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程序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基本知识
对于行政执法的概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一)行政执法是执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立法是国家意志的表达,执法是国家意志的执 行。行政执法是行政主体运用国家行政权力, 执行国家管理意志的活动。 (二)行政执法行为不仅包括具体的行政行为, 也包括抽象行政行为。这是因为:
1、从基本属性上看,行政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 机关,行政机关的一切行政行为均是行政执法行 为。行政机关作出抽象行政行为,就是执行权力 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在本地方、本部门具有较 强的可操作性,以使它能够得到更全面地贯彻实 施。其本质仍然是执法行为。 2、从执法实践上看,中央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 往往在全国有普遍约束力,并且高层行政机关侧 重于宏观管理,行政行为方式以抽象行政行为为 主。而省级以下行政机关,特别是基层行政机关, 其行政行为以具体行政行为为主,其抽象行政行 为效力层次较低,适用范围有限,并且其内容不 仅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抵触,而且也要符合 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行政机关作为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法 定机关,是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重要主体, 但不是唯一主体。在行政执法实践中,存在 着法律、法规授权执法的组织以及行政委托 组织。这些组织可能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甚至可能是企业组织,如某些具有社会公共 管理职能的行政性公司(如石油公司、烟草 公司等)。 动物卫生监督所是法律、法规授权执法的组 织。
一、监督检查发现案件 这种方式最为常见,也最为重要。据统计,通过检 查发现的违法案件占到全部案件总数的70%以上。 监督检查又可分为日常监督和不定期的抽查两种方 式。日常监督指按照事先的计划安排对管理相对人 进行的可以预见的检查。主要目的是督促管理相对 人执行《动物防疫法》和落实动物防疫的有关规定。 因为是定期监督检查,可以预见,所以不容易发生 违法行为。还有一种抽查方式,顾名思义,是一种 不定期的检测方式,管理相对人不宜准备,故容易 发现违法行为。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程序及办理时限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程序及办理时限(一)动物调运检疫程序l、申报。
调入单位或者个人填写动物调入审批报告单。
2、核批。
由镇(乡)、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逐级批准后方可调入。
3、隔离观察。
动物调入后,调入单位或者个人及时逐级报告调入情况,并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实施隔离观察21天,经检疫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经营。
(二)动物产地检疫程序1、动物在离开产地前3天报检;2、由动物检疫员现场检疫;3、出具产地检疫证明;4、换发出县境检疫证明。
(三)动物屠宰检疫程序1、屠宰检疫前的准备;2、宰前检疫;3、宰后检验;4、回收产地检疫证明与免疫耳标;5、胴体加盖检疫合格印章,出具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四)《动物防疫合格证》核发程序l、申报。
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单位与工人,能够向市动物防疫监督所呈交书面报告,填写《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表》,申请《动物防疫合格证》。
2、审核。
市动物防疫监督所在收到申请报告与《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表》后,在30个工作日内对动物防疫条件进行现场审核审查。
3、发证。
经审查合格的发放《动物防疫合格证》。
(五)动物防疫监督行政执法办案程序1、立案、调查与决定在动物防疫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动物防疫监督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根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与申辩。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并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动物防疫监督行政处罚程序:动物防疫监督行政处罚有两种程序,一是简易程序。
制作《农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笔录》,填写《农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场交付当事人,并报市动物防疫监督所备案;二是一般程序。
凡发现或者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动物防疫法律、法规与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农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动物防疫监督所领导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农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
兽医法规(扬州大学)兽医法规第四章-动物卫生行政执法
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及其职权是法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是法定的
行政处罚的依据是法定的
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法定的
处罚是手段,而不是目的;
教育在先;
处罚与教育并行。
行政处罚的种类是指行政处罚外在的表现形式,可分为四大类:
没收非法财物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将违禁物或者用以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收归国有的处
根据案情的繁简程度;
如为共同管辖,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应当按移送管辖:是指没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将其受理的案件交给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行政处罚的责令改正规则
“
不予以处罚、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则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合并适用的规则
对违法行为的追责时效规则
迅速及时原则客观全面原则合法原则
回避原则
客观性
关联性
合法性
间接强制直接强制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制度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制度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制度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兽医工作“改革、发展、提升”的要求,通过推进依法行政,深化体制改革,完善执法体系,强化执法监管,严查违法行为,全面提升我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和水平,促进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下发此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推进动物卫生监督体制改革按照《动物防疫法》、《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5号)、《农业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农医发[2015]19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15]78号)等有关规定,全面完成省、州市、县三级动物卫生监督体制改革。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设置要做到机构名称统一,执法主体资格独立;职能配置规范,职责任务明确;保障措施到位,工作运转有序。
要通过改革全面加强我省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能力建设,依法履行政府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职能。
二、完善动物卫生监督规章制度根据农业部颁布下发的《动物防疫法》配套规章、管理制度、规程标准、操作规范,统一全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证章及标志。
梳理我省已经发布的相关规章、规范和标准,做好制(修)定工作,确保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全省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在社会上树立起好的良好的形象和地位,必须加强自身的建设和管理。
1、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是监督所管理的基础,强化内部管理,使各项工作运作规范有序地进行。
规章制度包括学习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物资管理制度、信访制度……等等,规范化整齐地挂于办公场所。
每年要制定年度工作、执法人员学习培训等各项工作计划并形成书面材料逐级上报。
2、树立监督所执法形象。
在单位的办公场所醒目之处,将职能职责、办案程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工作制度等进行制板制牌公示上墙。
农业部最近已下文规定统一全国动物卫生监督标志,要求各地应在单位、工作用车、办公用品等恰当的地方上加挂、加印全国统一规定的动物卫生监督标志。
动物检疫流程
动物检疫流程一、饲养单位或农户的家畜家禽因种用、上市或调运离开产地前的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的检疫开饲养地时,要提前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其设立的动物产地检疫报检点报告,提出检疫申请。
无产地检疫证明的动物一律禁止交易、屠宰和运输。
二、动物产地检疫实行报检制度。
养殖户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请进行产地检疫,1、申请方式:到点申请、电话申请、书面申请2、申请时间:(1)供屠宰或育肥的动物提前3天;(2)种用、乳用或役用动物提前15天;(3)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调运或携带的动物可随报随检。
临床现场检疫:1)群体检查与个体检查:①查物:核对被检动物、动物产品的种类、品种、数量,是否有免疫耳标②三观一察“三观”是指临床检查中对动物群体的静态、动态和饮食状态的观察。
一察”是指个体检疫:通过对个体动物的问诊、视诊、触诊、叩诊、听诊和嗅诊等,分辨出健康家畜和病畜。
对种用、乳用、实验动物及役用动物除临床检查外,按检疫要求进行特定项目的实验室检验, 2)实验室检疫:主要有病原学检查、免疫学检查、病理组织学检查等。
养殖户凭防疫员出具的免疫证到报检点办理产地检疫证。
《动物免疫证》的适用范围:用于证明已经免疫后的动物,由实施免疫的人员填写,在免疫后发给畜主保存。
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牲畜运输的交通要道设立动物产地检疫报检点,依法对运输的动物及产品进行检疫,按规定收费。
四、出具产地检疫证明经检疫符合出证条件的出具检疫证明动物检疫的结果: ①合格, ②不合格合格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理①对在县境内进行交易的动物,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②对运出县境的动物,出具《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③对运载动物的车辆、装载用具,官方兽医要监督货主或承运人在装货前或卸货后进行清扫、冲洗、消毒后出具《动物或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对污染的场地进行装前或卸后消毒。
1)经检疫不合格的不予出证;2)发现动物传染病时,要隔离动物,并立即向当地兽医管理部门报告;按规程对患病动物实施生物安全处理;对污染场地、用具实行严格消毒。
动物卫生法
1.行政:行政是国家机关(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国家权力,对国家事务进行组织与管理的活动动物防疫监督检验机构:是指经法律、法规授权,依法成立并在同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下,代表国家行使动物防疫监督管理职权的动物卫生行政专业执法机构3.动物防疫监督员:经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由农业部颁发动物防疫监督员证书的专业执法人员。
动物防疫监督员是一种职务,国际上称之为“官方兽医”4.动物检疫员:我国动物防疫检疫人员系指经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考核,由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检疫员证书,在规定的范围内具体从事动物或动物产品检疫工作的动物卫生行政执法人员5.官方兽医:是指由国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在全国范围内有绝对权威,执行、监督或审查动物卫生措施和出证过程的国家兽医机关)授权的兽医6.官方兽医制度:由国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官方兽医,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全过程行使监督、控制的一种垂直管理制度7.动物卫生行政行为:动物卫生行政行为是指动物卫生行政主体代表国家对动物防疫事务进行管理的行政行为8.动物卫生行政法律关系:动物卫生行政关系经动物卫生行政法律规范确认,具有动物卫生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就是动物卫生行政法律关系9.行政法:行政法是国家的重要部门法之一,它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职权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0.行政关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职权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11.动物卫生行政法:动物卫生行政法是指调整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在其履行职能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2.动物卫生行政程序法:关于动物卫生行政行为的方式、步骤及其所形成的过程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3.动物卫生行政程序:是指由动物卫生行政行为的方式和步骤构成的动物卫生行政行为的全过程14.动物卫生行政立法: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和发布有关动物卫生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15.动物卫生行政处罚的程序:指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对违反动物卫生行政法的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时所遵循的方式和步骤,它包括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16.动物卫生行政救济:是行政救济的组成部分。
畜牧业行政处罚程序 (2)
责令改正的应用
第三、责令行政相对人改正违法行为应以书面的形 式作出。在给予违法行为人行政处罚前,责令违法行为 人改正违法行为是《行政处罚法》的强制性规定,要以 书面的形式表现出来。 有二种书面方式,一是单独制作《责令改正通知 书》。2006年5月农业部发布了二十个农业行政处罚基 本文书,《责令改正通知书》是其中之一。动物卫生行 政主体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可以单独制作,并送达行政 相对人。二是将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表达在《行政处罚 决定书》中,如“„„,当事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动 物防疫法》第十八条之规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即立即将检测不合格的奶牛进行无害化处理。依照《动 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 定:„„”
一般程序的应用
《动物防疫法》第八条已明确授权动物卫生监 督机构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 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二为组织 要件,即具备法人资格。必须有当地人民政府 编制部门的批准文件,有独立的经费,并取得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兽医体制改革以来, 大部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单独设立了动物卫生 监督机构,但有些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虽然有编 制部门的批准文件,但没有独立的经费保障, 这些所谓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由于不具备独立 的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行政责任,不能以 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因而都不具有行 政主体资格。
责令改正的应用
从立法的角度来讲,《行政处罚法》将“责令改正 或责令限期改正”排除在行政处罚种类之外,将其作为 作出行政处罚时必须同时适用的一项强制措施。其次, 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具有事后补救性,不具有惩罚性 ,不属于动物卫生行政处罚的种类。 动物卫生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制 裁外,更重要的是纠正违法行为并消除违法行为所造成 的不良后果。 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与行政处罚角度不同。动物卫 生行政处罚是从惩戒的角度,附以罚款,以告诫违法行 为人不得再违反动物卫生行政法律规范,否则将会再次 受到处罚;而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则是命令违法行为 人履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恢 复正常的动物卫生行政管理秩序。
畜禽检疫管理制度
信息记录与档案管理
信息记录
建立完善的畜禽养殖、交易、屠宰等环节的信息记录系统,以便于追踪溯源和管理。
档案管理
所有信息记录应整理归档,保存三年以上,以备查验。同时对防疫管理过程中的文件、图片、视频等资料进行 妥善保管。
05
常见畜禽检疫问题及处理
畜禽疫情的发现与报告
发现可疑疫情时,养殖场(户) 应立即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报告,并采量 、发病时间、地点、初步诊断结
果等。
接到报告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应立即派员前往现场进行调查核
实。
疫情的初步调查与核实
对疑似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了 解疫情发生的原因、传播途径和影 响因素。
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了解疫情发 生的情况和接触史。
对患病动物进行临床检查,观察其 临床症状和病理变化。
对样品进行采集和送检,进行实验 室检测。
疫情的处置与控制
对患病动物和疑似感染动物进 行隔离和治疗,防止疫情扩散 。
对疫情发生地点进行消毒和无 害化处理,防止疫情传播。
对接触疫情的人员进行医学观 察和隔离,防止疫情扩散到人 类。
对养殖场(户)进行技术指导 和宣传教育,提高防疫意识和 能力。
06
畜禽检疫管理制度的发展 趋势与建议
促进畜禽及其产品的国内外贸 易和交流,提高我国畜牧业的
国际竞争力。
02
畜禽检疫规定
检疫对象与范围
猪、牛、羊、鸡等家畜家禽 乳用动物及种畜禽
蜜蜂、蚕等其他动物
检疫时间与频率
猪、牛、羊:出生后30天内,每月一次;种猪、种牛 、种羊,每6个月一次
乳用动物及种畜禽:每3个月一次
鸡:每6个月一次 蜜蜂、蚕等其他动物:根据当地规定执行
检测项目
5、动物卫生行政执法
动物卫生行政执法
• 5.1.4动物卫生行政执法的意义和作用
– 我国法制建设的全部内涵可以用六个字、四句话加以概括,即立法——执法—— 守法和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显而易见,“执法”是其中的关键环 节,是桥梁和纽带,同时也是法制建设的命脉。没有执法或削弱执法,再好的法律也不 能为社会所遵守执行,等于无法;没有执法,守法者的利益就没有保障,正常的社会管 理秩序就难以建立,既使建立起来的也会受到干扰和破坏。在阶级社会里,仅靠传统道 德规范来约束人们的行为是不客观的,也是不现实的。实践证明,只有绳之以法才是规 范人们行为最有效的措施。动物卫生行政执法的主要作用就在于运用执法手段,以法律 为武器,教育、强制人们守法。动物卫生行政法中有关行政处理处罚的规定,就是这种 强制力与约束力的具体体现。概括起来,动物卫生行政执法的意义和作用有以下几个方 面。
– 应当处罚说的是动物卫生行政法对违法行为有明确的处罚规定。否则,就不能实施处罚。
• 5.3.2.4 行为人有违法的主观故意
– 行为人明知动物产品运出县境,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动物防疫检疫机构报检并进行检疫 出具证明后才能启运,而未经检疫运输的,就属主观上故意违法。
• 5.3.2.5 行为人应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2动物卫生行政执法必须是具体行政行为一是动物卫生行政执法是对管理相对人遵守动物卫生法的情况依法进行行政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二是动物卫生行政执法直接影响和涉及公民法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三是动物卫生行政执法的对象是特定的明确的并直接产生法律后果
甘肃省动物卫生监督所行政执法依据和执法职权汇总
甘肃省动物卫生监督所行政执法依据和执法职权甘肃省动物卫生监督所二〇一二年八月甘肃省动物卫生监督所行政执法依据和执法职权一、行政执法主体性质(一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二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八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二、行政执法主体职能配置依据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甘肃省农牧厅直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甘机编办发 [2004]23号和《关于省动物检疫总站等单位更名的通知》 (甘机编办通字 [2007]71号规定, 甘肃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是省农牧厅主管全省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工作及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的直属参公事业单位。
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依法对动物、动物产品进行检疫检测,并出具证明和证照;2、制定全省动物及其产品检验、监督标准和工作规划, 依法对兽药、饲料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和技术仲裁;3、承担农业部下达的兽药、饲料抽检任务,参与国家部分兽药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
三、行政执法依据目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3、《动物检疫管理办法》4、《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5、《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6、《执业兽医管理办法》7、《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四、行政执法依据具体分类(一行政许可 (3项1、屠宰、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以及出售或运输的动物产品前的检疫许可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动物检疫实施步骤与操作简明流程
动物检疫实施步骤与操作简明流程第一步:做好检疫实施前的准备工作(一)检疫人员配备。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配备与检疫工作量相适应的、取得法定资格的动物检疫工作人员。
未配备工作人员的,检疫工作不能启动。
(二) 掌握检疫规程。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组织检疫人员学习以下技术规范或规程:1、《畜禽产地检疫规范》(GB16549-1996)2、《新城疫检疫技术规范》(GB16550-1996)3、《猪瘟检疫技术规范》(GB16551-1996)4、《种畜禽调运检疫技术规范》(GB16557-1996)5、《畜禽屠宰检疫规范》(NY467-2001)6、《生猪屠宰检疫规范》(NYT909-2004)7、《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8、《畜禽产品消毒规范》(GB/T 16569—1996)等。
通过学习、实践,使检疫人员熟练掌握检疫技术;未掌握以上检疫技术规程的,检疫工作不能启动。
(三)准备检疫用品。
1、携带检疫箱,箱内应当有检疫刀钩、体温计、听诊器、剪刀、镊子等。
2、携带有关检疫证明和检疫记录表格(见附件)。
未携带检疫用品的,检疫工作不能启动。
第二步:做好检疫申报的受理工作(一)科学设立检疫申报点。
动物检疫是依申请的行政许可行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结合当地实际,科学、合理地设立动物检疫申报点,使管理相对人申报检疫有途径。
(二)畜(货)主填写材料。
1、动物检疫申报单(格式见附表1);2、养殖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3、拟调出时间;4、运输工具种类、牌号;5、出售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提供调入省准予调入的书面证明;6、野生动物应提供准予捕捉的合法证明。
(三)落实具体实施检疫的人员。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受理畜(货)主的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具体工作人员,携带有关检疫用品到现场实施检疫。
第三步:现场实施动物产地检疫或者屠宰检疫(一)动物产地检疫按照以下顺序进行。
1、根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动物检疫规范的要求的程序实施动物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的检查程序及内容
理 :是 否建 立 了病 害 动 物 和 动 物 产 品登 记 、 消 毒 、无 害 化 处 理记 录 。消 毒 工 作 是 否 正 常 开展 。消 毒 记 录 是 否 齐 全 。
2 . 4 兼 营动 物 和 动 物 产 品 的 集 贸 市场 监 督 检 查 内容
担 ,执 法 人 员 在 检 查 时 要 穿 _ T 作 服 ,着 装 整 齐 。 同 时 携 带 《 行 政 执 法证 件 》 。
文 书等 。
1 . 1 . 2 执 法所 需设 施 设 备 准 备
检 查 前 要 准 备 好 检 查 过 程 中取 证 用 的 照 相 机 、摄 像 音 笔 、印 泥 、笔 、胶 水 、 胶 带 、采 样 袋 、采 样 封 条 等 。
1 . 1 . 3 执 法人 员 的准 备 在 执 法 检 查 中必 须 由 两 名 以上 动 物 卫 生 监 督 执 法 人 员 承
在 检 查 前 . 首先 要 向 当 事 人 说 明来 意 。其 次 ,要 向 当 事 人 出示 《 行 政执 法 证 件 》 ,让 当 事 人 核 对 ,并 向 当 事 人 介 绍
执 法 人 员 的 姓 名 和 职务 。
水 、易清 洗 。检 查 是 否 建 立 了消 毒 制 度 。查 验 检疫 证 明 。
2 . 5 动 物 及 动 物 产 品 无 害 化 处 理 场 监 督 检 查 内 容
检 查 结 束 后 ,根 据检 查 情 况 如 实 填 写 监 督 检 查 记 录 。 主 要 内容 包 括 以下 几 个 方 面 :监 督 检 查 内容 、监 督 检查 发 现 问 题 及整 改 意 见 、被 检 查 单 位 或 个 人 签 名 或 盖 章 ,并 由 执 法 人 员 在 监 督 检 查 记 录上 签 名 或 盖 章 。 对 检 查 中发 现 有 违 法 行 为 的要 按 行 政 执 法 程序 立 案 进 行 查 处 。
动物卫生法学
动物卫生法学:管理及处置涉及人和动物健康及动物性产品安全的人和事件的相关法律与法规动物卫生行政:是指动物卫生行政主体代表国家依法对动物防疫工作进行组织与管理的活动,它是我国行政的组成部分官方兽医:是指由国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授权并任命的兽医人员,代表国家依照相关法律进行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管理和执法动物卫生行政法:指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发生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直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相关法律:《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安全法》、《出入境动植物检疫法》、《畜牧法》动物卫生行政执法: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在其职能范围之内为执行和适用动物卫生行政法,依法对特定对象采取的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单方面的行政行为动物卫生行政处理:指对具体事件或特定对象依法进行的非制裁性处置动物卫生行政处罚:动物卫生行政执法机构对于不履行法定义务或不正当行使权利的单位与人员实施行政制裁动物卫生行政救济:指管理相对人对动物卫生行政主体所作的动物卫生行政行为不服,依照动物卫生行政法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上级动物卫生行政主体或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或变更原来决定的一种程序和制度,是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OIE:管理和协调国际动物卫生的政府间组织《国际动物卫生法典》:由OIE制定的与动物及动物产品国际贸易有关的卫生规则和建议目的:避免动物和人类病原微生物的国际间传播,从而确保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国际贸易时的卫生安全动物防疫: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及产品的检疫动物卫生行政的对象:人、动物、仪器设施及环境动物卫生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公正原则;公开原则;听证原则;顺序原则;效率原则动物卫生行政执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动物卫生行政处理;动物卫生行政处罚;动物卫生强制执行动物卫生执法的三种效力:确定力;拘束力;强制力动物卫生行政处理的作用:赋予权利;依法履行义务;免除义务;确定认可;否定驳回动物卫生行政处罚的程序: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动物防疫行政复议的解决办法:行政复议;行政调解:行政补偿;行政赔偿OIE于1924年在法国巴黎正式成立 1921年提出英语、法语、西班牙语地区的划分:非免疫接种的无疫病区、检测区、免疫接种的无疫病区、缓冲区、感染区动物病原的分类:一、二、三、四类动物病原疫病分类:A、B类A类:牛瘟、小反刍兽疫、牛传染性胸膜肺炎、蓝舌病、非洲猪瘟、古典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绵羊痘和山羊痘B类:炭疽、棘球蚴病、钩端螺旋体病、狂犬病、旋毛虫病、布病、疯牛病、高致病禽流感防疫法立法宗旨:预防、控制和扑灭疾病;保护人体健康、依法管理防疫工作三强制:强制免疫、检疫、扑杀三强化:强化基层防疫、监督管理、执法队伍动物卫生行政的特征动物卫生行政的主体必须是动物卫生行政机关动物卫生行政是代表国家进行的管理活动动物卫生行政以动物卫生行政法为依据动物卫生行政活动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行政主体资格:动物卫生行政法授权;必须依法成立;独立承担责任行使职权的基本要求:行政强制性;技术权威性行使职权的基本原则:以动物卫生行政法律规范为准绳;以专业技术措施为依托;以技术鉴定结论或客观事实为依据职权的种类:监督管理权;行政执法权;行政司法权;证照审发权;工程审验权;检测权;其他职权官方兽医的特征:由国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官方兽医为动物卫生执法的主体,官方兽医本人对执法行为负责官方兽医实行垂直管理官方兽医实施动物卫生措施进行全过程的、独立的、公正的、权威的卫生监控,保证符合卫生要求技术体系支持,执法必须以国家认可的技术支持体系的监测、检验结论为依据我国实行官方兽医制度的必要性:有利于入世后与国际接轨有利于开创兽医工作新局面有利于贯彻落实动物卫生法律规范有利于造就公正、廉洁、高效的兽医执法队伍有利于提高动物产品卫生质量动物卫生行政执法的特点动物卫生行政执法的主体必须是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动物卫生行政执法必须具有行政行为主动行使:无需征得管理相对人的同意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动物卫生行政执法的生效要件实体要件:动物卫生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主体动物卫生行政执法必须依法进行必须是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真实意思的表达管理相对人须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程序要件:动物卫生行政执法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动物卫生行政执法必须符合法定形式动物卫生行政处理与行政处罚的区别:处理知识对具体事件或特定对象依法进行的非制裁性处置,而处罚则往往是对违法行为进行的制裁;处理不给当事人追加义务,而处罚往往要给当事人追加义务实施行政处罚的条件:必须违反了动物卫生行政法;必须由动物卫生行政主体执罚;处罚对象是管理相对人动物卫生行政赔偿的特征国家赔偿责任的主体是国家引起国家赔偿的原因是行使职权的行为侵权动物防疫行政赔偿是国家侵权赔偿责任的一种行式责任主体与侵权主体相分离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必须有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侵害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行为必须是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OIE的主要任务:动物疫情与卫生的信息交流与发布;动物卫生相关技术交流;制定与协调动物卫生贸易规定与标准OIE发展目标:实现动物疫情的透明化;实现国际贸易中的动物卫生安全;提高动物卫生专业知识与技术动物防疫法的指导思想和特点:按国际惯例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制度执法主体统一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强制、强化管理力求与国际动物卫生法典条例接触与有关法律衔接强调动物饲养及经营全过程的管理突出主管,加强有关部门的协作生物安全的手段与方法临床检查:发病畜群或可疑发病群的现场检查,包括临床症状与病理解剖流行病学调查:传染病、传染途径、易感动物、影响因素(气候、环境、圈舍、饲草、饮水)、传染媒介(昆虫、野生动物)病原学检测:病料采集、保存、检测方法与结果血清学检查:强毒感染、带毒(菌)动物、疫苗抗体水平等分子生物学检测:聚合酶链式反应:检测,样本病原体的核酸屠宰点及活畜交易市场检疫:酮体及活畜检查哨兵动物:在被检查畜群中放入易感动物技术内容:隔离饲养体系;环境控制体系;尸体粪便处理与消毒体系;营养与调控体系;畜群健康检查与免疫检测体系;免疫预防与驱虫体系;畜群生产记录体系兽医院:①兽医资格证;②畜牧局办理诊疗许可证;③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④当地银行开户养殖场:①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②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
2 解读新动物防疫法
三是规范动物诊 疗活动。根据实践 需要,明确动物诊 疗单位要做好卫生 安全防护、消毒、 隔离和废弃物处置 等工作,从事动物 诊疗活动要遵守技 术操作规范,使用 符合国家规定的兽 药和兽医器械。
四是介定执业兽医与乡村兽医服 务人员。
五、关于体制和投入
一是完善动物防疫工作体制。
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 统一领导,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规定兽医 主管部门主管动物防疫工作,动物卫生监督机 构和兽医技术机构分别负责动物防疫执法工作 和技术工作。
动物卫生检查措施:采样、留验、 抽检、隔离、查封、扣押、处理、补 检、销毁等。
官方兽医执法要穿着统一服装,出示统一行政执法 证件,佩带统一标志。要亮明身份,风纪严明,秉公 执法,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守秘密,完善手续, 文明执法,礼貌待人,遵纪守法等等。 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程序:(一)出示证件,表明 身份;(二)现场检查,调查取证;(三)说明理由, 告知权利;(四)依法处理,监督执行。 不得从事与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不能收取任何 费用。
八、关于调整对象
第一,调整的“动物”包括“宠物”。
新法规定的“动物”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 法捕获的其它动物”,这里的“人工饲养动物”包括 宠物,法律对于动物防疫的规定也都适用于宠物。至 于宠物饲养的登记管理、卫生管理和防止宠物伤人等 管理事项,有些法律、法规对其中的有些事项已经做 了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还在研究迚一步完善有关管 理办法。
四、关于动物诊疗
一是完善动物诊疗许许可的规定,明确开 展动物诊疗业务的条件,规范 申请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程 序以及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内容、 期限、续展和变更。
二是建立执业兽医制 度。参照国际通行做法, 建立兽医行业准入制度, 规定执业兽医是指从事 动物诊疗和动物保健等 经营活动的兽医人员, 明确参加执业兽医资格 考试的条件,确立从事 动物诊疗活动的注册程 序,并规定执业兽医必 须参加动物疫病的预防、 控制和扑灭活动。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物检疫活动管理,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陆生野生动物检疫办法,由农业农村部会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另行制定。
第三条动物检疫遵循过程监管、风险控制、区域化和可追溯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动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负责动物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动物检疫工作需要,向乡、镇或者特定区域派驻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官方兽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为动物检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第五条农业农村部制定、调整并公布检疫规程,明确动物检疫的范围、对象和程序。
第六条农业农村部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全国统一的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实现动物检疫信息的可追溯。
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信息数据管理工作。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运输、隔离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要求在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填报动物检疫相关信息。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检疫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本办法以及检疫规程等规定实施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第二章检疫申报第八条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货主应当提前三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六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
第九条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启运三天前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湖北省动物交易市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制度
湖北省动物交易市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动物交易市场监督管理职责,规范动物卫生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维护正常市场交易秩序,有效防控动物疫病,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规章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省内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辖区内动物交易市场动物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动物交易市场,包括专业批发市场、有动物和动物产品出售的城市农贸市场、有动物和动物产品买卖的农村集贸市场。
第四条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定期对辖区内的动物交易市场进行监督管理,每月不少于1次。
第五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应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到场,监督检查,指出问题,做好监管记录,将记录交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存档,保存2年。
第六条监督管理程序(一)主动出示证件、说明来意;(二)按照规定监督内容进行检查;(三)填写《湖北省动物交易市场动物卫生监督记录表》;(四)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处罚;(五)《湖北省动物交易市场动物卫生监督记录表》由动物交易市场负责人签字确认,交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保存。
第七条监督检查内容(一)防疫条件专业批发市场:1、选址是否符合有关规定;2、市场是否与周围隔离,场区出入口处是否设置消毒设施设备,工作状态是否正常;3、场内管理区、交易区、废弃物处理区设置是否合理;4、交易区内不同种类动物或产品交易场所是否相对独立;5、是否有清洗、消毒和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6、是否有定期休市和消毒制度;7、是否有专门的兽医工作室。
动物和动物产品农贸市场或集贸市场:1、选址是否符合有关规定;2、动物和动物产品交易区与市场其他区域是否相对隔离;3、动物交易区与动物产品交易区是否相对隔离;4、不同种类动物交易场所是否相对独立;5、交易区地面、墙面(裙)和台面是否防水、易清洗;6、是否有消毒制度;7、活禽交易市场是否有定期休市制度;8、活禽交易市场内是否水禽与其他家禽分开,宰杀间与活禽存放间隔离,宰杀间与出售场地分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