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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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卫生执法案例评析_二_无证兴办动物屠宰加工厂被处罚的行政复议案

动物卫生执法案例评析_二_无证兴办动物屠宰加工厂被处罚的行政复议案

动物卫生执法案例评析(二)案情简介2008年7月3日,某旗两名投资人为规避税费,以下岗职工尹某的名义承包经营了该旗的“原野肉食品厂”。

在未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情况下开始收购活羊准备进行屠宰加工活动。

辖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告知尹某:在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方可经营。

8月11日,辖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再次到“原野肉食品厂”检查时发现该厂正在进行屠宰加工活动。

于是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尹某阅后签字。

中午,执法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对尹某的违法事实予以进一步确认,尹某阅后签字。

8月14日,旗动物卫生监督所给尹某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8月18日旗动物卫生监督所以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兴办动物屠宰加工场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对尹某作出罚款人民币3 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及时将有关文书送达了尹某。

尹某不服,于8月19日向该旗农牧业局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旗动物卫生监督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审查后,旗农牧业局受理了申请人尹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并向被申请人旗动物卫生监督所发出了提出答复通知书。

8月21日,旗动物卫生监督所在收到旗农牧业局的提出答复通知书和尹某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后进行了答辩。

8月25日,旗农牧业局对该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后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一、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二、责令被申请人依照国家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为申请人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相关手续。

分析本案是一起行政管理相对人因不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其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兴办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的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而引发的行政复议案件。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申请人尹某与被申请人旗动物卫生监督所均是适格主体,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动物行政违法案例

动物行政违法案例

案例一、在市场出售无两章一证的病害猪肉一、案情简介2009年10月21日上午,A市B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督员李某,在市场监督执法过程中,发现该区白象街市场肉贩蒋某所出售的柒拾叁公斤猪肉未附有《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且肉尸有出血,疑似病害猪肉。

后经两位动物卫生执法人员调查证实,该猪肉属病死猪肉,因为检疫不合格,检疫员未出具两章一证,蒋某为贪图便宜,将其从某屠宰场购入销售。

该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认为,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及第五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蒋某没收(销毁)柒拾叁公斤病猪肉、并处壹仟伍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本案适用的法条摘要三、本案处罚中使用的文书卷内目录案例二、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仔猪案一、案情简介2008年9月4日晚23时左右,B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在B县到乙市高速路口实施例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一车仔猪在B县高速路口下道后,向B 县D镇方向驶去,执法人员随即尾随其到B县D镇,发现当事人正在和D镇猪贩子交易,执法人员当即下车制止。

经调查当事人李某,查实:当事人从甲省A 市启运75头仔猪到乙市C县贩卖,在经过B县境内时,未经当地兽医站检疫就到B县境内销售;并且当事人车上实际仔猪数量只有72头,与其出县境检疫证明上的75头数目不符;当事人也不能提供有效的《动物免疫证》。

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销售,并就地留验观察。

当事人李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仔猪,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B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给予李某加强免疫,隔离观察21天,并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本案适用的法条摘要三、本案处罚中使用的文书卷内目录案例三:王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案一、案情简介2009年1月11日,F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在天天商贸有限公司的冷库内,对当事人王某经营的鸡产品进行检查时,发现货主王某经营的2300只白条鸡(货值金额24600元)未净膛,且王某不能提供该批白条鸡的动物产品检疫证明。

动物防疫执法案例四

动物防疫执法案例四

案例四、贮藏、经营无检疫证明猪产品案一、案件简介2008年1月22日,A动物卫生监督所在对XX商场冷库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李某所租用的冷库中存有大量的猪产品,其中进口冻猪蹄0.64吨,每公斤11.6元、猪腰子0.25吨,每公斤7元;猪产品10吨,每公斤9元。

该动物卫生监督所认为李某的行为涉嫌贮藏、经营无检疫标志的猪产品,进行了立案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采取了查封(扣押)措施。

经调查认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第七十八条之规定,于2008年1月22日下发了事先告知书,拟给予责令改正和货值金额40%、即3668元的罚款处罚。

同月25日,制作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了责令改正和货值金额10%、即917元的罚款处罚。

二、本案适用的法条摘要1、《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二)疫区内易感染的;(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2、《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本案处罚中使用的文书卷内目录项目页次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询问笔录查封(扣押)通知书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案件处理意见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决定书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送达回证行政处罚结案报告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A动卫监立字[2008]第10号案件来源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受案时间 2008年1月22日案由贮藏、经营无检疫证明的猪产品当事人个人姓名李某性别男年龄35岁住址C市和平市场xx肉食店联系电话xxxxxxxx 单位名称xx肉食店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某地址C市和平市场联系电话xxxxxxxx 简要案情2008年1月22日,在对XX商城冷库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李某所租用的冷库中存有大量的猪产品,其中有一部分是进口的猪产品。

动物卫生执法案例评析(六) 动物卫生管理相对人对执行罚不服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动物卫生执法案例评析(六)  动物卫生管理相对人对执行罚不服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其 实 不 然 ,我 国 ( 政 诉 讼 法 第 《 行 六 十 六 条规 定 : 公 民 、法 人 或者 其 “
二 、 法律 问题
行 政相对 人对执 行 罚不服 ,能 否
查 执 行 罚 的 合 法 性 呢 ? 管 存 在 着 尽
这 么 一 种 说 法 , 即执 行 罚并 不是 独 立 存 在 的 一 种 行 政 行 为 形 态 ,而 是
政行 为,管理相对人对这两个具体
行 政 行 为 中 的 任 何 一 个 不 服 ,都 可
以 向人 民法院 提起行 政诉讼 。 行 政 行为 的 效 力 之一 即 执 行 力 ,
பைடு நூலகம்
之 一 即 撤 销 “ 日按 罚款 数 额 的 百 封 、扣押 、冻 结等 行政强 制措施 不服 每
分 之 三 加 处 罚 款 ” 的 处 罚 ,县 农 牧 的 ”可 以 向人 民 法院 提 起行 政 诉讼 。

案情简介
凭 借 国 家 强制 力 ,直 接 实 现 管 理 相
20 09年 3 1 月 7日,某县 榆 树 镇 对 人 义 务 或 由行 政 主 体 以 国家 强制 生猪屠 宰点 待宰生 猪发病 ,屠宰 点负
力为后 盾 ,采 取 直接 或 间接 的 手 段 ,
( ) 一 执行罚是一 个独立 的具体 行政行为 实践 中,有的学者认为 ,
动物卫生执法案例评析 ( ) 六
动物卫生管tl 又人又 掷行罚不服 | t寸 寸 t 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马志强 ,袁长海 , 郭恺
赤峰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内蒙古赤 峰 0 4 0 200
不 履 行 行政 法 义 务 时 , 由行 政 主 体

相对 人 的 权 利 义 务 产 生 影 响 ; 是 三 法 律上 无其他救 济途 径 。

三起动物卫生监督违法案件处理的启示

三起动物卫生监督违法案件处理的启示

3 案因分析
3 . 1 基层执法人员法制观念淡薄, 严重违法渎职 , 工作作风漂浮。 3 . 2 依法行政和履行岗位意识不强, 工作责任性差。 3 . 3 个别执法人员政治素质、 业务素质、 职业道德 素质不过硬 , 金钱和物质利益使严肃的执法等同于 市场交易行为。 3 . 4 行政执法缺乏必要的客观性和严肃性 , 为不法 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畜牧兽医杂志
第 30 卷
第 3期
2011年
109
耳标的佩带情况作为宰前检疫的一项重要内容, 对 无标、 无证的生猪一律不准进场屠宰。截止 2010 年 11 月底, 共 检疫屠宰前后的 活猪及其胴 体 1 . 7万 头, 检出病害猪 34 头, 病害肉 2 552 kg, 无检疫合格 证白条鸡 730 只 , 牛肉 73 . 5 kg, 全部按规定进行了 无害化处理。通过这一系列的措施 , 确保了进场屠 宰的生猪检疫率达 100 % , 出证率达 100 % , 无害化 处理率 100 % , 为我县市民吃上 ∀ 放心肉 #把好了关 口。 2 . 4 狠抓市场肉品检疫 , 确保上市肉品质量安全 从 2009 年以来, 我们要求上市的动物产品必须 实行强制索证、 索票制度 , 对不能提供有效票证的动 物产品实行强制退市。重点对农贸市场、 超市生鲜 柜台、 冷库等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其动物产品来 源、 供货渠道、 数量、 检疫证明 ( 验讫印章 ) 等相关资 料及检疫情况登记台帐。对疑似有害、 来源不明、 相 关证件不全的动物产品 ,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进行处 理。就 2010 年 , 共行政处罚违法案件 53 起, 其中简 易程序处罚 35 起, 罚金 1 750 元; 一般程序处罚 18 起, 罚金 10 416 元。使我县的检疫管理秩序走向了 良性循环 , 为我县上市管, 引导养殖场规范化建设 为促进全县畜禽规模养殖场的规范化建设和无 公害生产 , 促进畜牧业生产安全健康 发展, 2008 年 以来 , 我们加大了对规模养殖场的监管力度 , 同时建 议政府加大规模化畜牧场防疫、 检疫及畜粪、 污水处 理、 尸体 处理的 投入 力度, 鼓励无 公害 畜牧生 产。 2010 年 3 月份 , 我们对全县所有规模养殖场防疫条 件进行了审查 , 要求养殖档案规范、 真实 , 各项制度 上墙 , 大门有车辆消毒池, 进养殖区有消毒室, 修建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坑 , 修建病畜禽隔离圈舍。经 过督查, 有 22个规模养殖场不符合 动物防疫条件 审查办法 的要求 , 责令限期整改 , 发放 责令改正 通知书 22 份。 2010 年 10 月底, 有 18 个规模场整 改到位, 并办理了 动物防疫合格证 , 对取得 动物 防疫合格证 的养殖场畜牧局将组织考核验收 , 对 验收合格的才能兑现政府补贴政策。 ( 上接第 107 页 ) 物不符的要依法处理, 不留后患。 4 . 5 兽医主管部门应加大管理力度, 杜绝漏洞, 完 善措施, 落实监督执法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 强 化联防联控, 及时协调解决好检疫监管问题。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案例格式示例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案例格式示例
附件1: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案例格式示例
案例1:某食品商场经营病害猪肉被处罚案
【案例概述】
一、某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接到群众电话举报反映:某食品商场……
二、查处经过及事实认定
接到举报后,该所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立即赴现场进行核查……
三、适用法律及处罚决定
根据以上事实,该所认定……
四、案件结果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
【思考与分析】
在本案中……
附件2:
推荐案例目录
当事人
案由
案件起止时间
处理处罚依据
具体处罚处理决定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文书制作示例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文书制作示例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文书制作示例案情概述2011年10月21日,甲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李某,在市场监督执法过程中,发现该县某街道市场肉贩蒋某所出售的73公斤猪肉无《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经立案调查,查明:涉案猪肉在屠宰检疫中检疫为〕2号记录人:张某现场检查(勘验)情况:甲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张某和王某对蒋某经营动物产品的摊点进行现场检查勘验,现场检查勘验时蒋某在场,向其出示执法证件后的检查勘验情况如下:该经营摊点位于甲县某街市场某某号,摊点坐南向北成门子型,无门头,面向北摆有两组柜台,柜台两侧向上延伸焊接有一个门子型铁架。

柜台上摆放一个肉案,在肉案右侧摆放一个电子称,门子型铁架上方有四个铁钩,其中二个铁钩上分别挂着二分体的猪肉两片,该猪肉皮下出血,脂肪发红,肌肉有明显出血点,在肉案的左侧摆放有猪蹄四个,无包装物,经称重总重量为73千克,其中猪肉71千克,猪蹄2千克。

该猪肉没有检疫印章,经营摊点内也未见张贴有检疫证明。

执法人员检查时用数码相机对现场拍摄了6张照片,并经蒋某核对无异。

对涉案的73千克猪肉及猪蹄采取了证据登记保存措施。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蒋某(手印)(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张某王某(第1页共1页)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执法证件号:024007王某024010甲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印章)2012年10月21日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蒋某询问笔录询问时间:2012年10月22日10时08分至11时02分询问地点:甲县新德村××号×楼询问机关:甲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询问人:张某执法证件号:024007王某执法证件号:024010记录人:张某被询问人:姓名蒋某性别男年龄40(第1页共3页)笔录纸问:你身份证上载明的住址是甲县解放东路××号×单元××号,你现在住哪里?答:我就住在甲县解放东路××号×单元××号。

应当检疫而未检疫动物产品处理案例

应当检疫而未检疫动物产品处理案例

交流应当检疫而未检疫动物产品处理案例刘国辉(辽宁省北票市动物卫生监督所122100)1案件概述1.1案件来源2017年3月2日上午,北票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 对巴图营集市监督检查时发现,王某某经营的鲜牛肉未有检 疫印讫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1.2查处经过及事实认定执法人员到集市上对其出示了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 意。

经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王某某经营的鲜牛肉未有 检疫印讫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执法人员当场做了现场 笔录,询问笔录,并且拍照取证,对其牛肉进行先行登记保 存等相关证据提取,认定为是一起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 疫的动物产品的案件。

1.3适用法律及处罚决定依据以上事实,当事人供认不讳,认定当事人王某某的 行为违反了《中国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 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 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院(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 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下达了《先行登记保存证 据决定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先 行告知书》及《听证告知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 防疫法》七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 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 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10%以上50%以下罚款;依据《XX市畜牧兽医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 准》当事人违法行为较重,处以动物金额50%罚款,当事人 经营的牛肉金额为肆仟元(4000元),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 人王某某做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00元)的决定。

1.4案件结果当事人王某某的牛肉不符合补检条件,做了没收,销毁 处理。

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自动履行了各项义务,并且缴纳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00元冤。

2思考与分析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阶段,当事人说此牛肉是从锦州市 进来的,只承认是别人送来的,并不能提供送肉人的具体情 况信息,办案人员曾怀疑过此牛肉是在家私自屠宰的,是否 属于非法屠宰案件。

动植物检疫案例

动植物检疫案例

动植物检疫案例
案例
2010年7月21日,阳春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执法人员接到本市松柏镇畜牧兽医站的电话报告,有中介人员介绍外地客户在松柏镇没有报检购买装运猪苗运输到广州番禺,而且这个中介人员曾经多次帮助客户购买生猪运输到外地逃避检疫,并冲卡不接受公路检查站的检查。

获知这一情况后,检查站执法人员立即与阳春市畜牧局联系,争取到交警部门的协助。

深夜23时,广东高要市蛟塘镇人冼某等人用一辆车牌号码为粤Y165xx的农用车运输生猪冲过检查站执勤点不接受检查。

在交警的协助下,检查站执法人员将冼某等人运输的生猪截获,发现车上装载生猪25头,车上没有检疫合格证明和车辆消毒合格证明。

案例分析
冼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以及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由于当事人属于明知故犯,并且冲卡拒绝监督检查,情节较为严重,根据当事人违法运输的25头生猪货值27500元,因此对当事人冼某作出“依法补检和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的处罚决定。

动物诊疗违法行为的处罚案例

动物诊疗违法行为的处罚案例

动物诊疗违法行为的处罚案例一、无证诊疗的“糊涂兽医”在一个小镇上,有个叫老王的人。

老王一直觉得自己对动物看病挺在行的,毕竟他养了几十年的家畜了。

于是,他也没去考证啥的,就在自家院子里挂了个牌子,写着“动物诊疗所”,就开始给周围邻居家的猫猫狗狗看病了。

有一天,邻居小李带着他生病的小狗来找老王。

老王就像模像样地给小狗看了看,开了点自己配的药。

可是呢,小狗吃了药之后,病情不但没好,反而更严重了。

小李着急了,就带着小狗去了正规的动物医院。

那里的医生一看,说老王开的药根本就不对症,而且老王这种无证诊疗是违法的。

很快,动物卫生监督所的工作人员就知道了这件事。

他们来到老王的院子里,老王还觉得挺委屈呢,说自己就是好心帮忙。

工作人员可不管这些,按照相关规定,无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这是要被处罚的。

老王被责令停止诊疗活动,还被处以一笔不小的罚款。

老王这才知道,原来给动物看病不是光靠经验就行的,得有合法的资质才行。

二、使用假药的“贪心兽医”张医生在城里开了一家动物诊所,生意一直还不错。

可是呢,张医生为了多赚点钱,动起了歪脑筋。

他从一个小商贩那里进了一批特别便宜的兽药,这些兽药没有正规的生产渠道,其实就是假药。

有个宠物主人小赵带着他的名贵猫咪来诊所看病。

张医生就给猫咪用了这些假药。

结果猫咪的病不但没好,还出现了新的症状。

小赵觉得不对劲,就把药拿去检测,发现是假药后,立马向有关部门举报。

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的人来调查的时候,在诊所里发现了不少这种假药。

张医生还想狡辩,说自己不知道是假药。

但证据确凿啊,他进货的时候没有正规的票据,而且价格低得离谱。

张医生的诊所被吊销了动物诊疗许可证,他自己也被罚款,而且还要承担猫咪后续治疗的所有费用。

这可真是偷鸡不成蚀把米,为了一点小便宜,把自己的生意都给搞砸了。

三、不规范病历记录的“马虎兽医”孙兽医在动物诊疗行业也干了不少年了。

他技术还可以,就是有点马虎。

每次给动物看病的时候,病历记录总是写得很简单,有时候就只写个大概的病症,用药情况也写得不清不楚的。

在运输领域中的动物检疫监督执法及其典型案例

在运输领域中的动物检疫监督执法及其典型案例
检 漏疫 。
重违反 了《 动物 防疫 法 》 3 条规定 , 第 6 收取补检补 消费 200元 。 同时 对 有 关 部 门及 负 责 人提 出严 厉 0
批评 。
就动物及其产品运输防疫工作来讲 ,航 空 、 铁 路、 水运 有着点 多 、 面广 、 量大 的特 点 。所 以履行 法律 其 产
件 狐皮 ,此 货 物 有 检 疫 证 明 ,检疫 证 明数 量为 20 0
查 看运 单 发 现该 批 货物 无 任何 检 疫证 明 ,检 查 人 员
当即扣 留该批货 物 , 准备进一步立案处理 。次 1 对 3, 该批 货 物拆 包 检查 ,发 现此 批 货物 为 猪 肾脏 ,共 计 30 4 千克 。工作人员对货主进行了货值 3%的罚款 , 0 并将 该 批产 品进 行 了补检 。
死 因 不 明 ,不 能 排 除 患 染 疫 病 的 可 能 。根 据
G 15 8 1 9 B6 4 — 9 6的规定 进行 焚烧 、 销毁 处 理 , 野鸭 尸 对
体接触过的场地 、 用具做彻底的消毒 , 并根据 《 动物
防疫法 》 5 第 0条 规 定 , 予 相关 营业 部 运 输 费 用 2 给
生了很大的变化 , 执法职能进一步扩大化 , 的甚至 有 突破 了从 无到有 的历 史 。 为 严 防境外 疫情 传 人 ,进一 步 确 保 畜 牧业 生 产 和公 共 卫生安 全 。尤其 近几 年来 , 禽流 感疫病 呈 全球
性 、季节性 的多频 率 爆发 。我段 经过 积 极 协 调 与运 作 , 20 于 0 6年 7月 份 , 次在 民航 增 设 了动 物 及 动 首 物 产 品检 疫监 督 办公 职能 ,民航 部 门为 我 段 提供 业 务办公 室 , 配备 了办公 设备 , 并 这项 职 能 的增 加无 疑 为运输 防疫 工作 及 畜牧 业生 产持 续 健康 发 展 起 到 了

一起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案例的思考

一起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案例的思考
6 小 结 和 反 思
A猪场 1612元 、 4 7 B猪场 1 2 2 、 9 4 8元 C猪场 7 3 : 未 5 4元 ④ 5 按规定处置染疫 、 病死生猪尸体各罚款 3 0 0元 0
4 听证
l 月 4 日. 1 3个猪 场 以书 面 形式 要 求举 行 公 开 听证 . 要 求在 商水县 的人 民剧 院 . 加人 员不少 于 1 0 参 0人 . 0 要有
款 数 额 大 幅 度 减 少 但 是 . 际 上 养 殖 业 违 法 主 要 发 生 在 实
了 按 照《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行 政处 罚法 》 二 十 九条规 定 : 第
从 违 法 之 日起 2年 内 不 进 行 处 罚 就 不 能 处 罚 了 .我 们 是 20 0 3年 开 始 养 猪 的 . 在 已 经 过 了 6年 了 现
养 殖环 节 . 养殖 场主 成了经 营者 违法 的挡箭牌
64 对 于 养 殖 场 不 按 规 定 处 置 染 疫 动 物 及 死 亡 动 物 尸 体 . . 笔 者 认 为 《 物 防疫 法 》 七 十 五 条 的 处 罚 太 轻 , 论 数 量 动 第 不 多少 、 质 如何恶 劣 只处罚 3 0 性 0 0元 以 下 : 有 对 于 出 售 染 还 疫 动 物 或 死 亡 动 物 尸 体 . 没 收 非 法 所 得 . 没 有 专 门 的 罚 应 但
用 于 养 殖 环 节 . 就 是 说 依 据 第 七 十 六 条 对 养 殖 场 进 行 处 也
6日后 . 们 又突然提 出举 行不 公开 听证 他 商水 县动物 卫生
监 督 所 给 予 了 支 持
听证 会 于 20 0 9年 1 1月 2 1日在 商 水 县 畜 牧 局 小 会 议 室 举 行 .听 证 主 持 人 为 商 水 县 人 民 政 府 法 制 办 公 室 主 任

动物防疫执法案例二

动物防疫执法案例二

案例二、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仔猪案一、案情简介2008年9月4日晚23时左右,B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在B县到乙市高速路口实施例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一车仔猪在B县高速路口下道后,向B县D镇方向驶去,执法人员随即尾随其到B县D镇,发现当事人正在和D镇猪贩子交易,执法人员当即下车制止。

经调查当事人李某,查实:当事人从甲省A市启运75头仔猪到乙市C县贩卖,在经过B县境内时,未经当地兽医站检疫就到B县境内销售;并且当事人车上实际仔猪数量只有72头,与其出县境检疫证明上的75头数目不符;当事人也不能提供有效的《动物免疫证》。

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销售,并就地留验观察。

当事人李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仔猪,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B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给予李某加强免疫,隔离观察21天,并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本案适用的法条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二)疫区内易感染的;(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三、本案处罚中使用的文书卷内目录序号文书编号文书日期题名1 B罚[2008]2709003号2008年9月4日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2 2008年9月4日现场检查笔录3 2008年9月4日询问笔录4 2008年9月4日询问笔录5 2008年9月4日查封扣押通知书6 2008年9月14日案件处理意见书7 B罚[2008]2709003号2008年9月10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8 2008年9月4日送达回证9 B罚[2008]2709003号2008年9月14日行政处罚决定书10 2008年9月14日送达回证11 2008年9月25日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12 处罚收据存根13 2008年9月25日行政处罚结案报告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B罚〔2008〕2709003号案件来源监察发现受案时间2008年9月4日23时左右案由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仔猪当事人个人姓名李某性别男年龄35岁住址乙市F区G镇王家湾2组联系电话××××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联系电话简要案情当事人李某从甲省A市贩运75头仔猪到乙市C县,在经过我县境内时未向当地兽医站申报检疫,并未经检疫,在我县内销售仔猪45头。

动物疫病防疫违法违规案例

动物疫病防疫违法违规案例

动物疫病防疫违法违规案例XX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办理了一起动物防疫违法案件,值得所有动物及动物产品经营户引以为戒。

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2019年7月16日,XX县农业农村局接到XX县农业农村局通报,“XX县XX镇XX村屠户刘XX从该县购买了一头疑似染疫生猪,并被其私自屠宰。

XX县农业农村局联合公安部门,已将疑似染疫猪胴体及相关附属物进行查封,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接报后,XX县农业农村局组织XX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赶赴现场开展调查。

对与染疫生猪接触过的其他生猪和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经查,该屠宰户家中现有待宰活猪10头,有屠宰后的生猪胴体及附属品共170公斤,当事人购买生猪时未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生猪也没有佩戴免疫标识,没有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执法人员对该批生猪及生猪产品进行查封。

经请示XX县重大动物疫病防制指挥部同意,XX县农业农村局联合XX镇人民政府对该批生猪及生猪产品进行了无害化处理。

XX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依法立案查处,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人民币12707元整,并由该屠户承担无害化处理费用。

值得庆幸的是,该屠宰户的违法行为,由于各级各部门处置果断,措施得当,屠户刘XX及时终止了违法行为,没有将已屠宰的生猪产品流入市场,未造成更大影响和社会危害。

否则,刘XX还将面临追究刑事责任。

在案件办理中,屠宰户刘XX也认识到自身的违法行为,忏悔道:“为贪图便宜,花费200元从其他县购买了对方自称摔断了腿不能站立的猪来屠宰,给XX县农业农村局和XX镇人民政府的工作带了很大麻烦。

事情发生后,几夜都睡不好觉,一直想着要改过自新,希望政府给予机会。

”但悔之晚矣!违法事实已经造成,必将受到法律法规的严厉惩处。

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国内兽医法律法规案例(3篇)

国内兽医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动物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问题日益受到重视。

兽医法律法规作为保障动物健康、维护公共卫生的重要手段,在我国得到了不断完善。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国内兽医法律法规案例的分析,探讨兽医法律法规在实际应用中的重要作用。

一、案例背景某市一家大型养殖场,饲养着大量生猪。

近年来,该养殖场连续出现猪瘟疫情,导致大量生猪死亡,经济损失惨重。

当地兽医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对养殖场进行了调查。

二、案件调查调查发现,该养殖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 未按规定进行动物疫病监测和报告:养殖场在发现猪瘟疫情后,未及时向当地兽医部门报告,延误了疫情控制的最佳时机。

2. 违规使用兽药:养殖场在治疗猪瘟过程中,使用了未经批准的兽药,导致病情加重。

3. 未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养殖场在处理病猪尸体时,未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造成了环境污染。

三、法律法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当地兽医部门对养殖场进行了以下处罚:1. 责令改正:要求养殖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规定进行动物疫病监测和报告。

2.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养殖场违法所得的兽药销售收入。

3. 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养殖场处以罚款。

4. 吊销相关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吊销养殖场的动物防疫许可证。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养殖场违法行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动物疫病监测和报告制度执行不到位:养殖场未按规定进行动物疫病监测和报告,导致疫情蔓延,给公共卫生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2. 兽药使用不规范:养殖场违规使用兽药,不仅加剧了病情,还可能对消费者健康造成危害。

3. 无害化处理不到位:养殖场未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造成了环境污染,危害了生态安全。

五、启示本案反映出我国兽医法律法规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如:1. 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不足:部分养殖户对兽医法律法规了解不够,导致违法行为时有发生。

案例4唐某等恶意抛弃死因不明生猪案

案例4唐某等恶意抛弃死因不明生猪案
以便吸入空气,在小沟沟沿横架数条粗湿木棍,
将尸体放在架上,以后处理同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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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焚烧
1、摆放动物尸体 把尸体横放在火床上,较大的动物放在底部,较小的动物放在上部,最好把
尸体的背部向下、而且头尾交叉,尸体放置在火床上后,可切断动物四肢的 伸肌腱,以防止在燃烧过程中,肢体的伸展。
2、浇燃料 (1)燃料的种类和数量应根据当地资源而定,以下数据可作为焚化 一头成 年大牲畜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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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焚烧法
焚烧法既费钱又费力,只有在不适合用掩埋 法处理动物尸体时用。焚化可采用的方法有: 柴堆火化、焚化炉和焚烧窖/坑等,此处主要 讲解柴堆火化法。 (一)选择地点 应远离居民区、建筑物、易燃物品,上面不 能有电线、电话线,地下不能有自来水、燃气 管道,周围有足够的防火带,位于主导风向的 下方,避开公共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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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查处经过及事实认定
接到报告后,该所6位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立即 赶赴现场调查处理。经查:本镇屠商唐某(36岁,属 侏儒人)、刘某、汤某三人于2008年11月5日从下花 桥镇周家村伍某家收购4头生猪,经下花桥站检疫人 员检疫合格后,出具了《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三人将猪运回后,便一直留置在塘田市镇屠宰点待宰 间,2008年11月7日早晨发现其中一头死亡。唐某为 了减小损失,想偷偷地把这头死猪剥皮后上市销售。 就在他们三位将死猪抬到剥皮架上准备剥皮时,被检 疫执法人员当场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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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注意事项 (1)石灰或干漂白粉切忌直接覆盖在尸体上,因为 在潮湿的条件下熟石灰会减缓或阻止尸体的分解。 (2)对牛、马等大型动物,可通过切开瘤胃(牛) 或盲肠(马)对大型动物开膛,让腐败分解的气 体逃逸,避免因尸体腐败产生的气体导致未开膛 动物的鼓胀,造成坑口表面的隆起甚至尸体被挤 出。对动物尸体的开膛应在坑边进行,任何情况 下都不允许人到坑内去处理动物尸体。 (3)掩埋工作应在现场督察人员的指挥、控制下, 严格按程序进行,所有工作人员 在工作开始前必须接受培训。

三起动物卫生监督违法案件处理的启示

三起动物卫生监督违法案件处理的启示
步检 疫 。
4 4 强化 对 养 殖 、 宰 、 输 、 工 、 营 等各 环节 . 屠 运 加 经 监管 , 出入 境 动物及 动 物产 品要 严格 查证 验 物 , 对 证 ( 下转第 19页 ) 0
别处 以 1 0 20 0元 、0 0 0元 、 00 0元 、 0 1 0 1 0 60 0元 罚
《 出县境 动物 检 疫 证 明》, 同时 没 有 收 回 《 物 产 地 动
检疫 证 明》 并 将耳 标交 给贩 运户 金 某某 随身 携 带 。 ,
案例 二 :0 0年 4月 2 21 9日, 张掖 市 l 临泽县 倪 家
部 大会 上 做检 讨 。对 临夏 、 泽 两 县 动 物卫 生 监兽 医站 实 行 一 票 否 决 , 年底 不 评优 评先 , 全 县 通 报 批 评 , 令 整 改 , 某 年 底 在 责 杜 考 核按 不合 格 对待 。
2 3 经 济 处 罚 .
畜牧 兽 医杂 志
第3 0卷
第 3期
2 1 年 01
17 0
三 起 动 物 卫 生 监 督 违 法 案 件 处 理 的 启 示
马玉珍 , 王树青
( 天祝 藏 族 自治县 畜 牧兽 医工 作 站 , 肃 天 祝 7 3 0 ) 甘 3 20
[ 图分类 号 ] ¥5 .2 [ 中 8 13 文献标 识 码 ] c [ 章编 号 ] 10 -74 2 1 )300 -1 文 0460 (0 1 0 -170
没 收杜 某 、 唐某 违 法所 得检 疫 费 , 收汪 ××违 没 法 所得 检疫 费 12元 、 × ×违 法 所 得 检 疫 费 1 0 9 李 2 元、 李某 违 法 所得 检 疫 费 2 0元 。对 杜某 罚款 10 4 00

动物卫生执法案例分析

动物卫生执法案例分析

执法文书的适用农业部2012年9月新修订颁发的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一共有26种,在实际适用当中,很多执法人员往往不知道该适用哪些文书,不该适用哪些文书;一个案件当中到底适用哪些执法文书,这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一般来说,用“简易程序”警告、个人50元以下罚款、单位在1000元以下罚款处罚的案件只适用一种执法文书即可,即当场处罚决定书;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可适用多种文书;一般来说,一个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普遍适用的文书有8种,即:1、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2、询问笔录3、案件处理意见书4、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一般案件5、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6、行政处罚决定书7、送达回证8、行政处罚结案报告除此以外,还要看当事人违反的条款和处罚条款的要求以及实际需要增加其他的执法文书;1如果违反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等,为使证据不被灭失,除了以上普遍适用的8种文书外,还要增加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3种文书,共11种文书;2如果当事人违反第二十五条第四项,除了以上普遍使用的8种文书外,要增加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现场记录、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4种文书,共12种文书;需要说明的是: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是同时适用的一组文书; 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现场记录、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是同时适用的文书;这两组文书不能在同一个案件当中同时适用;3如果处罚条款规定当事人责令改正的要增加责令改正通知书文书;4需要对罚没物品进行处理的,增加罚没物品处理记录;5需要听证的增加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行政处罚听证报告书,并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一般案件换成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听证案件;6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增加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或者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7需要向公安部门移送的增加案件移送函;8需要抽样检验的增加抽样取证凭证;9需要进行产品确认的增加产品确认通知书;执法文书适用顺序执法文书适用具有一定的顺序,每一种执法文书的适用是要根据案件的进展和实际情况而定,一般的顺序为:1、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为防止证据的灭失,在来不及立案审批的情况下,此文书也可适用于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之前;3、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或者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现场记录;为防止证据的灭失,在来不及立案审批的情况下,此文书也可适用于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之前;4、询问笔录;5、抽样取证凭证和产品确认通知书;6、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此文书的适用依具体情况而定,若涉案动物、动物产品通过补检是否合格而决定处罚条款适用的,就要在适用案件处理意见书之前适用此文书;若不影响处罚条款适用的,此文书也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适用;7、案件处理意见书;8、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一般案件或者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案件;9、送达回证;10、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行政处罚听证报告书;11、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12、行政处罚决定书;此文书在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后,当事人若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申请听证时,3日后适用;13、责令改正通知书;14、送达回证;15、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16、罚没物品处理记录;17、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此文书在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时适用;18、强制执行申请书;此文书在下发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后,当事人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时适用;19、行政处罚结案报告;20、案件移送函;此文书在调查取证结束时一般在适用案件处理意见书之前,认为案件达到移送条件时适用;案例一案情概述2011年10月21日,甲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李某,在市场监督执法过程中,发现该县某街道市场肉贩蒋某所出售的73公斤猪肉无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经立案调查,查明:涉案猪肉在屠宰检疫中检疫为不合格,实施检疫的官方兽医未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蒋某为贪图便宜,将涉案猪肉从甲县某屠宰场购入销售;甲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认为,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及第五项之规定,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蒋某没收销毁73公斤病猪肉、并处1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蒋某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义务;分析:一、本案使用的文书不全本案使用了8种执法文书: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案件处理意见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行政处罚结案报告;本案尚缺5种执法文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罚没物品处理记录、责令改正通知书;二、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存在的问题一本案行政执法人员制作的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二存在的问题1、案由表述不正确本案案由填写为“在市场上出售无章无证的病害猪肉”不正确;首先,在立案阶段案由为“涉嫌+违法行为定性+案”三部分组成,本案案由缺少“涉嫌”和“案”字样;其次,从“案情概述”来看,本案的违法行为应当定性为“经营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因而,本案立案阶段案由应填写为“涉嫌经营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案”;2、简要案情书写不规范1本案执法人员书写的简要案情缺少涉嫌违反法律规范的名称,以及具体的法律条款;就本案而言,简要案情可以书写为:“当事人在甲县某街道市场经营检疫不合格猪肉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即禁止经营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的规定”;2本案执法人员未经立案调查,就直接将处罚决定的内容书写在“简要案情”栏,这种写法是错误的;此处不应写处罚决定的内容;3、未写处罚机关意见本案中,甲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人未书写立案意见,意味着该案的处罚未经立案审批;本案虽然在执法机构意见栏书写了“同意立案”的意见,但执法机构仅为甲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的内设机构,该机构的意见不具备法律上启动立案调查程序的效力;“处罚机关意见”栏应由立案审批权的领导签署是否立案调查的审批意见,如需要立案调查的,还应当明确承办人的姓名;三重新整理的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存在的问题一本案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二存在的问题1、形式要件不合法现场检查勘验时,执法人员必须向被检查人表明身份,显示其具有行使行政执法权的权力和资格,证明执法人员的合法身份;表明身份的方式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本案中,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中没有表明身份的记录,其形式要件不合法,该证据材料不合法,不具有证据效力;2、内容不全面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应当客观地对所检查的物品名称、数量、包装形式、规格,以及所勘验的现场具体地点、范围、状况等作全面、准确的记录;本案中,执法人员虽然记录了所检查物品的名称,但数量笼统的记录为73公斤,猪肉和猪蹄数量分别为多少,没有进行区分;未明示所检查的猪肉和猪蹄是否有包装物;现场的具体地点在甲县某街市场的什么位置以及现场状况等内容,都未记录全面;此外,检查勘验机关名称填写不准确,应当填写单位全称;三重新整理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四、询问笔录存在的问题一本案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二存在的问题讯问笔录应当记录被询问人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情形、事实经过、因果关系及后果等;本案中的调查笔录,有些事实没有查明;1、被询问人情况不完整本案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未填写被询问人职务、工作单位、住址等内容;如果被询问人没有工作单位和职务时,应当填写“无”,不得空项,也不得用斜线表示;2、未“核对身份、收集证据”事实上,询问笔录首部中被询问人的身份情况,来源于执法人员的调查询问,通常还应当反映在询问笔录正文中;但本案中询问笔录的正文未体现,也没有核对和收集被询问人身份证明材料的表述;3、未经调查认定违法行为人本案中,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后问:“你所贩卖的猪肉从哪里进的”从该询问可以看出,执法人员想当然的认为被询问人就是本案的违法行为人,有明显的主观臆断;4、未调查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5、发现违法线索未追查本案中询问笔录表述:“问:你所贩卖的猪肉从哪里进的答:是从甲县xx 屠宰场进的”;如果涉案的是检疫不合格的猪肉,屠宰场销售该猪肉的行为也是违法行为,需要进一步查明与该屠宰场交易的时间、具体地点、人物、事实经过等内容,但本案的执法人员未进一步询问;6、询问笔录无证明力询问笔录作为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证据,在形式上必须符合四个法定条件,一是询问人不得少于两名执法人员,二是询问时必须表明身份,三是必须有被询问人的签名或盖章,四是必须要有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本案中执法人员未在制作的调查笔录中签名盖章,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因而该询问笔录无证明力,不能作为本案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7、存在的其他问题一是用语不规范;如,“问:有没有两章一证”,“两章一证”是哪两章哪一证,应当表述清楚,不能简略;二是询问内容对认定案件事实作用不大的,可以不问;如,“问:没有两章一证的猪肉为何要卖”,当事人只要经营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就构成违法行为,至于为什么要卖不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三是用语不准确,导致当事人无法回答;如,“问:你准备怎么出售这头猪肉”,该询问可能会有若干个答案,如整片出售、分割出售、批发、零售等等,而本案中被询问人的回答是“我准备在市场上出售”;这种询问方式让人一头雾水,无法回答,而且询问的内容也与认定违法事实无必要的关联性;三询问笔录五、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本案没有使用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文书,存在执法文书使用不全;若对查获的不合格猪肉不予控制,可能将会使证据灭失,因此,本案中必须使用此文书;补作的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六、案件处理意见书存在的问题一本案执法人员制作的案件处理意见书二存在的问题1、案由填写不正确本案执法人员在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时,将案由填写为“蒋某:在市场出售无章无证的病猪肉”不正确;案由区别于文书归档时制作的封面中载明的题名,封面题名由当事人姓名或名称+违法行为定性两部分组成,如王某经营染疫动物产品;分析本案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本案的案由应定性为“涉嫌经营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案”;2、当事人栏填写不规范本案是个人违法,因而,执法人员制作的案件处理意见书中当事人一栏中“单位”栏的内容,应当用斜线划去;3、案件调查经过填写不正确“案件调查经过”栏应填写案件由来和执法人员调查案件的经过;本案中,执法人员填写了案件的违法事实,未填写案件由来和执法人员调查案件的经过;4、关于所附的证据材料本案中所附证据材料有:2012年10月21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012年10月22日制作的询问笔录,从处罚程序来看,上列证据材料形成于立案审批之前;立案是适用一般程序开始或启动的标志,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应当符合先立案后调查的基本要求;在实际办案当中,有的案件在动物卫生行政主体接到举报或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后,赶到现场或在现场发现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的证据,为防止证据毁灭或灭失,而采取先行证据登记或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掌握初步的证据,然后,根据初步掌握的证据制作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启动立案程序,再按照调查取证程序进一步收集证据;简言之,立案之前允许有证据存在,但不能所有定案的证据全部形成于立案之前;因而,本案先调查后立案的行为违反程序;此外,由于本案中执法人员未收集核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和涉案同类检疫合格物货值金额的有关证明材料,因而,本案中当事人是否适格以及罚款的计算基数均存在瑕疵;同时,执法人员在询问蒋某时,其供述涉案的动物产品来源于屠宰场,但执法人员未进一步收集该屠宰场的证据,导致本案的违法行为性质的认定,以及涉案动物产品来源和数量等事实存在瑕疵;5、调查结论及处理意见填写不正确1执法人员未对收集的证据进行分析论述案件中所列的证据,哪些证据证明蒋某为本案适当的当事人、哪些证据证明蒋某的违法行为存在,执法人员未进行分析认定;2认定违法事实的法律依据不正确本案中,执法人员认为蒋某的行为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和第五项的规定,而第三项和第五项分别规定了四种违法情形,即禁止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检疫不合格的、病死的、死因不明的动物产品;但从本文“案情概述”和本案的询问笔录问:为什么你这头猪肉没盖章没有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答:屠宰场检疫员经检查发现皮下有血、脂肪发红,肌肉有明显出血点,所以没盖章,也没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查明的事实来看,本案蒋某的违法行为应当定性为“经营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蒋某不存在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病死的、死因不明的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其行为只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中,禁止经营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的规定,未违反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需要说明的是,在执法实践中,如果某法律规定了多项权力义务内容需要选择适用时,必须选择适用违法行为与权力义务相对应的内容;如,当事人经营染疫动物,其行为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但第四项规定了两种违法行为,即经营染疫或疑似染疫,在适用时应当以类似表述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第二十五条四项,即禁止经营染疫动物的规定;3处理意见填写不正确一是执法人员在处理意见书中写明的“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壹仟伍佰元整;柒拾叁公斤病害猪肉予以没收销毁”表述不正确;对蒋某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何种形式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只有建议权,决定权由执法机关的主管领导行使;二是蒋某的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其改正,但执法人员未提出责令改正的意见;三是关于罚款的基数和倍数问题;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对经营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三项行政处罚,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动物产品和并处同类检疫合格物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中,由于蒋某尚未销售而没有违法所得,因而执法人员未建议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正确;但建议给予蒋某“罚款壹仟伍佰元整”执法文书中的编号、时间、价格、数量等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的行政处罚意见,由于案件中缺少认定同类检疫合格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的证据材料,故“罚款1500元”缺少计算依据,同时,未写明罚款的计算方法,也未说明给予罚款幅度的倍数和理由,通俗的讲,就是罚款1500元的计算基数是什么、罚了几倍、自由裁量的理由是什么;本案询问记录虽然查明了动物产品批发、零售过程中的相应价格,但不能作为认定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的依据;需要说明的是,在适用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七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处罚时,不能以当事人供述的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的价格,作为计算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的价格,以免当事人逃避惩罚;四是执法人员在处理意见中写明的“柒拾叁公斤病害猪肉予以没收销毁”的处罚意见表述不准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了“没收”的行政处罚种类,而本案中执法人员所称“销毁”不是行政处罚的种类,“销毁”是对没收物品的一种处理方式;“没收”和“销毁”有时间上的间隔;通常情况下,对没收后需要销毁的物品,执法人员应当单独制作罚没物品处理记录执法文书,记录对罚没物品处理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罚没物品的名称、数量,同时参与处理的执法人员及执法机构负责人需要在记录上签名,该文书需要同案件其他处理一并归档保存保存;6、关于审批意见一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未设执法机构和法制工作机构的,“执法机构意见”和“法制工作机构意见”栏不填写意见,应当用斜线划去;二是“处罚机关意见”栏主管领导签署的时间为2012年10月27日,按照法定程序,当主管领导在案件处理意见书签署“同意处理意见后,执法人员才能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但本案中送达回证载明当事人签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时间为2012年10月26日,早于主管领导审批的时间;主管领导审批时间和送达时间的颠倒矛盾,揭示了本案程序违法;三整理后的案件处理意见七、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存在的问题一本案中执法人员制作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二存在的问题1、描述的违法事实不正确,且描述不完整本案执法人员在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时,对违法事实描述不正确,结合本案的相关证据,本案当事人蒋某的违法行为,应当认定未经营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对违法事实的描述不完整,仅描述为“在市场出售无两章一证病猪肉的行为”,缺少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以及后果等;2、没有列举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该文书中,执法人员没有列举证明违法行为存在的任何证据;3、违反的法律条款应用不正确本案中,执法人员认为蒋某的行为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和第五项的规定,而第三项和第五项分别规定了四种违法情形,即禁止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检疫不合格的、病死的、死因不明的动物产品;但从本文“案情概述”和本案的询问笔录问:为什么你这头猪肉没盖章没有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答:屠宰场检疫员经检查发现皮下有血、脂肪发红,肌肉有明显出血点,所以没盖章,也没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查明的事实来看,本案蒋某的违法行为应当定性为“经营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蒋某不存在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病死的、死因不明的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其行为只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中,禁止经营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的规定,未违反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4、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幅度和种类的表述不准确一是未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罚款金额的幅度;本案中,该文书只告知当事人拟罚款金额的数额为1500元,但根据执法人员适用的处罚依据条文,对该违法行为的罚款处罚,应当在同类检疫合格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幅度内;本案中罚款1500元是同类检疫合格动物产品的几倍,执法人员没有注明;二是拟给予的“柒拾叁公斤病害猪肉予以没收销毁”的处罚种类表述不准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了“没收动物产品”的行政处罚种类,而本案中执法人员所称的“销毁”不是行政处罚的种类,不应当在此注明;此外,本案中,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尾部“处罚机关印章”处,应当有执法机关的署名;三整理后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八、送达回证存在的问题一本案执法人员制作的送达回证二存在的问题1、案由填写不正确,应当填写为“经营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案”;2、送达地点填写不正确,应当填写具体地点,“现场送达”显然不是送达地点;3、本案的送达回证是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送达,本案中无当事人的不陈述申辩或听证的书面申请,故不能同时送达;能否同时送达要看具体情况,一般来说,如果当事人书面申请不陈述申辩或不听证的,可以同时送达;如果当事人未提出申请陈述申辩或听证的,只能先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陈述申辩期限或要求听证期限3日过后,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较为妥当;三整理后的送达回证九、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本案没有使用此文书,存在执法文书使用不全;此文书是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之间新增加的一种执法文书;以本案事实为基础补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十、行政处罚决定书存在的问题一本案执法人员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二存在的问题1、案由不正确本案执法人员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将案由书写为“市场出售无章无证的病猪肉一案”不正确;分析本案询问笔录等相关。

动物卫生法律案例分析(3篇)

动物卫生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畜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然而,近年来,动物疫病频发、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畜牧业的发展。

为了规范动物防疫活动,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动物卫生法律法规。

本案例将结合一起动物疫病防控过程中的法律纠纷,对动物卫生法律进行分析。

二、案例简介2019年,我国某地区发生一起非洲猪瘟疫情。

当地政府为了控制疫情蔓延,对疫区内生猪进行了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在扑杀过程中,部分养殖户对扑杀方式、扑杀费用补偿等问题提出了异议,认为扑杀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随后,养殖户将当地政府诉至法院。

三、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规定:“动物防疫机构应当依法对动物疫病进行监测、预防、控制和扑灭。

动物防疫机构应当制定动物疫病防治计划,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疑似传染病患者,应当及时隔离、观察,必要时进行隔离治疗。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检验,确保食品安全。

”2.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1)扑杀行为的合法性:养殖户认为扑杀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要求政府承担赔偿责任。

(2)扑杀费用的补偿:养殖户对扑杀费用的补偿标准提出异议。

3.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扑杀行为是为了控制非洲猪瘟疫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具有合法性。

关于扑杀费用的补偿,法院认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由政府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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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案例【篇一: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案例】2015年第10 期(下半月)农民致富之友 nong min zhi fu zhi you 科研畜牧兽医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办案中常见问题和案例评析宁美艳(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动物卫生监督所,陕西咸阳712000)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是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要求,对动物防疫、动物和动物产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其是我国公共卫生执法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其执法质量的好坏将会严重影响到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是防控动物疫情发生和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手段,是一项综合性的管理工作。

这项工作涵盖了动物和动物相关产品质量检测,动物生产、经营、销售、运输和储存等全过程的监督工作,对防控重大疫情的出现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办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1.1 认识不足,执法力度不强随着我国动物法规制度逐渐完善,法律执法体系逐渐成形,但是在一些基层地区,由于执法人员专业素质不高,执法技术不先进,执法队伍建设不稳定,有些地方执法人员严重不足等,导致了执法人员对我国最近几年出台的法律法规掌握力度不足,对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的认识性不足,执法力量薄弱,执法不严格等现象的发生。

对一些逃避检疫、贩卖病死猪肉的现象监管不到位,对一些应该移交的刑事案件的执行程序不熟悉,导致一些重大案件草草了事,放纵了违法人员,使得违法现象不能有效遏制。

1.2 职能不全面,配套设施建设不足对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部门的职能认识从上级到下级都没有统一,各种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部门的名称不统一,导致了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部门的部门职能未完全体现出来。

此外,由于地方财政资金对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部门的投入力度较少,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中的相应执法设备严重落后,缺乏必要的执法设施。

执法技术手段不足,势必会导致执法的质量不高。

1.3 宣传力度不足,后续工作难以保障在社会中由于对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体系的宣传和教育程度不足,社会大众对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缺乏必要的了解,社会大众很难积极参与其中,再加上一些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不当,在群众心中的地位不高,执法过程中存在妨碍执法的现象。

在一些欠发达地区还没有建立完善的病死动物处理机制和设施,对于执法部门查获的大量病死动物无法处理,只能就地焚烧和掩埋,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办案常见问题的对策分析2.1 强化内部监督,规范执法队伍行为首先,应该加强内部管理。

明确各个方面的责任和机制,建立从上到下的责任目标体系,当出现执法不严和违规执法等违规行为之后要严格追究相关负责人员的责任;其次,要强化对执法人员的专业培训教育,系统性的学习动物卫生监督法规和政策,保证执法人员能够及时的掌握先进的监督和执法手段,强化技术监督的能力;最后,还应保证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有效结合。

要明确监督人员各个方面的权利范围,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保证社会大众对执法人员进行监督,从而切实规范好执法人员的行为。

2.2 强化体系建设,保证执法顺利开展首先,应该加强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部门的垂直管理体系建设,将办公费用纳入到地方财政的年度预算中,在保证工作人员日常开销和每个月工资的同时,还要提高工作人员的福利待遇,支付培训经费,提高执法队伍的专业素质;其次,要强化对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的设备和技术的投入,配备快速检测设备,并积极应用全新的动物检疫技术,逐步健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检测体系,配备齐全完善的交通和取证设备。

2.3 强化宣传,营造良好执法环境充分可用好网络、电视、报纸等媒体,保证其能够主动配合公安部门、工商部门和质量监察部门联合执法,并采取多种形式的执法手段,宣传相关法规,在社会大众心目中树立良好的地位和形象,提高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行业在社会中的认可程度。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办案的案例评析3.1 案例介绍 2014 邹创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开设动物医院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9 日当,辖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对其进行了突击检查,发现邹创在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基础上事动物诊疗活动,随机我们对其进行了取证,2014 日当事人到我所进行调查,对违法事实进行了确认,下达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做询问笔录,证据登记保存,10 号,下达案件处理意见书和责令整改通知书以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1号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10~14 号送达回证14~18 号执行的票据其材料,并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3.2 案例分析首先,这是一起无动物诊疗许可证的违法经营案件,对涉案宠物医院进行检查的两份笔录和现场违法事实照片、处方等证据共同证明当事人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事实。

从而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即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和《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即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动物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其次,当事人邹创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依据《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与动物疫情发生和重特大的食品安全事件有着密切的关系,在执法过程中,需要执法人员强化自身专业素质建设,加强执法力度,为防止重特大的动物卫生安全事件的出现而做出自身应有的贡献。

但是现阶段,我国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办案过程中存在的不少的问题需要我们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本文首先就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进行了分析,然后对一起典型的案例进行了评析,希望通过本文对更好促进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高效的开展有一定助益。

[关键词]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存在问题解决对策案例评析 [中图分类号] s851.33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1003-1650 (2015)10-0278-01 2782015 年第10 期(下半月)农民致富之友 nong min zhi fu zhi you 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当事人长期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都能守法经营、并正在申办许可证中,且能积极配合执法,态度良好,责令停止诊疗活动,并处三千元罚款。

我们按照条例中的相关要求对该经销商进行上述的处罚,是完善合法的。

参考文献对动物防疫法中牵连违法行为的适用分析[j].中国动物检疫. 2011(03) 动物卫生执法案例评析(四)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当场收缴罚款是否合法[j].兽医导刊. 2010(05) [3]李冬春,刘明华,陈建康,严丽华.对动物防疫法中牵连违法行为的适用分中国动物检疫.2010(03) 借农机购置补贴东风,提高血吸虫防治能力刘永生(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农机推广中心,云南永胜 674200)永胜县是血吸虫重疫区,实施农业血防,控制家畜传染源是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关键环节。

农机购置补贴的实施,加快农业机械化发展,实现以机耕代牛耕,减少耕牛传播疾病机会,切断血吸虫病传播途径,提高血吸虫病防治能力,为血吸虫病的防治做出重大贡献。

[关键词] 农机补贴农业血防建议对策 [中图分类号] s23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1003-1650 (2015)10-0230-01 血吸虫病是严重危害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传染病。

实施农业血防,控制家畜传染源是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关键环节。

永胜县是血吸虫重疫区,在疫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机械化促进法》和中央支农惠农政策,抓好农机购置补贴专项实施工作,实施“以机代牛” 工程,加快农业机械化发展,实现以机耕代牛耕,是减少耕牛传播疾病机会,切断血吸虫病传播途径,提高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措施。

借农机购置补贴东风,提高血吸虫防治能力永胜县是云南省血吸虫病重度流行县之一,属山丘型血吸虫病流行区。

全县所辖15 个乡(镇)中有7 个乡(镇)54 个村委会 366 个村民小组有血吸虫病流行,流行区人口达169621 人,现有钉螺面积85958503 平方米,历年累汁查出病人数29522 年来,我县血吸虫病病情、螺情均有所回升,血吸虫病抽样调查显示,血吸虫病人、病畜平均感染率分别为5.30%和2.67%,部分地区的人群感染率仍高达16.7%。

实施农业血防,控制家畜传染源是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关键环节。

为把“两减免、三补贴”支农惠农政策和把血吸虫病农业综合治理“以机代牛”工作落到实处,永胜县农机部门采取有力的措施,切实做好农机购置补贴专项实施工作。

第一、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宣传动员。

第二、结合本地实际,明确优先条件,重点解决血吸虫病重疫村的农户购机需求,改善了血吸虫病疫区生产生活条件。

第三、农业局安排专人到机具发放现场进行领导和监督,并邀请财政、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严格执行程序,确保购机补贴项目实施的公开、公正、公平。

第四、做好督促检查工作,督促经销商及时组织供应、保障机具质量、加强售后服务。

第五、切实为民办实事,热情接待群众咨询,为群众购买农业机械提供技术服务。

第六、加强对购机农民的操作技术和安全知识的培训,使购机农民掌握农机操作技术,增强农机安全生产意识,确保农机使用安全。

抓住农机购置补贴在我县实施的机遇,狠抓推广,取得显著成效。

首先、农机购置补贴的实施使农业机械数量和农机化装备大幅增加。

减轻了农民购机资金压力,调动了农民购置农机的积极性,使许多没有经济能力的农民也想方设法筹集资金购置了农业机械,农机装备大幅增加。

其次、农机购置补贴的实施农机化程度有了大幅提升。

2014 年完成农机作业面积 40 多万亩,实现以机代牛4160 头,受益农户13800 户,新增无耕牛村个,血吸虫重疫区机耕水平提高15个百分点,开创了历史新高。

血吸虫重疫区农机购置补贴的实施,农民购买农机具的积极性高涨,对血吸虫病的危害认识的加深,养牛不如养机的思想得到普遍认同。

农机数量的增加和农机作业程度的提高,极大地减少农民下田劳作的人数和劳作时间,实现以机耕代牛耕,减少耕牛传播疾病机会,切断血吸虫病传播途径,减少农民感染血吸虫病的机会,提高血吸虫病防治能力,为血吸虫病的防治做出重大贡献。

目前存在的问题2.1 机具售后服务有待完善。

经销商售后服务跟不上,有的“三包”服务人员技能低,操作不熟练,维修能力差。

机手对“三包”服务不满意。

2.2 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滞后。

农作物种植大多不连片,田块大小不一,不利于规模经营;机耕道路少,给农业机械正常作业和转移带来不便,造成农机作业效益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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