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卫生监管困难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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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卫生监管困难及措施
作者:冯晓鹏马应战赵占龙杜宁刘辉单位:周至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动物产品安全的要求也不断提高,特别是一些动物产品安全事件的发生,已引起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因此,国家先后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生产、经营行为加以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是控制动物疫病和确保动物性食品质量安全的重要环节,是一项科学性、管理性都很强的系统工程。但是,由于历史、社会、经济和法律方面的原因,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仍然面临诸多困难,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刀不快、腰不硬、气不壮”现象还普遍存在,遇到的尴尬和困惑更是难以言表。
1面临的困惑
1.1执法人员不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8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动物防疫法》第41条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官方兽医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
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本法所称官方兽医,是指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兽医主管部门任命的,负责出具检疫等证明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目前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还没有出台官方兽医的资格条件,也没有实行“官方兽医制”,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执法主体上是合格的,而负责具体执法工作的人员在法律上没有名份。从今年十月起,陕西省将对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证明旧证废止,全部启用新证,旧证是动物检疫员签字,而新证是官方兽医签字,这无疑给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法工作带来许多尴尬。
1.2法律法规不完善,缺乏可操作性
目前,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相当多,《动物防疫法》是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的主要法律依据,而相对应的相关细则、行业规定、国家标准等未及时出台,整个条文原则缺乏可操作性,达不到标本兼治的目的。
1.3人员编制严重不足
1.3.1地域大周至县属西安市远郊县,距西安市区78km,地处八百里秦川腹地,南依秦岭,北濒渭水,襟山带河,全县总面积2974km2,全县总人口66.2万(农业人口59万人),辖22个镇,376个行政村。周至县素有畜牧养殖习惯,是国家瘦肉型猪基地县,省笼养鸡基地县。
1.3.2监管对象多目前,周至县规模养殖场(户)163个;动物屠宰加工企业11个;经营性冷库18个;动物产品经营企业164家;动物产品使用单位183家;动物诊疗单位35个;兽医实验室1个;动物投入品经
营企业45家;生鲜乳收购站5个,监管对象625个。周至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正式编制人员20名,现有人员27名。人员少与任务重之间的矛盾相当突出,只能开展突击性监督检查,无法保证监管的常态化,执法人员太少是很多执法工作难以落到实处的一个重要原因。
1.4缺乏经费缺乏专项经费(比如瘦肉精抽检)是长期影响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有效开展的一个重要问题,虽然《动物防疫法》明确了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是法定的执法组织,但财政对此项工作没有专项的投入。行政执法成本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向监管对象执法的同时向管理相对人收取费用(如检疫费),给人就形成了错觉认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就是为了收钱,极大的影响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管理相对人及广大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1.5管理机构设置不顺按照农业部畜牧兽医机构改革文件精神,乡镇兽医站的职能只有防疫。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每年通过培训考核,招聘19位产地检疫人员,开展产地检疫工作,承担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职能。由于动物卫生监督所人员严重不足,实际上乡镇兽医站多数还承担着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派驻乡镇的检疫职能。乡镇兽医站机构不归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管辖,所以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在内部监管上乏力。
2存在问题
2.1监管方面
2.1.1宣传力度不够养殖户文化知识水平、思想认识、素质参差不齐。要让他们思想达到统一认识,充分认识到产地检疫的重要性
有一个过程,宣传工作必须跟上。虽然我们每年都投入很大的精力、物力、财力进行宣传工作,但收效甚微,人们守法经营、依法经营的意识还不是很高,各种违法违规现象常有发生,给我们的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2.1.2人员素质偏低(1)学历结构情况本科学历3人,大专学历20人,高中学历4人,分别占执法人员总数的11%、74%、15%。同时说明高学历人才的缺乏。(2)专业技术职称情况全县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技术职称初级5名,中级3名,高级职称没有。分别占执法人员总数的19%、11%。大多数人没有专业技术职称,身份为工人。(3)专业结构情况县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中畜牧兽医专业毕业的18人,其他专业的9人。分别占执法人员总数的67%、33%。说明全县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基本上都具备相关专业知识,法律专业毕业的没有。随着畜牧业的迅猛发展、流通业的日益繁荣、各种动物卫生案件的不断增加,人员素质已赶不上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深入和发展的需要。
2.1.3监管技术手段不强执法设备缺乏,尤其是技术手段落后,执法技术含量不高,具备资格和计量认证的检测装备缺乏,影响执法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认定多靠省级检测机构,无形中延长了检测周期,给违法行为的查处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2.1.4执法程序不完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和公安、司法部门的执法手段有很大的区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行政执法人员没有实行强制手段的能力,制约了执法的威慑力,造成执法工作难以到位。在执法实践中,由于害怕当事人不主动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罚款金额
较少,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难度大,因此,执法人员往往要求当事人当场兑现罚款,而当事人为了少交罚款,减少到银行缴纳的不便,往往也主动提出当场支付。
2.1.5少数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人情法”和“关系法”。
2.2养殖场和屠宰场方面
2.2.1养殖场存在问题(1)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参差不齐,大型规模养殖场基本上都能达到动物防疫条件要求,中小型规模养殖场防疫条件达不到要求的居多。一是建场较早的养殖场,由于缺乏必要的条件审核,从场址选择到布局都不科学,很难通过改造达到要求。有的建场时符合要求,但随着村庄、城镇规划的扩张已不符合要求。二是庭院式养殖场,由于开始起步时饲养的少,滚雪球式发展,在自己的庭院内形成了规模,也很难通过改造达到要求。(2)缺乏管理经验,养殖档案不健全,大多数养殖场负责人懂得养殖知识和管理经验,但少数养殖场负责人缺乏养殖知识和管理经验,必须建立的养殖档案不健全,一旦发生疫病则难以溯源。(3)兽医人员不规范。大多规模养猪场聘有兽医人员(非执业兽医),有的还聘请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畜牧兽医系退休教授作技术顾问;而禽类规模养殖场都没有专职兽医人员,更谈不上聘请教授。(4)耳标佩戴不齐。主要原因有三:一是耳标、耳标钳质量差,部分耳标和耳标钳不配套;二是村级防疫员不负责任,有的把耳标交给畜主,有的完全不挂耳标;三是有些养殖场害怕挂标引起应激,将标放在场里不挂。(5)缺乏无害化处理设备,多数养殖场都缺乏无害化处理设备,对病死、不明死因的动物尸体及其附属物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