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涉及按揭房屋如何处理—重庆王艳律师说法
离婚诉讼中按揭房屋的处理原则
遇到婚姻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离婚诉讼中按揭房屋的处理原则按揭购房目前已成为比较普遍的购房方式,因按揭房屋权属引起的纠纷也日益增加,特别是在离婚案件中,对于按揭房屋如何认定归属与分割,是老百姓比较关注的问题,易成为争议焦点。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都没有明确规定,目前司法实务界的认识也未统一,处理方式也不同。
一、我国按揭房屋的发展历史及现状“按揭”是金融行业的专业术语,“按揭”一词是从香港传至我国大陆,系英文“mortgage“一词的粤语音译。
1按揭制度源于英美法系的衡平法中物的担保的一种类型。
在英美法系国家,按揭人将房产的产权转让给按揭受益人(通常是指提供贷款的银行)作为还款的保证,按揭人通常继续占有该财产,在还清贷款后,按揭受益人立即将所涉及的房屋产权转让给按揭人。
香港法的按揭制度与英美法系国家的按揭制度基本相同,只是香港的按揭存在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包括任何形式的抵押和质押,而狭义的按揭则不包括抵押。
虽然目前大陆的现行立法尚未出现“按揭”字眼,但实际上却在某种程度上承认了“按揭”的存在,且大陆的按揭制度已对外来的按揭制度做了很大的改造,其主要特征是不转移按揭物的所有权。
在我国的金融实践中,习惯将银行开展的“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业务称为“按揭”,即一种银行用其信贷资金向购买自用住房的自然人发放的自营性贷款方式。
为了防范贷款风险,目前银行主要开展的房屋按揭方式是贷款人所购房产及房产用地的使用权作为贷款抵押,同时以房屋出卖人或专业的担保公司提供保证担保,贷款人在交付首付款后,采用分期偿还贷款,其购房不足部分由银行提供贷款。
贷款人到期不能偿还本息的,贷款银行有权依其抵押物实现抵押权,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二、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纠纷的特点1、按揭房屋“形似神不似”在离婚案件中,很多人认为,夫妻一方出资按揭,房屋就是个人财产,夫妻双方出资按揭,房屋就是夫妻共同财产,或房屋产权证在结婚前取得房屋就是个人财产,在结婚后取得就是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房子有贷款怎么分割
离婚时房子有贷款怎么分割离婚时房子有贷款原则上由双方进行协商分割。
若夫妻不能达成协商的,则个人贷款,并由个人还款的部分,不进行分割,共同财产还贷的,则可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关于离婚时房子有贷款怎么分割的问题,下面我为您详细解答。
一、离婚时房子有贷款怎么分割1、离婚时房子有贷款原则上由双方进行协商分割。
若夫妻不能达成协商的,则个人贷款,并由个人还款的部分,不进行分割,共同财产还贷的,则可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并由登记人向另一方予以补偿。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二、婚前买的房子是否为共同财产结婚前买的房子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在现实中普遍有以下三种情形:1、一方在结婚前自己出资购买的房子。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在结婚前,一方已经购买,付清房款和拥有所有权的房子显然属于一方的婚前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2、一方父母或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子。
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子,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子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但如果将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的名下,那么就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该房子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一方在结婚前签订买房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的房子,如果其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而房子登记在首付房名下的,可以先协议处理,在协议不成的情况下,法院一般认定该房子属于产权登记的一方,双方共同还贷的款项可以由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处理
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处理作者:姚维振来源:《时代经贸》2011年第01期【摘要】准确认定按揭房屋的产权属性是离婚按揭中处理按揭房屋的关键,在认定按揭房屋的权属性质时,应根据按揭房款的支付来源结合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时间来确定,其中有四种情形容易引起争议,文中对此逐一进行了认定。
对按揭房屋增值有贡献的还款人,根据自己的还款份额可以享受相应的增值利益。
按揭房屋价值认定可以通过协商、双方竞价方式和市场评估的方式进行。
【关键词】按揭房屋;房屋权属;增值;价值认定按揭购房目前已成为比较普遍的购房方式,在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权属纠纷日益增多,由于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缺少明确规定,加上司法实务中的做法不统一,导致在离婚案件中对按揭房屋的处理成为难点,笔者试图对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处理提出一些倾向性的意见。
对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处理关键是准确认定按揭房屋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只有明确此权属的前提下,才能对按揭房屋作出妥善的处理。
在认定按揭房屋的权属性质时,应根据按揭房款的支付来源结合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时间来确定,具体要分别不同情况。
(一)婚前一方以其个人名义支付部分房款办理按揭,婚前取得产权证且登记在一方名下,婚后双方共同偿还按揭款的。
此种情况,房屋为个人财产,婚后另一方参与还贷的行为不能改变个人财产的性质,在处理房屋时,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剩余未归还的贷款为享有房屋产权一方的个人债务。
若配偶一方有证据证明,双方约定所购房屋为婚后共同所有,即使一方以其个人名义出资,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按共同财产的原则处理,所剩按揭债务为共同债务。
(二)婚前一方以其个人名义支付部分房款办理按揭,婚后以共同财产或一方以个人财产还贷,离婚时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尚未取得或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当事人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进行财产分割时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婚前一方按揭房屋在离婚纠纷中处理
浅析婚前一方按揭房屋在离婚纠纷中的处理摘要:婚前以一方名义购买按揭房屋,婚后夫妻共同偿还贷款,在离婚时如何处理按揭房屋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
本文从价值形态的角度考虑,认为该类按揭房屋实际上属于按揭者婚前个人财产;而从公平的角度出发,按揭房屋婚后的增值部分性质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关键字:离婚按揭房屋共同财产个人财产一、按揭制度的含义与性质“按揭”一词作为舶来品,来源于我国的香港地区。
尽管时下按揭买房较为流行,但按揭制度在我国现行法律体制内并没有明确的定位。
实践中,按揭购房一般指购房人将其房屋买卖合同项下的权益抵押给银行,银行贷款给购房人支付房款,若购房人到期不能还本付息,则按揭银行有权将按揭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或由房产商将该房屋回购以偿付贷款本息。
按揭制度是在贷款银行、购房人和房产商三方之间建立起来的包括买卖、贷款和担保等多重相互制约的法律关系,具有保证和抵押相结合的性质。
贷款人在取得房产商保证的前提下向购房人提供贷款,对价是以所购房屋作为向贷款人还款的抵押。
这一系列法律关系中,至少包括了购房人与房产商的房屋买卖关系、购房人与银行的借款关系以及购房人与银行的按揭关系。
二、夫妻离婚时按揭房屋分割的争议及规定(一)按揭房屋在夫妻离婚时分割的相关争议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仅限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按揭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是必须明确的前提性问题。
基于上述分析,按揭贷款购房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和取得房屋产权存在较大时间差,一旦结婚、离婚的事实发生在这个时间差当中时,按揭贷款合同的履行期限又较长,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婚前个人财产就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题。
(二)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与司法性指导意见根据《婚姻法》第17、18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而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的个人财产。
同时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判决后按揭房如何过户
离婚判决后按揭房如何过户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后,如果一方不愿意离婚的,想离婚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如果离婚时有财产纠纷的,可以一并向法院起诉,那么离婚判决后按揭房怎样过户?我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离婚判决后按揭房如何过户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一并对按揭房屋作出判决的,当事人可以持法院判决书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过户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四)分割、合并协议;(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八)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
二、离婚时宅基地上的房屋怎么处理首先,按规定,离婚时进行房产分割,并且分割的是宅基地上的房屋,必须遵守农村宅基地不得向城镇居民转让规定。
并且,起诉离婚后,法院也不能以拍卖方式分割。
其次,夫妻双方可以协商确定房屋占有人。
根据离婚的规定,双方可以先协商确定离婚房产的分割,确定谁占有房屋,是否进行房屋补偿等。
当然,如果双方协商不下,或者直接起诉离婚时,将房产分割问题交给法院处理时,法院会遵循以下的分割原则:1、男女平等原则;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3、有利于生活,方便生活原则;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5、为一方所有的财产共同生活时遭到损坏后,另一方不予补偿。
因此,双方取得该房屋的可能性是相同的,不过因为离婚后女方继续生活在原地不具有可能性,所以,实践中的做法是,将房子判给男方所有,不过男方要按房屋价值的一半补偿女方。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对按揭房屋作出判决的,当事人可以持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身份证明等材料,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过户登记。
夫妻离婚房子贷款怎么办?
夫妻离婚房子贷款怎么办?1、提前清偿所欠银行的贷款,涂销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的他项权登记,这样就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在处理婚姻问题的同时一并处理房屋的归属问题;2、在双方离婚后,由双方或一方继续偿还贷款,待贷款还清并涂销抵押登记后,双方通过协商或诉至人民法院处理。
生活中夫妻离婚往往会牵涉到财产问题,而房产问题是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和矛盾所在。
有些人可能会想知道,夫妻离婚时还有房贷没还清,这样应该由谁承担。
那么本文就针对这个问题作出详细解答。
你知道夫妻离婚房子贷款怎么办吗?那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一下吧。
一、夫妻离婚房子贷款怎么办?婚后所购买房产属夫妻共有,可以均分;房贷属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偿还;双方可以协商,不成的可以法院起诉。
(一)婚后按揭贷款购买房产1、男女婚后以一方或双方的名义购买并办理了按揭贷款的房地产,产权登记在个人或双方名下,婚后由双方偿还按揭贷款的情况。
只要夫妻双方没有特别约定,那么该房产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偿还给银行的按揭款为共同债务。
因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属夫妻共有财产,当事人有约定的除外。
2、如果男女双方婚后以双方名义购买的房地产,以一方名义办理了按揭,由一方偿还贷款,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只要是夫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屋,如果没有特别约定,无论是登记于双方名下还是一方名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上述情形房产分割的处理,双方婚后取得房屋产权的,这种情况下是夫妻共同财产,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房屋价值分割时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如果涉及贷款,先要将贷款部分除去。
在具体分割过程中,如果夫妻双方就房屋所有权的归属无法达成协议的,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的规定处理,即: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的,应当准许;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离婚遭遇按揭购房该如何分割
离婚遭遇按揭购房该如何分割《人民法院报》20100125本报记者李芹本报通讯员王蕊曾竞朱乐离婚后,为让前夫邹某腾退自己婚前购买的房屋,胡某将邹某告上法庭。
记者近日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邹某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判决,诉争房屋归胡某所有,胡某于邹某将房屋腾空交付后七日内给付邹某补偿款3.7万余元。
2004年5月,胡某支付首付,并贷款34万元购买了一处总价为43万元的房屋,同年10月入住。
2005年1月,胡某与邹某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居住在该房屋内。
婚姻存续期间,两人共同偿还贷款7万余元,2005年7月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所有权人为胡某。
2007年9月,双方经法院判决离婚。
离婚后,邹某拒绝搬出上述房屋,胡某只得另行租房居住。
胡某遂起诉至一审法院,表示愿意给付邹某共同偿还贷款的一半钱款,要求确认上述房屋归其所有,邹某腾房。
邹某辩称,上述房屋有其出资,属于其和胡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诉争房屋归胡某所有;胡某给付邹某补偿款3.7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邹某不服,以两人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房屋贷款的行为应视为财产投资行为,由此产生的房屋收益应属夫妻共同财产为由上诉到二中院,要求改判房屋增值部分属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进行分割。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诉争房屋属胡某婚前购买,虽房屋所有权证于婚后颁发,但购房合同系胡某婚前与开发商签订,首付款亦于婚前交纳。
关于邹某称其交纳了房屋的首付款,因其未提供充分证据,对其该主张不予采信,故诉争房屋应属胡某婚前财产。
关于邹某称共同偿还房屋贷款的行为应视为财产投资行为,由此产生的房屋收益应属夫妻共同财产的主张。
法院认为,因诉争房屋系胡某婚前财产,虽有婚后夫妻还贷之情形,但该还贷行为只是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对个人债务的偿还,而非对房屋的投资,不能转化成为房屋的增值,亦不能由此推论房屋增值即是夫妻共同财产,故邹某要求法院确认房屋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进行分割的上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离婚时对婚前按揭房屋如何分割—重庆婚姻律师文集
离婚时对婚前按揭房屋如何分割—重庆婚姻律师文集王艳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现供职于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重庆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不仅具备深厚的法律理论基础,而且具有丰富的实务实践经验。
多年来,专注于婚姻家庭法律事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事务及各类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的辩护和代理。
长期致力于婚姻家庭领域法律研究,谙熟婚姻家庭领域法律实务操作。
近年来,代理了大量的婚姻家庭领域疑难案件,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业内人士及广大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案例:高先生婚前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总价60万,其中首付15万,贷款45万,期限15年。
高先生与李小姐结婚五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偿还了5万元的按揭款。
如今,高先生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对于房子如何分配,双方无法达成协议。
李小姐要求平分房产,而高先生则认为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李小姐参与还贷的部分只能按照债务进行分割。
另法庭调查,该房产现时的评估价值为75万,对于升值部分的权属和分割双方也是各执一词。
这个案子双方争论的问题主要有三个,而这三方面也正是司法实践中关于婚前按揭房纠纷的争论焦点。
司法实践中夫妻财产的分割涉及的财产形态多样,其中,对于婚前按揭婚后共同还贷的按揭房,其权属和收益分割问题应该如何处理,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各地法院的具体规定和判决也不统一。
一、按揭房的产权归属关于按揭房的产权归属问题,实践中目前已经形成了比较统一的做法:婚前按揭的房产,其产权属于房产证上所登记的所有者,在现实中一般就是给付首付款一方。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中就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
同样,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
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
究其原因,首先,《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有按揭房子如何离婚过户
有按揭房子如何离婚过户一、有按揭房子如何离婚过户?1、将离婚双方共同拥有的按揭房过户给原夫妻其中一方在这种情况下,要解决离婚后按揭房如何过户的问题,则需要离婚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办理夫妻离婚房屋所属权登记手续,将离婚双方的名字登记变更为原夫妻一方,并根据相关规定由被过户方继续缴纳按揭。
2、将离婚双方中的一方拥有的按揭房过户给另一方如果是这种情况,则需要还清银行贷款。
若暂时还不清贷款,离婚一方可以自己的名义向另一家银行申请办理转按揭,将抵押在银行的房产证解押出来后去办过户。
3、将离婚双方共同的按揭房过户给第三人在这种情况下,要解决离婚后按揭房如何过户的问题,离婚双方必须还清银行贷款或者第三人为离婚双方清偿贷款后方能履行相应的过户手续。
4、根据我国《物权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房屋必须是在无法律纠纷、无规划拆迁、无按揭的情况下才能办理过户。
因此,一般来讲,按揭房要过户必须先付清银行贷款。
二、怎么办理离婚房屋过户?第一步,准备房产过户材料1、离婚判决书及其复印件;2、房产证(如有共有证的,包括共有证);3、身份证明及复印件;4、房产登记申请书。
第二步,房产过户的手续准备好了房产过户需要的材料,接下来我们就要到房管部门办理房产过户的手续了。
1、到交易中心办理转绘;2、到房管局办理免征契税申请;3、办理析产登记手续并缴登记费;4、取证。
以上就是诉讼离婚房产过户需要提交的材料和手续。
按揭房产过户的操作流程是比较繁琐的,因为不管选择哪一种方法办理过户,前提性的条件必须是征得原抵押权人的同意,因为房产的过户必须是在没有按揭的情况下,按揭房产目前还处于抵押的状态当中,就算是夫妻之间要办理过户也不是那么容易的,夫妻需要结合自己的情况妥善处理按揭房的过户。
离婚诉讼中涉及按揭房屋处理的三个疑难问题
离婚诉讼中涉及按揭房屋处理的三个疑难问题在离婚诉讼中,涉及按揭房屋的处理问题似乎成为引起双方争议最为常见的一个问题。
由于离婚事宜本身就已经充满了各种矛盾,而按揭房屋作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更是牵涉到了多种法律问题。
下面,我们将探讨涉及按揭房屋处理的三个疑难问题。
一、按揭房屋归属按揭房屋归属是离婚诉讼中最为重要的一个问题,因为它直接关系到房子的归属和所有权的划定。
夫妻双方如果能够协商一致,通常会达成共识,将按揭房屋划分给其中一方,另一方则不再享有任何房产权利。
但是,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涉及归属分配的问题就会陷入僵局。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在婚姻状况下,夫妻双方共同按揭购买的房屋,无论谁在名下,都应被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因此,在离婚诉讼中,按揭房屋的归属应该首先考虑双方共同财产的划分,此时可以根据双方的实际出资比例进行分配,或者按照夫妻财产协议书上的约定进行分配。
如果夫妻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按照法律规定,可由法院进行判决。
通常,法院会按照实际情况和出资比例,划分归属权和满足双方的房屋需求。
但是,法院的判决并不一定能够满足所有当事人的利益,有时甚至会引发更大的矛盾和争议。
二、按揭贷款分摊按揭房屋的处理问题,不仅涉及到房屋归属,还包括借款分摊问题。
一般来说,夫妻双方购买按揭房屋时,都有相应的贷款需要还清。
在离婚诉讼中,按揭贷款的分摊成为难点之一。
夫妻双方共同归属的按揭房屋,无论是房屋名下还是贷款名下,都应该按照双方的实际出资比例进行分摊,这包括贷款的还款责任和还款期限。
例如,如果夫妻双方出资比例为1:1,那么房屋的贷款还款也应该按照1:1的比例进行承担,如果有一方短期内无法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需要另一方暂时承担,待状况稳定后,再重新协商分摊。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也可由法院进行判决,但是,法院并不会站在谁是“受害方”的角度,判定一方对房屋贷款的承担比例。
因此,在离婚诉讼中,双方应尽量达成和解,通过协商,寻求最佳的分摊方案。
离婚按揭房归一方所有该如何做
一、离婚按揭房归一方所有该如何做1、离婚如果是通过法院调解或者判决的,法院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上明确有房子归你的条款,那么就不用再做什么,法院的文书是确定房子产权归你的法律依据,办理房产证时提供该文书,可直接办理你自己的房产证。
2、离婚如果是协议离婚,自己私下签订的离婚协议,就需双方去公证处对离婚协议进行公证,公证书和法院的文书效力同样,办理房产证时提供公证过的离婚协议,可直接办理你自己的房产证。
二、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含义协议离婚中的财产分割协议(以下简称财产分割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离婚协议中附加达成的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因协议离婚而就财产分割问题单独达成的协议。
三、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按照合同法,这种法律效力体现为二:一是表明当事人的约定得到法律的肯定,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会得到法律的保护;二是合同约定的内容开始实际履行。
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内容也相应体现在两方面: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得到法律的肯定;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协议约定的内容。
履行的要求完全适用合同法有关履行的规定。
但值得注意的是,财产分割协议却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这一点与诉讼离婚中形成的调解书不同,调解书中的财产处理的内容虽然也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但这种协议是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的,其内容的合法性经过司法审查,所以,调解书中的财产处理部分具有强制执行力。
而财产分割协议则不同,法律并没有赋予婚姻登记机关对财产分割协议内容的合法性的审查职权,婚姻登记机关只在形式上进行审查。
由于未经过司法审查,因财产分割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时,与其他合同一样,必须先经过合法性审查。
如其合法性得到确认,待形成裁判文书后,可申请执行。
所以,财产分割协议后不得在离婚诉讼中作为财产分割的依据。
财产分割协议是协议离婚的一部分,与离婚诉讼是两种完全独立的离婚制度,二者在具体程序操作上是不可互用或混同的。
协议离婚中的自愿原则贯穿了包括财产分割在内的每一个环节。
在财产分割协议中,一方可将自己的财产以财产分割的名义给予对方都可(与此对比,诉讼离婚中则只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一方个人财产只能出于其他理由。
离婚诉讼中按揭房该怎么处理
To manage less is to manage well.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离婚诉讼中按揭房该怎么处理如果按揭款没有完全还清,如果贷款人一方主张房屋的所有权并取得房屋所有权,则应当支付另一方相应的补偿款;如果贷款人不主张房屋的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征循另一方的意见,如果愿意取得房屋并能够进行转按揭,则房屋所有权由另一方取得。
当离婚夫妻就按揭房的处理无法协商一致时,此时就不能再通过协议方式解除婚姻关系了,而只能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官根据相关规定,再结合实际情况对按揭房作出处理。
那在离婚诉讼中按揭房究竟是怎么处理的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婚前一方按揭购买并取得房产证,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还贷,对此房屋如何进行分割?对于一方以婚前以个人财产购置房屋并取得房产证,实际上一方已经取得了对该房屋的所有权,房屋的所有权是归一方所有,因按揭行为而与银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与所有权的归属没有直接必然的关系,从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来看,属于婚前的个人财产是无疑的,同理,对银行所欠的债务,则可以视为是一种个人债务。
对于在婚后还贷的情况,不论是一方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偿还的,实际上可以视为是对一方的个人债务进行返还。
因此,如果因为离婚另一方要求对此房产进行分割,另一方只能得到一方在夫妻存续期间对银行所偿还的贷款数额的一半。
由于房屋的特殊性,可以经过一个时间后升值,对升值部分的分割,由于房屋的取得是在结婚之前,其升值虽然是发生在婚后,但是不属于一种投资或收益性行为,升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是从升值部分是否为收益来考虑的,因此,对于升值的部分,另一方是无权取得的。
另外,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对于房屋进行了装修等,则是在夫妻存续期间内的一种投入,应当由房屋取得人对另一方支付装修款的另一半。
二、婚前共同出资首付购买房屋,取得房产证,婚后支付按揭款的房屋如何处理?婚前由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的并取得房产证,双方共同出资,并且在房产证上也注明房产所有人为双方,婚后,不论是以一方还是双方的财产返还按揭款,这套房屋应当为共同财产。
离婚房子有贷款要怎么处理
I will defeat you today, and I will defeat you without sleeping. This is our culture.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离婚房子有贷款要怎么处理1.一般来讲,按揭房要过户必须先付清银行贷款。
2.是将离婚双方共同拥有的按揭房过户给原夫妻其中一方。
3.是将离婚双方中的一方拥有的按揭房过户给另一方。
4.如果是这种情况,则需要还清银行贷款。
若暂时还不清贷款,离婚一方可以自己的名义向另一家银行申请办理转按揭,将抵押在银行的房产证解押出来后去办过户。
现在按揭购房的还贷年限都是很长的,少则10年多则30年,而在贷款尚未还清的时候,可能夫妻也等不及要离婚了。
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房子属于共同所有,就需要作出分割。
那离婚房子有贷款该怎么分才好?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婚前按揭买房,离婚有贷款的房屋如何分割情况大揭秘:1、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前办理了夫妻一方个人为所有权人的房产证,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按揭房怎么分?该情形下的房屋为一方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但对参与共同还贷的配偶一方,有权要求对方对其清偿的部分予以返还。
在此需要明确的是,共同还贷不论是用一方的个人工资还是双方的工资,都应认定为共同还贷。
因此,有贷款的房屋在离婚时,共同还贷的一方可以请求对方返还还贷的房款。
对于房屋升值的部分,也可以请求补偿。
2、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婚后取得房产证,离婚按揭房怎么分?此情形下的按揭房为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予分割。
因为在婚前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并按揭买房,婚后取得的产权证是对婚前买房的确认,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仅仅因为产权证婚后取得而认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就将出现一方完全没有出资却仅仅因为结婚而成为房屋共有人的现象。
这一结果有违公平原则。
3、夫妻双方婚前以共有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后共同还贷,婚前取得房产证且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按揭房怎么分?由于一般情况下,我们在认定房产归谁时的依据就是房产证上的名字。
离婚后按揭房屋无法过户怎么办
离婚后按揭房屋无法过户怎么办一、离婚后按揭房屋无法过户怎么办?1、提前还贷消除银行按揭抵押贷款的抵押登记,如果没有很多现金提前还贷的,可以考虑通过一些贷款公司将房产证赎出。
在取得房产证后,双方到房产登记部门办理过户。
2、没有能力一次清偿贷款的,可以与贷款银行协商,变更贷款人,重新签订住房贷款抵押合同。
这种操作方式比较麻烦,因为银行出于偿还贷款的风险及工作量的考虑,一般是不会给予配合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1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二、2018年新婚姻法离婚房产如何分割?1、房产增值部分,离婚财产如何分割《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确定了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后购买的房屋产生的增值部分,属于一方个人财产。
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不予分割。
2、婚内房屋赠与,离婚财产如何分割《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针对的是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房产赠与另一方,未过户的,可以撤销赠与行为。
也就是说,未过户的赠与属于不产生效力的赠与,说的天花乱坠,把房子给你要和你结婚。
没有过户,想什么时候要回去就什么时候要回去了。
因此,有人要赠与房产的,先过户。
3、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离婚财产如何分割《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此时,即使房子是婚后由父母购买的,如果是产权登记在出资方父母子女名下的,离婚时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4、双方父母出资买房,离婚财产如何分割《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院分割夫妻离婚时按揭房产之裁判规则
法院分割夫妻离婚时按揭房产之裁判规则在夫妻离婚时,分割共同财产是一项重要的法律程序。
如何处理按揭房产是离婚财产分割中的重点之一、按揭房产的分割主要涉及房屋所有权和房屋抵押贷款的归属问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离婚夫妻的按揭房产分割遵循以下原则和程序。
首先,离婚夫妻的按揭房产是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
因此,按揭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在离婚财产分割中进行处理。
然而,在按揭房产分割中,如果夫妻双方能够自愿协商一致,可以达成分割协议。
他们可以商定将房屋卖掉并分配所得款项,或者协议由一方继续支付按揭贷款并成为房屋的唯一所有人。
这种协议需要经过法院的确认和裁定,以保证公平和合法性。
如果夫妻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判决。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十一编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法院可以考虑以下因素来决定按揭房产的分割方式:1.夫妻双方的财产状况:根据夫妻双方的经济能力和贡献程度,法院可以倾向于将房屋归属给一个具备更好的经济条件的一方。
2.孩子抚养权和生活权:如果夫妻有未成年子女,法院可能会考虑孩子的福利和最佳利益,决定将按揭房产归属给有监护权的一方,以保障孩子的生活条件。
3.房屋使用权:在离婚期间,法院可能会给予非居住方一定的使用权,以确保其在离婚过程中有合适的住宿条件。
4.贷款偿还能力:如果夫妻双方都有能力偿还房屋按揭贷款,法院可能会要求双方共同承担按揭贷款,并共同享有房屋所有权。
综上所述,夫妻离婚时按揭房产的分割遵循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如果夫妻双方能够自愿协商一致,可以通过协议分割;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判决。
根据夫妻的财产状况、孩子的权益以及按揭贷款偿还能力等因素,法院将决定按揭房产的分割方式,以保证公平和合法性。
夫妻离婚按揭房子如何处理
夫妻离婚按揭房子如何处理随着新时代、快速的社会发展,以按揭的形式购买房屋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现象。
房屋在夫妻共同生活中是一作为一种基本的条件几乎是必不可少的。
能拥有一处房产是生存的需要,而拥有几处房产则可以看作是一种经济实力。
当夫妻之间的关系开始破裂并最终走向离婚时,对于按揭房屋的争议,也就随之而来了。
那离婚按揭房子如何处理呢?小编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随着新时代、快速的社会发展,以按揭的形式购买房屋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现象。
房屋在夫妻共同生活中是一作为一种基本的条件几乎是必不可少的。
能拥有一处房产是生存的需要,而拥有几处房产则可以看作是一种经济实力。
当夫妻之间的关系开始破裂并最终走向离婚时,对于按揭房屋的争议,也就随之而来了。
那离婚按揭房子如何处理呢?小编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婚前一方按揭购买并取得房产证,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还贷,对此房屋如何进行分割?对于一方以婚前以个人财产购置房屋并取得房产证,实际上一方已经取得了对该房屋的所有权,房屋的所有权是归一方所有,因按揭行为而与银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与所有权的归属没有直接必然的关系,从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来看,属于婚前的个人财产是无疑的,同理,对银行所欠的债务,则可以视为是一种个人债务。
对于在婚后还贷的情况,不论是一方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偿还的,实际上可以视为是对一方的个人债务进行返还。
因此,如果因为离婚另一方要求对此房产进行分割,另一方只能得到一方在夫妻存续期间对银行所偿还的贷款数额的一半。
由于房屋的特殊性,可以经过一个时间后升值,对升值部分的分割,由于房屋的取得是在结婚之前,其升值虽然是发生在婚后,但是不属于一种投资或收益性行为,升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是从升值部分是否为收益来考虑的,因此,对于升值的部分,另一方是无权取得的。
另外,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对于房屋进行了装修等,则是在夫妻存续期间内的一种投入,应当由房屋取得人对另一方支付装修款的另一半。
诉讼离婚中的按揭房要怎么处理
诉讼离婚中的按揭房要怎么处理按揭人对于尚未付清全部贷款的按揭房屋拥有所有权,离婚时可以进行分割。
按揭指购房人将其与房产商的房屋买卖合同项下的购房人所有的房屋抵押给银行,银行贷款给购房人并以购房人名义将款项交由房产商以支付房屋价款,若购房人到期不能还本付息,则按揭银行有权将该抵押房屋变价并优先受偿。
现如今很多家庭在购买房产的时候都是通过按揭方式进行的,很少有能够一次性全款进行购买。
而要是在夫妻离婚的时候,房产的按揭贷款尚未还清的话,此时对房产的处理可能就不太一样了。
那到底诉讼离婚中的按揭房要怎么处理才好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婚前一方按揭购买并取得房产证,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还贷,对此房屋如何进行分割?对于一方以婚前以个人财产购置房屋并取得房产证,实际上一方已经取得了对该房屋的所有权,房屋的所有权是归一方所有,因按揭行为而与银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与所有权的归属没有直接必然的关系,从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来看,属于婚前的个人财产是无疑的,同理,对银行所欠的债务,则可以视为是一种个人债务。
对于在婚后还贷的情况,不论是一方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偿还的,实际上可以视为是对一方的个人债务进行返还。
因此,如果因为离婚另一方要求对此房产进行分割,另一方只能得到一方在夫妻存续期间对银行所偿还的贷款数额的一半。
由于房屋的特殊性,可以经过一个时间后升值,对升值部分的分割,由于房屋的取得是在结婚之前,其升值虽然是发生在婚后,但是不属于一种投资或收益性行为,升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是从升值部分是否为收益来考虑的,因此,对于升值的部分,另一方是无权取得的。
另外,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对于房屋进行了装修等,则是在夫妻存续期间内的一种投入,应当由房屋取得人对另一方支付装修款的另一半。
▲二、婚前共同出资首付购买房屋,取得房产证,婚后支付按揭款的房屋如何处理?婚前由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的并取得房产证,双方共同出资,并且在房产证上也注明房产所有人为双方,婚后,不论是以一方还是双方的财产返还按揭款,这套房屋应当为共同财产。
民法典中离婚协议中按揭房如何处理
民法典中离婚协议中按揭房如何处理夫妻感情破裂后离婚的,离婚有两种⽅式,如果双⽅⾃愿离婚的,可以协议离婚,如果⼀⽅不同意离婚的,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那么民法典中离婚协议中按揭房要怎样处理?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中离婚协议中按揭房如何处理夫妻双⽅协议离婚的,就按揭房分割问题,由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另⾏向法院起诉,分割按揭房屋。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零七⼗六条【协议离婚】夫妻双⽅⾃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离婚协议,并亲⾃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愿离婚的意思表⽰和对⼦⼥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致的意见。
第⼀千零⼋⼗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和⽆过错⽅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七⼗七条离婚时双⽅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使⽤。
当事⼈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1、夫妻共同⽣活所负的债务的认定。
为共同⽣活所负的债务,在⽇常⽣活中,主要包括:购置共同⽣活⽤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夫妻⼀⽅或双⽅为治疗疾病⽀付医疗费⽤所负的债务;从事双⽅同意的⽂化教育、⽂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婚前⼀⽅贷款购置的住房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物的,为购置财物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发⽣在⽇常⽣活中的应由双⽅共同负担的债务等。
2、夫妻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的认定。
夫妻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包括双⽅共同从事⼯商业或农村承包经营所负的债务,购买⽣产资料所负的债务,共同从事投资或者其他⾦融活动所负的债务,以及在这些⽣产、经营活动中⽋缴的税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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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涉及按揭房屋如何处理—重庆王艳律师说法王艳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现供职于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重庆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婚姻家庭咨询师。
不仅具备深厚的法律理论基础,而且具有丰富的实务实践经验。
多年来,专注于婚姻家庭法律事务、合同纠纷法律事务及各类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的辩护和代理。
长期致力于婚姻家庭领域法律研究,谙熟婚姻家庭领域法律实务操作。
近年来,代理了大量的婚姻家庭领域疑难案件,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业内人士及广大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按揭房屋作为一种新类型财产,在离婚案件中对其进行处理时必然会面临普通财产所不曾遇到的难题及争议。
虽然立法对于离婚时按揭房屋的处理目前尚是空白,但社会的发展与法律的滞后本就是一对永恒的矛盾,再成熟完善的法律法规也不可能为实践中出现的所有疑难问题提供现成的标准答案。
在寻求对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公正处理之法的过程中,应当注重从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探寻对解决按揭房屋问题具有启发意义和借鉴价值的精神实质,结合按揭房屋自身的特殊性质,考虑婚姻家庭生活的现实状况,不强求财产分割的绝对精确,努力使离婚案件中有关按揭房屋的认定结论和处理结果既符合法理也符合情理。
本文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立足审判实践,对离婚案件中涉及按揭房屋处理的若干疑难问题进行探析,以达到抛砖引玉之目的。
一、我国按揭房屋的发展历史及现状“按揭”是金融行业的专业术语,“按揭”一词是从香港传至我国大陆,系英文“mortgage“一词的粤语音译。
按揭制度源于英美法系的衡平法中物的担保的一种类型。
在英美法系国家,按揭人将房产的产权转让给按揭受益人(通常是指提供贷款的银行)作为还款的保证,按揭人通常继续占有该财产,在还清贷款后,按揭受益人立即将所涉及的房屋产权转让给按揭人。
香港法的按揭制度与英美法系国家的按揭制度基本相同,只是香港的按揭存在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包括任何形式的抵押和质押,而狭义的按揭则不包括抵押。
虽然目前大陆的现行立法尚未出现“按揭”字眼,但实际上却在某种程度上承认了“按揭”的存在,且大陆的按揭制度已对外来的按揭制度做了很大的改造,其主要特征是不转移按揭物的所有权。
在我国的金融实践中,习惯将银行开展的“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业务称为“按揭”,即一种银行用其信贷资金向购买自用住房的自然人发放的自营性贷款方式。
为了防范贷款风险,目前银行主要开展的房屋按揭方式是贷款人所购房产及房产用地的使用权作为贷款抵押,同时以房屋出卖人或专业的担保公司提供保证担保,贷款人在交付首付款后,采用分期偿还贷款,其购房不足部分由银行提供贷款。
贷款人到期不能偿还本息的,贷款银行有权依其抵押物实现抵押权,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二、按揭房屋分割难的几个突显问题(一)由于按揭贷款购房涉及到开发商、购房人、银行三方主体,按揭房屋的借款人向银行偿还贷款的周期可长达数十年之久,履行按揭贷款合同的期限长,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和取得房屋产权存在较大的时间差。
作为购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有可能是夫妻的一方或双方,因而在离婚时,按揭房屋款未履行完,房屋产权证未取得,房产的首付款、还贷款、房屋的增值纠纷等等以及涉及到的相关法律问题很多。
(二)购买房屋时的按揭房的资金来源、购后分批还款的资金、结婚前购买的按揭房以及结婚后购买的按揭房等等问题,均是离婚案件中极易引发争议的事实。
尤其是随着当前房价的大幅攀升,房屋的增值部分和可得利益的归属也成了离婚案件争论最多的问题。
房产作为固定资产,可能会耗费个人一生的全部积蓄,因此,当事人诉讼法院请求离婚,对财产的争议最大莫过于房屋的产权归属,当事人就此很难达成和解。
(三)银行与购房人(贷款人)之间的贷款关系,银行与购房人之间的抵押担保关系,银行与房屋出卖人或其他专业的担保公司之间的担保法律关系等等。
(四)在处理时须充分考虑到当事人双方利益,以及婚生子女的利益,从公平公正角度出发,处理离婚案件中的按揭房问题。
而司法实践中,由于没有非常具体明确的法律规定,不同的法院和法官在法律理解和适用上不统一的情况,造成同一种情形,对其权属认定往往也有诸多不一致的地方,有碍于司法公正。
三、离婚诉讼中按揭房屋处理涉及的几个问题(一)尚未还清贷款的按揭房产能否分割对于尚未付清全部房价款的按揭房屋,在离婚诉讼中能否进行财产分割,理论上存在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在付清全部房价款之前,对按揭房屋还未取得所有权,既然没有所有权,就不宜对按揭房屋的权属进行分割,可以先判归某一方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的相关意见就持这种观点。
另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只要进行了房屋权属登记,就已经从开发商那里取得了所有权,陆续偿还的只是欠银行的贷款本息,而不是房价款,既然取得所有权,理当可以分割。
在金融实践中,按揭指购房人将其与房产商的房屋买卖合同项下的购房人所有的房屋抵押给银行,银行贷款给购房人并以购房人名义将款项交由房产商以支付房屋价款,若购房人到期不能还本付息,则按揭银行有权将该抵押房屋变价并优先受偿,其中,并不存在将按揭房屋的所有权转让银行的环节。
所以,按揭人对于尚未付清全部贷款的按揭房屋拥有所有权,离婚时可以进行分割。
因此,在离婚诉讼中,对于已经取得权属登记的按揭房产,即使尚未还清银行按揭贷款,也不能将其认定为尚未取得所有权而不将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一方按揭购房,其与银行之间形成的是以所购房产为担保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果婚后配偶一方参与共同还贷,则是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债务,离婚时应由权属一方给予补偿),不妨碍按揭房产的权属确定与分割。
(二)按揭房产权属取得时间如何确定以权属登记的取得时间作为区分按揭房产是婚前所得还是婚后所得的时点,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推导出的答案。
可以说这种推导在逻辑无懈可击,在适用上也十分简洁明快。
但由于多方面原因,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到房屋权属登记还存在有较长的时间差。
购房人进行房屋权属登记时,仅享有申请的权利,能否登记成功以及何时登记成功,既与登记机关的工作效率有关,也取决于相关各方当事人的配合。
许多房屋由于非购房人本身的原因,无法及时甚至永远无法办妥权属登记。
如果机械遵守登记生效主义,以权属登记时间来判别财产性质,等同于把按揭人的财产置于由偶然性因素左右的不确定状态,其唯一也是致命的问题在于其可能得出有失公允的结论。
对于不同的当事人,可能仅仅因为办理房产权属登记的时间差异就导致了财产性质的不同,还可能出现一方完全没有出钱却仅因为结婚登记就成为房屋共有人。
这不仅让一般民众难以接受,也有违婚姻立法确立个人财产的初衷。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仍然坚持让现实适应理论,那就是典型的削足适履。
追溯不动产物权登记的立法目的,即在于维护交易安全,保护第三人的利益。
物权法的公示原则使物权变动过程公开化、确定化,使物权变动通过一定的客观物态形式出现,从而使第三人可以通过公示获悉不动产权利的性质与归属。
在离婚诉讼中,分割只在夫妻之间进行,并不存在与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冲突。
对于讼争房屋的事实及权利状态,夫妻双方都是清楚的。
按揭房屋的分割争执的焦点只是在于,购房人取得按揭房屋所有权的时间是不是必须等同于取得权属登记的时间。
显然,从不动产公示制度设计的目的来看,登记生效主义在夫妻之间并无坚决贯彻之必要。
我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了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的若干例外,如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鉴于房屋产权登记仅仅只是不动产对外公示和取得政府担保该所有权归属的方法,不动产物权的登记时间不应影响不动产物权业已确定的归属。
在婚前一方签定购房合同,也办理了相应的按揭手续情形下,该买卖合同的双方主体业已明确,对售房人享有请求交付房屋、办理产权过户的权利也已经明确。
为避免有失公允的结果出现,笔者认为,在夫妻之间,一方婚前按揭贷款的房产应当以办理按揭手续而非以房产权属登记的取得作为所有权取得的判断时点,这应作为《物权法》登记生效主义的相关规定在适用上的又一个例外。
只要夫妻一方在婚前按揭购房,且房产权属登记在该方名下的,无论该方的权属登记系在婚前取得还是在婚后取得,都应认定房产系该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三)婚前财产的按揭房屋婚后增值部分能否分割按揭房屋为共同财产,则房屋增值部分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当无异议。
但若按揭房屋为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房屋增值部分能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在司法实践中,判决可谓五花八门。
有些法院按借贷来处理,无权分享增值;而有些法院则判决有权分享增值。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虽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用婚前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按揭房屋是否可以视为个人财产投资则值得商榷。
因为房屋具有两栖性,既可以作为消费品,也可以作为投资品。
在实现生活中,大多数普通居民购买一套房产只为居住使用,非为投资盈利,扩大认定按揭房产增值为投资收益十分牵强。
从物权法的角度来讲,财产的收益属于孳息的范畴,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房屋的增值应属于法定孳息,原则上应归属于物的所有人或其它合法权利人,即一个人婚前财产的孳息不应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如果孳息的取得离不开对方所做出的贡献,还应该区别对待。
在美国,法院考虑增值部分的分割时,往往要区分该增值是主动增值还是被动增值。
主动增值是指一方的个人财产由于他方或双方所支付的时间、金钱、智力、劳动(包括一方主要从事家务劳动而另一方从事商业活动)而增值,被动增值是指因通货膨胀或其他不是因当事人的主观努力而是因市场价值的变化而产生的增值。
被动增值仍应视为个人财产而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主动增值是因他方或者双方的贡献所致而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这种做法的合理性在于:承认非财产所有人配偶的劳动价值,承认其对家庭的贡献。
尽管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仍归该个人所有,但该财产在婚后的增值,如果凝聚了另一方配偶的贡献,另一方配偶有权享受这种收益,或者因此而得到补偿。
对于一次性付款购买的房子而言,房屋因市场价格波动而发生的增值,当属被动增值无疑,如果房屋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另一方在离婚时无权要求分享增值部分。
但按揭房屋则需另当别论。
因为按揭房屋需要夫妻双方还款供养,夫妻双方对于按揭房屋都是有贡献的,即便非按揭人没有工资收入,家务劳动本身也可视为一种贡献。
这种贡献应当划归主动增值的范畴。
所以,对于按揭房屋的增值,非按揭人也是有权利要求分享的。
其实,法不外乎情理,如果按借款关系处理,无权分享增值,则与大众的情理相悖,无助于定纷止争,也与司法的终极目标公正价值相违背,同时,司法不仅要解决个案纠纷,还要兼顾社会效果,能不能分享增值的效果,孰优孰劣,一目了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