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与职业病防治法正式版
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12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1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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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方面的综合法,2002年6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将于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全文约1.2万字,共有7章、97条,分为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
法律虽然具有重要的规范作用,但它不是万能钥匙和百科全书,不可能也不应当解决所有问题。
目前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很多,安全生产法不可能全部加以规范,它主要对安全生产中最重要、最突出、最紧迫并且具备立法条件的重大法律问题做出了法律规定,主要包括:(1)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原则;(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基本法律制度;(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体系;(4)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5)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社会组织(如安全咨询、评估、检验、监测等中介机构)的安全责任;(6)工会、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安全生产监督权利,从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7)新闻媒体对安全生产的宣传和舆论监督;(8)企业和公共设施必备的基本安全条件、安全标准和规章制度;(9)安全投入和安全设施、设备、器材、仪器仪表等安全装备的配置的保障;(10)人身劳动安全防护用品和意外伤害保险;。
安全生产法与职业病防治法
安全生产法与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与职业病防治法是我国在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方面的两部重要立法法律。
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制定的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行为的专门法律,于2002年12月1日正式实施。
它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正式进入了法治化的安全生产时代。
安全生产法的最基本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强调安全的重要性以及预防灾害事故的重要性。
该法从法律的角度规定了安全生产的各个方面,包括安全生产的组织管理、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等。
同时,安全生产法还规定了安全生产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如科学技术进步与安全生产相结合、安全生产与劳动保护相结合、安全生产与劳动关系协调相结合等。
通过对安全生产的规范,安全生产法为我国的安全生产提供了基本的法治保障。
职业病防治法是我国制定的第一部专门治理职业病的立法法律,于2002年同样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职业病防治法的出台是我国在职业健康领域加大立法力度的重要举措。
职业病防治法的制定,旨在保护劳动者免受职业病的伤害,促进劳动者的健康和社会稳定。
该法从法律层面上规定了职业病的预防与控制、职业病防治的组织管理、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制度以及职业病的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等。
职业病防治法在法律层面上规定了职业病的预防措施以及劳动者在发生职业病时的权益得到保护,并对职业病相关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职业病防治法的出台为职业病防治提供了法律支持,也为我国的职业健康事业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安全生产法与职业病防治法在我国的实施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首先,通过制定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我国建立了一套全面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为我国的安全生产工作和职业健康事业提供了法律依据。
其次,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明确了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的基本原则,对于规范企业和劳动者的安全生产行为、完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再次,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对于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事业的宣传、教育和培训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广大劳动者对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的意识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
《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规对劳动合同内容作了哪些规
《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规对劳动合同内容作了哪些规定-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已订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第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果、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和特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中毒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有关条款。
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中毒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单方面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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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12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1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预防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12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1年12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第三款修改为:“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三、在第四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五、将第七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医疗康复机构的建设。
”六、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法与职业病防治法
安全生产法与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是我国专门针对安全生产环境制定的一部法律。
该法于2002年实施,为维护工人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提供了一系列的规范和措施。
安全生产法首先明确了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包括生命至上、安全发展、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等。
这些原则为企业提供了一个方向,即在生产过程中必须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同时也提醒企业重视预防工作,以预防为主,防止事故的发生。
此外,安全生产法还明确规定了企业的安全目标和监管机构的责任,使得企业能够更好地组织和管理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生产法还规定了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义务和责任。
例如,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相关人员的责任和权力;必须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必须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包括设立安全警示标识、安装安全设备等;必须开展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和稳定。
职业病防治法是我国为保护劳动者健康而制定的一部法律。
该法于2002年实施,旨在预防职业病的发生和控制职业病的危害,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职业病防治法明确了企业和劳动者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企业必须进行职业卫生管理,包括建立职业病防治机构、实施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等;必须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和控制措施,包括改善工作环境、提供个体防护装备等;必须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包括进行岗位适应性评估、提供职业病防护培训等。
同时,劳动者也有义务积极参与职业病防治活动,遵守职业卫生规程和操作规程。
职业病防治法还规定了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机制和监督检查的权限。
根据该法,政府设立了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职业病防治的监督和管理;同时,工会、劳动保障部门等也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
这些举措保障了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有效进行和监督,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综上所述,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都是我国为保护劳动者安全和健康而制定的法律。
安全生产法与职业病防治法
安全生产法与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是我国的两个重要法律。
安全生产法是关于生产安全和事故预防的法律,职业病防治法则是关于职业健康和病症预防的法律。
下面我们就来比较一下这两个法律。
一、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是中国国家层面上专门规定生产过程中安全管理的法律,旨在保障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减少生产过程中L,衡量生产过程中的风险,防范事故发生。
其主要内容包括事故隐患排查、职责明确、事故应急及防范、生产安全监管、事故应急预案、责任追究等方面。
二、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是中国关于职业健康和病症预防的法律,旨在保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职业健康和身心健康,减少和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其主要内容包括职业病危害防护、职业卫生监督、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的诊断和鉴定、职业病的鉴定制度等方面。
三、两法比较在实际应用中,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有很多联系和交点,两者的共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都体现了“预防为主”的原则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的制定都遵循了“预防为主”的原则。
其中,安全生产法强调了企业应该采取安全管控机制和风险控制措施,以预防生产过程中的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职业病防治法则强调企业应该采取措施减少职业病发生的风险,防止职业病发展和蔓延。
2.都要求制定预案和防护措施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都要求企业应制定预案和防护措施。
其中,安全生产法要求企业应建立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安全生产措施和规章制度;职业病防治法要求企业应开展职业病危害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
3.都强调了企业的责任和监管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都要求企业要承担起责任,并加强监管。
其中,安全生产法强调企业应该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强生产过程中的监管和事故隐患排查;职业病防治法要求企业要做好职业健康监管,加强职业卫生监管机构建设。
总结: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都是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要法律,两者在预防和控制职业安全和健康方面都起重要作用。
最新职业病防治法(全文)
最新职业病防治法(全文)精品文档最新职业病防治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施行是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的法律保障;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条件;也是我国职业卫生与国际接轨、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时代要求。
下面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具体的内容吧!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1 / 32精品文档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从业人员的知情权和建议权的规定。
【条文释义】知情权和建议权是从业人员重要的安全生产权利,是保护从业人员生命健康权的重要前提,有必要在法律中作出明确规定。
一、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有关知情权依照本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与安全生产有关的三方面情况:一是存在的危险因素。
二是防范措施;三是事故应急措施。
根据2009年发布的国家标准《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是指可对人造成伤亡、影响人的身体健康甚至导致疾病的因素,包括人的因素、物的因素、环境因素和管理因素。
知情权是劳动者的一项重要权利,一些法律也都有相应的规定,如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等。
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劳动者享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权利。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对于劳动安全的知情权,与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关系密切,是保护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的重要前提。
从业人员的劳动安全知情权,还体现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的相应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2年最新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医疗康复机构的建设。
第九条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法与职业病防治法(2021年)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安全生产法与职业病防治法(2021年)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安全生产法与职业病防治法(2021年)1.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方面的综合法,2002年6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将于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全文约1.2万字,共有7章、97条,分为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
法律虽然具有重要的规范作用,但它不是万能钥匙和百科全书,不可能也不应当解决所有问题。
目前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很多,安全生产法不可能全部加以规范,它主要对安全生产中最重要、最突出、最紧迫并且具备立法条件的重大法律问题做出了法律规定,主要包括:(1)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原则;(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基本法律制度;(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体系;(4)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5)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社会组织(如安全咨询、评估、检验、监测等中介机构)的安全责任;(6)工会、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安全生产监督权利,从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7)新闻媒体对安全生产的宣传和舆论监督;(8)企业和公共设施必备的基本安全条件、安全标准和规章制度;(9)安全投入和安全设施、设备、器材、仪器仪表等安全装备的配置的保障;(10)人身劳动安全防护用品和意外伤害保险;(11)安全隐患的预防措施和事故抢险应急预案;(12)安全规程、规范的制定和实施;(13)安全装备的安全性能、安全标志及其检验检测的监督管理;(14)专用或者特殊的安全设施、设备、器材、仪器仪表的安全标准及其认证;(15)安全咨询、评估、检验、监测和事故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及其认证;(16)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及其资格认证;(17)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18)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19)事故的分级、报告、救护、调查和处理;(20)安全监督管理(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权限、方式程序和责任;(21)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追究。
安全生产法与职业病防治法
安全生产法与职业病防治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体系中关于保障劳动者身体安全和改善工作环境的两部重要法律。
本文将分别对这两部法律进行详细解析,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一、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12月1日正式实施,是确保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过程中人身安全和工作环境安全的一部法律。
以下从法律结构、法律内容和实施效果三个方面对安全生产法进行解析。
(一)法律结构安全生产法共分12章,分别为:总则、安全管理、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安全生产检查、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事故报告和隐患排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和规范、法律责任和附则。
通过这些章节的划分,完整地规定了安全生产的各个方面,保障了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工作环境安全。
(二)法律内容1. 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的明确:安全生产法规定,各级政府负有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生产经营单位负有确保安全生产,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的责任;从业人员负有遵守安全生产法规、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和考核的义务。
通过明确责任和义务,提高了各方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
2.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安全生产法规定,各级政府应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规划,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这些规定有助于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
3.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加强:安全生产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健全组织领导、工作分工、执法检查、监督检查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网络。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自行组织安全生产检查,自行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通过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能够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隐患,防止事故的发生。
(三)实施效果自安全生产法实施以来,我国安全生产状况得到明显改善,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显著提高。
新修订职业病防治法2016
新修订职业病防治法2016发布时间:2016-08-13 编辑:碧玉手机版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新修订职业病防治法
情况作出判定;有关部门应当配合。(新法案第四十九第二款)
5、明确诊断机构在法定情形下应当参 考劳动者的自述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
新法案一方面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
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并对用 人单位隐瞒、损毁与职业病诊断相关资料或者不依法提供上述资料的行为设定 了严格的法律责任(新法案第七十三条第十款);另一方面规定,在职业病诊 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的 ,诊断、鉴定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 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等,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新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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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 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 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 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 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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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业病解释 构成法定职业病的四个要件:劳动者、职业史、 接触有毒有害因素、国家已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中所列职业病。缺一都不属本法所称职业病
职业病分类及目录 :10大类115种 (1987年11月卫生部、原劳动人事部、财政部 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共同发布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职业病范围和 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将职业病定为 九大类99种)
一、修正背景
现行职业病防治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该法对职业病的预防、治疗和职业病待遇保障 各环节作了规范:在项目建设阶段,规定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制度和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三同 时”制度;在劳动过程的职业病防护方面,规定了用人单位的一系列义务,如应当如实告知劳 动者所从事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定期检测工作场所的危害因素并向监管部门报告检测结果,采 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组织劳动者进行健康检 查并为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等;在职业病诊断治疗方面,规定诊断须由三名以上执业 医师集体作出,明确了职业病诊断应综合考虑的因素及原则等,并授权卫生部制定具体的职业 病诊断、鉴定管理办法;在职业病待遇保障方面,明确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及相关社 会保障按照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同时考虑到劳动者频繁变动用人单位等实际情况,还规 定了用人单位在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妥善处理职业病病人的义务,以及最 后用人单位与先前用人单位的责任划分。应当说,现行职业病防治法的各项制度,特别是职业 病预防和职业病待遇保障制度,总体是科学、可行的。该法施行九年来,对遏制职业病高发势 头确实起到了积极作用。
《职业病防治法》(2019版)
《职业病防治法》(2019版)《职业病防治法》(2019版)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第三款修改为:“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XXX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三、在第四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五、将第七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国家鼓励和撑持研制、开辟、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用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装备、材料;限制使用或者镌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装备、材料。
“国家鼓励和撑持职业病医疗康复机构的建设。
”六、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县级以上人民当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相同,密切共同,按照各自职责合作,依法行使职权,承当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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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rough the reasonable organization of the production process, effective use of production resources to carry out production activities, to achieve the desired goal.
安全生产法与职业病防治
法正式版
安全生产法与职业病防治法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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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有效利用生产资源,经济合理地进行生产活动,以达到预期的生产目标和实现管理工作结果的把控。
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1.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方面的综合法,20xx年6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将于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全文约1.2万字,共有7章、97条,分为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
法律虽然具有重要的规范作用,但它不是万能钥匙和百科全书,不可能也不应当解决所有问题。
目前涉及安全生产方面
的问题很多,安全生产法不可能全部加以规范,它主要对安全生产中最重要、最突出、最紧迫并且具备立法条件的重大法律问题做出了法律规定,主要包括:
(1)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原则;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基本法律制度;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体系;
(4)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
(5)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社会组织(如安全咨询、评估、检验、监测等中介机构)的安全责
任;
(6)工会、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安全生产监督权利,从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7)新闻媒体对安全生产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8)企业和公共设施必备的基本安全条件、安全标准和规章制度;
(9)安全投入和安全设施、设备、器材、仪器仪表等安全装备的配置的保障;
(10)人身劳动安全防护用品和意外伤害保险;(11)安全隐患的预防措施和事故抢险应急预案;
(12)安全规程、规范的制定和实施;
(13)安全装备的安全性能、安全标
志及其检验检测的监督管理;
(14)专用或者特殊的安全设施、设备、器材、仪器仪表的安全标准及其认证;
(15)安全咨询、评估、检验、监测和事故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及其认证;
(16)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及其资格认证;
(17)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18)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19)事故的分级、报告、救护、调查和处理;
(20)安全监督管理(监察)机构及
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权限、方式程序和责任;
(21)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追究。
2.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于20xx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于20xx 年5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
《职业病防治法》共有7章79条,内容分为总则、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
这是我国颁布的第一部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
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而制定的法律。
《职业病防治法》体现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总结了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经验,借鉴了国外做法,结合当前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基本涵盖了职业病防治的重要方面,符合国情,法律责任明确具体,操作性强。
它是作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保障,适用于我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等用人单位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所引起的疾病(即职业病),本法都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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