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方案
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和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对农村和城市家禽、畜牧业的卫生监督工作,维护和保障人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切实加强动物卫生监测和预警,有效控制动物疫病,完善预防接种、检测监测、隔离消毒等卫生管理制度,夯实执法监管,争取实现以下目标:1. 实现预防为主,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2. 加强对家禽、畜牧业企业和市场的日常监管和卫生检测。
3. 加强卫生教育和宣传,提高农民和城市居民的卫生意识,积极推动消费者作为监督和控制的重要力量参与到卫生监督中来。
二、工作内容和措施1. 实行卫生许可制度加大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严格实行从业人员晨检、午检、晚检制度。
要求家禽、畜牧业生产企业和市场,必须拥有动物卫生许可证。
各县市区畜牧局、农业局等有权经办机构负责审核发放。
2. 禁止活禽贩运对禽鸟类可疑疫情,要迅速展开调查,发现并取缔没有卫生许可的活禽贩运,对从事违规活禽运输的人员要加强监管,对违规者要严肃处理。
3. 加强监测和预警加大对家禽、畜牧业疫情的监测和预警,建立和完善卫生监测体系和信息系统,渐进式定期调查和报告,及时发现疫情。
4. 实施排查隔离制度对有临床症状的畜禽要隔离治疗,注意消毒、通风和防护。
对有疑似症状的动物要留取标本送检,及时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
5. 实行隔离消毒制度对于疫情发生的场所、企业,要立即投入隔离消毒工作队伍,进行清场、消毒、测量、检验等工作。
统一组织,分工合作等形式,控制疫情发展。
6. 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农民和城市消费者的卫生教育,提高对动物卫生和安全的认识和认知,切实使消费者成为行业和政府的监督员。
加强对行业从业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疫情防控的能力。
三、工作保障1. 拨付必要的经费,保障卫生监督工作的实施。
2. 配备必要的监测和预警设备,如LED显示屏,口罩、防护服、手套等卫生用品。
3. 为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并根据工作的需要,合理安排、调度、使用人力资源。
动物卫生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动物卫生管理,保障动物及其产品的卫生安全,预防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行政区域内所有动物养殖、屠宰、加工、运输、销售、使用等环节的动物卫生管理工作。
三、管理职责1. 动物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动物卫生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2. 各级动物防疫机构负责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
3.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及其产品的卫生监督工作。
4. 各级动物屠宰场、加工厂、运输企业、销售单位等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动物卫生管理工作。
四、动物卫生管理内容1.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1)严格执行动物疫病监测和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动物疫病发生情况。
(2)落实动物免疫计划,确保动物免疫率达到规定标准。
(3)加强对动物饲养、运输、屠宰等环节的防疫监督检查,防止疫病传播。
2. 动物及产品卫生监督(1)加强对动物饲养、屠宰、加工、运输、销售、使用等环节的动物及产品卫生监督,确保动物及产品卫生安全。
(2)严格动物及产品检验检疫,禁止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动物及产品上市销售。
(3)加强对动物及产品卫生安全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卫生意识。
3. 环境卫生管理(1)加强动物饲养场所的环境卫生管理,定期清理粪便、垃圾等废弃物,防止环境污染。
(2)加强动物屠宰、加工、运输等环节的废弃物处理,确保环境卫生。
4. 人员卫生管理(1)动物饲养、屠宰、加工、运输、销售、使用等环节的工作人员应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工作人员应穿戴符合卫生要求的防护用品,保持个人卫生。
五、监督管理1. 动物卫生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动物卫生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2. 动物防疫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防疫要求的单位和个人予以纠正。
河北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河北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动物卫生监督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是指动物卫生监督所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辖区内有关动物防疫活动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本辖区内动物卫生监督工作。
第五条动物卫生监督所及其官方兽医实施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二章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的内容和频率第六条对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的监管内容包括:(一)强制免疫情况;(二)加施畜禽标识情况;(三)建立养殖档案情况;(四)动物疫病检测情况;证申办情况;(六)防疫消毒情况;(七)染疫、病死、死因不明动物的无害化处理情况;(八)出栏动物申报检疫情况;(九)动物疫病防控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十)种用、乳用动物符合健康标准情况,以及检测不合格的处理情况;(十一)有关记录保存情况。
第七条对除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外的其他动物饲养户的监管内容包括:(一)强制免疫情况;(二)加施畜禽标识情况;(三)动物疫病检测情况;(四)防疫消毒情况;(五)染疫、病死、死因不明动物的无害化处理情况;(六)出栏动物申报检疫情况;(七)种用、乳用动物符合健康标准情况,以及检测不合格的处理情况;(八)有关记录保存情况.第八条对动物屠宰场所的监管内容包括:情况;(二)待宰动物的健康状况、检疫证明、畜禽标识佩带情况;(三)运载车辆以及场地及设施、设备的消毒情况;(四)染疫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情况;(五)有关记录保存情况.第九条对动物、动物交易(批发)市场的监管内容包括:(一)动物防疫条件情况;(二)上市动物的检疫证明、畜禽标识佩带情况,动物产品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情况;(三)场地消毒以及运载工具装载前和卸载后清洗、消毒情况;(四)染疫、病死、死因不明动物的无害化处理情况;(五)有关记录保存情况。
动物防检疫监督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动物防检疫监督执法人员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动物防检疫监督执法人员的管理,提高队伍素质,维护法律尊严,树立良好形象,严格依法行政,保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动物防检疫监督执法人员为动物防疫员、动物检疫员和动物卫生监督员。
乡畜牧兽医站设防疫员,市动物检疫站设检疫员,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设监督员。
第二条动物防检疫监督执法人员是代表国家实施动物防疫、动物检疫和动物卫生监督的执法人员。
防疫员是经市牧业管理局统一考核、考试合格颁证的,具体为动物实施免疫的工作人员,按照计划免疫项目为动物实施免疫,其行为为政府行为;动物检疫员是为动物及动物产品实施检疫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法律授权的行政执法人员;监督员是对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行为依法实施监督和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法律授权的行政执法人员。
第三条市牧业管理局是动物防检疫监督执法人员的主管部门。
动物防疫员由乡畜牧站提名,报市动物疫病控制中心审核,经考试合格由市牧业管理局发证,并任用;检疫员、监督员分别由动检站、监督所提名,由市牧业管理局审核批准,按《动物防疫法》规定程序颁证。
第四条动物防疫员职责:负责畜禽饲养情况的登记、统计。
按动物防疫计划为辖区内的动物实施免疫,建立动物免疫档案,为动物疫病追溯系统输入数据,猪、牛、羊、鹿佩带免疫标识。
负责辖区内的动物疫情监测。
负责做好《动物防疫法》、《吉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第五条动物检疫员职责:按照检疫程序,依法对辖区内的动物、动物产品及运载车辆实施检疫、消毒;按物价、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收取检疫、消毒费。
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加封检疫标识或加盖动物产品检疫验讫印章,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监督货主进行无害化处理。
实施对运载动物、动物产品车辆、工具的消毒,并出具《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检疫中发现疫情,要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应防控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兽医卫生防疫人员管理制度
兽医卫生防疫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兽医卫生防疫人员的管理,确保兽医卫生防疫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兽医卫生防疫人员是指从事动物健康管理、疾病预防控制和防疫工作的人员,包括兽医、动物卫生监督员、疫病防控人员等。
第三条兽医卫生防疫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相关专业的学士学位或以上学历;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作风;具备一定的兽医卫生防疫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
第四条兽医卫生防疫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加强自身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的提升。
第二章兽医卫生防疫人员的职责第五条兽医卫生防疫人员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开展动物疾病的监测、检测、诊断和防治工作;(二)组织和实施兽医卫生防疫技术培训和指导;(三)开展疫病防控工作,及时报告和处置疫情;(四)制定和组织实施兽医卫生防疫工作计划;(五)开展兽医卫生防疫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的兽医卫生防疫意识;(六)参与相关科研和政策制定工作,为政府决策提供技术支撑;(七)其他与兽医卫生防疫相关的工作。
第六条兽医卫生防疫人员应当按照职责范围和工作任务,认真履行职责,保障动物健康和人畜共患疾病的防控工作。
第七条兽医卫生防疫人员应当加强国内外兽医卫生防疫动态的监测和研究,及时了解和掌握新技术、新方法和新理论,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三章兽医卫生防疫人员的管理第八条兽医卫生防疫人员的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明确兽医卫生防疫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促进兽医卫生防疫人员的健康成长和职业发展。
第九条兽医卫生防疫人员的招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格执行招录程序,确保人才的公平竞争和选拔。
第十条兽医卫生防疫人员应当严格履行管理制度,服从工作安排,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不得擅自调休、离岗。
第十一条兽医卫生防疫人员应当积极参加相关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为兽医卫生防疫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
动物卫生监督所规章制度
动物卫生监督所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动物卫生情况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制订本规章。
第二条动物卫生监督所是依法设立的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动物养殖、屠宰、流通等环节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动物卫生监督所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动物卫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动物产品的质量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
第四条动物卫生监督所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动物卫生监督工作。
第五条动物卫生监督所应当严格履行职责,维护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保证监督工作的有效推进。
第六条动物卫生监督所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迅速有效地应对各类突发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七条动物卫生监督所应当加强队伍建设,培养专业技术人才,提高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监督范围第八条动物卫生监督所的监督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动物饲养管理、动物疫情监测、动物屠宰检疫、动物产品流通等环节。
第九条动物卫生监督所应当对养殖场、屠宰场、市场等动物经营场所进行定期检查,并及时发现并处理存在的问题。
第十条动物卫生监督所应当对动物产品的生产、加工、流通环节进行监督检查,严格控制从源头到餐桌的安全风险。
第十一条动物卫生监督所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对动物传染病疫情的防控工作,及时调查疫情暴发的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疫情蔓延。
第十二条动物卫生监督所应当对动物产品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消费者权益,防止假冒伪劣产品流入市场。
第三章检查执法第十三条动物卫生监督所派出的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并接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的监督。
第十四条动物卫生监督所的执法人员有权进入动物经营场所,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并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第十五条动物卫生监督所的执法人员对发现的违章行为,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动物卫生监督所的执法人员应当遵守执法纪律,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有滥用职权行为。
解读新《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办法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制定的基本思路
2、出具检疫证明条件的设定。 本办法修订了出具检疫证明条件,并更注重过程监管和动物卫生状况。出售或 者运输的动物符合下列条件:所在县最近三个月内未发生规定的动物疫情;强制免 疫项目符合规定,或强制免疫抗体监测结果符合要求的;动物群体和个体经临床检 查健康的;农业部规定需要实验室检验的项目符合要求的;标识和养殖档案符合农
《办法》修订的必要性
3. 现行检疫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
(1)终极产品检验检疫理念存在不足。
(2)检疫出证条件笼统导致养殖经营者责任不清。
4、OIE恢复了我国的合法权利后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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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制定的依据
根据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畜牧 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 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 定》、《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 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法律规范的规定,组织 起草修订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办法》修订的必要性
2.新《动物防疫法》的要求对其进行修订。
根据《防疫法》的授权,需要农业部依法制定或
是修订的配套法规约有60多个,需要制定的规定和规
范就有近百个之多。第一批制定的就有10多个。新的
20多个检疫技术规程亦即将发布 。 《防疫法》对动物检疫制度作了较大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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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修订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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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制定的基本思路
4、明确了跨省调动动物、动物产品来源问题。 为了防止跨省出售调运动物、动物产品传播动物疫病。 本办法规定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或跨 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 胚胎、种蛋的,必须来源于符合规定的养殖场,散养动物不
得跨省调运或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否则,不予审批,
动物卫生监督所制度
动物卫生监视所制度为提高全所职工的政治、业务和技术水平,严明单位纪律,提高工作效率,以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为依据,特制定本规章。
请全所职工自觉遵守,严格执行。
工作纪律制度一、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度,工作时间为上午8:00时至12:00分;下午15:00分至18:00分。
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和早退,严格制度。
二、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坚守工作岗位。
工作时间,禁止各类娱乐活动;办公室、电脑不得用于与工作无关之事;外出办事必须向领导或办公室说明原因。
三、全所职工必须严格履行工作职责,自觉服从工作安排,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
认真完成半年和年度工作总结。
四、要顾全大局团结协作、努力学习、与时俱进、勤奋工作。
五、端正态度、热情效劳、仪容仪表整洁。
树立监视所良好形象。
廉洁自律制度一、认真学习上级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立的各项规定,增强法律意识和廉政意识,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廉政纪律,自觉承受监视。
二、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决定、决议,正确行使权利,遵纪守法,不以权谋私。
三、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那么。
凡涉及全所的重大事项,必须经所领导讨论决定,实行民-主、科学决策。
大项经费开支上,坚持集中研究决定。
四、禁止利用任何形式参与赌博、吸毒、贩毒,搞封建迷信活动。
五、不准利用工作之便对当事人成心刁难和严禁吃拿卡要。
六、严禁借婚丧嫁娶、生日祝寿、乔迁新居之名大操大办,敛取财物。
七、对外接待要严格执行接待标准,不能铺张浪费。
宣传制度一、全所职工要增强宣传意识,围绕工作重点,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宣传影响。
二、广泛宣传畜牧业的地位和作用;宣传扶持畜牧业开展的政策措施;宣传畜牧产业的开展、动物疫病的防治、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工作动态,主要成果、典型经验和先进事迹;宣传畜牧兽医法律法规和科学技术。
三、积极撰写新文简报、工作信息、总结、报道及科技论文。
四、支持、鼓励干部职工为各级新闻单位提供更多更好的畜牧兽医信息及新闻,对为不同级别新闻单位提供有效新闻或在不同刊物发表文章的给予奖励。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制度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制度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制度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兽医工作“改革、发展、提升”的要求,通过推进依法行政,深化体制改革,完善执法体系,强化执法监管,严查违法行为,全面提升我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和水平,促进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下发此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推进动物卫生监督体制改革按照《动物防疫法》、《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5号)、《农业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农医发[2015]19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15]78号)等有关规定,全面完成省、州市、县三级动物卫生监督体制改革。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设置要做到机构名称统一,执法主体资格独立;职能配置规范,职责任务明确;保障措施到位,工作运转有序。
要通过改革全面加强我省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能力建设,依法履行政府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职能。
二、完善动物卫生监督规章制度根据农业部颁布下发的《动物防疫法》配套规章、管理制度、规程标准、操作规范,统一全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证章及标志。
梳理我省已经发布的相关规章、规范和标准,做好制(修)定工作,确保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全省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在社会上树立起好的良好的形象和地位,必须加强自身的建设和管理。
1、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是监督所管理的基础,强化内部管理,使各项工作运作规范有序地进行。
规章制度包括学习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物资管理制度、信访制度……等等,规范化整齐地挂于办公场所。
每年要制定年度工作、执法人员学习培训等各项工作计划并形成书面材料逐级上报。
2、树立监督所执法形象。
在单位的办公场所醒目之处,将职能职责、办案程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工作制度等进行制板制牌公示上墙。
农业部最近已下文规定统一全国动物卫生监督标志,要求各地应在单位、工作用车、办公用品等恰当的地方上加挂、加印全国统一规定的动物卫生监督标志。
动物卫生执法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动物卫生执法工作,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预防动物疫病传播,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执法原则1. 依法行政,公正公平;2. 以预防为主,综合防治;3. 科学规范,注重实效;4. 强化监督,严格执法。
三、执法范围1. 动物疫病防控;2. 动物产品质量安全;3.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4. 动物及动物产品经营、运输、储存;5. 动物福利与保护;6. 其他涉及动物卫生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执法事项。
四、执法职责1.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卫生执法工作;2.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动物卫生执法工作;3. 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做好动物卫生执法工作。
五、执法程序1. 调查取证: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检查,收集相关证据;2. 调查核实: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核实,确认违法行为;3. 处理决定: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4. 执行处罚:对处罚决定予以执行,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5. 监督检查:对执法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执法公正、规范。
六、执法要求1. 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确保执法公正、公平;2.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3. 严格规范执法行为,确保执法程序合法、手续完备;4. 严格保密制度,保护举报人、当事人合法权益;5. 强化执法监督,防止执法滥用、执法不公。
七、法律责任1. 违反动物卫生法律法规,构成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2.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 动物卫生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 本制度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解释。
解读新《动物检疫管理办法》0
产地检疫一般程序
申报受理
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识
临床检查
实验室检测
不合格
检疫结果处理
合
格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检疫处理通知单》 做好检疫记录 运输 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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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屠宰检疫
本章共七条,规定了对动物产品出具《动
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条件和动物产品分销 出证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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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屠宰检疫
第二十一条 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向屠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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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动物检疫遵循过程监管、风险控制、
区域化和可追溯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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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过程监管是指对养殖、屠宰、加工、贮藏、运输、经 营全过程监管。从源头上对动物卫生状况和动物产 品质量与消费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1)养殖环节:对畜主是否按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进行免疫接种,是否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进 行监管,如果没有,按照《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 进行处理。
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
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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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
域内的动物检疫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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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1)适用地域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即中华 人民共和国主权所及的全部领域内,包括我国的领 陆、领水和领空以及本国驻外国的使领馆和航行于 公海或停泊于外国港口的我国的船舶和飞机。不适 用于我国的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 (2)适用的人的范围是我国领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单 位包括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社团法人、 还包括未取得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个人包括我国 公民、进入我国国境的外国人、无国籍的人。 (3)适用的人的行为就是动物检疫活动。
我国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方式及措施
Summarize and reviews | 综述与专论182 ·2021.010 引言随着人们物质水平的提高,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度也越来越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作为我国动物产品和疫病防疫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对畜牧业发展和社会安定具有重要意义。
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是基层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执行者,也是上级动物检疫工作部署与实践的连接点。
在新的市场经济环境和农业综合执法改革下,需要探索出一条适合国情的动物卫生监督方式和管理方法,为动物产品安全和畜牧业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
1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管理方式1.1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首先,根据上级动物卫生监管工作要求,结合所在辖区动物检疫和卫生监管现状,建立一套适合本辖区的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制度。
在制定动物卫生监管制度的之前,需要先对发布的法律法规和上级部署的工作文件进行认真学习,避免发生工作冲突[1]。
其次,明确岗位职责,填补监管职位的空缺,提高工作效率,积极打造责任心强、专业度高、执法严的动物卫生监管工作队伍。
1.2 坚持痕迹化管理,便于跟踪记录首先,根据《动物检疫工作记录规范》做好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日常记录,在坚持纸质版登记的同时,进行同步的电子档案管理,这种过程管理又称为“痕迹化管理”,不仅能完整体现动物卫生监督人员的日常工作流程,又能对工作内容进行记录,便于跟踪记录。
其次,在执法中,以文字、音响等方式整个执法过程进行完整的记录,保证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工作都依法进行,有“记”可寻[2]。
1.3 加强记账管理,直观反映工作结果首先,对动物卫生监督各个工作模块进行明确划分,并建立对应的立账记录管理。
如抽检“瘦肉精”时,将结果数据制成表格,及时如实记录,定期对抽检结果进行总结,这种管理方式又称台账式管理,可以直观的反应检疫项目的工作表现和结果。
其次,对检疫票证的领取、出具、核销,都采用台账式管理,便于检疫标签的调取。
动物卫生监督所行政执法法律依据
动物卫生监督所行政执法法律依据动物卫生监督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动物防疫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互相通报动物间和人间发生的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以及相关信息。
”;(三)《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十五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四)《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根据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血吸虫病的监测、筛查、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和处理工作开展杀灭钉螺、血吸虫病防治技术指导以及其他防治工作。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定期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血吸虫病防治知识、技能的培训和考核。
”;第二十九条:“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家畜和植物的血吸虫病检疫工作。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经检疫发现的患血吸虫病的家畜应当实施药物治疗;植物检疫机构对发现的携带钉螺的植物应当实施杀灭钉螺。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物检疫活动管理,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陆生野生动物检疫办法,由农业农村部会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另行制定。
第三条动物检疫遵循过程监管、风险控制、区域化和可追溯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动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负责动物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动物检疫工作需要,向乡、镇或者特定区域派驻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官方兽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为动物检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第五条农业农村部制定、调整并公布检疫规程,明确动物检疫的范围、对象和程序。
第六条农业农村部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全国统一的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实现动物检疫信息的可追溯。
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信息数据管理工作。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运输、隔离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要求在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填报动物检疫相关信息。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检疫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本办法以及检疫规程等规定实施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第二章检疫申报第八条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货主应当提前三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六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
第九条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启运三天前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隆德县动物检疫人员管理制度
隆德县动物检疫人员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动物检疫员的管理,规范检疫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动物检疫员实行按岗定员、聘用上岗。
第三条动物卫生监督所具体负责全县动物检疫员的培训、考核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动物卫生监督所应建立动物检疫员监督、培训和年度考核制度,健全动物检疫员档案,将年度考核结果计入个人档案。
第五条动物检疫员的主要职责:(一)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规定的检疫规程,对动物、动物产品依法实施检疫,并对检疫结果负责;(二)按照财政、物价部门的规定,收取检疫费,并出具国家统一印制的检疫合格证明和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票据,及时上缴检疫费和罚没款物;(三)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依法制止其上市、运输和出售,并依据《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四)指导协检员开展检疫工作。
第六条动物检疫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做到:(一)携带证件、佩带标志、衣着整洁;(二)语言文明,行为规范,检疫工具和书证齐全;(三)秉公执法,不滥用职权、索要钱物、弄虚作假。
第七条动物检疫员填写检疫证明应字迹工整、规范填写,不得涂改。
第八条动物检疫员不得从事与动物防疫、检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
第九条动物检疫员应按期参加市、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组织的法律法规和业务技术培训,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十条动物检疫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报请县农牧与科学技术局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等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检疫规程实施检疫的;(二)不按规定收取检疫费的;(三)对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动物和动物产品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加盖验讫印章或加封检疫标志的。
(四)对未佩戴免疫耳标或虽佩戴免疫耳标但超过免疫保护期的动物出具检疫合格证明的;(五)隐瞒和延误疫情报告,或者阻碍他人报告疫情的;(六)丢失、倒卖、转让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的;(七)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
动物卫生监督员工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动物卫生监督队伍建设,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水平,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部门所有动物卫生监督员工,包括正式员工、合同制员工及临时工。
三、职责与权限1. 职责(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动物卫生监督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对动物饲养、屠宰、加工、经营、运输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动物源性食品安全。
(3)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4)协助动物疫病防控,参与动物疫病监测、检测和流行病学调查。
(5)负责动物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送。
(6)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 权限(1)有权进入动物饲养、屠宰、加工、经营、运输等场所进行检查。
(2)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
(3)有权对违反动物卫生监督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4)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与动物卫生监督有关的相关资料。
四、工作要求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2. 认真履行职责,不断提高业务水平,确保动物源性食品安全。
3. 加强学习,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技能,适应动物卫生监督工作需要。
4. 严格执法,公正廉洁,不徇私情,不谋取私利。
5. 做好动物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送工作,确保信息准确、及时、完整。
6. 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五、奖惩措施1. 对工作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工作失职、玩忽职守的员工,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扣发奖金等处罚。
3. 对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由动物卫生监督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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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一、贯彻执行《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规及技术规范,全面掌握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技术和行政执法程序。
二、树立对国家、人民高度负责的思想和全局观念,作风正派、团结奋进,维护执法形象和集体荣誉。
三、保证执法行为合法、公正、规范、文明。
自觉接受单位及各级领导、媒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四、认真遵守《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依法行政,热情服务、认真负责、忠于职守、群策群力、并肩工作。
第二章工作职责五、对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储藏、运输等相关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和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
对违反《动物防疫法》和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有关动物防疫条件管理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
六、对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超市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动物防疫法》有关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实施现场处罚或者下达整改意见书。
七、对动物检疫员的检疫结果进行监督检查。
对未经检疫、无合法有效检疫证明或者检疫结果错误的动物、动物产品实施补检或重检,或者通过单位领导责令动物检疫员实施补检或重检。
八、对兽药经营、动物诊疗场所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兽药经营许可证》等有关动物卫生证照的审批、发放和管理。
九、对辖区内有关单位和个人执行《动物防疫法》和有关动物卫生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纠正、处理和处罚。
十、负责畜禽标识、养殖档案和其它动物卫生监督管理事务。
十一、负责对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及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辖区内饲料经营企业经营条件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辖区内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过程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章监督检查十二、执行监督检查任务,须2人以上,应当穿着统一服装,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佩带统一标志,使用统一执法文书。
十三、处理违法案件,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罚适度、程序合法、应用法律正确。
十四、实施动物卫生监督检查,应当依法采取下列措施: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无偿采样、留验、抽检;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进行隔离、扣押和处理,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查封、扣押和处理;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隔离补检;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有关的资料;对可能灭失的证据进行登记保存;(八) 依法实施处罚。
十五、对动物、动物产品采样、抽检、留验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采样、抽检、留验填写采样抽检留验文书,并加盖采样、抽检、留验机构的公章;对留验的动物、动物产品抽样检验;采样后,在现场将样品分成三份,两份送检,一份留样备查;对采样、抽检、留验的样品根据保存要求和检验目的采取适当的保存措施;检验结果应当及时通知被采样、抽检、留验的单位和个人。
、采样应当按照农业部的规定确定样品的种类和数量。
十六、动物卫生监督人员实施动物卫生监督检查,对染疫、疑似染疫的动物实施隔离、扣押和处理措施时,以及对染疫、疑似染疫的动物产品及其相关物品实施查封、扣押和处理措施时,应当报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人批准,出具隔离、查封、扣押、处理文书。
隔离动物按照疫病的潜伏期和检验的方法,确定隔离时间,最长不超过45日;扣押动物不超过45日;查封、扣押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等不超过1年。
需要延长的,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
超出隔离、查封、扣押时限,经动物卫生监督所通知货主领取,货主不领取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没收拍卖。
十七、采取留验、隔离、查封、扣押措施后,对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由动物卫生监督所出具检疫证明,对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卫生监督所按照有关规定作无害化处理。
隔离、查封、扣押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由货主或者承运人承担。
十八、实施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应当建立监督检查记录制度。
动物卫生监督人员执行动物卫生监督任务时,应当填写工作记录,如实记录工作情况;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情况予以纪录并公布。
动物卫生监督检查记录、资料和执法文书等应当由专人负责,汇总归档,妥善保管。
工作中使用的票据、检疫证明,原则上用完一本交一本,日清日结,最多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
十九、对查封、扣押的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自查封、扣押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处罚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处罚的决定;不符合立案处罚条件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
二十、当事人认为办案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办案的,有权要求该办案人员回避;办案人员知道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
办案人员的回避由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人批准;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人的回避,由兽医主管部门批准。
二十一、查处一般违法案件,实行“首问负责制”。
重大违法案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所长批准,指派专人负责。
第四章执法程序二十二、动物卫生监督检查应当遵循下列程序: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现场检查,调查取证;说明理由,告知权利;依法处理,监督执行。
二十三、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
二十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简易程序,由动物卫生监督人员现场进行处罚: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给予警告处罚的;对公民罚款数额在50元以下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罚款数额在1000元以下的。
二十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一般程序,立案处罚:无法现场处罚的;罚款数额超过现场处罚额度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举报,经查证有违法行为的;给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物品处罚的;情节复杂,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案件;其他需要立案处理的。
二十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处罚,适用听证程序,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责令停产停业的;对公民罚款超过3000元、对法人和其他组织罚款超过30000元的;暂扣或者吊销动物卫生许可类证照的。
二十七、适用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全面了解情况,调查取证,查明事实;(二)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前告知书,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三)做出处罚决定,制作现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四)送达现场行政处罚决定文书,执行处罚。
(五)结案及案卷归档。
二十八、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人签批立案,确定不少于2人的办案人员;(二)进行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收集有关证据;(三)提出行政处罚意见,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前告知书,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四)做出处罚决定,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五)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六)执行处罚决定;(七)结案及案卷归档。
行政处罚案件终结后,案件调查人员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并将全部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二十九、动物卫生监督举行行政处罚听证,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非办案官方兽医主持,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执行。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三十、动物卫生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由做出处罚决定的动物卫生监督所执行。
当事人在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但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以及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决定停止执行的,可以停止执行。
三十一、违反动物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2年内未被动物卫生监督所发现的,不再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前款期限从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该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三十二、在动物卫生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三十三、动物卫生监督所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动物卫生监督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但逾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执行的,按下列规定处理:(一)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动物卫生监督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奖惩制度三十四、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警告、责令改正;屡教不改,情节严重的调离岗位。
、执行监督检查任务不佩戴胸牌,不亮证执法的;、对待办理业务的管理相对人态度冷、硬、横,执法行为粗暴,语言不文明的。
、工作方法简单,措施不当或不规范执法的。
、执法书证、票据填写漏项、错误、不规范的。
罚没款不按规定及时上缴财务的。
、不服从工作安排或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工作失误的。
、按一般程序处理案件,或者处理情节复杂、后果严重、影响较大案件时,未向领导报告和请示的。
三十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年终考核不合格或解聘的处分。
、被查出有违规行为,或被反映、举报违规事实属实的。
、未开具有效收费票据实施罚款的,或者票款不符的。
、滥用职权,故意刁难当事人或索要财物的。
、工作失职、渎职、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十六、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动物卫生监督所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决定赔偿时,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执法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三十七、对在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中创造性开展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并被采纳的,为本区动物防疫工作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将向局领导申报,要求予以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