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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按标施保工作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制度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
【发文字号】巴政办发[2011]30号
【发布部门】巴彦淖尔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4.22
【实施日期】2011.04.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按标施保工作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巴政办发〔2011〕30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按标施保工作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按标施保工作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制度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
2010 年12 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按标施保工作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内政发〔2010〕127 号),对推进按标施保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城乡低保保障标准的确定、低保对象的认定、按标施保办法、推进规范化管理和加强组织领导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为贯彻落实好自治区《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保障标准的确定
各旗县区在确定保障标准时,既要遵循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同步增长的原则,又要科学合理,实事求是。

市人民政府向各旗县区只下达最低指导性保障标准,低保补助资金只按全市指导性保障标准拨付。

旗县区的保障标准不得低于全市的指导性保障标准,高于全市指导性保障标准部分所需资金,由旗县区自行承担,足额列入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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