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法关于印发《关于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各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各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正文:----------------------------------------------------------------------------------------------------------------------------------------------------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各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8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9)11号通知的要求,以下高级人民法院已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本辖区各级人民法院分级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现予公布如下:广东省一、基层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1.广州、深圳市所辖基层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为6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案件,30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2.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所辖的基本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为300万元以下的案件,15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3.汕头、惠州、江门、湛江、茂名市所辖基层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为200万元以下的案件,15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4.肇庆、汕尾、阳江、韶关、潮州、揭阳、清远、云浮、梅州、河源市所辖基层法院以及铁路运输基层法院管辖争议标的为100万元以下的案件,7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5.高于上列标准50%以内的案件,经中级法院批准,基层法院可以作为第一审案件受理;高于上列所定标准50%以上的案件,中级法院不得交由基层法院作第一审案件受理。
二、中级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1.争议标的金额在第一条第1、2、3、4项规定的最高限额至1亿元以下的案件;2.争议标的金额依第一条之规定虽属基层法院管辖,但中级法院认为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上级法院交办的案件。
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9)11号通知的要求,以下高级人民法院已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本辖区各级人民法院分级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现予公布如下:浙江省2007年4月1日以前一、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一)以财产为内容的争议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民事案件;以财产为内容争议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民事案件;(二)争议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争议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涉外和涉港、澳、台经济纠纷案件;(三)在本省范围有重大影响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高级法院审理和高级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及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报请高级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一)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一般财产案件和争议的夫妻共同财产在5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离婚案件;(二)争议金额在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房地产案件;(三)跨县(市、区)的土地、山林、滩涂、水资源等纠纷案件;(四)重大涉外和涉港、澳、台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包括:1.争议金额在4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案件;2.居住在国外、境外的当事人为5人以上的案件;3.当事人在国外、境外的居住地涉及的国家或地区为3个以上的案件;4.外国驻我国使领馆在作为当事人的本国公民因故不能到庭亦未委托代理人的情况下,直接派代表出庭参加诉讼的案件;5.需要适用外国法律的案件。
(五)杭州市、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争议金额在2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经济纠纷案件;温州、绍兴、嘉兴、金华、台州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争议金额在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经济纠纷案件;湖州、衢州、舟山、丽水等地(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经济纠纷案件。
2021.10.1起全国各地法院一审管辖标准
2021.10.1起全国各地法院⼀审管辖标准最⾼⼈民法院9⽉23⽇印发《最⾼⼈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民法院管辖第⼀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幅调⾼中级⼈民法院管辖第⼀审民事案件受案起点⾦额。
《通知》⾃2021年10⽉1⽇起实施。
本次级别管辖调整后,全国各地法院⼀审管辖如下:普通⼀审民商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政区域法院级别当事⼈住所地情况均在或均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政辖区⼀⽅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政辖区不限⾼院≥50亿元中院≥5亿元≥1亿元基层<5亿元<s pan=""><1亿元<s pan="">⼀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受理法院所处省级⾏政辖区级别管辖标准北京上海江苏浙江⼴东≥50亿元直辖市中级⼈民法院以及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中级⼈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民币2000万元以上的第⼀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其他中级⼈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第⼀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天津、河北、⼭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东、河南、湖北、湖南、⼴西、海南、四川、重庆≥50亿元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中级⼈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民币200万元以上的第⼀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其他中级⼈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民币100万元以上的第⼀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吉林、⿊龙江、江西、云南、陕西、新疆≥50亿元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中级⼈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民币500万元以上的第⼀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其他中级⼈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民币200万元以上的第⼀审涉外民商事案件贵州、西藏、⽢肃、青海、宁夏≥50亿元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中级⼈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民币200万元以上的第⼀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其他中级⼈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民币100万元以上的第⼀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法院级别标准⾼院≥50亿元中院除应当由经最⾼⼈民法院指定具有⼀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民法院管辖的以外,均由中级⼈民法院管辖。
法院级别管辖标准
全国各地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最新)河北省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石家庄、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2、保定、秦皇岛、廊坊、邢台、邯郸、沧州、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3、张家口、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北京市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上海市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广东省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上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2、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认为应由本院受理的案件。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范文六篇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范文六篇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范文六篇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篇1申请人:张锦屏民族:汉性别:女年龄:51委托代理人:徐XX职业:律师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陇西里97号105房申请人因许国庆诉申请人诈骗一案,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将本案移送至越秀区人民法院进展审理。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于20xx年3月10日收到贵院已受理原告许国庆诉申请人诈骗一案的应诉通知书。
现就管辖问题,提出异议,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
理由如下:首先,虽然本人的户口所在地是广州市海珠区陇西里97号105房,但是在___年底下岗后一直在越秀区大新西路连元街25号后座和文张念祖母戚伍莲双亲同住生活。
现有如今大新西路连元街道部门的梅爱东、何志华、陈秀珠等给予的证明为证,证明本人确实居住此址。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诉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海珠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并无管辖权。
综上,申请人按照《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特恳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申请人经常居住地的越秀人民法院。
请予准许。
海珠区人民法院申请人:张锦屏20xx年4月5日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篇2申请人:郑州······,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一马路····号〔东操场街北〕。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汉族,住周口市黄河中路市政家属院····一单元三楼东户。
申请事项:恳求贵院依法将〔20xx〕开····号案件移送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首先,本案原告诉求为确认合同无效,返还购房款,虽然涉及不动产,本质并非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动产纠纷,不应适用该条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是一般的合同纠纷,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行政案件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或者授权的规章制度行使行政职权,对具体的行政行为或者具体的行政纠纷作出裁决、决定、命令、处罚等行政行为,并依法对执行有关行政行为和行政纠纷进行审判的案件。
行政案件的管辖涉及到司法机关对行政案件的审判权限和地域范围的划定。
行政案件管辖的原则主要包括法定管辖原则、专属管辖原则、分级管辖原则和集中管辖原则。
其中,法定管辖原则是最基本的原则,即行政案件的管辖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专属管辖原则是指某些具有特殊性质的行政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分级管辖原则是指按照行政机关层级划分,由相应层级的法院行使管辖权;集中管辖原则是指一些重大行政案件由最高法院或者特定法院集中管辖。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案件的管辖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行政案件的管辖是否适用简易程序。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简单明确、争议不大的行政案件,可以采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理。
这种情况下,法院根据案件的事实情况和法律适用情况,可以决定是否适用简易程序。
其次,行政案件管辖的具体范围。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案件的管辖由行政案件的性质、涉及的法律关系等因素来确定。
一般情况下,一审行政案件的管辖由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确定,二审行政案件的管辖由高级人民法院和高级军事法院确定。
再次,行政案件管辖的特殊情况。
根据行政案件的特殊性质和特殊需要,可以按照特定的法律规定进行管辖。
例如,对于涉及国家利益、国家重大决策的行政案件,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集中管辖。
最后,行政案件管辖的争议解决。
当行政案件管辖出现争议时,可以通过行政案件管辖权异议或者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方式来解决。
当一审法院认为自己有管辖权,其他当事人对此不同意时,可以向该院提出行政案件管辖权异议;当上级人民法院或者同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不具有行政案件的管辖权时,可以指定十几瓦那个法院行使管辖权。
行政诉讼管辖规定
行政诉讼管辖规定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发生争议,根据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行政诉讼的管辖规定是指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机关和受理范围的规定。
我国行政诉讼管辖规定主要包括一审管辖、二审管辖和特别管辖。
一审管辖是指对行政诉讼案件的首次审理受理机关的规定。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案件的一审受理机关分为两类:一类是基层人民法院,即县级人民法院或者与县级人民法院并级的中级人民法院;另一类是专门行政法院,即设立了行政审判庭或者行政法庭的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管辖是指对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的上诉机关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的上诉机关是该地法院的上级法院,即上级人民法院。
但对一审判决认为有重大错误或者违法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特别管辖是指根据特定情况的需要,设立的特殊的行政诉讼受理机关。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一些特别管辖机关,如环境资源行政诉讼特别程序的管辖机关、商标争议行政诉讼的管辖机关等。
行政诉讼管辖规定的目的是保障行政诉讼案件得以依法受理和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效力。
同时,合理的管辖规定也有助于提高行政审判的效率,确保人民法院依法行政。
需要指出的是,行政诉讼的管辖规定是一种相对固定的规定,但也有着一定的灵活性。
在实际操作中,根据具体情况,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特定的行政诉讼案件的需要进行变通。
比如,对于一些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重大行政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跨区域、跨级别的行政诉讼管辖规定,将案件交由具备相应权力和能力的法院进行审理,确保行政诉讼的公正和公平。
总之,行政诉讼的管辖规定是保障行政诉讼制度有效运行和公正审判的重要法律规定。
通过合理的管辖规定,能够确保行政诉讼案件得到及时受理和审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效力。
同时,灵活运用管辖规定,也能够更好地适应实际情况,提高行政审判的效率和质量。
最高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自2008年4月1日执行)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江西省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四川省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2、最高人民法院指定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其他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事案件;2、甘孜、阿坝、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事案件;3、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事案件;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和指定,管辖涉外、涉港澳台第一审民事案件;5、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第一审民事案件;6、高级人民法院指定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或者中级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属于基层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7、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2008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执行)黑龙江省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2、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佳木斯市、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3、绥化、鸡西、伊春、鹤岗、七台河、双鸭山、黑河、大兴安岭、黑龙江省农垦、哈尔滨铁路、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9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1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依法维护诉讼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受诉人民法院违反级别管辖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在受理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二)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二条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
第三条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金额致使案件标的额超过受诉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一条审查并作出裁定。
全国法院级别管辖标准
全国各地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最新)河北省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石家庄、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2、保定、秦皇岛、廊坊、邢台、邯郸、沧州、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3、张家口、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北京市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上海市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广东省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上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2、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认为应由本院受理的案件。
全国各省法院级别管辖标准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9)11号通知的要求,以下高级人民法院已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本辖区各级人民法院分级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现予公布如下:北京市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上海市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广东省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上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2、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认为应由本院受理的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广州、深圳、佛山、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4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2、珠海、中山、江门、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3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3、汕头、潮州、揭阳、汕尾、梅州、河源、韶关、清远、肇庆、云浮、阳江、茂名、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008年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08]10号)(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1篇地方法规1篇案例1篇裁判文书4篇相关论文1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贯彻执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进一步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和指导职能,现就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问题,通知如下: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北京、上海、广东、江苏、浙江高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天津、重庆、山东、福建、湖北、湖南、河南、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安徽、江西、四川、陕西、河北、山西、海南高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甘肃、贵州、新疆、内蒙古、云南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青海、宁夏、西藏高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相关资料: 案例1篇裁判文书1篇)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由高级人民法院自行确定,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北京、上海所辖中级人民法院,广东、江苏、浙江辖区内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较为发达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不低于5000万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不低于200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暂行规定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暂行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的规定,结合民商事审判工作实际,对我省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调整为: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所辖基层人民法院、省直管市(区)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 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 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民商事案件;2、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 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 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3、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群体性纠纷案件;4、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 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 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民商事案件;2、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 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 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3、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4、一方当事人为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案件;5、上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的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诉讼标的额1 亿元以上,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 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2、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四、著作权、计算机网络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民事案件的管辖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及受案范围的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
最高院发布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案件最新标准
最高院发布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案件最新标准原创:苏嘉杭工程清欠 6月6日2019年4月30日,最高法院发布了最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此次调整幅度之大,前所未有,令人震撼,我们快来一睹为快吧。
按照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文号为法发[2019]14号,我们作出如下分析:1、诉讼标的额在50亿元(人民币)以下的(不包含本数),由中级法院管辖。
在此之前规定的标准,与本次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次调整为准。
那么之前规定的,如一类地区“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二类地区“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三类地区、四类地区的管辖诉讼标的额,全部废止。
本次调整的一大特色是,不再按地区区域进行划分,一律规定为:由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亿元(人民币)以下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2、诉讼标的额在5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包含本数),由高级法院管辖。
3、诉讼标的额在50亿元(人民币)以下的,但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由高级法院管辖。
4、海事海商案件、涉外民事案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统一按照本规定执行,不再另行区分。
此次调整之后,几乎99%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都会下沉至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法院审理。
由高院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将会锐减,高院将专注于二审,而最高院将直接与第一审民事案件绝缘,未来我们可能看不见最高院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了。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范例(二篇)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范例申请人:住所:法定代表人:职务:因申请人与一案,向贵院提出管辖异议。
请求事项:请求贵院裁定将本案移送 xx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已由贵院受理。
后经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理由如下: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的诉讼标的额是人民币13,716,591.82元,申请人提出的反诉涉及的金额是人民币8,465,129.09元,合计为人民币22,181,720.91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xx年xx月xx日公布),xx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0万元以上,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由于申请人住所在受案法院辖区外,且本案的诉讼标的已经超过了1000万元,所以本案诉讼标的总额已经超过了贵院的级别管辖,符合xx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标准。
本案开庭前,原告变更了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
依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苏高法[xx]427号)第六条,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增加诉讼请求,标的总额超过本院级别管辖的,或者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提起反诉,本诉和反诉标的总额超过本院级别管辖限额的,受诉法院应当提交上级法院审理或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本案中,原告诉讼请求变更前后,诉讼标的额差额巨大,明显有规避管辖法院的意图。
希望贵院能够依法维护申请人的诉讼权利。
此致xx市xx区人民法院申请人: xx有限公司申请日期:xx年xx月xx日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范例(二)尊敬的法院: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现就涉及________(案件名称或标识)的管辖权异议向贵院申请如下:一、案件基本情况及异议理由申请人作为_________(原告/被告/第三人)在_________(法院名称)提起的________(案号)案件中,对该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主要理由如下:1.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的管辖权应属于_________(其他法院名称),因此贵院不具备正当的管辖权。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已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和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现予印发,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三月十六日关于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第一条为了便利当事人诉讼,提高审判效率,规范人民法院案件管辖秩序,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的监督与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级别管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方便当事人诉讼、方便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二)上下级法院分工均衡;(三)案件情况与审判力量相适应;(四)大多数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复杂、疑难案件由上级法院管辖。
第三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一)辖区内所有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相邻关系纠纷案件、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婚姻家庭关系案件和除对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赔偿纠纷案件等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类型以外的集团诉讼案件;(二)辖区内所有的支付令案件、公示催告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三)本县(区、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公司的破产案件;(四)经由上级人民法院依法指定或其他人民法院依法移送的民商事纠纷案件;(五)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管辖本区范围内的争议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下商标权、著作权、不正当竞争以及技术合同纠纷案件;(六)长沙市的基层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下,岳阳市、衡阳市、株洲市、湘潭市、常德市、郴州市的基层法院受理争议标的额在150万元以下,益阳市、邵阳市、张家界市、怀化市、娄底市、永州市、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的基层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额在120万元以下其他民商事纠纷案件。
1999各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
各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1999.08.01)(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广东省一、基层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1.广州、深圳市所辖基层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为6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案件,30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2.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所辖的基本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为300万元以下的案件,15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3.汕头、惠州、江门、湛江、茂名市所辖基层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为200万元以下的案件,15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4.肇庆、汕尾、阳江、韶关、潮州、揭阳、清远、云浮、梅州、河源市所辖基层法院以及铁路运输基层法院管辖争议标的为100万元以下的案件,7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5.高于上列标准50%以内的案件,经中级法院批准,基层法院可以作为第一审案件受理;高于上列所定标准50%以上的案件,中级法院不得交由基层法院作第一审案件受理。
二、中级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1.争议标的金额在第一条第1、2、3、4项规定的最高限额至1亿元以下的案件;2.争议标的金额依第一条之规定虽属基层法院管辖,但中级法院认为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上级法院交办的案件。
三、高级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含涉外的涉港、澳、台纠纷案件):1.争议标的金额为1亿元(含本数)的案件;2.争议标的金额虽不满1亿元,但高级法院认为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法院交办的案件。
四、知识产权案件,除专利纠纷案件按最高法院指定管辖外,其它案件均由中级法院作为第一审案件受理。
江苏省一、民事案件:1.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为30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2.南京市、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为15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3.其他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为10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4.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为10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5.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案件;6.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案件;7.劳动争议案件(含省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的)除符合上述规定外,一律由基层人民法院作一审案件受理。
最高法院调整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最高法院调整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最高法院调整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30日公布了调整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新标准自4月1日起执行。
与1999年首次统一调整相比,这次调整幅度较大,今后绝大部分民商事案件将由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审理。
这次调整主要是为了应对民事诉讼法修改后申请再审案件大量增加给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带来的压力,同时对于完善全国四级法院的功能分层,理顺民商事案件的级别管辖秩序也有着重要意义。
本着实事求是、统筹兼顾的指导思想和大幅减少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一、二审民商事案件数量的原则,根据我国地区发展不平衡的状况,依次将高级法院的级别管辖标准分为四个档次,保证高级法院在每个档次都能受理一定数量的一审案件。
对各高级法院辖区内的中级法院立案标准,原则上划分了发达地区、一般地区和经济落后地区三个档次。
这次调整的范围主要是普通民商事案件,不包括实行专门管辖的海事海商案件、集中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和知识产权案件。
对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确定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对新类型、重大疑难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可以改变级别管辖标准由上一级法院审理。
与1999年首次调整相比,这次级别管辖调整最大的不同是对当事人跨地区的案件设置了相对较低的标的额标准,这对于减少地方保护主义干扰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北京市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0.01.28•【文号】法发[2010]5号•【施行日期】2010.02.0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进一步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监督和业务指导职能,合理均衡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根据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民事审判工作中贯彻执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的实际情况,现就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问题,通知如下: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二、对于本通知第一项标准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应当由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均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其所属高级或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具体标准由有关高级人民法院自行确定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四、对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
五、对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纠纷案件以及垄断纠纷案件等特殊类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确定管辖时还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上述案件管辖的特别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河北省、河南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河北省、河南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
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0.09.07
•【文号】法发〔2020〕36号
•【施行日期】2020.10.01
•【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管辖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河北省、河南省、湖南省高级人
民法院
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法发〔2020〕36号河北省、河南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为适应民商事审判工作发展要求,促进矛盾纠纷化解重心下移,现就调整你院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住所地均在你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你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三、本通知未作调整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调整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8〕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9〕14号)执行。
本通知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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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已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和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现予印发,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三月十六日
关于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便利当事人诉讼,提高审判效率,规范人民法院案件管辖秩序,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的监督与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级别管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方便当事人诉讼、方便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二)上下级法院分工均衡;
(三)案件情况与审判力量相适应;
(四)大多数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复杂、疑难案件由上级法院管辖。
第三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一)辖区内所有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相邻关系纠纷案件、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婚姻家庭关系案件和除对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赔偿纠纷案件等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类型以外的集团诉讼案件;
(二)辖区内所有的支付令案件、公示催告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三)本县(区、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公司的破产案件;
(四)经由上级人民法院依法指定或其他人民法院依法移送的民商事纠纷案件;
(五)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管辖本区范围内的争议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下商标权、著作权、不正当竞争以及技术合同纠纷案件;
(六)长沙市的基层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下,岳阳市、衡阳市、株洲市、湘潭市、常德市、郴州市的基层法院受理争议标的额在150万元以下,益阳市、邵阳市、张家界市、怀化市、娄底市、永州市、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的基层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额在120万元以下其他民商事纠纷案件。
第四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一)本市(州)范围内由本市(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公司的破产案件和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
(二)本市(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和申请仲裁协议条款无效的案件;
(三)经由上级人民法院依法指定或其他人民法院依法移送的民商事纠纷案件;
(四)本市(州)争议标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下列类型案件:
1.商标权纠纷案件;
2.涉及域名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
3.著作权纠纷案件;
4.技术合同纠纷案件;
5.期货纠纷案件。
(五)争议标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下列类型的案件由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1.全省范围内涉及布图设计的案件;
2.除株洲市外的全省其他市(州)的专利纠纷案件;
3.全省范围内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
4.全省范围内对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赔偿纠纷案件。
(六)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市范围内争议标的额在3000万元以下专利纠纷案件;
(七)除本条(一)至(六)项外的其他民商事纠纷案件按照以下标准确定管辖:
1.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4000万元以下的案件;
2.岳阳市、衡阳市、株洲市、湘潭市、常德市、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额在150万元以上3500万元以下的案件;
3.益阳市、邵阳市、张家界市、怀化市、娄底市、永州市、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额在12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案件。
第五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一)争议标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技术合同纠纷案件、期货纠纷案件、对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赔偿纠纷案件;
(二)涉及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郴州市、衡阳市、怀化市、岳阳市、益阳市范围内的且争议标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涉及其他市(州)争议标的额在2000万以上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
(三)涉及长沙市争议标的额在4000万元以上的,涉及岳阳市、衡阳市、株洲市、湘潭市、常德市、郴州市争议标的额在3500万元以上,涉及益阳市、邵阳市、张家界市、怀化市、娄底市、永州市、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争议标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其他民商事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交办的案件。
第六条涉外和涉港、澳、台的下列类型案件分别由长沙市、张家界市、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一)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
(二)信用证纠纷案件;
(三)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
(四)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
(五)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
涉及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郴州市、衡阳市、怀化市、岳阳市、益阳市范围内的且争议标的额在3000万元以下由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涉及张家界市、常德市、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范围内的且争议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由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涉及永州市、邵阳市、娄底市范围内的且争议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由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应当由下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新类型案件或复杂、疑难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可在首次开庭后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报请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上一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提审。
上一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在作出提审决定前,应当征求该院相关审判庭的意见。
第八条跨辖区的案件当事人可在起诉状送达之日起15日内申请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材料之日起30日内决定是否提审。
原告以跨辖区为由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亦应先向原管辖法院起诉后再按前款规定申请变动。
第九条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条除本规定第六条所列5类案件以外的涉外和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案件不再另行规定级别管
辖,按照其他民商事案件标准分别由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受理的案件由原受理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在施行中,如与法律和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相冲突的,以法律和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为准。
来源: /fg/detail52776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