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2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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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2年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2年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2年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法规类别】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发文字号】粤人社发[2013]22号【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3.02.23【实施日期】2013.02.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2年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2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经研究,我省今年继续在全省开展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试点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材料要求(一)申报人对照资格条件提交如下材料(申报评审须使用2009年版职称评审表,可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下载):1.《送评材料目录单》(申报评审表一)1份;2.《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申报评审表二)1份;3.《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申报评审表三)一式30份,其中一份为原件;4.《广东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申报评审表四)1份;5.《证书、证明材料》(申报评审表五)所有资格、资历证书,包括学历证(含全日制的、在职的最高学历)、非学历教育、高级会计师等专业技术资格证、会计从业资格证、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任职资历证书、文件等复印件;计算机考试合格证或免试证明原件,外语考试成绩通知或合格证或免试证明原件,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合格成绩通知单原件或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连续缴交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原件(最后两项贴在“其他证书、证明”页);6.《业绩、成果材料》(申报评审表六),申报材料提到过的所有业绩、成果均须提供证书、证明材料并装订于此,包括取得高级会计师以来的有关论文、著作、奖励、成果、业绩方面的证书、证明材料,或作为专业技术主要贡献者完成的项目,获得社会、学术技术团体或专业主管部门评价、鉴定证书、文字评述材料,以及解决专业技术难题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实例材料、撰写的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办法等;7.《贴资格证相片页》(申报评审表七)1份;8.《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申报评审表八)1份;9.《专业技术人员年度(任职期满)考核登记表》(申报评审表九)及近3年年终考核登记表复印件各1份;10.论文、著作(代表作)和技术报告,包括公开发表的学术、技术或专业论文、著作(含译著);11.本人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报告(3,000字以内)1份,自制封皮;12.申报职称资料袋(牛皮纸档案袋)。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2年度我市职称工作有关情况的通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2年度我市职称工作有关情况的通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2年度我市职称工作有关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3.08.16•【字号】穗人社通报[2013]19号•【施行日期】2013.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2年度我市职称工作有关情况的通报(穗人社通报〔2013〕19号)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市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2012年,我市职称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为总结经验,进一步做好2013年度的职称工作,现将2012年度我市职称工作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2012年职称工作主要情况及成效(一)认真组织部署,顺利完成年度评审工作为指导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的开展,根据省有关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及时印发《关于做好我市2012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穗人社函﹝2012﹞1366号),部署开展全市职称申报评审工作。

全市90个高、中级评委会,除5个(广州市律师高级资格评审委员会、广州市林业工程技术工程师资格评审委员会、广州市职业安全技术工程师资格评审委员会、广州市三级律师资格评审委员会、广州市三级公证员资格评审委员)未开评外,其余评委会全部按期开评和完成评审工作。

2012年通过评审和认定方式,全市共有17866人获得专业技术资格,其中高级2472人,中级6813人,初级8581人。

申报高级资格4004人,经评审通过2467人,通过率为61.61%;申报中级资格9140人,经评审通过5873人,通过率为64.26%。

另据省数据统计,报送省高评委会评审通过人数1125人(其中卫生系列共850人)。

(二)优化评委库结构,加强职称评审组织建设通过优化评委库入库委员结构,提升评委素质,加强我市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组织建设。

经对全市90个高、中级评委会评委库的全面摸底分析,对其中的17个评委会评委库进行调整完善,新增补入库委员719人。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文件329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文件329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文件粤人社办[2011]329号关于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审核发证工作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省继续教育基地:根据《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我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123号)的要求,为确保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工作的顺利开展,做好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审核发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抓紧组织培训我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123号)要求,在专业技术资格申报送审材料中,要把完成继续教育任务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重要条件,须提供完成继续教育情况证明等材料。

目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在即,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抓紧组织本辖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公需科目的学习,没有组织面授学习的,可组织本辖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我厅继续教育处监制的学习网站—广东学习网()和广东人才培训网()学习。

各单位要抓紧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相关专业科目培训班学习或参加远程教育学习,保障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继续教育的权利,保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时间和培训质量。

二、严格审核把关按照《条例》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是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岗位聘任、续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职业资格再注册的重要条件。

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完成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的年度继续教育任务。

其中,公需科目一般安排3天或18学时,专业科目一般安排7天或42学时,选修科目一般安排2天或12学时。

用人单位必须对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习情况进行及时审核,对选修科目学习情况及时进行审核认定。

有关行政部门或行业组织必须对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科目学习情况进行审核认定,并及时报送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复核。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公布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公布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公布2012年度我省工业设计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法规类别】职工教育与考核【发文字号】粤人社发[2013]12号【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日期】2013.01.28【实施日期】2013.01.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公布2012年度我省工业设计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1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省直有关单位:现将2012年度我省工业设计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合格标准根据2012年度我省工业设计职业资格考试数据统计分析,确定2012年度我省工业设计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如下(略)二、我省2012年度工业设计职业资格考试初中级合格人数为283人,其中初级219人、中级64人。

高级资格考试达到合格标准人数为11人。

三、考生可在广东省人事考试局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网站(网址:)查询本人成绩。

四、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省直有关单位根据上述合格标准对合格人员名单进行复核,并协助做好合格人员有关证书的发放工作。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3年1月28日附件:1.广东省2012年度工业设计职业资格考试初中级合格人员名单2.广东省2012年度工业设计职业资格考试达到高级资格合格标准人员名单附件1:广东省2012年度工业设计职业资格考试初中级合格人员名单初级219人30299091118 苏美先30299091216 余艳权30299091507 赵玲30299091608 周颖30299091829 杨耀宇30299090919 刘洁 30299091015 谭景麟 30299091801 杨阳 30299091308 李润兴 30299091411 陈宥任 30299090829 彭蕊姣 30299091303 吴书月 30299090827 杨泽成 30299090713 周喆宇 30299091307 黄振兴 30299091501 王炼 30299091525 苏鹏 30299091622 罗柏城 30299091606 何奕栩 30299091007 孙泉辉 30299091905 徐景文 30299091901 梁松新 30299091725 崔杰发 30299090815 魏瑆 30299091406 吴婉棋 30299091715 陈娟 30299091203 李柱辉 30299090803 张芬30299090703 沈海智 30299090717 陈宏浩 30299091907 尹冯樟 30299091504 周江毅 30299091617 谢育纯 30299091911 黄丽娟 30299090718 向潺 30299090901 郭敏英 30299091314 李巍 30299091126 庞学勇 30299090828 蔡钧锴 30299091122 邓青青 30299091328 梁浩鉴 30299090724 翁纯强 30299090710 赵坤 30299090730 梁海川 30299091809 李慧 30299090709 张艺 30299091119 冯嘉欣 30299090715 梁鸿瑜 30299090802 冯嫽 30299091604 梁利满 30299090823 陈冠。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4.04.28•【字号】穗人社发[2014]21号•【施行日期】2014.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穗人社发〔2014〕21号)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市各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职称评审工作,力求建立公开、公正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努力打造“阳光职称”品牌,根据省市职称政策,在继续执行《关于做好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穗人社函〔2011〕1164号)有关要求的基础上,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通知如下:一、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的总体安排(一)时间安排1. 申报人(含报市外评委会评审人员)登陆我局门户网站“广州职称”栏目“职称业务申报与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按照系统指引填报和提交申报材料。

系统开放时间为当年4月30日17:00时。

2. 我市各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受理系统申报评审材料截止时间为9月30日17:00时。

在此时间节点之前,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可根据工作安排自行确定材料受理具体时间。

3. 我市在系统上受理送省(外)评委会的申报评审材料截止时间为9月1日17:00时,通过审核后方可下载打印评审表并自行送评委会。

4. 我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安排将另行通知。

全市公办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研室及少年宫、电化教育机构等校外教育机构的非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评审纳入改革试点统筹安排。

申报人及各级职称工作部门要严格按照以上时间安排提交申报评审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二)材料要求1. 所有申报评审材料的时效截至申报当年8月31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论文(著作)、职称外语考试、计算机模块考试合格证、学历(学位)证等,不作为申报当年评审的有效材料。

关于2012年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关于2012年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关于2012年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做好今年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凡在我市各种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人事档案关系虽未调入我市,但已与我市各种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签订了一年以上聘约(协约)、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符合我省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的,均可向所在单位提出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申请。

二、申报评审条件和有关政策(一)今年继续执行1998年以来我省颁布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其中地质勘查工程、轻工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认定),分别执行《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高、中、初级资格条件(试行)》(粤人发〔2008〕184号)、《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高、中、初级资格条件(试行)》(粤人发〔2008〕185号)。

(二)学历、资历条件执行《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

职称外语条件执行《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

计算机条件执行《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更新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176号)。

(三)省外来粤人员在我省申报晋升的,由于是《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粤人社发〔2010〕306号)实施的过渡时期,今年对该文第十三条“省外来粤人员须经确认取得我省的专业技术资格后,方可在我省申报评审晋升”的执行不作硬性要求。

持有省外(军队)通过人事部门授权的评委会评审(或国家规定的考试)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可作为今年在我省申报评审的有效依据。

除按资格条件及相关政策规定提交申报评审材料外,应提交个人人事档案内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对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或考试报名发证审批表(复印件)以及单位聘用评价意见。

(四)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严格执行原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说明》(人职发[1991]17号)和原省人事厅《关于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具备国家公务员身份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问题的批复》(粤人函〔2005〕301号)、《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等有关规定。

2012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

2012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粤人社函〔2011〕4289号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函〔2011〕502号)转发给你们,请积极筹备,认真组织实施。

我省药学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定于2012年11月11日举行,工业设计职业资格考试、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时间另行通知,请各市做好计划安排。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三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人社厅函〔2011〕502号关于2012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有关副省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为进一步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规划与管理工作,经与有关部门和相关考试管理机构研究,现将2O12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请按照《2O12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见附件),做好考试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各项考试工作安全顺利进行。

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考试日期的,将提前另行通知。

二、在2012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中,新增了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评价体系中的一级翻译(英语)的考试和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的考试工作。

未列入该年度考试工作计划的其他专业考试日期,待确定后另行通知。

三、请按照《资深翻译和一级翻译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评价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11〕51号)和《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 (人社部发〔2011〕90号)的相关规定,做好相应考试考务的各项准备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密切协作,认真落实考试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考试各项准备工作,真正做到公平考试、安全考试。

关于做好2011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1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1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院属各部门: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123号)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现就我校2011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我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编在岗人员,在我校工作一年以上。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不受理资格评审:(一)受党纪、政纪处分者。

(二)因教学事故被通报不满1年者。

(三)任现职期间有1年考核不合格,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其任职年限顺延未满2年者。

(四)申报教师系列讲师及以上(含讲师)专业技术资格,未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者。

(五)申报讲师专业技术资格,在任现职期间没有参加社会实践或生产实习,没有担任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者;申报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在任现期间没有担任班主任或其他社会服务工作(累计半年以上)。

(六)不按规定时间、程序申报和呈送评审材料,或提交的评审材料不符合资格条件要求者。

(七)评审材料在审核、公开展示过程中发现材料有不真实者。

(八)购买社保不满半年者(社保购买截止时间8月31日)不给予申报。

二、有关评审政策的规定普通高校教师(含科研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按照省人事厅粤人职[1999]28号文件精神执行;实验技术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按照省人厅粤人职[2000]28号文件精神执行;图书资料专业高、中级资格条件,按照省人事厅粤人职[2000]24号文件精神执行;突出贡献人员、离退休人员、留学回国人员和博士后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按照粤人发[2004]223号文件精神执行。

今年继续执行粤人发[2003]178号、[2004]108号、[2005]177号、[2006]122号、[2007]120号、[2007]197号以及[2008]148号等文件规定。

(一)学历与资历条件凡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不受评审前是否被聘用的限制,学历(学位)、资历条件规定如下: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评审初级专业技术资格(1)根据国家规定,中专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并取得业绩,可申请考核认定员级专业技术资格;(2)大专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并取得业绩,可申请考核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3)研究生班毕业、双学士毕业及大学本科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并取得业绩,可申请考核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4)获得硕士学位,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三年,并符合中级资格条件,可申请考核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2年广东省职业技能竞赛计划安排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2年广东省职业技能竞赛计划安排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2年广东省职业技能竞赛计划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03.14•【字号】粤人社函[2012]907号•【施行日期】2012.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2年广东省职业技能竞赛计划安排的通知(粤人社函〔2012〕90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2012年广东省职业技能竞赛工作,主要围绕做好第42届世界技能大赛广东选手的选拔,结合广东产业转型升级急需和紧缺人才,以及贴近民生的职业(工种)开展职业技能竞赛,通过竞赛发现人才、展示技能、普及推广技能。

2012年全省组织开展省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12项,共29个职业(工种)。

省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33项,共46个职业(工种)。

现将具体计划安排印发你们,请认真做好各项竞赛的组织实施工作,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实施:一、加强竞赛的组织领导。

广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是我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统筹组织好职业技能竞赛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重要职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今年全省职业技能竞赛工作计划安排,学习借鉴世界技能大赛的先进经验,提高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的管理水平,加强竞赛的统筹和协调,切实做好本地区、本行业的竞赛组织工作。

各工种竞赛承办单位要成立竞赛组委会,履行竞赛相关事宜。

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技能竞赛技术规程》和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制定竞赛实施方案和技术文件。

要会同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做好竞赛命题工作,确保竞赛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和竞赛成绩的客观真实。

二、积极开展竞赛宣传。

各竞赛承办单位要在组织竞赛前发布竞赛信息,广泛深入发动相关行业从业人员踊跃参加职业技能竞赛。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竞赛现场。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我市2012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我市2012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我市2012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08.06•【字号】深人社发[2012]133号•【施行日期】2012.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我市2012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深人社发〔2012〕133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119号)精神,现将开展我市2012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受理申报安排(一)2012年我市市属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分两批次受理申报,第一批受理申报时间为2012年9月1日至9月28日,第二批受理申报时间为2012年9月20日至10月22日。

我市市属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联系方式和受理时间安排见附件1。

(二)报省属评委会参评的,除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另文通知外,其余系列(专业)受理材料时间为2012年8月16日至9月15日。

(三)2012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行网上申报方式(网上申报系统网址将在系统开通时同步在此发布)。

其中,深圳市高等学校教师、中专技校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今年暂不安排在本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申报。

(四)按照广东省有关安排,深圳为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市之一,相关中小学教师职称、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另行通知。

上述受理时间不含节假日。

二、申报评审条件和有关政策(一)申报评审条件。

1.高级统计师资格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0号),翻译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资深翻译和一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51号)。

关于2012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关于2012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关于2012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广东省人事考试局《关于做好2012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粤人考〔2012〕10号),现将我市考务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报名办法报名分两个步骤:网上报名、交费确认。

(一)网上报名网上报名时间:2012年2月27日9:00-3月23日17:00。

考生在上述时间登录“广东省人事考试局专业资格考试网”()进入我省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报名。

报考条件和提交材料要求见附件。

(二)交费确认交费确认按照属地原则进行。

我市定于2012年3月19日至23日(上午8:30-11:30;下午2:30-5:00)为受理考生“报名确认”时间。

考生或单位持附件要求的“报考材料”到市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受理处进行“报名确认”并交费(缴费方式:①使用银联标志的储蓄卡或信用卡缴费;②开具《中山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费),完成报名手续。

地点:中山市民生路38号,市政府民生办公区二楼15号窗口,电话:88230675。

二、考试时间及科目考试时间科目6月17日 9:00—12:00 初级:质量专业相关知识6月17日 9:00—12:00 中级:质量专业综合知识6月17日 14:00—17:00 初级: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6月17日 14:00—17:00中级: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三、考试方式(一)质量专业资格考试分初级和中级2个级别,初级设《质量专业相关知识》、《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2个科目。

中级设《质量专业综合知识》、《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2个科目。

报考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2个应试科目,方可取得资格证书。

(二)质量专业资格考试各科目试题均为客观题,全部在答题卡上填涂作答。

(三)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的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

(四)考场上应备有草稿纸,供考生索取,考后收回。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2年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检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2年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检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2年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检的通知【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粤组通[2012]27号【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2.02.17【实施日期】2012.02.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2年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检的通知(粤组通[2012]2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根据《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列》和《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人力资源市场现状,现就做好2012年我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检工作通知如下:一、年检时间2012年2月20日至3月31日。

二、年检对象凡2011年12月31日前领取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经营性、公益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括尚未换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持有原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或原职业中介许可证的公益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都应当参加年检。

三、年检内容(一)2011年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开展情况;(二)从业人员上岗情况;(三)诚信守法经营情况。

四、年检材料(一)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年检,需提交以下材料:1.《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年检报告书》(附件1);2.《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4.经营场地合法使用证明(属自有场地的提交场地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属租赁场地的提供经房管部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不少于1年租赁期的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在职从业人员登记花名册(加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印章);6.5名以上从业人员的学历、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从事原《职业中介许可证》许可项目的,提供3。

深圳评职称方法流程

深圳评职称方法流程

初次认定
(5)《毕业就业报到证》( )《毕业就业报到证》(一般存个人档案里, 般存个人档案里 请借出原件,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6)照片2张(大小底色均不限制) (7)身份证复印件、居住证复印件各一份 (8)费用: )费用 280元(收费依据:粤价函〔 元(收费依据 粤价函〔2006〕 629号) 附:取得国外学历者提交深圳市外国专家局出具 的《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或国家教 育部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出具的海外学历学位认 证、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
初次认定
五、申请流程: 申请流程 1、提交资料至单位人事部门,经核查无误,送 市人事局专业技术资格窗口审核; 市人事局专业技术资格窗 审核 2、5-7工作日可领取《深圳市初次认定专业技术 资格通知》 3、1-2个月由广东省人事厅制作发证,并缴费 4、职称证经单位存档后,交员工本人保管 职称证经单位存档后 交员 本人保管 六、备注: 初次认定全年可办
5、继续教育 时间 每年累计不少于十二天或者七十二学时 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十二天或者七十二学时 (1)施教机构上课,获得证书。例如工程师学 会等 (收费高 会等。(收费高,一年约 年约1500元;所学内容 没什么实际意义)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问答 广东省继续教育系统 http://59.41.8.110/vsappgdhr/gdhr/ (2)外面组织的一些免费的培训、讲座(例如 )外面组织的一些免费的培训 讲座(例如 之前有“关于联合举办马克俭院士结构设计专 题讲座的通知 可 开具职称评审继续教育学 题讲座的通知”可以开具职称评审继续教育学 时证明) (3)公司开具继续教育证书 育 书
初次认定
三、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助理级(初级)—— 1、申报助理级(初级) (1)大专毕业后,从事相关工作3年 (2)研究生毕业/双学士毕业/大学本科毕业后, 大学本科毕业后 从事相关工作1年 2、申报中级—— (1)硕士研究生取得学历学位的,毕业后从事 相关工作 相关 作3年 (2)博士研究生取得学历学位的,毕业后从事 相关工作 作3个月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2年度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2年度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2年度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07.13•【字号】穗人社函[2012]1366号•【施行日期】2012.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2年度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穗人社函〔2012〕1366号)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综合管理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市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119 号,见我局网站“广州职称”频道:)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12年度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通知如下:一、时间安排(一)受理申报材料时间全市高、中、初级各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受理申报评审材料的时间为:7月17日至9月17日。

需报省高、中级评委会评审和需进行评前审核的材料,须于9月7日前报送市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中心(申报教师系列的材料报送时间延长至9月17日)。

(二)系统开放时间我市“职称业务申报与管理系统”开放起止时间:7月17日9:00时至9月17日17:00时。

申报人、各有关单位、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务必在系统开放期间登录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审核、提交材料和生成表格。

系统关闭前,所有申报材料(含电子材料和纸质材料)须报送至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

各有关单位、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在受理纸质材料时,须与系统提交的材料同步审核;如申报人未通过系统提交材料,则不得受理其纸质材料。

系统关闭后,各有关单位、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不得受理个人申报材料。

(三)评审时间全市高、中、初级各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即日起筹备评审活动,12月31日前完成评审工作,不得跨年度评审。

二、有关政策(一)今年我市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119 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通知》(穗人社函〔2011〕1164号)要求执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12年标准计量质量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12年标准计量质量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12年标准计量质量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公布日期】2012.08.17•【字号】•【施行日期】2012.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12年标准计量质量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保局《关于开展我市2012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深人社发【2012】133号)和广东省质检局《关于做好2012年度标准化、计量、质量(含特种设备)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质监人函【2012】567号)文件要求,为做好今年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受理申报时间、地点及范围(一)按照省质监局通知受理高级申报材料时间安排,我局受理高级工程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申报评审材料时间为2012年8月20日至8月27日(节假日除外),我局对高级工程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申报评审材料进行初审后,送省质监局进行评审。

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见广东省质检局《关于做好2012年度标准化、计量、质量(含特种设备)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质监人函【2012】567号)。

(二)我局受理工程师和助理工程师申报评审材料时间为2012年9月20日至10月22日(节假日除外)。

(三)受理材料地点为: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10号工商物价大厦2012室,电话:83070051。

(四)受理材料范围:申报标准、计量、质量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和助理工程师等职称系列的相关材料。

请各单位及个人按时报送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二、评审标准条件评审标准条件依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保局《关于开展我市2012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深人社发【2012】133号)和广东省质检局《关于做好2012年度标准化、计量、质量(含特种设备)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质监人函【2012】567号)文件要求执行。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2年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2年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2年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指南的通知
【法规类别】成人教育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2.01.16
【实施日期】2012.01.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2年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
习指南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为落实《广东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推进新一轮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根据《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发布2012年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指南。

一、学习目的
通过公需科目学习,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紧跟当前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不断进行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为主要内容的知识更新,完善和拓展知识结构,提升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为我省“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
证和智力支持。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穗人社函〔2011〕1164号关于做好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市各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为加强对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的指导与管理,规范评审程序,提升评审质量,确保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根据省市现行有关职称政策,现就做好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申报评审时间(一)受理申报材料时间全市高、中、初级各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受理申报评审材料的时间为:每年7月15日至9月15日(申报教师系列的材料受理时间延长至9月30日)。

需报省高、中级评委会评审的,须于9月1日前将申报材料送广州市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中心(申报教师系列的材料受理时间延长至9月15日)。

申报中学正高、小学副高、高级统计师、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资格材料受理时间另行通知。

(二)评审时间全市高、中、初级各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根据具体情况可于9月份起开展评审活动,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评审工作,不得跨年度评审。

二、申报评审条件和有关政策(一)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我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执行1998年以来我省颁布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其中地质勘查工程、轻工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认定)分别执行新修订的《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高、中、初级资格条件(试行)》(粤人发〔2008〕184号)、《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高、中、初级资格条件(试行)》(粤人发〔2008〕185号)。

取得非本专业或非相近专业学历(学位),或获得非本专业或非相近专业的专业技术资格者,申报评审地质勘查工程、轻工工程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须参加由评委会组织的答辩;申报评审地质勘查工程、轻工工程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须参加由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能培训。

申报评审防护、防化设计专业技术资格,执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我省建筑设计职称评定中增设防护、防化设计专业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251号)。

广东省教育厅转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0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文件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转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0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文件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转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0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0.07.09•【字号】粤教师函[2010]67号•【施行日期】2010.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教育厅转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0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文件的通知(粤教师函〔2010〕67号)各地级以上市和顺德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省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省直有关单位:现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177号)和《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更新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17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厅今年有关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相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受理申报评审材料的时间按我厅今年有关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要求的时间执行。

二、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向我厅申报教师、实验技术、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图书资料等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在现工作单位连续缴交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可由所在单位(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以校为单位,中小学(幼儿园)以县为单位)统一到相应社保机关开具。

三、报送我厅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用表,直接从我厅网站下载,暂不使用省人事厅的评审用表。

附件:1.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略)2.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更新有关问题的通知》(略)二○一○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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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2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信息类型: 人事人才信息 (2012-06-14)粤人社发〔2012〕119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为做好今年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与评审时间(一)申报和受理时间。

高评委会、省直中初级评委会受理申报材料的时间为8月16日至9月15日。

各市县中、初级评委会受理申报材料的时间为8至10月,具体由各市和顺德区确定。

(二)评审完成时间。

各级评委会于10月份开展评审工作,12月31日前完成。

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教授级)各专业组评审于11月前完成,并于11月30日前向我厅报送相关材料。

(三)高级会计师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安排如下:1.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时间待《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成绩公布后,另文通知。

2.继续开展正高级会计师、深圳和东莞市知识产权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点工作,具体时间另文通知。

3.按照国家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的精神,我省将确定部分地级以上市作为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市。

经国家批准为试点市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另行通知。

省2009年开展的中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纳入试点市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统筹安排。

非试点市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按本通知的时间进行安排。

二、申报评审条件及有关政策(一)申报评审条件。

1.高级统计师资格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0号),翻译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资深翻译和一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51号)。

2.其他执行1998年以来省颁布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其中地质勘查工程、轻工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执行《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高、中、初级资格条件(试行)》(粤人发〔2008〕184号)、《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高、中、初级资格条件(试行)》(粤人发〔2008〕185号),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资格执行《广东省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资格条件(试行)》(粤人发〔2008〕147号)。

学历、资历条件执行《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

职称外语条件执行《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并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37号)和粤人发〔2007〕120号文有关规定,2001年广东省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成绩单不作为职称外语条件的有效依据。

计算机条件执行《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更新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176号)。

继续教育条件执行《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

(二)有关政策。

1.事业单位的申报评审工作,要按照国家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严格执行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提高申报和评审质量,并逐步实现与岗位聘用的有机结合。

2.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严格执行原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说明》(人职发〔1991〕17号)、人社部发〔2011〕90号文,以及原省人事厅《关于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具备国家公务员身份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问题的批复》(粤人函〔2005〕301号)、粤人发〔2007〕197号文有关规定。

凡与上述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不予受理。

3.突出贡献人员申报评审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突出贡献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的暂行办法》(粤人社发〔2012〕38号)执行。

4.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两个系列资格,按《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有关规定执行。

5.评审收费按《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规定收取。

委托省外评审的,按被委托地(单位)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申报和审核要求(一)申报人要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对照国家、省的职称政策及相应资格条件,如实填报并必须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评审材料,送单位审核和公示。

相关评审表格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下载中心(网址:)下载。

在提交申报材料时,一并提交在现工作单位缴交今年度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原件,并由社保部门加具业务专用章,复印件一律无效。

缴交社保单位和申报单位不一致或不连续的,不得申报。

(二)申报人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应注明原因退回,并及时告知申报人。

要按规定将申报材料,特别是《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和单位的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同时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和单位网站首页进行公示。

其他申报材料放置在单位会议室等公共场所,以供查验。

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受理信访主要由单位人事(职称)部门负责,接受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凡经受理查实存在弄虚作假和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先行报送,但不得停止核查,核查结果应及时报送相应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

公示结束后,由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用表八)和《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上如实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作为申报材料的一部分一并报送。

(三)主管部门、政府人社部门、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要认真审核申报材料。

对经审核不符合申报条件、程序或不属本评委会受理范围的申报材料,及时说明原因,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或转给所属专业评委会,同时书面告知申报人。

四、评审委员会组成(一)高、中级评委会组成。

执行《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暂行办法》(粤人发〔2003〕101号)和粤人发〔2007〕197号文,及时增补新的评审委员,报相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评委随机抽取产生,主任委员相对固定,其中省直高评委会主任委员按我厅今年批复同意备案的相关人员担任。

(二)初级评委会组成各地、各单位要根据评审工作需要,按管理权限及时调整评委会组成人员,保证评审工作正常开展。

五、评审工作要求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评审工作:(一)组织评委学习相关职称政策、资格条件和评审办法。

(二)组织评委充分评议。

要创新评价方式,严格评审标准。

对申报人思想品德、知识水平进行充分评议的基础上,着重对申报人的业绩和能力进行客观评价,切实提高评审质量。

评审组认为对个别评审对象的水平鉴定需由评审组以答辨方式测试的,由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通知答辨者到会答辨;不按时到会答辨者,不提交评委会评审。

从今年起,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评审在专业组评审环节试行答辩制度。

(三)健全评审会议记录制度。

记录内容包括开会时间、出席会议人员名单、会议议程、评审对象、委员发言要点、投票结果等。

(四)告知评审结果。

按原省人事厅《关于做好向申报人通知评审结果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5〕263号)的要求,及时向申报人告知评审结果。

(五)做好评后公示。

按照《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粤人发〔2002〕236号)的要求及格式,及时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通过资格名称反馈至申报人所在单位张榜和网上公示。

公示结束后,由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在《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情况表》(见附件)上如实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报送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

(六)报送评审结果。

在经公示无异议后15天内,以各高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名义向我厅报送《关于审批XXX等同志取得X级X 专业技术资格的请示》及相关材料,以便我厅审批和公布。

广州、深圳按管理权限做好相关高级资格的审批和公布工作。

六、纪律要求职称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深刻吸取当前个别省高校教师职称评审评委违规问题的教训,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完善和严格落实各项纪律措施,确保今年职称评审工作圆满完成。

(一)严格保密管理。

一是从今年起,高评委会抽取地点安排在我厅,广州、深圳高评委会随机抽取地点原则上安排在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抽取。

各评委会名单一经抽取立即密封,指定专人保管。

二是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在专业组评审前5天(尽量缩短),由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主任或由其指定专人,按评委抽取的先后次序通知评委,不能参加的要注明原因,不得擅自增加或更换评委。

高评委人员组成名单在评审前须密封由专人报送我厅。

三是要求评委会委员、专业组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对评委名单及评审中的各种意见履行保密责任,如有泄露,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二)强化责任追究。

对职称申报、推荐、评审等环节要严格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哪个环节、哪个方面出现问题,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的主任要负起日常评审工作责任,对各评委会擅自扩大、增加或减少受理及评审范围,降低评审标准和申报条件,违反申报评审程序(含委托评审未经相应人社部门同意)的评审结果,一律不予核准,并视情给予通报批评。

(三)完善监督机制。

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要建立与纪检、监察部门的联合工作机制,与评委签订遵守评审纪律承诺书,实施评委审阅材料主副审制度,同时要建立全程监督机制,坚决杜绝评委和相关工作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

(四)加大督查宣传力度。

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对所属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的检查和指导,进一步规范评审工作程序,强化监督、制约机制。

要督导所属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加强职称评审工作的纪律意识教育,按照我厅的统一部署,深入开展“非公专技人才职称政策宣讲活动”,畅通申报渠道,让非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了解有关职称政策,积极参与申报评审工作。

附件: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情况表二○一二年六月八日-->附件: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情况表说明:此表在公示期结束后,由评审通过人员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负责填写(A4规格),盖公章后寄送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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