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学习学习课件.doc
律师 尽职调查 操作指引
律师尽职调查操作指引律师尽职调查操作指引引言律师尽职调查是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的重要环节,通过调查收集证据和信息,为案件提供有力支持。
本文将从调查的目的、方法、程序和注意事项等方面,为律师提供一份详细的操作指引。
一、调查目的律师尽职调查的目的在于了解案件事实、收集相关证据和信息,以便为当事人提供合理的法律建议和辩护。
具体目的包括:1. 确定案件的关键事实和证据,为案件辩护和诉讼策略提供支持;2. 发现并评估案件的法律风险和可能的结果;3. 确保案件的证据完整、真实和可靠,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的败诉风险;4. 为案件达成和解或调解提供依据。
二、调查方法律师尽职调查的方法多种多样,常用的包括以下几种:1. 文献调查:通过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判决书、文件资料等,了解案件相关背景和法律依据;2. 询问调查:与当事人、目击者、专家、证人等进行面谈或书面询问,获取相关信息和证言;3. 证据调查:对案件相关证据进行收集、整理和评估,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4. 现场调查:实地勘察、拍摄照片、录制视频等,获取现场或相关地点的证据;5. 资产调查:对当事人的财产、经济状况进行调查,包括银行账户、不动产、车辆等。
三、调查程序律师尽职调查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制定调查计划:明确调查目的、范围、方法和时间计划,确保调查工作有条不紊;2. 收集证据和信息:通过文献调查、询问调查、证据调查等方法,全面收集相关证据和信息;3. 评估证据可靠性:对收集的证据进行分析和评估,判断证据的可靠性和有效性;4. 调查报告撰写:将调查结果整理成报告,包括调查目的、范围、方法、过程、结论等内容;5. 法律分析和建议:根据调查结果,进行法律分析和综合评估,为当事人提供合理的法律建议和辩护;6. 监督和改进:对调查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改进调查工作。
四、注意事项在进行律师尽职调查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 法律合规性:调查过程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采取非法手段和手段;2. 保密性:调查过程中获取的信息必须保密,不得泄露给未经授权的第三方;3. 证据完整性:应尽可能收集全面、真实和可靠的证据,避免遗漏和不完整导致的证据不足问题;4. 证据保全:对调查中收集到的证据应妥善保管,避免证据灭失或被篡改;5. 专业素质:律师在调查过程中应保持专业素养,客观公正、严谨细致地进行调查;6. 团队合作:律师可以与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合作,提高调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7. 时间管理:合理安排调查时间,确保调查工作按计划进行;8. 费用预算:合理预估调查费用,并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和确认;9. 调查记录:对调查过程中的重要信息和事实进行记录,以备后续使用;10. 诚信守法:律师在调查过程中应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规定,不得违反诚信守法原则。
律师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目标公司律师尽职调查工作指引-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调查人员做好对目标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尽职调查工作,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尽职调查是指调查人员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实地考察等方法,对公司进行全面调查,以有充分理由确信真实性的过程。
第三条调查人员应按照本指引的要求,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除对本指引已列示的内容进行调查外,调查人员还应对足以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进行调查。
调查人员认为必要时,可附加本指引以外的其他方法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四条调查人员应针对每一公司设立专门的律师,负责尽职调查等工作。
第五条律师至少为二人。
第六条调查人员应在律师中指定一名负责人。
第七条尽职调查方法包括但不限于:(一)与公司管理层(包括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下同)交谈;(二)列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三)查阅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重要会议记录、重要合同、账簿、凭证等;(四)询问公司相关业务人员;(五)听取公司核心人员及有关员工的意见;(六)与注册会计师密切合作,听取专业人士的意见;(七)向包括公司客户、供应商、债权人、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同行业公司等在内的第三方就有关问题进行广泛查询(如面谈、发函询证等);第八条律师的尽职调查可以在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外部专业人士意见的基础上进行。
律师应对专业人士的意见进行合理质疑,比照本指引所列的调查内容和方法,判断专业人士发表的意见所基于的工作是否充分。
律师在引用专业人士的意见时,应对所引用的意见负责。
对于认为专业人士发表的意见所基于的工作不够充分的、或对专业人士意见有疑义的,律师应进行调查。
律师应根据公司所属行业及公司特点,对相关风险点进行重点调查。
第九条尽职调查时,律师成员应对尽职调查内容逐项分工,并在分工清单上签字,明确职责。
律师负责人对尽职调查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十条调查人员应建立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制度。
律师尽职调查操作指引
律师尽职调查操作指引律师尽职调查操作指引一、尽调访谈1. 访谈的程序(1)访谈准备:访谈人应做好充足的访谈准备,在前期对公司基本情况和行业情况进行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实施访谈,并针对不同的访谈对象形成不同的问题清单;(2)预约时间:就访谈问题清单告知被访谈人,包括预约访谈的时间和地点,沟通进行访谈的基本流程和涉及的主题内容;(3)实时记录:访谈的实施和记录,原则上应该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完成访谈,并由助理人员完成访谈过程记录;(4)访谈纪要:完成访谈后保存。
2. 访谈问题分类2.1 开放式问题(1)释义:指在所提问题的后面并不列出可能的答案,以供受访者选用,而是让受访者自由作法的问句;(2)核心优点:答案能够比较全面、比较广泛、相对比较真实;可以给被访谈这更好的体验、成就感;有可能得到更广阔、更深入甚至更有价值的回答;可以对涉及问题的深度游更好的了解。
(3)核心缺点:访谈本身不好控制;访谈答案不标准化,不便于资料汇总、统计和分析;访谈结果难以进行量化处理。
2.2 封闭式问题(1)释义:指事先设计好的备选答案,受访者问题的答案被限制在别选答案中,即他们主要是从备选答案中挑选自己认同的答案。
(2)核心优点:可以最大程度节省访谈双方的时间和精力;能够以更少的时间完成更多的内容,也可以帮助访谈人最大限度的控制访谈进度;可以更加针对性的了解你自己需要知道的具体信息,后期可以更加容易整理和归类;可以帮助缺乏经验的访谈主持人和被访谈人,鼓励内向或者不爱直接了当说话的被访谈者。
(3)核心缺点:有时难以回避的虚假信息;信息限制很明显;对访谈有更高的准备要求;综合可见,实际操作中对公司高管的访谈应当是以封闭式问题为主、开放式问题为辅。
3. 访谈纪要如何记载3.1 访谈的注意点:访谈过程要全程进行录音;关键问题的文字记录要作为访谈纪要的附件进行保存;如果访谈中有涉及企业提供支撑性文件的关键问题,尤其当访谈目的是为了解整个业务流程的记录文件和制度是否相符时需要提供一套文件。
《尽职调查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参考格式.ppt
一、引言 1、尽职调查的范围与目的 律师开展尽职调查工作的范围,出具尽职调查报告的目的说明; 2、尽职调查律师的工作准则 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政策文件和委托人的授权,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工作报告说明; 3、尽职调查律师的工作程序 律师在尽职调查过程中的主要工作方式、工作时间以及工作流程说明 ; 4、尽职调查律师调查取证的资料 律师获取的各项书面材料和文件、谈话记录、现场勘查记录等说明 ; 二、正文 1、尽职调查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及相关性的法律确认; 2、尽职调查资料各类问题的法律分析与解释; 3、尽职调查资料各类法律风险提示与可能发生的法律结果的判断; 4、尽职调查资料各类法律风险防范措施的建议。 三、结尾 1、律师对尽职调查的结果发表结论性意见; 2、本《尽职调查报告》使用声明与使用目的限制。
4、为执行有关法院判决、仲裁机构裁决书、调解书而达成的有关协议(包
括但不限于和解协议、支付协议、补充协议等); 5、涉及公司员工,且尚未处理完毕的工伤、意外、交通事故情况及证明文
其中:五、公司的纳税情况
1、列明公司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应缴纳的各种税费的种类、税款 金额及纳税期限、地点等相关情况及公司最近3年的税务报表; 2、进口关税豁免文件; 3、以往税务缴纳纪录;
4、公司获得的任何税务优惠及其证明文件;
5、完整描述税务机关对公司的罚款及利息; 6、其他有关税务的重要协议、备忘录及文件,包括任何预期税务规划策 略或机会的描述; 7、关于公司和税务部门之间的所有税务争议;
7、其他保险凭证。
其中:十三、公司的专业顾问的情况 1、请详细列出专业顾问联络人姓名、地址、联络号码等资料; 2、公司现任法律顾问; 3、公司现任会计/审计师; 4、公司现任财务顾问; 5、所有现在及过去会计、税务及法律顾问的清单; 6、其他专业顾问; 7、公司与所有专业顾问之间的现行协议、应付款项和付款条件。
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
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一、背景概述:法律尽职调查是指在合同、企业并购、上市辅导等法律事务过程中,对涉及的主体进行全面合法、风险监测、合法性评估、合规性审核的过程。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企业的日益复杂化,法律尽职调查的需求日益增加,对律师行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因此,为了规范、标准化法律尽职调查业务,北京市律师协会特制定了本操作指引。
二、操作指引:1.调查前准备:(1)明确调查目的:律师在接受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时,首先要明确调查目的,理解委托人的要求和期望,确保调查工作能够达到预期目标。
(2)制定调查计划:根据调查目的,制定详细的调查计划,包括调查的内容、时间安排、资源分配等。
调查计划应该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控制性,确保调查工作能够按计划进行。
(3)获取必要的信息:在开始调查之前,律师需要获取委托人提供的必要信息,包括相关文件、资料、证据等。
同时,还需通过自己的渠道和方式获取相关信息,确保调查工作能够全面、准确地展开。
2.调查过程:(1)合法合规:律师在调查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准则,确保自己的行为合法合规。
同时,还需对调查对象的合法性进行评估,确保调查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核查真实性:律师在调查过程中,应核查各方提供的信息和证据的真实性,确保调查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对于存在疑点和风险的信息和证据,应进行深入调查,以确保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3)采集证据:律师在调查过程中,应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和手段采集证据。
应确保所采集到的证据能够经受法律的审查和验证,以支持调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4)分析评估:律师在调查过程中,应对收集到的信息和证据进行分析和评估,得出客观、全面的结论。
同时,还需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和问题进行风险评估,为委托人提供合理、有效的建议和方案。
(5)保密义务:律师在调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保密义务,确保调查工作的机密性。
不得泄露涉及委托人和调查对象的敏感信息和商业秘密。
尽职调查律师操作指引
尽职调查律师操作指引一)引言(1)为充分发挥律师在企业并购中从法律上发现风险、判断风险、评估风险的独特作用,引导律师高效、高质地完成企业并购的尽职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律师行业公认的律师执业准则、惯例制定本指引。
(2)本指引是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从事企业并购之尽职调查法律业务的执业行为,保证尽职调查的质量、效率,并明确执业责任。
(二)基本规范(1)律师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守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免尽职、审慎严谨。
(2)律师应严守所知悉的委托人、目标企业及执业中所知悉的其他相关方的商业秘密,并不得利用所知悉的商业秘密为律师本人、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人谋取利益。
(3)律师从事企业并购的尽职调查法律业务应当具备相应服务的专业能力,包括必备的法律专业素质及企业并购运作、财务会计、企业管理、劳动人事等方面的基础知识。
(4)律师从事企业并购的尽职调查法律业务应当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依照本指引的要求,不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和干预,独立工作,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5)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应指派具备要求的律师承办,实习律师(含助理律师或律师助理或其他辅助人员)不得独立承办,但可协助律师完成相关的工作。
(6)律师从事尽职调查法律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①严禁建议或协助委托人或目标企业从事违法活动或实施虚构事实的行为,只能对委托人要求解决的法律问题进行法律分析和评估,并提出合法的解决方案。
②严禁亲自及协助或诱导委托人弄虚作假,伪造、变造文件、资料、证明等。
③严禁向委托人及监管、审批机构等提供律师经合理谨慎判断怀疑是伪造或虚假的文件、资料、证明等。
(7)对于委托人要求提供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服务,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应当拒绝并向委托人说明情况。
(8)律师事务所和承办律师应如实、准确、完整地向委托人披露尽职调查所获得的信息,并做出适当的法律分析与评估,不得故意隐瞒、遗漏主要信息或做虚假陈述。
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
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2021年12月24日发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法律尽职调查业务的基本要求第三章法律尽职调查业务的基本流程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订目的为规范律师承办法律尽职调查业务的执业行为,保障服务质量,明确执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律师行业公认的道德标准及执业规范,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在证券发行、收购兼并、重大资产转让等经济活动中,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开展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时,适用本指引。
法律尽职调查业务因被调查的企业所属行业、领域不同而各有其特点,本指引仅涉及具有普遍共性的企业法律尽职调查事项。
第二章法律尽职调查业务的基本要求第三条法律尽职调查业务律师针对委托人拟进行的交易、证券发行等商业、经济活动中,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的要求,通过向委托人收集文件、与委托人的决策层及相关业务人员的面谈、向有关单位的书面函证、实地勘察、与相关方核对事实等方式,对目标企业的主体合法性存续、资产情况、债权债务、对外担保、业务开展、重大合同、税务、环保、劳动关系、关联关系、诉讼仲裁及可能涉及的行政处罚等一系列法律问题进行的调查核实,这种调查核实的过程通常称为尽职调查。
第四条法律尽职调查目的法律尽职调查的目的是为了解目标企业、目标资产是否有现存的或潜在的法律障碍,并对目标企业相关情况的合法、合规性作出客观评价,进而向委托人提出相应的风险提示和必要的法律建议和意见。
第五条《专项法律服务协议》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专项律师业务,应当由承办律所事先与委托人订立《专项法律服务协议》。
该《专项法律服务协议》通常包括但不限于委托范围及要求、工作期限、工作成果的形式、工作报酬、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违约责任、风险提示等相关内容。
第六条基本要求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业务的,承办律师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律师应当要求委托人如实陈述与所受理的非诉讼法律业务相关的一切事实,并提供相应的书面证据,律师调查的结果是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最直接的事实依据。
《律师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2014年10月(2016-01-05 18:50:03)前言为了分享优秀律师的成功执业经验,为广大会员办理相关业务提供指导与帮助,2013年,北京市律师协会组织相关专业委员会编写了一批律师业务操作指引,在广大律师中产生了良好的反响。
在此基础上,2014年,北京市律师协会组织部分专业委员会又续编了一批业务操作指引,内容涉及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并购、法律尽职调查、拍卖、商业秘密、中国境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图书出版、信托、信息网络、刑事业务、道路交通事故律师实务、军地互涉诉讼业务、利润表阅读等法律服务领域。
这批律师业务操作指引包括:《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承办有限责任公司并购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拍卖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商业秘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中国境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图书出版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信托业务操作指引》、了律师办理信自、网络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承办刑事业务操作指引》、.道终交通事故律师实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军地互涉诉讼业务操作指引》及《利润表阅读指引》。
对广大会员从事相关法律业务具有较强的指导性,也是新从业律师的参考范本。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上述业务操作指引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和律师实务经验编写的,仅供会员办理相关业务时参考,不具有强制性,也不作为评价律师办理相关工作内容的依据。
尽管本丛书的执笔人均为相关领域经验丰富的律师,每一部指引也经过相关专业委员会众多资深律师审核把关,但受各种因素制约,上述业务操作指引也难免存在疏漏和差错,请广大会员注意鉴别。
律师业务操作指引是一个开放的体系,下一步,市律协还将根据律师业务的发展状况和指引编写的成熟状况,不断推出新的业务操作指引,并根据立法和司法实践,对内容进行及时的修订和更新,使之成为对全市律师业务具有引领和指导作用的操作指引体系,推进律师业务领域不断向纵深拓展,促进广大会员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
尽职调查律师操作指引
尽职调查律师操纵指引令狐采学一)引言(1)为充分阐扬律师在企业并购中从法令上发明风险、判断风险、评估风险的共同作用,引导律师高效、高质地完成企业并购的尽职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职业品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和相关法令、律例、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律师行业公认的律师执业准则、惯例制定本指引。
(2)本指引是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从事企业并购之尽职调查法令业务的执业行为,包管尽职调查的质量、效率,并明确执业责任。
(二)基本规范(1)律师应当严格遵守法令、律例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守律师执业品德和执业规范,诚笃守信、勤免尽职、审慎严谨。
(2)律师应严守所知悉的委托人、目标企业及执业中所知悉的其他相关方的商业秘密,其实不得利用所知悉的商业秘密为律师自己、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人谋取利益。
(3)律师从事企业并购的尽职调查法令业务应当具备相应办事的专业能力,包含必备的法令专业素质及企业并购运作、财务会计、企业管理、劳动人事等方面的基础知识。
(4)律师从事企业并购的尽职调查法令业务应当在委托人授权规模内依照本指引的要求,不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和干预,自力工作,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5)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应指派具备要求的律师承办,实习律师(含助理律师或律师助理或其他帮助人员)不得自力承办,但可协助律师完成相关的工作。
(6)律师从事尽职调查法令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①严禁建议或协助委托人或目标企业从事违法活动或实施虚构事实的行为,只能对委托人要求解决的法令问题进行法令阐发和评估,并提出合法的解决计划。
②严禁亲自及协助或诱导委托人弄虚作假,伪造、变造文件、资料、证明等。
③严禁向委托人及监管、审批机构等提供律师经合理谨慎判断怀疑是伪造或虚假的文件、资料、证明等。
(7)对委托人要求提供违反法令、律例、规范性文件及律师职业品德和执业纪律的办事,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应当拒绝并向委托人说明情况。
(8)律师事务所和承办律师应如实、准确、完整地向委托人披露尽职调查所获得的信息,并做出适当的法令阐发与评估,不得故意隐瞒、遗漏主要信息或做虚假陈述。
尽职调查律师操作指引
尽职调查律师操作指引一)引言(1)为充分发挥律师在企业并购中从法律上发现风险、判断风险、评估风险的独特作用,引导律师高效、高质地完成企业并购的尽职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律师行业公认的律师执业准则、惯例制定本指引。
(2)本指引是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从事企业并购之尽职调查法律业务的执业行为,保证尽职调查的质量、效率,并明确执业责任。
(二)基本规范(1)律师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守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免尽职、审慎严谨。
(2)律师应严守所知悉的委托人、目标企业及执业中所知悉的其他相关方的商业秘密,并不得利用所知悉的商业秘密为律师本人、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人谋取利益。
(3)律师从事企业并购的尽职调查法律业务应当具备相应服务的专业能力,包括必备的法律专业素质及企业并购运作、财务会计、企业管理、劳动人事等方面的基础知识。
(4)律师从事企业并购的尽职调查法律业务应当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依照本指引的要求,不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和干预,独立工作,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5)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应指派具备要求的律师承办,实习律师(含助理律师或律师助理或其他辅助人员)不得独立承办,但可协助律师完成相关的工作。
(6)律师从事尽职调查法律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①严禁建议或协助委托人或目标企业从事违法活动或实施虚构事实的行为,只能对委托人要求解决的法律问题进行法律分析和评估,并提出合法的解决方案。
②严禁亲自及协助或诱导委托人弄虚作假,伪造、变造文件、资料、证明等。
③严禁向委托人及监管、审批机构等提供律师经合理谨慎判断怀疑是伪造或虚假的文件、资料、证明等。
(7)对于委托人要求提供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服务,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应当拒绝并向委托人说明情况。
(8)律师事务所和承办律师应如实、准确、完整地向委托人披露尽职调查所获得的信息,并做出适当的法律分析与评估,不得故意隐瞒、遗漏主要信息或做虚假陈述。
尽职调查律师操作指引
尽职调查律师操作指引一〕引言〔1〕为充分发挥律师在企业并购中从法律上发觉风险、推断风险、评估风险的独特作用,引导律师高效、高质地完成企业并购的尽职调查,依据《X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性文件的规定及律师行业公认的律师执业准则、惯例制定本指引。
〔2〕本指引是为了标准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从事企业并购之尽职调查法律业务的执业行为,保证尽职调查的质量、效率,并明确执业责任。
〔二〕根本标准〔1〕律师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标准性文件的规定,遵守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标准,老实守信、勤免尽职、审慎严谨。
〔2〕律师应严守所知悉的托付人、目标企业及执业中所知悉的其他相关方的商业秘密,并不得利用所知悉的商业秘密为律师本人、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人谋取利益。
〔3〕律师从事企业并购的尽职调查法律业务应当具备相应效劳的专业能力,包含必备的法律专业素养及企业并购运作、财务会计、企业治理、劳动人事等方面的根底知识。
〔4〕律师从事企业并购的尽职调查法律业务应当在托付人授权范围内依照本指引的要求,不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和干预,独立工作,维护托付人的合法权益。
〔5〕律师事务所接受托付后应指派具备要求的律师承办,实习律师〔含助理律师或律师助理或其他辅助人员〕不得独立承办,但可协助律师完成相关的工作。
〔6〕律师从事尽职调查法律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①严禁建议或协助托付人或目标企业从事违法活动或实施虚构事实的行为,只能对托付人要求解决的法律问题进行法律分析和评估,并提出合法的解决方案。
②严禁亲自及协助或诱导托付人弄虚作假,伪造、变造文件、资料、证明等。
③严禁向托付人及监管、审批机构等提供律师经合理慎重推断疑心是伪造或虚伪的文件、资料、证明等。
〔7〕对于托付人要求提供违反法律、法规、标准性文件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效劳,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应当拒绝并向托付人说明情况。
〔8〕律师事务所和承办律师应如实、精确、完整地向托付人披露尽职调查所获得的信息,并做出适当的法律分析与评估,不得成心隐瞒、遗漏主要信息或做虚伪陈述。
律师尽职调查培训课件
律师尽职调查培训课件律师尽职调查培训课件律师作为法律行业的从业者,其职责之一就是进行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是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它涉及到收集、整理、分析和评估各种证据和信息,以便为客户提供最佳的法律建议和服务。
为了帮助律师更好地进行尽职调查,培训课件的设计和提供变得尤为重要。
一、尽职调查的重要性尽职调查在法律实践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首先,它有助于律师全面了解案件的背景和相关事实,从而更好地为客户制定合理的法律策略。
其次,尽职调查有助于律师识别和收集相关证据,以支持客户的权益和主张。
最后,尽职调查也有助于律师评估案件的风险和可行性,为客户提供准确的法律建议。
二、尽职调查的步骤尽职调查的过程可以分为几个关键步骤。
首先是确定调查的目标和范围,明确需要收集哪些信息和证据。
其次是收集相关的证据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件、证言、专家意见等。
然后是整理和分析收集到的证据和信息,以便从中得出有利于客户的结论。
最后是评估和验证证据的可靠性和可信度,确保其在法庭上的有效性。
三、尽职调查的技巧和工具在进行尽职调查时,律师需要掌握一些技巧和工具。
首先是信息搜索和收集的技巧,包括使用合适的搜索引擎、数据库和公共记录等。
其次是信息分析和整理的技巧,例如使用图表、表格和摘要等工具。
此外,律师还需要了解一些专业软件和技术,以便更高效地进行尽职调查,例如电子取证和数据分析工具。
四、尽职调查的法律和道德问题在进行尽职调查时,律师还需要遵守一些法律和道德规范。
首先是保护客户的隐私和机密信息,确保其不被泄露或滥用。
其次是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例如个人信息保护法和证据收集规则等。
此外,律师还需要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例如诚实守信、独立公正和保持专业素养等。
五、尽职调查的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尽职调查的实际应用,可以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进行讨论。
例如,某律所代理一起商业纠纷案件,律师需要进行尽职调查以确定客户的权益和主张。
在此过程中,律师可以通过收集相关的合同、财务报表和证言等证据,分析和评估案件的关键问题和争议点,为客户提供最佳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律师开展尽职调查的实务讲座
三、尽职调查的工作流程
2、调查前准备工作
组成工作小组,明确分工和责任 ;
及时与客户沟通,制定工作方案;
了解并购的目的、基本要求、目标 企业的基本情况;
拟就适用的调查提纲及问卷清单;
三、尽职调查的工作流程
3、开展尽职调查工作
现场调查、书面调查、补充调查
三、尽职调查的工作流程
4、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尽职 调查报告。
五、尽职调查的内容
10、技术、环保、产品标准及获奖
(5)目标企业目前实行的产品质量标准、级别及质量控
制与检验系统; (6)目标企业所获的技术奖项、级别、类别等情况;
(7)目标企业特许经销保护、广告与促销、客户情况、
竞争战略与评价、销售方式。
五、尽职调查的内容
11、税费征、减、免等优惠情况
(1)目标企业税务登记证、登记机关及验证情况; (2)目标企业应纳税的税种、税率; (3)目标企业各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完税证明; (4)目标企业其他税收优惠的依据、证明文件及实施情 况; (5)目标企业财政补赔优惠的依据、 证明文件及实施情况; (6)目标企业社会保障金交纳情况。
七、结 语
德艺双馨 ※专业智慧 ※以客户为重的德行与操守
七、结 语
尽职调查贯穿于项目合作的全过程
风险可能是谈判前就存在,也可能是谈判过程中,甚 至是实施过程中产生;可能是明确、肯定、现实的, 也可能是潜在的、不确定的。 面对复杂的项目 , 律师更要以全面的专业知识、以细 致的工作作风,随时调整、完善合作方案,维护客户 利益、促进合作的顺利进行。
(3)主要机械设备、设施的权属与实际是否相符;
(4)专利、商标、版权的权属、类别、数量、 存续及剩余有效期;
(完整word版)法律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法律尽责检查工作引导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检查资料与检查方法 (3)第三章尽责检查的基安分类和工作程序 (5)第四章尽责检查的内容和基本要求 (6)第五章存档 (14)附表 (1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性质】为指导各子公司法律工作人员正确参加公司重要投资事项,确实做好法律尽责检查工作,依照《 ****公司法律工作基本规程》和《**** 公司总法律顾问管理暂行方法》的有关规定,联合公司投资工作实质,拟订本引导。
本引导系为向各子公司有关人员供给法律尽责检查工作方面的指导,以便于对各子公司有关人员的法律尽责检查工作进行评论,并不是强迫性规定,各子公司可依据详细事项的状况参照履行。
第二条【定义】本引导所称法律尽责检查,是指公司拟进行投资项目,如合资、重组、并购、重要财产购买等,要求法律工作人员对有关方(以下简称“被检查方”)的有关资料、文件、信息等从法律角度进行剖析和判断,并做出尽责检查报告。
第三条【作用】法律尽责检查主要有以下作用:(1)帮助公司认识被检查方状况,用于判断拟进行的投资项目能否具备深入洽商的可能性;(2)帮助公司决定能否调整该投资项目的价钱以及确立调整价钱的幅度;(3)帮助公司依照现真相况进一步合理、合法地调整投资项目有关合同的条款、构造以及决定投资项目达成的时间表;(4)帮助公司更为正确地确立该投资项目达成的前提条件和达成后的义务;(5)帮助被检查方为促进投资项目基本实现而尽早采纳需要的挽救举措或帮助公司在有关协议中增添被检查方的陈说和保证条款。
第四条【责任】各子公司有关人员在进行法律尽责检查工作时,应该拥有尽责、尽责的态度,全面仔细地达成尽责检查工作,且应该在检查过程中注意保密。
第二章检查资料与检查方法第五条【检查资料】检查资料是指与检查有关的,反应被检查方状况的文件、资料、信息、数据和档案等,在尽责检查中,检查资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几类:(1)由被检查方供给的书面资料;(2)从第三方调取的书面资料;(3)被检查方做出的书面陈说;(4)从其余中介机构获取的书面资料;(5)检查人员关于各种口头陈说的记录或许录音;(6)检查人员关于现场检查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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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调整《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9〕181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设计、施工、咨询及相关单位: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有关规定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193号)要求,做好增值税税率调整有关工作,确保调整工作平稳、有序推进,现将我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调整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增值税一般计税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 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6〕349号)调整如下:(一)附件调整附件第四条调整办法,第(一)条15定额调整,第6款中税金:“销项增值税按税率11%计算,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销项增值税税率11%”调整为“销项增值税按税率9%计算,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销项增值税税率9%”。
(二)附件2调整(详见附件)(三)有关说明未调整部分仍按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6〕349号)执行,安全文明施工及增加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基本费费率标准(一般计税法)仍按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7〕5号)及《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增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等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标准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9〕180号)执行。
二、增值税简易计税(一)增值税实行简易计税的15定额调整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等有关政策通知,15定额费用、费率调整如下:1.以“元”为单位的费用调整机械费(其他机械费)综合费其他材料费,安装定额计价材料费,轨道、市政定额部分计价材料费摊销材料费调整项目调整方法调整系数98.30%99.87%97.25%96.92%以定额项目基价的相应费用乘以对应调整系数2.以“费率(%)”表现的费用标准调整(1)调整后的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标准(简易计税法)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7〕5号)中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表(简易计税法)及《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增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等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标准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9〕180号)中扬尘污染防治等增加费费率(简易计税法)调整后的标准如下: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表1.工程在市区时序号项目名称工程类型环境保护费取费基础2015清单计价定额费率(%)简易计税法扬尘污染防治等增加费费率(%)一0.260.52基本费费率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仿古建筑工程、绿色建筑工程、装配式房屋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2.750.55单独装饰工程、单独通用安装工程 1.380.17 市政工程、综合管廊工程 1.930.76文明施工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1.930.76 二园林绿化、总平、运动场工程 1.270.15 基本费费率房屋建筑维修与加固工程、拆除工程 1.270.15单独土石方、单独地基处理与边坡1.270.15分部分项支护工程、单独桩基工程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仿古建筑工程、绿色建筑工程、装配式房屋建筑工程、工程量清5.610.18构筑物工程单项目定单独装饰工程、单独通用安装工程 2.410.06三安全施工基本费费率市政工程、综合管廊工程 3.210.24额人工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3.210.24单价措施项园林绿化、总平、运动场工程 2.240.05目定额人工房屋建筑维修与加固工程、拆除工程 2.240.05费单独土石方、单独地基处理与边坡1.850.04支护工程、单独桩基工程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仿古建筑工程、绿色建筑工程、装配式房屋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3.890.54四临时设施基本费费率单独装饰工程、单独通用安装工程 3.890.17市政工程、综合管廊工程 3.890.75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3.890.75园林绿化、总平、运动场工程3.520.16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3.890.75园林绿化、总平、运动场工程3.520.16园林绿化、总平、运动场工程3.520.16房屋建筑维修与加固工程、拆除工程3.090.15单独土石方、单独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3.090.15工程、单独桩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表2.工程在县城、镇时序号项目名称工程类型环境保护费取费基础2015清单计价扬尘污染防治()%定额费率(%)等增加费费率简易计税法一0.210.34基本费费率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仿古建筑工程、绿色建筑工程、装配式房屋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2.210.35单独装饰工程、单独通用安装工程 1.100.11市政工程、综合管廊工程 1.550.49 文明施工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1.550.49 二园林绿化、总平、运动场工程 1.010.10 基本费费率房屋建筑维修与加固工程、拆除工程 1.010.10单独土石方、单独地基处理与边坡1.010.10分部分项支护工程、单独桩基工程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仿古建筑工程、绿色建筑工程、装配式房屋建筑工程、工程量清4.490.11构筑物工程单项目定单独装饰工程、单独通用安装工程 1.930.04三安全施工基本费费率市政工程、综合管廊工程 2.580.16额人工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2.580.16单价措施项园林绿化、总平、运动场工程 1.800.03目定额人工房屋建筑维修与加固工程、拆除工程 1.800.03费单独土石方、单独地基处理与边坡1.480.03支护工程、单独桩基工程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仿古建筑工程、绿色建筑工程、装配式房屋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3.140.34四临时设施基本费费率单独装饰工程、单独通用安装工程 3.140.11市政工程、综合管廊工程 3.140.48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3.140.48园林绿化、总平、运动场工程 2.830.10房屋建筑维修与加固工程、拆除工程 2.480.09单独土石方、单独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单独桩基工程2.480.09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表3.工程不在市区、县城、镇时序号项目名称工程类型环境保护费取费基础2015清单计价定额费率(%)简易计税法扬尘污染防治等增加费费率(%)分部分项0.180.21 一基本费费率文明施工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仿古建筑工程、绿色建筑工程、装配式房屋建筑工程、工程量清二1.780.21构筑物工程基本费费率单独装饰工程、单独通用安装工程单项目定0.890.07市政工程、综合管廊工程 1.250.29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额人工费+ 1.250.29园林绿化、总平、运动场工程单价措施项0.820.06房屋建筑维修与加固工程、拆除工程目定额人工0.820.06费单独土石方、单独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单独桩基工程0.820.06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仿古建筑工程、绿色建筑工程、装配式房屋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3.590.07三安全施工基本费费率单独装饰工程、单独通用安装工程 1.550.02市政工程、综合管廊工程 2.060.10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2.060.10园林绿化、总平、运动场工程1.440.02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2.060.10园林绿化、总平、运动场工程1.440.02园林绿化、总平、运动场工程1.440.02房屋建筑维修与加固工程、拆除工程1.440.02单独土石方、单独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单独桩基工程1.200.02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仿古建筑工程、绿色建筑工程、装配式房屋建筑工程、2.520.21构筑物工程四临时设施基本费费率单独装饰工程、单独通用安装工程 2.520.07市政工程、综合管廊工程 2.520.29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2.520.29园林绿化、总平、运动场工程 2.260.06房屋建筑维修与加固工程、拆除工程 2.000.06单独土石方、单独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单独桩基工程2.000.06(2)调整后的其他总价措施项目费计取标准序号项目名称计算基础费率(%)1夜间施工分部分项清单定额人工费+单价措施项目清单定额人工费0.7962二次搬运分部分项清单定额人工费+单价措施项目清单定额人工费0.3963冬雨季施工分部分项清单定额人工费+单价措施项目清单定额人工费0.5964工程定位复测分部分项清单定额人工费+单价措施项目清单定额人工费0.147(3)定额材料基价调整系数在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时,对直接使用定额材料基价计价的材料,依据下列综合调整系数进行调整。
购进材料税率或征收率调整系数调整方法13%96.55%定额材料单价乘以调整系数9%96.43%注:其他购进材料税率或征收率定额材料基价不调整。
(二)材料预算价格(信息价)的计算方法1.材料价格计算公式材料单价=[(材料原价+运杂费)×〔1+运输损耗率(%)〕]×[1+采购保管费率(%)]。
2.材料价格包括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采购保管费等。
其中,材料原价按本通知附件《材料分类及适用税率表》进行计算,运杂费均按交通运输业增值税税率9%进行计算。
三、相关事项一、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增值税税率调整工作,切实做好各计价软件的调整工作,确保增值税税率调整工作顺利、有序推进。
调整过程中若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厅省造价管理总站反映。
二、2019年4月1日(含)起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进行招投标、工程发承包、合同签订(含已开标的工程项目)均应按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及本通知等相关政策文件(以下简称“调整通知”)执行。
三、2019年3月31日(含)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未开标的,可按“调整通知”规定以澄清修改文件方式修改投标报价税金计算;未发澄清修改文件修改的,在项目实施时应按“调整通知”及有关规定做好调整工作。
四、2019年3月31日(含)前已完成合同签订但未开工的建筑工程项目应签订合同补充协议。
五、2019年3月31日(含)前已开具税率10%增值税发票的工程预付款,扣回预付款时的对应工程价款税金计算不予调整。
六、2019年3月31日(含)前已开工但尚未竣工的建筑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