过收购发票的收购企业,应自接到本办法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登记。
已领购、使用过收购发票的收购企业若生产经营方式发生重大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对未按上述规定办理登记的企业,主管国税机关不得向其发售收购发票。
第五条对已办理登记的收购企业,主管国税机关应派员到企业进行实地核查,调查核实以下情况:(一)企业的类型(属于购销企业还是生产企业);(二)经营的主要产品(或商品);(三)有无仓储场地或设施;(四)月均收购的农产品数量和金额;(五)主要购销渠道;(六)生产型企业的年设计生产能力;(七)生产型企业的产品产量;(八)单位产成品农产品耗用率和投入产出比;(九)主管国税机关认为需要实施核查的其他情况。
经核查发现企业实际情况与登记情况不一致或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主管国税机关不得向其发售收购发票。
第六条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收购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收购业务的时间特点,合理核定企业收购发票的版面和月供量。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开票软件操作手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开票软件V1.0操作手册安徽丰易通电子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一年一月目录1 系统介绍 (3)2 系统安装 (3)3 登录系统 (12)4 纳税人登录 (12)4.1 录入纳税人及结存信息 (13)5 发票管理 (15)5.1 发票开具 (15)5.1.1 通用机打发票开具 (15)5.1.2 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 (16)5.1.3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 (17)5.1.4 出口商品发票开具 (18)5.1.5 开具红字发票 (19)5.2 发票作废 (20)5.2.1 通用机打发票 (20)5.2.2 农产品发票作废 (20)5.2.3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21)5.2.4 出口商品发票作废 (21)5.3 发票导出 (22)5.3.1 通用机打发票 (22)5.3.2 农产品数据导出 (22)5.3.3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23)6 发票查询 (23)6.1 通用机打发票查询 (23)6.2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查询 (24)6.3 记账清单 (24)7 信息维护 (25)7.1 发票本信息维护 (25)7.2 客户维护 (26)7.3 商品维护 (26)7.4 纳税人维护 (27)7.5 二手车数据维护 (27)8 系统管理 (29)8.1 用户管理 (29)8.2 系统备份 (30)8.3 系统还原 (30)8.4 帮助手册 (31)8.5 旧票导入 (31)9 系统卸载 (31)10附件说明 (32)1系统介绍本普通发票管理系统为供纳税人使用的单机版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可在普通电脑安装后提供普通发票数据录入、导出、备份数据、普通发票打印以及发票数据查询统计等功能。
1、系统必备:a)Framework 2.0.exeb)ReportViewer2008.exec)ReportViewer2008-CHN.exe(可选)2、下载安装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开票软件v1.0.exe3、系统环境:要求在windows 2000及以上的操作系统下安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安徽省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及进项税额抵扣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安徽省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及进项税额抵扣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标 签】农产品发票【颁布单位】安徽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皖国税函﹝2002﹞540号【发文日期】2002-12-06【实施时间】2002-12-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的管理,今年年初,省局制定下发了《安徽省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及进项税额抵扣管理办法》(皖国税发〔2002〕5号)。
该办法执行以来,对堵塞税收漏洞,减少税款流失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也有一些地方反映,该办法在某些方面难以满足农产品流通的需要,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业经济的发展。
为此,经调查研究,现就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及进项税额抵扣管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除现有的“千元版”和“百元版”外,增加“万元版”。
二、收购单位需要万元版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可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报市、县国家税务局审批。
主管国税机关应分户登录万元版农产品收购发票的领购、使用、结存份数。
收购单位使用万元版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应按规定如实、准确地填写发票内容,并分别投售人设立收购、往来明细帐。
三、主管国税机关每年应对使用万元版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的收购单位,按其实际开具发票份数的1%—;5%进行随机抽样,实地核查。
对收购单位填写的投售人、收购金额、收购项目与实际不符的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不得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已经抵扣的,在核查的当月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核查记录,作为征管资料档案保存。
四、本通知自2002年12月1日起执行,《安徽省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及进项税额抵扣管理办法》第十条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规定及要求
关于印发农产品收购企业增值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国税发〔2005〕46号时间:2008/11/08 一、由收购方代扣13%的税,然后收购方可以抵扣;二、由农户申请代开,企业代办。
不用缴税。
收购方也可以抵扣。
关于印发农产品收购企业增值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现将《农产品收购企业增值税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农产品收购企业增值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农产品收购企业的增值税管理,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有农产品收购业务的企业,包括有收购业务的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
农产品收购业务是指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属于《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所列农业产品的业务(以下简称收购业务)。
第三条有收购业务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针对其收购业务开具《辽宁省大连市农业产品收购发票》(以下简称《收购发票》)。
第四条申请领购《收购发票》的纳税人应按照税务行政许可中“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务行政许可中“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的规定时限和要求进行实地审核,经审核确认纳税人收购业务属实的可以供给《收购发票》。
第五条《收购发票》实行限量供应,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纳税人收购业务量核定其月《收购发票》供应量;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发生变化,需要调整月《收购发票》供应量的由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纳税人需要临时超限量领购《收购发票》的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经分管票证业务的主管局长批准。
第六条纳税人发生收购业务时,应按收购对象逐户如实填写《收购发票》;委托代理人代为集中收购农产品的,可以按代理人汇总开具《收购发票》,但应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代理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情况。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现将《湖南省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
加强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是当务之急的一项税收管理工作,各地要迅速将《办法》传达到各基层国税部门。
要组织税务人员、特别是从事税收管理工作的人员集中培训学习;要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加大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征管力度,确保《办法》顺利实施。
二、完善登记制度。
从事农业产品收购业务的增值税纳税人,应于《办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管国税机关补办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基本情况登记。
逾期未办理的,一律不得申报抵扣农业产品收购环节增值税。
三、清理规范收购发票。
市、州国家税务局应严格按照省局制定的《湖南省XX市、州农业产品收购发票》(以下简称收购发票)式样审批印制收购发票。
经国税机关批准印制的衔头收购发票一律由主管国税机关进行保管,并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发票发放。
不得擅自将印制的衔头收购发票放在企业自行保管。
对过去已经由企业自行保管的衔头收购发票要一律收回交主管国税机关进行保管。
凡企业使用自行保管的发票一律不得抵扣进项增值税额。
四、加强监督检查。
省局在适当时候将组织力量对《办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对贯彻不力、执行不严、管理偏松的,省局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五、及时反馈信息。
各地在《办法》贯彻执行中对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请及时反馈省局(流转税管理处)。
二ΟΟ四年八月十一日湖南省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适时监控税源,堵塞税收漏洞,防止税收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安徽省国税系统新版普通发票目录
205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无金额限制
241*177.8
三
份
1
压感纸
适用于销售货物、受托加工、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废旧物资收购业务使用
机打式
206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无金额限制
210*297
三
份
1
压感纸
适用于出口商品业务使用
机打式
207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无金额限制
241*178
五
千元版
215*101.6
三
本
25
压感纸
适用于不具备使用计算机条件的个体工商户销售货物使用
有奖式
201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无金额限制
190*101.6
三
份
1
压感纸
适用于销售货物、受托加工、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废旧物资收购业务使用
机打式
202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无金额限制
190*101.6
卷式
303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无金额限制
57*127
一
卷
200
双胶纸
适用于商品销售业务使用
卷式
304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无金额限制
76*177
一
卷
200
双胶纸
适用于银行代收费业务使用
卷式
千元版
190*105
三
本
25
压感纸
适用于不具备使用计算机条件的个体工商户销售货物、受托加工、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废旧物资收购业务使用
手填式
103
安徽省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及进项税额抵扣管理办法
安徽省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及进项税额抵扣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对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及进项税额抵扣的管理,堵塞税收漏洞,减少税款流失,省局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了《》。
下文是全文,欢迎阅读!第一条为加强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及进项税额抵扣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以下简称收购发票是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法定凭证。
第三条一般纳税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具有领购、使用收购发票的资格:一营业执照载明有从事农产品收购业务的;二收购的农产品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范围,且为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的;三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农产品验收、过磅、开票、付款、入库、领料等环节有专人负责,帐、款、物的管理人员相互分离,交接手续清楚,相关凭证齐全;四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按会计制度规定建立基本核算会计科目,其中“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库存商品”或“原材料”等科目能按农产品品种、规格设置明细帐,“现金”、“银行存款”设置日记帐;五能按要求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其购销业务、资金运动现金流量等相关资料。
第四条一般纳税人需领购包括申请印制带有本单位名称或自行设计发票式样收购发票的,应填写《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使用资格申请认定表》一式三份,经主管国税机关实地核查后,上报市、县国家税务局审批。
审批同意的,由主管国税机关在其发票领购簿上加盖“农产品收购发票”戳记,并录入计算机管理;审批不同意的,应及时告之纳税人,并说明原因。
收购发票使用资格应作为一般纳税人年审内容,由市、县国家税务局每年重新审核认定1次。
第五条一般纳税人须持加盖“农产品收购发票”戳记的发票领购簿向主管国税机关领购收购发票;经批准印制带本单位名称或自行设计发票式样的收购发票应交主管国税机关管理,按规定领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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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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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及进项
税额抵扣管理办法》的通知
【标 签】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
【颁布单位】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皖国税发﹝2002﹞5号
【发文日期】2002-01-15
【实施时间】2002-01-01
【 有效性 】条款失效
【税 种】增值税
注释:条款失效,第十条因废止,参见《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安徽省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及进项税额抵扣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皖国税函﹝2002﹞540号
为进一步加强对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及进项税额抵扣的管理,堵塞税收漏洞,减少税款流失,省局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了《安徽省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及进项税额抵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局。
附件一: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使用资格申请认定表(略)
附件二:安徽省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及进项税额抵扣管理办法
安徽省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及进项税额抵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及进项税额抵扣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以下简称收购发票)是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法定凭证。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具有领购、使用收购发票的资格:
(一)营业执照载明有从事农产品收购业务的;
(二)收购的农产品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范围,且为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的;
(三)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农产品验收、过磅、开票、付款、入库、领料等环节有专人负责,帐、款、物的管理人员相互分离,交接手续清楚,相关凭证齐全;
(四)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按会计制度规定建立基本核算会计科目,其中“商品(产品)销
售收入”、“库存商品”(或“原材料”)等科目能按农产品品种、规格设置明细帐,“现金”、“银行存款”设置日记帐;
(五)能按要求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其购销业务、资金运动(现金流量)等相关资料。
第四条 一般纳税人需领购(包括申请印制带有本单位名称或自行设计发票式样)
收购发票的,应填写《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使用资格申请认定表》(一式三份),经主管国税机关实地核查后,上报市、县国家税务局审批。
审批同意的,由主管国税机关在其发票领购簿上加盖“农产品收购发票”戳记,并录入计算机管理;审批不同意的,应及时告之纳税人,并说明原因。
收购发票使用资格应作为一般纳税人年审内容,由市、县国家税务局每年重新审核认定1次。
第五条 一般纳税人须持加盖“农产品收购发票”戳记的发票领购簿向主管国税机关领购收购发票;经批准印制带本单位名称(或自行设计发票式样)的收购发票应交主管国税机关管理,按规定领购、使用。
第六条 收购发票的版面分千元版和百元版两种。
一般纳税人使用的具体发票版面,由市、县国家税务局审批。
第七条 一般纳税人开具收购发票时,应严格按照发票填开的有关规定执行,必须内容真实、项目齐全、地址详细、字迹清楚。
超面额开具的收购发票,视为废票。
第八条 投售人一次出售农产品品种、规格较多的,一般纳税人可以汇总填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发票的品名及规格、计量单位、数量和单价可不填写,但在收购发票后应附农产品收购清单,分别详细载明农产品的品名及规格、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和金额等。
第九条 投售人是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或农业生产单位的,一般纳税人应向投售人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不得向其开具收购发票。
第十条 对投售人一次出售农产品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一般纳税人不得开具收购发票,必须向其索取销售发票。
但投售人确系自产自销的农业生产者个人,并能提供有效证明(由市、县国税局统一确定)的,可以开具收购发票。
第十一条 一般纳税人应将收购发票抵扣联连同收购码单、付款凭证和入库凭证,按月装订成册,作为其抵扣进项税额的备查资料。
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收购农产品按规定开具的收购发票或取得的销售发票,符合抵扣条件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
但对使用自制收购凭证,以及未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本办法规定开具、保管收购发票的,其收购的农产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应定期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农产品收购的有关经济技术指标,如过磅记录、验收等级标准、水分、灰分含量、产出比率、损耗比率、定价依据等。
主管国税机关应核实后将其纳入征管资料档案,在日常稽核中加以运用。
第十四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对一般纳税人的日常管理,定期核查其农产品抵扣凭证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每年每户核查量不少于1个月的平均用量。
在收购期间,主管国税机关应派人深入现场察看,了解企业收购情况;对税负异常的纳税人,应及时进行纳税评估。
第十五条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国税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逾期仍未改正的,报经市、县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可取消其收购发票使用资格:
(一)内部控制制度不严,职责不清,手续不明,帐、物、款不符的;
(二)未按规定设置帐簿,或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三)有非法买卖、向他人提供收购发票等违反发票管理行为的;
(四)有虚开、涂改、票物不符等未按规定开具收购发票行为的;
(五)有损毁、丢失等未按规定保管收购发票行为的;
(六)未按主管国税机关要求保存、提供有关纳税资料的。
第十六条 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