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非法学)考研-攻克法制史名词(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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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名词解释(整理)

法制史名词解释(整理)

名词解释.西周1.周公制礼:周初,在周公主持下,将以往的传统习惯进行整理,厘定成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和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

(礼: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

n礼的内容:涉及政治、经济、军事、司法、宗教、思想、文化、教育、婚姻、家庭、伦理道德、风俗习惯等。

)2.吕侯制刑:●西周中期,穆王为弥补财政开支,命司寇吕侯“训夏赎刑”,制定《吕刑》。

它规定了赎刑原则以及其他的刑事政策。

●《尚书·吕刑》是对西周中期的刑法改革的记录,分三章:1、叙述制定《吕刑》的起因及经过追述刑罚制度的形成历史。

2、规定以五刑与赎刑制度为基础的刑罚体系及刑罚适用原则,提出司法诉讼程序及审判原则。

3、强调德刑关系及对司法官员的办案要求.《吕刑》是一部刑法与刑事诉讼法性质的法律文献,反映了当时的立法、司法思想、法学理论方面的较高成就。

3.圜土之制:用于关押未决犯和执行徒刑的监狱,西周时一般继续称为“圜土”。

“以圜土聚教罢民。

凡万民之有罪过而未丽于法者,寘之圜土,而施职事焉。

任之以事而收教之。

弗使冠饰,以明刑耻之”。

适用对象:违反法律或有罪过、尚不致适用五刑的轻微犯罪。

其类似徒刑,是有期徒刑的开端.4.嘉石之制: 西周时期把有过错但情节轻微(轻于圜土)的人犯束缚其手足,坐于朝门左之嘉石,令其思过、悔改,然后送到司空那里作一段时期的劳役,期满后释放。

它类似后世之拘役,称为“嘉石之制”。

(处罚办法:《周礼·秋官》记载:“桎梏而坐诸嘉石,役诸司空”。

其时间,依情节轻重而不同,分13、9、7、5、3日五等。

)5.质剂:是专门用于买卖关系的契约文书形式,生产资料买卖用长券,叫做“质”;其他财物买卖用短券,叫做“剂”。

周有“大市以质,小市以剂”之记载,“质”适用于牛马、奴隶等大型交易;“剂”适用于珍珠等小型交易。

6.傅别:是一种专门用于借贷关系的契约文书形式,借贷关系形成后,将竹制的契券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以为诉讼凭证。

非法学法律硕士法制史背诵

非法学法律硕士法制史背诵

民法学导论: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仅指民法典,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指民法典和其他一切民事法律。

民事法律关系:1.按照民法调整对象的不同,民事法律关系分为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按照民事法律关系义务主体范围不同,民事法律关系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按照权利人行使权利的实现方式,民事法律关系分为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2.要素:分为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

3民事法律事实: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分为事件和行为两类;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不一定具有产生、变更、消灭正常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但是客观上能引起这些后果的行为。

.监护:对于未成年和精神病人来说,有资格担任他们的指定监护人的都为他们的近亲属;而为他们设定法定监护人则没有这个限制。

个体工商户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户的属性是非法人组织;他们对外责任承担遵循以下原则:公民个人出资,收益归己的,对外债务应以该公民的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以公民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户,用家庭财产共同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用于家庭生活的,其债务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个体工商户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户由部分家庭成员共同出资经营和收益的,对外债务由这部分家庭成员负连带清偿责任;在夫妻关系承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的,除双方特别约定的,其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外债务由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全体家庭成员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收益的个体工商户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户,对外债务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个人合伙:1.概念:指2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劳务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行为或组织形式。

2.成立:当事人必须有合伙协议,一般是书面形式,但是当事人之间没有合伙协议,又未核准登记的,但是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2个无利害关系的证明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可以认定存在合伙关系;但是既没有合伙协议,又无2个无利害关系人证明的,则不能认定存在合伙关系;只投资,参加或不参加合作经营,收取利益而不承担风险的,不是合伙人。

法制史名词解释(推荐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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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名词解释(推荐阅读)第一篇:法制史名词解释1.五听:五听是西周时期创立的审讯方式。

就是采用察言观色的方式进行审讯,进而判断受询者的供述是否属实的一种方法:“辞听”,通过观察,发现其言辞供述的虚假或矛盾;“色听”,观察其面部表情的变化;“气听”,观测其呼吸及心跳的反常表现;“耳听”,观察其听觉的失常之处;“目听”,观察其眼神或目光的反映。

2.五刑中国古代的五刑是五种刑罚的统称,可分为奴隶制五刑和封建制五刑。

奴隶制五刑是指墨、劓(音易)、剕、宫、大辟。

封建制五刑指笞、杖、徒、流、死。

奴隶制五刑在汉文帝之前通行,文景时期改革刑制,标志着奴隶制五刑开始向封建制五刑过渡,封建制五刑在隋唐之后通行。

3.三赦三宥:三赦三宥是西周时期的刑罚适用制度。

三赦指:对年幼无知的未成年人、年迈体衰的耄耋老人和有精神障碍的痴呆者等三种人的违法犯罪,除故意杀人的重罪外,可以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三宥指:对不能正确识别犯罪客体的误伤、不能恰当预见行为后果的误犯,以及没有主观故意的过失等三种违法行为,可以给予减轻刑事责任的宽宥处理。

4.春秋决狱:又称“引经决狱”、“经义断狱”。

是西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等人提出的一种断狱方式,就是以儒家思想为断狱指导思想,要求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用儒家经典,特别是《春秋》一书的“微言大义”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犯罪的根据,并按经义的精神解释和使用法律,是封建法律儒家化的重要过渡形式。

5.秋冬行刑:中国古代将死刑的执行安排在秋冬两季进行的制度。

这一制度源于先秦,受德刑时令学说的影响,该学说为汉代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理论根据,认为人们的任何行为都要符合天意,刑杀若不在秋冬进行会触怒天神而遭惩罚。

同时,秋冬行刑制度也考虑了不误农时的因素。

6.亲亲得相首匿:创立于汉朝的刑法原则。

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或作证。

至唐代时发展为同居相隐原则,扩大了相隐的范围。

7.八议:创立于曹魏时期的《新律》。

法大法硕(非法学)考研经验——唯有努力,方能成功

法大法硕(非法学)考研经验——唯有努力,方能成功

法大法硕(非法学)考研经验——唯有努力,方能成功先说说我的基本情况吧:毕业时候在人才市场被筛选千万遍之后,方知学历这块敲门砖的重要性,于是决定考研。

考研的时候在选专业的时候徘徊许久之后,决定考一个法大的法硕。

原因是:一是深知本科四年的逃课睡觉浪费掉自己的时间,并不热爱自己的本科专业,内心一直向往法学;二是名校情结,想要去一个最好的法学院校感受一下学习氛围。

我报考的是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笔试成绩为:政治64,英语77,专业课一112,专业课二113,专业笔试成绩总分366;外语复试64,专业课笔试83,专业课面试73.6,复试成绩74.5.总成绩73.85。

写下这篇经验贴,一是为了给学弟学妹们提供一些可借鉴的经验,帮助他们实现自己的理想;二是感谢在我考研期间给予我指导帮助老师和学长学姐,希望可以把这份正能量传递下去。

一、法硕和法考能否同时准备认为绝大多数战友都不适合法硕和司考一起准备,因为知识点冲突、时间冲突。

1.知识点冲突法硕刑法的犯罪构成是四要件传统理论,而司考却是二阶层理论,一些司考老师天天抨击法硕的四要件,但是,咱们法硕就是要四要件。

司考的宪法、法理、法制史占比很少,而在法硕考试中,这三门可是专业课半壁江山。

2.时间冲突鉴于法考的改革,由一次考试改为两次考试,司考时间跨度太长,客观题时间在九月二十号左右,主观题考试结束后十月份二十号左右,如果你司考结束之后在准备考研,时间肯定来不及。

现在法硕竞争越来越激烈,如果你想考一个还不错的学校,建议你一心一意准备。

如果你想准备法考,那建议你就不要分精力到法硕上了。

哪怕你是二战或者是法本的同学,我也如此建议。

法考通过率,在法硕考生当中是非常高的,且法考客观题全国通过率50%左右,主观题通过率也在30%以上。

二、英语我的英语基础相对来说一般,所以对于我自己来说,整个备考期间,我都没有放弃对英语的复习。

我的复习规律一般是每天早晨7点左右我都会先背80个量的单词,划出其中不会的。

法制史 名词解释

法制史 名词解释

一、夏商、西周篇1夏台(又称“均台”)p252弃灰之法p273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巫风p274炮格为商末纣王所创之酷刑,即:在铜柱上涂油,下加火烧热,令罪犯在铜柱上走,坠炭中烧死。

这是一种非常残暴的刑罚。

5劓殄商代刑罚名称。

“劓殄”,即灭绝。

如有犯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之罪的,就施以劓殄之刑,就是不仅将其本人处死,而且要将其后代统统处死,即后世的族诛。

6出礼入刑(93)礼与刑是西周法的两个基本组成部分。

礼“禁于将然”,而刑则是惩治“已然”犯罪的必要手段。

二者目的是一致的,凡是礼所不容的,就是刑所禁止的;凡是合乎礼的,也必然是刑所不禁的。

二者关系就是破坏“礼”的,由“刑”来惩治。

正所谓“失礼则入刑”。

7西周“九刑”p38(02,91)墨、劓、刖、宫、大辟(奴隶制五刑),还有赎、流、鞭、扑/罚丝。

8眚(98)非眚;惟终,非终 [记住“非偶”即可]在西周时期,这是周初周公极力主张的刑法原则,即区分故意和过失,惯犯与偶犯。

眚,过失;非眚,故意。

惟终,惯犯;非终,偶犯。

有人罪过虽小,但因是故意或一贯犯罪,不可不杀;反之,有人犯了大罪,但是由于过失或偶犯,也可不杀。

西周统治者在定罪量刑时能够注意到罪犯的主观状态,故意、惯犯从重,过失、偶犯从轻。

这一原则在当时的世界刑法史上也是罕见的,在中国法律史上具有进步意义。

9 罪人不孥这是周文王针对夏商“罪人以族”的原则,提出的主张。

周公继承这一思想,反对族诛连坐,主张罪止一身。

具有进步意义。

10 罔厉杀人是西周时期的刑法原则,即不要杀无罪者,包含有不乱罚无辜、罪刑相应的意义。

11 八辟是西周宗法等级原则“刑不上大夫”的体现。

《周礼》有“以八辟丽邦法”的记载。

八辟是对亲、故、贤、能、功、贵、勤、宾这八种人犯罪减轻刑罚的法律,三国曹魏时期改为“八议”入律,并为魏晋以后的封建法典所沿用。

八辟的制度体现了贵族官僚的特权。

12 质剂西周时期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这种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份;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质”、“剂”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部分)和问答题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部分)和问答题

1、昏墨贼杀:昏是指“恶而掠美”,即自己做了坏事而窃取他人的美名。

墨是指“贪以败官”,贪得无厌,败坏官纪。

贼是指“杀人无忌”,即肆无忌惮地杀人。

犯这三种罪之一的,就要被处以死刑。

2、圜土:周代监狱名称,一种用土墙围起来的圆形建筑物,用以关押劳役刑徒的监狱。

3、亲亲尊尊:亲亲尊尊是西周立法和司法的根本原则和指导思想,其意思是要亲近应该亲近的人,尊重应该尊重的人,实际是维护等级制。

“亲亲”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互相爱护团结,“尊尊”不仅要求在家庭内部执行,贵族之间、贵族与平民之间、君臣之间都要讲尊卑关系,讲秩序和等级。

4、质剂、傅别:西周时出现的买卖契约,分为两种,长的叫质,短的叫剂;大买卖,如买卖奴隶或牛马等用长券,即用质;小买卖,如买卖兵器或食品用短券,即用剂。

傅别,西周时出现的借贷契约。

称责指借贷,傅别即契约。

傅别的形式与质剂有所不同,傅别是在一片简犊上只写一份借贷的内容、然后从中央剖开,债权人和债务人各执一半,椟上的字为半文。

5、六礼:中国古代的六道结婚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纳采指男家请媒人去女家提亲,女家答应议婚后,男家备礼前去求婚。

问名指男家请媒人问女方的名字和出生年月日。

纳吉指男家卜得吉兆之后,备礼通知女家,决定缔结婚姻。

纳征指男家向女家送聘礼,又叫纳币。

请期指男家选定婚期,备礼告诉女家,求其同意。

亲迎指新郎亲自去女家迎娶。

6、七出三不去:七出是:一是无子,二是淫,三是不顺父母,四是口多言,五是盗窃,六是妒忌,七上恶疾。

但是,无子是在妻子五十岁以后才有效,即过了生育期,而此时男方一般有妾生的子女,休妻很难出现,况且还有三不去的限制条件。

口多言指拨弄是非,离间亲属。

妒忌实际是指自己不生育又不许丈夫纳妾的那种妒忌。

恶疾是指耳聋、眼瞎、腿残疾等疾病。

三不去是对七出的限制,一是有所取无所归,二是与更三年丧,三是前贫贱后富贵。

第一是指结婚时女方父母健在,休妻时已去世,原来的大家庭已不存在,休妻等于是无家可归。

中国法制史的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的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的名词解释中国法制史作为一个广阔而复杂的领域,涉及到许多重要的名词和概念。

在本文中,我们将对一些关键的名词进行解释,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和演变。

1. 法中国法制史的核心概念之一是“法”。

在中国的传统观念中,“法”通常被解释为对人类行为的规范和约束。

它是一种被制定、宣布和执行的规则体系,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2. 律中国法制史中的另一个重要概念是“律”。

在古代中国,律通常指的是一套严格的规则和规定,其中包含了不同的罪名以及相应的刑罚。

律制作为古代中国法律体系的基础,对社会的秩序维护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3. 宪法宪法是现代法制中的核心文件,也是一项重要法律。

它规定了国家的政治体制、权力的分配和公民的权利与义务。

在中国,宪法在20世纪初开始出现,经历了多次修订和演变。

现今的中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法律。

4. 典籍中国法制史的研究离不开古代典籍的参考。

典籍是保存了中国古代法律和法规的文献资料,如《周礼》、《大宗法》和《唐律令》等。

这些典籍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古代中国的法律体系和法治精神。

5. 刑法刑法是法制史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规定了犯罪行为的定义,以及刑罚的种类和程度。

古代中国的刑法体系相对严格,采取了以律为基础的刑罚制度。

而现代中国的刑法体系则更加注重刑罚的个别化和人权保护。

6. 法治法治是中国法制史中的一个重要理念。

它强调法律的普遍适用和公正执行,以保障公民的权益和维护社会的稳定。

法治观念在中国历史上有着深远的影响,也是现代中国法制建设的重要目标之一。

7. 司法司法是中国法制史中的核心领域之一。

它指的是依法行使审判权和裁决权的机关和程序。

古代中国的司法系统相对封闭和专制,而现代中国的司法改革致力于提升司法独立性和公正性。

8. 立法立法是法制史中重要的一环。

它是通过制定法律来规范和调整社会行为的过程。

在中国,立法权通常由国家权力机关和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以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和法律体系的完善。

法硕(非法学)考研-攻克法制史名词(7)

法硕(非法学)考研-攻克法制史名词(7)

法硕(非法学)考研:攻克法制史名词(7)71、审刑院:是宋代新创的中央司法机关,又称宫中审刑院。

是宋初的审判复核机关,也有部分审判权。

其职掌原均属大理寺和刑部,是宋初皇帝加强中央集权的产物。

72、过割赋税:是宋代不动产买卖契约成立的要件之一。

即在买卖田宅的同时,必须将附着其上的赋税义务转移给新业主。

73、糊名考校法:是宋代为防止考官作弊,在科举考试中创立的一种考试方法。

即把考卷上的考生姓名、籍贯等糊封隐没,使阅卷官不知试卷作者,以防徇私。

74、誊录试卷法:是宋代在科举考试中为防止考官作弊而创立的一种考试方法。

就是将考生试卷交由专门的书手抄录成副本,再由阅卷官批阅的制度,目的是防止考官以辨认考生字迹和剥换卷首的方法作弊。

75、差遣制:宋代官制有官、职、差遣之别,史称差遣制。

官名只用来表示官位和俸禄的高低,称为官、职,官员担任的实际职务,由皇帝灵活掌握,称为差遣。

其要旨在于使官职名称与实际职务相脱离,以适应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需要。

76、谏院:宋代将唐代分属于中书、门下两省的谏官组成专门的机构,叫谏院。

谏院负责对中枢决策、行政措施、官员任免等措施提出意见。

与御史台合称台谏。

77、官般法:又称官般官卖法,是宋朝由官府直接从事食盐专卖的制度,是官卖的主要形式。

般,即搬运,指地方官政府将官制食盐和收购的民制食盐搬运到销售地发卖。

78、折中法:是宋代的一种食盐专卖办法。

由入中商人承办食盐专卖的制度,为宋初工商的主要形式。

太宗年间,由于北方边境军需匮乏,下令商人往边郡入纳粮草,称为入中。

官府按路途远近及物资性质,优价折酬发给商人特殊的有价证券交引,商人凭此到指定场所兑支现金,也可据此购买食盐,贩运赢利。

79、引交法:是宋代茶叶专卖法的一种。

即赋予购买交引的茶商以茶叶专卖商地位的制度。

茶商购买交引,取得茶叶专卖权,便可凭交引到指定地点提取茶叶进行贩卖。

交引是官府发给茶商的提货单,也是专卖许可证。

交引是一种可以转让的有价证券。

25法硕(非法学)考研专业解析

25法硕(非法学)考研专业解析

2025考研|法硕(非法学)考研专业解析:初试科目、课程内容、就业方向、考试题型、分数线、参考书1.法硕(非法学)是什么?①专业概况:法律硕士(非法学),代码035101,主要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德才兼备、高层次的复合型、应用型法治人才。

②要求本科不是法学专业同学报考,专业课全国联考,统一命题。

③法学硕士(即法硕),初试专业课是对应院校自主命题;法律硕士(即专硕),又可分为法律硕士(法学)和法律硕士(非法学),初试专业课为全国统一命题。

2.法硕(非法学)考什么?初试一共包含4门科目:分别是政治、外语、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硕联考综合。

都是全国统考,法硕(非法学)两门专业课又称为法硕联考。

复试则是由各院校自行组织分值均为150分,分别是398法硕联考专业基础和498法硕联考综合。

3.两门课程包含内容及分值:①398法硕联考(非法学):专业考核民法和刑法的知识点,民法、刑法分值各占一半,均为75分。

②498法硕联考(非法学):专业攻宪法、法理学和法制史的知识点,其中分值法理学60分左右,宪法学50分左右,法制史40分左右。

4.哪些人适合考法硕(非法学)?①跨考生(本科主修非法学生)②不想考高数,相对擅长背诵记忆③将来有考公考编想法,或想从事法律相关的职业④对法学知识有需求,希望能够在自己已有的专业的基础上融合法学专业知识提高薪资⑤不喜欢本专业,想跨考,想毕业之后薪资待遇还可以5.法硕(非法学)的就业方向有哪些?①检察官、法官、行政机关公务员;②律师;③公司法务人员;④供职于政府的法律事务部门;⑤复合型:人力资源管理、审计师、证券业人员、环境评估、司法鉴定、职业中介、房地产咨询等;6.考试题型①398专业基础课联考(非法本):满分150分考试科目:民法75分;刑法75分考试题型:单项选择题:40小题,每小题1分,共40分多项选择题: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简答题:4小题,每小题10分,共40分法条分析题: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案例分析题: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②498专业综合课联考满分:150分考试科目:法理学60分;宪法50分;法制史40分考试题型:单项选择题: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多项选择题: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分析题:3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论述题: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7.近五年国家线8.教材类《考试分析》《刑法一本通》《民法一本全》《宪法一本通》《法制史一本通》《基础配套练习》《历年真题》9.学习任务①了解考情,熟悉法律术语②全面了解考试内容,初步建立法律思维③形成学科完整知识框架形成知识导图④配合相关的课程学习,结合历年真题及课程拓展内容⑤将抽象内容具体化,把知识转化为解题能力,全真模拟,查缺补漏10.考研院校梯队院校具体复试要求可见研晟考研官网。

法硕非法法制史题型

法硕非法法制史题型

法硕非法学考研法制史的题型主要有选择题、名词解释、简答题和论述题。

选择题主要考察考生对基础知识的掌握,要求准确记忆相关知识点,并能够在实际案例中灵活运用。

名词解释题要求考生对法制史中的重要概念、制度或事件进行简要解释,需要清晰地表述相关概念的含义、背景和影响。

简答题主要考察考生对法制史中某一具体制度或事件的发展过程、特点及影响的掌握,要求考生能够准确、全面地回答问题。

论述题则要求考生对法制史中的某一制度或问题进行深入分析,考察考生对相关知识的理解和运用能力,要求思路清晰、逻辑严密、推理精确。

在备考过程中,考生应全面掌握基础知识,注重知识点之间的联系和比较,形成完整的知识体系。

同时,应关注法制史中的重点和难点,进行有针对性的复习和练习。

通过多做真题和模拟题,熟悉各种题型和考试难度,提高解题能力和应试技巧。

此外,考生还应注重培养自己的历史思维和跨学科综合能力,这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分析法制史中的问题。

同时,应关注法制史领域的最新研究成果和动态,了解学科前沿和发展趋势。

法制史名词解释

法制史名词解释

法制史名词解释名词解释亲亲:亲亲得相首匿亲属之间首谋隐匿犯罪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尊尊:三赦之法:一赦曰幼弱(7岁以下),二赦曰老耄(80、90以上),三赦曰蠢愚。

三宥之法:一宥曰过失;二宥曰弗知,三宥曰遗忘。

眚(过失)与非眚(故意)惟终(惯犯)与非终(偶犯)质剂:“大市以质,小市以剂”是专门用于买卖关系的契约文书形式,生产资料买卖用长券,叫做“质”‘其他财物买卖用短券,叫做“剂”傅别:指一种专门用于借贷关系的契约文书形式结婚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盗窃(窃盗)。

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五过(法官责任):源于西周,是中国古代司法审判制度的一种,它列举了判官的五种禁止性行为。

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

惟官:畏权势而枉法。

惟反:公报私仇。

惟内:袒护亲戚。

惟货:图财枉法。

惟来:受人请托枉法。

录囚: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囚徒的复核审录,对下级司法机关审判的案件进行监督检查,以便平反冤案、疏理滞狱的制度定期不定期对在监服刑的犯人进行重新讯问考查,以期发现冤假错案并及时纠正的制度官当:在《北魏律》和《南陈律》中首先确立的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徒刑的一种封建特权制度。

指一定范围的官员和有爵者犯罪,依法可以官或爵抵当徒刑存留养亲:亦称“留养”,即当死罪或流罪犯人的直系尊亲属因年老或疾病而致生活不能自理,而家中又别无成年男丁侍养之时,国家允许罪犯申请暂缓刑罚执行,留家赡养老人;待老人去世后再考虑原判刑罚执行的制度。

该制度是儒家宗法伦理与国家法制相结合的典型体现。

八议:源于西周“八辟”,在曹魏正式入律的,对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后实行减免处罚的法律制度。

一议亲,二议故,三议贤,四议能,五议功,六议贵,七议勤,八议宾廷尉:秦朝的中央司法机关廷尉的职责主要有二:一是审理皇帝交办的诏狱,“之廷尉者皆诏狱,廷尉乃得治之”,二是受理地方上报的疑难案件,“凡郡国献疑狱,皆处当以报”大理寺:北齐正式设置的中央审判机关,首长为大理寺卿与少卿北齐的中央法司亦称“大理”,其官署称“大理寺”,设卿、少卿、丞各一人为主官。

法硕非法考研题库

法硕非法考研题库

法硕非法考研题库法律硕士(非法学)考研题库是为那些希望在法律领域深造但本科专业非法律的学生准备的。

这些题库通常包含了一系列模拟试题、历年真题以及相关解析,旨在帮助考生熟悉考试形式和内容,提高解题技巧。

以下是一些模拟题及其解析,供考生复习参考:# 模拟题一:宪法学基础问题:简述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解析: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受教育权、劳动权等。

同时,公民也承担着相应的义务,如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安全、尊重社会公德等。

# 模拟题二:刑法学问题:什么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法律要件是什么?解析: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的法律要件通常包括: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行为是为了制止侵害、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的性质和程度相适应等。

# 模拟题三:民法学问题:简述物权和债权的区别。

解析:物权是对物的直接支配权,具有排他性,如所有权、使用权等。

债权则是请求权,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一定义务的权利,如合同债权、侵权债权等。

物权具有对世性,而债权具有相对性。

# 模拟题四:行政法学问题:行政诉讼的特点是什么?解析:行政诉讼具有以下特点:1) 原告通常是个人或组织,被告是行政机关;2) 诉讼目的是解决行政争议;3) 行政诉讼遵循合法性原则,即法院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4) 行政诉讼具有救济性,可以为原告提供法律救济。

# 模拟题五:国际法学问题:什么是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其构成要件有哪些?解析: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因其国际不法行为而产生的国际法律责任。

其构成要件通常包括:国际不法行为的存在、行为归因于国家、行为违反了国际义务等。

# 结尾通过这些模拟题的练习,考生可以加深对法律硕士考试内容的理解,提高答题的准确性和速度。

同时,建议考生在复习过程中多关注时事政治,了解最新的法律动态,以便在考试中能够更好地应对各种题型。

法制史的一些名词解释

法制史的一些名词解释

法制史的一些名词解释廷行事:是秦朝的法律形式之一,是司法审判的成例。

廷行事在当时的司法实践中已成为律文之外可以援引的成例。

《九章律》:是汉初萧何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参照秦律,并结合汉初的具体情况进行编撰的。

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篇,共九篇,史称《九章律》。

《九章律》奠定了汉律的基础,故后世往往把它作为汉律的代称。

“决事比”:是汉代的法律形式之一。

“比谓类似。

”即可以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

汉朝广泛采用判例断案,“比”能补充律令之不足,对维护封建统治更具有灵活性,但也为司法官吏破坏法制提供了方便条件。

阿党附益:是汉代的主要罪名之一。

“阿党”指“诸侯有罪,傅相不举奏,为阿党”。

“附益”指中央朝臣外附诸侯。

阿党附益诸侯王对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造成极大的威胁,所以都处以重刑。

《酌金律》:是汉朝颁布的法律。

酌,是一种醇酒;金,是祭宗庙时诸侯所献的贡金。

此律是惩罚诸侯在酌祭时贡金不合标准的法律,强制和考察诸侯王忠于汉朝廷态度的法律。

《左官律》:是汉武帝时期,为防范和严惩官吏与诸侯王勾结共谋不轨而制定的单行法规。

汉代以“右”为尊,以“左”为卑,背离皇帝而到诸侯国去作官,即是左官,要受到惩罚。

事国人过律:是汉朝的主要罪名之一。

依汉律规定,诸侯王每年役使吏民有一定限额,超限者免为庶人。

其主要是防止诸侯王势力发展过大,危害中央集权。

(二)其他刑罚1、圜土之制。

以劳役为主要内容的刑罚,近似于后世的徒刑。

2、嘉石之制。

西周时期把有过错但情节轻微的人犯束缚手脚放在朝门之左的大石上,令其思过,然后送到司空那里作短期劳役。

类似后世拘役。

1、礼与刑的一般关系:两者是西周法律体系不可分割的两个部分,共同构成当时完整的法律体系。

其中礼是积极的,刑是消极的,对于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凡是礼所禁止的亦为刑所不容。

两者相辅相成。

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中国古代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

强调的是平民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

礼不下庶人,指的是庶人不可能按礼行事,礼也不是为他们设立的。

自考中国法制史笔记名词解释(二)

自考中国法制史笔记名词解释(二)

51)杂抵罪:晋律规定的罪名。

指官吏犯罪可以夺爵、除名、免官等剥夺官爵的⽅式来抵罪⽽不受刑罚。

这⼀规定使贵族、官员犯罪享有减免刑罚的法定特权,是后世“官当”制度的雏形。

52)官当:即官员犯徒罪,允许其以官品与爵位抵罪的制度,也叫“以官当徒”,源于晋律中的“杂抵罪”。

陈律正式出现“官当”之名。

此制沿⽤⾄宋。

53)登闻⿎:魏晋时于朝堂外设⿎,有冤屈者可击⿎向皇帝或中央司法长官诉冤,以补救审级限制的弊病。

这种制度⼀直沿⽤到清朝。

54)《唐六典》:是系统地记载唐朝官制的证书。

唐⽞宗于开元年间命⼤⾂以《周官》为模式,按照理、教、礼、政、刑、事六典的体例修订政书。

其的主要内容是关于国家机构的设置、编制、职责及官员管理制度⽅⾯的规定。

有关内容的历史沿⾰,分别作注附于正⽂之下。

《唐六典》根据国家令式记载官制的体例对此后王朝的⾏政⽴法有重要影响。

55)租庸调法:是唐代前期的税收制度。

依照该法规定,凡受⽥农民应向国家负担租庸调。

租是指丁男每年交纳粟⼆⽯或稻三⽯;调随乡⼟所产,丁男每年交纳绢、⿇、布等若⼲;庸是丁男每年应服的劳役⼆⼗天,如不去服徭役,则可以折成绢、布代替。

56)两税法:是唐代后期的税收制度。

依该法规定,国家“量出⽽制⼊”,即预计各州县当年开⽀的总数,按⼈户⼟地实际占有状况,将税⾦分摊给各户分等负担,每年夏秋两次收集。

两税法的实⾏改变了过去租庸调法主要按⼈丁收取税役的办法,为解救当时的财政困难起了很⼤作⽤。

57)“三司推事”:是⼀种会审制度。

唐朝重视审慎执法,对⼤案、疑案常由⼤理寺、刑部和御史台的长官会同审理,此即“三司推事”。

较次要的,或外地发⽣的案件,则由上述三机关的副职或下属去审理,称“⼩三司”。

58)死刑复奏制:是唐律规定的核准死刑的特殊程序。

依唐律规定,死刑判决须奏请皇帝批准。

在对死罪囚犯执⾏死刑前,还要再次、三次地奏报皇帝考虑,得到许可,才能执⾏。

违反上述程序的主管官员要判重刑。

法制史名词解释

法制史名词解释

(一)西周时期1.“明德慎罚”[1]:所谓“明德”,就是主张崇尚德治,提倡德教。

所谓“慎罚”,就是要求在运用刑罚时做到审慎、宽缓,也就是要求刑罚适中,不乱罚无罪,不乱杀无辜。

“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要求统治者对民众以教化为先,不以刑杀为要,先教化后用刑。

它的提出标志着西周奴隶制国家和法日趋成熟,是我国法律思想史上的重大进步。

2.九刑[2]:“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关于九刑的含义,一种解释是指周朝的刑书;另一种解释,是指“正刑五及流、赎、鞭、扑”,也即墨、劓、剕、宫、大辟、流、赎、鞭、扑九种刑罚。

3.七出三不去[3]:所谓“七出”,即丈夫或夫家借口休弃妻子的七种表现——“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口舌”、“窃盗”。

所谓“三不去”,即已婚妇女不能被遗弃三种情况——“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4.五听[4]:就是采用察言观色的方法进行审讯,以判断受审者的供词是否属实的一种方法,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五听”审判方式是运用心理分析进行审判活动的一种尝试,与神明裁判相比是一大进步。

(二)春秋战国时期1.铸刑书[5]: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大夫子产,率先将有关刑事方面的法规铸在一个铜鼎上,向全社会公开,史称“铸刑书”,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三)秦朝1.城旦、城旦舂[6]:秦汉时强制男犯筑城、女犯舂米的刑罚。

2.鬼薪、白粲[7]:秦汉时期的一种徒刑。

“鬼薪”,是强制男犯去山林砍柴;白粲,是强制女犯择米以择出白米。

两者皆用以供宗庙祭祀。

3.隶臣、隶妾[8]:隶臣妾,男为隶臣,女为隶妾,秦汉时期的一种徒刑。

秦时,即强制男、女罪犯到官府服各种杂役,为终身徒刑。

汉时,兼有徒刑和官奴婢性质,刑期一年,武帝后为罚作、复作所代替。

4.公室告、非公室告[9]:秦的诉讼制度以犯罪的性质所作的区分。

公室告是指控告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的他人盗窃、杀人、伤害等行为的案件,司法机关必须受理,不得拒绝;非公室告是指控告子女盗窃自己的财产或家长刑杀伤害子女奴妾等行为的案件,对此种控告,司法机关不予受理,如当事人坚持控告,则告者有罪。

考研法硕(非法学)真题答案解析

考研法硕(非法学)真题答案解析

考研法硕(非法学)真题答案解析考研法硕(非法学)真题答案解析考研法硕(非法学)真题答案解析一、概述考研法硕(非法学)真题答案解析是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考试内容,为考生提供正确的答题思路和方法。

本文将对近几年的考研非法学真题进行分析和解答,解析应试技巧和解题思路,以助于考生在备考过程中更好地应对考试。

二、阅读理解1. 题目一解析:该题为典型的阅读理解题,要求考生根据所给材料,回答相关问题。

首先,我们要仔细阅读题目所给材料,理解材料的主要内容和观点。

然后,结合自身的知识和经验,分析和判断问题的答案。

最后,将答案写在答题卡上。

2. 题目二解析:该题为推理判断题,要求考生根据所给的材料和题目要求,进行推理和判断。

首先,我们要仔细阅读题目所给的材料,理解材料的主要内容和观点。

然后,进行逻辑推理,分析材料之间的因果关系和逻辑关系,找出题目的答案。

最后,将答案写在答题卡上。

三、论述题1. 题目一解析:该题为论述题,要求考生对所给的观点或问题进行论述。

首先,我们要明确论述的对象和论述的要点。

然后,分析问题的不同视角和观点,找出自己的论点。

接着,逐条列出自己的论据,并进行展开说明,用事实和逻辑关系来支撑自己的论述。

最后,进行总结和归纳,明确自己的观点和结论。

2. 题目二解析:该题为综合分析题,要求考生对所给的材料进行综合分析,并回答相关问题。

首先,我们要仔细阅读题目所给的材料,理解材料的主要内容和观点。

然后,将材料进行归纳和总结,找出其中的亮点和问题。

接着,分析和解答题目所提出的问题,结合材料进行论证和解释。

最后,将答案写在答题卡上。

四、写作题1. 题目一解析:该题为写作题,要求考生根据所给的话题进行写作。

首先,我们要明确写作的目的和写作的对象。

然后,进行素材的搜集和整理,列出自己的论点和论据。

接着,进行文章的组织和结构安排,将论点和论据进行逻辑连接。

最后,进行语言的斟酌和修辞的运用,使文章通顺、流畅,给读者留下深刻的印象。

法制史名词解释

法制史名词解释

法制史名词解释尽管法制史种类繁多,但我将重点解释的是其中一些重要的法律概念和术语。

1. 法治:法治是指国家依法治理、依法行政的原则。

法治的核心理念是“法无禁止即可为”,它确保公民和政府在法律面前平等,并规定政府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事。

2. 权利:权利是指个人或团体根据法律享有的权益。

法制史中,我们经常提到的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等。

权利是法治社会的基石,也是保障公民自由和安全的重要保障。

3. 法律:法律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用来调节社会关系、规范行为的规则。

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关键。

法律包括宪法、法典、法规、条例等,涵盖各个领域的规则。

4. 司法:司法是指根据法律规定,通过法庭审理和裁决争议的过程。

司法体系起着监督行政行为、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作用。

司法包括刑事司法、民事司法、行政司法等多个领域。

5. 法官:法官是司法制度的核心人员,负责审理案件和做出裁决。

法官必须独立、中立地根据法律和证据处理案件,确保公正。

法官的权威和专业知识是司法体系的重要保证。

6. 罪行与刑罚:罪行是指违反法律的行为,刑罚是对犯罪行为的法律处罚。

法制史中,罪行和刑罚的定义和制度根据不同的时代和文化而有所不同。

刑罚旨在惩罚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恢复公众对法律的信心。

7. 国际法:国际法是指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准则。

国际法涵盖国家主权、领土、国际合约等各个方面。

国际法的制定和适用对于维持国际关系的和平与稳定至关重要。

8. 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权力机构、公民权益等。

宪法确立了国家的根本原则和价值观,为法律体系的建立提供了基础。

9. 法学:法学是研究法律原理、法律制度和法律现象的学科。

法学的研究内容包括法律哲学、法律史、法律逻辑、法律制度等。

法学在培养法律人才和推动法律进步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以上仅是法制史中一些重要的名词解释,这些名词和概念在不同的法律体系和法律文化中可能有所差异。

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试卷57

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试卷57

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试卷57(总分:70.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选题(总题数:18,分数:36.00)1.单项选择题第1-45小题。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

(分数:2.0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解析:2.宋朝元丰改制前,监督三法司活动的御用司法机关是( )。

(分数:2.00)A.宣政院B.制勘院C.推勘院D.审刑院√解析:解析:宋太宗为了加强对三法司的控制,特在皇宫中设立审刑院,以监督三法司的司法活动。

故选D项。

不过,审刑院干扰了三法司正常的司法活动,故宋神宗实施元丰变法,裁撤审刑院,恢复了三法司的职权。

宣政院为元朝司法机构,制勘院和推勘院为宋朝临时性司法机构,受理皇帝交办的案件。

3.凌迟刑正式入律是在( )。

(分数:2.00)A.唐朝B.宋朝C.明朝√D.五代解析:解析:凌迟刑始于五代,正式成为法定刑是在宋代,正式入律是在明代,被废除是在清末。

故选C 项。

4.关于明朝刑法适用原则的表述,正确的是( )。

(分数:2.00)A.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B.重其轻罪,轻其重罪C.重其所重,轻其所轻√D.从重兼从旧解析:解析:A项属于唐朝刑法适用原则。

B项没有此说法,不过秦朝有“重其轻罪”,但没有“轻其重罪”。

D项错在:汉唐以来采取从旧兼从轻的刑法适用原则,但明代改为“从重从新”,表明专制主义的恶性发展。

5.唐朝将“六赃”犯罪中的监临主司以外的其他官员“因事受财”构成的犯罪称为( )。

(分数:2.00)A.受财枉法B.受财不枉法C.受所监临财物D.坐赃√解析:解析:唐律首次将六种非法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归纳到一起,冠以“六赃”之名。

据《唐律疏议.杂律》规定:“赃罪正名,其数有六,谓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强盗、窃盗并坐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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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非法学)考研:攻克法制史
名词(57)
27
论述唐代时期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的司法原则: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如:谋杀尊亲处斩,但无已伤已杀重罪的条文,通过类推可知更应处以斩刑。

又如:夜半闯入人家,主人防卫,登时杀死闯入者,不论罪。

律文没有致伤的条文,但比照规定,杀死已不论罪,致伤更不论罪。

唐代类推原则的完善反映了当时立法技术的发达。

28.
论述清朝时期秋审制度:是清朝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因在每年秋天举行而得名。

秋审审理对象是全国上报的斩、绞监候案件,每年秋8月在天安门金水桥西由九卿、詹事、科道以及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重要官员会同审理。

秋审被看成是国家大典,统治者较为重视,专门制定《秋审条款》。

29.
唐朝初期的法制指导思想:德本刑用,唐初统治者为稳固唐王朝的封建统治,认真总结了秦二世而亡的历史经验,确立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法制指导思想。

即强调伦理道德为治国之本,刑罚镇压为辅助手段。

因而形成了以礼为主要内容,以法为形式,融礼、法为一体,互相为用的思想。

他有力地巩固了唐朝统治,对后代王朝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宽简、稳定、划一。

明德慎罚。

30.
论述大清新刑律: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但仍保持着旧律维护专制制度和封建伦理的传统。

抛弃了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惟一内容;在体例上抛弃了旧律的结构形式,将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确立了新刑罚制度,规定刑罚分主刑、从刑;采用了一些近代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和刑法制度,如罪刑法定原则和缓刑制度等。

31.
讨论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倾向:汉代开始,引礼入律,春秋决狱,德主刑辅,亲亲得相首匿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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