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简答题、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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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名词解释

法制史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五刑:墨刑(黥)、劓刑(刵)、刖刑(剕)、宫刑、死刑(大辟)。

2.昏墨贼:昏:己恶掠美为昏(强盗罪)即自己做了坏事而窃取他人的美名;墨:贪以败官为墨(贪污罪)即贪得无厌,败坏官纪;贼:杀人无忌为贼(杀人罪)即肆无忌惮地杀人。

这三种最都要处以死刑。

3.宗法制度:是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演变而来的,是王族贵族按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利,以便简历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

4.五听:辞听:听当事人的陈述,理屈则言语错乱;色听:观察当事人的表情,如理亏就会面红耳赤;气听: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如无理就会紧张得喘气;耳听:审查当事人听觉反应,如无理就会紧张得听不清话;目听:观察当事人的眼睛,无理就会失神。

5.六礼:是指男女双方缔结婚姻的六项聘嫁仪式。

一是“纳采“:男方家长委托媒妁向女方求婚;二是“问名”:向女方询问姓氏、生辰等情况,在男方宗庙卜问婚配吉凶;三是“纳吉”:将卜得的吉兆通告女方家长;四是“纳征”:向女方送交聘财正式订婚;五是“请期”:与女方商定成婚日期;六是“亲迎”:成亲之日,丈夫亲自前往迎娶妻子。

6.七出三不去:“七出”是丈夫休弃妻子的七种条件,即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盗窃。

“三不去”是对丈夫休妻的三种限制,即“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7.铸刑书: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象征诸侯权位的金属鼎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8.法经:战国时期魏国丞相李悝制定的法典。

共有六篇,依次为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

9.延尉:是指两汉时期中央司法审判长官,主要职责为审理刑狱,包括皇帝交办的案件,以及审理地方移送审判和复核的重大疑难案件。

10.春秋决狱:是指司法官吏在审判案件时,不是仅仅依据汉律审案,更要以儒家的经义《春秋》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11.察举:是一种由下向上推荐人才为官的制度,由中央和地方各级长官向朝廷推荐贤能之士。

法制史简答题名词解释

法制史简答题名词解释

法制史简答题名词解释一、春秋的成文法、争辩和人物(一)主要成文法:郑国子产铸刑书;郑国邓析作《竹刑》;晋国赵鞅等人铸刑鼎。

(二)争辩。

1.争辩缘由:破坏了本来的礼法等级秩序;民众知道法律后将会按照法律追赶自己的利益从而不利于统治。

2.长进性:公布成文法顺应社会长进的历史潮流,各诸侯国纷纷公布成文法的现实很好地说明白这一点。

3.意义: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而且也为法律自身的进展提供了重要的条件。

(2分)(三)争辩相关人物:郑国铸刑书于鼎,郑子产与叔向关于公布成文法的争辩;(2)晋国赵鞅铸刑鼎,此活动受到孔子批判。

二、简述《法经》各篇篇名及其主要内容(一)法经是(二)(1)盗法:有关侵害财产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2)贼法:有关侵害他人人身及XXX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3)囚法:有关违背监狱管理以及诉讼程序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4)捕法:有关违法追捕法律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5)杂法:以上各篇没有规定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6)具法:有关刑法适用原则的规定。

(三)意义三、简述汉初刑罚XXX(一)起因:汉初约法省刑的需要、缇萦上书。

(二)内容:1.汉文帝时规定,以徒、笞与死刑分离代替黥、劓及斩左右趾:1)凡当完者,完为城旦舂;2)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3)当劓者,笞三百;4)当斩左趾者,笞五百;5)当斩右趾者,弃市。

2.汉景帝时两次削减笞数,并特地规定了刑具的规格,笞刑部位等。

(三)影响:1.它为刑罚由旧五刑向隋唐新五刑的过渡奠定了基础2.推进了法律的儒家化3.是中国古代刑制由野蛮阶段进入较为文明阶段的转折点。

四、法家“法治”理论的基本内容有哪些?(1)君本位的极端君主主义。

(2)法、术、势三者结合。

(3)重刑主义。

(4)重农抑商五、儒家的德治思想的主要内容是什么?(1)儒家主见以礼义道德教化人民,使人民道德升华,反驳以暴力威逼为基础的政治。

(2)要求为政者要以自己的高尚品德感化人民(3)法令刑罚只是德礼教化的辅助手段六、论汉朝刑法的儒家化1、刑法儒家化即刑法中体现儒家思想;2、主要体现:孝思想,以家庭观念为核心;3、表现:1)春秋决狱2)亲亲相隐3)矜恤老幼妇孺4)重惩不孝犯罪5)官僚贵族有罪先请4、意义:在于促进了法明文明长进七、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儒家化的表现1.曹魏“八议”入律2.晋律采取“准五服以制罪”3.北魏孝文帝创制“存留养亲”制度4.北齐总结“重罪十条”(“十恶”前身)5.南北朝采取“官当”。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1、书市买牌制度:官府将所要购买的物品和价格书写在牌子上,之与市,有愿成交的商人和官府到市买书市买牌制度,官府将所要购买的物品和价格书写在牌子上,之与市,有愿成交的商人和官府到市买处按牌交易,官府一手交钱商人一手交货。

2、嘉石之制:指把那些有轻微罪行的犯罪人的手脚束缚起来,坐在嘉石上一段时间,让其思过悔改再交给司空,在司空的监督下服一定时期的劳役。

3、翻异别勘制度:指当事人推翻原来的口供后,司法机关必须重新审理。

4、圆审:对于特别重大的案件,或经反复审判而人犯仍然翻异不服的案件,则由皇帝令三法司长官,会同吏户礼兵工五部尚书和通政使等九卿会审,但判决仍须奏请皇帝审核批准。

5、热审:指在暑热天审理,决遣囚犯,以便梳理监狱的司法制度,明朝。

也是清朝的一种复审形式,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

6、十恶制度:谋反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谋反:预谋谋反、篡改、颠覆朝廷。

谋大逆:预谋毁坏皇家宗庙、陵园、宫殿。

谋判:预谋背叛朝廷或国家利益。

恶逆:谋杀或殴打亲属。

不道:杀人手段极其残忍。

大不敬:侵犯皇帝的行为。

不孝:不奉敬侍奉尊长或不依礼服丧。

不睦:亲族内部互相侵犯,不相和睦。

不义:违反正常道义的行为。

内乱:亲属间犯奸乱伦7、春秋决狱:是西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等人提倡的一种断狱方式,即以《春秋》为代表的儒家经典的精神来定罪量刑8、六礼:即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道结婚仪式纳彩:男方到女家下聘礼。

问名:男方询问女方名字和生辰等以卜凶吉。

纳吉:指卜得吉兆后正式缔结婚约。

纳征:男家向女家交纳财礼。

请期:男家向女家请定婚期。

亲迎:迎娶新娘9、五听:西周时期司法审判过程中经验的总结,是一套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观察方法辞听:观察当事人的语音表达,语无伦次则有假。

色听:陈述时的脸色,面红耳赤。

气听:呼吸,气喘吁吁。

耳听:听觉,听觉迟钝。

目听:目光,两眼无光10、上计制度:每年年初由地方官郡守、县令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内容包括土地的开垦、人口的增长、赋役的征发、司法治安状况等方面并将计划上报中央,年终由中央部门根据该官吏的计划对其工作进行考核,评出优劣11、八议制度:指法律规定的八种人犯罪,一般官府无权审判前,必须奏请皇帝裁决,皇帝根据其身份及犯罪情况进行减免刑罚的制度。

中国法制史 部分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 部分名词解释

中国法治史1.法律答问:法律答问是秦朝的一种法律形式,指秦朝国家官吏统一用问答形式对秦律的条文、术语以及立法意图所做的解释。

2.盗徙封罪:盗徙封罪是秦朝的一个罪名,指偷偷移动田界的标志而侵犯他人的土地所有权。

3.左道罪:汉代的罪名,即凡以邪道蛊惑民众者依律处以死刑。

4.魏律:三国时期魏国一部主要法典。

公元229年(魏明帝太和三年)陈群、刘劭等增删汉律而成,在汉九章律的基础之上增加九篇,作《新律》18篇,并改汉之具律为刑名,列于全律之首。

5.圣库制度:《天朝田亩制度》根据"人人不受私,物物归上主"、"处处平均,人人保暖"的原则,规定了国库制度(又称为圣库制度)。

凡参加起义的人必须把个人的财产交给圣库,在战争中缴获的财物也必须归公。

每个人的社会资料则由圣库供给。

从天王到士兵都不领俸银。

米、盐、油、衣等均有定量。

6.汤刑:商朝法律制度的总称。

并非商汤所作,而是商朝统治者为了追溯他们的祖先而以汤来命名。

其内容已不可考。

7.著刑书于鼎:春秋时期首次公布成文法事件,郑国贵族子产把刑法条文铸在鼎上,公布于众,遭到叔向的反对。

8.具五刑:秦朝的一种酷刑,即对一个囚犯几乎同时施用五刑。

《汉书?刑法志》记载:"当三族者,皆先默、剔、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

其诽谤署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

9.辟举:汉代选任官吏的一种方式,也叫辟除,是高级主管官吏或地方上郡守以上的官吏在其辖区境内对有名望又有统治才能的人,向中央推荐人才或自选属吏的制度。

汉代选任官吏的一种方式,或者由皇帝诏令各郡推举并皇帝面试后任用,或者皇帝直接征用有才能之人。

10.大三法司会审:明清时期遇有重大案件,由都御史、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共同审理的活动。

11.小三法司会审:明清时期遇有重大案件,由御史台、大理寺官员和刑部官员共同审理的活动。

12.九刑: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即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1、宗法制--就是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

它就是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的传统演变而来,周初统治者系统确立,影响于后世封建王朝的按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力,以便建立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

2、嫡长继承制--就是指王位与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

始于商朝末,至周初正式确立。

3、礼--礼最初就是原始习俗,由祭祀祖先鬼神发展而来,进入阶级社会后逐渐成为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

周初在夏、商礼的基础上进行全面调整,形成了系统的典章制度、各种仪式与行为规范,成为西周法的一个方面。

但礼又不限于法,西周礼既就是根本,又就是国家机关的组织法、行政法,以及立法、司法的基本原则。

礼以“亲亲”、“尊尊”为最高准则。

4、铸刑书--春秋时期郑简公三十年,执政子产鉴于当时社会关系的变化与旧礼制的破坏,因而“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即把法律条文公之于众。

这就是我国古代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

5、云梦秦简--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城关睡虎地十一号秦墓中,发掘出土了大量记载秦法律令的竹简,共一千一百五十五枚,内容及其丰富。

法律令文书有:《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等。

这批秦简收录的都就是秦始皇三十年以前的法律令。

6、《法律答问》--就是秦法律形式之一,就是由官方对秦朝的某些律文、术语与律义以答问的形式所作的解释。

这对正确运用法律,更有效地贯彻立法意图,具有重要作用。

其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7、《封诊式》--就是秦朝的法律形式之一,其中包括审判原则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规定与文书程式。

8、廷行事--就是秦朝的法律形式之一,就是司法审判的成例。

廷行事在当时的司法实践中已成为律文之外可以援引的成例。

9、具五刑--就是秦朝的一种刑罚。

就是一种极端残忍的肉刑与死刑并用的刑罚。

其法为:“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其舌。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部分)和问答题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部分)和问答题

肆无忌惮地杀人。

犯这三种罪之一的,就要被处以死刑。

2、圜土:周代监狱名称,一种用土墙围起来的圆形建筑物,用以关押劳役刑徒的监狱。

3、亲亲尊尊:亲亲尊尊是西周立法和司法的根本原则和指导思想,其意思是要亲近应该亲近的人,尊重应该尊重的人,实际是维护等级制。

“亲亲”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互相爱护团结,“尊尊”不仅要求在家庭内部执行,贵族之间、贵族与平民之间、君臣之间都要讲尊卑关系,讲秩序和等级。

4、质剂、傅别:西周时出现的买卖契约,分为两种,长的叫质,短的叫剂;大买卖,如买卖奴隶或牛马等用长券,即用质;小买卖,如买卖兵器或食品用短券,即用剂。

傅别,西周时出现的借贷契约。

称责指借贷,傅别即契约。

傅别的形式与质剂有所不同,傅别是在一片简犊上只写一份借贷的内容、然后从中央剖开,债权人和债务人各执一半,椟上的字为半文。

5、六礼:中国古代的六道结婚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纳采指男家请媒人去女家提亲,女家答应议婚后,男家备礼前去求婚。

问名指男家请媒人问女方的名字和出生年月日。

纳吉指男家卜得吉兆之后,备礼通知女家,决定缔结婚姻。

纳征指男家向女家送聘礼,又叫纳币。

请期指男家选定婚期,备礼告诉女家,求其同意。

亲迎指新郎亲自去女家迎娶。

6、七出三不去:七出是:一是无子,二是淫,三是不顺父母,四是口多言,五是盗窃,六是妒忌,七上恶疾。

但是,无子是在妻子五十岁以后才有效,即过了生育期,而此时男方一般有妾生的子女,休妻很难出现,况且还有三不去的限制条件。

口多言指拨弄是非,离间亲属。

妒忌实际是指自己不生育又不许丈夫纳妾的那种妒忌。

恶疾是指耳聋、眼瞎、腿残疾等疾病。

三不去是对七出的限制,一是有所取无所归,二是与更三年丧,三是前贫贱后富贵。

第一是指结婚时女方父母健在,休妻时已去世,原来的大家庭已不存在,休妻等于是无家可归。

二是和丈夫一起为父亲或母亲守孝三年的不能被休。

三是结婚时贫穷,后来富贵的。

7、五听: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方法,始于西周,对后世有较大影响。

法制史名词解释

法制史名词解释

(一)、名词解释。

1、《汤刑》:《汤刑》是指商朝法律制度的总称。

泛指商朝的法律法令和刑罚。

需要指出的是,《汤刑》不是一部成文法典。

在商朝的法律规范中,不成文的习惯法仍占有很大的比例。

2、炮烙:是商朝的一种刑罚,为商纣王所制。

即在铜柱上涂油,下加火烧热,令罪犯在铜柱上走,坠入炭中烧死。

3、墨刑:是商朝的一种刑罚。

指的是在罪人面部或额头刺字并染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

4、《吕刑》:《吕刑》是西周的法典,至今已失传。

西周统治者为了缓和社会的矛盾,巩固周王室的统治地位,接受了大臣吕侯的建议,废止了严酷的旧法,以“明德慎罚”为指导原则,“作修刑辟”,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典。

因为是吕侯主持修订,故称之为《吕刑》。

5、圜土之制:这是西周时期的一种刑罚。

所谓“圜土”是西周时期的监狱。

这种刑罚是指将犯罪的人关在监狱里劳动改造,并取消其正常人佩戴的冠带,以示耻辱。

这实际上是一种限制受刑人自由并强迫其服劳役的有期限的刑罚,也可以说是我国最早的有期徒刑。

6、“五刑”:这是在夏商等中国早期社会中经常使用的五种刑罚。

即墨刑、劓刑、剕刑、宫刑、大辟这五种刑罚。

墨刑,指的是在罪人面部或额头刺字并染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劓刑,指割去受刑人的鼻子;剕刑,指砍去受刑人的脚;宫刑,指破坏受刑人的生殖器;大辟,指死刑。

五刑由轻至重,构成了中国早期比较完备的刑罚体系。

7、“五听”:指西周时期形成的审理案件的制度。

五听指的是: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五听要求在审理案件时,要特别注意观察当事人在陈述时的语言表达、面色、喘息、听觉、目光这些方面的情况。

五听实际上是审理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观察方式。

8、非眚:是西周刑罚原则的一种主张。

所谓“眚”指过失;非眚,即故意。

西周的刑罚主张,对有人罪过虽小,但因是故意犯罪,也得杀头。

9、惟终:是西周刑罚原则的一种主张。

所谓“惟终”指惯犯。

西周的刑罚主张,对有人罪过虽小,但因是惯犯,也得杀头。

10、质剂:是西周的买卖契约。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部分)和问答题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部分)和问答题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部分)和问答题1、昏墨贼杀:昏是指“恶而掠美”,即自己做了坏事而窃取他人的美名。

墨是指“贪以败官”,贪得无厌,败坏官纪。

贼是指“杀人无忌”,即肆无忌惮地杀人。

犯这三种罪之一的,就要被处以死刑。

2、圜土:周代监狱名称,一种用土墙围起来的圆形建筑物,用以关押劳役刑徒的监狱。

3、亲亲尊尊:亲亲尊尊是西周立法和司法的根本原则和指导思想,其意思是要亲近应该亲近的人,尊重应该尊重的人,实际是维护等级制。

“亲亲”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互相爱护团结,“尊尊”不仅要求在家庭内部执行,贵族之间、贵族与平民之间、君臣之间都要讲尊卑关系,讲秩序和等级。

4、质剂、傅别:西周时出现的买卖契约,分为两种,长的叫质,短的叫剂;大买卖,如买卖奴隶或牛马等用长券,即用质;小买卖,如买卖兵器或食品用短券,即用剂。

傅别,西周时出现的借贷契约。

称责指借贷,傅别即契约。

傅别的形式与质剂有所不同,傅别是在一片简犊上只写一份借贷的内容、然后从中央剖开,债权人和债务人各执一半,椟上的字为半文。

5、六礼:中国古代的六道结婚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纳采指男家请媒人去女家提亲,女家答应议婚后,男家备礼前去求婚。

问名指男家请媒人问女方的名字和出生年月日。

纳吉指男家卜得吉兆之后,备礼通知女家,决定缔结婚姻。

纳征指男家向女家送聘礼,又叫纳币。

请期指男家选定婚期,备礼告诉女家,求其同意。

亲迎指新郎亲自去女家迎娶。

6、七出三不去:七出是:一是无子,二是淫,三是不顺父母,四是口多言,五是盗窃,六是妒忌,七上恶疾。

但是,无子是在妻子五十岁以后才有效,即过了生育期,而此时男方一般有妾生的子女,休妻很难出现,况且还有三不去的限制条件。

口多言指拨弄是非,离间亲属。

妒忌实际是指自己不生育又不许丈夫纳妾的那种妒忌。

恶疾是指耳聋、眼瞎、腿残疾等疾病。

三不去是对七出的限制,一是有所取无所归,二是与更三年丧,三是前贫贱后富贵。

第一是指结婚时女方父母健在,休妻时已去世,原来的大家庭已不存在,休妻等于是无家可归。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1、五刑:即杀、宫、劓、刖、墨五种身体型。

2、“茅门之法”:是楚庄王时期所制定的,茅门为王宫的一个宫门,依《韩非子》的记述,该法可能是关于王宫出入管理的规定。

3、领事裁判权:是一种治外法权,出现在11世纪欧洲十字军东征以后,是指一国通过其驻外领事等代表机构对在另一国之内的本国国民按照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

4、行政救济制度:是指行政相对人因国家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行政处分使其利益或权利受到损害时,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请求撤销或变更其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从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权利或利益得到救济的制度。

5、资政院:是清末预备立宪过程中仿照西方会议形式设立的咨询机构。

6、宗法:是指调整家族关系的制度,它源于氏族社会末期的父系家制,依血缘区分大宗(嫡系)与小宗(庶系),强调大宗对小宗的支配,插幼对尊长的服从。

7、炮烙:指将油涂在铜格上,下用炭火烧热,令犯罪者在铜格上行走,掉进炭中烧死。

8、立嫡:即确定正妻所生的长子为家长所继承人;若正妻膝下无子,则以生母的身份确定庶子中的长女子为继承人。

9、真告:指受害者可以直接向周王起诉犯罪,是“怀保小民”思想在司法上的反映。

10、《唐六典》是系统地记载唐朝官制的政书。

唐玄宗于开元年间命大臣以《周宫》为模式,按照理、教、礼、政、刑事六典的体例修订藏书。

11、诰:诰是王或者大臣所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告,为商、周法律的重要形式。

12、“质剂”:是写在竹(木)简上的买卖契约文书。

13、“五听”指五种具体的审理方法。

…………14:当:即“官当”,是指官吏可以用官品爵位来抵罪的一种特权制度。

15、《大清民律草案》:是修订法律馆在系统研究、借鉴西方,特别是德国、日本民法的同时,对中国传统民商事习俗进行了大规模的调查,分省编制调查表册,在此基础上具体编撰,最后由松冈义正与礼学馆的朱献文、章宗元、高仲和等分编写稿,历时四载于1911年完成的。

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草案,它共分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等五编。

法制史部分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法制史部分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名词解释:1.五听:五听是西周时期创立(de)审讯方式.就是采用察言观色(de)方式进行审讯,进而判断受询者(de)供述是否属实(de)一种方法:“辞听”,通过观察,发现其言辞供述(de)虚假或矛盾;“色听”,观察其面部表情(de)变化;“气听”,观测其呼吸及心跳(de)反常表现;“耳听”,观察其听觉(de)失常之处;“目听”,观察其眼神或目光(de)反映.2.五刑:中国古代(de)五刑是五种刑罚(de)统称,可分为奴隶制五刑和封建制五刑.奴隶制五刑是指墨、劓(音易)、剕、宫、大辟.封建制五刑指笞、杖、徒、流、死.奴隶制五刑在汉文帝之前通行,文景时期改革刑制,标志着奴隶制五刑开始向封建制五刑过渡,封建制五刑在隋唐之后通行.3.三赦三宥:三赦三宥是西周时期(de)刑罚适用制度.三赦指:对年幼无知(de)未成年人、年迈体衰(de)耄耋老人和有精神障碍(de)痴呆者等三种人(de)违法犯罪,除故意杀人(de)重罪外,可以免予追究刑事责任.三宥指:对不能正确识别犯罪客体(de)误伤、不能恰当预见行为后果(de)误犯,以及没有主观故意(de)过失等三种违法行为,可以给予减轻刑事责任(de)宽宥处理. 4.春秋决狱:又称“引经决狱”、“经义断狱”.是西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等人提出(de)一种断狱方式,就是以儒家思想为断狱指导思想,要求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de)过程中,用儒家经典,特别是春秋一书(de)“微言大义”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犯罪(de)根据,并按经义(de)精神解释和使用法律,是封建法律儒家化(de)重要过渡形式.5.秋冬行刑:中国古代将死刑(de)执行安排在秋冬两季进行(de)制度.这一制度源于先秦,受德刑时令学说(de)影响,该学说为汉代封建正统法律思想(de)理论根据,认为人们(de)任何行为都要符合天意,刑杀若不在秋冬进行会触怒天神而遭惩罚.同时,秋冬行刑制度也考虑了不误农时(de)因素.6.亲亲得相首匿:创立于汉朝(de)刑法原则.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或作证.至唐代时发展为同居相隐原则,扩大了相隐(de)范围.7.八议:创立于曹魏时期(de)新律.所谓“八议”,即议亲(皇亲国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德行修养高(de)圣贤),议能(才能卓越者),议功(功勋卓着者),议贵(高级权贵),议勤(勤谨辛劳者),议宾(前代国宾).这八种特殊人物犯罪,不适用普通诉讼审判程序,司法官员也无权直接审理管辖,而必须上报皇帝进行决议,一般都能获得宽宥处理.这一制度使官僚贵族(de)司法特权逐步法律化制度化,充分体现了同罪异罚(de)贵贱尊卑等级秩序.8.上请制度:创立于汉朝(de)刑法原则.就是在贵族官僚犯罪之后,一般司法官员无权审判,必须奏请皇帝裁判,皇帝可以根据犯罪者(de)具体情况——如和皇室(de)亲疏关系,现任官职(de)大小及功劳(de)大小等,来决定如何减免其刑法.其源于礼之等级名分,是“尊尊”、“贵贵”原则(de)体现.9.存留养亲:创立于北魏律,就是祖父母或父母年迈,家中又无成年子孙或期亲近属进行赡养,该罪犯可以依法暂时不执行所判徒,流,死刑,责成其回家尽孝,待为老人养老送终后,再执行原来(de)刑罚,以体现儒家所倡导(de)“亲亲”原则和孝道精神,是刑罚制度开始走向儒家化(de)具体体现.10.录囚:始于西汉时期(de)司法制度.是封建时代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罪囚(de)复核审录,监督和检查下级司法机关(de)决狱情况,平反冤狱及督办久系未决案件(de)一项制度.这一制度对平反冤狱、改善狱政和统一法律适用起了一定作用,也是古代实行审判监督(de)一个途径.11.九品中正制:即九品官人法,曹魏初年创立.各地(de)州郡县都设置了大小中正官,由这些大小中正官按照出身家世,道德行状,才能大小等标准,将本地士人定为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等,提供给吏部作为选拨任用官吏(de)参考依据.是由于人口流动过大致使原“察举”制度难以实行而产生(de).12.换推制度:由唐朝确定(de)为防止审判官因亲属,仇贤关系而在审判中徇私舞弊(de)审判回避制度.凡主审官与当事人系五服内(de)亲属或姻亲,系师生关系,曾为本部都督、刺史、县令者以及此前有仇嫌关系者,均应换推.另一种是同职连署连判(de)官员之间,如果是大功以上(de)亲属,也应回避.13.保辜制度:所谓保辜,即在伤害行为发生后,确定一定(de)期限,限满之日根据被害人(de)死伤情况,决定加害人所应承担(de)刑事责任.在规定(de)期限内,伤害人可采取积极措施,挽救被害人(de)生命,以减轻自己(de)罪责.它一方面力争正确地认定加害人(de)法律责任,使之罪刑相应;另一方面,要求行为人对被害人采取积极(de)医疗措施,使之早日康复以减轻自身(de)职责,这对减轻犯罪后果、缓和社会矛盾起到了良好(de)作用.14.直诉制度:西晋不断改进上诉制度,建立起(de)一种诉讼制度,按照西晋(de)规定,要在朝堂之外设置登闻鼓,允许有重大枉屈者击鼓鸣冤,直诉中央甚至皇帝.这一制度加强了上级司法机关对下级司法机关(de)检察监督,有利于及时发现并纠正重大冤屈,同时也促进了司法制度集权化.15.死刑复奏: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为了慎重对待和处理死刑重罪,同时也为了加强皇帝对答案要案(de)控制,开始逐步完善死刑复奏制度,即死刑在核准以后、行刑之前,还必须再次奏请皇帝批准,方可执行.只以制度(de)形成和逐步完善,直接影响着后世(de)司法审判制度及其刑罚执行制度. 16.鞫谳分司制度:即审讯与适用法律项分开,由专职官员负责审与判(de)制度,是宋朝审判制度(de)特色.在这种制度下,两司独立活动,不得互通信息、协商办案.其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司法官吏因缘为奸,保证司法审判(de)公正.17.会官审录制度:会官审录制度创建于明朝洪武三十年,指对疑难重大案件以及死刑复核案件进行会官复审.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三司会审与圆审、朝审、大审、热审.这种制度有利于皇帝对司法活动进行控制与监督,有利于避免或纠正冤假错案,因此被统治者作为实行仁政(de)招牌.18.秋审制度:是清朝继承明朝审制度,进一步发展而成(de)复审各省死刑案件(de)一种制度,因在每年秋季举行而得名.顺治15年定制,每年霜降前由地方详审“秋决重犯”,奏请定夺.康熙年间,朝审和秋审渐趋一致.至乾隆时期,将秋审制度进一步规范化,使之成为饶有特色(de)死刑缓刑复核制度.19.摊丁入亩摊丁入亩就是把丁银按照土地亩数平均分配到田赋中去,不再按人头征税.这一制度,初行于康熙后期,雍正初年推广,历时一百五十年完成.这项改革,不仅简化了征税标准,减轻了劳动人民负担,而且以法律形式废除了行之已久(de)人丁银,放松了对劳动者(de)束缚,为工商业(de)发展提供了自由劳动力.20.领事裁判权指一国通过驻外领事等对处于另一国领土内(de)本国国民根据其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de)制度.鸦片战争后,清政府和英国签订(de)五口通商章程开创了“领事裁判权”(de)先例,使中国(de)司法主权受到前所未有(de)践踏.21.法经法经是由战国初年魏国(de)李悝主持编订(de),用来将新兴统治者(de)意志上升为国家法律,确立以法治国(de)法治原则,保护变法改革(de)成果,从而巩固新生政权(de)统治.其内容共六篇,分别为: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法经改刑为法,初步确立了法(de)客观规定性,以严惩盗贼罪为核心,保护私有财产,贯彻重刑主义法制原则.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de)成文法典,对后世立法产生了深远(de)影响.22.九章律:九章律是汉朝相国萧何主持编纂(de)一部汉朝最重要法典,是汉律(de)核心.其内容以李悝(de)法经为基础,吸收了秦律中合乎当时统治需要(de)部分,除法经六篇外,又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篇.作为汉代(de)基本法典,它不仅在当时对社会(de)安定,政权(de)巩固起了重要作用,而且对后世有很大(de)影响.23.魏律:魏律又称新律,是太和三年由司空陈群等人参考汉律编纂(de)一部曹魏政权(de)基本法典.魏律共十八篇,除沿用了汉代九章律(de)盗律等五篇旧目外,又新增刑名、劫略等十三篇内容.魏律改具律第六为刑名第一,突出了法典总则(de)性质与地位,精简“旁章科令”增加法典篇目,确立了新五刑制度,标志着肉刑已不再作为法定刑罚列入国家法典,取得了很大(de)立法成就.24.晋律:又称泰始律,经司马昭下令由贾充、杜预等十四人对新律进行修订,于晋武帝泰始三年完成,次年颁行天下.它以汉律为基础,参考魏律篇章体例结构,共二十篇,总结借鉴了法经以来(de)立法经验,新增法例篇目,继续精简律令章句,进一步改革刑罚体系,并开创了对法律条文进行注解诠释(de)立法方式.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唯一一部通行全国(de)成文法典,对后世立法活动产生深远影响.25.北齐律:北齐律即为齐律,是由封述主持历时十余年,于河清三年正式编定(de).共有十二篇法典体例,广为后世沿用,并首创了名例律(de)总则篇目,进一步突出法典总则(de)性质与地位.在三国两晋南北朝各代立法活动中,北齐律立法水平最高,立法成就最大,代表了当时(de)最高立法水平,堪称此前立法技术与立法经验(de)结晶,在中国古代立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26.开皇律开皇律是隋文帝于开皇三年命苏威、牛弘在开皇元年编制(de)新律(de)基础上以“去重就轻,删繁就简”(de)原则改定而成,体现了隋文帝(de)德治思想.法典编目条例包括名例、卫禁等十二篇五百条.开皇律确立了笞、杖、徒、流、死(de)封建五刑制度,并将“十恶”重罪正式列入名例律,贵族、官员法律特权扩大化.它在篇章体制、基本内容等方面总结了以往朝代(de)立法经验,使封建法典趋于定型,并为唐律提供了直接(de)蓝本. 27.唐律疏议唐律疏议是永徽四年唐高宗诏令“疏解”永徽律而制定(de)法典,时称永徽律疏,后称唐律疏议.现存版本由唐律律文和“疏议”组成,共十二篇,502条.其结构严谨,设置合理,律条简要,将律文与疏议有机结合起来,立法技术很高,是迄今我国历史上保留下来(de)最完整、最有影响力(de)封建法典.28.宋刑统宋刑统是宋开国第一部法典,于建隆四年由宋太祖命窦仪编订.体制上,其基本沿袭唐律,由十二篇213门组成,律文后加以疏议,再附以相关敕、令、格、式,并新增起请条开创中国古代刑律编纂新体例,在中华法律史上有重要历史地位.29.洗冤集录洗冤集录为南宋宋慈所着(de)检验学着作.该着作对法医学鉴定、现场勘验所应注意问题做出了比较科学(de)论述.是中国最早(de)一部比较完整(de)法医学着作,也是世界上第一部法医学专着,广泛流传海外,是古典法医学代表之作,对世界法律文明作出巨大贡献.30.大明律大明律是明太祖命人经三十年努力于洪武三十年颁行天下(de)法典,经反复修订,共有七篇(三十卷、460条,包括名例、吏、礼、兵、刑、户、工律).其在精神上沿袭唐律,体例内容上则有其独创性.一改十二编传统,条理清晰,是条例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de)封建法典.31.明大诰明大诰是明太祖于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间主持编订(de)法典,包括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编等共四编236条.主要内容有案例、新(de)重刑法令以及针对案例(de)训诫之词.作为重典治国(de)特殊产物,其规定了许多酷刑并以贪官污吏为重点打击对象.这种重典峻法只是特殊历史时期下(de)权宜之策,从长远角度看不利于缓和社会矛盾和维护封建统治(de)稳定,终止是历史必然.32.大清律例大清律例完成于乾隆五年(1740年),从清初开始经历了近百年(de)修订完善,是清代立法(de)重要成就.大清律例在结构形式上和大明律相同,共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等二十篇,后期用新增例(de)方式弥补律文(de)不足,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集历代之大成,律例所载,严密周详.33.重大信条十九条从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义爆发开始,全国革命力量迅猛发展,清廷大局已几于瓦解,后又受滦州、娘子关兵变压迫,清廷于1911年11月26日颁布重大信条十九条.重大信条十九条是中国历史上第二个宪法性文件,从内容上看,他对皇权做出了诸多限制,皇帝传统(de)内政外交、军备财政、赏罚黜陟等大权分散转国会、内阁和司法机关,同时加强国会(de)权利和监督作用,并扩大了内阁总理(de)权利,有此规定了皇权、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制衡原则.但是,重大信条十九条阙略了臣民(de)自由平等权利,这种立法倾向使其不得不归结为一种应急(de)“政治欺骗”.34.钦定宪法大纲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由清廷于1907年8月27日颁布.从结构上看,其包括十四条“君上大权”和作为附则(de)九条“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以法律形式规定“君上大权”,意味着皇权由法定,同时是中国法律史上第一次明确规定了臣民(de)权利义务.从内容上看,大纲以根本法(de)形式确认了君主立宪制,从来源上看,大纲取自日本帝国宪法和普鲁士宪法.35.大清刑律大清刑律是清末修律最主要(de)成果,其在体例上打破了中国数千年来诸法合体(de)传统形式,完全采用西方资产阶级刑法(de)体例,是一部以近代资本主义刑法原则为依据(de)单纯(de)刑法典,分为总则分则两编.在内容上,大清刑律做出了更定刑名、酌减死罪、死刑惟一、删除比附、惩治教育等重大变革.大清刑律后附五条“补教派”坚持要求增加(de)暂行章程,凸显了维护封建伦理纲常(de)性质.36.中华民国约法1914年,袁世凯成立约法会议,修订临时约法.袁世凯提出增修临时约法大纲七项,旨在独揽大权,约法会议按此大纲,拟定新约法草案.5月1日,袁世凯公布中华民国约法.中华民国约法共十章,六十八条.与临时约法相比,有如下特点:实行总统集权制;取消国会,代之以立法院;参政院地位独特.中华民国约法在制定程序上违反了临时约法,违背了临时约法(de)基本原则.它所确立(de)是大总统专制独裁(de)政治体制.37.中华民国宪法1923年,曹锟在贿选成功后急于完成宪法,于是,其在贿选后五日内,由国会将十年来议而未决(de)“宪草”匆匆通过,并于1923年10月10日由曹锟公布为中华民国宪法.中华民国宪法共十三章141条.其基本内容与特点:1.中华民国(de)国体永远为民主共和国.2.中华民国(de)政体以责任内阁制为基本精神,但又包括总统制(de)部分内容.3.规定了中央与地方(de)权限划分以及地方自治制度.中华民国宪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就宪法本身而言,其条文数较多,篇章结构及条文间逻辑严谨,内容亦基本符合三权分立(de)制衡原则及责任内阁制(de)基本精神,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资产阶级反对个人独裁,反对军阀专制,反对分裂,建立并巩固资产阶级民主政治(de)要求.但由于制定宪法(de)目(de)只在于是贿选合法化,制定程序又是非正常(de),这就使其进步意义完全被抵消.简述题:第一题:问:简述秦至唐代法律形式(de)演变答:秦法律形式(de)主要特征主要是多样化,分为律、令、式、法律问答、廷行事.与秦相比,汉代(de)法律形式更为规范和整齐,其法律形式主要有律、令、科、比.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开始由汉朝(de)律令科比向律令格式过渡,一是律令(de)分化,二是科进一步(de)规范化,成为单行法规,三是格逐渐取代科成为律(de)重要补充形式.四是式逐步发展成为当时主要(de)法律规范形式.唐代律、令、格、式四种最基本(de)法律形式定型.律是唐代(de)刑事法规,令是规定国家制度(de)行政管理法规.格是具有特别法性质(de)单行法规,式是中央国家机关具体(de)活动细则.第二题:简述:宋代土地买卖(de)基本程序:1.可能先进行“申牒”.(老师讲(de))2.先问亲邻,北宋之后只问有亲之邻,亲邻均表示不要方可交易,若未问亲邻,三年内有权赎回.3.到官府印契,缴纳契税.4.过割赋役.契约上写明标(de)(de)租税、役钱,并由官府在双方赋税帐簿内改换登记.5.离业.契约达成后,必须转让土地占有,卖主必须离业.第三题:清代对土地所有权(de)法律保护1.一般土地所有权(de)保护.根据大清律例盗卖,盗耕种,换易,冒认及侵占他人田宅(de)行为按律治罪.如对土地产权有争议,以印契为凭,或进行实地勘查.2.对旗地所有权(de)保护.法律禁止旗民交产,汉人不准典卖旗地,旗房.同时对已典卖(de)旗地,由官府付一定地价, 强制赎回.3.对宗族公有田宅(de)保护.即使是族内个人(de)私有财产,在处分时也受到了一定(de)限制.族人变卖产业,亲族具有优先购买权.4.对国有土地,矿产(de)保护.禁止隐匿,盗卖屯田,矿山(de)所有权也属于官府,不得私占私采.第四题:列举并简释中国传统法律(de)特点.“礼”和“刑”是两种社会规范,共同构成中国古代法治文明基石,前者为指导性,强行性规范,以道德教化、伦理感化为基本取向.后者为禁止性、惩罚性规范,以刑罚制裁、强制镇压为主要手段.二者互相补充,相辅相成,共同完善了中国传统法律体系.1.中国古代法律最初是通过中原地区各个部族之间(de)兼并征服战争与联盟融合过程以及宗教祭祀礼仪等社会活动产生(de).具体表现为“刑始于兵”和“礼源于祭祀”两条基本途径.因而分别形成了礼和刑两种不同(de)法律渊源,法治文明体系贯穿着礼刑并用原则.2.中国古代法律起源发生在以家族宗族组织及其血缘亲属关系为纽带建立起来(de)早期国家制度(de)基础上,因而与宗法等级制度紧密结合在一起,具有显着(de)宗法伦理道德性质.3.中国传统法律与家族、宗族制度发展相一致,以维护家族、宗族及国家等团体利益与集体和谐为基本宗旨,法律突出强调(de)是社会成员(de)服从义务,个体以及整个社会(de)权利意识受到一定压制.故其刑事立法、行政立法之类(de)公法体系异常发达,而民事立法方面(de)私法体系相对滞后.引礼入法,礼法结合;以人为本,明德慎刑;权利等差,义务本位;法尚公平,重刑轻民;恭行天理,执法原情;法自君出,权尊于法;家族本位,伦理法治;以法治官,明职课责;纵向比较,因时定制;统一释法,律学独秀;诸法并存,民刑有分;立法修律,判例为补;援法定罪,类推裁断;无讼是求,调处息争.第五题:简述西周(de)刑罚原则.1.三赦之法:对未成年人、老人和有精神障碍(de)痴呆者等三种人(de)违法犯罪除故意杀人(de)重罪外,可以免于追究刑事责任.2.三宥之法: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等不同情形.3.疑罪从轻惟赦制度:对犯罪事实或罪行情节(de)认定以及定罪量刑又异议或争议(de)案件实行从轻处罚或予以赦免(de)制度.4.同罪异罚制度:指不同身份等级(de)人犯同样罪行,所承担(de)法律责任不同,适用(de)处罚结果也有别.第六题:简述中国古代婚姻成立(de)基本条件一,婚姻必须遵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二,婚姻实行“同姓不婚”原则,不同时期还存在良贱不婚、不得娶逃亡妇女等限制.三,婚姻必须履行“六礼”(de)聘娶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四,达到成婚年龄,不同时期以身高划分或以年龄划分.五,经官府登记.第七题:简述宋朝继承制度(de)变化宋朝(de)继承制度沿用唐朝(de)规定,又针对出现(de)新问题,增加了“户绝资产”、“死伤钱财”等内容,形成了比较复杂、完善(de)遗嘱继承制度.1、一般遗产(de)继承:在诸子均分(de)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继承人(de)范围和继承顺序,第一顺序为儿子、未婚女,第二顺序为孙、守寡妻妾;2、户绝资产(de)继承:户绝是指无男性子嗣之户.宋规定了户绝资产(de)范围以及处分原则,并确定了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方式;3、遗嘱继承:北宋时遗嘱继承一般以户绝为前提,南宋时私有观念加强,规定越来越明确;4、中外客商死后钱物(de)继承:宋规定比较苛刻,但加强了对死亡客商(de)亲属继承权(de)保护,有利于促进海内外贸易(de)发展.第八题:简述明代刑法(de)变化一:加重处罚反逆大罪,对犯罪人及其亲属处罚更重,株连范围广且处罚不区分情节,一律作为罪大恶极(de)谋反处理.二:严禁臣下结党和内外交结明严禁臣下结党,还严禁宦官与后妃外戚干预朝政,严禁内外官交结三:严禁官吏渎职与贪赃犯罪为强化吏治,明通过一系列行政法规,明确官吏(de)职责权限,对于不能尽职尽责(de)官吏给予行政处罚,刑罚制裁四:增设新(de)刑罚明代沿用唐律(de)五刑制度,以笞、杖、徒、流、死为法定刑,但徒、流均附加杖责.充军刑得到广泛使用,五刑之外又增加了枷号刑,还有大量(de)法外酷刑,廷杖是明朝皇帝处罚大臣(de)一种特殊刑罚.第九题:简述题:南京民国政府时期民商立法(de)特点1.实行民商合一(de)编制体例.2.吸收各国民法新体例与新原则,同时保留少量固有(de)民法制度,其中保护社会公益制度和保护弱者原则(de)确定受各国新民法原则影响最大.3.进一步排除传统礼教对民法(de)影响,但仍保留部分礼教残余:排除传统礼教体现在亲属和继承两编.保留(de)部分封建性内容是:男女在权力上仍有不平等,父权(de)残余仍有保留,在继承制度上民法规定养子女对父母,养父母遗产继承只能是婚生子女(de)一半.第十题:试论魏晋南北朝时期罪刑适用原则(de)儒家化答:魏晋以后,儒家经典(de)法律化和法律解释(de)经学化进一步扩大,立法活动掀起引礼入律(de)新高潮,具体表现在:(1)、“准五服以制罪”(de)产生,是指九族以内亲属之间(de)相互侵害行为依据五服所表示远近亲疏关系定罪量刑.这一制度遵循儒家三纲五常(de)伦理道德标准,将儒家礼义原则引入刑事立法中,作为定罪量刑(de)重要依据,是罪刑适用原则儒家化(de)具体体现;(2)、“存留养亲”制度(de)出现,即罪犯(de)祖父母或父母年迈而又没有人赡养时,可暂时不执行刑罚,为老人养老送终之后再执行.这一制度体现了儒家倡导(de)“亲亲”原则和孝道精神,是刑罚执行制度开始走向儒家。

中国法制史部分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中国法制史部分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名词解释:1.五听:五听是西周时期创立的审讯方式。

就是采用察言观色的方式进行审讯,进而判断受询者的供述是否属实的一种方法:“辞听”,通过观察,发现其言辞供述的虚假或矛盾;“色听”,观察其面部表情的变化;“气听”,观测其呼吸及心跳的反常表现;“耳听”,观察其听觉的失常之处;“目听”,观察其眼神或目光的反映。

2.五刑:中国古代的五刑是五种刑罚的统称,可分为奴隶制五刑和封建制五刑。

奴隶制五刑是指墨、劓(音易)、剕、宫、大辟。

封建制五刑指笞、杖、徒、流、死。

奴隶制五刑在汉文帝之前通行,文景时期改革刑制,标志着奴隶制五刑开始向封建制五刑过渡,封建制五刑在隋唐之后通行。

3.三赦三宥:三赦三宥是西周时期的刑罚适用制度。

三赦指:对年幼无知的未成年人、年迈体衰的耄耋老人和有精神障碍的痴呆者等三种人的违法犯罪,除故意杀人的重罪外,可以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三宥指:对不能正确识别犯罪客体的误伤、不能恰当预见行为后果的误犯,以及没有主观故意的过失等三种违法行为,可以给予减轻刑事责任的宽宥处理。

4.春秋决狱:又称“引经决狱”、“经义断狱”。

是西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等人提出的一种断狱方式,就是以儒家思想为断狱指导思想,要求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用儒家经典,特别是《春秋》一书的“微言大义”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犯罪的根据,并按经义的精神解释和使用法律,是封建法律儒家化的重要过渡形式。

5.秋冬行刑:中国古代将死刑的执行安排在秋冬两季进行的制度。

这一制度源于先秦,受德刑时令学说的影响,该学说为汉代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理论根据,认为人们的任何行为都要符合天意,刑杀若不在秋冬进行会触怒天神而遭惩罚。

同时,秋冬行刑制度也考虑了不误农时的因素。

6.亲亲得相首匿:创立于汉朝的刑法原则。

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或作证。

至唐代时发展为同居相隐原则,扩大了相隐的范围。

7.八议:创立于曹魏时期的《新律》。

所谓“八议”,即议亲(皇亲国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德行修养高的圣贤),议能(才能卓越者),议功(功勋卓著者),议贵(高级权贵),议勤(勤谨辛劳者),议宾(前代国宾)。

法制史名词解释

法制史名词解释

法制史名词解释一、名词解释1、竹刑邓析于公元前530年私自编定的一部适应新兴地主阶级要求的刑法。

因为写在竹简上,所以称为“竹刑”。

《左传》曾记载“郑驷歂杀邓析而用其竹刑”的说法。

竹刑的出现是一大进步,因为在这以前,公布成文法都是铸在鼎上,很笨重,不利于流通。

而邓析所作的竹刑交流、携带都很方便。

竹刑开始并没有法律效力,后来,邓析被郑国的执政所杀,他的竹刑则被确认为国家法律。

2、铸刑书、铸刑鼎公元前536年3月(阴历),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象征诸侯权位的金属鼎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铸刑书,公布成文法,开创了古代公布法律的先例,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

对后世有着非常深远的影响。

铸刑鼎子产改革的标志性事件之一,是公元前536年的“铸刑鼎”——把惩治罪犯的刑律铸在金属鼎上,向全国老百姓公布。

这是中国政治史、法制史的一件大事。

3、商鞅变法是商鞅于公元前356年在秦国实施的改革。

经济上,废井田开阡陌;重农抑商、奖励耕织;统一度量衡;政治上,奖励军功、实行二十等爵制;废除世卿世禄制,鼓励宗室贵族建立军功;改革户籍制度,实行连坐法;推行县制;定秦律,“燔诗书而明法令”。

对战国末年秦国的崛起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4、《法经》是战国时期李悝制定的中国封建社会的第一部系统的法典。

《法经》有六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

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因此将《盗法》、《贼法》列于篇首。

从整体上看,《法经》是一部“诸法合体”而以刑为主的法典。

《盗法》是涉及公私财产受到侵犯的法律;《贼法》是有关危及政权稳定和人身安全的法律;《囚法》是有关审判、断狱的法律;《捕法》是有关追捕罪犯的法律;《杂法》是有关处罚狡诈、越城、赌博、贪污、淫乱等行为的法律;《具法》是规定定罪量刑的通例与原则的法律,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总则部分。

其他五篇为“罪名之制”,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分则部分。

法制史试题名词解释

法制史试题名词解释

一、名词解释:1、明德慎罚:张明道德教化,谨慎的使用刑罚。

2、刑罚世轻世重:是由西周统治阶级提出的一种刑罚适用原则,即根据犯罪主体的不同和社会形势的变化,灵活调整刑事政策和法律适用“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这一刑罚原则把“明德慎罚”与“刑兹无赦”的法律思想巧妙的结合起来,构成一个辩证统一的整体,增加了德礼教化和刑罚镇压的可操作性,从而体现了“以德配天”的崇高要求。

3、五听:就是采用察言观色的方式进行审讯,进而判断受审者的供述是否属实的一种方法:详见p364、汉律六十篇:是指《九章律》、《傍章》、《越宫律》、《朝律》四部律,共六十篇,合称“汉律六十篇”。

《九章律》是汉律的核心,是以李悝的《法经》为基础,吸收了秦律中合乎当时统治者需要的部分加以编纂而成,除《法经》六篇外,又增设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篇;《傍章》实际是叔孙通参照先秦和秦代的礼仪而制定的维护皇帝尊严和权威的礼制;《越宫律》是有关宫廷警卫的法律;《朝律》是有关朝贺制度的法律。

5、新律:新律是魏明帝在位期间,为了适应汉律越来越不适应统治者的需要的现状,而进行重新制定大规模法律法规的立法活动的成果之一。

详见p114 6、开皇律:开皇律是指开皇三年,隋文帝命苏威、牛弘以“去重就轻、删繁就简”的原则再次改定法律,形成的一部有十二篇、五百条的《开皇律》。

它在中国古代立法上,具有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

P1387、唐律疏议:是指在唐高宗年间,高宗诏令对《永徽律》进行“疏解”律义,从而形成《永徽疏议》,“律疏”或“律议”实际就是对法律的解释,经高宗批准后,与律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永徽疏议》又称《唐律疏议》。

我们今天所见的《唐律疏议》是由律文和“疏议”两部分组成。

它是唐朝立法的杰出成果,也是迄今为止我国历史上保留下来的最完整、最具有社会影响的封建法典。

8、折杖法:《宋刑统》创制的一种刑罚制度,用决杖来代替笞杖徒流四刑。

详见p1959、问刑条例:10、秋审:秋审是复审各省死刑案件的一种制度,因在每年秋季举行而得名。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1、质剂——西周时出现的买卖契约。

把两份买卖的内容写在一片竹简上,然后一分为二。

竹简有两种,长的叫质,用来买卖奴隶或牛马;短的叫剂,用来买卖兵器或珍异物品。

2、六礼——西周结婚的程序;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币,请期,亲迎,后来封建社会基本上沿用西周的六礼制度。

纳采指男家请媒人去女家提亲,女家答应议婚后,男家备礼前去求婚。

问名指男家请媒人额外内女方的名字和出生年月日。

纳吉指男家卜得吉兆之后,备礼通知女家,决定纺结婚姻。

纳征指男家向女家送聘礼,又叫纳市。

请期指男家选定婚期,备礼告诉女家,求其同意。

亲迎指新郎亲自去女家迎娶。

六礼始于奴隶社会,对后世影响很大,是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相结合的体现,并充满浓厚的迷信色彩。

3、五听——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方法,始于西周,对后世有较大影响。

《周礼?秋官。

小司寇》“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

”辞听指听当事人陈述,理亏则语无伦次;色听指观察当事人表情,理亏则面红耳赤;气听指听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理亏则气喘;耳听指观察当事人的听觉反应,理亏则听觉失灵;目听指观察当事人眼睛,理亏则不敢正视。

“五听”表现出浓厚的形式主义特点,但就其注意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而言,有一定借鉴意义。

4、《法经》——是战国时期魏文侯李悝总结各国变法的经验而作的我国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封建法典。

共六篇,分别是盗、贼、囚、捕、杂、具。

对当时各诸侯国的立法产生了较大影响。

5、以古非今罪——秦朝设立的罪名,就是以过去的事例指责现实的各项政策和制度6、亲亲得相首匿——允许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对于一定的犯罪可以首谋隐匿。

汉律规定,卑幼匿尊亲长,不负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犯死罪的卑幼,虽应处刑,但可以请求减免,首匿犯一般罪的卑幼也不负刑事责任。

7、官当——中国封建社会指官员犯罪可用官品或爵位折抵徒刑和流刑的刑罚。

《北魏律》最先做此规定,隋律、唐律相继沿袭。

法制史(名词解释+简答题)

法制史(名词解释+简答题)

法制史作业一.名词解释:1..以德配天:这是西周时期的法律思想,意思是说周公的权力“天”授予的,这是天命,但他不是固定不变的,只有有德者才可承受天命,失德就会失去天命。

2.三国三典(世轻世重):根据犯罪主体的不同和社会形势的变化,灵活调整刑事政策和法律适用。

3.铸刑鼎:把制定好的刑书铸于鼎之上。

4.《法经》: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制定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

5.以刑去刑:用刑罚来遏制刑罚,以达到不用刑罚而成大治。

6.德主刑辅:治国要更多地倾向以德治国,以刑治国为辅,从而才能得到百姓的支持和拥护。

7.无为而治:治理国家就要彻底铲除礼义制度,完全顺应自然,敬天法地。

8.春秋决狱:根据《春秋》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案件,必须根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

9.登闻鼓:古代帝王为表示听取臣民谏议或冤情,在朝堂外悬鼓,许臣民击鼓上闻。

10.肺石函:古代时设于朝廷门外的赤石,民有不平,得击石鸣冤。

11.重罪十条: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12.十恶:谋反,谋叛,谋大逆,恶逆,大不敬,不道,不孝,不睦,不义,内乱13.开皇律:隋朝开皇年间,隋文帝下令修订的一部十二篇,五百条的法律。

14张杜律:西晋由张斐,杜预对晋律先后加以注释,经汉武帝批准的律学著作。

15七去三不去: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

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16.五刑:奴隶制五刑:墨,劓,刖,宫,大辟。

封建五刑:笞,杖,徒,流,死。

17.化外人:教化之外的人,指外国人。

18.律例并行:篇例和基本法典并存,同时作为国家的重要法律形式和立法活动。

19.质剂:买卖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分为二,各方各执一份。

20.女徒顾山:汉代专为女犯设立的赎刑,女犯定罪判决后可以回家,但每月必须出钱三百由官府雇人到山上砍伐木材,以代替女犯应服的劳役。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1.宗法制--是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

它是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的传统演变而来,周初统治者系统确立,影响于后世封建王朝的按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力,以便建立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

2.嫡长继承制--是指王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

始于商朝末,至周初正式确立。

3.礼--礼最初是原始习俗,由祭祀祖先鬼神发展而来,进入阶级社会后逐渐成为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

周初在夏、商礼的基础上进行全面调整,形成了系统的典章制度、各种仪式和行为规范,成为西周法的一个方面。

但礼又不限于法,西周礼既是根本,又是国家机关的组织法、行政法,以及立法、司法的基本原则。

礼以“亲亲”、“尊尊”为最高准则。

4.铸刑书--春秋时期郑简公三十年,执政子产鉴于当时社会关系的变化和旧礼制的破坏,因而“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即把法律条文公之于众。

这是我国古代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

5.云梦秦简--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城关睡虎地十一号秦墓中,发掘出土了大量记载秦法律令的竹简,共一千一百五十五枚,内容及其丰富。

法律令文书有:《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等。

这批秦简收录的都是秦始皇三十年以前的法律令。

6.《法律答问》--是秦法律形式之一,是由官方对秦朝的某些律文、术语和律义以答问的形式所作的解释。

这对正确运用法律,更有效地贯彻立法意图,具有重要作用。

其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7.《封诊式》--是秦朝的法律形式之一,其中包括审判原则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规定和文书程式。

8.廷行事--是秦朝的法律形式之一,是司法审判的成例。

廷行事在当时的司法实践中已成为律文之外可以援引的成例。

9.具五刑--是秦朝的一种刑罚。

是一种极端残忍的肉刑与死刑并用的刑罚。

其法为:“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其舌。

”史载李斯即“具五刑”而死。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1. 夏商周时期:指中国古代历史上的夏、商、周三个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封建王朝时期。

2. 周宪:周朝的法律制度,是中国古代封建王朝的最早法典。

3. 大秦法:秦朝的法律制度,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全国性的法律统一。

4. 法家:战国时期的一个学派,提出法治的观念,主张以法律来治理国家。

5. 司法:指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审判和制裁的行为。

6. 罪状:犯罪行为的具体描述,是作为刑事诉讼中的基本内容之一。

7. 刑罚:对犯罪者进行惩罚的手段或方式,包括死刑、流刑、徒刑等。

8. 阵法:民国时期的一部法典,是中国最早的现代法典。

9. 刑法:规定了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制裁的法律法规体系,包括刑事追究的原则、犯罪与刑罚的关系等内容。

10. 治安法:规定了国家对治安问题进行维护和维稳的法律制度。

11. 宪法:规定了国家政治制度、公民权利和国家机构职权等的最高法律法规。

12. 司法独立:指司法机关独立于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

13. 人权:指每个人作为人类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存权、言论自由等。

14. 国家救济机构:为了保障公民权益而设立的机构,负责提供法律援助、公益诉讼等服务。

15. 二审:刑事案件经过一审判决后,一方当事人不服判决提出的上诉,由二审法院进行再审的程序。

16. 三审:刑事案件经过二审判决后,一方当事人不服判决提出的上诉,由三审法院进行再审的程序。

17. 财产权:指个人或组织依法享有和使用财产的权利。

18. 行政许可:国家行政机关对具有特定事项的法律手续进行审批和许可的行为。

19. 合同法:调解和保障市场经济中各方利益的法律。

20. 特赦:国家根据特定情况对知法犯法的罪犯实施宽恕,免除刑罚的行为。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1.宗法制--是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

它是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的传统演变而来,周初统治者系统确立,影响于后世封建王朝的按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力,以便建立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

2.嫡长继承制--是指王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

始于商朝末,至周初正式确立。

3.礼--礼最初是原始习俗,由祭祀祖先鬼神发展而来,进入阶级社会后逐渐成为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

周初在夏、商礼的基础上进行全面调整,形成了系统的典章制度、各种仪式和行为规范,成为西周法的一个方面。

但礼又不限于法,西周礼既是根本,又是国家机关的组织法、行政法,以及立法、司法的基本原则。

礼以“亲亲”、“尊尊”为最高准则。

4.铸刑书--春秋时期郑简公三十年,执政子产鉴于当时社会关系的变化和旧礼制的破坏,因而“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即把法律条文公之于众。

这是我国古代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

5.云梦秦简--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城关睡虎地十一号秦墓中,发掘出土了大量记载秦法律令的竹简,共一千一百五十五枚,内容及其丰富。

法律令文书有:《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等。

这批秦简收录的都是秦始皇三十年以前的法律令。

6.《法律答问》--是秦法律形式之一,是由官方对秦朝的某些律文、术语和律义以答问的形式所作的解释。

这对正确运用法律,更有效地贯彻立法意图,具有重要作用。

其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7.《封诊式》--是秦朝的法律形式之一,其中包括审判原则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规定和文书程式。

8.廷行事--是秦朝的法律形式之一,是司法审判的成例。

廷行事在当时的司法实践中已成为律文之外可以援引的成例。

9.具五刑--是秦朝的一种刑罚。

是一种极端残忍的肉刑与死刑并用的刑罚。

其法为:“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其舌。

”史载李斯即“具五刑”而死。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简答题复习材料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简答题复习材料

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是研究中国有史以来各个历史时期法律制度的本质、内容、体系、原则、特点和在社会活动中的作用及其产生、发展、演变过程和基本规律。

禹刑:是以禹命名的夏朝奴隶制刑法的总称。

规定了五刑,共三千条。

甘誓: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在“甘”(陕西省户县西南)发布的战争动员令。

规定了“威侮五刑,怠弃三正”。

赎刑:是一种可以用财物折抵刑罚的制度。

圜土:是监狱的形象称呼,在地下挖成圆形的土牢,或是在地上用土筑成圆形的土墙。

汤刑:是商朝刑法的总称。

并非商汤时所作,而是因“乱政”而作,所谓“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其内容已不可考,据《竹书纪年》记载“祖甲二十四年,重作汤刑”,此次修订使汤刑更趋完备。

商朝的主要立法:(1)汤刑:《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汤刑是商朝法律制度的总称。

它并非汤所作,而是商朝统治者为了追述他的祖先而以汤来命名。

汤刑的内容亦不可考。

但可知,它是因乱政而作,主要是关于如何镇压奴隶和平民反抗的规定。

(2)《汤誓》:是商汤讨伐夏桀时发布的命令。

(3)《汤诰》:商汤将夏王的罪恶和商朝的政治纲领宣告给老百姓。

刑名从商:是说后世历朝历代的刑名均沿袭商朝的,这说明商朝的刑罚各类繁多,而且残酷,主要针对对象是广大的奴隶和平民。

商朝的死刑适用方法主要有哪些?(1)戮:就是活着刑辱示众,然后再斩杀。

(2)炮烙:就是在铜柱上涂油,下加炭加热,令有罪者行其上,很快就坠入炭中烧死。

(3)醢:也叫“菹醢”。

即把犯罪者捣成肉酱。

(4)脯:即把犯罪者晒成肉干。

(5)劓殄:即刑殄,把犯罪者本人及其后代都杀掉,相当于后世的族诛。

嫡长继承制:就是“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它是中国古代的继承制度。

父亲死后,将王位传给正妻生的长子。

商朝的监狱:(1)圜土(2)羑里,是一个地名,在今河南汤阴县。

“纣囚西伯(即周文王)”羑里。

(3)囹圄也是商朝监狱名称。

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

(1)明德慎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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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春秋得成文法、争论与人物(一)主要成文法:郑国子产铸刑书;郑国邓析作《竹刑》;晋国赵鞅等人铸刑鼎。

(二)争论。

1、争论原因:破坏了原来得礼法等级秩序;民众知道法律后将会根据法律追逐自己得利益从而不利于统治。

2、进步性:公布成文法顺应社会进步得历史潮流,各诸侯国纷纷公布成文法得现实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

3、意义: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得特权,而且也为法律自身得发展提供了重要得条件。

(2分)(三)争论相关人物:郑国铸刑书于鼎,郑子产与叔向关于公布成文法得争论;(2)晋国赵鞅铸刑鼎,此活动受到孔子批评。

二、简述《法经》各篇篇名及其主要内容(一)法经就是(二)(1)盗法:有关侵犯财产罪及其处罚得规定。

(2)贼法:有关侵犯她人人身及国家政权得犯罪及其处罚得规定。

(3)囚法:有关违反监狱管理以及诉讼程序得犯罪及其处罚得规定。

(4)捕法:有关违法追捕法律得犯罪及其处罚得规定。

(5)杂法:以上各篇没有规定得犯罪及其处罚得规定。

(6)具法:有关刑法适用原则得规定。

(三)意义三、简述汉初刑罚改革(一)起因:汉初约法省刑得需要、缇萦上书。

(二)内容:1、汉文帝时规定,以徒、笞与死刑分别代替黥、劓及斩左右趾:1)凡当完者,完为城旦舂;2)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3)当劓者,笞三百;4)当斩左趾者,笞五百;5)当斩右趾者,弃市。

2、汉景帝时两次减少笞数,并专门规定了刑具得规格,笞刑部位等。

(三)影响:1、它为刑罚由旧五刑向隋唐新五刑得过渡奠定了基础2、推动了法律得儒家化3、就是中国古代刑制由野蛮阶段进入较为文明阶段得转折点。

四、法家“法治”理论得基本内容有哪些?(1)君本位得极端君主主义。

(2)法、术、势三者结合。

(3)重刑主义。

(4)重农抑商五、儒家得德治思想得主要内容就是什么?(1)儒家主张以礼义道德教化人民,使人民道德升华,反对以暴力威胁为基础得政治。

(2)要求为政者要以自己得高尚品德感化人民(3)法令刑罚只就是德礼教化得辅助手段六、论汉朝刑法得儒家化1、刑法儒家化即刑法中体现儒家思想;2、主要体现:孝思想,以家庭观念为核心;3、表现:1)春秋决狱2)亲亲相隐3)矜恤老幼妇孺4)重惩不孝犯罪5)官僚贵族有罪先请4、意义:在于促进了法明文明进步七、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儒家化得表现1、曹魏“八议”入律2、晋律实行“准五服以制罪”3、北魏孝文帝创制“存留养亲”制度4、北齐总结“重罪十条”(“十恶”前身)5、南北朝实行“官当”。

八、综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新创立得对中国法制史具有重要影响得刑法制度。

(1)结构形式上:创立了《名例律》、法典分为十二篇以及律注合篇得传统。

(2)内容上:创立了八议;准五服以制罪;重罪十条;规范得流刑,等等九、魏晋南北朝时期有哪些主要法典?这些法典分别创设了哪些重要得刑法制度?(至少举出五项)(1)魏《新律》,八议入律,缩小族诛连坐;(2)《北魏律》存留养亲;(3)晋《泰始律》,确立“准五服以制罪”;(4)北齐《北齐律》,重罪十条;(5)北齐《北齐律》,新五刑体例十、简述唐朝法律形式及其相互关系。

(一)法律形式:1)律:刑法典2)令:有关国家各项基本制度得法规3)格:经过整理后得皇帝敕令4)式:国家机关经常适用得办事细则与公文程式。

(二)相互关系:1)律就是普通法,其余形式为特别法,就是律得补充2)凡违反令、格、式并达到一定严重程度者,由律处罚十一、为什么说唐律“一准乎礼”?1、唐律就是礼法结合得典范,就是儒家化法律得代表。

2、立法原则体现,《唐律疏议》序文中声明“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就是立法基本原则,此原则要求根据礼得精神与要求来制定、解释法律;3、首列“十恶”总列严重违反纲常名教得罪行,表明法律要维护礼教秩序;4、法律历史渊源:不少法律规定源于礼文,例如“八议”、老幼废疾减刑、同居相为隐、准五服以制罪等;5、引用儒家经典解释法律条文。

十二、简述“准五服以制罪”原则得大致内容、刑法原则与立法用意。

(一)内容:1、含义:晋律中首创得亲属之间相犯依五服等级为标准处刑得制度。

2、五服包括: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3、刑法原则:以卑犯尊,亲属关系越近,处罚越重,反之越轻;以尊犯卑,亲属关系越近,处罚越轻,反之越重。

(二)用意:把儒家“亲亲尊尊”、“爱有差等”得礼制原则引入到刑事法律之中,以法律得方式维护了“三纲五常”。

十三.简述唐律中“八议”制度得主要内容。

1、性质:《魏律》首创得一种贵族官僚在刑法适用上享有得特权制度;源自汉代得礼法结合;出现于《唐律疏议·名例》。

2、含义:刑法中法定八种人犯死罪时,司法机关不得直接审理,必须申报皇帝,请皇帝交付大臣集议。

3、范围: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亲”指皇室一定范围得亲属;“故”指皇帝得某些故旧;“贤”指朝廷认为“有大德行”得贤人君子;“能”指“有大才业”,能整军旅、莅政事,为帝王之辅佐、人伦之师范者;“功”指“有大功勋”者;“贵”指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及爵一品者;“勤”指“有大勤劳”者;“宾”指“承先代之后为国宾者”4、特权:犯死罪减为流罪,犯流罪以下减等。

5、例外:如果犯“十恶”等罪,不适用该项制度。

十四、《唐律疏议》中对官僚贵族在刑法适用上规定了哪些特权?(一)唐代统治者通过“议"、“请”、“减"、“赎’’、“官当"、“免官"等方式,将贵族官僚得特权法律化,形成了一整套完整得特权保障体系,以此巩固专制统治得基础。

(二)不过应当指出,在君主专制政治中,任何官僚贵族得特权都只具有相对得意义,并以不触犯君主专制统治得根本利益为限,如若犯有“十恶’’之罪得,不得享有上述特权。

(三)体现:(1)八议。

即“八议”之人犯死罪,报皇帝交朝庭公议。

一般死罪可以降为流罪,流罪以下自然减刑一等。

(2)上请;对比“八议之人”低一等级得贵族官僚犯罪,死罪上请皇帝裁决;流罪以下减等。

对象有三种:一就是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二就是应议者期以上亲及孙,三就是有五品以上官爵者。

这三种人犯死罪,应上请皇帝裁夺,犯流罪以下减一等处理。

(3)减刑;适用“减"得对象有二种:一就是六品、七品官员,二就是应请者得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孙。

该类人流刑以下得罪可享受减罪一等得优遇。

(4)赎;凡属应议、请、减范围得人,八品、九品官员及官员得减者得祖父母、父母、妻、子、孙,犯流罪以下听赎。

(5)官当。

以官品或爵位折抵徒刑。

(6)免官。

免官,指通过免除官职来折抵徒刑。

十五、材料分析题(共1题,10分):汉宣帝地节四年颁诏:“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请分析上述材料中涉及得法律问题。

主要有两方面得法律问题:1、确立“亲亲得相首匿”即近亲属之间包庇对方犯罪免予追究刑事责任得原则,这一原则规定卑幼包庇尊长一律无罪,尊长包庇卑幼除死罪需“上请”外,其余均无罪;2,“上请”制度。

十六、请说明唐律“十恶”规定得主要内容及立法用意。

(一)内容就是:一为谋反;二为谋大逆,即阴谋破坏皇家建筑设施。

三为谋叛,四为恶逆,即最严重就是忤逆杀伤尊亲属。

五为不道即用最残忍得手段害人。

六为大不敬,即皇帝得不敬。

七为不孝,八为不睦,即对同族尊长有伤害或告发行为。

九为不义,即在下位得人严重违反尊卑之义。

十为内乱即亲属内乱伦行为。

(二)立法用意:《唐律》继承隋《开皇律》,首要“十恶”之罪,死于律首,加重打击,就是为了1、强调打击危害君权与国家得行为,2、强调打击危害父权及家庭伦常秩序得行为以及3、来重违反传统道义得行为。

十七、封建时代关于婚姻得“七去三不去”规定,内容就是什么?(一)“七出”指七条法定休妻理由:一无子,二淫逸,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六妒忌,七恶疾;(二)“三不去”就是三条例外情形:一经舅姑之丧,二娶时贱后贵,三有所受无所归。

十八、论唐律得历史地位。

(一)唐律就是中国封建法典得代表作,就是自先秦至隋唐数千年中国法制文明得集大成之作。

(二)标志着中华法系正式形成与成就。

(三)唐律就是“礼法合一”得典范:出礼出刑、程序合礼与儒生注礼。

(四)唐律对后世封建法典得影响,唐以后各朝刑法典继承唐律体例、内容:《宋刑统》几乎就是唐律得翻版;元朝在司法实践中,也“每引(唐律)为据”;明初制定《大明律》,篇目一准于唐;清律在内容及原则上也基本上因袭唐律。

(五)唐律对东亚及东南亚国家得封建法有重大影响。

日本得《大宝律令》,一如唐律;朝鲜刑法,亦采唐律;越南、琉球、西域得古代法典也与唐律存在着渊源关系。

十九、说明唐宋时代三法司与明清时代三法司得职责分工变化。

(一)唐宋时代,大理寺主管审判;刑部主管复核与司法行政;唐代御史台或宋代审刑院负责监察大理寺、刑部得审判及复核活动。

(二)明清时代,刑部得司法职能加强,取代大理寺成为最高审判机关;大理寺转而为国家慎刑机关;都察院为中央监察机关(4分)。

二十、说明中国古代讼师与今日律师得最大不同点。

(一)讼师就是宋代出现得,主要为民众提供代写诉状、教人打官司得职业。

官府发给“印字”(专门用于开印诉状得纸张),一定程度对其活动予以认可。

(二)最大不同点有:(1)社会职能,当今主要就是代理诉状(2)涉及案件范围,律师比讼师广泛;(3)行为规范,当今律师有专门得法律做行为规范,违反则要承担法律责任;(4)组织形式,当今律师有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等组织形式。

二十一、解释明律“轻其轻罪、重其重罪”得刑法原则。

(一)含义:明朝基于“治乱世用重典"得思想,对于直接危及君主专制国家政权与统治秩序得行为,处刑较前代为重,而对于违犯礼教得行为,处刑相对放宽。

(二)体现:1、在《大明律》中,“谋反"、“谋大逆"被明律称为“罪大恶极”得行为,与唐律相比惩罚要重得多。

2、对违犯礼教得行为得处罚较唐律要轻。

(三)目得:1、这就是为了集中刑法得打击目标,以更好得发挥;2、达到维护君主专制统治秩序得作用。

二十二、明清朝会审制度有:(1)秋审。

就是清朝时于每年秋天由中央各主要机关得官员对地方判决得死刑案件得进行复审得制度。

审理结果通常有:情实、缓决、可矜与留养承祀。

(2)朝审。

除审理案件对象为京师地区监候案件外,其她内容与秋审同。

(3)三司会审。

对重大或疑难案件由刑部、大理寺与都察院共同审理。

(4)九卿会审。

遇有特别重大或疑难案件由六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察院左都御史会同通政使共同审理。

二十三、简述《大清新刑律》相对于《大清律例》在内容上得主要变化。

(1)结构体例上变化。

就是中国近代法制史上得第一部纯粹得刑法典;(1分)分总则与分则(2)罪名变化:取消了一些旧罪名;增加了一些新罪名。

(3)刑罚变化:废除了酷刑;实行主刑、从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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