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出东方公司章程603366_20120518_g
企业信用报告_厦门旭日东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日出东方: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股票代码:603366 股票简称:日出东方公告编号:2020-040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每股分配比例: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625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一、利润分配方案内容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人民币427,846,367.55元。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司2019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一)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625元(含税)。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80000万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5000万元(含税)。
本年度公司现金分红(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比例为60.55%。
(二)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三)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一)董事意见2020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上述利润分配预案。
(二)独立董事意见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现阶段的经营业绩及战略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分配预案没有违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大股东套现等明显不合理情形或者相关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不当干预公司决策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其他情形。
东方资产公司章程
东方资产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名称第二条公司宗旨本公司的宗旨是为客户提供优质的资产管理服务,为股东创造价值,为员工提供成长和发展机会,为社会创造财富。
第三条公司注册地址本公司的注册地址位于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
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章程的遵循本章程是公司内部管理的基本规范,所有公司成员都应遵守并执行本章程。
第六条公司法律责任第二章公司组织结构第七条公司股东大会1.公司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公司股东组成。
2.公司股东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议程包括审议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年度工作计划等事项。
3.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符合公司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法律效力。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1.公司设立董事会,由董事组成,董事会设主席一职。
2.董事会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制定公司发展战略和年度工作计划。
3.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司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维护公司股东利益。
第九条公司监事会1.公司设立监事会,由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职。
2.监事会负责监督公司的经营活动,保护公司股东权益。
3.监事会应当独立于董事会,对董事会的决策进行监督。
第十条公司高级管理层1.公司设立总经理一职,由董事会任命。
2.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制定和执行公司工作计划。
3.公司设立其他管理层职位,由总经理任命。
第三章公司财务管理第十一条公司资金运作1.公司应当依法开展融资活动,确保资金充裕。
2.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成本和风险。
第十二条公司财务报告1.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并经审计机构审计。
2.股东有权审阅公司财务报告,保障股东的知情权。
第十三条公司盈利分配1.公司应当根据盈利情况合理分配利润,向股东支付股息。
2.公司应当建立激励机制,激励员工积极工作,提高公司绩效。
第四章公司内部管理第十四条公司内部制度1.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项制度和流程。
2.公司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素质和工作效率。
日出东方: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公司代码:603366 公司简称:日出东方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一、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徐新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徐忠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李翠芳
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适用□不适用
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表
单位:股
2.3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
情况表
□适用√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不适用
现金流量表项目:
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适用√不适用
3.3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不适用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
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不适用。
充分保障股东方权益 批复
充分保障股东方权益批复
尊敬的股东:
公司高度重视并致力于充分保障股东方权益,以确保公平、公正、透明的经营和决策过程。
经过认真审议和讨论,本次向股东提供以下批复,旨在进一步加强对股东方权益的保障:
1. 信息披露:公司将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准确、全面地向股东披露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重大事件等信息,以便股东了解公司情况并作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2. 股东参与决策:公司将建立健全的股东参与机制,为股东提供参与决策的途径和渠道,例如召开股东大会、发布股东调查问卷等,以便股东能够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影响重大决策的制定。
3. 分红政策:公司将制定合理的分红政策,基于盈利水平和可分配利润,确保股东分享公司发展的成果。
同时,公司将通过透明的分红程序和公正的分红方式来分配利润,以保障股东的权益。
4. 股东沟通渠道:公司将建立健全的股东沟通渠道,包括设立股东服务热线、开设股东信箱等,以便股东随时向公司提出问题、意见或建议,公司将及时回复并解决相关问题。
5. 平等对待原则:公司将坚守平等对待原则,无论股东持股规模大小,都将平等对待,并充分尊重和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次批复仅代表公司对股东方权益保障的初步承诺,公司将一直致力于不断完善和加强股东方权益保护机制,确保公司治理和经营活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感谢各位股东对公司的支持与信任!
公司董事会
日期。
日出东方: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366 证券简称:日出东方公告编号:2020-049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重要内容提示: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年5月28日(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连云港海宁工贸园瀛洲南路199号公司会议室(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徐新建先生主持。
会议表决为现场表决和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公司董事长徐新建先生、董事万旭昶先生、独立董事肖侠女士出席现场会议,董事孙命阳先生、张超先生、张亮亮先生、黄银川先生、独立董事高允斌先生、林辉先生以视频方式出席会议;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司德新先生因公务出差,未参加本次会议;3、董事会秘书刘文玲女士出席了会议;其他高管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一)非累积投票议案1、议案名称:公司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2、议案名称:公司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3、议案名称:公司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4、议案名称: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5、议案名称: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审议结果:通过6、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7、议案名称:关于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8、议案名称: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二)现金分红分段表决情况(三)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四)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拟议出售证券公告
拟议出售证券公告
尊敬的股东们:
本公司计划出售一部分证券,并融资用于公司的发展和扩张。
现拟就此事项向大家发出公告,具体事项如下:
1.出售规模:本次证券出售计划出售公司现有股份的10%。
2.出售方式:采用定向增发方式出售,向特定资本市场的合资
格投资者出售。
3.出售价格:将根据市场价格和需求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市场状况决定出售价格,并在出售前公布。
4.出售用途:出售所得资金将用于公司的发展和扩张,包括但
不限于技术研发、市场营销、产品拓展等方面。
5.时间安排:本次证券出售计划将于下个财政年度开始进行,
具体时间将根据相关批准和市场状况决定。
6.监管和审批:本次证券出售将遵守当地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
法律法规,并在获得相关批准和审批后进行。
以上为本公司关于拟议出售证券的公告,目前具体细节还在进一步讨论和研究中。
股东们如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公司董事会联系。
感谢大家对本公司的支持与关注!
特此公告。
公司董事会
日期:2022年XX月XX日。
日出东方:关于南京同兴赢典壹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延长经营期限的公告
股票代码:603366 股票简称:日出东方公告编号:2020-044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京同兴赢典壹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延长经营期限的公告重要内容提示:●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参与设立的南京同兴赢典壹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经营期限延长1年。
●风险提示:本合伙企业投资标的为企业股权,受到标的企业经营不确定、经营业绩不佳以及宏观因素等影响,存在该笔投资所对应的公允价值减少的风险以及该笔投资不能按期顺利退出的风险。
近日,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了南京同兴赢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人”)发来的通知,南京同兴赢典壹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或“基金”)经营期限延长1年。
具体情况公告如下:一、南京同兴赢典壹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情况综述(一)合伙企业设立情况公司于2015年7月20日签署了参与设立南京同兴赢典壹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合伙协议,协议约定公司分两期共出资3000万元。
2015年8月11日公司按计划出资了第一期款项1500万元。
2016年3月9日,公司完成了二期出资1500万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3月10日披露的《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出资参与设立南京同兴赢典壹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09)。
合伙企业的情况如下:1.基本情况南京同兴赢典壹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拟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于2015年7月28日完成设立,主要经营场所位于南京市鼓楼区石头城路6号石榴财智中心16幢B1-1室。
2.基金规模:基金设立时拟募集资金人民币10,000万元人民币。
3.主要投资目标:本合伙企业的投资目标为对被投资标的进行股权/可转换为股权的债权投资和/或符合法律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它投资。
4.经营期限:5年,根据合伙企业的经营需要,可将经营期限延长1年,延长次数以两次为限。
太阳能空气加热装置[实用新型专利]
专利名称:太阳能空气加热装置
专利类型:实用新型专利
发明人:许道金,丁玮腾,胡张顺,杨秀祥,李炫廷,肖成珍,秦昆申请号:CN201821934903.7
申请日:20181122
公开号:CN209415799U
公开日:
20190920
专利内容由知识产权出版社提供
摘要:本实用新型涉及太阳能加热技术领域,涉及太阳能空气加热装置。
包括箱体、透明盖板、太阳能集热板和分隔板;箱体上开设有进气口、排气口和敞口;在工作过程中,室内的空气会从进气口进入到箱体内,空气在箱体内会被加热,空气持续进入进风腔,箱体内的空气会遇到分隔板阻挡,在气压的推动下通过通孔进入到加热腔内,同时继续进行加热,然后再通过通孔进入到出风腔内,使得空气能够翻过分隔板,能够从排气口排出,如此循环的过程中,空气得到加热,从而保证对空气加热的稳定,提高空气加热效果。
申请人: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222000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海宁工贸园
国籍:CN
代理机构:连云港润知专利代理事务所
代理人:刘喜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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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增压管道式净水机[实用新型专利]
专利名称:一种增压管道式净水机
专利类型:实用新型专利
发明人:许东来,尧克光,李耀中,张加强,张景珊申请号:CN201620068812.4
申请日:20160125
公开号:CN205528179U
公开日:
20160831
专利内容由知识产权出版社提供
摘要:本实用新型是一种增压管道式净水机,包括前置复合滤芯和复合RO膜反渗透滤芯,前置复合滤芯的前端设有自来水进水口,复合RO膜反渗透滤芯的后端设有纯水出口和浓水出口。
本实用新型通过前置复合滤芯和复合RO膜反渗透滤芯配合使用得到纯水,并且两个滤芯之间直接或通过连接管道相接,去除了RO反渗透过滤机内部常见的PE管连接,减少了漏水点以及滤瓶数量,同时提高了净水机的组装效率。
前置复合滤芯与增压装置相连,快速制水时,初滤水通过低压出水口进入增压装置进行增压,再通过中心高压出水管流入到复合RO膜反渗透滤芯,这样不仅提高制水量,同时可以对RO膜进行冲洗,延长RO膜的使用寿命。
申请人: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222000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瀛洲南路199号
国籍:CN
代理机构:连云港润知专利代理事务所
代理人:朱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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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报告_日出东方药业有限公司
河北日出东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模板
Enterprise Development专业品质权威Analysis Report企业发展分析报告河北日出东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免责声明:本报告通过对该企业公开数据进行分析生成,并不完全代表我方对该企业的意见,如有错误请及时联系;本报告出于对企业发展研究目的产生,仅供参考,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本报告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报告不得用于一切商业用途,如需引用或合作,请与我方联系:河北日出东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1企业发展分析结果1.1 企业发展指数得分企业发展指数得分河北日出东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综合得分说明:企业发展指数根据企业规模、企业创新、企业风险、企业活力四个维度对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价。
该企业的综合评价得分需要您得到该公司授权后,我们将协助您分析给出。
1.2 企业画像类别内容行业空资质空产品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教育咨询服务(不含1.3 发展历程2工商2.1工商信息2.2工商变更2.3股东结构2.4主要人员2.5分支机构2.6对外投资2.7企业年报2.8股权出质2.9动产抵押2.10司法协助2.11清算2.12注销3投融资3.1融资历史3.2投资事件3.3核心团队3.4企业业务4企业信用4.1企业信用4.2行政许可-工商局4.3行政处罚-信用中国4.5税务评级4.6税务处罚4.7经营异常4.8经营异常-工商局4.9采购不良行为4.10产品抽查4.12欠税公告4.13环保处罚4.14被执行人5司法文书5.1法律诉讼(当事人)5.2法律诉讼(相关人)5.3开庭公告5.4被执行人5.5法院公告5.6破产暂无破产数据6企业资质6.1资质许可6.2人员资质6.3产品许可6.4特殊许可7知识产权7.1商标7.2专利7.3软件著作权7.4作品著作权7.5网站备案7.6应用APP7.7微信公众号8招标中标8.1政府招标8.2政府中标8.3央企招标8.4央企中标9标准9.1国家标准9.2行业标准9.3团体标准9.4地方标准10成果奖励10.1国家奖励10.2省部奖励10.3社会奖励10.4科技成果11 土地11.1大块土地出让11.2出让公告11.3土地抵押11.4地块公示11.5大企业购地11.6土地出租11.7土地结果11.8土地转让12基金12.1国家自然基金12.2国家自然基金成果12.3国家社科基金13招聘13.1招聘信息感谢阅读:感谢您耐心地阅读这份企业调查分析报告。
一种太阳墙集热系统
专利名称:一种太阳墙集热系统
专利类型:实用新型专利
发明人:焦青太,许道金,秦昆,肖成珍,李筛,王树怀,李开春,胡张顺,张旭,李豪举
申请号:CN202121472530.8
申请日:20210630
公开号:CN215809389U
公开日:
20220211
专利内容由知识产权出版社提供
摘要: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太阳墙集热系统,包括太阳墙集热板和水箱,太阳墙集热板安装在建筑墙体的外侧,在太阳墙集热板的四周设有围板,太阳墙集热板、围板与建筑墙体之间的空间构成了热交换腔室,在建筑墙体表面开有进风口,在进风口处安装有风机;在太阳墙集热板的内部设有集热循环组件,集热循环组件与水箱相连通。
本实用新型集节能、环保、保温于一体,利用太阳墙集热板和热交换腔室内存储的空气,可以实现暖气和热水的使用。
通过在太阳墙集热板的内部设置集热循环组件,使系统在夏天能提供热水,提高太阳墙集热系统的利用率。
申请人: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222000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宁工贸园
国籍:CN
代理机构:连云港慧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代理人:朱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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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法规类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市场监管公开发行
【发文字号】证监许可[2012]386号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03.23
【实施日期】2012.03.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4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
复
(证监许可〔2012〕386号)
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报告》(日出东方发〔2011〕8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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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内控规范实施方案 - 上海证券交易所
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内控规范实施方案为贯彻执行财政部、证监会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提高公司风险防范能力和规范运营水平,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切实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做好江苏上市公司实施内控规范有关工作的通知》和财办会[2012]30号《关于2012年主板上市公司分类分批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通知》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定本实施方案。
一、公司基本情况(一)公司概况公司名称: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简称:日出东方股票代码:603366上市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致力于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热水工程系统、太阳能采暖系统以及太阳能制冷空调系统等太阳能热利用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产品远销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是全球最大的太阳能热水器及热水系统供应商,也是中国太阳能光热产业的领军企业。
目前公司拥有太阳雨和四季沐歌两个国内外知名品牌,拥有北京四季沐歌太阳能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太阳雨太阳能有限公司、山东太阳雨太阳能有限公司、辽宁太阳雨太阳能有限公司、江苏四季沐歌太阳能有限公司、四季沐歌(洛阳)太阳能有限公司、四季沐歌(连云港)太阳能有限公司,江苏太阳能研究所有限公司、广东日出东方空气能有限公司和太阳雨韩国公司等国内外多个子公司及科研机构。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积极推行全面“精益”质量管理,在行业中率先全面通过ISO9001:2008、ISO14001、国家3C认证、环境标志认证、康居认证,企业资信等级被评为AAA级,顺利通过欧盟CE认证、德国solar keymark认证和韩国、澳大利亚等国家认证,并在行业内首批荣获“中国名牌产品”、“金太阳认证”等荣誉称号。
2008年10月,公司喜获B.I.D(国际权威质量评价组织)颁发的国际质量最高奖——国际质量金星奖。
2009年被国家商务部全国商品服务评价委员会评选为“全国售后服务十佳单位”。
日出东方(福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模板
Enterprise Development专业品质权威Analysis Report企业发展分析报告日出东方(福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免责声明:本报告通过对该企业公开数据进行分析生成,并不完全代表我方对该企业的意见,如有错误请及时联系;本报告出于对企业发展研究目的产生,仅供参考,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本报告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报告不得用于一切商业用途,如需引用或合作,请与我方联系:日出东方(福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1企业发展分析结果1.1 企业发展指数得分企业发展指数得分日出东方(福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综合得分说明:企业发展指数根据企业规模、企业创新、企业风险、企业活力四个维度对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价。
该企业的综合评价得分需要您得到该公司授权后,我们将协助您分析给出。
1.2 企业画像类别内容行业空资质空产品服务:电影摄制服务;其他文化艺术经纪代理;数字1.3 发展历程2工商2.1工商信息2.2工商变更2.3股东结构2.4主要人员2.5分支机构2.6对外投资2.7企业年报2.8股权出质2.9动产抵押2.10司法协助2.11清算2.12注销3投融资3.1融资历史3.2投资事件3.3核心团队3.4企业业务4企业信用4.1企业信用4.2行政许可-工商局4.3行政处罚-信用中国4.5税务评级4.6税务处罚4.7经营异常4.8经营异常-工商局4.9采购不良行为4.10产品抽查4.12欠税公告4.13环保处罚4.14被执行人5司法文书5.1法律诉讼(当事人)5.2法律诉讼(相关人)5.3开庭公告5.4被执行人5.5法院公告5.6破产暂无破产数据6企业资质6.1资质许可6.2人员资质6.3产品许可6.4特殊许可7知识产权7.1商标7.2专利7.3软件著作权7.4作品著作权7.5网站备案7.6应用APP7.7微信公众号8招标中标8.1政府招标8.2政府中标8.3央企招标8.4央企中标9标准9.1国家标准9.2行业标准9.3团体标准9.4地方标准10成果奖励10.1国家奖励10.2省部奖励10.3社会奖励10.4科技成果11 土地11.1大块土地出让11.2出让公告11.3土地抵押11.4地块公示11.5大企业购地11.6土地出租11.7土地结果11.8土地转让12基金12.1国家自然基金12.2国家自然基金成果12.3国家社科基金13招聘13.1招聘信息感谢阅读:感谢您耐心地阅读这份企业调查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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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市后适用)二○一二年五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三节股份转让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五章董事会第一节董事第二节董事会第三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第六章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七章监事会第一节监事第二节监事会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第二节内部审计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第九章通知和公告第一节通知第二节公告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第二节解散和清算第十一章修改章程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原江苏太阳雨太阳能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在江苏省连云港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320700000015701。
第三条公司于2012年3月2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0,000万股,于2012年5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名称: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英文名称:JiangSu Sunrain Solar Energy Co.Ltd.第五条公司住所: 连云港市海宁工贸园邮政编码:222000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00,000,000.00】元。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 为人类和社会创造清洁能源。
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热利用产品、太阳能采暖系统、太阳能空调系统、热泵及相关产品的研发、制造、销售及技术服务;机电设备安装;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和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发展能力和业务需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适时调整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并在国内外设立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
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公司发起人共30名,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持股比例如下: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400,000,000.00】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二)要约方式;(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股份转让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本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