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小额诉讼的实务适用问题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小额诉讼案件审理程序的讨论纪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小额诉讼案件审理程序的讨论纪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2.12.25•【字号】苏高法审委〔2012〕11号•【施行日期】2012.12.2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小额诉讼案件审理程序的讨论纪要苏高法审委〔2012〕11号(2012年12月25日)为正确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便利群众诉讼,保障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就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问题进行了讨论,现将讨论的有关问题纪要如下:1、小额诉讼程序是简易程序的再简化,适用的对象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民事案件。
2、下列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给付之诉案件,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1)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借贷、买卖、租赁、借用、服务合同纠纷案件;(2)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3)责任明确、损失金额确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其他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4)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拖欠水、电、暖、天然气费、物业管理费、电信费用纠纷案件;(5)银行卡纠纷案件;(6)劳动(劳务)关系明确,仅在劳动(劳务)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7)其他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3、下列案件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1)涉及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的案件;(2)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3)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4、小额诉讼案件的最高标的限额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按年度定期公布。
5、小额诉讼案件的审判业务指导工作由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负责。
6、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后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小额诉讼须知》。
小额诉讼程序需要双方同意吗
⼩额诉讼程序需要双⽅同意吗⼩额诉讼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的⼀种,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额诉讼程序实⾏⼀审终审的制度,法院作出⼀审判决后,就是审终的判决结果,那么⼩额诉讼程序要不要双⽅同意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额诉讼程序需要双⽅同意吗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只要案件满⾜条件法院就会适⽤⼩额诉讼程序,是不需要双⽅当事⼈同意的。
如果当事⼈对适⽤⼩额诉讼程序不服的,可以提出异议。
相关法律规定《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百七⼗⼀条⼈民法院审理⼩额诉讼案件,适⽤民事诉讼法第⼀百六⼗⼆条的规定,实⾏⼀审终审。
第⼆百⼋⼗⼀条当事⼈对按照⼩额诉讼案件审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
⼈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的,适⽤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异议不成⽴的,告知当事⼈,并记⼊笔录。
申请执⾏的期限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三⼗九条规定申请执⾏的期间为⼆年。
申请执⾏时效的中⽌、中断,适⽤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书规定履⾏期间的最后⼀⽇起计算;法律⽂书规定分期履⾏的,从规定的每次履⾏期间的最后⼀⽇起计算;法律⽂书未规定履⾏期间的,从法律⽂书⽣效之⽇起计算。
申请执⾏的管辖法院:发⽣法律效⼒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审⼈民法院或者与第⼀审⼈民法院同级的被执⾏的财产所在地⼈民法院执⾏。
法律规定由⼈民法院执⾏的其他法律⽂书,由被执⾏⼈住所地或者被执⾏的财产所在地⼈民法院执⾏。
⼈民法院⾃收到申请执⾏书之⽇起超过六个⽉未执⾏的,申请执⾏⼈可以向上⼀级⼈民法院申请执⾏。
上⼀级⼈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民法院在⼀定期限内执⾏,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或者指令其他⼈民法院执⾏。
超过法律规定的强制执⾏申请期限是⽆法再通过法院执⾏对⽅,但判决书仍然具有法律效⼒,可与对⽅协商约定履⾏法院判决的⽅式或对⽅清偿债务的时间。
浅析“小额诉讼”
浅析“小额诉讼”作者:刘伯就来源:《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3年第10期[摘要]在《民事诉讼修正案》中规定了“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诉讼标的额人民币五千元以下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拟建立小额诉讼制度。
虽然小额诉讼制度的实行确实高效利民,可单就《民事诉讼修正案》中的规定是存在一些漏洞的,唯有重视其不足之处,才能使这种制度在实行过程中真正发挥效用。
[关键词]小额诉讼;标的额;对象;一审终审在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中,增设了“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诉讼标的额人民币五千元以下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的规定。
此规定拟建立小额诉讼制度,一时间引起了立法、实务及学界的高度关注,并由此引发了各方大规模的探讨。
那么何为小额诉讼呢?它又有什么突出的特征,以致于引起各方的高度关注呢?所谓“小额诉讼”,是指基层法院的小额诉讼法庭或专门的小额法院适用比普通简易程序更加简易化的诉讼程序审理数额较小或具有其他特定性质的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这里我们有必要将它与现行的“小额速裁”进行对比。
它们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数据显示,我国每年数百万件民事诉讼中,案情简单的小额诉讼大约占了30%至40%,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已在全国部署90个基层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一批事实清楚、法律关系单一的小额诉讼在10多天甚至一两天内就被审结,而小额速裁试点工作可以为民事诉讼法修改提供司法实践经验,以进一步完善小额诉讼制度。
至于区别,小额速裁是在现行法律框架以内展开,是以当事人的自愿选择为适用前提的;而在《民事诉讼修正案》中的规定则是法官可依标的额较小依法适用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
小额诉讼制度有如下几个特征:①适用范围比较单一,基本上限于债权债务纠纷,且涉案标的额较小;②程序简便,“小额诉讼程序所追寻的理想是不需要法律技巧的简易和效率”;③注重调解,小额诉讼一般采取调解与审判一体化,如美国“一些小额法院专门设置独立的调解程序,采取调解前置主义”;④低成本和高效率的价值取向,减轻诉讼当事人的负担;⑤符合程序相称原理的需求,纠纷类型的多元化,应当有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民事诉讼法上应当有多元的程序类型。
论小额诉讼之合理性与适法性
程序与普通程序的界线更为模糊。而大陆法其他 国家的诉 意志决定。在实践中, 这种规定只能成为法院案件累计过多 讼是将金钱诉讼与其他类型区分了的, 诉讼简易程序只适用 时方便于简化案件审理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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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简易程序虽然诉讼时限比普通程序短, 但是我国的 这点为主详细分析小额诉讼制度在法理上的合理性以及其 简易程序允许上诉的规定, 将我国的简易程序只定位在简化 在法理上的存在价值。
标的较小的纠纷最为适意。而且其审限短, 无需聘请专 审制①。目 , 前 美国、 日本、 英国等国民事诉讼法均对小额诉 大、 业人员, 给当事人一个合理的可以承受的时间预计, 促使当 讼程序作出了规定。 在大陆法系国家, 除法国以外大都没有设立小额诉讼程 事人选择通过诉讼方式得到救济而不必担心过长的审理期 以及专业人员的选择而产生的精神和物质上的双重压 序, 取而代之的是作为普通程序简化状态的“ 简易程序” 。然 限, 而, 虽然设立之初简易程序与小额诉讼程序的 目的是相 同 力。而我国的简易程序的规定虽然也是针对简单案件适用 审限也比普通程序短, 在审前程序、 传唤证人方式 的, 但就实际设置、 操作的对比来看, 简易程序与小额诉讼程 简易程序,
一
在 我 国建 立 小额 诉 讼 程 序 的 合
诉讼法规定的七点作为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 但是这七 点都很抽象。最典型的地方就是 , 七点中关于金额标准的规
理 性
我国现行法所确定的“ 简易程序” 与大陆法系国家“ 简易 定全部都概括为“ 金额不大”但是“ , 不大” 是多少完全没有规 普通程序” 模式相比有共同特点 , 但也存在着明显的“ 特色” : 定。这样模糊的规定既没有给法院必须适用的限制, 也没有 其一, 我国没有对简易程序适用 的案件类型进行限定, 给当事人 自由选择的权利, 简易 适用与否几乎完全按法官自己的
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有哪些?第一,必须是简单的民事案件。
小额诉讼程序仅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第二,案件标的额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
借鉴各国的立法经验,我国也以案件标的额作为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
立法机关考虑到我国目前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仍不均衡,城乡之间、东西部地区之间仍存有差异,故而此次修改民事诉讼法并未采用全国“一刀切”的方式,而是以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作为参考。
据国家统计局提供的数据,2011年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标准为41799元,按30%计算,全国大多数省区市为12000多元。
由此看来,此标准之确定较为科学合理。
小额诉讼程序的意义不仅在于可以解决某种特定类型的纠纷,还在于其为我们的司法改革提供了这样一个思路,即通过诉讼程序制度的多元化,将案件分流,减轻普通程序的诉讼压力,从而在普通程序中实现程序的公正,而通过小额诉讼程序或者其他程序得以提供诉讼效率,实现诉讼的效益化。
但必须看到的是,尽管小额诉讼程序在我国已正式确立,但仅有一个法律条文的规定略显粗糙,仍须通过立法和司法解释进一步将其完善。
相关阅读:小额诉讼程序的特点(1)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更加简明化。
基本上限于债权债务纠纷,并且一般限于金钱给付请求案件,通常被设立为独立于一般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程序。
例如美国规定,“小额诉讼请求程序是一种用于允许普通公民提出法律规定最低数额金钱诉讼请求的诉讼程序。
这种诉讼程序由州初审法院执行,有时是在具有有限金额管辖权的法院法庭”。
小额诉讼流程
小额诉讼流程
小额诉讼是指案件标的额在一定范围内的民事案件,其审理程序相对简化,适用于一些争议较小的案件。
下面将介绍小额诉讼的流程及相关注意事项。
一、立案。
1. 起诉状的准备,当事人应准备好起诉状,起诉状应当包括原告、被告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证据和所请求的审判程序等内容。
2. 提交起诉状,将准备好的起诉状提交至人民法院,并按照规定缴纳立案费。
3. 立案受理,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后,将进行立案受理,并通知被告。
二、庭前准备。
1. 调解程序,人民法院将组织调解,希望当事人在庭前就能达
成和解协议。
2. 举证材料准备,当事人应准备好相关证据材料,以备庭审时使用。
三、庭审程序。
1. 庭审通知,人民法院将通知当事人出庭参加庭审。
2. 庭审程序,在庭审时,原告、被告应当按照法庭的要求进行陈述、辩论,并提供证据。
3. 判决,法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当事人可依法上诉。
四、执行程序。
1. 判决执行,如果判决生效,被告应当履行判决,如被告拒不履行,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 强制执行,法院将依法对被告进行强制执行,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小额诉讼流程相对简化,但当事人在起诉前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准备充分的证据材料,并在诉讼过程中积极配合法院的调解工作,以便尽快解决争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论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及选择适用——法定与约定适用的探讨
大 的关 注 。此 类 小额 纠纷 往 往 不 得 不 通 过 法 律 手段 来 得 以解 决 ,但 是 倘 若 其 通 过 普 通 程 序 来
审终 审 。
( 二 ) 小 额诉讼 程 序适 用现 状
解决 ,则会耗费较多司法 资源,不利于司法资 源 的有 效 配 置 ,冈 此 ,类 似 的案 件 在 程 序 性 的
间 的界 限 渐 趋 模 糊 ,虽 然仍 还 被 以 “ 司法 ” 的 名 义 ,但 司法 显然 已经 “ 权 威 ”不 足而 “ 威权 ” 有余了 p 另一 方 面 ,我 国 的法 官 一 直 被 作 为 普 通 的公 职 人 员 ,并 无 超 然 的权 威 形 象 ,法 官 的 地 位 也 谈 不 上 受 人 敬 仰 ,反 而 备 受 责 难 ,社 会 评价 偏低 。据 调查 数据 表 明 ,1 / 3的诉 讼 当事人 、 律 师 和 法 律 工作 者 对 法 官 职 业 形 象 的评 价 为一 般 ,1 7 . 1 3 % 的人 还 作 了负 面评 价 面对 小 额诉 讼 改 革 ,有 6 1 . 1 % 的 民众 选 择 合 议 庭 进行 审 理 而 不是 小 额诉 讼 审 理 【 5 已充 分 表 明我 国 民众 对
用小额诉讼程序 ,但是 ,这种根据法律 的适 用
是 否 是 强 制 的 ,是 否 可 以听 取 当事 人 的意 见 , 我们 从 条文 中也 无从 得 知 。 2 .有 关 当事 人 是否 有 权决 定 使 用小 额诉 讼 程序 , 是 否有程 序选 择权 , 条 文 中并 未 明确 规定 。 3 .与 域外 为 促进 小 额 诉讼 发 展 而制 定 大量 配 套 制 度 相 比 ,我 国小额 诉 讼 改 革对 小 额 诉 讼 程 序 的适 用 只是 制 定 了一 个 粗 放 的框 架 ,缺 少 明确 具 体 的规 定 。 根 据条 文适 用 的 范 围是 标 的 额 为 各 省 、 自治 区 、直 辖 市 上 年 度 就 业 人 员 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本院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小额诉讼案件审判工作,妥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省法院制定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12月20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为规范全省法院小额诉讼案件审判工作,妥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指导原则】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坚持公正、高效的原则,通过简化诉讼程序,方便群众诉讼,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提高审判质效,及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对于符合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的案件,应当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第二条【适用条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二)标的额不高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当年公布的小额诉讼案件金额标准;(三)属于单一的金钱给付之诉。
第三条【案件类型】下列案件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一)民间借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二)买卖、租赁、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三)电信服务、物业服务等服务合同及委托合同纠纷案件;(四)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案件;(五)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金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六)责任明确、原告主张的损失数额确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其他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七)欠款数额明确的银行卡纠纷案件;(八)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九)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十)其他金钱给付纠纷案件。
试论我国民事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
、
对 以案件标 的额确 定民事小额诉讼程序 且对于特定的当事人来说可能事关 重大 。如果基
于小额案件是 不重要 的理念而 简化诉讼程序 , 适 未 在本次 民事诉讼 法修正草案 中规定 , 小额诉 用一 审终 审 , 必 能减 轻 法 院 的审 判 压 力 和 节 约 讼程序是 由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 出的法庭审理标 司法 成本 。
对 简单 等特 征 。但 与 此 同 时 , 国 各 级 法 院 的 法 全 大小 , 不 能 因 为标 的额 小 而剥 夺 当事 人 的 上诉 更 官 人数 却 没有 明 显增 加 ,法 院 “ 多 人 少 ” 案 的矛 盾 权 。这 样硬 性 规 定 小 额 诉 讼 制 度 的适 用 范 围 , 使 不 已非常 突 出 。据 最 高 人 民法 院 的统 计 显 示 :05 当事人 失 去 了上诉 机 会 , 利 于保 护 当事 人 权 益 ; 20 年 , 国 1. 名 法 官 共 审 执 结 案 件 87万 件 , 全 89万 3 汤维 建 委员 担心 “ 刀 切 ” 一 的规 定 在 实践 中难于 操 比如 我 国东 部 发 达 地 区 , 定 50 规 00元 以下 案 到 了 20 年 , 国 l 名 法 官 审 执 结 案 件 达 到 作 , 09 全 9万
试 论 我 国 民事 小 额 诉 讼 程 序 的 适 用 范 围
李 棠洁
( 武汉东湖学院 法学院, 湖北 武汉 40 1) 322
摘 要 : 实现案件快 审快裁、 简分流 , 为 繁 十一届 全 国人 大常委 会 第二十 三次会 议初 次 审议 民事诉
讼法修正案 草案拟增设 民事 小额诉讼 程序 规定 , 小额诉讼 程序 审理 诉讼标 的额 为人 民 币 50 元 以下的 00
浅谈小额诉讼制度
小额诉讼程序的司法适用及完善
小额诉讼程序的司法适用及完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民众的维权意识的逐渐增强,各种利益诉求引发的矛盾大量的融入司法机构,全国法院的年均结案量逐年增强,案件增加使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不断的突显。
如何合理的配置优化司法资源,满足人民群众的对司法需要构建科学合理的民事诉讼程序成为司法体系改革的一个重要课题。
我国借鉴外国的小额诉讼程序,并结合我国小额诉讼的试点的司法实践经验,逐渐对简易程序进行细化形成了小额诉讼程序这样新的司法程序。
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人员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标志小额诉讼程序在我国正式以法律的形式确立。
我国对小额速裁程序的适用处于初步探索阶段,如何实现该制度的价值功能需要我们进一步思量。
一、小额速裁的概念及特征(一)小额诉讼程序概念小额诉讼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为了提高诉讼效率,实现司法大众化,在审理标的金额较小的简单民事案件时所采用的比简易程序更简易的一审终审诉讼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以其低成本、高效率地解决大量的小额纠纷,从而保障普通民众平等的实现诉权而成为各国司法改革的重点。
自20世纪60年代开始世界上很多国家先后在本国民事诉讼程序制度改革中确立和完善该制度并且大多实现了良好的效果。
我国于2012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正式引入了该制度。
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就其规定的某些方面有相似之处,但是性质上并不是简易程序的附属程序,而是与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并列的独立的诉讼程序。
这种程序与简易程序的差别较大主要体现在小额诉讼程序的特征中。
(二)小額诉讼程序的特征1.适用范围更窄。
简易程序是通过限定法律关系来确定适用范围。
而小额诉讼程序是通过诉讼标的额、及所涉及的法律关系这两个条件来确定适用范围。
因为只有金钱或者财务的给付案件才有诉讼标的额,所以离婚或者收养等具有人身性质的案件不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为妥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法院审判实际,提出以下参考意见:第一条(指导原则)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严格遵循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切实保证案件质量,不断提高审判效率。
第二条(适用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案件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一)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二)标的额为本市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三)属于单一金钱给付之诉的下列案件:1、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2、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纠纷;3、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4、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5、银行卡纠纷;6、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7、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8、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9、其他金钱给付纠纷。
第三条(除外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二)涉外民事纠纷;(三)知识产权纠纷;(四)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五)其他不宜适用一审终审的纠纷。
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理解与适用1. 引言小额诉讼程序是指针对争议金额较小的民事案件而设立的一种简化、快速和经济高效的诉讼程序。
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小额诉讼程序是为了解决争议纠纷快速、低成本地进行司法救济而设立的。
本文将从小额诉讼程序的定义、适用范围、具体流程和特点等方面对其进行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的探讨。
2. 小额诉讼程序的定义小额诉讼程序是指根据法定条件,对争议金额较小的民事案件适用的一种特殊诉讼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下简称“元”)的案件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3. 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于以下情形:(1)争议金额不超过5万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争议金额不超过5万元元(含5万元元)的案件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2)特别规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除了争议金额不超过5万元元的一般情形外,还有一些特殊规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例如:•合同纠纷中,争议金额不超过2万元元的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8条);•劳动争议中,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等争议金额不超过2万元元的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2条);4. 小额诉讼程序的具体流程小额诉讼程序相对于一般民事诉讼程序来说更为简化和快速。
以下是小额诉讼程序的具体流程:(1)起诉阶段•原告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起诉状,并附上与被告之间发生争议的基本事实、理由、证据等材料;•法院收到起诉状后,应当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原告。
(2)答辩阶段•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后的15日内向法院递交书面答辩状,并附上与原告之间发生争议的基本事实、理由、证据等材料;•法院收到答辩状后,应当在5日内通知原告。
(3)庭审阶段•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的15日内将案件开庭审理,并通知原告和被告;•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进行陈述、质证、辩论等。
小额诉讼程序存在的问题
小额诉讼程序存在的问题小额诉讼程序是一种相对简化和加速的法律程序,通常用于处理涉及小额经济纠纷的案件。
然而,这一程序也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可能会影响司法公正和效率。
以下是一些小额诉讼程序可能存在的问题:1.不平等的法律资源:当事人在小额诉讼中可能缺乏法律知识和资源,导致在法庭上的不平等。
一方可能会受到更加专业的法律援助,而另一方可能因为经济原因无法雇佣律师。
2.程序复杂性:尽管小额诉讼旨在简化法律程序,但仍可能存在一些程序上的复杂性,对于不熟悉法律程序的当事人来说可能难以理解和操作。
3.对当事人的心理压力:小额诉讼虽然金额较小,但对当事人来说依然可能带来心理压力。
法律程序本身可能会让当事人感到紧张和不安,尤其是对于没有法律背景的人。
4.司法拥堵:一些地区可能因为小额诉讼案件的增加而导致法院拥堵,使得案件处理的时间变得较长,从而违背了小额诉讼的本意——迅速解决纠纷。
5.法院资源限制:法院可能在处理小额诉讼案件方面存在资源限制,包括法官和法院工作人员。
这可能影响案件的及时审理和解决。
6.执行问题:即使当事人在小额诉讼中获胜,但如果判决难以执行,那么判决的效力将大打折扣。
这可能导致胜诉方难以获得应有的赔偿或补偿。
7.可能的滥用:由于小额诉讼程序通常更为灵活,可能存在一些当事人试图滥用程序或通过小额诉讼逃避正义的情况。
8.对法院声誉的影响:如果小额诉讼程序中存在不公正或效率低下的问题,这可能影响法院的声誉,降低人们对司法系统的信任。
为解决这些问题,一些司法体系可能会不断调整和改进小额诉讼程序,以确保在追求效率的同时,依然能够保障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浅谈小额诉讼制度
时, 越来 越多 的公 众愿意选 择 司法途 径去 解决 纠纷 , 而与之相 对应 的是 我 国的 司法 资源 愈 发 紧 张 , 而 繁 琐 的诉讼 程 序也使 那些 本可 以很快 解决 的纠 纷无 法
作者简介:李骁( 1 9 9 0 一 ) , 男, 山东滨州人, 在读硕士研究生. 主要从事民商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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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 到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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骁, 等: 浅 谈小 额诉讼 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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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小额 诉讼 程序 的适 用范 围不甚 合 理 。根 据 民 事诉讼 法 的现行 规定 , 只要 符 合简 易程序 审理 的 , 且 诉 讼 标 的额 小 于各省 、 自治 区、 直辖 市上 年度就 业人
度 也 终 于 浮 出 了水 面 。对 于 这 一 全 新 的 制 度 , 理 论 界 在 肯 定 其 对 诉 讼 效 率 和 程 序 效 益 的积 极 作 用 的 同 时 , 也提 出 了这 一 制 度 所 存 在 的 一 系 列 问 题 。新 民 事诉 讼 法 对小 额诉 讼 的 规定 存 在 一定 问题 , 应 结 合 各 国 的立 法 经 验 加 以完
不 完善 , 导致 司法 压力 过大 , 追 求诉 讼效 率 的要 求 十
而程 序效 益 , 则 要 求 对小 的 权 利 的救济 应 当遵
循费 用相 当性原 则 , “ 所谓 费 用 相 当性 原 则 是 指 : 在
使 当事人利 用诉讼 程 序 由法 官运 作审 判制度 之 过程 中, 不 应使 法 院( 国家 ) 或 当事 人 ( 人 民个 人 ) 遭 受 期 待不 可能 之浪 费或 利 益牺 牲 , 否 则 显 示 如此 浪 费或 牺牲 之人 记得拒 绝 使 用 此种 程 序 制 度 , 此 即 费用 相 当性 基 本 原 理 , 应 为 制 定 或 运 作 程 序 制 度 时 所 遵
不同意小额诉讼程序的理由
不同意小额诉讼程序的理由小额诉讼程序是一种简化的法律程序,旨在处理涉及小额争议的案件。
然而,我不同意小额诉讼程序,理由如下:
首先,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有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小额诉讼程序仅适用于金额较低的争议案件。
在实际操作中,许多重要的争议案件无法通过小额诉讼程序解决。
这意味着当事人在寻求公正和合法解决方案时,可能会遇到诉讼制度的限制,导致无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其次,小额诉讼程序与公正审判原则存在冲突。
公正审判是法治社会的基石,所有人应该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然而,小额诉讼程序往往以快速处理案件为优先考虑,导致过程中可能忽略了一些诉讼权利的保障。
对于当事人而言,这可能意味着缺乏足够的时间和机会准备自己的辩词,降低了案件的公正性。
第三,小额诉讼程序的结果可能不令人满意。
由于程序简化,审判人员在时间和资源的限制下处理案件。
这可能导致对案件细节的不充分考虑,甚至可能出现轻易偏袒某一方的情况。
当事人可能会因此感到不满和失望,对司法制度产生怀疑,无法真正获得合理和公正的结果。
最后,小额诉讼程序可能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尽管小额诉讼程序旨在减少司法负担,但在实践中,它可能却适得其反。
由于小额案
件数量庞大,法院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来处理这些案件。
这对于法院和其他相关部门而言都是一种资源的大量浪费。
因此,尽管小额诉讼程序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为当事人提供一种快速解决争议的手段,但仍然存在许多不足之处。
我们需要继续探索更为完善的诉讼制度,以提高案件的公正性、合理性和效率性,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优化小额诉讼程序应当把握的几个问题
优化小额诉讼程序应当把握的几个问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诉讼需求越来越大,而小额诉讼也成为了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为一种就事论事、平等自由、公正审判的机制,小额诉讼程序使得案件受理效率更高,成本更低,更加方便和快捷。
但是,在实践中,小额诉讼中也存在不少问题,优化小额诉讼程序是十分必要的。
本文将探讨优化小额诉讼程序应当把握的几个问题。
一、审判权的行使对于优化小额诉讼程序来说,审判权的行使是至关重要的。
针对小额诉讼,审判员需要掌握更多的专业知识,以便在较短的时间内做出正确决策。
因此,需要通过加强审判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使其能够更好地行使审判权并创造更好的审判效果。
此外,还需要建立更为完备的审判规则,确保程序合法性、程序公正性、程序有效性以及程序高效性。
二、诉讼程序的简便化优化小额诉讼程序还需要简便诉讼程序。
当诉讼程序过于繁琐或者成本过高时,对于当事人来说会产生阻碍,使得小额诉讼程序取得的优势被抵消。
因此,应建立简便和快捷的案件处理机制,采用电子数据化处理,尽可能减少案件材料的重复复印和抄写,提高案件审理效率。
再者,应当采用网络平台等互联网技术,达到与当事人协同作业的效果,促进案件处理的简化、快速展开和高效进行。
三、法庭会议的简化优化小额诉讼程序还需要简化庭审程序。
在小额诉讼中,庭审可视为审判的一个重要环节。
但是,如果庭审耗时过长,审判效率会被极大地影响。
因此,优化小额诉讼程序的关键之一是简化庭审程序,例如直接进行口头申述和书面宣读等方式,以尽快从庭审程序中解脱出来。
四、合理裁判作出在优化小额诉讼程序的过程中,还应重视对裁判结果的合理发挥作用。
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审判的效率和精度,使得结果合理而公正。
另一方面,要减少不必要的上诉和二审程序,避免资源的浪费和系统的附加成本。
因此,在缩短审理时间的同时,也要控制好审理质量,确保数以百万计的当事人享受到公正、公平和高效审判的机制。
综上所述,优化小额诉讼程序应当把握的几个问题是审判权的行使、诉讼程序的简便化、法庭会议的简化和合理裁判作出。
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申请书
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申请书引言:小额诉讼程序被设计用于处理一些简单和轻微的法律纠纷,以提供更快捷和经济的解决方式。
然而,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适合采用小额诉讼程序。
本文将探讨在哪些情况下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并进一步探讨适用于这些情况的申请书。
一、复杂案件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于纠纷较为简单明了的情况下,例如债务纠纷、合同纠纷等。
然而,对于涉及多个法律事实和复杂的证据,以及涉及多个当事人的案件,小额诉讼程序可能不再适用。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需要提供更详尽的信息和证据,因此需要采用传统的诉讼程序。
二、涉及法律解释当案件涉及到对法律解释的争议时,小额诉讼程序可能不再适用。
法律解释是一种相对复杂且涉及深度探讨的问题,需要较长时间和系统的分析。
因此,在涉及法律解释的案件中,当事人可能需要采用传统的诉讼程序,以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和合理的结果。
三、需要专业知识某些案件需要对特定领域的专业知识进行详细考量。
例如,专利侵权案件需要对知识产权法进行深入了解,而医疗事故案件可能需要医学专家提供鉴定。
在这些情况下,小额诉讼程序可能无法提供足够的时间和资源,以满足对专业知识的需要。
四、追求全面公正小额诉讼程序强调快速和经济的解决方式,这可能会限制当事人的权益和诉求。
如果一个案件涉及到更广泛的利益保护和追求全面公正,例如环境纠纷、人权案件等,小额诉讼程序可能不再适用。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应该选择传统的诉讼程序,以确保案件得到充分的审查和公正的判决。
五、申请书的要点对于不适用于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当事人在起诉时需要提交一份详细的申请书,以说明为什么该案件不适合小额程序。
以下是申请书中应包含的要点:1. 案件背景:简要概述案件的基本事实、争议点和当事人的主张。
2. 案件复杂性:详细说明案件的复杂性,包括法律事实、证据和争议点的复杂性。
3. 法律解释:阐述案件涉及的法律解释争议,并提供相关性的法律条款和解释。
4. 专业知识:说明为何案件需要专业知识,并简要说明所涉及的专业领域。
金额小的法律诉讼案件(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系朋友关系。
2017年3月,张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李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月利率为2%。
同日,张某向李某出具借条一张,借条内容为:“今借到李某人民币1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月利率为2%,到期还款。
”李某将10万元现金交付给张某。
借款到期后,张某未能按时还款。
经李某多次催要,张某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李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二、争议焦点1. 借款合同是否有效?2. 借款本金及利息如何计算?三、法院判决1. 关于借款合同的有效性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李某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内容明确,形式合法,双方均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故该借款合同合法有效。
2. 关于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计算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张某应于2017年9月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然而,张某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故李某有权要求张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关于利息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借款利息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本案中,双方虽对月利率有约定,但未约定逾期利息。
故法院认为,张某应按约定的月利率支付利息,对于逾期利息,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
2. 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某利息人民币(以1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7年9月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四、案件评析本案是一起金额较小的民间借贷纠纷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借款合同的有效性及利息的计算。
1. 借款合同的有效性借款合同是借贷双方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虽未签订正式的借款合同,但双方当事人对借款事实、借款期限、利率等均有明确约定,且借条内容完整,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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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0日颁布的 《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二 、最大程度发挥小额诉讼效率优势 的建议 讼 法 >的解 释 》对 于 小 额 诉 讼 的案 件 类 型 、管 辖 、程 序 转 换 等 1 . 明确 期 限规 定 问题 等 进 行 了进 一 步 规 定 ,但 仍 对 严 格一 审终 审 制 有无 缓 和 适 应 对小 额 诉 讼 案 件 的立 案 、内部 移 送 、审理 等 期 限 进 行 量 用 、小额诉讼程序是否能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救济机制 化并 予 以明确 规定 , 进而 加快 案件 审理 , 促 使 整体 效率 有效 提 升 。 和 具 体 规 则 的制 定 等 问题 未 着笔 墨 ,文章 谨 通 过 笔 者对 安 徽 省 2 . 简化庭审程序 某 基 层 法 院 的调 研 结 论 及各 地 法 院公 开 的情 况 对 小 额诉 讼 审 判 小额 诉讼 案件 应 以一庭 审结 为原 则 ,当庭裁 判 ,当庭送 达 。 工作 中的困境 和可借鉴之做法进行分析 ,以求能够对该制度的 对 庭 审 程 序 可根 据 案 件 具体 情 况 进 行 调整 ,可 不 区分 法 庭 调 查 发 展有 所 助益 。 与法庭 辩 论 阶段 。 小 额诉讼在我国 的适用现状 3 . 简化证据规则 ,加 强举证指导 小额 诉 讼 案 件 中对 证 人 或 当 事人 可不 采 取 交叉 询 问方 式 , 1 . 办案数量有增无减 ,办案方 式因循 守旧 笔 者 所 调 研 的 基层 法 院 ,截 止 目前 今 年 审 结 民事 案 件 六 千 接 受 书 面 证 言或 视 听 资 料 等形 式 作 证 。释 明必 备证 据 范 畴 ,确 多 件 ,而且 适 合 我 国新 民诉 法 规 定 的小 额 诉 讼 程 序 的也 有 至 少 保 当事 人 庭前 完成 证据 准备 工作 。 几 百 件 。但 是 ,通 过笔 者 对 其 所 在法 院适 用 小 额诉 讼 程 序 一 年 4 . 灵活庭审时 间 间 的基 本情 况 反 映 如 下 :适 用 小 额诉 讼 程 序 结 案 的 民事 案 件 只 可借鉴 国外司法实践 ,更灵 活地规定开庭 时间,如可由当 有 四件 ,且 是 在 中院 相关 业 务 领 导 的督 促 下 办 结 的 ;办 案 法 官 事 人 协 商 确 定开 庭 日期 ,协 商 不 成 的 , 由法 院本 着 便 利 当 事人 不 愿 改 变 旧有 的办 案 模 式 , 因其 承 载业 务 量 过 大 ,还 要 面 临 考 诉 讼 的原 则予 以确 定 ,晚上 或周 末均 可开 庭 。 核 压 力 和信 访 风 险 ,多 年办 案 经 验令 他 们 形 成 了适 合 自 己的 既 5 . 规 范 程序 转 化 有 办案 模式 ,他们 不愿 意去 贸然 改 变 。 应 制 定 客 观 可 操作 的程 序 转 化条 件 ,对 “ 案 情 复 杂 ” 等 主 2 . 我 国司法人 力不足 ,机 构建制 尚存 空白 ,法官、 书记 观 性较 强 的规定 进行 明确界定 。规 范审批 权 限 ,完备 审批 手 续 , 员等的职业素质 有待 提 高,对 于制度 本 身略知 一二 ,实施意 确 保程 序转 化 的必要 性 、及 时性 与准 确性 。 见 了解甚少 ,导致小额诉讼案件 审判质量存在瑕疵 三、提 高小额 诉讼审判质 量、降低 信访 申诉风险的建议 小 额诉 讼 中为 了实 现程 序 的简 便 以及 诉讼 进 程 的快 速推 进 , 1 . 统 一 法律 适 用 。明 确 适 用 范 围及 排 除 适 用 条 件 制 度设 计 之 初 即决 定 了法 官 在 小 额诉 讼 之 中具有 的极 大 自由裁 以规 范 形 式列 明适 用 案 件类 型 ,保 障程 序 适 用 稳 定性 与统 量 权 ,而 小 额 案 件 的一 审 终 审 性 又对 法 官 业务 素质 和 审 判 经验 性 。 细化 排 除 适 用条 件 ,避免 因法 官擅 用 自由裁 量 权而 导 致 提 出了很 高 的要 求 ,所 以法 官 如何 适 应 小 额诉 讼 这 一 新 的 诉讼 程 序 被 人 为废 止 的 不 当情 况 发 生 。对 于 小额 诉 讼 的 数 额标 准 以 程 序 ,并 抛 弃 过 往 审理 简 易 程 序 案件 及 普 通 程序 案 件 的 思 维定 及 诉 讼 人群 ,因其 受 到 地 方 经济 发 展 水平 和社 会 习 惯 的影 响是 势 ,在 调 解 纠 纷 、诉 调 衔 接 、程 序 把 握 等 方 面都 面 临着 挑 战 。 不 同 的 ,因此 不能 一 刀切 , 应 留有地 方微 调 ,因地制 宜 的空 间 。 与 此 同 时 , 由于 小 额诉 讼 程 序 的 简 易性 ,承 办小 额 诉 讼 的 法官 但对于实施机构 、人员构成、程序转换等事关诉讼程序关键环 可 能 采 取 与 当事 人 随 意性 较 强 的 交谈 对 话 方 式 审理 案 件 ,这样 节 的 内容则 应 由最 高人 民法 院作 出统 一 的详 细 规定 。 的 审 案 方式 对 书 记 员如 何 适 当记 录好 案 件 信 息做 好 庭 审 笔 录也 2 . 吸纳更多具有专业 系统知识的优 秀人才进入 司法系统 , 提 出了更 高 的要 求 。但 由于 历 史 原 因 ,我 国 司法 工 作 人 员很 多 并加 强在任 法官、书记 员等 司法工作人 员的职业道德教 育及 不 是科 班 出身 ,没 有经 过 系 统 的 法学 学 习 ;法 官 系 统 内 部 交流 专业素 养培训 ,加 强判前释 明和判后 答疑 工作 和 轮 岗 的规 定 不 规 范 不健 全 ,也 导致 法 官 的 职 位没 有 稳 定 性 , 对 于 法 官 、书 记 员 等 司法 工 作 人 员不 仅 要 重 视 岗 前培 训 , 不 利 于 产生 专 家 型 法 官 。尤 其 在 现行 法 官 考 核 制度 下 ,法 官 的 系 统 内 也可 以经 常 举 办法 律 讲 座 、集 中学 习 、与 高 等教 育 机 构 审 判 业 绩 与上 诉 率 、改 判 率 、发 回重 审 率 有 着 直接 关 系 ,这种 联 合 培训 等 充 电 式 学 习 。同 时接 纳 经 过 系统 法 律 知识 学 习 的专 片 面 的考量 标准 显然 有失 偏颇 , 况
法制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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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小额 诉讼 ( 2 3 0 6 0 1 安徽 大 学法 学院 安徽 合肥 )
摘 要 :2 0 1 3 年 1月 1 日正式 实施 的民事 诉讼 法第 1 6 2条 因此 实 践 中有 法 官 出 于对 本 人 考 核结 果 的考 虑 ,审 慎适 用新 程 增 加 小 额诉 讼 程 序 距 今 已有 三 年 时 间,2 0 1 5 年 1月 3 0 日最 高 序 新 规 定 ,或 者 为 了提 高 调 解 结 案率 而 迫 使 当事 人 接 受 调解 方 人 民法 院 颁布 的 民诉 司法 解释 中对 小 额诉 讼 的进 一 步修 正 也 是 案 的情 况 ,这些 都造 成小 额诉 讼 案件 瑕疵 ,审 判质 量下 降 。 较 大亮 点 。但 虽然 立 法者 在 总结 司 法 实务 经 验 的过 程 中不 断 充 在 受 访 的 法 官 中 ,对 小额 诉 讼 程 序 的 了解 程 度 而 言 ,大 概 实具体规则和配套设施的设置 ,但是仍存在例如小额诉讼 的价 三 分 之 一 的法 官 非 常 清楚 这 项 制 度 ,而 一 半 的人 只 是 了 解 ,大 值 取 向、 关 于严 格 一 审终 审制 有 无 缓 和适 用 、 小 额诉 讼 程 序 是 概 有 百 分之 十 的法 官对 该 程 序 不 是很 清 楚 。 由于 不 是 每个 省 都 否 能选 择 适 用 、小 额诉 讼 程 序 的救 济机 制 和 具 体 规 则 的制 定 等 出 台了 相关 实 施 细 则 或意 见 ,很 多法 官 对 于法 院对 于该 项 制 度 等 问题 ,这 些在 现 如今 的 法律 条 文 中没有 任 何 踪 迹 可循 ,需 要 是 否 建 立 了相 关 的保 障制 度 ,他 们 也 表 示 知之 不 详 ,因此 不 敢 后 续不 断地 逐 步建 立。 盲 目实 施 ,否 则 难 以承 担 不 利后 果 ,并对 救 济 程 序 的真 正 建 立 关 键词 :小额 诉讼 ;实务适 用 ;对 策建 议 没 有 切 实体 会 。综 合 以上 法 官 的观 点 ,法 官 们 都 知 道新 民诉 法 确 立 了小额诉 讼 机制 ,但 是该 机制 的适 用 还无从 掌 握 。 2 0 1 1 年3 月 最 高 院发 布 了 《 关 于部 分 基层 人 民法 院 开展 小 3 . 小额 诉讼程序 出台后推广 力度不够 ,当事人 对 于该制 额 速 裁 试 点 工 作 指导 意见 》 ,并 部 署 了全 国 9 O个 基 层 法 院 开 度 接 受度 不 高 展 小额 速 裁 试 点 工作 。在 小 额速 裁 试 点 实 践及 近 年 理 论探 索 指 适 用 小额 诉 讼 程 序 的案 件 当事 人 多为 缺 乏 诉讼 知识 和 技 能 引下,2 0 1 3 年1 月 1日正式实施 的修订后 的 《 民事诉讼法》第 的 普通 人 民群 众 ,可 能 会 因对 小 额 诉讼 程 序 特 点 缺 乏 了解 而 不 百六 十二 条 引 进 了小 额 诉 讼 程 序 的概 念 : “ 基 层 人 民法 院和 能 充分 行 使 诉 讼 权利 。另 外 , 即使有 的案 件 当 事人 对 小 额 诉 讼 它 派 出 的法 庭 审 理符 合 本 法 第一 百 五 十 七 条第 一 款 规定 的简 单 比较 了解 ,但是 基 于 小 额诉 讼 的一 审 终 审 ,案 件 当事 人 害 怕 自 的 民事 案 件 ,标 的额 为 各 省 、 自治 区 、直 辖 市 上 年 度 就业 人 员 己的权 益 无 法 最 终实 现 而 丧 失 上诉 的权 利 ,所 以 ,他 们 也 不 愿 年平 均 工 资 百分 之三 十 以下 的 ,实 行 一 审终 审 。 ”2 0 1 5年 1 月 意采 用此 方式 。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