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销售和经营租赁增值税政策

合集下载

不动产租赁收入税收优惠政策

不动产租赁收入税收优惠政策

不动产租赁收入税收优惠政策一、背景介绍不动产租赁收入税收优惠政策是指针对不动产租赁行业制定的一系列税收政策,旨在鼓励和支持不动产租赁业的发展,促进经济增长和就业机会的增加。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的不断增长,不动产租赁市场逐渐成为一个重要的经济增长点。

因此,制定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推动不动产租赁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不动产租赁收入税收优惠政策的目的不动产租赁收入税收优惠政策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促进不动产租赁市场的发展通过给予税收优惠,鼓励更多的企业和个人参与不动产租赁市场,提高市场的供给能力,满足人们对住房的需求,推动不动产租赁市场的发展。

2. 支持中小型企业的发展不动产租赁业主要由中小型企业组成,给予税收优惠可以减轻企业的负担,提高其盈利能力,促进中小型企业的发展,带动就业增长。

3. 优化税收体系通过不动产租赁收入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对现有的税收体系进行优化和调整,使其更加合理和公平,提高税收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

三、不动产租赁收入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不动产租赁收入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免征增值税对于个人出租住房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这一政策的出台,降低了个人出租住房的经营成本,鼓励更多的个人参与不动产租赁市场。

2. 减免企业所得税对于租赁企业的利润,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企业所得税的减免。

这一政策的实施,可以提高租赁企业的盈利能力,促进其发展。

3. 个人所得税优惠对于个人从不动产租赁中获得的收入,可以享受一定的个人所得税优惠。

这一政策的出台,可以鼓励个人租赁房屋,增加租房的供给。

4. 地方政策支持各地方政府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以促进本地不动产租赁市场的发展。

四、不动产租赁收入税收优惠政策的影响不动产租赁收入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对于不动产租赁市场和整个经济的发展都有积极的影响:1. 推动不动产租赁市场的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可以降低企业和个人的经营成本,提高其盈利能力,进而推动不动产租赁市场的发展。

财税〔2016〕36号)附件3免征增值税项目

财税〔2016〕36号)附件3免征增值税项目

财税〔2016〕36号)附件3免征增值税项目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三)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四)婚姻介绍服务。

(五)殡葬服务。

殡葬服务,是指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或者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吊唁设施设备租赁、墓穴租赁及管理等服务。

(六)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不动产经营租赁涉及什么税

不动产经营租赁涉及什么税

不动产经营租赁涉及什么税不动产经营租赁涉及什么税随着不动产市场的发展,不动产经营租赁成为了一种常见的商业活动。

不动产经营租赁涉及到诸多税收问题,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本文将从法律专家的角度,列出6个标题分别对这些税收问题进行分析。

一、增值税不动产经营租赁属于服务业范畴,按照现行规定,增值税税率为11%,但是在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下,规定不动产租赁税率为3%,可以对增值税进行减免。

同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不动产租赁服务的增值税可以抵扣,抵扣时应注意不动产租赁专用发票的使用。

二、企业所得税对于不动产经营租赁企业来说,企业所得税是不可避免的税种。

企业所得税缴纳的税率是25%,但是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例如,对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其净利润可以按照25%的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但是可以减按照15%计算。

对于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也可以根据相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个人所得税不动产经营租赁涉及到个人所得税,出租不动产的自然人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为租金收入,应该根据税收部门的要求自行申报并缴纳。

对于不动产经营租赁企业,也应当在向个人支付租金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房产税房产税是地方税种,目前仍然在试点阶段。

根据规定,房产税的征收对象首先是家庭住房,而对于出租的不动产,应当依法纳税。

房产税的计算方法为租赁收入×房产税税率。

房产税的税率根据不同地区的政策而有所不同。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镇土地上取得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税款。

对于不动产经营租赁企业来说,如果使用了城镇土地,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税率为土地出租收入的5%。

六、其他税费除了以上几种税种外,不动产经营租赁还涉及到水、电、燃气等公共事业费用的缴纳。

这些费用应当按照实际使用情况进行支付。

案例分析某公司在北京租赁了一栋写字楼,租金为每月20万元。

租赁业务税率是多少(租赁行业税率)

租赁业务税率是多少(租赁行业税率)

租赁业务税率是多少(租赁行业税率)租赁费的税率是多少租赁费税率,主要有以下两种: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是13%;不动产租赁服务税率是9%;租赁,是指通过签订资产出让合同的方式,使用资产的一方通过支付租金,向出让资产的一方取得资产使用权的一种交易行为。

租赁费的税率是1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不动产租赁一般纳税人(年应交纳增值税服务达到500万元〈含500万〉)适用]。

小规模纳税人则适用3%的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租赁业的租赁增值税税率: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包括经营性租赁与融资性租赁)增值税税率13%,租赁服务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中国境内。

不动产租赁服务增值税税率9%,租赁的不动产在中国境内。

租赁服务的税率1、一般纳税人出租动产,增值税税率13%;出租不动产,增值税税率9%;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人出租动产,增值税征收率3%;出租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率5%。

2、租赁费税率,主要有以下两种: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是13%;不动产租赁服务税率是9%;租赁,是指通过签订资产出让合同的方式,使用资产的一方通过支付租金,向出让资产的一方取得资产使用权的一种交易行为。

3、法律主观:目前我国租赁业已停征营业税,由增值税取代。

租赁服务增值税税率是: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是13%、不动产租赁服务税率是9%,个人出租住房是5%的征收率减按5%征收。

4、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

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5、租赁费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6、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6%。

营改增后转让房屋不动产涉及的增值税新规定

营改增后转让房屋不动产涉及的增值税新规定

营改增后转让房屋不动产涉及的增值税新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中国全面实施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营改增)的税收改革。

这一重大政策调整,对各行各业都产生了深远影响。

对于涉及房屋不动产交易的纳税人来说,了解和掌握营改增后的增值税新规定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此进行详细解析。

在营改增后,房屋不动产的转让交易的增值税纳税义务人为转让方,即出售房屋的不动产所有人。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所有的商品和服务。

在房屋不动产转让中,主要包括不动产的出售、出租、抵押等交易行为。

营改增后,房屋不动产转让的税率定为11%。

但是,如果纳税人转让的是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为促进营改增的顺利实施,国家对一些行业和项目给予了税收优惠政策。

在房屋不动产转让领域,对于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以及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等特定项目,都设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营改增后,税务机关对房屋不动产转让征收管理的方式也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纳税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并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

同时,税务机关也加强了对虚假申报、偷逃税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营改增后,对于房屋不动产转让交易,纳税人应当按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

购方需凭增值税发票进行进项抵扣。

如发生发票遗失等情况,纳税人需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备并公示。

为保障营改增政策的顺利实施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税务机关提供了全方位的纳税服务与咨询。

纳税人可通过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平台、咨询等方式进行业务咨询和办理。

税务机关也积极开展各类培训活动,帮助纳税人了解和掌握新的税收政策。

营改增后转让房屋不动产涉及的增值税新规定对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了重大影响。

作为纳税人,我们应积极学习和了解相关政策规定,确保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进行房屋不动产转让交易。

税务机关也应继续优化政策实施和征管服务,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办税体验。

自2016年中国全面实施营改增以来,中国的税收制度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1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八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2值税会计核算。

第二章征税范围第九条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6号-《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6号-《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以下简称出租不动产),适用本办法。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四条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增值税5%税率适用范围

增值税5%税率适用范围

增值税5%税率适⽤范围
增值税5%税率适⽤范围下列情形适⽤5%的征收率:1.⼩规模纳税⼈销售⾃建或者取得的不动产。

2.⼀般纳税⼈选择简易计税⽅法计税的不动产销售。

3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规模纳税⼈,销售⾃⾏开发的房地产项⽬。

4.其他个⼈销售其取得(不含⾃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

5.⼀
般纳税⼈选择简易计税⽅法计税的不动产经营租赁。

6.⼩规模纳税⼈出租(经营租赁)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出租住房)。

7.其他个⼈出租
(经营租赁)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

8.个⼈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9.⼀般纳税⼈和⼩规模纳税⼈
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

10.⼀般纳税⼈2016年4⽉30⽇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2016年4⽉30⽇前取得的不
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选择适⽤简易计税⽅法的。

11.⼀般纳税⼈收取试点前开⼯的⼀级公路、⼆级公路、桥、闸通⾏费,选择适⽤简易计税
⽅法的。

12.⼀般纳税⼈提供⼈⼒资源外包服务,选择适⽤简易计税⽅法的。

13.纳税⼈转让2016年4⽉30⽇前取得的⼟地使⽤权,选择
适⽤简易计税办法的。

增值税5%税率适⽤范围。

不动产经营租赁属于什么税目

不动产经营租赁属于什么税目

不动产经营租赁属于什么税目不动产经营租赁属于什么税目不动产经营租赁是指出租人向另一方租出土地、房屋等物业,以获取租金为目的的行为。

在中国,不动产经营租赁涉及到多种税目,这篇文章将从法律专家的角度出发,对这些税目进行分析。

一、增值税不动产经营租赁属于增值税纳税对象范围之一,但是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区分。

如果租赁的是房屋,就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的规定来缴纳增值税。

根据该法规定,房屋租赁税率为11%,但是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可以按照3%的税率进行缴纳。

如果租赁的是土地,则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但是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法》,土地增值税是指在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取得土地使用权差价所统一征收的税费。

因此,如果不动产经营租赁的对象是土地,就需要向当地税务机关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是与增值税同时实施的税目。

不动产经营租赁的纳税人需要同时缴纳这两种税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管理办法>的通知》,不动产经营租赁的税率为7%。

三、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指个人所得的各种收入,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

对于不动产经营租赁来说,租金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需要向税务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房屋租金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四、房产税房产税是指对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征收的税费。

对于出租的房屋来说,房产税是由房屋所有人缴纳。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出租人通常会将这部分税费转嫁给租客,因此不动产经营租赁的租客需要承担相应的房产税费用。

五、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所得的各种收入,包括生产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房地产出租所得、知识产权出售所得等。

对于不动产经营租赁企业来说,所得的租金收入需要按照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进行缴纳。

出租房屋的税率及简易征收

出租房屋的税率及简易征收

出租房屋的税率1、一般纳税人正常出租房屋税率11%参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五条增值税税率:(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2、一般纳税人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房屋,可以适用简易征收的税率5%并不得抵扣与此相关的进项税金,也可以直接按照11%计算并抵扣与此相关的进项税金。

参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九)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小规模纳税人出租房屋适用税率5%参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九)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4.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小规模企业适用简易征收用申请吗?1、一般计税方法本质就是可以抵扣采购相关的进项税,以差额为基础征增值税。

简易计税方法的本质就是不考虑采购的成本税金,即不得抵扣进项税,以销售额为基础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默认就是简易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默认是一般计税方法,特殊情况下可以采用简易计税方法。

参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章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一节一般性规定第十七条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doc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doc

附件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 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 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 有关政策(一)兼营。

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 三)销售额。

1.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6.12.21•【文号】财税[2016]140号•【施行日期】2016.1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有关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

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三、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四、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五、纳税人2016年1-4月份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2016年5-12月份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

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称“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含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含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包括经上述部门备案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

一文梳理:转让不动产、不动产经营租赁、建筑服务、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四项业务的预征率、税率、征收率

一文梳理:转让不动产、不动产经营租赁、建筑服务、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四项业务的预征率、税率、征收率

一文梳理:转让不动产、不动产经营租赁、建筑服务、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四项业务的预征率、税率、征收率新纳入试点纳税人转让不动产、不动产经营租赁、建筑服务、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四项业务的预征率,税率,征收率看似比较复杂,笔者对其进行了梳理,以帮助记忆。

一、预征率:(一)一般计税1、跨县市建筑:2%2、不动产经营租赁、房地产销售:3%3、转让不动产:5%(二)简易计税1、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出租住房:1.5%(减按1.5%计算)2、跨县市建筑、房地产销售:3%3、不动产(个人出租住房外)经营租赁、转让:5%小结:1、预征率有2%、3%、5%三档,还有个人出租住房特例按1.5%计算。

(1)一般计税预征率用3%的多(理解:减负思路)。

例外情况:转让不动产时预征率是5%(理解:由地税代征,不区分是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跨县市建筑是2%(理解:设的低是为了避免因在建筑服务地大量超缴,机构所在地出现留抵,占压纳税人资金);(2)简易计税的预征率用5%的多(理解:和征收率一致,保证原有地方财政收入不受影响);例外情况:建筑服务业(和征收率一致)和房地产销售(理解:是按预收款计算)是3%;个人出租住房是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

(营业税政策平移)。

2、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预征率相同的有:房地产销售都为3%,转让不动产都为5%。

3、计算公式:一般情况下,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可扣除)&divide;(1+税率/征收率)&times;预征率例外情况:(1)转让不动产不论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均按5%征收率进行换算,即预缴时都是:(含税销售额-可扣除)&divide;(1+5%)&times;5%。

(理解:转让不动产由于是地税代征,纳税人身份由国税掌握,无法区分是不是一般纳税人)(2)房地产销售的应预缴税款=预收款&divide;(1+适用税率/征收率)&times;3%;(理解:延续营业税的操作方法,收到预收款后直接乘以3%计算应预缴税款,但现在可以换算成不含税价,减轻了房地产企业的现金流压力。

房屋租赁经营需要交纳的税及税率

房屋租赁经营需要交纳的税及税率

房屋租赁经营需要交纳的税及税率下面下面内容由店铺为您整理归纳,感谢您的阅读,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和启发。

房屋租赁经营需要交纳的税及税率1、营业税:按出租房屋租金收入的5%计算。

2、城建税:以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适用税率缴纳城市建设维护税。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所在地在县城、镇(县、市属镇的),税率为5%;所在地不在市区。

县城或镇(县、市属镇)的税率为1%。

3、教育费附加:按营业税的3%计算。

4、印花税:按签订租赁合同所载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计算。

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5、房产税:按租金收入的12%计算。

6、企业所得税: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应将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并入企业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7、城镇土地使用税: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用于生产经营和出租的房屋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的,应按房屋占地(含出租的院落占地)面积,依土地等级及适用的土地等级税额,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地产业营改增税收指引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中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下面为大家分享房地产业营改增税收要点。

1.纳税人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自己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企业,为增值税纳税人。

二、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两大类。

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2.征税范围1.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规定,房地产业主要涉及以下税目(一)房地产企业销售自己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销售不动产税目;(二)是房地产企业出租自己开发费房地产项目(包括如商铺、写字楼、公寓等),适用租赁服务税目中的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税目和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税目(不含不动产售后回租融资租赁)。

营改增后不动产经营租赁应如何节税

营改增后不动产经营租赁应如何节税

营改增后不动产经营租赁应如何节税营改增是指将增值税(简称“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简称“增值税”)的一项税制政策。

在营改增之前,在不动产经营租赁上征收的是营业税,而在营改增后,将改为征收增值税。

在不动产经营租赁方面,如何节税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和方法:1.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规定报税: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方式纳税,可以享受进项税额的抵扣,从而减少纳税金额。

一般纳税人需要按照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并及时填报纳税申报表。

2.合理安排租金活动的时间和周期:可以通过合理安排合同的签订时间和租金的支付周期等方式来优化纳税情况。

例如,将租金的支付时间推后到下一年,可以将纳税时间推迟到下一年,从而推迟纳税款项。

3.合理利用政策优惠: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可以合理利用相关优惠政策来降低纳税负担。

例如,对于一些特定类型的房屋租赁,政府可能会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或免征政策。

租赁方可以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来享受这些优惠。

4.合理运用增值税发票管理:增值税发票作为纳税凭证,可以用于抵扣进项税额。

在不动产租赁中,房地产开发商可以将出租的不动产作为进项纳税抵扣。

在纳税申报时,租赁方需要积极与开发商沟通,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便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

5.引进税务专业人士进行税务规划:对于大型不动产经营租赁企业,可以聘请税务专业人士进行企业税务规划,通过合理的税务筹划来降低税负,提高企业的效益。

这些专业人士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国家税收政策来给予相关建议和指导。

总的来说,不动产经营租赁企业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合理的税务筹划和优化来降低纳税负担。

但需要强调的是,遵守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是企业的基本责任和义务,减税的前提是依法纳税。

如果企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并进行不正当的税务规避行为,可能面临罚款、处罚以及诉讼等风险。

因此,企业在进行税务规划和优化时需要慎重,确保合法合规。

营改增36号文件全文

营改增36号文件全文

营改增36号文件全文《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适用范围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本办法。

自行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接盘等形式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的名义立项销售的,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第二章一般纳税人征收管理第一节销售额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第五条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是指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

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

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第六条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2024年16号公告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2024年16号公告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2024年第16号公告》是中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公告,公告的内容是有关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增值税征收管理
暂行办法。

该公告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的发布主要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增
值税征收管理,保障税收的合理征收。

该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首先,该办法对纳税人的范围进行了明确。

办法规定了哪些单位和个
人可以纳入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增值税征收管理范围,主要包括不动产
出租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等。

其次,办法对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计税依据进行了明确。

办法规定
计税依据是不动产出租人取得的租金收入,同时也规定了一些准则和方法,确定如何计算和核定租金收入。

再次,办法对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税率和征收方式进行了规定。


法规定了税率,根据不同的租赁对象和不同的情形,确定了不同的税率和
税率的计算办法。

同时,办法也规定了纳税申报、缴纳税款和办理税务登
记等具体的征收方式。

最后,办法还对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管理和审查进行了明确。

办法
规定了纳税人应履行的申报和报告义务,还规定了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和
税务审查的程序和要求。

总之,《2024年第16号公告》的发布对于规范和完善不动产经营租
赁服务的增值税征收管理是非常重要的。

通过明确纳税人范围、计税依据、税率和征收方式,有效地提高了税收征收的透明度和公平性,帮助税务机
关更好地履行监管职责,保障税收的合理征收。

这对于促进不动产经营租
赁服务的健康发展和推动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怎样缴纳增值税

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怎样缴纳增值税

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怎样缴纳增值税不动产经营租赁是指户主或经批准承租人将其所有的不动产用于综合开发、出租、销售、出借等经营活动,或者为他人出租使用而取得租金收入的行为。

不动产的经营租赁涉及到一些税收政策,其中之一是增值税。

在不动产经营租赁中,如何缴纳增值税是一个需要关注的问题。

本文将详细介绍关于不动产经营租赁如何缴纳增值税的相关事项。

首先,对于不动产经营租赁的增值税纳税人,一般包括户主和经批准承租人。

户主是拥有不动产并从事租赁业务的个人或单位,而经批准承租人则指被户主委托经营租赁的个人或单位。

这两方都需要遵守相关税收法规,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其次,不动产经营租赁的增值税税基是指租金收入额。

户主或经批准承租人从不动产经营租赁活动中取得的租金收入,减去相关税费和费用后的金额即为税基。

税基用于计算增值税的应纳税额。

在缴纳增值税的过程中,一般的税收政策为按照税率、税务细则和征收方式进行计算并缴纳。

具体而言,针对不动产经营租赁的增值税征收方式有两种,分别为一般征税方式和简易计税方式。

从税务的角度来看,一般征税方式适用于纳税人的租金收入超过一定额度的情况,而简易计税方式适用于租金收入较低的纳税人。

不同的征税方式对应的税率也有所差异,税务机关会根据纳税人的情况进行评估和判定。

在纳税申报方面,不动产经营租赁的户主或经批准承租人需要按照增值税的相关规定进行申报。

一般情况下,纳税人需要通过税务局提供的相关税务申报系统进行申报操作。

申报时,需要准确填报租金收入、相关费用和税额等内容。

纳税人需要注意的是,申报表格的填写以及纳税申报的时间是非常重要的,应妥善保留相关凭证和文件,以备税务机关核实和审查。

此外,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不动产经营租赁的户主或经批准承租人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合规经营:必须合法经营,确保不动产的租赁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必要时可以寻求专业机构的帮助来进行咨询和指导。

2.记录和留存凭证:纳税人应当妥善记录并留存与不动产经营租赁有关的凭证和文件,包括租赁合同、发票、收据等,以便在纳税申报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税务师考试 特定企业(交易行为)的增值税政策总结(建、房、租、转增值税)

税务师考试 特定企业(交易行为)的增值税政策总结(建、房、租、转增值税)

特定企业(交易行为)的增值税政策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计税方法预缴申报其他规定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应纳税额=差额/(1+9%)×2%应纳增值税=(全部价款+价外费用)/(1+9%)×9%-进项-预缴(1))计税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分包款(2)适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其他个人简易计税应纳税额=差额/(1+3%)×3%与预缴相同小规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差额计税)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9%)×3%应纳增值税=(销售额+价外收入)/(1+9%)×9%-进项-预缴(销售额可以扣除支付的土地价款)收到预收款时按3%的预收率预缴增值税简易计税(全额计税)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5%)×3%应纳增值税=销售额/(1+5%)×5%-预缴(销售额不可以扣除支付的土地价款)小规模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预缴税额=含税销售额÷(1+9%)×3%应纳增值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9%)×9%-进项-预缴(1)扣除有效凭证:1.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2.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2)小规模、个体工商户异地先预缴,再纳税,本地无预缴,仅纳税;其他个人无预缴,仅纳税简易计税预缴税额=含税销售额÷(1+5%)×5%与预缴相同小规模、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出租非住房应(预)缴税额=含税销售额÷(1+5%)×5%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出租住房应(预)缴税额=含税销售额÷(1+5%)×1.5%转让不动产非自建项目一般纳税人预缴税款=转让差额÷(1+5%)×5%一般计税应纳增值税=出售全额/(1+9%)×9%-进项-预缴转让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简易计税与预缴相同小规模与预缴相同自建项目一般纳税人预缴税款=转让全额÷(1+5%)×5%(含价外收入)一般计税应纳增值税=出售全额/(1+9%)×9%-进项-预缴简易计税与预缴相同小规模与预缴相同项目税率征收率预征率预征价税分离比率【记忆提示1】关于预征率:排序后,比率重叠接龙。

出租不动产增值税政策要点

出租不动产增值税政策要点

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对于某些特定应税行为,按照规定一般纳 税人适用的简易计税方法和小规模纳税人 适用的计税方法相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计税既适用一般纳税人计税,又适用小规 模纳税人计税。因此着重掌握一般计税方 法和简易计税方法,方便学习和实务操作
(4)税法提及"增值税发票",纳税人 既可以选择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选 择是增值税普通发票。但如果提及"增值税 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就 只能使用该种发票,不能选择其他。
(5)纳税人一般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 税机关登记和纳税申报,及按照规定申请 代开发票,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也即" 主管国税机关".
(6)税法提及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 关、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不动产 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等税务机关。按照规
定,只有纳税人发生特定的应税行为时才 向上述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或纳税申报,或 申请代开发票。
出租不动产增值税政策要点
本系列分五篇,分别向纳税人介绍“出 租不动产”、"转让不动产"、"不动产进项税 额分期抵扣"、"跨地建筑服务"、"房地产销 售"营改增政策。 开篇之前,先做一点知识小归纳,以方便 读者接下来的学习。
(1)增值税纳税人包括单位和个人。 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即自然 人)。
异地须预缴,顺便代开票。
注:出租的不动产所在地与纳税人机 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简称 异地不动产),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 应按照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 关预缴税款。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 个人)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 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 税发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不动产销售和经营租赁增值税政策
一、不动产销售增值税政策
纳税人销售其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五)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六)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七)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不含自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上述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八)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九)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应按照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征免增值税。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十)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十一)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十二)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二、不动产销售增值税免税政策
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免征增值税。

(一)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

(二)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三)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不含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的住房)对外销售。

(四)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仅指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

个人办理免税涉及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免征增值税的,应在不动产所在地地税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三、不动产经营租赁增值税政策
纳税人出租其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公路经营企业收取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以及纳税人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不动产,按
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三)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四)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五)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六)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