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卫生监督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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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方案

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方案

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方案一、工作目的1.保障公众食品安全:加强对食品生产、销售、储存等环节的检查、监督,确保食品卫生安全,避免食品安全事件发生。

2.加强动物疾病防控:加强对动物疾病防控、疫情监测、排查和应急处置的能力,保证畜禽养殖的正常生产。

3.提高行业管理水平:整合资源,推进行业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内容1.食品生产环节的检查监督:(1)定期或不定期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检查,包括生产车间、设备、产品及储存条件等方面,要求企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生产。

(2)对食品销售点进行检查监督,督促经营者做好进货验收、材料存放、加工、贮存等环节的卫生管理,加大对不符合要求的经营者的惩戒力度。

(3)组织食品抽检工作,对进货源头、生产、销售等环节进行随机抽检,并公开抽检结果。

2.畜禽养殖环节的监督管理:(1)定期或不定期对畜禽养殖场进行检查,对场所卫生、饲养环境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确保养殖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2)加强动物疫情监测、排查和应急处置能力,及时掌握动物疫情,及时开展防疫工作,阻止疫情的蔓延。

(3)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畜禽养殖场进行惩戒。

3.餐饮业卫生监管:(1)加大对餐饮业的监督力度,设立严格、完善的餐饮行业管理制度,构建监管全过程的信息平台,加强对餐厅餐饮卫生监督的全过程控制。

(2)加强对餐厅的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制定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开展食品安全培训,增强经营者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3)对餐饮服务中的不正之风、非法经营等行为进行监管,净化企业经营环境。

4.整合资源,推进行业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1)整合行业资源,促进行业协同发展,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2)推进规范化建设,从制度层面上规范行业管理。

(3)加大对职业技能提升的培训力度,提高从业人员的管理和技术水平。

三、工作措施1.建立健全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机制和工作部署制度。

2.全面加强动物疫情监测、排查和应急处置的能力。

浅析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浅析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时 ,上 级业 务 主管 部 门定期 或 不 定 期 对其 执 法 行
为 进 行 监督 管 理 ,发 现 有不 履 行 法定 职责 、越 权 执 法 、滥用 职权 、违 反 法定 程 序 等行 为要 坚 决 纠
正 ,严肃 处理 。
( 2)健 全 执 法 管 理 制 度 。加 强 层 级 监 督 机
制 ,强化 业 务 主 管 部 门对 动 物 卫 生监 督 部 门的监 督 。 一是 对 行 政 复 议案 件 一 定 要 依法 、公 正 的 办
理 , 对 不 正 确 的具 体 执 法 行 为 决 不 能 护 短 、迁 就 。 二是 建 立 一 个 处理 商 户 、法 人 、其 他 组 织反 映 涉及 执 法 热 点 、难点 问题 的渠 道 ,实 现 对 动物 卫生 监 督 机 构 的 监督 。 同时 ,建立 健 全 以业务 主 管部 门主 要 领 导 承担 责 任 为 核 心 的执 法 过 错追 究 三 、解 决 措 施 制度 、廉 政 勤 政 制 度 ,切 实 做 到执 法 主体 到位 ,
1 . 加强法制 宣传教育 ,提 高动物 卫生监 督执 目标 措 施 到 位 ,保证 措 施 到 位 ,确 保 法 律 、法规 法水 平 。加大宣传力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运用多种形式宣传畜牧 的正 确实施 。
兽 医 相关 法 律 法 规 ,营 造 浓厚 的社 会 氛 围 ,要 让 ( 规范 执 法行 为 。动 物卫 生监 督机 构 和执 3) 动物 卫 生 监 督 执 法 人 员 和 执法 相 对 人 都 明 白 自 己 法 人员加 强 和改进 执法作 风 ,确 保严格 执法 、公正 的权 利 义务 。这 样 ,既 有 利 于 动 物卫 生 监 督 执 法 执 法 、文 明执 法 。要严格 依照 法律法 规的要求 ,始 人 员依 法 行 政 ,又 有 利 于 执 法 相对 人 监 督 执 法 行 终 坚持 “ 七不 准 ” ,即不 准从 事经 营活动 , 准越 不

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方案

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方案

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和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对农村和城市家禽、畜牧业的卫生监督工作,维护和保障人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切实加强动物卫生监测和预警,有效控制动物疫病,完善预防接种、检测监测、隔离消毒等卫生管理制度,夯实执法监管,争取实现以下目标:1. 实现预防为主,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2. 加强对家禽、畜牧业企业和市场的日常监管和卫生检测。

3. 加强卫生教育和宣传,提高农民和城市居民的卫生意识,积极推动消费者作为监督和控制的重要力量参与到卫生监督中来。

二、工作内容和措施1. 实行卫生许可制度加大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严格实行从业人员晨检、午检、晚检制度。

要求家禽、畜牧业生产企业和市场,必须拥有动物卫生许可证。

各县市区畜牧局、农业局等有权经办机构负责审核发放。

2. 禁止活禽贩运对禽鸟类可疑疫情,要迅速展开调查,发现并取缔没有卫生许可的活禽贩运,对从事违规活禽运输的人员要加强监管,对违规者要严肃处理。

3. 加强监测和预警加大对家禽、畜牧业疫情的监测和预警,建立和完善卫生监测体系和信息系统,渐进式定期调查和报告,及时发现疫情。

4. 实施排查隔离制度对有临床症状的畜禽要隔离治疗,注意消毒、通风和防护。

对有疑似症状的动物要留取标本送检,及时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

5. 实行隔离消毒制度对于疫情发生的场所、企业,要立即投入隔离消毒工作队伍,进行清场、消毒、测量、检验等工作。

统一组织,分工合作等形式,控制疫情发展。

6. 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农民和城市消费者的卫生教育,提高对动物卫生和安全的认识和认知,切实使消费者成为行业和政府的监督员。

加强对行业从业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疫情防控的能力。

三、工作保障1. 拨付必要的经费,保障卫生监督工作的实施。

2. 配备必要的监测和预警设备,如LED显示屏,口罩、防护服、手套等卫生用品。

3. 为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并根据工作的需要,合理安排、调度、使用人力资源。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090310.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090310.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物检疫活动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障动物产品安全,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检疫活动。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动物检疫的范围、对象和规程由农业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五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派官方兽医按照《动物防疫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检疫工作需要,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

第六条动物检疫遵循过程监管、风险控制、区域化和可追溯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检疫申报第七条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动物检疫内容和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点的建设和管理。

第八条下列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申报检疫:(一)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

(二)出售、运输乳用、种用动物及动物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 0个工作日申报检疫。

(三)种用、成体养殖、增殖放流用水生动物及受精卵、发眼卵,应当在出场前提前15个工作日申报检疫。

(四)出售、运输宠物的,应当提前5天申报检疫。

(五)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前3天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第九条人工合法捕获野生动物的,应当在捕获后3天内向捕获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农业农村部关于《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2.03.3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了加强动物检疫活动管理,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我部起草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主菜单“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陆农业农村部网站(网址:),进入上方“互动”栏目中的“征求意见”,点击“农业农村部关于《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4.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医政与检疫监督处,邮政编码:100125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4月30日。

农业农村部2022年3月30日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物检疫活动管理,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陆生野生动物的检疫,由农业农村部会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另行规定。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三条动物检疫应当遵循过程监管、风险控制、区域化和可追溯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动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负责动物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进一步加强我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实施方案

进一步加强我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实施方案

进一步加强我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实施方案(意见稿)为全面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意见》精神,按照深入推进农业依法行政的总体部署和要求,转变政府兽医工作职能,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切实履行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职责,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对进一步加强我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提出以下方案。

一、充分认识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动物卫生监督是政府兽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严格执行国家动物卫生法律法规,依法开展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和有关动物防疫活动的监督管理执法,严厉打击饲养生产、屠宰加工、储藏运输等各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为推进兽医依法行政,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动物产品安全做出了重要贡献。

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是今后兽医工作发展的基本方向和重要任务,是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切实履行政府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职责,是加快转变养殖业发展方式,深入推进农业依法行政,促进兽医事业科学发展的迫切要求。

二、切实正视当前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法主体资格不适格。

尽管我区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取得显著成效,全区自治区、市、县三级基本独立设立了动物卫生监督所,全区共设立了125个动物卫生监督所,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均为全额财政拨款事业单位,除少数几个县、区外,120个动物卫生监督所已经实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但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法主体方面仍存以下问题:一是部分城区未成立动物卫生监督所,或者是成立了,但仅挂牌无编制、无人员,市级动物卫生监督所未能按照XXX 文件的精神要求下发具体执法和检疫事务职能,市级指导的职能较弱。

二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法主体资格不完整。

全区125个动物卫生监督所中,具有财政专户的单位49个,占39.2%;具有独立财务账号的单位41个,仅占32.8%,仍有84个没有独立的财务账号, 67.2%的单位不能独立承担执法机构的国家赔偿责任,执法主体不完整。

关于加强全区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关于加强全区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关于加强全区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动物卫生监督信息是动物卫生监督部门领导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的重要依据,是为领导提供参谋服务的主渠道。

为进一步强化全区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拓宽信息渠道,提高信息质量,加快报送频次,促进上情下达、下情上达,促进动物卫生监督事业可持续发展,现就加强全区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对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工作是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基础性工作,它既是对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整体情况、阶段性情况的及时反映,更是对动物卫生监督工作中的一些好做法、好经验的总结、完善和提高,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工作的质量和水平直接影响动物卫生监督的全局工作。

只有切实加强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工作,及时准确反映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情况和问题,才能为领导决策提供准确可靠的依据。

同时,及时、有效地收集、传输重大动物疫病信息,对预防、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和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促进民生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工作的主要任务和基本要求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工作的主要任务:根据全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任务,研究制定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收集、研判、处理、上报、通报、存储动物卫生监督信息,为领导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提供服务;开展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工作交流;了解、掌握和指导下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展信息工作;开展信息调查研究和信息理论研究,不断提高信息工作水平。

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工作的基本要求:准确、及时、全面、适用。

准确,即动物卫生监督信息的内容要准确无误,真实可靠。

及时,即动物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处理、传递、反馈要及时迅速,讲究时效。

全面,即动物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和处理要注意广泛性,真实地反映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各个方面的情况。

适用,即向上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上报的信息要有针对性,尽可能被上级机关采用。

动物卫生监督实施方案

动物卫生监督实施方案

动物卫生监督实施方案一、概述动物卫生监督是指对畜禽产品和畜禽养殖环境进行监督和检验,以确保生产出的畜禽产品安全、无害、无污染。

为保护人类健康和促进畜禽业良性发展,国家推行动物卫生监督制度。

本文档将阐述动物卫生监督实施方案,以期促进动物卫生监督制度的落实。

二、监督内容动物卫生监督内容包括畜禽产品和养殖环境两个方面,详细内容如下:1. 畜禽产品(1)肉类和乳制品的卫生质量;(2)畜禽产品的加工和销售环节的卫生质量。

2. 养殖环境(1)畜禽饲料、药品、饮用水的质量;(2)畜禽的免疫接种和养护管理;(3)畜禽养殖和排泄处置对环境的影响。

三、监督机构国家现已建立完善的动物卫生监督制度,负责畜禽产品卫生和养殖环境卫生的监督机构包括:1. 国家农业农村部国家农业农村部负责制定和实施畜禽卫生规范和标准,承担动物卫生监督和检疫等职责,并颁发畜禽养殖许可证和出入境动物卫生证书。

2. 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实施动物卫生监督,对畜禽产品和养殖环境进行抽检和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安全。

3. 畜牧业协会畜牧业协会是行业内的自律组织,负责开展畜禽产品的认证和监管工作,提升行业自律水平。

四、监督方法动物卫生监督采取以下方法:1. 检验对畜禽产品和养殖环境进行多项检测,确保安全级别符合相关标准,未检出污染物。

2. 监督抽样对畜禽产品和养殖环境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抽检,确保畜禽产品和养殖环境的安全质量。

3. 现场检查对养殖场和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了解工作流程、设施和操作过程,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五、处罚措施针对动物卫生监督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以维护监管制度良好运行。

具体的处罚措施包括:1. 警告对拒绝接受监督和违反有关卫生标准的养殖场和加工厂进行警告。

2. 罚款对违反有关卫生标准的养殖场和加工厂处以罚款。

3. 暂停检验对违法行为严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养殖场和加工厂暂停检验,并撤销许可证等相关证件。

浅谈做好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浅谈做好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浅谈做好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对策和建议作者:尹杰来源:《畜牧兽医科学》 2018年第2期1 加强领导,加强宣传力度地方政府各级部门在开展相关工作过程中,主要领导应该高度重视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认识到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同时加强对动物检疫工作的专业性认识,从而使政府部门加强对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重视程度,改变过去错误的重视防疫轻视的错误观念,真正认识到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巨大作用,进而进一步加强对地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财政投入力度,确保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资金支持。

同时,作为基层动物卫生监督的重要部门,也应该进一步提高认识,正确把握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在进行具体动物工作过程中要联合多部门分工合作,部门的领导也应该加强对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管理,实行严格的责任管理制度,提高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整体效率和工作质量。

2 加强动物饲养环节监管首先,监管部门要与各养殖大户签订动物疫病防疫责任书,明确被监管的对象和义务,要求养殖大户必须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建立健全动物饲养档案,免疫档案,防疫及畜牧投入品,使用管理制度。

其次,要加强监督检查,主要检查对象包括:饲料饲草、日常饮水、兽药与添加剂、免疫消毒、后期无害化处理以及场区环境卫生和饲养条件等,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巡查监督,一旦发现问题,应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第三,在引种程序上要求事先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按照规定办理引种手续,按照程序在出栏销售环节上必须向当地乡镇兽医站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养殖业主方可凭动物畜禽标志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运输经营,同时,在日常的监管中要加强监督检查,与当地乡镇政府密切配合,要求养殖业主发现病害动物及时报告,自觉做无害化处理。

发现有私屠滥宰病死畜禽现象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并由当地政府负责做无害化处理。

3 严格规范产地检疫工作将检疫工作分村包户,建立“户籍式档案,片警式管理”制度,并具体落实产地免疫源头责任追溯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相应的惩罚。

中国兽医卫生监督实施办法

中国兽医卫生监督实施办法

中国兽医卫生监督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0.11.24•【文号】农业部令第3号•【施行日期】1990.11.2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第39号)》(发布日期:1997年12月25日实施日期:1997年12月25日)废止中国兽医卫生监督实施办法(1990年11月24日农业部令第3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家畜家禽防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农牧行政部门领导兽医卫生监督工作。

县以上各级农牧部门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的兽医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其职责是:(一)对辖区内有关单位和个人执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兽医卫生行政规章的情况,实行监督检查和管理;(二)负责有关兽医卫生证照的审批,发放和管理;(三)纠正和处理违反兽医卫生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决定兽医卫生行政处罚,受理兽医卫生行政复议案件,鉴定裁决兽医卫生技术争议;(四)负责其它兽医卫生监督管理事务。

下级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的业务受上级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的监督。

第三条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时,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做到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履行规定职权。

第二章兽医卫生监督程序第四条兽医卫生监督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着装整洁,标志明显,携带证件,凭据齐全。

其一般工作程序是:(一)出示证件,说明来意;(二)全面检查,了解情况;(三)调查取证,做好笔录;(四)认定事实,依法处理;(五)手续完备,监督执行。

第五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违法违章事件,经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应当立案办理:(一)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二)罚没款六佰元(含六佰元)以上的;(三)申请兽医卫生行政复议或技术争议裁决的;(四)现场难以处理的;(五)其它需要立案的。

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方案

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方案

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方案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方案一、背景动物卫生是农业发展、人民生活和国民经济的重要保障之一,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是保障动物生产健康、人民身体健康和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

近年来,我国养殖业发展迅速,但动物疫病频繁发生,给动物生产和人民生活产生了不良影响。

因此,制定一项科学、规范的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方案,对保障动物生产健康和提高我国养殖业水平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目的本方案旨在规范动物卫生监督工作,保障动物生产健康和提高我国养殖业水平,最终实现国家动物卫生与健康标准的要求,为保障国民健康、推进动物疫情防控奠定基础。

三、工作内容1、加强动物疫病的监测与控制,建立健全动物卫生监测系统和防疫体系,确保疫病及时、准确地报告和处理。

2、加强动物用药的管理,建立药物检测体系,预防药物滥用对动物生产、食品安全和人民健康产生不良影响。

3、加强动物饲料的质量检测,严格执行动物饲料的配合比例,确保饲料中无有害物质。

4、加强动物运输、屠宰环节的卫生监管,严格执行动物运输标准和一定屠宰规程,确保动物在运输和屠宰过程中不受外界影响,防止传染病的扩散。

5、加强监管部门的协调和沟通,保障监管顺畅,提高监管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四、工作流程1、建立健全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组织机构,制定相关工作计划,明确工作分工和责任。

2、开展动物疫病的监测和分析工作,及时发布疫病预警信息,建立疫情预警和应急工作机制。

3、健全动物用药管理机制,定期做好药品检测工作,并针对敏感性和药残物化学性等参数进行检测和分析。

4、建立动物饲料质量检测机制,对不合格品进行淘汰和销毁。

5、加强动物运输和屠宰环节的卫生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加强处罚力度,保障动物生产的健康和食品安全。

6、建立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平台和沟通机制,通过定期召开会议和座谈会,加强监督管理部门之间的交流和沟通。

五、工作要求1、加强对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养殖户和消费者的动物卫生意识,防止患病和滥用药物等不良行为。

XX年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方案

XX年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方案
技术
定期组织技术 培训和交流活 动,提高人员
素质
建立技术应用 评估机制,不 断优化技术方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建立完善的培训体系,提高队伍素质 加强人才引进和培养,吸引优秀人才加入 建立激励机制,激发队伍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加强团队建设,提高协作能力和执行力
力。
加强应急队伍 建设,提高人 员素质和技能
水平。
完善应急物资 储备和调运体 系,确保应急 物资充足、及
时。
加强与相关部 门的信息沟通 和协调配合, 形成工作合力。
加大经费投入力度
增加动物卫生 监督专项经费, 确保工作顺利
开展。
优化经费使用 结构,提高经 费使用效益。
加强与财政部 门的沟通协调, 争取更多经费
保障动物产品 安全,提高人 民生活水平。
促进畜牧业健 康发展,增加
农民收入。
加强国际合作 与交流,提高 动物卫生水平。
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
保障动物卫生安全,防止动物疫病传播 提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水平,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 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宣传教育,提高养殖户和消费者的动物卫生意识 促进畜牧业绿色发展,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动物卫生监督工 作是保障畜牧业 健康发展和公共 卫生安全的重要 任务,必须高度 重视。
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健全动物卫 生监督工作机制, 确保各项工作落 到实处。
各级农业农村部 门要切实履行职 责,加强与相关 部门的协调配合, 形成工作合力。
加大宣传力度, 提高全社会对动 物卫生监督工作 的认识和重视程 度。
强化监督,加强社会监督
加强对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强化对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执法水平。 加强对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加强社会监督,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方案

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方案

加强与相关部门和机构的沟通与协调,共同推进动物卫生监督工作。
加强与科研机构、专家的合作,共同研究解决动物卫生监督工作中的难题。
加强与农业、卫生、公安等部门的协作,共同开展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形成合力。
加强与动物诊疗机构、动物饲养场等相关单位的协作,共同落实动物卫生监督措施。
制定动物卫生监督考核办法,明确考核内容和标准,确保工作质量。
查处程序
处罚种类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
处罚标准
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处罚标准,确保处罚合法、公正、合理。
04
CHAPTER
应急处置
针对重大动物疫病、动物产品安全等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对流程和责任分工。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对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疫点进行全面消毒。
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追溯疫源,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发现动物疫情或动物产品安全问题时,及时采取隔离、封锁、消毒等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01
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急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
02
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方案
汇报人:
日期:
目录
工作目标和任务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应急处置工作保障工作要求
01
CHAPTER
工作目标和任务
促进畜牧业发展
通过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提高畜牧业生产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促进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
保障动物卫生安全
通过实施有效的动物卫生监督,降低动物疫病的发生率,提高动物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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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 物 卫 生 监 督 实 施 办 法
( 求意 见 稿 ) 征
第一章 总则
( ) 可 能灭 失 的证据 进 行登 记保存 ; 七 对
( )依 法 实施 处罚 。 八
第一 条 为 了规 范动 物卫 生监 督 管理 ,依 据 《 华人 民 中
第三 条 本 办 法所 称动 物 卫生监 督 是指 动物 卫 生监 督所
依 据 法律 、法 规 和规 章 的规 定 对 辖 区 内 的动 物 防 疫 、动物 产 品 安全 、执业 兽 医 、动 物 诊 疗 等有 关 活 动 实施 的监 督 、 检查 、处 理 、处罚 等 行政 民政 府设 立 的动 物 卫 生 监督 所 实 施 辖 区 内的动 物卫 生监 督工 作 。 为辅 。 上 叔 级动 物 卫 生 监 督所 指 导 和监 督 下 级 动物 卫 生 监 督 所
的业务 工作 。
第十 一条 动 物卫 生 监督 所 的官 方 兽 医实施 动 物卫 生 监
卫 生 监 督所 负责 人批 准 可 以延 长 1 日。超 出隔 离 、查 封 、 5 扣 押 时 限 ,经 动物 卫 生 监督 所 通 知 货 主领 取 ,货 主不 领 取 的 ,动 物卫 生监督 所 可 以没收 拍卖 。 第 十 四条 采 取 留验 、隔 离 、查 封 、扣 押 措 施后 ,对 经 检 疫合 格 的动 物及 动 物 产 品 由动 物 卫生 监 督 所 出具 检 疫 证 明 ,对经 检 疫 不合 格 的动物 、动 物 产 品 由动 物 卫 生监 督 所 按 照有关 规定 作无 害化 处理 。 隔离 、查 封 、扣 押 期 间发 生 的相 关 费 用 ,由货 主 或 者

第 五条 动 物卫 生 监督 工 作 以属 地管 理 为 主 ,级 别管 理 督 检 查 ,需要 对 动 物 、动 物产 品采 样 、抽 检 、留验 时 ,应
第六 条 动 物卫 生监 督 应 当 以事实 为 依据 、 以法律 为 准
绳 ,坚持 公 开 、公正 、效 率 的原 则 。 布
共 和 国 动物 防疫 法 》以及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 ,制 定 本 办
法。
第八 条 动 物卫 生监 督 所 的官 方兽 医 执行 动 物卫 生监 督
检 查 任 务 时 ,应 当穿 着 统 一 服 装 , 出示 统 一 行 政 执 法 证 件 ,佩带 统一 标 志 。
第二 条 在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境 内 的动物 卫 生监 督 管理工
第 四条 农业 部 主管 全 国动物 卫 生监 督工 作 。
县 级 以 上人 民政 府 兽 医 管 理部 门 主管 辖 区 内 的 动物 卫
生监 督工 作 。
第 十 条 动 物 卫 生监 督所 的官方 兽 医实 施 动物 、动物 产 品检 疫 应 当 按 照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动 物 防 疫 法 》和农 业 部
( )检 验 结果 应 当及 时 通 知 被采 样 、抽 检 、留验 的 五
( )对 染 疫或 者 疑 似 染 疫 的动 物 进 行 隔 离 、扣押 和 单 位 和个 人 。 二 处理 ,对 染疫 或 者疑 似 染 疫 的 动物 产 品及 相 关 物 品进 行 查
封 、扣押 和处 理 ;
作 依照本 办 法 和有关 法律 法规 规 章 的规 定 执行 。
第 九 条 动 物卫 生 监督 检查 应 当遵循 下列 程序 : ( )出示 证 件 ,表 明身 份 ; 一
( )现 场检 查 ,调查 取 证 ; 二 ( )说 明理 由 ,告知 权 利 ; 三 ( )依法 处 理 ,监督 执行 。 四 第 二章 行政 处 理
5 5日;查封 、扣 ( )进 入 有 关 场 所调 查 取 证 ,查 阅 、 复制 有 关 的资 时 间 ,最 长 不 超 过4 日 ;扣 押 动物 不 超 过4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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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二条 采 样 应 当按 照农 业部 的规定 确 定样 品的种 类
和数量 。
( )对依 法 应 当检 疫 而 未经 检 疫 的 动 物 实 施 隔离 补 三
检;
第 十 三条 动 物 卫生 监督 所 的 官方 兽 医实 施动 物 卫生 监
督 检 查 ,对 染疫 、疑 似 染 疫 的 动物 实 施 隔 离 、扣 押 和处 理
销毁 ;
责 人批 准 ,出具 隔离 、查 封 、扣押 、处 理 文书 。
( )查 验 检疫 证 明 、检 疫标 志 和 动物标 识 ; 五
料;
隔 离 动物 按 照 疫 病 的 潜 伏期 和检 验 的 方 法 ,确 定 隔离 押 动物 产 品及 相 关 物 品等 不超 过 1 。需 要延 长 的 ,经 动物 年

第七 条 动物 卫 生监 督 所实 施 动物 卫 生监 督 检查 ,可 以
( )对 动 物 、动 物 产 品 按 照规 定 无 偿 采 样 、留验 、 一
份 留样 备 查 ;
采取 下 列措施 : 抽检 ;
( )对 采 样 、抽 检 、留验 的样 品根 据 保 存要 求 和检 四 验 目的采 取适 当的保 存措 施 ;
当符合 下列 要 求 : ( )采 样 、抽 检 、留验 填 写 采 样抽 检 留验 文 书 ,并 一 加 盖采样 、抽 检 、留验 机构 的公 章 ; ( )留验 的动 物 、动物 产 品抽 样检 验 ; 二 ( )采 样 后 ,在 现场 将 样 品 分 成 三份 ,丽 份送 检 , 三
(四 )对 依 法 应 当 检疫 而 未经 检 疫 的 动 物 产 品 ,具 备 措 施 时 , 以及对 染疫 、疑 似 染疫 的动 物 产 品及 其 相 关 物 品 补检 条 件 的 实施 补 检 ,不具 备 产 地 的检 疫 条 件 的 予 以没 收 实 施 查 封 、扣 押 和处 理 措 施 时 ,应 当报 动 物 卫 生监 督 所 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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