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关于上海市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试行办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内容一览大全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内容一览大全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目前社会上一些用人单位,任意克扣职工工资,停发、少发甚至完全不发工资,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有的用人单位为了赚钱不顾劳动者死活,让职工在有毒气体、无防护设备等恶劣的生产环境下劳动,导致职工中毒生病、死亡或残废。
针对这种情况,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特别解除权可无条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包含哪些条款《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法定形式是书面形式,其必备条款有7项:1、劳动合同期限。
法律规定合同期限分为三种:有固定期限,如1年期限、3年期限等等均属这一种;无固定期限,合同期限没有具体时间约定,只约定终止合同的条件,无特殊情况,这种期限的合同应存续到劳动者到达退休年龄;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例如:劳务公司外派一员工去另外一公司工作,两个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劳务公司与外派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以劳务合同的解除或终止而终止,这种合同期限就属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种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协商选择合同期限时,应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和需要来约定。
2、工作内容。
在这一必备条款中,双方可以约定工作数量、质量,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等内容。
在约定工作岗位时可以约定较宽泛的岗位概念,也可以另外签一个短期的岗位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还可以约定在何种条件下可以变更岗位条款等等。
上海市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试行办法
上海市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试行办法【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沪劳力发[92]68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劳动局【发布日期】1992.08.12【实施日期】1992.08.1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宣布废止和自然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6年3月28日实施日期:1996年3月28日)废止(原因:被市政府(95)18号令、沪府发(95)26号替代)上海市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试行办法(1992年8月12日上海市劳动局发布沪劳力发(92)68号)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改革的要求和经市府同意的《深化企业劳动人事制度综合配套改革的试行意见》精神,现就本市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提出如下试行办法。
一、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范围是企业原有的全部职工以及新进职工,包括大中专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征地农民工及外单位流动进企业的所有职工。
二、企业与下列人员可缓签劳动合同:1.个人行为能力受到限制的职工;2.确有特殊原因,目前在册不在岗的职工。
三、原固定制职工不愿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又不属于缓签范围的,企业应给予其不少于三个月的自行流动期。
自行流动期满后职工仍不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劳动关系自行终止,由企业办理退工手续。
四、原合同制工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不愿执行本办法的,原劳动合同视作期限届满,予以终止。
五、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遵循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原则,以书面形式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签订后,应由劳动行政机关鉴证。
劳动合同一式两份,企业和职工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必须严格履行,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均须承担违约责任。
六、劳动合同包括以下内容:1.根据岗位职责应完成的任务;2.合同期限(含试用期、服务期);3.生产、工作条件和技术培训要求;4.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5.劳动保护条件;6.劳动纪律;7.解除合同的条件;8.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9.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劳动人事部关于积极试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劳人计[1983]11号
劳动人事部关于积极试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正文:---------------------------------------------------------------------------------------------------------------------------------------------------- 劳动人事部关于积极试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一九八三年二月二十二日劳人计[1983]11号)当前,全国已有部分省、市、自治区试行劳动合同制,在改革用工制度上迈出了可喜的一步。
为了进一步推动这项改革工作,现将试行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的意见通知如下:一、我国现行的以固定工为主体的用工制度,事实上已成为一种无条件的“终身制”,它同分配上的平均主义结合一体,形成了“铁饭碗”、“大锅饭”的严重弊病。
其主要表现是能进不能出,能上不能下,干多干少一个样,技术高低一个样,一线二线一个样。
在这种制度下,有些人心安理得地躺在企业和国家身上吃“大锅饭”,自己不劳动或少劳动而占有别人的劳动果实;勤劳者的积极性、创造性得不到发挥,大批人才被埋没。
这种制度在客观上起了打击先进、保护落后的作用,严重地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极不利于实现党的十二大提出的战略目标。
因此,用工制度上“铁饭碗”、“大锅饭”的积弊,势在必改。
二、试行劳动合同制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打破“铁饭碗”、“大锅饭”,真正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充分调动人们的社会主义积极性,解放生产力。
劳动合同制的基本特征是,用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义务与权利,实行责、权、利相结合。
把劳动合同制与经济责任制紧密结合起来,不仅有利于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而且对职工个人来说,只要积极劳动,工作就有保障,并能多劳多得。
因此,劳动合同制是用工制度方面破旧创新的一项重要改革,应当坚决而有秩序地推行。
三、劳动合同制的适用范围,既包括全民所有制单位,也包括区、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既包括普通工种,也包括技术工种。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自然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自然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1999.03.08•【字号】沪劳保法发[1999]13号•【施行日期】1999.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自然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劳保法发(1999)13号)各区、县劳动局,各主管局、按股(集团)公司:根据市政府关于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要求,本局对一九九七年底以前上海市劳动局和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发布现仍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应予废止的57件(见附件一);自行失效的54件(见附件二);现将废止和自然失效的文件目录发给你们,请予执行。
附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替代文件一九九九年三月八日附件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替代文件1市劳动局关于对区县实行弹性工资沪劳综发(96)22号沪劳综(98)11号计划办法的通知2市劳动局关于加强本市房地产企业沪劳综发(96)54号沪劳综(97)20号工资管理的若干意见3市劳动局关于受降薪处分职工工资沪劳资(90)第4号沪劳综发(95)59号问题的复函4市劳动局关于提高征地养老人员生沪劳关发(96)39号沪劳关发(98)23号活费发放标准的通知5市劳动局关于审查集体合同有关事沪劳关发(96)33号沪劳关发(97)37号项的通知6市劳动局关于提高征地养老人员生沪劳关发(97)25号沪劳关发(98)23号活费发放标准的通知7市劳动局关于女职工怀孕期内因严沪劳计发(91)185号市政府(95)18号令重违纪作辞退处理的答复8市劳动局关于不服从正常调动的职沪劳计发(91)69号市政府(95)18号令工如何适用《上海市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实施办法》的解释9市劳动局关于企业职工被公安机关沪劳力(93)31号沪劳关发(96)97号“收容教育”是否参照“收容教养”处理的答复10市劳动局关于企业内提前退休有关沪劳力(93)180号沪劳关(97)4号问题的答复11市劳动局关于保障待工人员基本生沪劳力发(93)39号沪府发(98)35号活的意见12市劳动局关于下发“关于沪劳力发沪劳力发(93)53号沪府发(98)35号(93)39号《关于保障待工人员基本生活的意见》若干问题解答(内部掌握)的通知13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劳动局、沪劳关发(94)65号沪劳关发(96)15号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社会保险管沪劳就发(95)5号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沪府办发(96)66号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关于企业下岗待工人员再就业和保障基本生活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4市劳动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单位使沪劳力发(93)74号市政府(97)54号令用和聘用外地劳动力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5市劳动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单位使沪劳力发(94)2号市政府(97)54号令用和聘用外地劳动力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16市劳动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外地劳沪劳力发(94)3号沪劳就发(96)11号动力务工许可证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7市劳动局、财政局关于调整劳动服沪劳社发(91)169号沪劳办服发(94)83号务公司所属劳动服务队点工收费标准的通知18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市人民政府批转沪劳技发(96)77号沪劳技发(96)17号《市劳动局关于培训就业和培训上岗的实施意见》的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修订通知19市劳动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化沪劳技发(94)46号沪劳技发(98)27号职业技能培训、考核(鉴定)、发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市劳动局关于优化本市技工学校布沪劳技(94)26号沪劳技(97)39号局提高办学质量的意见21市劳动局关于对上海市技工学校校沪劳技(88)62号沪劳技发(92)13号长进行岗位必备知识培训试点工作的意见22市劳动局关于高级技师评聘工作扩沪劳技发(93)2号沪劳技发(93)第26号大试点的几点意见23市劳动局关于颁发《上海市微型计沪劳技发(93)14号沪劳技发(96)44号算机操作工技术等级标准和技术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24市劳动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职业技沪劳技发(95)73号沪劳技发(96)76号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25市劳动局关于郊县市、县属工矿企沪劳计创字(85)291号沪劳社发(96)87号事业单位职工因家庭困难要求商调工作的意见26市劳动局关于郊县市、县工矿企事沪劳计发(88)142号沪劳社发(96)87号业单位职工因家庭困难要求商调工作的补充意见27市劳动局关于对劳动合同进行鉴证沪劳仲发(90)60号沪劳仲(98)2号的通知28市劳动局关于合同制工人自行离职沪劳仲(90)5号《劳动法》、市政府(95)18号令赔偿培训费的复函29市劳动局关于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沪劳仲发(92)53号沪劳仲(98)2号企业劳动合同鉴证的通知30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印发《沪社保监(97)116沪劳法发(96)83号上海市养老保险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31市劳动局关于禁止私自制作使用承沪劳锅发(92)11号沪劳锅(97)9号压锅炉的通知32上海市基本建设委员会、上海市劳沪劳保创字(85)4号市政府(96)第37号令动局关于发布《上海市招标、承包沪府发(97)54号工程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33市劳动局关于区、县劳动部门受理沪劳保发(93)57号沪劳安发(98)4号伤亡事故处理的意见34市劳动局、市社会保险局等四部门沪劳保发(95)31号沪劳保发(96)51关于调整本市企业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费人均最低标准和非因工或因病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35市劳动局关于调整本市企业因工致沪劳保发(95)45号沪劳保发(96)40号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职工的定期伤残抚恤金和护理费标准的通知36市劳动局关于调整本市企业因工致沪劳保发(96)40号沪劳保发(97)28号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职工的定期伤残抚恤金和护理费标准的通知37市劳动局关于调整外地劳动力因工沪劳保发(96)41号沪劳保发(97)31号死亡抚恤金和因工致残伤残补偿金标准的通知38市劳动局关于调整企业矽肺、石棉沪劳保发(96)42号沪劳保发(97)29号肺患者保健食品费的通知39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关沪劳保发(96)51号沪劳保发(97)33号于调整本市企业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费人均最低标准和非因工或因病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40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沪劳保发(96)47号沪劳保发(97)30号企业保健食品费发放标准的通知41市劳动局关于调整外地劳动力因工沪劳保发(97)31号沪劳保发(98)21号死亡抚恤金和因工致伤残补偿金标准的通知42市劳动局关于调整本市企业因工死亡沪劳保发(97)33号沪劳保发(98)33号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费人均最低标准和非因工或因病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43市劳动局、市卫生局、市社会保险管沪劳保发(97)24号沪劳保发(97)58号理局关于明确本市职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适用标准的通知44市劳动局关于调整企业矽肺、石棉肺沪劳保发(97)29号沪劳保发(98)19号患者保健食品费的通知45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企沪劳保发(97)30号沪劳保发(98)24号业保健食品费发放标准的通知46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关于沪劳险发(88)93号沪劳险发(92)76号适当提高全民所有制企业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补助标准的通知47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关于改革本市现沪劳保创字(84)155号沪劳保发(95)56号行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食品发放制度的意见48市劳动局关于委托各区、县劳动局办沪劳保发(88)138号沪劳保发(92)73号理电工、焊工安全操作证发证工作的通知49市劳动员、市建设委员会关于颁发《沪劳保发(89)第50号沪劳保发(98)1号上海市〈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50市劳动局、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市财沪劳保发(94)43号沪劳保发(95)31号政局、市总工会关于调整本市企业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费人均最低标准和非因工或因病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51市劳动局、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市卫沪劳保发(94)61号沪劳保发(97)58号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职工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补充标准》的通知52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1994年本沪社保业二发(94)7号沪社保业二发(97)5号市机关事业单位个人缴费基数的通知53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建国前参沪社保业二发(94)18号沪社保业二发(98)9号加革命工作建国后组织批准退职的干部生活费补助标准的通知54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建国前参沪社保业二发(95)16号沪社保业二发(98)9号加革命工作建国后经组织批准退职的干部生活费补助标准的通知55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建国前参沪社保业二发(96)6号沪社保业二发(98)9号加革命工作建国后经组织批准退职的干部生活费补助标准的通知56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建国前参沪社保业二发(97)16号沪社保业二发(98)9号加革命工作建国后经组织批准退职的干部生活费补助标准的通知57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本市在职沪社保综发(95)7号沪社保综发(97)11号人员养老保险费缴纳比例的通知附件二:自然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上海市劳动局通知》(内容:关于附加工资问题的答复)沪劳资创字(80)第50号2市劳动局关于一九九二年安置到本市全民所有制企业工作的军队转沪劳资发(92)78号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3市劳动局关于继续对工资水平发放过高的企业征收帮困基金的通知沪劳综发(96)25号4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1996年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的通知沪劳综发(96)26号5市劳动局关于继续对工资水平发放过高的企业征收帮困基金的通知沪劳综发(97)17号6市劳动局关于确定上海市1997年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的通知沪劳综发(97)19号7市劳动局关于调整上海市1997年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的通知沪劳综发(97)42号8市劳动局关于公布上海市一九九六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国有企沪劳综发(97)20号业职工年平均工资及增长率的通知9市劳动局关于公布本市97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失业救济沪劳综发(97)27号标准,下岗待工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10市劳动局关于一九九七年本市企业单位使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沪劳综发(96)99号通知11市劳动局关于公布上海一九九五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国有企业沪劳综发(96)48号职工平均工资及增长率的通知12市劳动局关于一九九六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总量调控的若干意见沪劳综发(96)23号13市劳动局关于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总量调控办法中下岗待工人员沪劳综发(97)44号计提工资总额办法的通知14市劳动局关于一九九七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总量调控意见的通知沪劳综发(97)18号15市劳动局关于限期清退C类行业工种外地劳动力的意见沪劳就发(95)10号16市劳动局关于申报A类行业工种的通知沪劳就发(95)13号17市劳动局关于现阶段本市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管理纳轨工作的意见沪劳就发(95)25号18市劳动局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九五年度年检工作的通知沪劳就发(95)99号19市劳动局关于对在沪务工人员停止补发“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沪劳就发(96)106号的通知20市劳动局关于发放一九九六年度《上海市外出人员就业证》的通知沪劳就发(96)66号21市劳动局关于对本市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情况进行全面核查的通知沪劳就发(96)21号22市劳动局关于技工学校交通费补贴的通知沪劳技创字(78)178号23市劳动局转发《上海市冶金局职工食堂厨工、厨师技术等级标准沪劳技发(83)第9040号(试行)》24市劳动局关于代培训技校学生的批复沪劳技(90)第35号25市劳动局《关于高级技工学校办学基本条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劳技(90)第20号26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增加技工学沪劳技字(85)第4928号校学生临时困难补助费的通知》的通知27市劳动局、财政局关于企业招收的培训生在培训期间有关津贴待遇问沪劳技发(89)第87号题的补充规定28市劳动局、教育局关于本市企、事业单位不得自行招收培训农业户学沪劳计发(92)15号生问题的通知29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市财政局关于一九九四年对本市城镇离退休人员沪社保综发(94)13号实行物价补偿的通知30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对本市城镇离退休人员实行一九九四年物价沪社保综发(95)14号补偿的通知31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对本市城镇离退休人员实行一九九五年度物沪社保综发(96)8号价补偿的通知32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对本市城镇离退休人员实行一九九六年度物沪社保综发(97)10号价补偿的通知33市劳动局关于劳动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问题的通知沪劳办(90)41号34市劳动局关于换发《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通知沪劳保发(93)第72号35市劳动局关于本市生产、销售、使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开展全沪劳保发(95)49号面检查的通知36市劳动局关于严格执行《上海市劳动保护监察暂行条例》经济处罚的沪劳保发(93)44号规定37市劳动局关于重申重大险肇事故报告、处理的通知沪劳保发(93)第66号38市劳动局关于一九九六年开展劳动条件分级工作通知沪劳安发(96)8号39市劳动局关于更换上海市散装锅炉安装许可证的通知沪劳锅发(95)50号40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起重机械安全监察检验的通知沪劳锅发(96)108号41市劳动局对本市锅炉修理单位进行整顿的通知沪劳锅发(91)第16号42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缴纳养老沪社保业三发(97)9号保险费基数的通知43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本市城镇私营企业和在职人员缴纳养老沪社保业三发(97)8号保险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的通知44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本市城镇私营企业和在职人员缴纳养老沪社保业三发(96)26号保险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的通知45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缴纳养老沪社保业三发(96)25号保险费基数的通知46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沪社保业一发(96)5号47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死亡后其沪社保业一发(95)13号48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缴纳养老保险沪社保业三发(95)9号费基数的通知49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沪社保业一发(97)13号50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沪社保(93)21号51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沪社保业一发(94)17号52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死亡后沪社保业一发(93)第53号其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53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沪社保业一发(95)12号54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本市城镇私营企业和在职人员缴纳养老保险沪社保业三发(95)10号费基数和比例的通知。
上海市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
上海市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革国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劳动制度,增强企业活力,充分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在国家下达的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需要从城镇和农村招用常年性生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
劳动合同制的用工形式,由企业根据生产、工作的特点和需要确定,可以招用长期工、短期工和定期轮换工等。
不论采取哪一种用工形式,均应按照本办法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条劳动合同制工人是企业的正式工人,与所在企业的固定工人享有同等的劳动、工作、学习、参加企业的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鼓励等权利。
第二章招收录用第四条企业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应当在市和区、县劳动局的指导下,贯彻公开招收、自愿报名、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
对重新就业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企业应当注重实际技能的考核。
经考核合格的,优先录用。
第五条经批准从农村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原则上不转户粮关系,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仍回农村劳动。
其中,少数技术工人和生产骨干,如已签订长期合同的,其户口处理问题,另行规定。
第六条企业对考核合格决定录用的人员,应先签订劳动合同,然后向区、县劳动局办理录用手续。
第七条企业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应当规定式用期。
试用期为三至六个月,由企业根据不同工种具体确定。
第八条对劳动合同制工人,实行《劳动手册》制度。
《劳动手册》作为劳动合同制工人重新就业和领取待业救济金的证件,由区、县劳动局发给。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第九条企业与被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遵守国家的规定,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
劳动合同一式两份,企业和劳动合同制工人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生效后,就受到法律保护,双方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上海市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暂行规定[工作范文]
上海市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暂行规定条劳动合同制是以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实行责、权、利相结合的一项用工制度。
为了在本市国营企业中实行劳动合同制,根据劳动人事部《关于积极试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市国营企业常年性生产或工作岗位需要从城镇待业人员中招用新工人(包括工人退休,吸收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营企业常年性生产或工作岗位上招用的合同制工人,是列入国家劳动计划的正式工人。
有关单位对他们的入党、入团、提干、加入工会以及政治学习、技术(业务)培训等,应与固定工一视同仁。
第四条各单位应按国家下达的劳动计划,在劳动部门指导下公开招收合同制工人,经过考试,择优录用。
因合同制工人辞职或被辞退造成的缺员,允许在当年内随时补招。
第五条招用合同制工人必须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分为初期合同、短期合同和长期合同。
初期合同期限一至三年,前半年为试用期;短期合同期限三至五年;长期合同期限可订至合同制工人到达退休年龄时止。
第六条签订劳动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和政策。
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主要条款是:生产(工作)任务或技术培训要求;合同期限;劳动报酬;保险和福利待遇;劳动保护;解除或变更合同的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以及签订合同双方的其它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应经合同制工人所在的街道或镇劳动调配站鉴证后,送区或县劳动服务公司备案。
第七条招用合同制工人,必须首先签订初期合同。
初期合同期满后,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可根据双方自愿的原则,决定续订或终止合同。
续订合同的,可以签订长期合同,也可以签订短期合同。
合同制工人在本单位内连续工作时间五年以上的,续订合同时一般要签订长期合同。
第八条用工单位和合同制工人必须严格履行合同,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在合同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一)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被发现不符合招工条件或不适应生产需要的;(二)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不愿继续工作,要求解除合同的;(三)用工单位由于关、停、并、转,人员确有多余的;(四)合同制工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履行合同,经用工单位同意辞职的;(五)合同制工人违反厂规或店规,屡教不改;或因合同制工人本人原因长期完不成生产定额,以及严重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六)合同制工人违法乱纪,被政法部门依法处理的。
暂停服务协议
暂停服务协议导读:暂停合同协议签署方。
暂停合同协议签署方:甲方:(请在此处填写甲方信息)乙方:(请在此处填写乙方信息)鉴于:1. 甲乙双方已经签署了XXXX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2. 由于XX原因,双方决定暂时暂停履行原合同;3. 双方一致同意,本次暂停不构成对原合同的撤销或终止;4. 双方就暂停履行原合同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暂停期间1.1 暂停期间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XX年XX月XX日(以下简称“暂停期”)。
1.2 在暂停期间,双方应当将不影响原合同期限的权利义务按照原合同的约定履行。
第二条履行原合同2.1 暂停期满后,双方应当按照原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原合同。
2.2 暂停期满后,原合同的履行期限不受本次暂停影响,仍按照原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三条责任在暂停期间,双方应当履行与原合同有关的所有义务,对发生的任何损失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条其他条款4.1 本协议于XX年XX月XX日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暂停期满后。
4.2 本协议部分条款违约的,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4.3 双方可以协商修改本协议,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单方面更改本协议。
4.4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日期:XX年XX月XX日协议暂停服务应具备这些方面:服务期暂停条款:1. 本协议中的“服务期暂停”是指在正常服务期规定时间内,因特殊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双方需要暂停一定时间的服务。
2. 双方同意,如果发生服务期暂停的情况,双方应主动协商,尽量减少服务期暂停的时间。
3. 如果服务期暂停时间超过三个月,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本协议。
4. 双方对服务期暂停产生的经济损失,可协商解决。
协议暂停服务应涵盖如下条款:服务期暂停的条款:1、在下述情况发生时,用户有权要求暂停服务期:(1)用户经历重大疾病、意外事故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常使用服务。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集体合同审查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集体合同审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4.04.28•【字号】沪劳保关发[2004]21号•【施行日期】200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合同正文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集体合同审查办法的通知(沪劳保关发[2004]21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根据《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2号令),对本市集体合同的审查工作制订如下办法。
一、市属企业、按现行体制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指定企业的集体合同,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查;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除应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查的企业外各类企业的集体合同,由浦东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查;其他各类企业的集体合同,由企业住所地所在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查。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报送的集体合同就协商双方主体资格、协商程序及集体合同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用人单位与职工方签订或变更集体合同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按本意见第一条规定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超过上述期限的,报送单位应出具按报送期限规定变更双方签字日期的证明材料,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四、报送集体合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各一份:(一)集体合同;(二)集体合同送审表(附件二);(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四)工会法人证书(或工会委员会成立批复)复印件;(五)协商代表基本情况表(附件三);(六)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并表决通过集体合同草案的决议。
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报送材料齐全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并出具《集体合同受理回执》(附件四)。
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说明理由退回材料。
临时工劳动合同
临时工劳动合同临时工劳动合同篇一甲方:乙方:为明确双方本次赠与房屋行为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决定将位于xx区xx街xx楼xx层xx号的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建筑面积xx平方米(商房、住宅)无偿赠与给乙方;乙方同意接受此赠与。
甲方保证其对上述房屋拥有所有权。
因甲方赠与房产系共有产权,此赠与行为由共有人确认并在此赠与合同上签字。
第二条甲方保证本次赠与并无任何不正当目的,甲方已将其所知的一切包括瑕疵在内的注意事项告知乙方(但甲方不保证本次赠与物完全无瑕疵),如有隐瞒导致乙方受赠后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根据法律规定和甲方要求,乙方保证将房屋不用于违法(或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事项。
如因乙方用赠与财产从事非法活动,甲方有权撤销赠与,并收回赠与财产。
第四条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应在xx日内向乙方移交上述房屋;并应在xx日内协助乙方到有关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手续。
第五条乙方无须向甲方支付任何费用,但与移交上述房屋有关的费用包括到有关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的费用以及有关契税应由乙方负担。
(如赠与协议有附加条件,可在此处填写附加约定)第六条赠与房屋尚未交付时,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可以变更或终止合同。
但可以适当赔偿受赠人因相信赠与人赠与行为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七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消赠与:(1)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
(2)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利益的。
第八条本协议生效后如双方为履行本协议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诉讼。
第九条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共同遵守。
如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方应向对方赔偿因履行本合同的一切损失。
第十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在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乙方: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临时工劳动合同篇二合同编号:____________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全员聘用合同制实施办法
*****全员聘用合同制实施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是由上海市委批准建立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为增强单位活力,形成竞争机制,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障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和职工的自主择业权,根据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的宗旨是:条件公开、机会均等、公平竞争、择优上岗、双向选择。
第三条订立和变更聘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四条聘用合同制是单位和职工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书面形式确定聘用关系,变国家用工为单位用工的用工制度。
第二章聘用合同的订立第五条 *****(以下或简称*****)与职工双方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签订聘用合同。
签订办法如下:1、经上级委任或聘任的*****法人代表和选举产生的党组织领导、工会主席均为单位的聘用合同制职工。
2、实行聘用合同制的其他职工,一律以书面形式与*****法人代表签订聘用合同。
3、*****法人代表、党组织领导、工会主席等党、政、群专职负责人,可按干部管理权限,与上级主管部门签订聘用合同,或以上级主管部门的任命、批复作为*****的聘用合同,任期为聘期。
4、*****法人代表可委托人事部门办理聘用合同的签订工作。
第六条聘用合同签订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签订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聘用合同一式三份,*****、职工、鉴证机构各执一份。
第七条聘用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1、合同期(包括试用期、见习期、必须服务期)。
2、聘用岗位及职责。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工作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
5、工作纪律。
6、合同的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的条件。
7、违反聘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8、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聘用合同的期限分为无固定期限、有固定期限和以完成特定的工作为期限。
1、无固定期限是指签订合同时不明确终止期限,直至出现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聘用合同即终止。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2011年修订)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2011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1.01.08•【文号】国务院令第588号•【施行日期】2011.01.08•【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经营机制转换正文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1992年7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3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进入市场,增强企业活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目标是:使企业适应市场的要求,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成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必须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二)坚持政企职责分开,保障国家对企业财产的所有权,实现企业财产保值、增殖,落实企业的经营权;(三)坚持责、权、利相统一,正确处理国家和企业、企业和职工的关系,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把职工的劳动所得与劳动成果联系起来;(四)发挥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在企业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坚持和完善厂长(经理)负责制,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五)坚持深化企业改革与推进企业技术进步、强化企业管理相结合;(六)坚持在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的同时,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四条围绕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按照宏观要管好,微观要放开的要求,政府必须转变职能,改革管理企业的方式,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协调配套地进行计划、投资、财政、税收、金融、价格、物资、商业、外贸、人事和劳动工资等方面的改革。
第五条企业中的党组织和工会、共青团等组织以及全体职工都应当为实现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目标和《企业法》规定的企业根本任务开展工作。
人事部政策法规司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说明
人事部政策法规司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说明2、关于计划管理的问题《规定》第三条指出:“国家对企业聘用制干部实行计划管理”,第二十四条规定:“聘用制干部在聘期内,纳入干部统计。
”所以做这样规定,主要是加强对企业聘用制干部的宏观管理,控制企业干部队伍的盲目增长。
对企业聘用制干部实行计划管理,要在尊重和保证企业用人自主权的前提下进行。
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政府人事部门要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指导企业做好干部定岗、定编、定员的工作,根据企业生产发展需要,合理确定管理岗位和干部人员编制。
这是做好聘用制干部计划管理的基础工作。
二是人事部门同企业主管部门协商,对聘用制干部计划单独列出,但要同整个企业增加干部计划协调一致,逐步实现对企业干部计划的统一管理,加强宏观控制,防止企业聘用制干部队伍的膨胀。
企业可根据需要,在干部岗位缺编的情况下,按照规定的原则和程序有计划地聘用干部。
政府人事部门及企业主管部门要对企业聘用干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三是政府人事部门对企业聘用制干部在年度统计表中,进行单独统计。
政府人事部门要与企业主管部门积极配合,依靠企业主管部门做好企业聘用制干部的计划统计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实施细则,可根据上述原则,对企业聘用制干部的计划管理工作做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3、关于审批程序问题《规定》第七条对企业聘用制干部的审批备案程序,做了明确规定。
其中第(五)款规定,“聘用制干部必须填写《聘用制干部审批表》,审批表一式三份,由用人单位核定后,提请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授权单位)批准,并报当地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所以做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加强对聘用制干部的宏观管理,防止出现滥聘、乱聘和随意聘用的现象。
但同时考虑到,企业在使用干部上,享有用人自主权。
因此,我们意见,对于管理基础较好的的企业,特别是国营大中型企业,人事部门和主管部门在对聘用制干部管理方面,主要是进行计划管理、宏观控制、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具体审批可由企业自行决定。
印刷费合同模板6篇
印刷费合同模板6篇为写好一份合同大家都要有着清晰的逻辑思维,其实我们在签订了一个合同之后也相当于有了法律的依靠,作者今天就为您带来了印刷费合同模板6篇,相信一定会对你有所帮助。
印刷费合同模板篇1甲方:#乙方:#单位名称:#姓名:#法定代表人:#性别:#委托代理人:#出生年月:#厂址:#家庭住址:#所属区:#根据《#印刷厂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上海市劳动局《本市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双方订立合同如下:一、合同类别和合同期限1.有固定期合同履行期限为年。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为#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乙方必须为甲方服务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合同期满应即终止,如甲方工作(生产)需要在双方同意的条件下,应即续订合同。
2、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自#年#月#日起,直至《暂行规定》中约定的条款发生时自行终止。
其中乙方必须为甲方服务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二、工作岗位1.甲方根据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并参照乙方的工作技能或特长,经考核后择优上岗或安排适当的工作。
上岗前应按照《上海竟成印刷厂岗位聘用实施办法》与所在部门签订上岗聘约。
上岗聘约为本合同附件。
2.甲方因生产和工作需要或根据乙方的工作能力和表现情况,可调动乙方的工作部门工作岗位,在征求乙方意见时,如无特殊情况,乙方应以服从为原则。
3.双方有关岗位聘用、解聘等事中项按《#印刷厂岗位聘用实施办法》和《#印刷厂职工下岗待聘的暂行规定》办理。
三、双方的责任和义务1.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的法规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为乙方提供良好的劳动环境和工作条件,加强对职工的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并根据生产和实际工作需要发给乙方必要的劳防用品和保健营养待遇。
同时,对女职工应酌情实行特殊保护。
2.甲方根据企业生产和经济发展情况,不断提高和改善职工生活福利待遇,并提供必要的集体生活设施和娱乐场所。
关于招收全民所有制劳动合同制职工的通知
关于招收全民所有制劳动合同制职工的通知大家好,今天咱们来说说一个重要的话题——招收全民所有制劳动合同制职工的事儿。
你听过这个吧?可能有点陌生,但其实呢,跟咱们大多数人息息相关,尤其是想找工作或者换工作的小伙伴们。
说白了,这个“全民所有制劳动合同制职工”就是一种新型的工作方式,既有保障,又能让你在单位里稳定生活。
简单点说,咱们就是想让大家明白,不管你是啥背景、啥学历,都有机会加入这场“职场盛宴”。
先给大家普及一下,什么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你可别小看这个“全民所有制”这四个字,它可不是随便说说的。
这类企业一般都是国家或者相关部门控股的,咱们的税款和资源其实在这里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你看,国有企业不就是这么回事嘛。
它们的职工身份不同于普通公司里的员工,而是隶属于国家的劳动合同制职工。
别看名字那么复杂,其实就是在单位签一个正规、固定的合同,大家都有保障,生活稳定不说,还有福利待遇。
比如什么养老金、医疗保险,这些东西基本上都能一手包办。
想想看,这不就是咱们老百姓心中的“铁饭碗”嘛!谁不想拿个铁饭碗,不愁吃穿,工资还稳定呢?可是说到这里,可能有人会问了:“哎呀,能不能去报名呢?”放心啦,机会可是来了。
根据通知,咱们要招收一批新的职工,特别是那些有志向、有能力的小伙伴们。
想加入这支队伍吗?那就得了解几个“门槛”。
别急,先别慌,下面咱们慢慢聊,保证让你看完这篇文章以后,啥都懂。
年龄得合适。
这一块儿呢,大家千万别太担心,咱们这次招聘面向的对象比较广泛。
无论你是刚毕业的年轻人,还是已经有点工作经验的老朋友,都能参与其中。
年龄不是唯一标准,关键还是看你能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你可别觉得自己“年纪大了”,来不了这条路哦,很多岗位并不要求过于年轻,而是看你的能力和经验。
总的来说呢,只要你愿意学,愿意努力,机会就来了。
然后是学历这一块儿,大家不要担心自己学历不高。
说实话,学历只不过是一个参考,不能决定你一辈子。
如果你觉得自己在某些方面特别有优势,或者有独到的工作经验,那就大胆地报上来。
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1995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面上单位)工资总量调控办法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1995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面上单位)工资总量调控办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1995.03.17•【字号】沪劳综发[1995]20号•【施行日期】1995.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1995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面上单位)工资总量调控办法的若干意见(沪劳综发[1995]20号1995年3月17日)为贯彻落实《劳动法》,加强工资总量的宏观调控,现就1995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不包括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工资总量管理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工资总量分类管理办法(一)“两不超”办法1.效益较好的企业,可实行“两不超”办法,即人均实际工资的增长不超过人均实现税利和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其中以人均实现税利的增长为主。
2.出口创汇占总产值的比重达到20%以上的企业,可选择人均实际工资增长分别不超过人均实现税利和收汇增长的办法。
即人均工资总额基数中按出口比重计算部分的增长不超过人均收汇指标的增长幅度,人均工资总额基数中剩余部分的增长不超过人均实现税利的增长幅度。
出口比重在70%以上的企业,可在实现税利增长的前提下,实行人均实际工资增长不超过人均收汇指标增长幅度的办法。
(二)人均目标效益工资因产品结构调整或其他因素,税利增长难度大,难以实行“两不超”办法的企业,在保证完成财政任务及主管部门下达的生产经营目标的前提下,可在工资增长指导线或在工资增长指导线之内提取目标效益工资。
(三)人均工资计划增长办法以社会效益为主的政策性亏损企业(或实行财务大包干承包、以业养业的行业),可实行企业人均工资计划增长的办法,即在不突破当年财政核定的亏损目标(或在完成大包干承包目标、固定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以考核市政府下达的工作量为主,按全市平均工资增幅略有增减的办法进行控制。
劳动部关于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劳力字〔
劳动部关于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劳力字〔劳动部关于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劳力字〔劳动部关于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劳力字〔1992〕46号(1992年9月12日)为了进一步深化劳动制度改革,促进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各地和有关部门正在积极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
这项改革工作涉及到新老管理体制的转换,当前,遇到了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根据各地和有关部门的意见,现对全民所有制企业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关于劳动合同签订问题企业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全体职工都应依照国家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确立与企业的劳动关系。
企业厂长(经理)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可以直接代表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也可由厂长(经理)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企业管理人员为代表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厂长(经理)原则上也应签订劳动合同,一般可以采取以下形式:厂长(经理)本人与其任命或聘任的上级单位(公司、集团公司、总公司、股份公司等)签订劳动合同;集团公司、总公司的总经理本人与其任命或聘任的行业主管部门签订劳动合同;由中央或地方组织部门直接管理的厂长(经理、总经理)也可以与组织部门同意的行业主管部门签订劳动合同。
二、关于原有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的处理问题为了便于全体职工的统一管理,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企业与原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可以按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要求,经双方协商同意变更原劳动合同,或在双方协商同意的前提下,解除原劳动合同,再按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要求,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三、关于劳动合同的期限问题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应参照《国务院关于修改〈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国务院令第99号),具体采用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项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形式,由企业与职工协商确定。
四、关于国家统配人员是否订立劳动合同的问题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接收统一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城镇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转业干部都应同其他职工一样,须签订劳动合同。
全员劳动合同书+签订合同注意事项
全员劳动合同书合同编号:甲方: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厂址:所属区:乙方: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家庭住址:根据《上海竟成印刷厂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上海市劳动局《本市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双方订立合同如下:一、合同类别和合同期限1.有固定期合同履行期限为年。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为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乙方必须为甲方服务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合同期满应即终止,如甲方工作(生产)需要在双方同意的条件下,应即续订合同。
2、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自年月日起,直至《暂行规定》中约定的条款发生时自行终止。
其中乙方必须为甲方服务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岗位1.甲方根据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并参照乙方的工作技能或特长,经考核后择优上岗或安排适当的工作。
上岗前应按照《上海竟成印刷厂岗位聘用实施办法》与所在部门签订上岗聘约。
上岗聘约为本合同附件。
2.甲方因生产和工作需要或根据乙方的工作能力和表现情况,可调动乙方的工作部门工作岗位,在征求乙方意见时,如无特殊情况,乙方应以服从为原则。
3.双方有关岗位聘用、解聘等事中项按《上海竟成印刷厂岗位聘用实施办法》和《上海竟成印刷厂职工下岗待聘的暂行规定》办理。
三、双方的责任和义务1.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的法规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为乙方提供良好的劳动环境和工作条件,加强对职工的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并根据生产和实际工作需要发给乙方必要的劳防用品和保健营养待遇。
同时,对女职工应酌情实行特殊保护。
2.甲方根据企业生产和经济发展情况,不断提高和改善职工生活福利待遇,并提供必要的集体生活设施和娱乐场所。
3.甲方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对职工提供必要的专业技术培训和业务进修条件,并进行政治文件学习、安全生产和厂规厂纪教育等。
4.乙方有参加甲方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奖励的权利。
生活补贴协议范文
生活补贴协议范文生活补贴协议范文篇一:生活补助协议甲方:(单位)法定代表人:乙方 (受助人) 姓名: 年龄: 家庭地址: 身份证号: 乙方监护人姓名: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Xxxx年XX月,乙方租XX镇XX村X组XX家的房子XXXXX。
XXXX年X月,乙方搬到XX镇XX村。
XXXX年XX月XX日,为了规范XXXXX管理和保障XXXX的安全,根据文件精神,乙方的XXXXXX 被要求关停整改。
而后乙方因XXXXXX一事多次到市、省、北京、进行上访。
因乙方个人精神状况,由乙方监护人和甲方秉着互谅互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从人文关怀出发最大限度解决乙方家庭困难,达成如下协议:一、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所实际发生的和其它应当由甲方支付的医疗费,住院期间的生活补助费等,由甲方全部付清,协议签订之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前述期间发生的任何费用。
二、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再向乙方支付医疗及生活补助费用,合计人民币XXXXXX元(大写:XXXXX整) 。
双方约定在一年内付清,付清方式如下:在XXXX年XXX月XXX日前支付乙方XXX万元(大写:XXXXX整),在XXXX年XX月XX日前支付XXXX元(大写:XXXXX整),在XXXX年XX月XX日前支付XXXX万元(大写:XXXXX)。
三、乙方收到医疗及生活补助费用后,应当合理分配,处理自觉留足可能发生的后续治疗,康复、生活等费用。
乙方分配、处理之前述费用的方式由乙方自行决定,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乙方从签字之日起息诉罢访,不再到任何单位上访,否则甲方有权追回所补助给乙方的XXXXXX元医疗及生活补助费。
同时乙方承诺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上述相关事宜向甲方或有关单位要求其它任何费用或承担任何责任。
五、乙方领取甲方支付的医疗及生活补助金后,又以其他任何理由向甲方或有关单位提出费用和责任要求的,乙方应当退还甲方为解决本事宜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并承担因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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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试行办法
(1992年8月12日上海市劳动局发布沪劳力发(92)68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改革的要求和经市府同意的《深化企业劳动人事制度综合配套改革的试行意见》精神,现就本市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提出如下试行办法。
一、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范围是企业原有的全部职工以及新进职工,包括大中专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征地农民工及外单位流动进企业的所有职工。
二、企业与下列人员可缓签劳动合同:
1.个人行为能力受到限制的职工;
2.确有特殊原因,目前在册不在岗的职工。
三、原固定制职工不愿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又不属于缓签范围的,企业应给予其不少于三个月的自行流动期。
自行流动期满后职工仍不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劳动关系自行终止,由企业办理退工手续。
四、原合同制工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不愿执行本办法的,原劳动合同视作期限届满,予以终止。
五、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遵循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原则,以书面形式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签订后,应由劳动行政机关鉴证。
劳动合同一式两份,企业和职工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必须严格履行,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均须承担违约责任。
六、劳动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1.根据岗位职责应完成的任务;
2.合同期限(含试用期、服务期);
3.生产、工作条件和技术培训要求;
4.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
5.劳动保护条件;
6.劳动纪律;
7.解除合同的条件;
8.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9.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七、劳动合同期限,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可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特定生产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企业对新进职工可以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为三至六个月。
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职工因企业出资培训、分房等原因必须为企业服务和一定期限的,其服务期按国家规定或企业规章确定,也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八、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即终止,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订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明确终止期,双方可按约定的终止条件终止劳动合同。
九、劳动合同期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十、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
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停工医疗期内或医疗期满仍住院治疗的;
3.实行计划生育的女工在孕期、产假和哺乳期间的;
4.其他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
上述人员违反劳动纪律,按国家规定、企业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的约定应予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十一、职工被司法机关判刑关押、教养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职工被判刑缓刑、管制、免予起诉和免予刑罚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十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试用期间,不适合企业工作的;
2.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工人身体健康的;
3.企业不能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4.自费考入全日制中等专业以上学校学习的;
5.企业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害工人合法权益的;
6.职工提出辞职(服务期内除外),一个月前书面通知企业的。
十三、企业因生产、经营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成批裁减人员的,应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并经劳动行政部门核准。
对因裁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企业应按照职工本人裁减前一个月的实得工资给付三至六个月的补偿金。
十四、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职工违反劳动纪律以及试用期外,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十五、企业解除职工劳动合同,应征求本企业工会意见。
企业解除老、病、残职工的劳动合同应征得本企业工会同意。
十六、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其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赔偿。
十七、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可凭《上海市企业退工通知单》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服务所申请办理待业登记,待业期间的有关待遇按《上海市待业保险暂行规定》执行。
十八、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等待遇由企业按国家规定在工资总额范围内自行决定。
职工退休(包括退休待遇、手续、退休费的发放等)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十九、企业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职工应设立停工医疗期。
连续工龄一年以内的,应设立三个月的停工医疗期,以后工作时间每年增加一年,连续或当年累计停工医疗期可相应延长一个月。
二十、企业可对下列人员不设停工医疗期:
1.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以上(含二十年)的职工;
2.从事井下、高温、有毒有害、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一定年限的职工,具体标准企业自定;
3.对企业作出重大贡献的职工,具体标准企业自定;
4.经医务部门鉴定确患严重疾病,符合企业规章制度的。
二十一、职工停工医疗期满后,因不能从事正常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企业根据其停工前一个月的实得工资发给三至六个月的医疗补助费。
二十二、有下列情况之一,并到地区待业登记的,企业应根据职工在本企业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职工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不含奖金、补贴)的生活补助费,但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对原固定制职工的生活补助费标准经单位同意可酌情放宽到最多不超过二十四个月本人工资:
1.合同期满,单位不愿与其续订劳动合同的;
2.患病或非因工、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企业裁员解除劳动合同的;
4.职工按照本试行办法第十二条第2、3、4、5款规定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十三、职工实行《劳动手册》制度。
《劳动手册》记录职工就业、待业及领取待业保险和养老保险的情况。
二十四、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按国务院《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和《上海市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以及有关规定解决。
二十五、企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
审议通过后实施,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二十六、劳动行政机关有监督、检查劳动合同签订、履行情况的责任和权利。
二十七、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十八、本办法由上海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二十九、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本市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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