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县2018年春季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doc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24.11.11•【文号】教体艺厅函〔2024〕39号•【施行日期】2024.1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教体艺厅函〔2024〕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切实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纵深推进全国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教育部制定了《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工作指引》,聚焦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细化操作流程和规范标准,进一步提升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规范化、精细化、科学化水平,确保校园食品安全。
现印发给你们,请指导本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所有中小学校认真贯彻落实,对照工作指引的各个环节完善整改,严格遵照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2024年11月11日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工作指引前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青少年健康成长。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落实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确保学生在学校学、住、吃都安全,让家长放心”,近期在青海考察调研时又提出校园餐应“卫生、安全、可口、营养健康”的殷殷嘱托。
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关系学生身心健康,关系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稳定。
保障学校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的基础基本,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不断满足师生对美好生活向往、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必然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指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全面、准确落实学校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教育部组织编写了《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工作指引》,梳理和盘点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重点内容和关键环节,强化政策解读和实操指导,提高各地和学校对政策制度和管理要点把握的精准化程度,提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食堂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切实保障广大师生在校饮食安全和营养健康,持续增强广大师生和家长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11]8号 )
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纠风办、监察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审计厅(局)、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纠风办、监察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务局、审计局、新闻出版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教育部部属各高等学校:为认真贯彻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关于继续深化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现就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实施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各司其职、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着眼教育公平,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积极推进源头治理,为教育改革发展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条件。
二、主要任务(一)以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和中职助学金、免学费补助资金为重点,加强对教育经费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教育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严格落实政府对教育的投入和保障责任,把教育作为财政支出重点领域予以优先保障。
继续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逐步提高经费保障水平,规范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
各级学校主管部门和有关中职学校要加强学籍管理,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可靠;严格落实中职教育收费、资助和免收学费等政策规定,未经批准,中职教育不得收取除学费、住宿费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加强对涉及教育事业的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资金,中职助学金、免学费资金等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推进审计结果公开。
(二)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严禁在义务教育阶段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各种费用。
《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重庆市物价局文件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渝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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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号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发改委、教委(教育局),市教委直属中小学校,各中等职业学校:为巩固教育收费治理工作成果,进一步规范公办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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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严格界定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范围中小学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中小学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中小学按照国家和本地区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不得列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中小学按照规定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原则。
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
严禁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与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并收取。
中小学向在校学生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非营利原则,按学期或按月据实结算,多退少不补。
学校和教师在为学生服务、代办有关事项的过程中不得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
确有折扣的,须全额返还学生。
三、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标准(一)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按规定向学生收取作业本费、向自愿“入伙”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外,严禁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1.代收费仅收作业本费。
小学每生每期15元;初中每生每期25元。
2.服务性收费向自愿“入伙”的学生收取伙食费,但学校须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
四川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5.08.24•【字号】川教[2005]212号•【施行日期】2005.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川教[2005]212号)各市州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去年,我省在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全面实施了“一费制”收费办法,今年初省级相关部门又下发了“一费制”收费办法的补充通知(川教[2005]22号),对规范我省教育收费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一些地方和学校在收费过程中,没有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同时也反映出有些问题需要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加强教育收费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各地严格遵照执行。
一、关于“一费制”红线标准及新增服务性收费问题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红线”标准,是指各地义务教育阶段收费不能突破的最高限额,并不意味各地收费就要靠拢或按“红线”标准执行。
各地在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时,应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和群众承受能力,不得以未突破“红线”标准为理由,偏高制定收费标准或增加收费项目。
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习必须、学生自愿、按成本定价原则。
各地新增服务性收费项目必须按照规定报省物价、教育等部门批准。
凡未经省上下文批准的,均属自立项目乱收费行为,各地应认真清理纠正。
二、关于杂费的开支范围问题中小学杂费的开支,必须按照国家教育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全部用于学校为开展教学和行政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公务费和业务费,弥补学校公用经费不足。
禁止将中小学的杂费收入用于发放教职工津补贴或社会保障费用等开支。
各地方政府应按照规定统筹解决教职工津补贴或社会保障费用。
三、关于基层教研室及学校自印资料费用等问题各市、县教研室发行的学生复习资料、学生单元测验题及试卷,学校自编的校本教材以及自印的复习资料、试卷等,要本着教育教学必须的原则,尽量精简优化。
德阳市教育局、物价局关于规范中小学收费公示的通知
德阳市教育局、物价局关于规范中小学收费公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阳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06.08.23•【字号】德教[2006]154号•【施行日期】2006.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德阳市教育局、物价局关于规范中小学收费公示的通知(德教〔2006〕154号)各县(市、区)教育局、物价局:为顺利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切实落实好党和国家的这项惠民政策,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完善其监督管理机制,有效防止乱收费行为的发生,根据《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涉及收费和价格公示的通知》(德办函〔2006〕11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规范中小学收费公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县(市、区)教育局、各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德阳市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制定的《关于做好2006年秋季普通中小学收费工作的通知》(德教〔2006〕120号)要求,严禁擅立项目、提高标准等乱收费行为的发生。
二、各中小学凡向学生收取的各项费用都必须予以公示。
公示的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
三、2006年秋季实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中小学教育收费公示表已由德阳市物价局统一印制,实行“一费制”的中小学按《实行“一费制”的中小学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表》(见附件)制作公示表,各县(市、区)物价局会同教育局在2006年8月31日前负责发放到各中小学校,在学校公示栏内张榜公示。
学校公示栏应设在学校显著位置并且固定和长期化。
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形式公示教育收费,做到家长明白交费,学校清白收费。
四、各县(市、区)教育局、物价局要切实加强对中小学收费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负责抓好学校收费公示制度的落实。
要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要及时查处,严肃处理。
市上将于2006年8月下旬、9月上旬对各地的公示工作进行检查。
德阳市教育局监督电话:2205705德阳市物价局监督电话:2221230附件:实行“一费制”的中小学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表(略)二○○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18年中小学教学用书有关事项的通知-教材厅函〔2018〕5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18年中小学教学用书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18年中小学教学用书有关事项的通知教材厅函〔201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做好2018年中小学教学用书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义务教育国家课程教学用书1.义务教育国家课程相关学科(除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和小学科学之外)仍使用《2016年义务教育教学用书目录》(教基二厅函〔2016〕12号)公布的教材。
2.实施六·三学制地区,义务教育一、二年级和七、八年级统一使用统编《道德与法治》《语文》教材;七、八年级统一使用统编《历史》教材。
原使用人民教育出版社三科教材地区的三年级和九年级使用统编三科教材。
实施五·四学制地区,义务教育一、二年级和六年级统一使用统编《道德与法治》《语文》五·四学制教材,初中历史课程起始年级统一使用统编《历史》五·四学制教材。
道德与法治八年级下全部使用统编法治专册教材。
其他年级,可根据《2018年全国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变动部分)》(见附件)和本地教学实际,确定使用统编三科教材进度。
尚未使用统编教材的年级,应使用原选用出版社出版的教材,不得更换版本。
3.义务教育一、二年级使用审定通过的增编小学科学教材,三至六年级使用现行教材。
因修订审查工作尚未全部结束,仍沿用原选用出版社出版的教材,不得更换其他版本。
二、普通高中国家课程教学用书普通高中国家课程各学科仍使用《2011年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变动部分)》(教基二厅函〔2010〕20号)和《2009年基础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学用书目录》(教基厅〔2008〕6号)公布的教材。
《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11]8号_)
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纠风办、监察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审计厅(局)、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纠风办、监察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务局、审计局、新闻出版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教育部部属各高等学校:为认真贯彻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关于继续深化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现就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实施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各司其职、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着眼教育公平,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积极推进源头治理,为教育改革发展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条件。
二、主要任务(一)以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和中职助学金、免学费补助资金为重点,加强对教育经费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教育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严格落实政府对教育的投入和保障责任,把教育作为财政支出重点领域予以优先保障。
继续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逐步提高经费保障水平,规范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
各级学校主管部门和有关中职学校要加强学籍管理,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可靠;严格落实中职教育收费、资助和免收学费等政策规定,未经批准,中职教育不得收取除学费、住宿费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加强对涉及教育事业的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资金,中职助学金、免学费资金等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推进审计结果公开。
(二)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严禁在义务教育阶段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各种费用。
邯郸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18年春季开学暨学校安全生产专项督导检查方案》的通知
邯郸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18年春季开学暨学校安全生产专项督导检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8.03.06•【字号】邯教〔2018〕108号•【施行日期】2018.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2018年春季开学暨学校安全生产专项督导检查方案》的通知邯教〔2018〕108号各县(市、区)教育局(文教体局)、大中专院校、市直学校、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为做好春季开学准备工作,加强教育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攻坚行动,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8年春季开学暨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专项督导检查工作的通知》(冀教督〔2018〕7号)、《关于做好全国“两会”期间和新学期教育法治、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通知》(邯教〔2018〕85号)、《关于转发市安委办<关于做好全国“两会”和中央巡视组巡视河北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邯教〔2018〕93号)文件要求,市教育局决定在全市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开展春季开学暨学校安全生产专项督导检查活动,现将《2018年春季开学暨学校安全生产专项督导检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邯郸市教育局2018年3月6日2018年春季开学暨学校安全生产专项督导检查方案为做好春季开学准备工作,加强教育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攻坚行动,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8年春季开学暨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专项督导检查工作的通知》(冀教督〔2018〕7号)、《关于做好全国“两会”期间和新学期教育法治、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通知》(邯教〔2018〕85号)、《关于转发市安委办<关于做好全国“两会”和中央巡视组巡视河北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邯教〔2018〕93号)文件要求,全面排查校园安全隐患,确保校园安全稳定,按照局主要领导指示,结合我市教育实际,制定本督导检查方案。
昆明市教育局、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昆明市财政局关于2018学年度各级各类学校收费通告
昆明市教育局、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昆明市财政局关于2018学年度各级各类学校收费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昆明市教育局,昆明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07.01•【字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昆明市教育局、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昆明市财政局关于2018学年度各级各类学校收费通告为了保护广大学生及家长的合法权益,防止出现教育乱收费现象,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特将我市现行的各级各类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通告如下,请社会各界对学校收费行为予以监督。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普通高中收费项目及标准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收费项目及标准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住宿费收费标准二、以上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适用于昆明地区经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普通中小学、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和农村增设附属幼儿园。
三、对山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特困企业职工子女和残疾学生、烈士子女、孤儿学生、有特殊困难的学生,按有关规定给予减免照顾。
四、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转发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昆发改收费〔2011〕345号)的规定执行。
五、高考、初中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报名费,按《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收取学业水平考试报名费的通知》(云财综〔2012〕74号)、《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高考考试费收费标准的批复》(云价收费〔2011〕85号)的相关标准执行。
六、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按照《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民办学校收费实行自主定价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发改物价〔2016〕1077号)及《昆明市教育局昆明市发改委昆明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自主定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昆教计〔2017〕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江苏省物价局、省教育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教育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0.09.29•【字号】苏价费[2010]336号•【施行日期】2010.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物价局、省教育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0]336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教育局:为切实加强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进一步规范公办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619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按照国家文件要求,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以及收费标准等问题明确如下:一、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一)服务性收费项目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服务性收费项目为:住宿费、伙食费。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服务性收费项目为:伙食费。
普通高中服务性收费项目为:住宿费、伙食费。
(二)代收费项目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收费项目为:作业本费(2011年春季学期起免收)、校服费(农村中小学不作要求)、社会实践活动费(仅限城市中小学;仅限门票、交通费、食宿费)。
普通高中代收费项目为:教材(含磁带)费、作业本费、校服费(农村中学不作要求)、军训服装费、社会实践活动费(仅限门票、交通费、食宿费)。
二、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标准省有明确规定的,按省统一规定执行。
省尚未规定的,其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省辖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同时报省级价格、教育部门备案。
三、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各省辖市、县(市)价格、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时,要严格限定在省定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范围内,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增设其他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时,要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并结合实际情况从严制定。
陕西省物价局公告2014年第2号--关于2014年春季中小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公告-
陕西省物价局公告2014年第2号--关于2014年春季中小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公告正文:---------------------------------------------------------------------------------------------------------------------------------------------------- 陕西省物价局公告(2014年第2号)为切实加强教育收费管理,进一步规范学校收费行为,按照《陕西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省2014年春季中小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予以公告。
全省价格举报电话:12358附件:陕西省2014年春季中小学校收费一览表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教育厅2014年2月14日附件:陕西省2014年春季中小学校收费一览表类别性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批准机关及文号备注基础教育公办学校1、小学、初中农村(1)代收费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陕价费调发〔2001〕29号,陕价行发〔2011〕124号。
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报名考务费元/人次40(2)服务性收费省物价局、教育厅陕价行发〔2011〕124号。
向自愿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按各设区市物价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核定标准执行城市学校(1)代收费省物价局、新闻出版局陕价行发〔2011〕79号,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陕价费调发〔2001〕29号,省物价局、教育厅陕价行发〔2010〕40号,陕价行发〔2011〕124号。
①课本费按政府采购中标零售价格据实核收②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报名考务费元/人次40类别性质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批准机关及文号备注基础教育公办学校城市学校(2)服务性收费省物价局、教育厅陕价行发〔2010〕40号,陕价行发〔2011〕124号。
坚持自愿,不得强行服务并收费。
①住宿费元/生学期按各设区市物价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核定标准执行②自行车保管费③伙食费2、普通高中(1)事业性收费①学费元/生学期省级标准化高中800城市普通高中350农村普通高中200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陕价行发〔2006〕120号,陕价行发〔2013〕17号。
X县财政局年上半年工作总结及下步工作计划
X县财政局年上半年工作总结及下步工作计划年1至6月,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省市财政部门的精心指导下,县财政局全面落实党政机关要坚持过紧日子的要求,紧扣积极的财政政策要提质增效、更可持续,巩固拓展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坚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精打细算,严格规范财政管理,强化预算约束和绩效管理,调整优化支出结构,兜牢“三保”底线,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扎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助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全力打造“五区三基地”、建设“五个新X”提供坚实的财力保障。
现将年上半年工作总结如下:一、工作基本情况(一)财政经济运行稳健,量质齐升。
强化预算执行工作,积极组织财政收入,16月完成一般公共预算收入76602万元,占年初计划的5.5 72%,同比增加13640万元,增长2.1 66%,税收比重7.8 83%。
其中:地方财政收入完成万50619元,同比增加10721万元,增长2.6 87%,地方税收占地方财政收入比重6.7 96%,同比提高了个百分点0.44。
全县累计完成政府性基金收入30678万元,同比增加12948万元,增长7.3 03%,其中完成土地出让价款收入30678万元,同比增加12948万元,增长7.3 03%。
16月完成公共财政预算支出233067万元,同比增长1.6%,确保了上半年全县干部职工工资福利、民生支出和各部门(单位)正常运转,为全县常态化疫情防控,重点项目建设,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等贡献了财政力量。
(二)财政管理严格规范,监督有力。
进一步规范我县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参与重点项目建设领取施工现场津贴工作。
全面落实乡镇工作附加补贴政策。
全面落实和规范收费政策,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
深入开展我县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收费、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动态更新工作;完善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制度,贯彻落实公办幼儿园收费项目审批制度。
明确年春季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
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强化绩效评价。
2018年1-5月邵阳市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018.4.17
XNDR-2018-00004
66
5
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实行农药经营许可证制度的通告
新政通字第34号
2018.5.3
XNDR-2018-00006
67
6
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新宁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格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8]23号
SDDR-2018-00008
9
9
邵东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8年粮食生产工作的意见
邵政发[2018]10号
2018.3
SDDR-2018-00009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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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邵东县国库现金暂行办法》的通知
邵政办发[2018]2号
2018.1.19
SDDR-2018-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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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邵东县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
邵政办发[2018]3号
2018.2.6
SDDR-2018-0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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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东县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邵政办发[2018]4号
2018.2.9
SDDR-2018-0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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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培育和“社零”统计工作的意见
邵政办发[20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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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城步苗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
城政发〔2018〕7号
2018.03.04
CBDR-2018-0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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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采挖春笋的通告
城政发〔2018〕9号
学校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学校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一、落实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决定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精神,为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增加透明度,治理乱收费,特制定本制度。
二、学校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
便于社会监督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收费政策,保护学生及其家长自身合法权益的制度。
三、学校在校门口的公示橱窗和总务处门口,向家长、学生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
学校在招生简章中要注明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
在开学时或学期结束后,通过收费报告单等方式向学生家长报告本学期学校收费情况,让学生家长了解学校的实际收费与规定的收费是否一致。
四、凡按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教育收费,包括义务教育学校的杂费、借读费等均应实行公示制度。
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收费减免的政策也应进行公示。
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学生有权拒绝缴纳,并有权向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部门举报。
五、在学校校内设立的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的制作材料、规格、样式,应根据实际情况及动态管理、长期置放和清楚方便的要求进行规范。
要尽可能独立置放,位置明显,字体端正,实用规范。
遇有损坏或字迹不清的,学校要及时更换、维修或刷新。
六、教育收费公示的内容,事前必须经过学校所在地的省级或市、县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核。
公示收费的内容,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及范围等。
禁止将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
七、遇有政策调整或其它情况变化时,学校要及时更新公示的有关内容。
八、学校要积极配合各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教育收费公示的检查和督促工作。
学校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为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增加透明度,防止乱收费,我校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小学收费公示制度模版
小学收费公示制度模版尊敬的家长们:为了保障小学教育的质量,提高学校运行的透明度和规范性,我们特制定了小学收费公示制度,以确保学费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现将制度的主要内容公布如下:一、收费标准1. 学费标准根据教育部门的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我校小学学费标准如下:(1)低年级(一、二年级)学费为每年XXXX元;(2)中年级(三、四年级)学费为每年XXXX元;(3)高年级(五、六年级)学费为每年XXXX元。
2. 杂费收费标准为了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学校还收取一定的杂费。
具体杂费收费标准如下:(1)教辅材料费:每年XXXX元;(2)午餐费:每月XXXX元;(3)活动费:每学期XXXX元;(4)保险费:每年XXXX元。
二、收费项目说明1. 学费说明学费是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必须支付的费用,主要涵盖教育教学资源的提供以及教师的支出等费用。
学费的调整需经过学校教育局批准,并向家长们公示。
2. 杂费说明(1)教辅材料费是用于购买学生教辅材料的费用,确保学生能够充分利用教材和辅助材料进行学习。
(2)午餐费用是提供学生午餐所需的费用,确保学生能够获得健康、均衡的营养。
(3)活动费是用于开展各种教育活动和课外活动所需的费用,以丰富学生的学校生活,培养学生的兴趣和综合素质。
(4)保险费是用于购买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的费用,确保学生在学校期间的安全。
三、收费公示与通知1. 公示内容学校将在开学前及时公示学费和杂费的标准、项目和具体数额,公示形式包括学校网站、通知栏、家校通讯等多样化方式,以确保家长们能够及时了解相关收费信息。
2. 通知方式学校将通过家校通讯、电话、短信等方式,及时将收费公示内容通知给家长们,确保家长们能够第一时间掌握收费信息。
3. 反馈机制家长们对收费标准、项目或数额有异议的,可向学校提出书面意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学校将在收到意见后进行核实,并及时做出回复。
四、收费管理与监督1. 收费管理学校设立专门的收费管理机构,负责收费工作,确保收费的规范性和公平性,落实好各项收费制度。
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2002年度中小学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费[2002]160号
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2002年度中小学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2002年度中小学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费[2002]160号2002年6月6日)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和国家计委、教育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2002年度中小学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义务教育。
从今年秋季开学起,对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农村义务教育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
具体收费办法另行通知。
其他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城关的义务教育收费,继续维持上年标准不变:(1)、杂费,每生每期小学农村70元,城区90元;初中农村90元,城区110元。
(2)代收费,从今年起按学生受益情况划分为应缴部分和自愿部分。
应缴部分由必订书籍课本费、音像教材费、作业本费、班费、影票费、计算机维护费和其它等七项组成。
其中:必订书籍课本费,按省教育厅确定的《湖南省2002年秋季普通中小学学生教科书、教学参考书和教学挂图目录》中的必订书目的黑白版、彩版核定,农村学校按黑白版收费,城镇学校按选用版别收费;计算机维护费,设置了适当规模计算机教室(学校学生人数与计算机台数的比例不低于小学20:1、初中15:1)、有专门教学人员和开设了计算机课程的农村中心小学以上学校每生每期25元。
此外,经省批准吸收社会资金设立计算机教室的学校和教育部、省教育厅认定的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学校的计算机维护费及标准问题,另文明确。
初中代收费管理规章制度
初中代收费管理规章制度
《初中代收费管理规章制度》
为了规范初中代收费管理工作,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制定本规章制度。
一、收费标准
1. 学校代收费用必须遵守国家及地方教育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不得擅自调整收费标准。
2. 学校代收费用须明细清晰,公开透明,学生和家长有权了解和监督。
二、代收费时限
1. 学校代收费时间不得早于规定时间,不得晚于规定时间。
2. 代收费用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交至学校指定账户,逾期不交者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三、收费流程
1. 学校财务部门负责代收费用的管理和监管工作,确保收费流程合理、规范。
2. 学生及家长需携带相关证件办理代收费手续,不得冒名代领。
四、收费信息公开
1. 学校在收费标准、收费时间等方面的规定,必须向全校师生和家长公开。
2. 学校财务部门要定期公布已收费用的使用情况,接受监督。
五、收费监督
1. 学校成立收费监督委员会,由教师、学生、家长组成,监督代收费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性。
2. 学校接受社会监督,对违规代收费行为严肃处理。
六、处罚规定
对违反代收费规定的行为,学校将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责任。
七、附则
1. 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2. 对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学校财务部门。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几起中小学乱收费处理情况的通报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几起中小学乱收费处理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6.03.31•【字号】川教[2006]77号•【施行日期】2006.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几起中小学乱收费处理情况的通报(川教[2006]77号)各市州教育局:按照国务院决定,我省从今年春季起,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
为配合这一改革措施在我省得到贯彻落实,省教育厅印发了《四川省规范教育收费工作八条规定》,对教育收费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各地按照省上规定采取一系列措施,对教育收费行为作了进一步规范,全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仍有个别学校受利益驱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无视纪律,顶风违纪,以各种理由向学生违规收费,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损害了群众的利益和我省教育的形象。
为进一步做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狠刹乱收费歪风,现将几起教育乱收费问题及处理情况通报如下:眉山市仁寿县大洪初中置县教育局2006年2月12日全县开校工作会要求“学生就餐坚持学生自愿,在学校伙食团购餐票就餐,严禁强制学生统一就餐”的规定于不顾,强行要求学生统一在学校伙食团就餐和统一收取就餐费,并对学生统一就餐实行分班评比,没有搭餐的学生也统一收取了就餐费,学校伙食团承包费高达3万元/年,在师生和群众中造成了恶劣影响。
仁寿县教育局已经免去了该校校长刘亚西的校长职务。
责令学校全部清退了学生统一交纳的就餐费。
南充市蓬安县兴旺初中扩大收费范围,在未征得学生自愿的情况下,强制对143名未住校的学生统一收取了每生住宿费170元,县教育局在开学专项检查中明确指出了其存在的违规收费行为,并限期整改,但学校整改措施不得力,整改不彻底,引起了学生家长不满。
另外,该校按原学生自愿征订教辅资料、购保险的意愿,部分班主任参与统一代收每生资料费96元,保险费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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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县发展和改革局邵 东 县 财 政 局邵 东 县 教 育 局邵东县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邵发改价费[2018]14号关于我县2018年春季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各高职中、乡镇中心学校及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为进一步加强我县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收费管理,规范教育收费秩序,切实维护广大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7〕771号),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和市文广新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市发改价费[2017]338号)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和市文广新局《关于2018年春季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市发改价费[2018]46号)等系列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规范2018年春季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公办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1、农村义务教育。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向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含饭菜加热服务费或大米加工服务费),按规定代收作业本费和教辅材料费,除此之外,不得另收取其他费用。
伙食费由县发改局会同县教育局按“保本不赢利”原则和《关于调整全县中小学校伙食标准及强调有关事项的通知》(邵发改价费〔2018〕6号)执行;农村学校食堂不具备统一配餐条件的可向学生收取饭菜加热或大米加工服务费用不超过50元/生·期;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应按规定建立伙食台账,分月定期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
课堂作业本可由学校按统一格式、数量、金额的原则无偿代学生统一购买。
初中生每生每期不超过10元、小学高年级每生每期不超过7元、小学低年级每生每期不超过5元。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组织学生购买校服。
2、普通高中教育。
普通高中学校可按规定收取学费和书籍课本费,书籍课本费必须按照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下达2018年春季中小学教材价格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8〕43号)和邵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邵阳市2018年春季中小学教科书、教学参考书目录〉的通知》(邵教发〔2017〕46号)文件规定执行。
除学费和书籍课本费外,不得另收其他费用。
普通高中学费标准分省级示范性高中和其他高中两个档次,分别为每生每期1000元、800元。
普通高中伙食费由县发改局会同县教育局按“保本不赢利”原则和《邵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伙食费管理办法》(邵价费〔2013〕75号)有关规定进行核定和管理,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应按规定建立伙食台账,分月定期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
对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首次办卡免费,遗失或损坏补办就餐卡可收取10元成本费用。
普通高中教育阶段校服费经发改局、县教育局按成本核算后,学校经批准可按实代收校服成本费用。
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校外活动,属学生个人消费且须由学校统一支付的,可按次向学生据实收取,事后应及时公布,不得按月或按学期预收。
中小学教辅材料推荐选用基本要求。
中小学教辅材料须严格按照省教育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湖南省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补充意见》(湘教发〔2017〕25号)和邵阳市教育局《关于征订2018年春季教辅材料的通知》(邵教通〔2017〕266号)选用教辅材料,高于限额的按限额收费,低于限额的按实收费。
坚持教辅材料选用“限年级、限学科、限范围、限数量、限总额”原则,切实减轻群众经济负担和学生学业负担。
“限年级”。
小学三到六年级,初中、普通高中各年级可推荐选用教辅材料。
不得向小学一、二年级推荐、征订任何教辅材料,不得向初中和高中毕业年级推荐暑假作业。
“限学科”。
小学的语文、数学、英语、科学、品德与社会(道德与法制)五个学科,初中和普通高中各年级的政治、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等九个学科可以推荐选用征订相应教辅材料。
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本地教学实际在规定学科范围内确定本市州推荐选用学科,在《湖南省中小学教辅材料推荐目录》(湘教发〔2014〕34号)(以下简称《省推荐目录》)范围内可以减少,不能增加。
“限范围”。
除普通高中毕业年级外,推荐学生选用的教辅材料仅限于《省推荐目录》范围,不得在《省推荐目录》外要求学生统一订购各类专题教育读本、市州和县市区地方课程读本、教育部和省教材目录以外的所谓“教材”。
经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普通高中学校在毕业年级可按“一科一辅”原则自行选用教辅材料。
“限数量”。
严格执行“一科一辅”原则。
相关学科只能推荐学生选用1种同步练习册、1种寒暑假作业、1种历史图册、1种历史(地理)填充图册、初高中毕业年级选用1种考试辅导材料。
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可在上述五个品种内自主确定推荐品种,可以减少,不能增加。
“限总额”。
每生每学期推荐选用的教辅材料总费用实行限额控制。
三、四、五、六年级均不得超过70元;七年级不得超过100元,八年级不得超过150元(含考试辅导材料),九年级不得超过260元(含考试辅导材料);高一年级不得超过200元,高二年级不得超过350元(含考试辅导材料),高三年级不得超过420元(含考试辅导材料)。
3、中等职业教育。
根据湘发改价费[2016]668号文件精神,明确中等职业学校应严格执行中职教育的免学费政策,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对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学生不能收取高于补助标准(1200元/每生每期)的学费差额部分。
但可以按实代收书籍教材和作业本费,还可向自愿接受相关服务的学生收取住宿费、伙食费、校服费、就餐卡补办费。
以上收费项目收费政策和普通高中教育相同。
严禁中职学校因免学费提高其他收费标准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
二、进一步规范公办幼儿园收费政策公办幼儿园收费须严格按照县发改局审批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进一步规范学校退费政策1、中小学校。
学生入学后因故退学、转学或请假的,除已终结商品买卖和劳务服务关系的代收费项目外,其它收费由学校实行按月退费(学年按10个月计算)。
中途转入的学生,按实际在校月数和应分摊的收费标准收费。
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收费。
2、幼儿园。
幼儿入园后因故中途转园、退园或请假,要求退费的,保教费和住宿费按月计退,伙食费按周计退。
四、进一步推进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市场化改革进一步推进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市场化改革,必须坚持教育公益导向,有效引导民办学校科学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坚持推进市场形成机制,健全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民办学校收费标准的机制。
民办学校在我省未出台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类收费管理办法前,须遵循以下原则:(1)民办学校应制定具体的规章制度规范定价程序和收费行为,在未制定具体的定价制度前,不得随意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
(2)民办学校调整学费标准要充分听取学生及学生家长意见,并提前60天向学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3)民办学校应保持收费标准相对稳定,确需提高收费标准的应根据市场需求和办学成本制定。
(4)民办学校按隶属关系依据价格部门审批的收费项目自行制定收费标准,不得巧立名目,擅自设立收费项目。
(5)民办学校收费按学段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政策”的收费管理原则。
即分为幼儿园三年为一个学段,小学分一至三年级和四至六年级两个学段,初中、高中分别为一个学段。
学生在校期间的收费均按学段收费标准分学期或学年交纳。
(6)民办学校应按学期(或学年)收费,不得跨学年收费。
(7)退费政策参照公办学校规定执行。
(8)民办学校制定的收费标准,需在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明示,实际收费标准应与招生简章及宣传广告收费标准一致。
(9)严格遵守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确保学生和学生家长“明白交费”,自觉接受社会和价格、财政、教育部门监督。
“公参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按规定程序报经价格部门审批后执行。
五、严格执行教育收费纪律1、坚决制止教育择校乱收费。
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城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要求,县城全面落实并不断完善划片就近入学机制,因地制宜推进多校划片,落实随机派位机制,严格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秩序和收费行为,坚决查处“以钱择校、以优择生、以权入学”行为,公办、民办学校均不得采取考试方式选拔学生。
普通高中学校要严格执行经核定的年度招生计划,不得未经批准擅自追加计划招生、超计划招生和无计划招生。
严肃查处违规招收借读生、择校生等行为。
严禁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
2、严格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政策。
严禁将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严禁越权设立收费项目、未经审批收费或突破已经审批的收费标准收费。
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图书馆查询、午休管理服务、课后看护、自行车看管、取暖、降温、饮水、饮奶、商业保险、校园安全保卫、军训(含军训期间的住宿费、交通费、照相费等)等费用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3、切实规范民办学校收费行为。
民办学校要自觉接受县级以上价格、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和管理,切实规范收费行为,坚决纠正过度追求经济利益问题,杜绝无序收费。
禁止民办学校虚假承诺、虚高收费行为,不得以“包过线”、“包录取”、“包获证”、“包就业”为名跟学生及家长签订协议,不得以此为名向学生和家长收取规定项目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4、治理教辅材料散滥问题。
严格执行《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不断完善教辅材料评议公告工作机制。
根据《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湖南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湖南省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补充意见》(湘教发〔2017〕25号)相关规定,严格落实“五限”即“限年级、限学科、限范围、限数量、限总额”的要求。
坚持学生自愿和“一教一辅”政策,学校要做好无偿代购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要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免费教辅材料。
5、加大治理补课乱收费力度。
全面落实《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集中开展有偿补课专项治理,紧盯寒暑假、法定节假日等易发多发期,加大查处力度,坚决制止有偿补课。
坚决制止“课堂内容课外补”、学校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教师在社会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学校通过社会培训机构变相开展有偿补课、以家长委员会或班委会等形式组织有偿补课现象。
严肃查处学校及其教职工组织或参与补课乱收费的行为;禁止公办中小学向社会培训机构提供举办补课活动的场所和设施。
6、健全“精准助学”工作机制。
加强财务管理,坚持阳光操作,完善资金下拨机制,实现学生资助的全过程管理及资助资金的精准管理,确保国家资助资金及时足额准确到校、到人,杜绝将结余资金抵顶地方配套或挪作他用,保证惠民政策落到实处、惠及学生。
义务教育阶段要确保对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落实到位,不出现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