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名词解释(整理)
法制史名词解释
法制史名词解释1、西周法律思想:“以德配天”对夏商神权思想的修正和补充,强调统治者要敬天保民;“明德慎罚”是西周法律思想的重要发展,强调将教化和刑罚相结合。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不仅在西周各种具体法律制度以及宏观法制特殊的形成、发展过程中发挥了直接的指导作用,而且深深扎根于中国传统政治理论之中,被后世各朝统治阶层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的理想原则和正统的标本。
2、西周立法活动:3、刑罚世轻世重:至西周初年提出了“刑罚的世轻世重”理论,并以此作为国家的基本刑事政策,来指导法律实践。
就是要根据时势的变化、根据国家的具体政治情况、社会环境等因素来决定用刑的宽与严、轻与重。
是长期的政治统治和用刑经验的结晶,这种理论和政策的提出,说明以周公为代表的西周统治阶层已经是深谙统治之术的统治者了。
4、婚姻六礼:是西周时期的婚姻制度。
可分为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个步骤。
对以后各朝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直至中国近代乃至现代,在一些乡村地区,缔结婚姻的形式仍然可以看到“婚姻六礼”的明显痕迹。
5、七出三不去:是西周时期关于解除婚姻的制度。
“七出”又称“七去”,是西周时期男子可以休妻的七项条件。
具体是指:不顺姑婆,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口多言,去;盗窃,去。
“三不去”是夫家不能休妻的理由,具体指:有所娶而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该制度是宗法制度下父权和夫权专制的典型反映。
作为西周时期婚姻制度的重要内容,其影响也极为深远。
汉唐乃至明清,各朝法律中关于解除婚姻的条件和限制的相关规定,大体上都没有超出“七出,三不去”的范围。
6、五听:是审判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诉真伪的五种观察方式,具体是指:辞听(语无伦次,说明所言非实);色听(如果面红耳赤,就说明所言非实);气听(如果气喘吁吁,就说明所言非实);耳听(如果听觉迟钝,就说明所言非实);目听(如果两眼无光,就说明所言非实)。
法制史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五刑:墨刑(黥)、劓刑(刵)、刖刑(剕)、宫刑、死刑(大辟)。
2.昏墨贼:昏:己恶掠美为昏(强盗罪)即自己做了坏事而窃取他人的美名;墨:贪以败官为墨(贪污罪)即贪得无厌,败坏官纪;贼:杀人无忌为贼(杀人罪)即肆无忌惮地杀人。
这三种最都要处以死刑。
3.宗法制度:是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演变而来的,是王族贵族按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利,以便简历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
4.五听:辞听:听当事人的陈述,理屈则言语错乱;色听:观察当事人的表情,如理亏就会面红耳赤;气听: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如无理就会紧张得喘气;耳听:审查当事人听觉反应,如无理就会紧张得听不清话;目听:观察当事人的眼睛,无理就会失神。
5.六礼:是指男女双方缔结婚姻的六项聘嫁仪式。
一是“纳采“:男方家长委托媒妁向女方求婚;二是“问名”:向女方询问姓氏、生辰等情况,在男方宗庙卜问婚配吉凶;三是“纳吉”:将卜得的吉兆通告女方家长;四是“纳征”:向女方送交聘财正式订婚;五是“请期”:与女方商定成婚日期;六是“亲迎”:成亲之日,丈夫亲自前往迎娶妻子。
6.七出三不去:“七出”是丈夫休弃妻子的七种条件,即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盗窃。
“三不去”是对丈夫休妻的三种限制,即“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7.铸刑书: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象征诸侯权位的金属鼎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8.法经:战国时期魏国丞相李悝制定的法典。
共有六篇,依次为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
9.延尉:是指两汉时期中央司法审判长官,主要职责为审理刑狱,包括皇帝交办的案件,以及审理地方移送审判和复核的重大疑难案件。
10.春秋决狱:是指司法官吏在审判案件时,不是仅仅依据汉律审案,更要以儒家的经义《春秋》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11.察举:是一种由下向上推荐人才为官的制度,由中央和地方各级长官向朝廷推荐贤能之士。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1、宗法制--就是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
它就是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的传统演变而来,周初统治者系统确立,影响于后世封建王朝的按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力,以便建立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
2、嫡长继承制--就是指王位与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
始于商朝末,至周初正式确立。
3、礼--礼最初就是原始习俗,由祭祀祖先鬼神发展而来,进入阶级社会后逐渐成为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
周初在夏、商礼的基础上进行全面调整,形成了系统的典章制度、各种仪式与行为规范,成为西周法的一个方面。
但礼又不限于法,西周礼既就是根本,又就是国家机关的组织法、行政法,以及立法、司法的基本原则。
礼以“亲亲”、“尊尊”为最高准则。
4、铸刑书--春秋时期郑简公三十年,执政子产鉴于当时社会关系的变化与旧礼制的破坏,因而“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即把法律条文公之于众。
这就是我国古代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
5、云梦秦简--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城关睡虎地十一号秦墓中,发掘出土了大量记载秦法律令的竹简,共一千一百五十五枚,内容及其丰富。
法律令文书有:《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等。
这批秦简收录的都就是秦始皇三十年以前的法律令。
6、《法律答问》--就是秦法律形式之一,就是由官方对秦朝的某些律文、术语与律义以答问的形式所作的解释。
这对正确运用法律,更有效地贯彻立法意图,具有重要作用。
其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7、《封诊式》--就是秦朝的法律形式之一,其中包括审判原则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规定与文书程式。
8、廷行事--就是秦朝的法律形式之一,就是司法审判的成例。
廷行事在当时的司法实践中已成为律文之外可以援引的成例。
9、具五刑--就是秦朝的一种刑罚。
就是一种极端残忍的肉刑与死刑并用的刑罚。
其法为:“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其舌。
法制史名词解释
(一)、名词解释。
1、《汤刑》:《汤刑》是指商朝法律制度的总称。
泛指商朝的法律法令和刑罚。
需要指出的是,《汤刑》不是一部成文法典。
在商朝的法律规范中,不成文的习惯法仍占有很大的比例。
2、炮烙:是商朝的一种刑罚,为商纣王所制。
即在铜柱上涂油,下加火烧热,令罪犯在铜柱上走,坠入炭中烧死。
3、墨刑:是商朝的一种刑罚。
指的是在罪人面部或额头刺字并染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
4、《吕刑》:《吕刑》是西周的法典,至今已失传。
西周统治者为了缓和社会的矛盾,巩固周王室的统治地位,接受了大臣吕侯的建议,废止了严酷的旧法,以“明德慎罚”为指导原则,“作修刑辟”,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典。
因为是吕侯主持修订,故称之为《吕刑》。
5、圜土之制:这是西周时期的一种刑罚。
所谓“圜土”是西周时期的监狱。
这种刑罚是指将犯罪的人关在监狱里劳动改造,并取消其正常人佩戴的冠带,以示耻辱。
这实际上是一种限制受刑人自由并强迫其服劳役的有期限的刑罚,也可以说是我国最早的有期徒刑。
6、“五刑”:这是在夏商等中国早期社会中经常使用的五种刑罚。
即墨刑、劓刑、剕刑、宫刑、大辟这五种刑罚。
墨刑,指的是在罪人面部或额头刺字并染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劓刑,指割去受刑人的鼻子;剕刑,指砍去受刑人的脚;宫刑,指破坏受刑人的生殖器;大辟,指死刑。
五刑由轻至重,构成了中国早期比较完备的刑罚体系。
7、“五听”:指西周时期形成的审理案件的制度。
五听指的是: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五听要求在审理案件时,要特别注意观察当事人在陈述时的语言表达、面色、喘息、听觉、目光这些方面的情况。
五听实际上是审理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观察方式。
8、非眚:是西周刑罚原则的一种主张。
所谓“眚”指过失;非眚,即故意。
西周的刑罚主张,对有人罪过虽小,但因是故意犯罪,也得杀头。
9、惟终:是西周刑罚原则的一种主张。
所谓“惟终”指惯犯。
西周的刑罚主张,对有人罪过虽小,但因是惯犯,也得杀头。
10、质剂:是西周的买卖契约。
法制史名词解释
法制史名词解释1、以德配天,明德慎罚*(西周)新的统治者应当恭行天命,尊崇天帝与祖宗教诲,爱护百姓。
做有德有道之君。
要用德教的办法来治国,实施刑罚应该宽缓、谨慎。
2、礼: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及言行规范。
第一层抽象的精神原则包括:亲亲:在家族范围内,按自己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以父家长为中心。
尊尊:在社会范围内,尊敬一切应该尊敬的人。
君臣、上下、贵贱都应该恪守名份。
(以上概括为:忠、孝、义)第二层具体礼仪:五礼吉礼:祭祀之礼凶礼:丧葬之礼军礼:行兵仗之礼宾礼:迎宾待客之礼嘉礼:冠婚之礼3、质剂(西周):买卖契约,写在简牍上,一份为二,双方各执一份。
质: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
剂: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
(质、剂统一由官府制作,质人专门管理)4、傅别(西周):借贷契约。
傅:把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
别:是在简牍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简牍上的字为半文。
4、上请(汉):通过请示皇帝给有罪的贵族官僚某些有待。
5、桖刑(汉):年80岁以上、8岁以下及怀孕妇女、老师、侏儒等在监禁时,不带刑具。
6、亲亲相得首匿: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
卑匿长,不追究。
长匿卑,可宽待。
7、狱(西周):刑事案件,审理刑事案件称为“断狱”。
8、讼(西周):民事案件,审理民事案件称为“听讼”。
9、公室告:10、非公室告:11、春秋决狱:依据《春秋》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案件,必须根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
首恶者从重惩治。
主观上无恶念者从轻处理。
12、秋冬行刑:根据天人感应理论,规定春夏不得执行死刑。
13、保辜(唐):指对伤人罪的后果不是立即显露的,规定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内对被害方伤情变化负责的一项特别制度。
14、绝卖(宋):一般买卖。
15、活卖(宋):附条件买卖,当所附条件完成后,买卖才算最终成立。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1、五刑:即杀、宫、劓、刖、墨五种身体型。
2、“茅门之法”:是楚庄王时期所制定的,茅门为王宫的一个宫门,依《韩非子》的记述,该法可能是关于王宫出入管理的规定。
3、领事裁判权:是一种治外法权,出现在11世纪欧洲十字军东征以后,是指一国通过其驻外领事等代表机构对在另一国之内的本国国民按照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
4、行政救济制度:是指行政相对人因国家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行政处分使其利益或权利受到损害时,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请求撤销或变更其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从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权利或利益得到救济的制度。
5、资政院:是清末预备立宪过程中仿照西方会议形式设立的咨询机构。
6、宗法:是指调整家族关系的制度,它源于氏族社会末期的父系家制,依血缘区分大宗(嫡系)与小宗(庶系),强调大宗对小宗的支配,插幼对尊长的服从。
7、炮烙:指将油涂在铜格上,下用炭火烧热,令犯罪者在铜格上行走,掉进炭中烧死。
8、立嫡:即确定正妻所生的长子为家长所继承人;若正妻膝下无子,则以生母的身份确定庶子中的长女子为继承人。
9、真告:指受害者可以直接向周王起诉犯罪,是“怀保小民”思想在司法上的反映。
10、《唐六典》是系统地记载唐朝官制的政书。
唐玄宗于开元年间命大臣以《周宫》为模式,按照理、教、礼、政、刑事六典的体例修订藏书。
11、诰:诰是王或者大臣所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告,为商、周法律的重要形式。
12、“质剂”:是写在竹(木)简上的买卖契约文书。
13、“五听”指五种具体的审理方法。
…………14:当:即“官当”,是指官吏可以用官品爵位来抵罪的一种特权制度。
15、《大清民律草案》:是修订法律馆在系统研究、借鉴西方,特别是德国、日本民法的同时,对中国传统民商事习俗进行了大规模的调查,分省编制调查表册,在此基础上具体编撰,最后由松冈义正与礼学馆的朱献文、章宗元、高仲和等分编写稿,历时四载于1911年完成的。
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草案,它共分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等五编。
法制史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夏商西周1乱政、疑众:乱政,指用邪术以扰乱政治,即破坏法制;疑众,指妄陈邪术,恐惧于人,2或以装神弄鬼的手段蛊惑人心的行为。
犯上述罪均处死刑。
3殷彝:指殷商的法律。
彝,法4斫胫:即砍掉小腿的刑罚。
膑,膝盖骨5炮烙:相传为商代所使用的一种酷刑。
即用方格铜柱涂上油,加炭火烧热,令罪犯步行其上,烧足致残,或不能忍受时便掉在炭火中烧死。
6醢:商代的一种酷刑。
把罪犯剁成肉酱7脯:商代的一种酷刑。
把罪犯处死后晒成肉干8圜土:是夏、商、西周监狱的统称。
因为那时的监狱大都是在地下挖成圆形的土牢,或在地上围起圆墙,以防犯人逃跑,故称圜土9夏台:也称“钓台”,传说夏桀曾把商族首领汤“囚之夏台”。
故后来夏台成为夏朝中央监狱的名称10内服:是指商王将“王畿”周围分封给诸侯的封地,还有封给侯、甸统治的边境地区11孥戮:是夏商的刑罚。
孥指妻子、儿女;戮即杀。
即把不遵从王命的人,连同妻子、儿女一并处死。
类似以后的族刑。
另一解释,把不遵从王命的人,或加以刑戮,或沦为奴隶。
12劓殄:劓,原为割鼻刑罚,在这里作割断、断绝解释。
殄,灭绝,绝尽。
即一人犯罪,株连全家,连同后代子孙都杀绝13威侮五行:是启在《甘誓》中宣布的有扈氏的罪状之一。
五行,指金、木、水、火、土五行,泛称天象,“威侮五行”即不敬上天,算是最严重的范围,必须加以最严厉的惩罚。
14禹刑:最先见于《左传》,是夏朝法律的总称,是夏启及其后继者根据氏族社会晚不期习俗陆续积累的习惯法。
以禹刑统称夏朝的法律,是为了表示对祖先禹的尊崇与怀念,也是为了加强法律的威慑力。
15“昏、墨、贼,杀”:见于《左传》。
是夏刑的罪名。
根据叔向的解释为:“己恶而掠美为昏。
”即自己做了坏事而窃取别人的美名;“贪以败官为墨。
”即贪得无厌,败坏官纪;“杀人不忌为贼。
”即肆无忌惮地杀人。
这三种犯罪都要处死。
16 奴隶制五刑:是商朝已较通行的奴隶制时期五种刑罚的总称。
即轩墨(刺面或额,并涂上黑色)、劓(割去罪犯鼻子)、刖(砍掉罪犯脚)、宫(男犯割掉生殖器,女犯破坏生殖机能)、大辟(死刑)。
法制史名词解释整理
第一集夏商周1.立法指导思想天命:(p19)在夏商时代,指导统治阶级立法的一直是占统治地位的神权法思想。
夏商的统治者都把自己的统治说成是天的意志,人世的国王就是上天之子,奉上天之命统治人间,因此天子是至高无上的,“天命”就是王命,其目的和作用在于使奴隶主贵族的统治合法化和神圣化。
天罚:(p20)在“天命”观的基础上,夏商统治者从立法和司法的角度提出了“天罚”的神权法思想。
“天命”就是王命,不遵从王命,就是违背天意,就应受到“天罚”。
这样,不仅为其残酷的立法和司法活动披上了宗教神学的外衣,而且大大地加强了法律制度的威慑力。
以德配天、敬天保民:(p33-34)西周统治者在灭商之后,一方面继承了夏商时期的神权法思想,宣称他们是“受天之命”代商实行统治的,另一方面,又不得不反思“上帝”为何不再保佑商王而“授命于周”。
西周统治者意识到,“天命”不是固定不变的,只有有“德”者方可配享“天命”;要做到有“德”,必须注重“修德”,而“修德”的基本要求就是“敬天、敬宗、保民”,即是,在敬畏天命的同时,要恪守祖先的遗训和教诲,更要体察民情和重视民心的向背。
明德慎罚:(p34)“以德配天”、“敬天保民”的思想具体运用于法制方面的要求就是“明德慎罚”。
要求统治者对民众以教化为先,不以刑杀为要,先教化后用刑。
礼治:(p35)西周礼治思想主要有三个原则,“出礼入刑”;“亲亲”、“尊尊”;“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2.立法活动禹刑、汤刑、九刑:《左传·昭公六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周有乱政,而作九刑、”吕刑:(p38)周穆王时,接受吕侯的建议,对周初的各种法律法令损益详定,制定西周后期的重要法典。
周礼:(p35)周初,周公以周族的习惯法为基础,同时吸收夏商两代的习惯法,特别是对其中的礼仪制度进行整理、补充,厘定出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和礼节仪式。
礼刑关系:(授课讲义)礼与刑是西周法的两个基本组成部分。
法制史名词解释
法制史名词解释一、名词解释1、竹刑邓析于公元前530年私自编定的一部适应新兴地主阶级要求的刑法。
因为写在竹简上,所以称为“竹刑”。
《左传》曾记载“郑驷歂杀邓析而用其竹刑”的说法。
竹刑的出现是一大进步,因为在这以前,公布成文法都是铸在鼎上,很笨重,不利于流通。
而邓析所作的竹刑交流、携带都很方便。
竹刑开始并没有法律效力,后来,邓析被郑国的执政所杀,他的竹刑则被确认为国家法律。
2、铸刑书、铸刑鼎公元前536年3月(阴历),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象征诸侯权位的金属鼎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铸刑书,公布成文法,开创了古代公布法律的先例,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
对后世有着非常深远的影响。
铸刑鼎子产改革的标志性事件之一,是公元前536年的“铸刑鼎”——把惩治罪犯的刑律铸在金属鼎上,向全国老百姓公布。
这是中国政治史、法制史的一件大事。
3、商鞅变法是商鞅于公元前356年在秦国实施的改革。
经济上,废井田开阡陌;重农抑商、奖励耕织;统一度量衡;政治上,奖励军功、实行二十等爵制;废除世卿世禄制,鼓励宗室贵族建立军功;改革户籍制度,实行连坐法;推行县制;定秦律,“燔诗书而明法令”。
对战国末年秦国的崛起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4、《法经》是战国时期李悝制定的中国封建社会的第一部系统的法典。
《法经》有六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
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因此将《盗法》、《贼法》列于篇首。
从整体上看,《法经》是一部“诸法合体”而以刑为主的法典。
《盗法》是涉及公私财产受到侵犯的法律;《贼法》是有关危及政权稳定和人身安全的法律;《囚法》是有关审判、断狱的法律;《捕法》是有关追捕罪犯的法律;《杂法》是有关处罚狡诈、越城、赌博、贪污、淫乱等行为的法律;《具法》是规定定罪量刑的通例与原则的法律,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总则部分。
其他五篇为“罪名之制”,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分则部分。
法制史名词解释
北齐正式设置的中央审判机关,首长为大理寺卿与少卿
北齐的中央法司亦称“大理”,其官署称“大理寺”,设卿、少卿、丞各一人为主官。其下设正、监、平各一人、律博士四人等,使中央司法机关趋于完备化
五听:
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十恶:
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六赃:
强盗、窃盗、受财枉法、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坐赃(明清六赃删除强盗、受所监临财物,增加坚守盗、常人盗)
七杀:
谋、故、斗、戏、误、过失杀、劫杀
义绝:
国家强制离婚
和离:
协议离婚
绝卖:
活卖:
翻异别勘制:
人犯推翻原供时更换审判机关或审判人员重新审理的制度。
当犯人不服判决临刑称冤,或在家属代为申诉时,须改由另一个司法机关重申、或监司另派官员复审的制度叫“翻异勘”制,有时叫翻异别推制
鞫谳分司:
刑事司法制度。为了防止刑狱冤滥和官吏作弊,由专职官员分别负责“审”与“判”的制度
鞫,指审理犯罪事实。谳,指检法议刑。
秋审:
清朝在每年秋天由中央主要机关的负责官员会同审理地方上报的死刑监候案件的制度,称为秋审;
朝审:
会审京师死刑监候案件称为朝审。
资政院:
清末“预备立宪”中设立于中央的咨询机构,并非资产阶级议会,而是清朝皇室控制的御用机关。
惟官:畏权势而枉法。
惟反:公报私仇。
惟内:袒护亲戚。
惟货:图财枉法。
惟来:受人请托枉法。
录囚:
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囚徒的复核审录,对下级司法机关审判的案件进行监督检查,以便平反冤案、疏理滞狱的制度
定期不定期对在监服刑的犯人进行重新讯问考查,以期发现冤假错案并及时纠正的制度
法制史(名词解释+简答题)
法制史作业一.名词解释:1..以德配天:这是西周时期的法律思想,意思是说周公的权力“天”授予的,这是天命,但他不是固定不变的,只有有德者才可承受天命,失德就会失去天命。
2.三国三典(世轻世重):根据犯罪主体的不同和社会形势的变化,灵活调整刑事政策和法律适用。
3.铸刑鼎:把制定好的刑书铸于鼎之上。
4.《法经》: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制定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
5.以刑去刑:用刑罚来遏制刑罚,以达到不用刑罚而成大治。
6.德主刑辅:治国要更多地倾向以德治国,以刑治国为辅,从而才能得到百姓的支持和拥护。
7.无为而治:治理国家就要彻底铲除礼义制度,完全顺应自然,敬天法地。
8.春秋决狱:根据《春秋》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案件,必须根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
9.登闻鼓:古代帝王为表示听取臣民谏议或冤情,在朝堂外悬鼓,许臣民击鼓上闻。
10.肺石函:古代时设于朝廷门外的赤石,民有不平,得击石鸣冤。
11.重罪十条: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12.十恶:谋反,谋叛,谋大逆,恶逆,大不敬,不道,不孝,不睦,不义,内乱13.开皇律:隋朝开皇年间,隋文帝下令修订的一部十二篇,五百条的法律。
14张杜律:西晋由张斐,杜预对晋律先后加以注释,经汉武帝批准的律学著作。
15七去三不去: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
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16.五刑:奴隶制五刑:墨,劓,刖,宫,大辟。
封建五刑:笞,杖,徒,流,死。
17.化外人:教化之外的人,指外国人。
18.律例并行:篇例和基本法典并存,同时作为国家的重要法律形式和立法活动。
19.质剂:买卖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分为二,各方各执一份。
20.女徒顾山:汉代专为女犯设立的赎刑,女犯定罪判决后可以回家,但每月必须出钱三百由官府雇人到山上砍伐木材,以代替女犯应服的劳役。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38、三三制原则:指在政权人员的构成比例上实行三三制,代表无产阶级和贫农的共产党员代表农民和小资产阶级的非党的左派进步人士、代表民族资产阶级和开明士绅的 中间分子各占三分之一,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建立最广泛道德抗日民族统一战线。
3、“三刺”:指当遇到重大疑难案件时,要用“三刺”之法处理,即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也就是说,遇到疑难案件,要听取朝廷大臣、百官及百姓的意见,再对案件作出决断。三刺体现了明德慎罚的原则。
4、奉天罚罪:夏朝法制指导思想可以概括为奉天罚罪的法制观。一方面,统治者统治的依据来自于天命;另一方面,打着“天”的旗号实现统治。
22、六赃:六种非法获取公私财物的犯罪,它们是:“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强盗”、“窃盗”和“坐赃”。“六赃”可分为两大类:①职务犯罪②侵害财产所有权等的犯罪,对犯罪有“六赃”者的处罚比较重。
23、六杀:唐律所规定的“六杀”是中国古代对六种杀人犯罪的总称。它们分别是:“谋杀”、“故杀”等。唐律总结了前人杀人犯罪的规定和理论,将其推进到一个空前完备的阶段,并为唐后封建朝代的立法所吸收。
34、朝审:由朝廷最高级官员会审已被判决秋后处决的死囚犯的制度。若会审官员认为案件可疑或有可矜之情,即可奏请皇帝暂不处决,再予以审讯;若认为原判决无误,则在当年秋末处死。
35、发遣:将罪犯发配至边疆地区给驻防八旗官兵当差为奴的刑罚,是仅次于死刑的重刑,为清代所独创。
36、独子兼祧:即一人承继两房宗祧。出继对象是独子,属同祖的侄子辈,且是两情相愿,在经过全族具结书而保证无异议的情况下,以一人可继承两房兼祧。“兼祧”制度的确立,即民间所说“两房合一子”,解决了长期以来难解之题。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1. 夏商周时期:指中国古代历史上的夏、商、周三个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封建王朝时期。
2. 周宪:周朝的法律制度,是中国古代封建王朝的最早法典。
3. 大秦法:秦朝的法律制度,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全国性的法律统一。
4. 法家:战国时期的一个学派,提出法治的观念,主张以法律来治理国家。
5. 司法:指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审判和制裁的行为。
6. 罪状:犯罪行为的具体描述,是作为刑事诉讼中的基本内容之一。
7. 刑罚:对犯罪者进行惩罚的手段或方式,包括死刑、流刑、徒刑等。
8. 阵法:民国时期的一部法典,是中国最早的现代法典。
9. 刑法:规定了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制裁的法律法规体系,包括刑事追究的原则、犯罪与刑罚的关系等内容。
10. 治安法:规定了国家对治安问题进行维护和维稳的法律制度。
11. 宪法:规定了国家政治制度、公民权利和国家机构职权等的最高法律法规。
12. 司法独立:指司法机关独立于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
13. 人权:指每个人作为人类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存权、言论自由等。
14. 国家救济机构:为了保障公民权益而设立的机构,负责提供法律援助、公益诉讼等服务。
15. 二审:刑事案件经过一审判决后,一方当事人不服判决提出的上诉,由二审法院进行再审的程序。
16. 三审:刑事案件经过二审判决后,一方当事人不服判决提出的上诉,由三审法院进行再审的程序。
17. 财产权:指个人或组织依法享有和使用财产的权利。
18. 行政许可:国家行政机关对具有特定事项的法律手续进行审批和许可的行为。
19. 合同法:调解和保障市场经济中各方利益的法律。
20. 特赦:国家根据特定情况对知法犯法的罪犯实施宽恕,免除刑罚的行为。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1. 宗法制:概念:宗法制是由父权家长制演变而来,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的族制系统,与国家制度相结合,家国一体化的宝塔式的政治组织世袭制度。
原则:分封制,嫡长继承制。
目的:通过血缘关系亲疏远近的划分来确定政治权利与财产再分配,避免内讧,稳定奴隶主统治。
宗法制与嫡长继承制:宗法制是嫡长继承制的基础和核心,整个宗法制是由嫡长继承制原则,按照血缘关系来决定政治等级的高低,来形成以父系,父权,父治的特征的世袭制度。
宗法制与分封制:宗法制是分封制原则,促进分封制的巩固与发展,分封制是宗法制在国家政权组织上的体现,两者相结合,形成等级特权制度。
2. 同姓不婚:西周时期的婚姻原则之一,提倡族外婚,反对族内婚。
“男女同姓,其生不蕃”——不利于民族的发展。
“附远厚别”——加强与异姓贵族的联系,巩固家天下与宗法制度。
3. 七出三不去:西周时期婚姻解除,七出:不顺父母、无(儿)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
三不出:有所娶而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4. 五听:西周时期证据制度之一,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说明西周时已注意到司法心理问题并将其运用到审判实践中,但容易主观唯心武断。
5. 公室告与非公室告:秦律把杀伤人、偷盗等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列为严惩对象,这类犯罪称为“公室告”,官府对此必须受理。
把“子盗父母,父母擅刑、髡子及奴妾”等引起的诉讼,称为“非公室告”。
对“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
子女强行告诉的,还要给予处罚。
6. 亲亲得相首匿:汉宣帝时期确立。
主张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
来源于儒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理论,反映出汉律的儒家化,并且一直影响后世封建立法。
7. 汉代刑制改革:文帝的改革,从法律上宣布了废除肉刑,具有重要意义。
但改革中也有由轻改重的现象,班固称其为“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之”。
改革存在不少缺陷,有待进一步完善。
在法制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8. 春秋决狱:汉代司法制度之一, 特点是依据儒家经典《春秋》等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案件,而不仅仅依据汉律审案。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竹刑:春秋时期郑国邓析作,后被国家认可才具有法律效力。
因把法制条文写在竹简上,廷尉:中国封建社会最高司法机关和长官,从战国出现到北齐始由大理寺取代天坛宪草:北洋政府时期1913年起草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因该草案是在天坛祈年殿起草御史台:中国封建社会最高监察机关。
御史大夫为长官。
下设台院、殿院、察院九刑:西周时期刑书名。
指墨、劓、剕、宫、大辟五刑加鞭、扑、流、赎四刑。
乞鞫:秦汉时期当事人对原判决不服,请求复审。
当事人或第三人均可提出复审。
汉代规定乞鞠期限在三个月内。
刺配:对罪犯先刺面、决杖,然后流放到边远地区的刑罚。
宋初是对死刑犯赦免死罪的宽有措施。
修订法律馆:清末设立的修订法律的机构,沈家本、舞廷芳为修订法律大臣。
翻译外国法典,起草新法典。
禹刑:是夏朝法律制度的总称。
夏朝统治者为了追述他们的祖先,而以命名。
共三千条,规定了奴隶制五刑《法经》:是战国时期魏国李惺总结各国变法的经验而作的我国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封建法典。
共六篇。
对当时各国和以后的立法产生了较大影响。
读鞫:是指秦汉时期审判终结作出判决后向当事人宣读判决书盗徙封罪:是秦朝的罪名,指偷偷地移动田界的标志,侵犯土地所有权,处以赎耐。
“重法地”法:是宋朝制定的法律制度。
规定京城附近为“重法地”,在重法地内犯罪,加重处罚。
本人处死,没其家产,妻子编制千里之外。
质刑:是西周时出现的买卖契约。
把两份买卖的内容写在一片竹简上,然后一分为二,买卖双方各执一半,半而字全。
这种竹简分为两种,长的叫质,短的叫剂;买卖奴隶或牛马用长券,即用质;买卖兵器或食品用短券,即用剂官当:是指中国封建社会以官品和爵位抵罪的制度。
又叫“以官当徒”。
最早规定在北魏律与南朝陈律里《唐律疏议》:书名,又称《永徽律疏》,是唐高宗命长孙无忌等人篇篡。
律是法律条文,疏是解释律文的。
共十二篇。
是中国现存的最古老、最完整的封建法典九卿会审:是明清时期司法审判制度。
即对于特别重大的监候案件,由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会同吏、户、礼、兵、工各部尚书和通政使共同审理,但判决后仍须奏请皇帝审核批准。
法制史名词解释
禹刑:“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夏代产生的首部不公开的刑书,夏代法律泛称。
九刑:(1)“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2)五刑+流、赎、鞭、扑“八议”:八中权贵,犯法可在刑罚适用上给予特殊照顾。
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七出: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九章律》:萧何参照秦律,在《法经》六篇基础上增加《户律》、《兴律》、《厩律》合为九章。
通常所说的汉律即九章律。
厂卫:明代特务司法机构。
厂是东厂、西厂、内行厂,卫是锦衣卫。
不是正式的司法机构,被皇帝特许兼管刑狱、赋予巡察缉捕、专理“诏狱”和审判之权,由宦官操纵,直接听命于皇帝。
大理寺:由秦朝廷尉演化而来,北齐时正式设立,作为审判机关。
明清管复核,改名为大理院。
《大业律》:隋炀帝大业三年修成,篇幅由12变为18,一半条文改为从轻,删去原律十恶,意在欺世盗名。
《大明律》:明代基本法典,分为《洪武七年律》《洪武二十二年律》《洪武三十年律》,30门,30卷,便于查找,文字通俗,用词精密,覆盖面超过唐律。
三司会审:明清时期大理寺、刑部、都察院对重大疑难案件三法司共同会审,最后由皇帝裁决。
大理院:清代将大理寺改名为大理院,最高审判机关,“行政兼理司法”结束,民刑厅分立,合议庭审判。
可统一解释法令,全国有效。
“天讨”与“天罚”:夏商时期统治者奉行神权思想,借用天上的神权,维护地上的王权。
目的是为证明其征伐活动的合理性,掩盖残酷的刑事镇压,强化法律威慑力。
以德配天:周人的理论,认为天是公正的,天命可转移,即“天命靡常”,条件是德,即“皇天无亲,惟德是辅”。
中心内容是保民。
明德慎罚:提倡德治,适用刑罚时审慎、宽缓,具体要求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强调教化和刑罚相结合。
五刑:奴隶制五刑——墨、劓、剕、宫、大辟;封建制五刑——死、流、徒、杖、笞。
公室告:对他人的杀伤和盗窃行为的控告。
官府受理。
非公室告:父母控告子女盗窃自己的财产,子女控告父母、奴妾控告主人肆意对自己施加私刑的行为。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1.封建五刑:夏商时期的刑事法律规范之一,是禹刑和汤刑的主要内容,分为大辟,宫刑,髌刑,劓刑,墨刑。
2.神判,天罚:夏商司法审判的特点。
“天罚”即奉天罚罪,“神判”是假借神意判刑罚罪。
3.明德慎罚: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之一。
所谓明德,就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罚的指导思想和保证。
所谓慎罚,就是刑法适中,不乱罚无罪,不乱杀无辜。
4.五礼:周礼的名目。
分为吉利,凶礼,宾礼,军礼,嘉礼。
5.九刑:周初旧有的九篇刑书,分为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九种刑罚。
6.吕刑:西周后期的一部重要刑书。
《吕刑》的主要内容是规定刑法的种类及适用刑罚的原则,核心内容是赎刑《吕刑》规定的是和刑法的总原则是“明德慎罚”。
7.质剂:西周买卖契约制度。
货物买卖,要以券书作为凭证,(奴隶,牛马之类的)大宗买卖用长券,称为“质”;(兵器,珍异之类的)小宗买卖用短券,称为“剂”。
8.六礼:西周的婚姻仪式,分为采纳,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9.七出:西周时丈夫休弃妻子的七种借口,分为无子,淫泆,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嫉妒,恶疾。
10.钧金,束矢:西周诉讼费的名称。
递了诉状后,诉讼双方还必须交纳一定数量诉讼费,刑事诉讼中称“入钧金”,即交纳三十斤铜的诉讼费,即诉讼中称“束矢”,即交纳一百支箭的诉讼费。
11.五听:西周的审问方式,分为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12.《封诊式》:秦朝的一部法律文件,是关于审判原则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规定和文书程序,它由国家颁布,它由国家颁布,供司法官员审理案件是遵照执行。
13.法律答问(法律解释):秦朝的法律形式之一,是国家公布的由专门司法官吏对国家律典所做出的权威性解释,他们与法律条文一样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14.廷行事(判例):秦朝的法律形式之一,是国家中央一级司法机构的“行事”成例,具有“判例”之意。
“决事比”15.犯令,废令:秦朝官吏的玩忽职守罪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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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西周1.周公制礼:周初,在周公主持下,将以往的传统习惯进行整理,厘定成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和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
(礼: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
n礼的内容:涉及政治、经济、军事、司法、宗教、思想、文化、教育、婚姻、家庭、伦理道德、风俗习惯等。
)2.吕侯制刑:●西周中期,穆王为弥补财政开支,命司寇吕侯“训夏赎刑”,制定《吕刑》。
它规定了赎刑原则以及其他的刑事政策。
●《尚书·吕刑》是对西周中期的刑法改革的记录,分三章:1、叙述制定《吕刑》的起因及经过追述刑罚制度的形成历史。
2、规定以五刑与赎刑制度为基础的刑罚体系及刑罚适用原则,提出司法诉讼程序及审判原则。
3、强调德刑关系及对司法官员的办案要求.《吕刑》是一部刑法与刑事诉讼法性质的法律文献,反映了当时的立法、司法思想、法学理论方面的较高成就。
3.圜土之制:用于关押未决犯和执行徒刑的监狱,西周时一般继续称为“圜土”。
“以圜土聚教罢民。
凡万民之有罪过而未丽于法者,寘之圜土,而施职事焉。
任之以事而收教之。
弗使冠饰,以明刑耻之”。
适用对象:违反法律或有罪过、尚不致适用五刑的轻微犯罪。
其类似徒刑,是有期徒刑的开端.4.嘉石之制: 西周时期把有过错但情节轻微(轻于圜土)的人犯束缚其手足,坐于朝门左之嘉石,令其思过、悔改,然后送到司空那里作一段时期的劳役,期满后释放。
它类似后世之拘役,称为“嘉石之制”。
(处罚办法:《周礼·秋官》记载:“桎梏而坐诸嘉石,役诸司空”。
其时间,依情节轻重而不同,分13、9、7、5、3日五等。
)5.质剂:是专门用于买卖关系的契约文书形式,生产资料买卖用长券,叫做“质”;其他财物买卖用短券,叫做“剂”。
周有“大市以质,小市以剂”之记载,“质”适用于牛马、奴隶等大型交易;“剂”适用于珍珠等小型交易。
6.傅别:是一种专门用于借贷关系的契约文书形式,借贷关系形成后,将竹制的契券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以为诉讼凭证。
诉讼审判制度:起诉;轻微案件,口头起诉;重大案件需交文字书状。
刑案为“质剂”,民案为“傅别”。
7.五听: 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
n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
n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
n耳听:观其扣聆,不直则惑。
n目听:观其眸子,不直则眊然。
8.五过之疵:n1、惟官:依仗官势,枉法断案。
n2、惟反:敲诈囚犯,令其翻供。
n3、惟内:听任亲属,干预司法。
n4、惟货:索贿受贿,贪赃枉法。
n5、惟来:勾结案犯,互相往来。
n《吕刑》规定:典狱官有一于此者,“其罪惟均,其审克之”。
9.奴隶制五刑:墨、劓、剕、宫、辟10.六礼: 纳采:男家请媒人去女家提亲,女家答应议婚之后,男家用一只大雁并备上其他礼物前去求婚.n问名:女方答应议婚后,由男方请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卜于宗庙定吉凶。
n纳吉:男家卜得吉兆之后,备礼通知女家,决定缔结婚姻。
n纳徵:男方派人送聘礼(玄纁、束帛、儷皮)至女家,故又称“纳币”。
n请期:男家选定婚期,备礼告诉女家,求得同意.n亲迎:婚期之日男方奉父命迎取女子至家。
战国11.《法经》:是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成文法的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粗具体系的封建成文法典。
从其篇目结构上来看,共有六篇。
法经以刑为主,贯彻了法家“轻罪重罚”的理论主要内容n①一至四篇为“正律”,主要是惩治盗贼犯罪的法律规定。
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所以将盗、贼两篇放在篇首。
(“窃货为盗”、“害良为贼”)。
盗法、贼法是关于惩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财产的法律规定。
n②盗、贼须劾捕,故有网、捕二篇,网法也称囚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n③第五篇“杂法”,主要是惩办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主要规定了“六禁”。
n④第六篇“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即判刑原则,相当于后世的律典的《名例律》,近代的刑法总则。
评价n①《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粗具规模的封建成文法典,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
n②《法经》的出现便于准确适用法律和定罪量刑。
n③首创“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立法精神,把盗窃罪作为重罪予以打击。
n④对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12.六禁:n①淫禁:禁止夫有二妻或妻有外夫;n②狡禁:有关盗窃符玺及议论国家法令的规定。
n③城禁:禁止人民越城的规定。
n④嬉禁:关于赌博的禁令。
n⑤徒禁:禁止人民群聚的禁令。
n⑥金禁:有关官吏贪污受贿的禁令。
秦朝13.法律答问:n是朝廷和地方主管法律的官员对律令所作的权威性解释,与法律条文一样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汉14.春秋决狱:是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等人提倡的一种断狱方式,它以儒家思想为指导思想,要求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直接引用儒家的经典的伦理道德标准和事例,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犯罪的重要依据,并按经义的精神解释和适用法律。
始于西汉中期,沿用于魏晋南北朝,止于唐朝,是封建法律儒家化的重要过渡形式。
n春秋决狱之评价--经义决狱影响长达二千年,且能处理一般不能断决的疑案,也比较平允,又反对连坐族诛,其意义、作用和影响,毋庸置疑。
它在中国法律史上的地位,是不可低估的。
·积极性:n引经决狱是汉代士大夫实现其公平正义之社会理想的一个途径。
n引经决狱弥补了制定法的不足。
n引经决狱为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严刑峻法的局面,启动法制文明的进程。
n引经决狱推动了律学的发展,使大批儒者进入司法机关,促进了封建法律儒家化的进程15.七去、三不去:七去,即: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三不去,即: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16.律令科比:n律:定罪量刑的基本依据。
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如《九章律》。
n令:皇帝的命令,是根据需要随时颁布的灵活的法规。
效力高于律,可替代律的有关规定。
n科:是律以外关于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单行法规。
也称“事条”“科条”。
n比:“决事比”,是可以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
凡“律无条,取比类以决之”。
17.秋冬行刑:除谋反大逆“决不待时”外,死刑的处决须在秋冬之际进行,以顺应天时魏晋南北朝18.魏律:魏明帝太和三年令司空陈群﹑散骑常侍刘劭等人制成《新律》十八篇。
曹魏《新律》是在汉《九章律》的基础上增删而成的,“凡所定增十三篇,就故五篇,合十八篇”。
作为曹魏政权的基本律典,《新律》是在秦汉律由简到繁以后,中国封建法律由繁到简的又一个转折点,取得了较大的立法成就。
变化有:n①增加篇条,由9篇增加到18篇,克服了“篇少则文荒,文荒则事寡,事寡则罪漏”的缺陷。
n②改具律为刑名,冠于律首。
n③吸收律外的傍章科令,将各篇内容加以调整、归纳。
n④八议”首次入律,影响深远;n⑤改革刑罚制度,包括七种刑名37等,即死刑三等、髡刑四等、完刑与作刑各三等、赎刑十一等、罚金六等、杂抵罪七等(髡、完作为徒刑)。
n⑥缩小连坐范围,凡“大逆不道”罪,本人腰斩,“家属从坐”,但不株及隔代之辈。
19.《泰始律》:n晋武帝泰始3年完成,共20篇,次年颁行天下,史称《泰史律》或《晋律》。
《泰史律》吸收了《法经》以来的立法经验,无论在篇章结构体例还是具体内容方面,都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
其特点:●体例更加合理,将《刑名》分为《刑名》与《法例》,置于律典之首。
●法律概念更加规范、准确,首次区分律与令,对不敬、不道、恶逆、谋、群、故意、过失、造意作了界定。
●再改刑制,五刑制度名副其实。
将魏律七种刑名37等简为五种二十余等,即死刑三等,髡刑四等、赎刑与罚金各五等、另加杂抵罪若干等,●再次缩小连坐范围。
●增加律疏注释——《张杜律》《泰始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儒家化程度较深的法典。
它吸取了此前各代的立法经验,推进了立法和法律解释技术的进步,取得了较高的立法成就。
作为魏晋南北朝时期唯一一部曾通行于全国的成文法典,而且被南朝宋、齐、梁、陈四个朝代长期沿用了一百七十年之久,对后世的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
20.《北魏律》n北魏孝文帝太和10年完成,共20篇。
其变化有:●刑罚原则:八议、官当、老小废疾减刑免罪等;●罪名:大不敬、不道、杀人等;●刑名:死刑、流刑、宫刑等。
特点:“纳礼入律”。
21.《北齐律》●武成帝河清3年完成,计12篇。
其变化有:●将刑名、法例合为《名例律》,冠于律首,在刑律中起着定罪制的统摄作用。
●将篇目定为十二篇。
●确立“重罪十条”: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确立死、流、徒、鞭、杖五刑。
●影响:上承汉、魏律之精神,下开隋、唐律之先河,成为隋唐法典之蓝本。
(立法成就n法律形式趋于完备,律令之外,有科、比、格、式,互为补充。
n法典体例更加科学。
改具律为名例律,置于篇首,确定12篇的体例。
n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化。
n改革刑罚制度,基本确立封建五刑。
n丰富封建法典的内容。
)22.封建五刑:《开皇律》确立封建制五刑。
死刑:绞、斩二等。
流刑:一千里、一千五百里、二千里三等;分别居作二年、二年半、三年;徒刑: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五等。
杖刑:杖六十至杖一百五等。
笞刑:笞十至笞五十五等。
23.八议:就是对八种特殊人物犯罪的上奏请议制度。
此八种人即亲(皇亲国戚)、故(皇帝故居)、贤(有大德行者)、能(才能卓越者)、功(功勋卓著者)、贵(高官和贵族)、勤(勤于国事者)、宾(前两朝皇族后裔者)等。
所谓“议”,就是这八种特殊身份的人违法犯罪时,不适用普通诉讼审判程序,一般司法官员也无法直接审理,必须将其所犯罪行及应适用法条上奏皇帝,由皇帝圣裁或令朝臣集议处理方案,其结果一般是减轻或免除处罚,从而减罪或免罪。
官当:所谓“官当”,是指贵族官僚犯罪后,允许其以爵位或官职抵罪的一种制度。
这是继“八议”之后对贵族官僚犯罪的又一法定优待。
隋唐24.开皇律:开皇元年(581年)隋文帝即位之初,即命大臣高炯、郑译、杨素等七人制定新律。
排成奏上,诏颁天下,是为开皇律。
(具体见简答)25.贞观律:贞观元年,太宗即位初即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删修律令。
大约前后耗时11年,对《武德律》进行了较大修订,成《贞观律》。
至贞观十一年颁布天下,“凡律五百条,分为十二卷”。
n其变化有:¡废斩趾刑,增设加役流作为死罪的减刑;¡缩小缘坐的范围,区分“兴师动众”和“恶言犯法”两类反逆罪,“反逆者,祖孙与兄弟缘坐,恶言犯法者,兄弟配流而已”。
¡减少了重刑数量。
¡确立五刑、十恶、八议、请、减、当、赎、免以及化外人有犯、类推、断罪失出入、死刑三复奏、五复奏等原则。
26.永徽律与永徽律疏●唐高宗永徽二年命长孙无忌等修订,12篇500或50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