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名词解释
法制史名词解释(整理)
名词解释.西周1.周公制礼:周初,在周公主持下,将以往的传统习惯进行整理,厘定成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和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
(礼: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
n礼的内容:涉及政治、经济、军事、司法、宗教、思想、文化、教育、婚姻、家庭、伦理道德、风俗习惯等。
)2.吕侯制刑:●西周中期,穆王为弥补财政开支,命司寇吕侯“训夏赎刑”,制定《吕刑》。
它规定了赎刑原则以及其他的刑事政策。
●《尚书·吕刑》是对西周中期的刑法改革的记录,分三章:1、叙述制定《吕刑》的起因及经过追述刑罚制度的形成历史。
2、规定以五刑与赎刑制度为基础的刑罚体系及刑罚适用原则,提出司法诉讼程序及审判原则。
3、强调德刑关系及对司法官员的办案要求.《吕刑》是一部刑法与刑事诉讼法性质的法律文献,反映了当时的立法、司法思想、法学理论方面的较高成就。
3.圜土之制:用于关押未决犯和执行徒刑的监狱,西周时一般继续称为“圜土”。
“以圜土聚教罢民。
凡万民之有罪过而未丽于法者,寘之圜土,而施职事焉。
任之以事而收教之。
弗使冠饰,以明刑耻之”。
适用对象:违反法律或有罪过、尚不致适用五刑的轻微犯罪。
其类似徒刑,是有期徒刑的开端.4.嘉石之制: 西周时期把有过错但情节轻微(轻于圜土)的人犯束缚其手足,坐于朝门左之嘉石,令其思过、悔改,然后送到司空那里作一段时期的劳役,期满后释放。
它类似后世之拘役,称为“嘉石之制”。
(处罚办法:《周礼·秋官》记载:“桎梏而坐诸嘉石,役诸司空”。
其时间,依情节轻重而不同,分13、9、7、5、3日五等。
)5.质剂:是专门用于买卖关系的契约文书形式,生产资料买卖用长券,叫做“质”;其他财物买卖用短券,叫做“剂”。
周有“大市以质,小市以剂”之记载,“质”适用于牛马、奴隶等大型交易;“剂”适用于珍珠等小型交易。
6.傅别:是一种专门用于借贷关系的契约文书形式,借贷关系形成后,将竹制的契券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以为诉讼凭证。
法制史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五刑:墨刑(黥)、劓刑(刵)、刖刑(剕)、宫刑、死刑(大辟)。
2.昏墨贼:昏:己恶掠美为昏(强盗罪)即自己做了坏事而窃取他人的美名;墨:贪以败官为墨(贪污罪)即贪得无厌,败坏官纪;贼:杀人无忌为贼(杀人罪)即肆无忌惮地杀人。
这三种最都要处以死刑。
3.宗法制度:是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演变而来的,是王族贵族按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利,以便简历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
4.五听:辞听:听当事人的陈述,理屈则言语错乱;色听:观察当事人的表情,如理亏就会面红耳赤;气听: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如无理就会紧张得喘气;耳听:审查当事人听觉反应,如无理就会紧张得听不清话;目听:观察当事人的眼睛,无理就会失神。
5.六礼:是指男女双方缔结婚姻的六项聘嫁仪式。
一是“纳采“:男方家长委托媒妁向女方求婚;二是“问名”:向女方询问姓氏、生辰等情况,在男方宗庙卜问婚配吉凶;三是“纳吉”:将卜得的吉兆通告女方家长;四是“纳征”:向女方送交聘财正式订婚;五是“请期”:与女方商定成婚日期;六是“亲迎”:成亲之日,丈夫亲自前往迎娶妻子。
6.七出三不去:“七出”是丈夫休弃妻子的七种条件,即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盗窃。
“三不去”是对丈夫休妻的三种限制,即“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7.铸刑书: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象征诸侯权位的金属鼎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8.法经:战国时期魏国丞相李悝制定的法典。
共有六篇,依次为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
9.延尉:是指两汉时期中央司法审判长官,主要职责为审理刑狱,包括皇帝交办的案件,以及审理地方移送审判和复核的重大疑难案件。
10.春秋决狱:是指司法官吏在审判案件时,不是仅仅依据汉律审案,更要以儒家的经义《春秋》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11.察举:是一种由下向上推荐人才为官的制度,由中央和地方各级长官向朝廷推荐贤能之士。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1、书市买牌制度:官府将所要购买的物品和价格书写在牌子上,之与市,有愿成交的商人和官府到市买书市买牌制度,官府将所要购买的物品和价格书写在牌子上,之与市,有愿成交的商人和官府到市买处按牌交易,官府一手交钱商人一手交货。
2、嘉石之制:指把那些有轻微罪行的犯罪人的手脚束缚起来,坐在嘉石上一段时间,让其思过悔改再交给司空,在司空的监督下服一定时期的劳役。
3、翻异别勘制度:指当事人推翻原来的口供后,司法机关必须重新审理。
4、圆审:对于特别重大的案件,或经反复审判而人犯仍然翻异不服的案件,则由皇帝令三法司长官,会同吏户礼兵工五部尚书和通政使等九卿会审,但判决仍须奏请皇帝审核批准。
5、热审:指在暑热天审理,决遣囚犯,以便梳理监狱的司法制度,明朝。
也是清朝的一种复审形式,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
6、十恶制度:谋反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谋反:预谋谋反、篡改、颠覆朝廷。
谋大逆:预谋毁坏皇家宗庙、陵园、宫殿。
谋判:预谋背叛朝廷或国家利益。
恶逆:谋杀或殴打亲属。
不道:杀人手段极其残忍。
大不敬:侵犯皇帝的行为。
不孝:不奉敬侍奉尊长或不依礼服丧。
不睦:亲族内部互相侵犯,不相和睦。
不义:违反正常道义的行为。
内乱:亲属间犯奸乱伦7、春秋决狱:是西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等人提倡的一种断狱方式,即以《春秋》为代表的儒家经典的精神来定罪量刑8、六礼:即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道结婚仪式纳彩:男方到女家下聘礼。
问名:男方询问女方名字和生辰等以卜凶吉。
纳吉:指卜得吉兆后正式缔结婚约。
纳征:男家向女家交纳财礼。
请期:男家向女家请定婚期。
亲迎:迎娶新娘9、五听:西周时期司法审判过程中经验的总结,是一套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观察方法辞听:观察当事人的语音表达,语无伦次则有假。
色听:陈述时的脸色,面红耳赤。
气听:呼吸,气喘吁吁。
耳听:听觉,听觉迟钝。
目听:目光,两眼无光10、上计制度:每年年初由地方官郡守、县令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内容包括土地的开垦、人口的增长、赋役的征发、司法治安状况等方面并将计划上报中央,年终由中央部门根据该官吏的计划对其工作进行考核,评出优劣11、八议制度:指法律规定的八种人犯罪,一般官府无权审判前,必须奏请皇帝裁决,皇帝根据其身份及犯罪情况进行减免刑罚的制度。
法制史 名词解释
一、夏商、西周篇1夏台(又称“均台”)p252弃灰之法p273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巫风p274炮格为商末纣王所创之酷刑,即:在铜柱上涂油,下加火烧热,令罪犯在铜柱上走,坠炭中烧死。
这是一种非常残暴的刑罚。
5劓殄商代刑罚名称。
“劓殄”,即灭绝。
如有犯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之罪的,就施以劓殄之刑,就是不仅将其本人处死,而且要将其后代统统处死,即后世的族诛。
6出礼入刑(93)礼与刑是西周法的两个基本组成部分。
礼“禁于将然”,而刑则是惩治“已然”犯罪的必要手段。
二者目的是一致的,凡是礼所不容的,就是刑所禁止的;凡是合乎礼的,也必然是刑所不禁的。
二者关系就是破坏“礼”的,由“刑”来惩治。
正所谓“失礼则入刑”。
7西周“九刑”p38(02,91)墨、劓、刖、宫、大辟(奴隶制五刑),还有赎、流、鞭、扑/罚丝。
8眚(98)非眚;惟终,非终 [记住“非偶”即可]在西周时期,这是周初周公极力主张的刑法原则,即区分故意和过失,惯犯与偶犯。
眚,过失;非眚,故意。
惟终,惯犯;非终,偶犯。
有人罪过虽小,但因是故意或一贯犯罪,不可不杀;反之,有人犯了大罪,但是由于过失或偶犯,也可不杀。
西周统治者在定罪量刑时能够注意到罪犯的主观状态,故意、惯犯从重,过失、偶犯从轻。
这一原则在当时的世界刑法史上也是罕见的,在中国法律史上具有进步意义。
9 罪人不孥这是周文王针对夏商“罪人以族”的原则,提出的主张。
周公继承这一思想,反对族诛连坐,主张罪止一身。
具有进步意义。
10 罔厉杀人是西周时期的刑法原则,即不要杀无罪者,包含有不乱罚无辜、罪刑相应的意义。
11 八辟是西周宗法等级原则“刑不上大夫”的体现。
《周礼》有“以八辟丽邦法”的记载。
八辟是对亲、故、贤、能、功、贵、勤、宾这八种人犯罪减轻刑罚的法律,三国曹魏时期改为“八议”入律,并为魏晋以后的封建法典所沿用。
八辟的制度体现了贵族官僚的特权。
12 质剂西周时期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这种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份;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质”、“剂”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汇总
1.商鞅变法:商鞅于前361年在秦国实施的改革,对秦国的崛起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2.大诰:朱元璋亲自编撰的,一部以惩治官吏犯罪和豪强犯罪为主要内容的特别法。
3.立法院(南京国民政府):根据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决议,负责具体起草法律条文的专门立法机构。
4.五听:西周时期法官审理案件所用的方法,包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5.大明令:明朝洪武元年颁行的令。
内容是国家政治及社会生活方面的制度,其按朝廷六部分篇,一直沿用到明亡,是中国法制史上最后一部以“令”为名的法典。
6.录囚:中国封建时代一种由君主或上级长官向囚犯讯察决狱情况,平反冤狱,纠正错案,或者督办久系未决案的制度。
7.《元典章》:元代地方官吏自行编制的一部法律汇编,全称为《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它是元朝圣旨条画,律令格例以及司法部门所判案例等资料的汇编。
8.平政院:北洋政府时期设置的从事行政审判和行政监察的机关。
9.秋冬行刑:中国古代社会的行刑制度,死刑的执行于秋冬两季进行,以应秋冬万物萧杀之气。
10.《永徽律疏》:唐高宗时期官方统一对律文进行注释,制成《永徽律疏》。
律疏与律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其主要作用是解释和补充律条。
11.管制:根据地时期的刑罚之一,即对罪恶不太严重的反动党团各级负责人实行管制,限制自由。
12.六礼:西周时期婚姻成立有严格的程序要求,需要经过六道程序,称为六礼。
13.编敕:敕是皇帝在特定的时间针对特定的人或事临时发布的诏旨,称为散敕。
散敕不具有普遍性,需要上升为一般的法律形式,还要经过特定的编修程序,即编敕。
14.三三制:政权人员的构成比例实行三三制,代表物产阶级和贫农的共产党员,代表中农和小资产阶级的非党的左派进步人士,和代表民族资产阶级和开明绅士的中间分子各占三分之一。
15.重罪十条:《北齐律》在总结前代统治经验的基础上,将严重危害封建政权以及封建纲常礼教的十种罪。
16.《九章律》:由相国萧何制定的,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参照秦律,增加户律、兴律和厩律三章,合称九章。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1、五刑:即杀、宫、劓、刖、墨五种身体型。
2、“茅门之法”:是楚庄王时期所制定的,茅门为王宫的一个宫门,依《韩非子》的记述,该法可能是关于王宫出入管理的规定。
3、领事裁判权:是一种治外法权,出现在11世纪欧洲十字军东征以后,是指一国通过其驻外领事等代表机构对在另一国之内的本国国民按照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
4、行政救济制度:是指行政相对人因国家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行政处分使其利益或权利受到损害时,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请求撤销或变更其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从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权利或利益得到救济的制度。
5、资政院:是清末预备立宪过程中仿照西方会议形式设立的咨询机构。
6、宗法:是指调整家族关系的制度,它源于氏族社会末期的父系家制,依血缘区分大宗(嫡系)与小宗(庶系),强调大宗对小宗的支配,插幼对尊长的服从。
7、炮烙:指将油涂在铜格上,下用炭火烧热,令犯罪者在铜格上行走,掉进炭中烧死。
8、立嫡:即确定正妻所生的长子为家长所继承人;若正妻膝下无子,则以生母的身份确定庶子中的长女子为继承人。
9、真告:指受害者可以直接向周王起诉犯罪,是“怀保小民”思想在司法上的反映。
10、《唐六典》是系统地记载唐朝官制的政书。
唐玄宗于开元年间命大臣以《周宫》为模式,按照理、教、礼、政、刑事六典的体例修订藏书。
11、诰:诰是王或者大臣所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告,为商、周法律的重要形式。
12、“质剂”:是写在竹(木)简上的买卖契约文书。
13、“五听”指五种具体的审理方法。
…………14:当:即“官当”,是指官吏可以用官品爵位来抵罪的一种特权制度。
15、《大清民律草案》:是修订法律馆在系统研究、借鉴西方,特别是德国、日本民法的同时,对中国传统民商事习俗进行了大规模的调查,分省编制调查表册,在此基础上具体编撰,最后由松冈义正与礼学馆的朱献文、章宗元、高仲和等分编写稿,历时四载于1911年完成的。
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草案,它共分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等五编。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一、法制法制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法律体系以及依法行政等方面的综合体系。
它是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秩序的基石,反映了社会规范的制定、执行和维护过程。
二、法律法律是指国家根据一定的程序和形式,通过立法机关制定的具有强制力的规范性文件。
它规定了社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解决纠纷具有重要作用。
三、法治法治是指国家和社会依据法律规范来行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的原则和制度。
它强调法律的普遍性和公正性,确保国家的治理合法化、有序化以及人民的权益得到保障。
四、刑法刑法是指规定犯罪以及量刑、刑罚等刑事制度的分支法律。
它规定了哪些行为构成犯罪,以及对犯罪分子的处罚和制裁。
刑法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和人民的安全。
五、民法民法是指调整个人、家庭、财产关系等民事权益的法律体系。
它包括了民事权利的确立、转让、保护以及民事纠纷的解决等方面。
民法在维护公平性、保护私人权益和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六、行政法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机关和公务员行为的法律体系。
它主要包括行政组织、行政权力的行使、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等方面的规定。
行政法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机关的权力和责任,维护公正、合法和高效的行政管理。
七、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规定了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各级政府的职责。
它是国家法律体系的最高法律,承载着国家的根本价值观和政治制度。
八、法学法学是研究法律原理、法律制度以及法律运作规律的学科。
它主要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史、法律逻辑等方面的研究内容。
法学的发展有助于完善法律制度,提高法律适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九、法官法官是负责审理案件、依法裁决判罚的司法人员。
他们以法律为准绳,按照事实和证据来判断案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法官是法律实施的主体,其公正、专业的判断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至关重要。
十、律师律师是代理和辩护当事人利益的法律专业人士。
他们依法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等法律服务。
法制史名词解释
1 夏刑三千条——《周礼·秋官·司法》:“大辟二百,膑辟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
”2 “三风十愆”罪:三种恶劣风气,所滋生的十种罪愆。
指巫风二:恒舞、酣歌;淫风四:货、色、游、畋;乱风四:侮圣言、逆忠直、远耆德、比顽童,合而为十愆。
3 “不从誓言”罪:商汤在征伐夏代的战争中规定了军法,把“不从誓言”作为重罪加以惩罚,目的是依靠严厉的军令保障战争的顺利进行。
4 神明裁判:在神权政治法律思想的支配下,商代的宗教意识与审判处罚紧密相连,形成了“天罚”与“神判”的制度。
首先,统治者利用社会上普遍存在的迷信与落后,假托神意进行审判。
其次,假托神鬼之意,实施残暴的处罚和刑杀。
5 亲亲、尊尊:亲亲尊尊是西周立法和司法的根本原则和指导思想,其意思是要亲近应该亲近的人,尊重应该尊重的人,实际是维护等级制。
“亲亲”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互相爱护团结,“尊尊”不仅要求在家庭内部执行,贵族之间、贵族与平民之间、君臣之间都要讲尊卑关系,讲秩序和等级。
6 西周的宗法制:中国古代社会中存在的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庭组织和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
7西周的礼——周公制礼:据《札记》等早期文献的记载,周公在摄政期间,曾将夏、商两代的礼制加以折衷损益,加上周族自己原有的礼制,制定了一套通行全国的系统的礼制。
对于周公整理礼制的活动,历史上称为“周公制礼”。
8 “三赦之法”:幼弱、老耄、蠢愚三种人犯罪减轻、赦免其刑罚。
9 “三宥之法”:过失、弗知、遗忘三种情况的犯罪,可以宽宥、原谅。
10 “三刺之法”:讯群臣、讯群吏、讯万民,即对重大疑难案件,要经过三道讯问的特别程序才可决定,并应减轻或者赦免处罚。
11 五刑:墨(脸上刺字)、劓(割鼻)、剕(去脚)、宫(破坏生殖器官)、大辟(死刑)12 圜土之制:根据史籍记载,西周时期“以圜土聚教罢民。
凡万民有罪过未丽于法者,置之圜土,施职事焉”。
法制史名词解释
法制史名词解释一、名词解释1、竹刑邓析于公元前530年私自编定的一部适应新兴地主阶级要求的刑法。
因为写在竹简上,所以称为“竹刑”。
《左传》曾记载“郑驷歂杀邓析而用其竹刑”的说法。
竹刑的出现是一大进步,因为在这以前,公布成文法都是铸在鼎上,很笨重,不利于流通。
而邓析所作的竹刑交流、携带都很方便。
竹刑开始并没有法律效力,后来,邓析被郑国的执政所杀,他的竹刑则被确认为国家法律。
2、铸刑书、铸刑鼎公元前536年3月(阴历),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象征诸侯权位的金属鼎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铸刑书,公布成文法,开创了古代公布法律的先例,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
对后世有着非常深远的影响。
铸刑鼎子产改革的标志性事件之一,是公元前536年的“铸刑鼎”——把惩治罪犯的刑律铸在金属鼎上,向全国老百姓公布。
这是中国政治史、法制史的一件大事。
3、商鞅变法是商鞅于公元前356年在秦国实施的改革。
经济上,废井田开阡陌;重农抑商、奖励耕织;统一度量衡;政治上,奖励军功、实行二十等爵制;废除世卿世禄制,鼓励宗室贵族建立军功;改革户籍制度,实行连坐法;推行县制;定秦律,“燔诗书而明法令”。
对战国末年秦国的崛起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4、《法经》是战国时期李悝制定的中国封建社会的第一部系统的法典。
《法经》有六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
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因此将《盗法》、《贼法》列于篇首。
从整体上看,《法经》是一部“诸法合体”而以刑为主的法典。
《盗法》是涉及公私财产受到侵犯的法律;《贼法》是有关危及政权稳定和人身安全的法律;《囚法》是有关审判、断狱的法律;《捕法》是有关追捕罪犯的法律;《杂法》是有关处罚狡诈、越城、赌博、贪污、淫乱等行为的法律;《具法》是规定定罪量刑的通例与原则的法律,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总则部分。
其他五篇为“罪名之制”,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分则部分。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1、质剂——西周时出现的买卖契约。
把两份买卖的内容写在一片竹简上,然后一分为二。
竹简有两种,长的叫质,用来买卖奴隶或牛马;短的叫剂,用来买卖兵器或珍异物品。
2、六礼——西周结婚的程序;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币,请期,亲迎,后来封建社会基本上沿用西周的六礼制度。
纳采指男家请媒人去女家提亲,女家答应议婚后,男家备礼前去求婚。
问名指男家请媒人额外内女方的名字和出生年月日。
纳吉指男家卜得吉兆之后,备礼通知女家,决定纺结婚姻。
纳征指男家向女家送聘礼,又叫纳市。
请期指男家选定婚期,备礼告诉女家,求其同意。
亲迎指新郎亲自去女家迎娶。
六礼始于奴隶社会,对后世影响很大,是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相结合的体现,并充满浓厚的迷信色彩。
3、五听——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方法,始于西周,对后世有较大影响。
《周礼?秋官。
小司寇》“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
”辞听指听当事人陈述,理亏则语无伦次;色听指观察当事人表情,理亏则面红耳赤;气听指听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理亏则气喘;耳听指观察当事人的听觉反应,理亏则听觉失灵;目听指观察当事人眼睛,理亏则不敢正视。
“五听”表现出浓厚的形式主义特点,但就其注意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而言,有一定借鉴意义。
4、《法经》——是战国时期魏文侯李悝总结各国变法的经验而作的我国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封建法典。
共六篇,分别是盗、贼、囚、捕、杂、具。
对当时各诸侯国的立法产生了较大影响。
5、以古非今罪——秦朝设立的罪名,就是以过去的事例指责现实的各项政策和制度6、亲亲得相首匿——允许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对于一定的犯罪可以首谋隐匿。
汉律规定,卑幼匿尊亲长,不负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犯死罪的卑幼,虽应处刑,但可以请求减免,首匿犯一般罪的卑幼也不负刑事责任。
7、官当——中国封建社会指官员犯罪可用官品或爵位折抵徒刑和流刑的刑罚。
《北魏律》最先做此规定,隋律、唐律相继沿袭。
法制史(名词解释+简答题)
法制史作业一.名词解释:1..以德配天:这是西周时期的法律思想,意思是说周公的权力“天”授予的,这是天命,但他不是固定不变的,只有有德者才可承受天命,失德就会失去天命。
2.三国三典(世轻世重):根据犯罪主体的不同和社会形势的变化,灵活调整刑事政策和法律适用。
3.铸刑鼎:把制定好的刑书铸于鼎之上。
4.《法经》: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制定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
5.以刑去刑:用刑罚来遏制刑罚,以达到不用刑罚而成大治。
6.德主刑辅:治国要更多地倾向以德治国,以刑治国为辅,从而才能得到百姓的支持和拥护。
7.无为而治:治理国家就要彻底铲除礼义制度,完全顺应自然,敬天法地。
8.春秋决狱:根据《春秋》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案件,必须根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
9.登闻鼓:古代帝王为表示听取臣民谏议或冤情,在朝堂外悬鼓,许臣民击鼓上闻。
10.肺石函:古代时设于朝廷门外的赤石,民有不平,得击石鸣冤。
11.重罪十条: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12.十恶:谋反,谋叛,谋大逆,恶逆,大不敬,不道,不孝,不睦,不义,内乱13.开皇律:隋朝开皇年间,隋文帝下令修订的一部十二篇,五百条的法律。
14张杜律:西晋由张斐,杜预对晋律先后加以注释,经汉武帝批准的律学著作。
15七去三不去: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
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16.五刑:奴隶制五刑:墨,劓,刖,宫,大辟。
封建五刑:笞,杖,徒,流,死。
17.化外人:教化之外的人,指外国人。
18.律例并行:篇例和基本法典并存,同时作为国家的重要法律形式和立法活动。
19.质剂:买卖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分为二,各方各执一份。
20.女徒顾山:汉代专为女犯设立的赎刑,女犯定罪判决后可以回家,但每月必须出钱三百由官府雇人到山上砍伐木材,以代替女犯应服的劳役。
中国古代法制史的名词解释
中国古代法制史的名词解释中国古代的法制历史悠久,几千年的历史积淀形成了独特的法律体系和法制思想。
本文将针对中国古代法制史中的一些重要名词进行解释。
一、律令制度律令制度是中国古代法制的核心制度之一。
律令是指君主下达的行事规范和约束性规定。
有古代官署编纂的法律典籍和具体命令构成,主要通过发布制订法令来实施。
而且律令制度在中国古代历史上几经变迁,由封建王朝推行而来,深刻影响了中国古代法制史的发展。
不同王朝的律令制度,其内容和形态也有所不同。
二、官府法与乡村法官府法指的是国家中央政权颁布和执行的法律,适用于全国范围。
而乡村法则是指对于一些地方性的纠纷和犯罪行为所制定的地方性法律。
中国古代官府法具有普遍性和权威性,是统治者对于全国性问题的解决方案。
而乡村法则则在乡村中实施,是地方社会自己的法律制度,具有一定的局部性。
三、德治与刑治德治是中国古代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强调个人德行对社会秩序的影响。
传统上,中国古代法律制度鼓励人们通过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方式来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德治注重个人道德伦理的培养,通过个人榜样来引领整个社会。
而刑治则注重利用刑罚来实施法律约束和惩罚犯罪行为。
刑法制度是官府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刑罚制度的实施来维护社会秩序。
四、朝廷刑狱朝廷刑狱是中国古代政府管理刑罚和罪犯的机构。
作为朝廷刑狱的核心,御史台是中国古代监察处理官员违法行为的机构,同时也承担着司法监察的任务。
在朝廷刑狱下,有专门负责刑事审判的法官和书记官,他们负责处理犯罪案件,量刑和判决。
另外,朝廷刑狱中也设有狱吏来负责犯人的管理和看管。
五、科举制度科举制度也被称为科场制度,是中国古代选拔官员的重要制度。
科举制度起源于唐朝,经过宋朝、元朝、明朝、清朝等王朝的发展演变而成熟。
科举制度通过参加考试,通过文、武、乡试和举人、进士等不同层次的考试选拔出合格的人才。
这个制度在中国古代历史上长期存在,对于形成法治社会、培养人才和提高社会秩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中国法制史重点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重点名词解释中国法制史是指中国历史上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变迁过程。
以下是中国法制史中的一些重要名词的解释:1. 法律法律是国家统治者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权益而制定的具有强制力的规范。
法律对于一个国家的法制建设至关重要,它规定了权力的来源、行使和限制,保障了公平正义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2. 律令制律令制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一种形式,始于汉代,盛行于隋唐时期。
它通过制定法律条文,以律令的形式强制推行,规范了社会秩序和个人行为,起到了统治者维护政权稳定的作用。
3. 六法六法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一种形式,盛行于明清时期。
六法分别是刑律、律令、御制、案牍、格致和格物。
这些法典体系以刑法为核心,为国家治理提供了法规和法律手段。
4. 私法私法是指以保护个人和私人财产关系为目的的法律体系。
在中国的法制史中,私法最早可以追溯到秦代的《律历》和汉代的《鞠诸法式》。
私法的核心是保护个人权益,确保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5. 公法公法是指以调整国家和个人、国家和国家之间关系为目的的法律体系。
在中国的法制史中,公法主要由刑法、宪法、行政法等组成。
公法的核心是维护国家的权威和社会秩序。
6. 法官法官是司法机关中负责审理案件、解释法律、作出裁决的职业人员。
在中国的法制史中,法官的地位和权力逐渐得到提升和确立,成为法律实施的重要角色。
7. 司法司法是指国家对于各种案件进行审理、裁决和执行的过程。
在中国的法制史中,司法制度经历了从吏治时期到律令时期、法官时期的演变,逐步走向独立公正、专业化和现代化。
8. 法治法治是指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律规范行事、依法办事的原则。
在中国的法制史中,法治观念的形成和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进程。
法治的核心是以法律为准绳,确保权力合法、公正和公平。
9. 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能够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或立法机关的干涉和影响。
在中国的法制史中,司法独立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公正司法的关键要素。
法制史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大全宗法制:是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
它是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的传统演变而来,周初统治者系统确立,影响于后世封建王朝的按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力,以便建立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
嫡长继承制:是指王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
始于商朝末,至周初正式确立。
礼:礼最初是原始习俗,由祭祀祖先鬼神发展而来,进入阶级社会后逐渐成为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
周初在夏、商礼的基础上进行全面调整,形成了系统的典章制度、各种仪式和行为规范,成为西周法的一个方面。
但礼又不限于法,西周礼既是根本,又是国家机关的组织法、行政法,以及立法、司法的基本原则。
礼以“亲亲”、“尊尊”为最高准则。
《吕刑》:是西周中期周穆王命司寇吕侯所作的刑书。
以论刑为主题,反复强调“明德慎罚”。
要求司法官必须慎重,并具体规定刑法原则及对于按五刑规定去惩处其罪行而感到有疑问的可以采用以铜收赎的办法,赎刑从此开始制度化。
铸刑书:春秋时期郑简公三十年,执政子产鉴于当时社会关系的变化和旧礼制的破坏,因而“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即把法律条文公之于众。
这是我国古代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
被庐之法:春秋时期,晋文公称霸时,于文公四年,作“被庐之法”。
被庐是晋国的地名,当时晋楚争霸,势在必战,晋文公在被庐检阅军队,制定此法,内容符合礼的要求。
它可能没有公布于众。
《仆区法》:春秋时期,楚文王作《仆区法》。
仆,隐也;区,匿也。
是不准隐匿逃亡奴隶,严禁奴隶逃亡的法律。
《仆区法》还规定不准隐匿盗窃来的赃物,否则与盗窃同罪。
可见,《仆区法》犹如近世的窝藏法。
《茆门法》:春秋时期,楚庄王作《茆门法》,茆门,也叫雉门,是楚国的宫门之一。
《茆门法》规定,诸侯、大夫、公子入朝时,所乘之车不得进入宫门,以保证国王安全。
好律师网云梦秦简: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城关睡虎地十一号秦墓中,发掘出土了大量记载秦法律令的竹简,共一千一百五十五枚,内容及其丰富。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1. 夏商周时期:指中国古代历史上的夏、商、周三个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封建王朝时期。
2. 周宪:周朝的法律制度,是中国古代封建王朝的最早法典。
3. 大秦法:秦朝的法律制度,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全国性的法律统一。
4. 法家:战国时期的一个学派,提出法治的观念,主张以法律来治理国家。
5. 司法:指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审判和制裁的行为。
6. 罪状:犯罪行为的具体描述,是作为刑事诉讼中的基本内容之一。
7. 刑罚:对犯罪者进行惩罚的手段或方式,包括死刑、流刑、徒刑等。
8. 阵法:民国时期的一部法典,是中国最早的现代法典。
9. 刑法:规定了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制裁的法律法规体系,包括刑事追究的原则、犯罪与刑罚的关系等内容。
10. 治安法:规定了国家对治安问题进行维护和维稳的法律制度。
11. 宪法:规定了国家政治制度、公民权利和国家机构职权等的最高法律法规。
12. 司法独立:指司法机关独立于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
13. 人权:指每个人作为人类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存权、言论自由等。
14. 国家救济机构:为了保障公民权益而设立的机构,负责提供法律援助、公益诉讼等服务。
15. 二审:刑事案件经过一审判决后,一方当事人不服判决提出的上诉,由二审法院进行再审的程序。
16. 三审:刑事案件经过二审判决后,一方当事人不服判决提出的上诉,由三审法院进行再审的程序。
17. 财产权:指个人或组织依法享有和使用财产的权利。
18. 行政许可:国家行政机关对具有特定事项的法律手续进行审批和许可的行为。
19. 合同法:调解和保障市场经济中各方利益的法律。
20. 特赦:国家根据特定情况对知法犯法的罪犯实施宽恕,免除刑罚的行为。
法制史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奴隶制五刑:即黥墨、劓、刖、宫、大辟..墨刑是在罪犯面部或额上刻辞后涂以墨;劓刑是割鼻;刖刑即断足;宫刑即男子割去生殖器;女子幽闭的刑罚;大辟即死刑..亲亲:指在家庭之间;亲属之间要相互亲爱;以“孝”为核心;维护父家长的地位和权威;维护以父权为中心的家庭伦理关系尊尊:指在全国范围内;尊敬一切应尊敬的人;对比自己地位尊贵的人要尊敬、服从;以“忠”为核心;维护的是以君权为中心的宗法等级秩序..宗法制: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以嫡长子继承制为核心;与国家制度相结合;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一种社会等级制度;是一种以血缘远近以区别亲疏的制度..嫡长子继承制:是宗法制的一个关键内容;即王位和财产必须由嫡长子继承;嫡长子是嫡妻正妻所生的长子..周公制礼周公作礼:周礼是周公所制定的礼;是西周初期;在夏商礼制的基础上修订完成的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政治准则、道德规范和典章制度、各种礼仪规范..其内容涉及国家各项基本制度和人们的日常行为准则;调整人们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为西周初期迅速建立稳定的社会秩序、巩固王朝统治提供了重要保障..吕侯作刑:西周统治者为缓解社会矛盾巩固王朝统治;接受大臣吕侯的建议;废止了严酷的旧法以“明德慎罚”为指导思想;制定了一般重要的法典..因为吕侯主持修订;因此称该法为吕刑..五过制度:五过是西周时期关于法官责任的法律规定..西周时期;对司法官的责任作了明确的要求;凡罚不当罪、徇私枉法者;即按“五过”规定加以处罚..“五过”具体是指:惟官;指畏权而枉法者;惟反;指报私怨而枉法;惟内;指因亲属裙带关系而徇私;惟货;指贪赃受贿而枉法;惟来;指受私人请托而枉法..凡此五者出入人罪;皆以其罪罪之..五听:“五听”制度是西周时期审理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具体内容是:辞听;即观察当事人的言语表达;色听;即观察当事人的面部表情;气听;即观察当事人呼吸;耳听;即观察当事人的听沉;目听;即观察当事人视觉及时性眼睛..从而判断陈述真伪..这种通过被讯问者的感观瓜而确定是非曲直的做法虽近于主观;但说明西周时期已经注意到司法心理问题并将运用到司法实践之中;这也是中国司法心理学史上的重要的一笔..五辞听讼是指西周时期审理案件时运用察言观色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具体有:“辞听”“色听”“气听”“目听”“耳听”..即要求审判时观察当事人的言语表达;面部表情;呼吸;听觉;眼睛与视觉..三刺制度:“三刺”制度是西周时期司法程序之一..据史籍记载;西周时期凡重大疑难案件;要经过“三刺”程序;即“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也就是说;重大疑难案件首先应交给群臣来讨论;群臣讨论尚不能决定;再交给官吏们讨论;仍不能决定者;交给国人商讨决定..这种制度一方面是原始氏族时代的遗风;同时也体现了西周时期对司法判案的慎重..以古非今罪:秦朝设立的罪名;就是以过去的事例指责现实的各项政策和制度读鞫:指秦汉时期审判终结作出判决后向当事人宣读判决书廷尉:是秦汉时期最高司法审判机关..负责诏狱及地方上奏的疑难案件的审理婚姻六礼: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①男方带礼提亲②女方家长应承后;媒人询问女子姓名生辰卜吉凶③男方带礼去女方家订婚④男方送彩礼到女方家;正式缔结婚姻⑤男方携礼到女方家商定婚期⑥婚期之日;新郎到女方家迎娶女子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三赦之法:幼弱;老耄mao;蠢愚三种人犯罪;减轻赦免其刑罚三宥之法:过失;弗知;遗忘三种情况犯罪;可以宽宥原谅三刺之法:讯群臣;讯群吏;讯百姓;即重大疑难案件要经过三道询问的特别程序才可以决定;并应减轻或赦免处罚秋冬行刑:汉代对死刑的执行;实行“秋冬行刑”的制度..汉代统治者根据“天人感应”理论;规定春夏不执行死刑..除谋反大逆“决不待时”以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天以前执行..秋冬行刑制度;对后世有着深远的影响;八议八辟:“八议””制度;是八类权贵人物犯罪以后;“大罪必议;小罪必赦”;享受特殊优待;司法机关不得擅做处理的制度;是封建立法结合的产物;是“刑不上大夫”礼制原则的具体体现..“八议”为:一议亲;二议故;三议贤;四议能;五议功;六议贵;七议勤;八议宾..“八议”制度的具体解释:“亲”指皇室一定范围的亲属;“故”指皇帝的某些故旧;“贤”指朝廷认为“有大德行”的贤人君子;“能”指“有大才业”;能整军旅、莅政事;为帝王之辅佐、人伦之师范者;“功”指“有大功勋”者;“贵”指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及爵一品者;“勤”指“有大勤劳”者;“宾”指“承先代之后为国宾者”李悝法经:地位:它是在吸收各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而制定的;标志着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的立法达到一个新的水平..主要内容:盗法贼法网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特点:一以保护封建似有财产为首要任务二维护和巩固封建政权的工具三体现重刑主义精神四维护新的封建等级五在编纂体例上开创了编纂完整成文法典的新体系;为古代法典编纂确定基本模式具五刑具备五种刑罚;而非一种酷刑秦汉时期的一种酷刑;即对一个囚犯几乎同时施用五刑;是一种极端残忍的肉刑与死刑并用的刑罚..“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其舌..”白话文意思:先在脸上刺字;然后割鼻子;再砍掉左右脚;接着用鞭杖或竹板活活打死;把头割下来悬挂在木杆上示众;最后当众将其尸骨剁成肉酱;如果是诽谤辱骂诅咒的罪犯先把舌头割掉..诬告反坐秦朝:故意捏造事实向司法机关控告他人;使无罪的人被判有罪;或使有轻罪的人被判重罪;告人者要按其所诬告他人的罪受到惩罚..九章律:亦称汉律九章..是汉高祖统一中国后颁行的法典;是两汉的基本法律..相国萧何依照法经和秦律的基础上;适应新形势;制定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户律、兴律、厩律九篇..前六篇大体与李悝的法经相同;后三篇新增关于户口、赋役、兴造、畜产、仓库等项的规定..以古非今罪:秦朝设立的罪名;就是以过去的事例指责现实的各项政策和制度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简单版是指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可以相互隐匿罪行;不予以告发或作证;法律不予追究其责任或者减轻其责任..详细版是汉代刑罚适用原则之一;具体指汉代法律所规定的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以外的罪行;可以相互隐匿罪行;不予以告发或作证;法律也不追究或减轻其刑事责任..这种亲属之间隐匿犯罪不负刑事责任的原则;体现汉朝法律儒家化的特色;一直为后续封建王朝沿用;直到清朝..准五服以制罪:就是对九族之内亲属之间相互侵害的犯罪行为以“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袒免”五服所表示的远近亲属关系作为定罪量刑的原则;本质是维护家族的等级制..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1、谋反;“谓谋危社稷”;即阴谋以各种手段推翻现存的君主制度..2、谋大逆;“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即企图毁坏皇帝的宗庙、皇陵和皇宫..3、谋叛;“谓谋背国从伪”;即企图背国投敌的行为..4、恶逆;“谓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5、不道;“谓杀一家非死罪三人;支解人;造畜蛊毒、厌魅”..这里造畜蛊毒和厌魅是以巫术害人的行为;和杀一家非死罪三人、肢解人的行为一样恶劣;后果严重..6、大不敬;包括盗窃御用物品、因失误而致皇帝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不尊重皇帝及钦差大臣等三类犯罪行为..7、不孝;即控告、咒骂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另立门户、分割财产、供养有缺;为父母服丧期间;谈婚论嫁、寻欢作乐、不穿孝服;知祖父母、父母丧;隐瞒不办丧事;以及谎称祖父母父母丧..这些行为在性质上;与恶逆罪一样;都是对尊亲属的侵害;只是侵害的程度更轻..8、不睦;“谓谋杀及卖缌以上亲;殴告夫及夫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缌麻、小功、大功是根据服制确定的亲属范围..缌麻亲是指男性同一高祖父母之下的亲属;小功亲是指同一曾祖父母之下的亲属;大功亲是指同一祖父母之下的亲属..同一亲等的亲属还有尊卑的区别..9、不义;“谓杀本属府主、刺史、县令、见受业师..吏、卒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及闻夫丧;匿不举哀;若作乐;释服从吉及改嫁..”10、内乱;“谓奸小功以上亲、父祖妾及与和者”..“和”;指通奸..唐六典:是系统规定唐朝官制的政书..唐玄宗下令仿周礼制六典:理典;教典;礼典;政典;刑典;事典..六典所有编目均按唐朝现有官制设置..唐六典开启了中国古代行政立法的法典化的先河;对后世行政立法影响深远..唐六杀:谋杀;故杀;斗杀;误杀;戏杀;过失杀唐六赃: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强盗;窃盗;坐赃保辜制度是指伤害罪在伤情未定时;由犯罪人保养被害人的伤情使之及早平复;以减免犯罪者罪责的制度..汉朝文景刑制改革的意义:汉文帝;汉景帝的刑制改革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比较重大的意义;它使在中国古代刑罚由野蛮走向相对文明;顺应历史发展趋势;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劳动力;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对于刑罚制度而言;文景刑制改革为后来封建制五刑奠定了重要基础;是从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发展卖出的重要一步..中华法系:是中国封建法律的总称;是世界上影响地域最广;发展时间最长的“五大法系”之一..三纲五常: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妻为夫纲;仁义礼智信质剂;傅别: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出现的;是西周民事法律制度中的契约形式;傅别是借贷契约;质剂是买卖契约..商鞅变法:含义:商鞅为实现强秦目的;要求秦孝公实行法治;即用法律强制手段来推行农战政策..变法的主要内容有: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用赏罚手段推行农战政策;不多旧贵族的特权;明法重刑;奖励告奸影响:不仅打击了奴隶主的旧势力;而且建设了各项较为完备系统的法律制度;为秦国的封建法律发展奠定基础;为秦国的政治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连坐:迫使发现他人犯罪的人;为了使自己不受牵连;只好及时告官..但商鞅规定的连坐不仅限于告奸;主要有以下四种:邻伍连坐;军事连坐;全家连坐;职务连坐.. 城旦;舂chong:城旦:早起服筑城的苦役..犯人往往处肉刑后服役..舂:妇人应处城旦者;根据生理条件不去筑城;而服舂米的劳役..鬼薪白粲:鬼薪:强制男犯到山林砍柴;白粲:强制女犯择米使正白..两者皆用于宗庙祭祀隶臣隶妾:是一种强制罪犯从事不同场所劳役的刑罚..隶臣是指男犯;隶妾是指女犯..他们被强制在包括官府;官府手工业等场所服劳役..春秋绝狱:又称“引经决狱”、“经义断狱”..是西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等人提出的一种断狱方式;就是以儒家思想为断狱指导思想;要求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用儒家经典;特别是春秋一书的“微言大义”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犯罪的根据;并按经义的精神解释和使用法律;是封建法律儒家化的重要过渡形式..录囚:始于西汉时期的司法制度..是封建时代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罪囚的复核审录;监督和检查下级司法机关的决狱情况;平反冤狱及督办久系未决案件的一项制度..这一制度对平反冤狱、改善狱政和统一法律适用起了一定作用;也是古代实行审判监督的一个途径..上请制度:创立于汉朝的刑法原则..就是在贵族官僚犯罪之后;一般司法官员无权审判;必须奏请皇帝裁判;皇帝可以根据犯罪者的具体情况——如和皇室的亲疏关系;现任官职的大小及功劳的大小等;来决定如何减免其刑法..其源于礼之等级名分;是“尊尊”、“贵贵”原则的体现..直诉制度:西晋不断改进上诉制度;建立起的一种诉讼制度;按照西晋的规定;要在朝堂之外设置登闻鼓;允许有重大枉屈者击鼓鸣冤;直诉中央甚至皇帝..这一制度加强了上级司法机关对下级司法机关的检察监督;有利于及时发现并纠正重大冤屈;同时也促进了司法制度集权化..亲故贤能:。
法制史名词解释
法制史名词解释尽管法制史种类繁多,但我将重点解释的是其中一些重要的法律概念和术语。
1. 法治:法治是指国家依法治理、依法行政的原则。
法治的核心理念是“法无禁止即可为”,它确保公民和政府在法律面前平等,并规定政府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事。
2. 权利:权利是指个人或团体根据法律享有的权益。
法制史中,我们经常提到的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等。
权利是法治社会的基石,也是保障公民自由和安全的重要保障。
3. 法律:法律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用来调节社会关系、规范行为的规则。
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关键。
法律包括宪法、法典、法规、条例等,涵盖各个领域的规则。
4. 司法:司法是指根据法律规定,通过法庭审理和裁决争议的过程。
司法体系起着监督行政行为、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作用。
司法包括刑事司法、民事司法、行政司法等多个领域。
5. 法官:法官是司法制度的核心人员,负责审理案件和做出裁决。
法官必须独立、中立地根据法律和证据处理案件,确保公正。
法官的权威和专业知识是司法体系的重要保证。
6. 罪行与刑罚:罪行是指违反法律的行为,刑罚是对犯罪行为的法律处罚。
法制史中,罪行和刑罚的定义和制度根据不同的时代和文化而有所不同。
刑罚旨在惩罚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恢复公众对法律的信心。
7. 国际法:国际法是指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准则。
国际法涵盖国家主权、领土、国际合约等各个方面。
国际法的制定和适用对于维持国际关系的和平与稳定至关重要。
8. 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权力机构、公民权益等。
宪法确立了国家的根本原则和价值观,为法律体系的建立提供了基础。
9. 法学:法学是研究法律原理、法律制度和法律现象的学科。
法学的研究内容包括法律哲学、法律史、法律逻辑、法律制度等。
法学在培养法律人才和推动法律进步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以上仅是法制史中一些重要的名词解释,这些名词和概念在不同的法律体系和法律文化中可能有所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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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五听:五听是西周时期创立的审讯方式。
就是采用察言观色的方式进行审讯,进而判断受询者的供述是否属实的一种方法:“辞听”,通过观察,发现其言辞供述的虚假或矛盾;“色听”,观察其面部表情的变化;“气听”,观测其呼吸及心跳的反常表现;“耳听”,观察其听觉的失常之处;“目听”,观察其眼神或目光的反映。
2.五刑中国古代的五刑是五种刑罚的统称,可分为奴隶制五刑和封建制五刑。
奴隶制五刑是指墨、劓(音易)、剕、宫、大辟。
封建制五刑指笞、杖、徒、流、死。
奴隶制五刑在汉文帝之前通行,文景时期改革刑制,标志着奴隶制五刑开始向封建制五刑过渡,封建制五刑在隋唐之后通行。
3.三赦三宥:三赦三宥是西周时期的刑罚适用制度。
三赦指:对年幼无知的未成年人、年迈体衰的耄耋老人和有精神障碍的痴呆者等三种人的违法犯罪,除故意杀人的重罪外,可以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三宥指:对不能正确识别犯罪客体的误伤、不能恰当预见行为后果的误犯,以及没有主观故意的过失等三种违法行为,可以给予减轻刑事责任的宽宥处理。
4.春秋决狱:又称“引经决狱”、“经义断狱”。
是西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等人提出的一种断狱方式,就是以儒家思想为断狱指导思想,要求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用儒家经典,特别是《春秋》一书的“微言大义”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犯罪的根据,并按经义的精神解释和使用法律,是封建法律儒家化的重要过渡形式。
5.秋冬行刑:中国古代将死刑的执行安排在秋冬两季进行的制度。
这一制度源于先秦,受德刑时令学说的影响,该学说为汉代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理论根据,认为人们的任何行为都要符合天意,刑杀若不在秋冬进行会触怒天神而遭惩罚。
同时,秋冬行刑制度也考虑了不误农时的因素。
6.亲亲得相首匿:创立于汉朝的刑法原则。
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或作证。
至唐代时发展为同居相隐原则,扩大了相隐的范围。
7.八议:创立于曹魏时期的《新律》。
所谓“八议”,即议亲(皇亲国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德行修养高的圣贤),议能(才能卓越者),议功(功勋卓著者),议贵(高级权贵),议勤(勤谨辛劳者),议宾(前代国宾)。
这八种特殊人物犯罪,不适用普通诉讼审判程序,司法官员也无权直接审理管辖,而必须上报皇帝进行决议,一般都能获得宽宥处理。
这一制度使官僚贵族的司法特权逐步法律化制度化,充分体现了同罪异罚的贵贱尊卑等级秩序。
8.上请制度:创立于汉朝的刑法原则。
就是在贵族官僚犯罪之后,一般司法官员无权审判,必须奏请皇帝裁判,皇帝可以根据犯罪者的具体情况——如和皇室的亲疏关系,现任官职的大小及功劳的大小等,来决定如何减免其刑法。
其源于礼之等级名分,是“尊尊”、“贵贵”原则的体现。
9.存留养亲创立于北魏律,就是祖父母或父母年迈,家中又无成年子孙或期亲近属进行赡养,该罪犯可以依法暂时不执行所判徒,流,死刑,责成其回家尽孝,待为老人养老送终后,再执行原来的刑罚,以体现儒家所倡导的“亲亲”原则和孝道精神,是刑罚制度开始走向儒家化的具体体10.录囚:始于西汉时期的司法制度。
是封建时代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罪囚的复核审录,监督和检查下级司法机关的决狱情况,平反冤狱及督办久系未决案件的一项制度。
这一制度对平反冤狱、改善狱政和统一法律适用起了一定作用,也是古代实行审判监督的一个途径。
11.九品中正制:即九品官人法,曹魏初年创立。
各地的州郡县都设置了大小中正官,由这些大小中正官按照出身家世,道德行状,才能大小等标准,将本地士人定为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等,提供给吏部作为选拨任用官吏的参考依据。
是由于人口流动过大致使原“察举”制度难以实行而产生的。
12.换推制度由唐朝确定的为防止审判官因亲属,仇贤关系而在审判中徇私舞弊的审判回避制度。
凡主审官与当事人系五服内的亲属或姻亲,系师生关系,曾为本部都督、刺史、县令者以及此前有仇嫌关系者,均应换推。
另一种是同职连署连判的官员之间,如果是大功以上的亲属,也应回13.保辜制度:所谓保辜,即在伤害行为发生后,确定一定的期限,限满之日根据被害人的死伤情况,决定加害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在规定的期限内,伤害人可采取积极措施,挽救被害人的生命,以减轻自己的罪责。
它一方面力争正确地认定加害人的法律责任,使之罪刑相应;另一方面,要求行为人对被害人采取积极的医疗措施,使之早日康复以减轻自身的职责,这对减轻犯罪后果、缓和社会矛盾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14.直诉制度:西晋不断改进上诉制度,建立起的一种诉讼制度,按照西晋的规定,要在朝堂之外设置登闻鼓,允许有重大枉屈者击鼓鸣冤,直诉中央甚至皇帝。
这一制度加强了上级司法机关对下级司法机关的检察监督,有利于及时发现并纠正重大冤屈,同时也促进了司法制度集权化。
15.死刑复奏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为了慎重对待和处理死刑重罪,同时也为了加强皇帝对答案要案的控制,开始逐步完善死刑复奏制度,即死刑在核准以后、行刑之前,还必须再次奏请皇帝批准,方可执行。
只以制度的形成和逐步完善,直接影响着后世的司法审判制度及其刑罚执行制度16.鞫谳分司制度:即审讯与适用法律项分开,由专职官员负责审与判的制度,是宋朝审判制度的特色。
在这种制度下,两司独立活动,不得互通信息、协商办案。
其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司法官吏因缘为奸,保证司法审判的公正。
17.会官审录制度:会官审录制度创建于明朝洪武三十年,指对疑难重大案件以及死刑复核案件进行会官复审。
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三司会审与圆审、朝审、大审、热审。
这种制度有利于皇帝对司法活动进行控制与监督,有利于避免或纠正冤假错案,因此被统治者作为实行仁政的招牌。
18.秋审制度:是清朝继承明朝审制度,进一步发展而成的复审各省死刑案件的一种制度,因在每年秋季举行而得名。
顺治15年定制,每年霜降前由地方详审“秋决重犯”,奏请定夺。
康熙年间,朝审和秋审渐趋一致。
至乾隆时期,将秋审制度进一步规范化,使之成为饶有特色的死刑缓刑复核制度。
19.摊丁入亩摊丁入亩就是把丁银按照土地亩数平均分配到田赋中去,不再按人头征税。
这一制度,初行于康熙后期,雍正初年推广,历时一百五十年完成。
这项改革,不仅简化了征税标准,减轻了劳动人民负担,而且以法律形式废除了行之已久的人丁银,放松了对劳动者的束缚,为工商业的发展提供了自由劳动力。
20.领事裁判权指一国通过驻外领事等对处于另一国领土内的本国国民根据其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制度。
鸦片战争后,清政府和英国签订的《五口通商章程》开创了“领事裁判权”的先例,使中国的司法主权受到前所未有的践踏。
22.《九章律》:九章律是汉朝相国萧何主持编纂的一部汉朝最重要法典,是汉律的核心。
其内容以李悝的《法经》为基础,吸收了秦律中合乎当时统治需要的部分,除《法经》六篇外,又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篇。
作为汉代的基本法典,它不仅在当时对社会的安定,政权的巩固起了重要作用,而且对后世有很大的影响。
23.《魏律》:魏律又称新律,是太和三年由司空陈群等人参考汉律编纂的一部曹魏政权的基本法典。
魏律共十八篇,除沿用了汉代《九章律》的《盗律》等五篇旧目外,又新增《刑名》、《劫略》等十三篇内容。
《魏律》改《具律》第六为《刑名》第一,突出了法典总则的性质与地位,精简“旁章科令”增加法典篇目,确立了新五刑制度,标志着肉刑已不再作为法定刑罚列入国家法典,取得了很大的立法成就。
24.《晋律》:又称《泰始律》,经司马昭下令由贾充、杜预等十四人对《新律》进行修订,于晋武帝泰始三年完成,次年颁行天下。
它以汉律为基础,参考魏律篇章体例结构,共二十篇,总结借鉴了《法经》以来的立法经验,新增《法例》篇目,继续精简律令章句,进一步改革刑罚体系,并开创了对法律条文进行注解诠释的立法方式。
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唯一一部通行全国的成文法典,对后世立法活动产生深远影响。
25.《北齐律》:北齐律即为《齐律》,是由封述主持历时十余年,于河清三年正式编定的。
共有十二篇法典体例,广为后世沿用,并首创了《名例律》的总则篇目,进一步突出法典总则的性质与地位。
在三国两晋南北朝各代立法活动中,北齐律立法水平最高,立法成就最大,代表了当时的最高立法水平,堪称此前立法技术与立法经验的结晶,在中国古代立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26.《开皇律》《开皇律》是隋文帝于开皇三年命苏威、牛弘在开皇元年编制的新律的基础上以“去重就轻,删繁就简”的原则改定而成,体现了隋文帝的德治思想。
法典编目条例包括名例、卫禁等十二篇五百条。
《开皇律》确立了笞、杖、徒、流、死的封建五刑制度,并将“十恶”重罪正式列入《名例律》,贵族、官员法律特权扩大化。
它在篇章体制、基本内容等方面总结了以往朝代的立法经验,使封建法典趋于定型,并为唐律提供了直接的蓝本。
27.《唐律疏议》《唐律疏议》是永徽四年唐高宗诏令“疏解”《永徽律》而制定的法典,时称《永徽律疏》,后称《唐律疏议》。
现存版本由唐律律文和“疏议”组成,共十二篇,502条。
其结构严谨,设置合理,律条简要,将律文与疏议有机结合起来,立法技术很高,是迄今我国历史上保留下来的最完整、最有影响力的封建法典。
28.《宋刑统》《宋刑统》是宋开国第一部法典,于建隆四年由宋太祖命窦仪编订。
体制上,其基本沿袭唐律,由十二篇213门组成,律文后加以疏议,再附以相关敕、令、格、式,并新增起请条开创中国古代刑律编纂新体例,在中华法律史上有重要历史地位。
29.《洗冤集录》《洗冤集录》为南宋宋慈所著的检验学著作。
该著作对法医学鉴定、现场勘验所应注意问题做出了比较科学的论述。
是中国最早的一部比较完整的法医学著作,也是世界上第一部法医学专著,广泛流传海外,是古典法医学代表之作,对世界法律文明作出巨大贡献。
30.《大明律》《大明律》是明太祖命人经三十年努力于洪武三十年颁行天下的法典,经反复修订,共有七篇(三十卷、460条,包括名例、吏、礼、兵、刑、户、工律)。
其在精神上沿袭唐律,体例内容上则有其独创性。
一改十二编传统,条理清晰,是条例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的封建法典。
31.《明大诰》《明大诰》是明太祖于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间主持编订的法典,包括《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编》等共四编236条。
主要内容有案例、新的重刑法令以及针对案例的训诫之词。
作为重典治国的特殊产物,其规定了许多酷刑并以贪官污吏为重点打击对象。
这种重典峻法只是特殊历史时期下的权宜之策,从长远角度看不利于缓和社会矛盾和维护封建统治的稳定,终止是历史必然。
32.《大清律例》《大清律例》完成于乾隆五年(1740年),从清初开始经历了近百年的修订完善,是清代立法的重要成就。
《大清律例》在结构形式上和《大明律》相同,共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等二十篇,后期用新增例的方式弥补律文的不足,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集历代之大成,律例所载,严密周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