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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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和管理,保障员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企业内所有符合条件的员工,旨在通过企业年金计划为员工提供补充养老保障。

第三条企业年金计划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员工的权益和利益不受损害。

第二章企业年金计划第四条企业年金计划是企业为员工设立的补充养老保险计划,实行个人账户管理,员工与企业共同缴费。

第五条企业年金计划的缴费比例、投资收益率、待遇支付方式等具体事项由企业根据自身情况确定。

第三章计划管理机构第六条企业年金计划的管理机构为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负责企业年金计划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第七条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由企业领导、员工代表、专家等组成,确保企业年金计划的公平性和透明性。

第四章参与人员范围第八条本企业内符合一定条件的员工均可参与企业年金计划,具体条件由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九条参与企业年金计划的员工应按时足额缴纳年金费用,享有相应的权益。

第五章资金筹集与管理第十条企业年金计划的资金筹集由员工和企业共同承担,缴纳比例由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十一条企业年金资金实行专项管理,由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专业机构进行投资运营,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增值。

第六章计划运营与监管第十二条企业年金计划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投资范围进行投资运营,确保资金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十三条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应定期对企业年金计划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计划的正常运行。

第七章中止与变更第十四条企业年金计划可因企业经济情况、法律法规变化等原因进行中止或变更。

第十五条企业年金计划的中止或变更应经过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提前告知参与计划的员工。

第八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试行办法的解释权归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所有。

以上为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主要内容,如有任何疑问或建议,请及时向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反馈。

企业年金管理试行办法

企业年金管理试行办法

企业年金管理试行方法为进一步指导和标准国有金融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健全鼓励约束机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企业持续安康开展,企业年金管理是非常重要的。

那据你所知,有什么呢?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维护企业年金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标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根据劳动法、信托法、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托管以及投资管理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方案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条设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与企业年金理事会或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人),受托人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账户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人)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书面合同关系。

书面合同应当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企业年金基金必须存入企业年金专户。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效劳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基金财产。

第五条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效劳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六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效劳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消。

不同企业的企业年金基金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第七条非因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本身承当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八条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效劳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老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0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0号令

/cm/001/001003/001003003/4003.htm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0号令发布时间:[2004-4-2]《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已于2003年12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郑斯林二○○四年一月六日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企业年金:(一)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二)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三)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第四条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五条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参加人员范围;(二)资金筹集方式;(三)职工企业年金个人帐户管理方式;(四)基金管理方式;(五)计发办法和支付方式;(六)支付企业年金待遇的条件;(七)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八)中止缴费的条件;(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

第六条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所在地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中央所属大型企业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劳动保障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第七条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企业缴费的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个人缴费可以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

第八条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

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企业年金办法》及政策解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企业年金办法》及政策解读

企业年金办法来源:法规司打印本页浏览次数:21007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6号《企业年金办法》已经2016年12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1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财政部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财政部部长肖捷 2017年12月18日企业年金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推动企业年金发展,更好地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

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运营。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第四条企业年金有关税收和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由企业代表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受托人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也可以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

第二章企业年金方案的订立、变更和终止第六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企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第七条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应当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第八条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参加人员;(二)资金筹集与分配的比例和办法;(三)账户管理;(四)权益归属;(五)基金管理;(六)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七)方案的变更和终止;(八)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公司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公司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公司凝聚力,提高职工退休后的生活保障水平,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厅〈河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公司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第二条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正式在册职工。

不含临时聘用人员、季节用工等。

第四条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按规定缴纳。

企业缴费的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个人缴费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

第五条企业因国家政策性调整或受经济效益的影响,无力实行企业年金时,可暂时终止。

条件允许后,可再续保。

第二章缴费标准和原则第六条公司所有参保职工保额均为16万元,增值部分不计入保额。

第七条为了体现企业年金对我公司原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因政策调整转为企业身份后,退休待遇下降的补偿,2000年8月8日前(含8月8日)正式调入公司系统的职工,个人不缴费,企业年金全部由单位缴纳;个人已缴纳费用不计入保额,单位已为其缴纳的费用计入规定保额中,公司将按照其与16万元的差额及缴费年限进行缴费。

第八条2000年8月8日改制后进入公司系统的职工,前5年公司不为其办理企业年金,从第6年起,根据员工在本公司的连续工作年限和劳动贡献等情况,公司按照在本企业工龄的不同,单位与个人的缴费比例分为以下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本企业工龄6-10年的,单位缴纳60%,个人缴纳40%;第二阶段:本企业工龄11-15年的,单位缴纳70%,个人缴纳30%;第三阶段:本企业工龄16-25年的,单位缴纳80%,个人缴纳20%;第四阶段:本企业工龄26年以上的,单位缴纳90%,个人缴纳10%。

企业身份的职工,已缴纳的所有费用(含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部分)均计入规定保额中,公司将按照其与16万元的差额及缴费年限进行缴费。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等四部委日前联合发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该办法自5月1日起和《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同时施行。

根据该办法,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产品,包括短期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等四部委日前联合发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该办法自5月1日起和《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同时施行。

根据该办法,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产品,包括短期债券回购、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和企业债、可转换债、投资性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等。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比例分别为:按市场价计算,投资银行活期存款、中央银行票据、短期债券回购等流动性产品及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净资产的20%;投资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固定收益类产品及可转换债、债券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50%,其中投资国债的比例不低于净资产的20%;投资股票等权益类产品及投资性保险产品、股票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30%,其中,投资股票的比例不高于净资产的20%。

劳动保障部还将会同银、证、保三部门,根据情况,适时调整基金的投资管理机构、投资产品和相关比例。

办法规定,单个投资管理人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投资于一家企业所发行的证券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按市场价计算,不得超过该企业所发行证券或该基金份额的5%;也不得超过其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总值的10%。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不得相互出资或相互持有股份。

办法指出,企业年金基金必须进行专户管理。

企业年金基金的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机构、托管人之间,都要建立书面合同,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基金的受托人为企业年金理事会或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

受托人注册资本应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必须维持不少于1.5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一、总则为了更好地满足企业员工的退休保障需求,提高员工的福利待遇,根据《企业年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二、企业年金的基本情况1. 企业年金是企业为员工提供的一项社会福利,旨在帮助员工在退休时获得一定的养老保障金。

2. 企业年金的构成包括企业的基本缴费和个人的自愿缴费。

3. 企业年金的缴费比例为企业和员工按照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进行缴纳。

4. 企业年金的缴费标准为每月的工资总额的5%。

5. 企业年金的投资管理由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

三、企业年金的参与条件1. 参与企业年金计划的员工必须是企业的正式员工,且已连续工作满一年。

2. 参与企业年金计划的员工应年满18周岁,且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四、企业年金的缴费办法1. 企业年金的缴费应由企业和员工共同承担,缴费比例为企业缴费占比60%,个人缴费占比40%。

2. 企业应按照每月的工资总额的5%计算并扣除员工的企业年金缴费金额,然后由企业代扣员工的个人年金缴费金额。

五、企业年金的福利待遇1. 参与企业年金计划的员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享受企业年金的缴费所得。

2. 企业年金福利的发放按照员工的工作年限和个人缴费金额进行计算。

3. 企业年金福利的发放期限为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开始,直至其去世。

六、企业年金的运作管理1. 企业应设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委员会来管理企业年金的投资和运作等事宜。

2.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委员会的组成应包括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一定比例的员工代表。

3.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委员会应聘请专业的投资管理机构进行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管理。

七、企业年金的监督和评估1. 企业年金的运作管理应受到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监督,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运作。

2. 企业年金的投资收益应定期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投资策略进行调整。

八、企业年金的风险管理1. 企业年金基金应注重风险管理,采取多样化的投资方式,降低投资风险。

20171218-人社部-企业年金办法

20171218-人社部-企业年金办法

企业年金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6号《企业年金办法》已经2016年12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1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财政部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财政部部长肖捷2017年12月18日企业年金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推动企业年金发展,更好地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

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运营。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第四条企业年金有关税收和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页脚内容1第五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由企业代表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受托人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也可以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

第二章企业年金方案的订立、变更和终止第六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企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第七条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应当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第八条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参加人员;(二)资金筹集与分配的比例和办法;(三)账户管理;(四)权益归属;(五)基金管理;(六)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七)方案的变更和终止;(八)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页脚内容2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

企业年金办法(人社部财政部【2017】36号令)

企业年金办法(人社部财政部【2017】36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36号令《企业年金办法》已经2016年12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1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财政部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财政部部长肖捷2017年12月18日企业年金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推动企业年金发展,更好地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

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运营。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第四条企业年金有关税收和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由企业代表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受托人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也可以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

第二章企业年金方案的订立、变更和终止第六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企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第七条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应当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第八条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参加人员;(二)资金筹集与分配的比例和办法;(三)账户管理;(四)权益归属;(五)基金管理;(六)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七)方案的变更和终止;(八)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一、总则企业年金也称为“企业职工年金”、“企业退休人员年金”,旨在为企业员工提供养老保障,提高员工福利,促进企业稳定发展。

本试行办法旨在规范企业年金的运作和管理,落实企业的责任,保障职工的权益。

二、适用范围本试行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并注册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

企业自愿参加本年金计划,经过合法程序向相关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年金计划的设立和管理1. 企业应根据年金计划的需求,成立年金计划管理委员会,负责年金计划的设计、管理和监督。

2. 年金计划应提供给企业全体员工参与的机会,员工可选择自愿加入,并按照相关规定缴纳个人的年金费用。

3. 年金计划应明确参与员工的权益,包括缴费比例、退休年龄、退休金计算方法等。

年金计划应满足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确保参与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4. 年金计划的资金应独立设立账户,由专门指定的托管机构进行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可靠。

四、年金计划的运作流程1. 员工加入年金计划后,企业应及时将其相关信息录入年金计划数据库,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2. 员工应按时缴纳年金费用,企业应及时将员工的个人缴费和企业的配比缴费按照相关规定划入年金计划账户。

3. 年金计划根据参与员工的个人缴费和企业的配比缴费,计算员工在退休时可领取的年金金额。

4. 员工达到退休年龄时,企业应及时通知员工申请领取年金,年金计划应按照约定的支付方式进行支付。

5. 年金计划应定期对账户余额进行核对和审计,并向参与员工提供相关的年金账户报告。

五、年金计划的监管和风险防控1.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企业年金计划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企业的年金计划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2. 年金计划管理委员会应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做好风险评估和监测,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应对风险。

3. 年金计划资金和相关交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企业应确保资金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2004)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2004)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265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2004)第一条 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㊂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㊂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㊂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企业年金:(一)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二)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三)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㊂第四条 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㊂第五条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参加人员范围;(二)资金筹集方式;(三)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管理方式;(四)基金管理方式;(五)计发办法和支付方式;(六)支付企业年金待遇的条件;(七)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八)中止缴费的条件;(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㊂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㊂第六条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所在地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㊂中央所属大型企业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劳动保障部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㊂第七条 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㊂企业缴费的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个人缴费可以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㊂第八条 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㊂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㊂第九条 企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一)企业缴费;(二)职工个人缴费;(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㊂266 信托卷:企业年金业务第十条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㊂企业年金基金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投资运营㊂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㊂第十一条 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规定比例计算的数额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额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㊂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净收益率计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㊂第十二条 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㊂职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㊂出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㊂第十三条 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㊂职工升学㊁参军㊁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㊂第十四条 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㊂第十五条 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以下简称受托人),受托管理企业年金㊂受托人可以是企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也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㊂第十六条 企业年金理事会由企业和职工代表组成,也可以聘请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参加,其中职工代表应不少于三分之一㊂第十七条 企业年金理事会除管理本企业的企业年金事务之外,不得从事其他任何形式的营业性活动㊂第十八条 确定受托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㊂合同一方为企业,另一方为受托人㊂第十九条 受托人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企业年金账户管理机构作为账户管理人,负责管理企业年金账户;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㊂受托人应当选择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托管机构作为托管人,负责托管企业年金基金㊂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㊁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确定委托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合同㊂第二十条 企业年金基金必须与受托人㊁账户管理人㊁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不得挪作其他用途㊂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㊂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㊂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㊂第二十二条 因履行企业年金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请仲裁或者诉讼;因订立或者履行企业年金方案发生争议的,按国家有关集体合同争议处理规定执行㊂第二十三条 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其他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㊂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实施㊂原劳动部1995年12月29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同时废止㊂。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函[2004]72号)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函[2004]72号)

关于贯彻《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函[2004]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落实《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23号,以下简称两个《办法》),规范企业年金管理,推动企业年金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重要意义企业年金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吸引人才,增强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支援国家经济建设,促进我国金融市场发展。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和发展企业年金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贯彻两个《办法》,开展宣传培训工作,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为发展企业年金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认真清理相关政策法规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对本地区原有的企业年金相关政策规定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凡与两个《办法》规定不一致的,要按照两个《办法》的规定尽快修订完善。

积极向政府报告企业年金的政策和执行情况,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争取优惠扶持政策。

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贯彻实施办法。

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制定的企业年金实施办法或相关规定,要及时报送劳动保障部备案。

三、指导企业积极稳妥地开展企业年金工作企业年金关系到企业发展和职工切身利益,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指导,推动本地区企业年金工作的开展。

要对辖区内企业情况进行分类调查,全面掌握情况,结合当地实际提出企业年金发展规划,推动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

要选择一些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和效益好的企业,做好重点联系和推动工作,以取得经验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已经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要按照两个《办法》的规定,修改完善企业年金实施方案,及时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今后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要按程序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所在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劳动保障部门可按规定对企业的年金方案提出异议或修改完善意见,并将情况通知企业。

《企业年金试行规章制度》

《企业年金试行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章制度是为了探索和完善企业年金制度,以进一步确保职工的退休待遇,保障其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

第二条企业年金试行规章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职工,包括正式员工和合同工,但不包括临时工。

企业年金计划由企业职工共同组成,并由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进行管理。

第三条企业职工的缴费比例为企业与职工按月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决定,并报企业相关部门备案。

第四条企业年金计划的待遇标准由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根据企业财务状况和运营情况进行调整,需报企业相关部门审批。

第五条企业年金计划的资金由企业进行集中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运营,确保安全性和收益性。

第二章缴纳第六条企业职工按照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具体办法缴纳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费用由企业自行和员工共同承担,具体比例根据职工的工资等级确定。

第七条企业需及时缴纳企业年金,逾期缴纳的,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企业年金计划的资金用于支付到职工退休时的养老金,不得挪作他用。

企业年金计划的资金使用情况应按照规定进行公示,并接受监督。

第三章申领第十条领取企业年金的职工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或按照一定比例分期领取,具体方式由职工自行决定。

第十一条领取企业年金的职工需要签订相关协议,确保合法权益,遵守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有权对申请的职工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批准或拒绝的决定。

第四章监督第十三条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应定期向企业职工公布企业年金计划的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第十四条职工可以向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反映问题和意见,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有义务积极处理,并适时向职工作出回复。

第十五条企业年金计划的资金使用情况应接受企业相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第五章处理第十六条职工因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企业年金计划的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必要时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若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的工作不当导致职工利益受损的,职工有权向企业进行申诉,并要求追究相关责任。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在职工退休后提供的养老保障,由企业出资设立,对职工进行个人账户管理,并提供相应的养老金给职工。

为了规范企业年金的管理,国务院于2017年9月出台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具体内容如下:
企业年金的设立和管理:
企业年金应该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经过企业决策程序,向社会公开宣传并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企业年金的资产应该独立于企业其他资产,并由专业的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个人账户管理:
企业年金应当为每位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并在账户中按照规定缴存养老金。

职工可以随时查询个人账户余额和缴存明细。

养老金计算:
企业应当根据规定的养老金计算方法计算职工的养老金,并及时将应付养老金存入个人账户。

养老金支付:
职工退休时,企业应当向其支付企业年金,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办理。

如果职工死亡,企业应当向其合法继承人支付企业年金。

监管和风险管理:
企业应当加强对企业年金的监管和风险管理,遵循诚信原则,规范运作,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总之,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出台,为企业和职工提供了更加稳定和可靠的养老保障,促进了社会和谐发展。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社部2004年20号令)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社部2004年20号令)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已于2003年12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企业年金:(一)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二)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三)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第四条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五条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参加人员范围;(二)资金筹集方式;(三)职工企业年金个人帐户管理方式;(四)基金管理方式;(五)计发办法和支付方式;(六)支付企业年金待遇的条件;(七)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八)中止缴费的条件;(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

第六条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所在地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中央所属大型企业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劳动保障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第七条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企业缴费的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个人缴费可以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

第八条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

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

第九条企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一)企业缴费;(二)职工个人缴费;(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

第十条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帐户方式进行管理。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4.07.09•【字号】浙劳社老[2004]131号•【施行日期】2004.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浙劳社老[2004]131号)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级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第23号,以下简称两个《办法》),规范企业年金管理,推动企业年金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贯彻执行两个《办法》的重要意义企业年金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吸引人才,增强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有利于社会和经济发展。

我省企业年金自1991年建立以来,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从目前情况看,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和享受年金人数少,企业年金基金规模小,保值办法单一,增值渠道不畅。

两个《办法》的颁布实施,为规范企业年金行为,完善企业年金制度提供了重要的法规保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和发展企业年金的重要意义,把学习贯彻两个《办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开展宣传培训工作,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为发展企业年金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确保两个《办法》的各项规定真正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明确有关政策规定(一)符合《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三条的我省境内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包括实行“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办法的及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均可按两个《办法》规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二)企业年金方案符合《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同时,其方案内容要体现公平与效率相结合。

港口集团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范例

港口集团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范例

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V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意见》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宗旨和原则(一)企业年金是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本办法旨在保障和逐步提高本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待遇;吸引优秀人才,减少人才的流失,增强企业凝聚力;激励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发展。

(二)实行自愿参加的原则。

集团公司企业年金由职工自主选择,职工可以选择参加,也可以选择不参加。

如选择不参加,企业不予缴费。

第三条实施范围工龄满5年的集团公司在册职工。

第二章企业年金的建立第四条资金来源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第五条缴费基数以职工本人基本保障工资作为企业年金缴费基数。

第六条缴费比例1、个人缴费比例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4 %。

2、企业缴费比例企业缴费比例根据职工工龄确定,具体见下表:3、增发比例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年龄距法定退休时间5年时,进行企业缴费增发,其中集团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增发60%,其他职工增发40%。

第七条缴费事项个人缴费额=缴费基数X个人缴费比例企业缴费额=缴费基数X(企业缴费比例+增发比例)企业年金实行按月缴费,个人缴费部分从工资中代扣。

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

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

第八条员工激励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技术能手,自获得荣誉称号之日起,由企业为职工一次性缴纳企业年金,该项费用计入企业缴费。

缴费标准见下表:第三章企业年金账户建立与管理第九条账户建立为参加企业年金的对象建立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用于记载个人缴费、企业缴费和收益分配情况。

第十条账户基金账户的企业缴费按一定比例划转计入个人缴费(具体划转方法见第四章)。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鄂劳社办[2001]317号)杨长汉1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增加企业凝聚力,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鄂政协发[1995]11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实行企业年金的原则按国务院国发[2000]42号文件规定,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

企业年金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重要补充,是由企业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按照量力、自愿的原则为职工建立的一种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企业年金水平应根据企业经济效益状况,与基本养老保险水平统筹考虑确定。

二、实行企业年金的范围和对象1、实行企业年金的范围:凡本省辖区内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各类企业,均可实行企业年金。

2、企业年金对象:由实行企业年金的企业自主确定,可以全员参加,也可以在部分人员中实行。

三、实行企业年金的基本条件1、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生产稳定,经营状况良好;3、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比较健全,民主管理基础较好。

四、企业年金的筹资渠道1、企业职工缴费工资超过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部分,按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相同比例提取企业年金。

2、按省政府鄂政发[1995]111号文件规定,盈利多的企业,可在当年收益中按照一年不超过本企业平均工资一个半月标准提取企业年金,在“劳动保险费”项下列支。

3、企业也可用自有资金为职工办理企业年金。

4、企业年金也可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但职工个人负担部分一般不超过其企1本文由中央财经大学MBA教育中心教师、金融学博士杨长汉(笔名杨老金)编写业年金帐户当年记帐额的50%。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年金,可由企业按年、按季或按月缴纳。

职工个人缴纳的费用,由企业代为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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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0号)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已于2003年12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郑斯林
二00四年一月六日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企业年金:
(一)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二)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三)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第四条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五条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参加人员范围;
(二)资金筹集方式;
(三)职工企业年金个人帐户管理方式;
(四)基金管理方式;
(五)计发办法和支付方式;
(六)支付企业年金待遇的条件;
(七)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
(八)中止缴费的条件;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

第六条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所在地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中央所属大型企业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劳动保障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第七条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企业缴费的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个人缴费可以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

第八条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

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

第九条企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
(一)企业缴费;
(二)职工个人缴费;
(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

第十条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帐户方式进行管理。

企业年金基金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投资运营。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第十一条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规定比例计算的数额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帐户;职工个人缴费额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帐户。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净收益率计入企业年金个人帐户。

第十二条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帐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

职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不得从个人帐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出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帐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十三条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企业年金个人帐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

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其企业年金个人帐户可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

第十四条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帐户余额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第十五条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以下简称受托人),受托管理企业年金。

受托人可以是企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也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

第十六条企业年金理事会由企业和职工代表组成,也可以聘请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参加,其中职工代表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七条企业年金理事会除管理本企业的企业年金事务之外,不得从事其他任何形式的营业性活动。

第十八条确定受托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合同一方为企业,另一方为受托人。

第十九条受托人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企业年金帐户管理机构作为帐户管理人,负责管理企业年金帐户;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

受托人应当选择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托管机构作为托管人,负责托管企业年金基金。

受托人与帐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确定委托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条企业年金基金必须与受托人、帐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第二十二条因履行企业年金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请仲裁或者诉讼;因订立或者履行企业年金方案发生争议的,按国家有关集体合同争议处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其他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实施。

原劳动部1995年12月29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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