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法制史必备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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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简答题汇总

法律硕士简答题汇总

法理学简答题

1、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学本质的学说。

答:马克思主义法学同以往法学的根本区别,主要有下列几点:

①以往法学中,有的认为法与经济无关,甚至说法是决定经济的;有的虽也承认法与经济有关,但否认经济对法的最终决定作用。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了社会的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认为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但这种意志并不是凭空产生的,归根结底是由这一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由这一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并反过来为经济基础服务的。

②以往法学在不同形式上否认法的阶级性,甚至认为法是超阶级的“全民意志”的体现。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并不是超阶级的,它是由社会上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通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则,是为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的。

③以往法学也承认实在法是国家制定的,但由于他们往往把国家说成是超阶级的,把国家制定的法律说成是社会公共意志的体现。马克思主义法学分析了社会阶级的关系,认为一定阶级的国家和法都是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国家是有阶级性的,它所制定的法也是有阶级性的。

④剥削阶级法学大都认为法是超历史的,永恒存在的。马克思主义则认为,法并不是超历史的,既不是永恒存在,也不是永久不变的。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出现。当法存在的时代,它又随着社会的生产方式和政权性质的变迁而变迁。到了共产主义社会,随着国家的消亡,法也将趋于消亡。

2、法的基本特征。

答:(1)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和普遍性。

(3)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具有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法制史简答题 名词解释

法制史简答题 名词解释

一、春秋的成文法、争论和人物

(一)主要成文法:郑国子产铸刑书;郑国邓析作《竹刑》;晋国赵鞅等人铸刑鼎。

(二)争论。1.争论原因:破坏了原来的礼法等级秩序;民众知道法律后将会根据法律追逐自己的利益从而不利于统治。

2.进步性:公布成文法顺应社会进步的历史潮流,各诸侯国纷纷公布成文法的现实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

3.意义: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而且也为法律自身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条件。(2分)

(三)争论相关人物:郑国铸刑书于鼎,郑子产与叔向关于公布成文法的争论;(2)晋国赵鞅铸刑鼎,此活动受到孔子批评。

二、简述《法经》各篇篇名及其主要内容

(一)法经是

(二)(1)盗法:有关侵犯财产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2)贼法:有关侵犯他人人身及国家政权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3)囚法:有关违反监狱管理以及诉讼程序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4)捕法:有关违法追捕法律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5)杂法:以上各篇没有规定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6)具法:有关刑法适用原则的规定。

(三)意义

三、简述汉初刑罚改革

(一)起因:汉初约法省刑的需要、缇萦上书。

(二)内容:1.汉文帝时规定,以徒、笞与死刑分别代替黥、劓及斩左右趾:1)凡当完者,完为城旦舂;2)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3)当劓者,笞三百;4)当斩左趾者,笞五百;5)当斩右趾者,弃市。2.汉景帝时两次减少笞数,并专门规定了刑具的规格,笞刑部位等。

(三)影响:1.它为刑罚由旧五刑向隋唐新五刑的过渡奠定了基础2.推动了法律的儒家化3.是中国古代刑制由野蛮阶段进入较为文明阶段的转折点。

在职法律硕士精选试题——法制史(单项选择题二)(含答案)

在职法律硕士精选试题——法制史(单项选择题二)(含答案)

【答案】B 7.按照南京国民政府的宪政体制,负责解释宪法和法律的机构是( )。 A.立法院 B.行政院 C.最高法院 D.司法院大法官会议 【答案】D 8.“天坛宪草”的立法精神秉承于( )。 A.《中华民国约法》 B.《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C.《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 D.《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答案】D 9.抗日战争初期,各根据地诉讼案件的第三审级形式上是( )。 A.边区各专员公署 B.边区高等法院 C.边区政府 D.南京国民政府最高法院 【答案】D 10.春秋时期“竹刑”的制作者是( )。 A.子产 B.邓析 C.李悝 D.商鞅 【答案】B 11.《法经》中规定杀人、伤人等侵犯他人人身安全犯罪及其刑罚的篇目是( )。 A.盗法 B.贼法 C.具法 D.杂法 【答案】B 12.西汉武帝时颁布“告缗令”的目的主要是( )。 A.加强社会治安管理 B.加强对外贸易管理 C.推行国家专卖制度 D.推行重农抑商政策 【答案】D 13.中国封建制五刑正式确立于( )。 A.汉朝
B.南北朝 C.隋朝 D.唐朝 【答案】C 14.中国历史上首次采用十二篇编纂体例的封建法典是( )。 A.北齐律 B.开皇律 C.曹魏律 D.晋律 【答案】A 15.《麟趾格》颁布于( )。 A.东魏 B.西魏 C.北魏 D.北齐 【答案】A 16.最早规定“奸党罪”的法典是( )。 A.唐律 B.宋刑统 C.大明律 D.大清律例 【答案】C 17.唐朝时京城长安某人犯有三种罪,三种罪的处刑分别为徒一年、徒二年和徒三年, 依据唐律的规定,该罪犯最终将被处以( )。 A.徒二年 B.徒三年 C.徒六年 D.徒三年以上六年以下 【答案】B 18.在官制中实行差遣制的朝代是( )。 A.汉朝 B.唐朝 C.宋朝 D.明朝 【答案】C 19.清朝绝大多数文字狱的罪名确定都是比照律典正文中的( )。 A.谋反 B.谋叛 C.谋大逆

法制史简答题

法制史简答题

简答题

1.简述夏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2.简述《法经》的意义。

1.在夏、商两代,神权法思想一直是占统治地位的法制指导思想,它是原始自然宗教与阶级社会有政治目的的天神崇拜和祖先崇拜相结合的产物。夏、商统治者出于稳定奴隶制社会秩序的需要,把天上的至上神与王的祖先神合二为一,把王罚与天罚沟通起来借以增强地上的王权。

2.《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比较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是战国初期魏国的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成文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也是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基础,是中国法制史上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

3.简述“亲亲得相首匿”的含义。

4.简述西周时期婚姻的“六礼”。

3.“亲亲得相首匿”是指汉朝法律所规定的有血缘或姻亲关系的亲属之间,有罪应相互包庇隐瞒,不得向官府告发,对于此类容隐行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制度。这种主张源于儒家孔子“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思想,在汉代被正式确立为刑罚适用原则以后,一直为后世各封建王朝所沿用。

4.西周的婚姻成立主要有六个条件,即所谓“六礼”。(1)纳采,即男方请媒人向女方送礼品求婚; (2)问名,即男方请媒人问女方名字、生辰,卜于宗庙,请示吉凶;(3)纳吉,卜得吉兆后即定婚姻; (4)纳征,又称纳币,即男方使人送聘礼给女方;(5)请期,即请媒人与女方商定婚期;(6)亲迎,即男子亲去女家迎接。

5.简述《大清律例》的主要特点。

6.简述《天坛宪草》的内容。

法制史简答题

法制史简答题

一、简答题

1.礼与刑是西周法律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互为表里,它们的关系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礼与刑的关系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

第一,作用上,礼“禁于将然”,刑“禁于已然”。“礼”侧重于从积极层面进行规范,告诉人们行为的准则,用道德教化的方法禁恶于未然;“刑”侧重于从消极层面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通过刑罚镇压的方法,纠正违法行为。

第二,地位上,礼外无法,出礼入刑。一方面,制定和执行“刑”的依据在于“礼”,即礼外无法,礼是刑的指导;另一方面,“礼”需要以“刑”作为保障,违反了“礼”,就纳入到“刑”的制裁范围,刑是礼的保障和必要补充。

第三,适用对象上,“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2.简述春秋时期成文法公布的意义。

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件大事,具有重大意义。成文法公布后,法的公开成为历史潮流,从此以后,秘密法再也无法延续。同时,秘密法时代的结束也标志着刑依法定的局面逐渐打开,以刑统罪宣告结束。并且,成文法的公布,打破了“礼治”的传统,“法治”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奴隶主贵族的特权受到限制,为新的封建制法律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基础。此外,中国法学也伴随着成文法的公布及由此所带来的争论而初步萌芽,私家法律教育逐步兴起。

3..简述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商鞅两次变法的内容可以归纳为以下几方面:

第一,改法为律,明法重刑;

第二,废除世卿世禄制,奖励耕战;

第三,制县迁都,实行郡县制;

第四,焚毁诗书,禁止游宦。

商鞅变法是战国七雄中最晚却是最彻底的一次,抛弃了奴隶制的各项制度,并较为完善地建立了一整套新的符合封建经济发展需要的行政管理体制与经济制度等,使秦国的政治经济很快得到发展,法制完备起来,国家得到统一,逐渐具备了雄厚的政治经济实力,成为七国中最强大的国家,为以后秦统一中国奠定了基础。

法律硕士法制史基础练习习题及答案01

法律硕士法制史基础练习习题及答案01

一、单项选择题

1.西周关于婚姻的“六礼”制度中,把男家卜得凶吉通知女家订婚称为()。

A.纳采

B.纳吉

C.纳征

D.问名

2.西周时期,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被称为()。

A.五听

B.五刑

C.五过

D.五罚

3.据《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夏有乱政,而作()”。

A.禹刑

B.汤刑

C.九刑

D.五刑

4.西周时期明确对惯犯和偶犯作出了区分,西周把惯犯称为()。

A.眚

B.非眚

C.非终

D.惟终

5.我国的赎刑制度最早起源于()。

A.夏朝

B.商朝

C.西周

D.春秋

6.奴隶制五刑体系中,把砍去犯人膝盖骨的刑罚称为()。

A.劓刑

B.刖刑

C.剕刑

D.膑刑

7.西周时期,将惯犯和偶犯区分为()。

A.惟终和非终

B.眚和非眚

C.不端和端为

D.不识和遗忘

8.嫡长子继承制是在()牢固确立下来的。

A.夏朝

B.商朝前期

C.商朝末期

D.西周时期

9.夏朝的中央司法官称为()。

A.大理

B.司寇

D.大理寺卿

10.西周时期审理民事案件所收的诉讼费用称为()。

A.钧石

B.束矢

C.质剂

D.司约

11.夏朝中央监狱的名称称为()。

A.夏台

B.羑里

C.圜土

D.囹圄

12.西周时期实行()的立法指导思想。

A.德主刑辅

B.明刑弼教

C.明德慎罚

D.德本刑用

13.吕刑又称为()。

A.脯刑

B.甫刑

C.菹刑

D.九刑

14.西周时期法律的总称是()。

A.禹刑

B.汤刑

C.九刑

D.吕刑

15.春秋时期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是指()。

A.晋国的“铸刑鼎”活动

B.邓析私刻的“竹刑”

C.郑国的“铸刑书”活动

D.楚国的“仆区之法”

16.奴隶制五刑体系中,把砍去犯人脚的刑罚称为()。

【中国法制史】简答题(小抄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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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简答题汇总

二、问答题

1、中国历史上较为固定的法律形式和各别朝代有特色的法律形式。

答:西周的法律形式主要有:1、誓,带有军令性质的誓词。2、诰,周王对下级所训话。3、命,周王就具体事务向行政机关发布所命令。4、礼,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包括多种规范内容。5、遗训,先王的遗训。6、殷彝,法律中有利于统治者的内容。

秦朝的法律形式有1、律(商鞅改法为律,律自秦始。)2、令、制、诏(命、令、制、诏,从法律意义上说没有什么区别。)3、式(最早出现于秦)4、法律答问(对秦律以问答的方式作解释,类似后世的《律疏》,是我国古代注疏法律的滥觞。5、廷行事(司法机关的判例)。

汉的法律形式包括1、律,基本法律形式,即通常所说的“法典”。2、令,皇帝的命令,也叫诏或诏令。3、科,即针对某类事的一个方面制定的法律文书。4、比,也叫决事比,即可以用来作为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5、春秋经义,没有法律条文规定,又没有适当判例可以依据,就一《春秋》附会法律作为断案的依据。6、法律解释,注意不同于秦的法律答问。

唐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有1、律,刑事法规,相当于近代的刑法典。2、令,关于国家体制和基本制度的法规。3、格,国家机关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据以办事的行政法规。

4、式,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

宋朝的法律形式比较有特色,需要我们重点掌握。1、赦,凡有关罪与罚的规定。2、令,关于约束禁止的规定。3、格,有关吏民等级及论等行赏的规定。4、式,有关体制楷模的规定。5、断例,即判案的成例。6、指挥,指尚书省和中央其他官署对某事所作的指示或决定,对以后的同类事件有约束力。7、申明,中央主管官署就某项法令所作的解释。8、看详,中央主管官署根据过去赦文或其他案卷所作出的决定。

法制史简答题

法制史简答题

1、简述中国法的起源的基本途径与主要特点

途径:就中国古代法律起源的具体途径而言,有两种观点最具有代表性,即“礼源于祭祀”和“刑始于兵”之说。因此,中国古代法律的起源,就其基本途径而言,也是在这两项重要的活动中产生的。其结果是形成了“礼”与“刑”两种社会规范,他们共同构成了中国古代法制文明的基石。前者属于指导性、强制性规范,以道德教化、伦理感化为基本取向;后者属于禁止性、惩罚性规范,以刑罚制裁、强制镇压为主要手段;二者分别适用于不同的对象,调整不同的社会关系与法律关系。它们各有侧重,互为补充,相辅相成,共同奠定和完成了中国古代的法律规范体系。

特点:(一)中国法律的起源,主要通过“刑始于兵”和“礼源于祭祀”两条基本途径完成。1、在中国古代,战争与刑罚在本质上是一致的。2、在中国古代,原始习惯直接转化为具有约束力的“礼法”。(二)氏族血缘纽带强韧,法律表现出家族主义特色。1、中国国家的产生经历了氏族部落之间的长期战争。2、中国文明起源于较为封闭的黄河、长江流域。(三)中国法律的起源,表现出民族大融合的特征。中国古代不同氏族部落联盟之间的相互征战,促成了不同部落之间的相互交往。在相互交往中不同部落的不同生活习俗和管理方法不断地得到交流和融合。(四)民事法律相对滞后,刑事法律相对发达。由于中国特殊的地理环境,古代的中国人从一开始就非常重视农业生产,实行“以农为本”、“重农抑商”的政策,从而促使以农业为基础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稳步发展,而商品经济的发展却相对落后。

2、简述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

(一)“以德配天”、“敬天保民”,说明了深谙统治之术的西周统治者,不仅在治国理论上较夏、商统治者有了较大发展,而且在将理论运用于实践方面也有了重大的突破。(二)“明德慎罚”,要求统治者对民众以教化为先,不以刑杀为要,先教化后用刑。这种注重教化和德行并用的思想,动摇了夏商的神权法思想,奠定了中国古代“重民”、“重德”、“仁政”的传统,标志着西周奴隶制国家和法日趋成熟,是我国古代政治法律思想史上的重大进步。(三)礼治思想,最主要的有以下三个原则:①“出礼入刑”原则②“亲亲”、“尊尊”原则③“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原则

法制史简答题

法制史简答题

简答题

1、中国法制的近代化进程始于何时:1840清末

2、法制现代化应具有哪些标志:

(1)在宪法中确认法治原则、人权原则和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

(2)在刑法中确认罪行法定原则

(3)在刑事诉讼法中确认无罪推定原则

(4)在民法中确认意思自治原则

(5)在行政法中确认依法行政原则

(6)在经济法中确认法治经济原则

(7)制定国家赔偿法,建立国家赔偿制度

3、中华法系具有哪些主要特征

1.法律以君主的意志为转移

2.法律以礼教为指导原则和理论基础,强调维护纲纪伦常

3.法律以刑法为主,诸法合体

4.司法从属于行政,司法审判机构与行政机构长期合一

4、中国法制近代化为什么选择学习大陆法系

(1)相近的国家主义观念(中央集权的观念)

(2)相近的法典编纂观念(成文法的观念)

(3)相近的思维方式(演绎思维)

(4)相近的审判方式(职权主义)

5、为什么说中国古代的法律是以君主意志为转移的

王法专制法集权法德治法

6、中国古代只有刑法没有民法的说法对吗

因自然经济的稳固,商品经济的不发达,加之过早确立君主专制制度以及礼的规范的发展,使中国法律在形成时,就带有刑事法规发达而民事法规相对落后的特点。

夏朝一建立,统治者便把礼摆到重要位置,无论在民事法律关系方面,还是在婚姻家庭方面,礼都起到了民事法规的实际调整作用.由于礼的作用增强,以及其他方面的原因,使得民事法律规范在形成期的夏代法律中居于次要地位,没有发展到相应的水平.但并不能说中国古代只有刑法没有民法.

7、为什么说中国古代的法律是伦理法、礼制法、特权法

因为中国古代法律以礼教为指导原则和理论基础,强调纲纪伦常、三纲五常、三从四德

22年法硕法制史简答题

22年法硕法制史简答题

22年法硕法制史简答题

2022年法律硕士考试中的简答题,涉及法制史的内容可能包括但不限于:

1. 简述秦朝的法律制度及其对后世的影响。

2. 清朝的“秋审”制度及其在司法体系中的作用是什么?

3. 请解释明朝的“厂卫”制度及其对司法体系的影响。

4. 请简要描述北洋政府时期对中国法律近代化的贡献。

5. 请概述唐宋变革时期中国法律制度的变革及其意义。

以上仅为示例,实际考试中可能涉及更多知识点。建议考生根据所报考院校的教材或考试大纲,有针对性地进行复习。

在职研究生法律硕士《法制史》简答知识点

在职研究生法律硕士《法制史》简答知识点

在职研究生法律硕士《法制史》简答知识点

1、为什么说我国法律起源于夏代。

答:中国国家和法起源于夏代,其主要依据在于:

(1)夏启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世袭****帝王。

(2)夏已开始按地域划分统治区域。夏启在夺取政权以后,进行了一系列征伐战争,并把所征服的地域划为“九州”,设“九牧”为九州的地方长官,开始形成新的国家行政区划。

(3)夏朝已建立了完备的国家机器,包括军队、职官、监狱以及贡赋制度。

(4)夏朝还形成了以国家强制力为直接后盾的法律制度。

2、简述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家道中落)

答:(1)浓厚的宗法氏族血缘色彩。

(2)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

(3)法律与道德相互结合,界限不清。

(4)刑事法规相对发达,而民事法规相对落后。

3、简述“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答:“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中国古代法律中一项重要原则,源于《礼记•曲礼》,始于西周。作为一项法律原则,“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所强调的是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

所谓“礼不下庶人”,说的是庶人以下“遽于事而不备物”,既忙于生产劳动,又不具备贵族的身份和礼所要求的物质条件,因而不可能按各级贵族的各种礼仪行事,这些礼也不是为他们设立的。但这绝不意味着庶人可以不受礼的约束,因为礼所强调的是等级差别,天子有天子的礼,诸侯有诸侯的礼,不能僭越,任何越礼的行为都要受到惩罚,对庶人更是如此。

所谓“刑不上大夫”,原指大夫以上贵族犯罪,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某些宽宥,在适用刑罚时享有某些特权,比如,对贵族一般不处以残损身体的肉刑(即肉刑不上大夫);必须处死者在郊外秘密执行;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等等。之所以如此,主要是为了在广大被统治者面前保持贵族作为一个整体的尊严。但这些礼遇绝不等于大夫以上贵族可以不受刑罚制裁。在实际生活中,官僚贵族犯重罪同样要加以惩罚,特别是对那些

法律硕士法制史主观题

法律硕士法制史主观题

法制史主观题

一、简答题

l 、请简要介绍清末司法机构改革的基本情况。

2、简述《大清新刑律》对《大清现行刑律》的改革几其意义。

3 、试简单说明”保安处分”制度。

4 、简述《中华民国民法》的地位及其主要内容特点。

5 、简要介绍明朝“会审”制度。

6 、简述西周的“五听”制度。

7 、简要介绍”准五服以制罪”制度.

8 、简述西周婚姻侧度的主要内容。

9 、请简述宋朝之”编敕”情况.

10 、简述“明德慎罚”思想对西周司法的影响.

11 、简述法经的主要内容。

12 、简述文景帝刑制改革的原因、内容和意义。

13 、简述北齐律中的重罪十条的内容。

14 、简述开皇律的主要内容。

15、简述十恶的内容。

16 、简述唐律的历史地位。

17、简述元朝司法机构的特点.

18 、简述廷杖制度.

19、简述领事裁判权侧度的主要内容.

20、简述人民调解制度。

21、简述夏代“天讨”、“天罚”的神权政治法律观。

22、简述西周时期的宗法制度.

23、简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审判制度的特点.

24、简述汉代的官吏考核制度。

25、简述两宋行政律法的特点。

26、简述明代重典治吏的措施。

27、简述元朝在定罪量刑上实行的蒙汉各处的原则。

28 、简述太平天国时期诉讼制度的进步性。

29、简述南京临时政府的司法改革措施。

30 、简述抗日根据地时期刑事立法的特点。

二、分析题

1、“诸共犯罪者,以造意为首,随从减一等。若家人共犯,止坐尊长:…即共监临主守为犯,虽造意。仍以监主为首,凡人以常从论。”(唐律)

2、“请说明下面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并从中国法制史的角度加以评析。

法硕法学历年简答题

法硕法学历年简答题

法硕法学历年简答题

1. 法学是研究法律规范与法律制度的学科。法学涉及到法律的起源、发展、运行和应用等方面的内容。

2. 法学中的法律规范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等,这些规范用于调整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3. 法学的研究对象包括法律制度、法律关系、法律意识、法律行为等。法律制度是指由一系列法律规范构成的有机整体,法律关系是指在特定的社会关系中,人们依据法律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关系。

4. 法学研究方法主要包括比较法、实证法、逻辑法、历史法等。其中,比较法主要通过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进行比较,寻找共同点和差异,从而为法律改革和法律发展提供参考。

5. 法学的学科门类主要包括宪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劳动法学等。每个学科门类都有自己的研究内容和方法。

6. 法学在社会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司法实践、法制建设和法律意识的培养等方面。通过法学的研究和应用,可以提高司法机关的裁判公正性,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并且,法学也可以为法律改革和法律制度的建设提供理论支持和指导。

7. 法学的发展与社会的发展密切相关。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变化,法学也需要不断适应新的社会环境和需求,因此,法学研究也需要与时俱进,不断开展新的研究和探索。

法硕法学历年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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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法学历年简答题

法硕法学历年简答题

1. 2010年刑法修正案对贪污贿赂罪的定罪标准进行了哪些调整?

答:2010年刑法修正案对贪污贿赂罪的定罪标准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首先,该修正案增加了公职人员滥用职权罪和非公职人员受贿罪的定罪标准。此前的刑法规定,贪污罪定罪标准要求贪污数额达到一定数量的公款或者其他财物,而2010年修正案取消了这一数额要求,将贪污罪从数量上的限制转变为性质上的限制。具体来说,贪污罪需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滥用职权,即公职人员在职务行为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背职责,例如挪用公款、贪污国有资产等;二是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例如不按规定使用、保管、交接资金等;三是造成国家和群众利益损失,即实施滥用职权行为的结果对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

其次,修正案还对行贿罪的定罪标准进行了调整。修正案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达到一定数量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此前的刑法规定没有具体明确行贿数额的标准,2010年修正案通过设定行贿数额的底线,便于实践中对行贿罪的定性。

最后,修正案还增加了受贿罪的定罪标准。修正案明确规定非公职人员受贿罪应当具备三个基本条件:一是非公职人员获取国家工作人员从业资格或者直接或者间接参与国家工作人员的

工作;二是该非公职人员非法获取相关权益;三是该非公职人员从国家工作人员处或者经国家工作人员介绍收受财物。

2. 2012年民事诉讼法对调解制度进行了哪些改革?

答:2012年民事诉讼法对调解制度进行了多项改革。首先是

明确了调解的性质和范围。民事诉讼法规定,调解是一种独立于诉讼程序的解决纠纷的方式。调解的范围包括已经提起诉讼的纠纷和未提起诉讼的纠纷,但是不包括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纠纷。这一改革明确了调解的地位和作用,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多的解决纠纷的途径。

法制史简答题

法制史简答题

8、禁榷制度。 9、明清的会审制度。 清朝 二、名词解释及简答题 1、《大清律例》。 2、发遣 3、禁榷制度。 4、明清的会审制度。 5、清朝满人的特殊司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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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唐朝的司法机关。 9、唐律对于自首是如何规定的? 10、简述唐律中的“化外人”的处理原则 11、试述唐律中的“类推”原则 宋朝 3、 盗贼重法和重法地法。 4、 宋朝的典卖制度。 5、翻异别勘 6、鞫谳分司 辽西夏金元 二、简答题 1.元朝的法制指导思想有哪些内容? 2.元朝的政治法律体制具有什么样的特点? 3.元朝的刑法原则有哪些? 4.简述元朝的司法机构 三、论述题: 1.试述元代法律中有哪些体现民族不平等、民族歧视的规定。 2.试述元朝监察机构的特点 明朝 4、明律是如何严禁臣下结党和内外官交接的? 5、明律是如何严厉惩治贪官污吏的? 7、充军。
西周、 1·简述西周的婚姻制度 2·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战国 4、战国时期地主阶级的立法指导思想。 5、《法经》的主要内容和历史意义。
秦朝
5、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6、 秦朝法律是如何保护自任资源的? 7、 秦朝法律是如何规定农业生产管理的? 8、 秦朝法律是如何规定官营手工业管理的? 9、 秦朝法律是如何规定市场贸易管理的? 汉朝 7、 简述文景帝废除肉刑 8、汉 文 帝 刑 制 改 革 后 出 现 了 哪 些 新 问 题? 三国两晋 9、简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律学的进一步发展 10、什么是“准五服有制罪”? 隋唐 5、 《唐律疏议》户婚篇是如何规定的? 6、 唐律的特点与历史地位。

法硕考试需要记忆的法制史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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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保障佃权。除法定的收回租地的条件外,出租人不得随意收回租地。
第四,减租减息,低利借贷。现存债务减息。付息过本一倍,停利还本;过本两倍,本利停付,借贷关系视为消灭。
抗日民主政权土地立法减轻了封建剥削,激发了农民的抗日积极性,调整了农村阶级关系,加强了各革命阶级团结,为争取民族抗战的胜利奠定了基础。
第二,确立了新的刑罚制度,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从刑两种。主刑包括死刑(仅绞刑一种)、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留、罚金,从刑包括剥夺公权和没收两种。
第三,采用了一些近代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和近代刑法学的通用术语。如采用罪刑法定主义原则,删除旧律中的比附制度;采用近代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取消了因官秩、良贱、服制而在刑律适用上所形成的差别,取消“八议”制度,并采用了西方国家通用的缓刑、假释、正当防卫等制度和术语以及对幼年犯罪改用惩治教育的办法,等等。
第三,制定颁布众多单行法规。这些单行法规效力高于普通法。
第四,判例和解释例成为重要的法律渊源。北洋政府广泛运用判例与解释例,使之成为审判案件的重要依据,既补充了成文法的“未备”,又便于发挥成文法所不易发挥的作用。
30、“天坛宪草”内容?
答:《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草”)是北洋政府(中华民国北京政府)时期的第一部宪法草案,于1913年10月31日由国会宪法起草委员会三读通过。共11章113条,采用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宪法原则,确认了民主共和制度,体现了国民党等在野派势力通过制宪限制袁世凯权利的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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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大清现行刑律?

答:《大清现行刑律》是清政府于1910年5月15日颁行的一部过渡性法典,它是在《大清律例》的基础上作局部调整删改而成,共36卷,389条,另有附例1327条,并附《禁烟条例》12条和《秋审条例》165条。与《大清律例》相比,《大清现行刑律》的变化主要是:

①取消了《大清律例》中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名称而分的六律总目,将法典各条按其性质分隶30门;

②关于继承、分产、婚姻、田宅、钱等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行;

③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段,设置了新的刑罚体系,删除了凌迟、枭首、戮尸、刺字等残酷刑罚和缘坐制度,将主体刑罚确定为死刑(斩、绞)、遣刑、流刑、徒刑、罚金等五种;

④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如妨碍国交罪、妨碍选举罪、私铸银元罪以及破坏交通、电讯的犯罪等。而对于律例合编的模式以及“十恶”重罪等封建内容未作更改。

可见《大清现行刑律》只是在局部和形式上对《大清刑律》进行修改而已,无论在表现形式、法典结构以及具体内容上都称不上是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指南补充):改律名为“刑律”;

23、大清新刑律?

答:《大清新刑律》(原称《钦定大清刑律》)是清政府于1911年1月公布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法典。

①在体例上抛弃了以往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采用近代西方刑法典的体例。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惟一内容,并将法典分为总则与分则两部分,因而使其成为一部纯粹的刑法典。

②确立了新的刑罚制度,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从刑两种。主刑包括死刑(仅绞刑一种)、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留、罚金,从刑包括剥夺公权和没收两种。

③采用了一些近代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和近代刑法学的通用术语。如采用罪刑法定主义原则,删除旧律中的比附制度;采用近代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取消了因官秩、良贱、服制而在刑律适用上所形成的差别,取消“八议”制度,并采用了西方国家通用的缓刑、假释、正当防卫等制度和术语以及对幼年犯罪改用惩治教育的办法,等等。

总之,《大清新刑律》属于近现代意义上的新式刑法典,它标志着中国封建法律体系的瓦解和近代法律体系的诞生,是清末修律的代表作。但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它又是向封建保守势力妥协的产物。附录《暂行章程》说明旧律传统的依然延续。《大清新刑律》公布后不久清王朝即告覆亡,因此并未正式施行,但它对以后中华民国刑事立法有着深远的影响。

24、简述清末修律的主要特点和历史意义。

答:1.清末修律的主要特点。

(1)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

(2)在内容上,清末修订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和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

(3)在法典编纂形式上,清末修律改变了中国传统的“诸法合体”的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与不同,分别制定、颁行或起草了法典或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4)清末修律是清代统治者为维护其摇摇欲坠的反动统治,在保持君主专制政体的前提下进行的,因而既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

2.清末修律的历史意义。

(1)清末变法修律导致中华法系走向解体。传统的“诸法合体”的形式已被抛弃,中华法系“依伦理而轻重其刑”的特点也受到了极大的冲击。清末修律标志着延续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中国传统的封建法制开始转变成在形式和内容上都有显著特点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制。

(2)清末变法修律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的基础。通过清末大规模的立法,参照西方资产阶级法律体系和法律原则建立起来的一整套法律制度和司法体制,对后世特别是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党政府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提供了条件。

(3)清末变法修律在一定程度上引进和传播了西方近现代的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清末变法修律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全面而系统地向国内介绍和传播了西方法律学说和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使得近现代法律知识在中国得到一定程度的普及,从而促进形成了一部分中国人的法制观念。

(4)清末变法修律在客观上有助于推动中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教育制度的近代化。

25、简述领事裁判权的基本内容。

答: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基本内容:

(1)中国人与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间的民事刑事诉讼案件,均依被告主义原则适用法律和实行司法管辖;

(2)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之间在中国发生的诉讼案件,由所属国领事法院或相应机关审理,中国司法官员一律不得过问;

(3)不同国家的侨民之间的争讼,一般均适用被告主义原则,由被告一方所属国的领事法院或相应机构审理,中国司法官员亦不得过问;

(4)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与非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之间的争讼案件,如前者是被告,则适用被告主义原则,如后者是被告,则由中国法院管辖。

26、理法之争的内容?

答:关于清末理法之争的主要内容有:

其一:关于“干名犯义”条存废。“干名犯义”作为传统法律中的重要罪名,专指子孙控告祖父母、父母的行为。

其二:关于“存留养亲”。

其三,关于“无夫奸”及“亲属相奸”等。

其四,关于“子孙违反教令”。

其五,关于子孙卑幼能否对尊长行使正当防卫权。

27、清末司法机关调整?

答:清末司法机关改革比较全面,对中国传统的司法组织体制进行了较大调整:

其一: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以使行政与司法分立,并改省按察使司为提法使司,负责地方司法行政工作及司法监督。

其二,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在地方设立高级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和初级审判厅,形成新的司法系统。

其三,实行审检合署,在各级审判厅内设置相应的检察厅,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提起公诉、实行审判监督,并可参与民事案件的审理,充当诉讼当事人或公益代表人。

28、清末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答:清末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主要是引进了一系列西方近代诉讼审判原则和具体制度,包括:

第一,在诉讼程序上实行四级三审制度。

第二,规定了刑事案件公诉制度、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民事案件的自诉及代理制度、证据制度、保释制度等,并承认律师活动的合法性。

第三,在审判制度上,允许辩论,实行回避、审判公开等,并明确了预审、合议、公判、复审等程序。在审判规则方面,吸收了西方国家一系列新的司法原则,如司法独立、辩护制度等,但并未能真正实施。

第四,初步规定了法官及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

第五,改良监狱及御政管理制度。

29、北洋政府立法活动特点?

答:第一,采用、删改清末新订法律。

第二,采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某些立法原则。历任北洋政府当政者以“民主”、“共和”标榜自己。因而在法律制度方面,北洋政府采用西方资本主义的某些原则及近代法律的体系和内容。

第三,制定颁布众多单行法规。这些单行法规效力高于普通法。

第四,判例和解释例成为重要的法律渊源。北洋政府广泛运用判例与解释例,使之成为审判案件的重要依据,既补充了成文法的“未备”,又便于发挥成文法所不易发挥的作用。

30、“天坛宪草”内容?

答:《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草”)是北洋政府(中华民国北京政府)时期的第一部宪法草案,于1913年10月31日由国会宪法起草委员会三读通过。共11章113条,采用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宪法原则,确认了民主共和制度,体现了国民党等在野派势力通过制宪限制袁世凯权利的意图。

首先,在政权体制上,“天坛宪草”继续肯定了《临时约法》中的责任内阁制,行政权利实际由总理和各部部长行使,总统仅处于虚权国家元首的地位。

其次,“天坛宪草”规定了国会对总统行使诸如解散国会、任命总理等重大权力的牵制权,并规定成立国会委员会,作为国会的常设机构,对总统行使“发布紧急命令”和“财政紧急处分”两项职权实行议决,加强对总统权力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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