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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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签订合同管理制度

人员签订合同管理制度

人员签订合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加强企业管理,保障员工权益,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与全体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管理,包括劳动合同的签订、续签、变更、解除等事项。

第三条劳动合同管理应遵循合法、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尊重员工的意愿和权益。

第四条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应当做到真实、有效、严格。

任何虚假、侥幸、违规等情况均应当视为违规处理。

第二章签订合同第五条公司新员工入职时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资福利、保险及社会保障等相关内容。

第六条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应当向员工介绍公司基本情况、工作要求和待遇等内容,确保员工对公司情况有充分的了解。

第七条公司应当确保劳动合同内容合法合规,不得存在违法违规条款,如超时加班、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等。

第八条劳动合同一式两份,一份存档在公司人事部门,一份交与员工,确保双方都能持有合同副本。

第三章合同续签第九条合同期限届满前,员工及企业应提前30天商议续签劳动合同事宜。

第十条在续签劳动合同时,应重新核实员工身份和个人情况,确保员工仍符合公司要求。

第十一条续签劳动合同应当与员工讨论并达成一致,双方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同内容修改。

第四章合同变更第十二条在员工在职期间,若需要调整工资、岗位、工作内容等事项,须重新签订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变更劳动合同需要双方达成一致,并在合同生效前完成签署及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合理合法,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第五章合同解除第十五条若员工因自己原因或公司原因需要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解除。

第十六条解除劳动合同相关程序应当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不得私自变更或者违规操作。

第六章合同管理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档案,对员工签订、续签、变更、解除等相关文件进行完整地归档。

某某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全员合同制管理实施细则

某某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全员合同制管理实施细则

某某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全员合同制管理实施细则一、总则1. 本细则是为了规范某某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员合同制管理,保障员工权益,提高员工工作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2.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二、合同签订1. 公司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劳动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违约责任;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3. 劳动合同应当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三、合同履行1. 公司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2. 员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完成工作任务,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

四、合同变更和解除1. 合同变更: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公司可以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记录,并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2. 合同解除: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如果员工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五、合同终止1. 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同意续签的,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内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2. 员工退休、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

六、争议处理1. 对于因执行本细则产生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2. 对于因执行本细则产生的争议,公司应当尊重和支持员工的合法权利,不得无故解雇或者歧视员工。

七、附则1.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对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国有企业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用工制度改革的要求,加强企业全员合同制的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制定办法。

第二条全员劳动合同制是用人单位与职工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签定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明确相互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完善企业用人制度,健全激励、激发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增强主人翁责任感,促进企业的发展。

第四条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范围:国家正式干部、固定职工和劳动合同制工人。

第五条劳动合同书是用人单位与职工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力、义务及违约处理办法的书面协议,劳动合同书应具备下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及工作条件;
(三)劳动报酬劳动保险和福利侍遇;
(四)工作纪律;
(五)合同变更、终止、解除的条件;
(六)违反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书除上述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由单位法人代表与劳动者本人签定,并经上级劳动行政部门鉴证。

第六条全员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为有固定期限的合同,具体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七条全员劳动合同还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八条仃立全员劳动合同应当在遵守《劳动法》条件下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任何法律、法规或采取等手段仃立的合同都是无效合同。

员工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员工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员工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和解除等事项,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保障员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签订劳动合同1. 员工应在入职时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企业在招聘员工时,应明确工作岗位、薪酬待遇、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基本劳动条件,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 劳动合同应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薪酬福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相关内容,并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3. 劳动合同签订后,应将原件归档备查,同时向员工提供一份复印件作为员工个人档案。

第三章劳动合同变更1. 当员工因个人原因需要调整劳动合同内容时,应与企业协商一致,并进行书面变更。

2. 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当经过双方协商确认,并经签字盖章确认后生效。

3.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应归档备查,并向员工提供一份复印件。

第四章劳动合同解除1. 劳动合同期满时,双方可根据合同约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续签或解除。

2. 因员工违反劳动合同规定,致使劳动合同解除的,应当与员工协商一致,并进行书面解除手续。

3. 劳动合同解除后,应注销员工的劳动合同并进行员工个人档案管理。

第五章劳动合同管理1. 企业应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等程序和要求。

2. 企业应建立员工劳动合同档案,做好档案管理工作,保证劳动合同的有效性。

3. 企业应定期审查员工劳动合同状况,及时与员工沟通协商,以解决劳动合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六章法律责任1. 员工因违反劳动合同相关规定,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的,企业有权要求员工进行相应赔偿。

2. 企业在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1. 企业应加强员工的法律意识,提高员工对劳动合同的重视程度,共同维护劳动合同的合法有效性。

2. 企业应积极营造和谐的劳动关系,提高员工的参与度和满意度,促进企业的稳定发展。

3. 企业应不断完善并严格执行本制度,提高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员工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员工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员工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一、引言本制度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旨在规范和管理公司员工的劳动合同,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和谐合作。

本制度适用于全体公司员工。

二、合同签订1.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前,双方应充分了解劳动合同法律规定,并进行必要的沟通和协商。

2.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签订,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合同期限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双方应达成一致意见。

4.公司应保存合同原件,同时将员工的个人信息和合同档案进行妥善管理。

三、合同内容–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联系方式等。

–工作岗位及职责,包括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假等。

–工资及福利待遇,包括基本工资、奖金、保险、福利等。

–合同期限及解除条件,包括试用期、终止条件等。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工作纪律、保密义务、知识产权等。

–培训及晋升机制,包括培训计划、晋升机会等。

–绩效考核及奖惩措施,包括考核标准、奖励方式、惩罚措施等。

–工作终止方式,包括解除合同、合同到期等。

四、合同变更和解除1.合同变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进行修订。

2.合同终止的情况应包括合同到期、解除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等。

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并据实给予相应的赔偿。

3.合同解除后,双方应进行结算和交接工作。

公司应支付员工在合同期间的工资及相应福利待遇。

五、合同管理1.公司应建立健全劳动合同档案,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保存。

2.公司应定期对员工劳动合同进行检查和审核,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3.员工有义务向公司提供准确的个人信息并及时更新,以便公司进行合同管理和福利发放。

六、合同纠纷处理1.如发生劳动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如协商不能解决纠纷,双方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七、违约责任1.如果员工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公司有权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停职、开除等。

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办法

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办法

Q/YNYC 云南省保山市烟草专卖局(公司)企业标准Q/YNYC(BS).G04.108—2011 9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办法2011-06-15发布2011-06-15实施云南省保山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发布前言本标准附录均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对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做出了规定。

本标准由人事劳资部提出,属公司级标准。

本标准由人事劳资部归口。

本标准由人事劳资部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萍、杨华本标准2011年首次发布。

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办法1 范围适用于所有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的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解除及终止等管理,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的劳动关系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企业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3 术语和定义3.1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按合同的内容分为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4 工作职责4.1人事劳资部负责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

设专人负责劳动合同的管理,建立各种合同台帐,办理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解除及终止等具体手续,并负责检查岗位聘任协议执行情况,协助处理劳动争议。

5 内容和要求5.1 总则5.1.1 劳动合同是公司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公司与员工在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并结合实际需要就试用期、见习期、培训、服务期、竞业限制、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进行约定。

各专项协议书为劳动合同书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5.1.2 所有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应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不得与尚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5.1.3 公司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市公司和各分公司应当建立员工名册备查。

【管理-制度】股份有限公司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股份有限公司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办法

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北京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细则》及本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劳动合同是公司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公司与员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书》、《岗位聘任协议书》,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签订专项协议书。

《岗位聘任协议书》和各专项协议书为劳动合同书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第三条所有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应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不与尚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章劳动合同内容第四条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保险福利待遇;(六)劳动纪律;(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八)经济补偿与赔偿;(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十)劳动争议处理;(十一)其他。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签订第五条劳动合同的签订(一)上级任命、聘任或公司选举产生报上级审批的公司法人代表、党组织负责人,与上级机关签订劳动合同。

(二)公司其他员工与公司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签订劳动合同。

(三)凡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应签订《岗位聘任协议书》或专项协议书。

(四)下列情形的员工分别签订专项协议书:l、经批准全脱产学习、培训人员签订《培训协议书》;2、享受医疗期待遇病休人员签订《医疗期协议书》;3、哺乳期的女工签订《计划生育息工协议书》;第六条《劳动合同书》经公司和员工双方签订以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受国家法律保护,双方必须严格履行,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都须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章劳动合同期限第七条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三种,公司根据岗位特点和实际工作需要,与员工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第八条劳动合同中注明终止日期的,为有固定期限合同;劳动合同中不注明终止日期,但约定其它终止条件的,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对于完成单项工作或临时工作的员工,可签订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制管理办法

劳动合同制管理办法

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暂行办法为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以下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以下简称公司)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员工均需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

第二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公司与员工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四条公司招用员工时,要如实告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公司有权了解员工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要如实说明.第五条新招用的员工须出具其与上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若确实无法出具,至少应提交本人与其他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个人声明)。

第六条新入职员工办完入职手续后20个工作内日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第七条公司与员工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九条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原则上签订1年期合同;对于聘任的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含技师)、主任工程师、注册工程师、中层及其以上管理岗位的人员,可签订2-3年期合同。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除员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时,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注,包括在***的连续工作时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员工没有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经公司与员工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第十三条新招用员工办理完入职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公司与其签订《试用协议》(附件一)。

劳动合同签订管理办法

劳动合同签订管理办法

劳动合同签订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指导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确立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保障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所有员工均需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本办法适用于宇鑫货币总公司及各分支机构。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必须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原则。

第四条总部员工的劳动合同统一由总部人事部组织签订并存档,分公司员工的劳动合同由分公司负责人或综合管理员组织签订,并于签订后第二日通过快递送至总部存档。

第二章劳动合同类型第五条劳动合同有三种类型,分别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除了特殊人员(总裁、董事长、副总)以外,其他人员均须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六条签约年限指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合同可选择的年限。

除特殊申请人员以外所有人员合同签约年限均为三年。

第七条试用期包括在签约年限内,3年年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为6个月。

续签合同无试用期。

第三章劳动合同签订第八条新员工劳动合同签订公司须于新员工入职1周内按规定与新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及附件,劳动合同及附件以书面形式订立。

不签订者立即停止试用。

主件为《劳动合同》,附件为《保密协议》、《培训协议》等。

第九条在职员工劳动合同签订在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前30天,人事部通过邮件告知用人部门负责人所属员工合同到期情况,2个工作日内部门负责人与分管领导交流意见后,同意续签的通过邮件回复通知人事专员把《续签合同意向表》发给员工;员工应在收到意向表后3个工作日内填写好续签意向表,并交还给人事专员,人事专员于2个工作日内找相关领导签署完意见,公司确定不续签的提前15天通知员工;续签没有通过或员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经相关领导审批好的意向表交还到人事部的,视为个人不续签劳动合同,走辞职/辞退流程。

第十条劳动合同签订注意事项(一)劳动合同为公司统一范本,定制内容不得随意更改;(二)合同内容应使用黑色墨水填写,不得采取复写或复印;(三)合同必须由当事人签字生效,代签或冒签无效,划改处应当由当事人按手印认可;(四)多页合同必须盖骑缝章,以示唯一严密;(五)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公司、个人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日常管理制度

劳动合同日常管理制度

劳动合同日常管理制度一、目的和原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维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正式员工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第三条劳动合同管理应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职责和权限第四条人力资源部门是劳动合同管理的主导部门,负责劳动合同的签订、续签、终止、解除和存档等工作。

第五条各部门负责人协助人力资源部门进行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续签等相关手续的办理。

三、劳动合同的签订和续签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员工入职时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确保在员工入职一个月内完成劳动合同的签订。

第七条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为三年,到期后可以续签。

续签的劳动合同期限可以根据双方协商确定。

第八条劳动合同的签订和续签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内容应包括但不局限于:双方的基本信息、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违约责任等条款。

四、劳动合同的变更第九条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条劳动合同的变更内容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五、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第十一条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擅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的解除或者终止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十五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包括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转移、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

六、劳动合同的存档和管理第十四条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妥善保管劳动合同,确保劳动合同的真实、完整、准确。

第十五条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定期对劳动合同进行审查和归档,确保劳动合同的合规性。

七、法律责任和争议处理第十六条违反本制度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因此给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造成的损失。

(一)全员劳动合同的管理办法

(一)全员劳动合同的管理办法

二、人事劳资(一)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办法(2001年4月12日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关系和企业劳动人事管理制度,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厦门市劳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全资直属公司及所属全体员工。

第三条全员劳动合同制是指企业与全体职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并实施规范化管理的劳动制度。

第四条投总所有就业人员统称企业职工,在企业内部取消干部与工人的身份区别及原固定工、合同制工、临时工的身份界线。

第五条投总企业所有职工(签订劳务协议的聘用人员除外)的人事行政关系、档案委托人事代理机构管理、服务,建立合理流动机制,实行人事代理制度。

第六条企业与职工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企业代表与聘用上岗职工依法签订。

签订后七日内送劳动行政部门鉴证、备案。

第七条投总根据海沧开发建设和企业经营需要,确定合理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劳动定额、工作岗位及上岗条件和工作规范,对员工实行岗位考核,根据职工能力素质和工作表现、工效业绩择优上岗。

第二章签订劳动合同的对象第八条公司的所有员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均应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下列员工与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一)总公司各部(室)的员工;(二)由总公司任命的直属公司经营管理人员;(三)按章程派往联营公司工作的管理人员。

第十条下属公司的员工,与所在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退休返聘或某些特殊岗位及企业需临时聘用的人员,按实际情况,可与所在单位签订劳务协议。

签定劳务协议的人员,企业不受理人事行政关系和档案委托管理。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内容、期限及签约条件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的内容:依照国家劳动法规定,参照厦门市劳动局制订的《劳动合同》条款,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为:(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五)劳动报酬和劳动保险;(六)劳动纪律;(七)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九)双方需约定的其它事项。

企业合同制人员管理规定(3篇)

企业合同制人员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合同制人员的管理,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合同制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所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合同制人员。

第三条本企业对合同制人员的管理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的原则。

第二章聘用与解聘第四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岗位要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聘、竞聘等方式,择优录用合同制人员。

第五条合同制人员的录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应的学历、技能和职业资格证书;(二)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合作精神;(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企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企业与合同制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合同制人员的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第八条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合同制人员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合同制人员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二)合同制人员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三)合同制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企业依照国家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五)企业依照国家规定,与合同制人员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条合同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企业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二)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三)企业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四)企业未依法保障合同制人员的合法权益;(五)合同制人员依照国家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工作与培训第十一条企业应当为合同制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条件,保障其身体健康和安全。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制定岗位说明书,明确合同制人员的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和工作流程。

国有企业全员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模版

国有企业全员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模版

全员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年12月28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公司法》和****建设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章程等有关规定,为充分调动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明确**集团、劳动者个人的权利与义务,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结合**集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集团员工将打破干部与工人、固定工与临时工的身份界限,按岗定职定责定酬。

第三条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集团将与全体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建立劳动关系。

员工在与**集团签订劳动合同前,如曾就业的人员,包括已不在原单位工作但还仍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必须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全体员工,包括**集团总部、所属各运营分公司、各收费管理处,各建设管理处、各控股公司及派到各参股公司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劳动合同内容第五条劳动合同包括以下主要条款(一)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员工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九)劳动纪律;(十)奖惩;(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劳动合同期限第六条劳动合同的期限由**集团、员工双方协商确定。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

第七条员工与**集团签订不同期限劳动合同(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聘用(含新招聘、吸收录用)到**集团总部各部门、所属各单位的人员,与**集团签订3年劳动合同。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员工在**集团连续工作满10年(**集团包括**集团总部及所属各单位;在**集团连续工作满l0年含在全省**系统工作的年限)。

2.上级任命或**集团聘任(任命)的**集团总部各部(室)副职以上和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地铁运营公司全员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

地铁运营公司全员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

地铁运营公司全员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职工队伍素质、企业事体素质的提高,增强企业的活务,以法律形式保障企业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把用人权交给经营者,择业权交给劳动者。

建立企业与劳动者双向选择的用人机制,实现人力资源合理配置。

依据《劳动法》和相关配套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

全员劳动合同制是企业与劳动者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合同形式确定劳动关系的用工制度。

公司通过实施全员劳动合同制,建立企业和劳动者之间新型的的劳动关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地铁运营公司及其直属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四条劳动合同是职工与公司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睥义务。

第七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代表公司负责签订劳动合同。

各处室负责人和内部核算单位负责人自上级任命及聘任之日起,即是委托代理人代表公司负责签订劳动合同。

第八条公司应当在正式订立劳动合同七天前,将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如双方同意可当即订立劳动合同。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第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一式二份,公司和职工各执一份(经职工同意,职工一份可由公司代为保管)第十条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待遇;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8、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期限第十一条劳动合同期限由公司根据生产工作需要与职工协商确定,分为有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不受公司和直属公司负责人任期期限的限制:1、新进职工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一般为一年(含三个月试用期)。

新丰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新丰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新丰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公司及员工处理劳动关系的行为(即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以及其他对劳动关系产生实质性影响的行为),维护公司与员工的正当权益,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以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健康发展。

第一章管理职责及管理内容一、管理职责1、综合办公室负责制订劳动合同管理的制度、流程;2、根据对员工履行劳动合同考核情况,办理劳动合同签订、变更、解除、终止等相关手续;3、监督劳动合同及相关协议的履行情况,与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协调劳动合同管理的有关事宜;4、办理劳动合同管理的有关手续;协调处理公司与员工的劳动争议。

二、劳动合同管理的内容1、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终止程序的管理;2、劳动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及管理;3、涉及劳动关系的专项协议(如商业秘密保护协议、培训协议等)履行情况的监督及管理;4、劳动争议处理;5、劳动合同以及其它和劳动关系处理相关的档案的管理;6、其它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具体规定一、劳动合同订立1、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坚持“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2、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应该以书面形式签订,并且具备以下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3、劳动合同的期限(1)劳动合同的期限要根据公司的需求、劳动者素质、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确定,新签订的劳动合同一般不超过3—5年。

(2)对于公司新进员工,初次签订劳动合同原则上签3年,合同期满后根据考核情况确定续签的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5年。

某某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全员合同制管理实施细则

某某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全员合同制管理实施细则

某某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全员合同制管理实施细则一、宗旨为明确公司与员工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规范人力资源管理行为,稳定员工队伍,保证公司长远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原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释义本细则中所称“公司职员”,下简称“职员”,指公司总部和下属控股、参股企业中须由总部人力资源部审批录用的人员。

本细则所称“公司职工”,指集团各下属企业自行招聘、仅报总部人力资源部备案的人员。

三、签署劳动合同的范围1、集团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签订相应聘用合同。

2、除与其它单位订立了仍在生效的劳动合同的情况外,其它职员均需在由总部人力资源部审批录用并与具有法人资格的所在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所有公司都具有法人资格,但企业不一定是法人。

)3、常设岗位的公司职工与其所属企业也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具体操作程序如下:1)经过面试、实习等程序证明其符合聘用条件;2)其个人资料确报总部人力资源部备案。

四、合同期限固定期限合同的截止日期一般安排在每年的6月30日和12月31日。

根据各类岗位的不同要求,合同期限由用人单位依据以下原则确定:1、总部职能部门及二级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三级公司总经理及以上人员合同期一般为5年;2、总部职能部门业务经理、二级公司部门经理,三级公司副总经理及以上人员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3、其他职员合同期限一般为1年。

4、如职员法定退休时间(男60岁;女干部55岁,工人50岁)在3年以内的,合同期限以法定退休日期为准。

5、职员在公司连续服务满10年,符合公司需要且本人有长期服务意愿的,可签订以法定退休日期为限的无固定期限合同。

深圳户籍的职员,男性连续工龄满二十五年、女性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且本单位连续工龄满五年,符合公司需要且本人有长期服务意愿的,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6、公司职工合同期限为6个月至1年。

但公司职工超过65岁,应终止委托协议。

7、目前在岗、超过退休年龄限制的职员,应签署委托协议。

公司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办法

公司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办法

xx公司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北京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细则》及本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劳动合同是公司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公司与员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书》、《岗位聘任协议书》,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签订专项协议书。

《岗位聘任协议书》和各专项协议书为劳动合同书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第三条所有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应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不与尚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章劳动合同内容第四条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保险福利待遇;(六)劳动纪律;(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八)经济补偿与赔偿;(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十)劳动争议处理;(十一)其他。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签订第五条劳动合同的签订(一)上级任命、聘任或公司选举产生报上级审批的公司法人代表、党组织负责人,与上级机关签订劳动合同。

(二)公司其他员工与公司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签订劳动合同。

(三)凡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应签订《岗位聘任协议书》或专项协议书。

(四)下列情形的员工分别签订专项协议书:l、经批准全脱产学习、培训人员签订《培训协议书》;2、享受医疗期待遇病休人员签订《医疗期协议书》;3、哺乳期的女工签订《计划生育息工协议书》;第六条《劳动合同书》经公司和员工双方签订以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受国家法律保护,双方必须严格履行,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都须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章劳动合同期限第七条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三种,公司根据岗位特点和实际工作需要,与员工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第八条劳动合同中注明终止日期的,为有固定期限合同;劳动合同中不注明终止日期,但约定其它终止条件的,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对于完成单项工作或临时工作的员工,可签订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全员劳动合同实施细则

全员劳动合同实施细则

有限公司全员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劳动制度改革,合理配臵劳动力资源,充分发挥公司全体职工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保障公司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确保劳动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根据《劳动法》、福建省闽政(1994)16号《关于我省企业实行全面劳动合同制意见》,结合实际,特补充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签订劳动合同的范围第二条、现在册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原固定工、全民合同制工人。

第三条、实施细则执行以后新招收的职工(包括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复退军人、军转干部以及外单位调入的职工)。

第三章签订劳动合同期限第四条、公司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公司与职工按照平等自愿、双向选择,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确立劳动关系。

公司内部不再有全民固定工、集体工、合同工等界限,所有职工的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与职工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为便于公司对职工的管理和保持职工的相对稳定,合同期限分为:(一)、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其分别为:1、短期劳动合同1—3年;2、中期劳动合同5—10年;3、长期劳动合同10年以上。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五条、劳动合同应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以下人员应约定试用期:1、新招收或录用的职工;2、外单位调入职工;第六条、公司依据不同岗位的要求和职工对不同岗位的熟练程度确定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

(一)、下列职工签订短期劳动合同1、经培训考核不合核,不能独立上岗工作,不能完成本职工作的,只能签订期限1年的劳动合同;2、因劳动纪律松懈,有违章违纪行为,现实表现较差,只能签订期限1年的劳动合同;3、竟聘上岗落聘待岗人员,只能签订期限1年的劳动合同;4、非关键岗位或非技术工种且自愿签订短期劳动合同的职工,可签订1—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二)、下列职工可签订中期劳动合同1、新录用大中专毕业生,可签订5年以上10年以下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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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北京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细则》及本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劳动合同是公司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公司与员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书》、《岗位聘任协议书》,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签订专项协议书。

《岗位聘任协议书》和各专项协议书为劳动合同书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第三条所有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应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不与尚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章劳动合同内容第四条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保险福利待遇;(六)劳动纪律;(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八)经济补偿与赔偿;(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十)劳动争议处理;(十一)其他。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签订第五条劳动合同的签订(一)上级任命、聘任或公司选举产生报上级审批的公司法人代表、党组织负责人,与上级机关签订劳动合同。

(二)公司其他员工与公司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签订劳动合同。

(三)凡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应签订《岗位聘任协议书》或专项协议书。

(四)下列情形的员工分别签订专项协议书:l、经批准全脱产学习、培训人员签订《培训协议书》;2、享受医疗期待遇病休人员签订《医疗期协议书》;3、哺乳期的女工签订《计划生育息工协议书》;第六条《劳动合同书》经公司和员工双方签订以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受国家法律保护,双方必须严格履行,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都须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章劳动合同期限第七条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三种,公司根据岗位特点和实际工作需要,与员工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第八条劳动合同中注明终止日期的,为有固定期限合同;劳动合同中不注明终止日期,但约定其它终止条件的,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对于完成单项工作或临时工作的员工,可签订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九条新毕业的研究生、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按国家规定执行试用期(见习期),其他新员工按照双方的约定执行。

试用期和见习期计算在合同期限内。

第十条员工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如果员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五章劳动合同的变更、续订、解除和终止第十一条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劳动合同应变更相应内容。

劳动合同期内,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劳动合同相关内容作相应变更。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应将变更要求书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在15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期满或合同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终止前三十天,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书面通知员工,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员工应在一周内书面答复。

如果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必须在合同到期前续订。

续订劳动合同不再约定试用期。

第十四条因工伤、职业病造成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公司原则上与其续订劳动合同,并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员工,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实行计划生育的女员工处于孕、产、哺乳期,劳动合同期满时,合同期限可顺延到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结束时。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六条员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无须给员工经济补偿:(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招收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的其它规章制度的;(三)连续旷工三天,或年旷工累计7天以上(含)的;(四)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给员工经济补偿:(一)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调整岗位后仍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二)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合同双方协商后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三)公司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人民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公司标准,确需裁减人员时。

第十八条员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依照第十七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以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员工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三)计划生育的女员工在孕期、产期或哺乳期内的;(四)员工在义务服兵役期间;(五)复转、退伍军人初次参加工作未满三年的;(六)政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须提前三十天提出书面申请,并与公司协商一致。

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员工可以随时提出书面申请,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二)公司不能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三)公司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害员工合法权益;(四)经国家劳动部门确认,公司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员工身体健康。

第二十条员工有下列情形的,公司暂不与之解除劳动合同:(1)在涉及公司保密的岗位上工作或调离上述岗位尚不满解密期的;(2)公司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重点科研开发及经营、生产项目尚未完成的;(3)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未处理完毕或其他问题正在受审查的。

第二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需基层单位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附上必要的说明材料,交人力资源部门审核,报主管人力资源的公司领导审批,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二)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员工本人书面申请,经部门签署意见后,由人力资源部批准,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六章工资、福利待遇第二十二条公司本着“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实行由岗位工资、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的工资制度和“向重要岗位倾斜,向骨干员工倾斜”的工资政策。

第二十三条员工在试用期按试用期工资标准发放薪酬,试用期满后经考核确定岗位、核定薪酬。

第二十四条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按国家及公司规定享有婚假、丧假、探亲假、带薪年度休假等相关福利待遇。

第二十五条员工供养的未成年子女可按国家及公司规定享受有关福利待遇。

第七章劳动保险待遇第二十六条员工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享有各项社会保险。

第二十七条员工因工负伤或患有职业病,以及实行了计划生育的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假期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工医疗时,按国家和《劳动法》有关规定计算医疗期。

第二十九条病假工资、医疗待遇和医疗期疾病救济费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员工因病或因工死亡,其丧葬费、抚恤金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医疗期内,员工不得另谋职业,不得自己或帮助亲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否则,公司终止其医疗期并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一条员工医疗期内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后的待遇,按劳动部《公司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第六条、第七条执行。

第三十二条员工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照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第六条执行。

第三十三条员工离退休、退职或退养规定(一)员工离退休、退职年龄以及离退休、退职后待遇,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二)根据国务院《国有公司富余员工安置规定》,员工距离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公司同意,可以退出岗位休养,达到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

退养待遇按公司规定执行。

第八章违约责任、经济补偿与赔偿第三十四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员工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员工损失:(一)公司拖延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及时终止或续签劳动合同的;(二)由于公司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三)公司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员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四)公司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五条上条所称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一)造成员工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员工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员工,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百分之二十五的赔偿金;(二)造成员工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按国家规定补足员工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三)造成员工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员工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医疗费用百分之二十五的赔偿费用;(四)造成女员工或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其医疗费用百分之二十五的赔偿费用;(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三十六条公司由于本办法第十七条之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全额支付员工当月岗位工资,并根据员工在公司的服务年限,满一年发给相当于员工一个月岗位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因疾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岗位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可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最高至百分之百)。

给员工的经济补偿金,由公司一次性发给。

第三十七条员工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赔偿公司下列损失:(一)公司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公司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

双方签订了培训协议的按协议办理;未签订协议的按原费用逐年递减的原则偿付;(三)因违反劳动合同而给公司造成的研发、生产、经营和其他工作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可计算的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三十八条上条第三款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如果直接经济损失不易计算,赔偿金额为员工本人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未满十二个月的,按实际月数计算)的三倍或四倍;对由公司出资培训,期限超过一个月或培训费超过一万元的员工,按培训协议约定进行赔偿。

(二)如果直接经济损失可以计算,以本款计算值作为赔偿金。

(三)对合同期限超过五年或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在计算赔偿损失时,合同期限可视为五年(即六十个月)。

第三十九条员工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公司赔偿费用。

第四十条外单位招用我公司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员工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其连带赔偿责任的份额不低于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本公司有权向其索赔下列损失:(一)对本公司研发、生产、经营和其他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本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损失,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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