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年金管理办法范本

年金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企业年金的管理和运作,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企业年金的目的是提高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增强企业凝聚力,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参加人员第四条本企业正式职工,在自愿的基础上,均可参加企业年金计划。
第五条新入职职工,在满足本企业规定的工作年限和其他条件后,可申请参加企业年金计划。
第六条职工参加企业年金计划应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并提交给企业年金管理部门。
第三章资金筹集与缴费第七条企业年金资金由企业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组成。
第八条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_____%。
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_____%。
第九条企业缴费的列支渠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职工个人缴费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一条企业年金缴费应当按月足额缴纳。
第四章账户管理第十二条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包括企业缴费账户和个人缴费账户。
第十四条企业缴费按照企业年金方案规定的比例和办法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第十五条职工个人缴费全部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第十六条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权益归职工个人所有。
第五章基金投资第十七条企业年金基金投资应当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投资运营。
第十八条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债券回购、万能保险产品、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以及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金融产品。
第十九条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约定,对企业年金基金进行投资管理。
经典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经典企业年金管理办法经典企业年金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企业年金的管理与运作,保障职工利益,制定本办法。
二、合用范围本办法合用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等单位的企业年金计划。
三、基本原则1、公开透明原则。
企业年金计划的管理运作应遵循公开透明原则,确保计划成员全面知晓计划信息。
2、风险管理原则。
企业年金计划的管理应遵循风险管理原则,确保资产安全。
3、专业运作原则。
企业年金计划的管理应由专业机构负责运作,确保管理水平与管理成本合理。
4、法律合规原则。
企业年金计划的管理应遵循法律合规原则,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企业年金计划管理机构1、企业年金计划管理机构应遵循独立性原则,独立设立或者成立委员会等组织。
2、企业年金计划管理机构负责计划的设计、实施、管理与监督,全面负责计划的运行,保障计划成员权益。
3、企业年金计划管理机构应设立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风险控制机制和合规管理制度,确保计划资产的安全。
五、企业年金计划资产1、企业年金计划资产的投资应遵循风险分散原则,控制风险。
2、企业年金计划资产的投资应遵循合法合规原则,防范投资风险。
3、企业年金计划资产的投资应遵循长期稳定原则,确保计划成员的利益。
六、企业年金计划成员1、企业年金计划应明确计划成员的条件,形成科学、合理的选员机制。
2、企业年金计划应建立计划成员的权益保护机制,合理规定计划成员权益和福利标准。
3、企业年金计划应建立退出机制,保障计划成员合法权益。
七、企业年金计划费用1、企业年金计划费用应合理规定,并应充分告知计划成员。
2、企业年金计划费用应纳入计划资产管理,并向管理机构公开披露。
3、企业年金计划费用应由企业年金计划管理机构负责承担,并应保证经济合理性。
八、监督与管理1、企业年金计划应定期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2、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年金计划的监管,规范企业年金计划的管理与运作。
九、附件:1、企业年金计划管理机构组织机构图;2、企业年金计划资产配置方案;3、企业年金计划成员权益保护机制;4、企业年金计划费用明细。
经典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经典企业年金管理办法企业年金是指由企业为其员工建立的一种养老金制度,旨在帮助员工在退休后获得稳定的养老金收入,提供经济保障。
为了保证企业年金的有效运作和管理,需制定一套经典的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一、建立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为确保企业年金的专业管理,建议公司成立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
该委员会由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工会代表和专业人士组成。
委员会成员应具备养老金管理经验和相关专业知识,以确保高质量的管理和保障员工的权益。
二、确立企业年金管理政策企业年金管理政策是规范企业年金运作的基础。
企业需要明确年金计划的参与资格、缴费规定、投资策略、离退休人员权益保障等。
同时,应制定风险管理措施,以保障企业年金资金的安全和稳健增值。
三、合理设置企业年金缴费比例企业年金的缴费比例应根据企业经济实力和员工实际情况合理设定。
一般情况下,企业和员工可按一定比例共同缴纳企业年金。
为了提高员工参与度和积极性,可以适度提高企业缴费比例,以增加员工的福利。
四、有效选择企业年金投资方案企业年金资金是为了养老金支付而设立的,因此选择合适的投资方案至关重要。
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应与专业的金融机构合作,制定稳健的投资战略,根据市场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合理配置资产,以保障企业年金基金的稳定增值。
五、加强企业年金信息披露和沟通为增加企业年金制度的透明度和员工对其的了解,企业应加强企业年金信息披露和沟通。
定期向员工公开企业年金的基金规模、投资收益情况、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金额等信息,让员工了解企业年金的运作情况。
六、建立健全养老金相关制度为了确保员工在离退休后能够顺利领取养老金,企业需要建立健全养老金相关制度。
这包括养老金发放制度、离退休人员信息管理制度、受益人认定制度等。
同时,要建立完善的养老金离退休人员服务体系,及时解答他们的问题和需求。
七、强化企业年金监管为保护员工的权益和企业年金的安全运作,需要强化对企业年金的监管。
相关监管机构应加强对企业年金的监督和检查,确保企业年金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规定。
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企业年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年金管理,确保年金基金财产安全和保值增值,切实发挥企业年金的激励作用,提高员工退休后收入水平,推动企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和《企业年金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建立企业年金计划,公司及员工作为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受托人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账户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人)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人)分别签订委托管理合同。
依照《年金方案》、受托管理合同和委托管理合同履行管理职责。
公司与员工双方监督受托管理合同的履行情况。
公司下设年金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收缴和个人账户的结算等日常管理运营工作。
第二章参加年金的条件和程序第三条参加企业年金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项条件:(一)公司在册在岗员工,且在本公司最后一次连续工作年限满5年;(二)系公司行文聘任的各级管理人员,或副主任工程(会计、经济)师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副主任工程(会计、经济)师聘期须满5年;(三)自愿申请并履行缴费义务。
第四条符合参加年金条件的人员,本着自愿原则,由本人填写《参加企业年金申报表》,需要退出、调整标准的,由本人填写《企业年金标准调整申报表》,由所在单位或部门审核后,于每年1月底前报年金管理办公室审批,逾期不再受理。
申报、退出、调整每年开展一次,中途不补办或变更。
第三章年金缴费办法第五条企业年金由公司和员工共同缴纳。
其中,单位缴费部分按本公司上年度工资总额的5%纳入年度财务预算,分月提取,于下月25日前随同个人部分一并上缴到公司年金管理账户,由公司统筹管理。
个人缴费由公司每月从员工个人工资中代扣。
第六条自个人缴费之日起,公司按照1:2的标准为其缴费,按月缴费到指定账户。
第七条根据各人具体条件不同,参加企业年金的个人、单位具体缴费档次见下表。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11号令)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11号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企业年金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根据劳动法、信托法、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托管、投资管理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条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与企业年金理事会或者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受托人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账户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人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人分别签订委托管理合同。
第四条受托人应当将受托管理合同和委托管理合同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一个企业年金计划应当仅有一个受托人、一个账户管理人和一个托管人,可以根据资产规模大小选择适量的投资管理人。
第六条同一企业年金计划中,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不得为同一人;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受托人的,该企业与托管人不得为同一人;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人与其他投资管理人的总经理和企业年金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同一企业年金计划中,法人受托机构具备账户管理或者投资管理业务资格的,可以兼任账户管理人或者投资管理人。
第七条法人受托机构兼任投资管理人时,应当建立风险控制制度,确保各项业务管理之间的独立性;设立独立的受托业务和投资业务部门,办公区域、运营管理流程和业务制度应当严格分离;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受托业务和投资业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同一企业年金计划中,法人受托机构对待各投资管理人应当执行统一的标准和流程,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八条企业年金基金缴费必须归集到受托财产托管账户,并在45日内划入投资资产托管账户。
经典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公司年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健全长效人才激励机制,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企业年金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集体合同规定》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和年金参加职工按政策规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基础上,按照自愿、量力的原则,自主建立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
第四条本办法遵循以下原则:(一)保障性和激励性相结合;(二)兼顾出资人、企业和职工三利益;(三)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四)高度安全与适度收益相结合。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公司成立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成员为公司高层管理人员。
第六条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一)组织研究、审定、报批企业年金管理办法;(二)协调、决定企业年金重大事项;(三)监督、检查企业年金政策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公司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财务中心、战略中心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一)起草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办法及相关管理规定;(二)负责公司企业年金的组织实施和资金收集;(三)定期向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报告企业年金工作;(四)负责指导公司所属各部门企业年金实施和管理工作;(五)负责企业年金事务的日常管理。
第八条企业年金日常管理工作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一)人力资源部主要负责起草企业年金管理办法及相关管理规定;组织协调企业年金的实施;企业年金缴费基数的确定;账户管理系统所需信息的采集、数据传输、运行维护;企业年金相关政策咨询及业务协调等;(二)财务中心主要负责企业年金资金的筹集与缴纳;企业年金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工作等;(三)战略中心负责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计划的审核及投资建议等,负责企业年金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企业年金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完善企业薪酬福利结构,提髙职工养老保障能力,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 促进企业激励与约束机制建设,根据宁波热电相关文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以规范公司企业年金的建立和管理运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年金,是指在国家政策指导下,企业及苴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二条公司根据上级公司相关文件要求和当年的经营效益状况,兼顾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的利益关系,充分考虑企业经济承受能力量力而行,在集体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自主建立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待遇水平与企业效益及职工个人贡献挂钩,对关系企业长期发展的核心骨干人才适当倾斜。
第三条企业年金的建立应结合企业情况、人力资源配置和薪酬分配汁划,科学设计符合企业实际的年金制度,合理确泄缴费水平,强化年金的激励功能和约束功能。
第四条企业年金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进行规范操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维护企业年金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公平性。
第二章企业年金的建立条件第五条建立企业年金,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职工收入分配管理规范,并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二)实施年金以财务报表盈利、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前提,因经营性原因导致报表亏损或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时,暂缓实施企业年金;(三)具有持续的年金缴费能力,年金缴费水平与企业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相适应。
若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在行业内处于较低水平时,暂缓实施企业年金;(四)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第六条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且在本企业工作满一年及以上的正式职工可以参加企业年金。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得参加企业年金:(-)病假累计半年及以上的,事假、待(离)岗累计三个月及以上的;(二)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情节严重的:(三)因个人原因,职工自动离职、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已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本人书而申请不继续参加的;(五)因个人原因,与公司签订专项协议,停止发放工资的;(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经典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公司年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健全长效人才激励机制,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企业年金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集体合同规定》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和年金参加职工按政策规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基础上,按照自愿、量力的原则,自主建立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
第四条本办法遵循以下原则:(一)保障性和激励性相结合;(二)兼顾出资人、企业和职工三利益;(三)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四)高度安全与适度收益相结合。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公司成立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成员为公司高层管理人员。
第六条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一)组织研究、审定、报批企业年金管理办法;(二)协调、决定企业年金重大事项;(三)监督、检查企业年金政策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公司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财务中心、战略中心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一)起草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办法及相关管理规定;(二)负责公司企业年金的组织实施和资金收集;(三)定期向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报告企业年金工作;(四)负责指导公司所属各部门企业年金实施和管理工作;(五)负责企业年金事务的日常管理。
第八条企业年金日常管理工作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一)人力资源部主要负责起草企业年金管理办法及相关管理规定;组织协调企业年金的实施;企业年金缴费基数的确定;账户管理系统所需信息的采集、数据传输、运行维护;企业年金相关政策咨询及业务协调等;(二)财务中心主要负责企业年金资金的筹集与缴纳;企业年金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工作等;(三)战略中心负责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计划的审核及投资建议等,负责企业年金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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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年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健全长效人才激励机制,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企业年金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集体合同规定》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和年金参加职工按国家政策规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基础上,按照自愿、量力的原则,自主建立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
第四条本办法遵循以下原则:(一)保障性和激励性相结合;(二)兼顾出资人、企业和职工三方利益;(三)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四)高度安全与适度收益相结合。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公司成立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成员为公司高层管理人员。
第六条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一)组织研究、审定、报批企业年金管理办法;(二)协调、决定企业年金重大事项;(三)监督、检查企业年金政策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公司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财务中心、战略中心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一)起草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办法及相关管理规定;(二)负责公司企业年金的组织实施和资金收集;(三)定期向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报告企业年金工作;(四)负责指导公司所属各部门企业年金实施和管理工作;(五)负责企业年金事务的日常管理。
第八条企业年金日常管理工作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一)人力资源部主要负责起草企业年金管理办法及相关管理规定;组织协调企业年金的实施;企业年金缴费基数的确定;账户管理系统所需信息的采集、数据传输、运行维护;企业年金相关政策咨询及业务协调等;(二)财务中心主要负责企业年金资金的筹集与缴纳;企业年金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工作等;(三)战略中心负责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计划的审核及投资建议等,负责企业年金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实施范围和权利义务第九条职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参加企业年金:(一)本办法实施有效期内与公司有正式的劳动合同关系,且认真履行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全部义务;(二)在公司或所属部门连续工作年限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1、在公司或所属部门连续工作年限满5年的在岗职工;2、按照公司人才储备计划,由公司统一引进的国家统招全日制二类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连续工作年限满3年,经本人申请、所在部门签署意见、公司总经理核批同意的;3、由公司总部、事业部或专业化公司行文聘任的经营或职能部门正副职,或经公司协商引进的紧缺专业人才,连续工作年限满1年,经本人申请、所在部门签署意见、公司总经理核批同意的;4、连续工作年限即劳动合同实际连续履行年限,计算起始时间为职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截止时间为企业年金申报当月。
职工离职后重新就职本的,其享受年金条件和工作年限计算按新入司职工办理。
第十条符合参加企业年金条件的职工,有权选择自愿参加或不参加企业年金:(一)职工符合参加企业年金条件,且自愿参加的,由本人填写《企业年金申报表》并明确表达参加意愿(附件1),经所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公司人力资源部核批并备案;(二)职工符合参加企业年金条件,放弃参加的,须由本人在《企业年金申报表》明确表达不参加意愿,经所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公司人力资源部留底备查。
第十一条企业年金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一)企业年金参加人的权利1、对个人年金账户信息拥有知情权;2、在满足本办法规定的权益归属条件后,对个人账户积累的并且已经归属的权益拥有所有权;3、在满足本办法规定的领取条件后,享有领取企业年金待遇的权利。
(二)企业年金参加人的义务1、授权所在部门从工资收入中代扣个人缴费;2、授权公司作为委托人委托本计划的受托人对其个人账户中的资产进行管理;3、在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领取条件时,不得要求从个人账户中提取资金,也不得利用记入个人账户的企业年金权益私自进行交换、转让、抵押、质押、担保等活动。
第十二条企业年金参加人退出企业年金的条件和程序(一)企业年金参加人办理退休手续、出国(出境)定居、在职死亡的,企业年金自动中止,按本办法规定享受企业年金待遇;(二)企业年金参加人自动离职、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自动退出企业年金,部门缴费和个人缴费在退出生效日均中止。
第十三条企业年金新增申报分别为每年的6月及12月,年金新增申报经公司审核通过后,于次月由部门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年金费用。
中途达不到参加企业年金条件的,由所在部门配合集团人力资源部及时取消,进入中止或保留账户。
第四章资金筹集和缴费办法第十四条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公司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公司缴费的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缴费由从个人工资中代扣。
第十五条部门及职工均需按照确定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按时、足额缴纳企业年金费用。
第十六条企业年金公司缴费基数和个人缴费基数为职工本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年金基数于每年元月按照上年7月的社保基数予以集中调整。
第十七条公司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8%,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2%。
根据企业效益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公司可适时调整企业和个人年金缴费比例。
第十八条企业年金的资金计划申报和缴费到账工作由财务中心负责。
第十九条公司应明确专人负责年金对账和费用缴纳工作。
人力资源人员负责每月本部门的缴费人数核对、缴费情况变更及缴费金额汇总、代扣个人应缴部分。
年金管理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建立部门及个人缴费明细台账,每月核对实际扣缴人数及金额,确保个人费用扣缴到位,并将核对无误的各部门年金费用报表(部门应缴部分及代扣个人应缴部分)交予财务中心。
财务中心安排专人负责每月25日前将各部门上月应缴年金费用收缴到财务专户。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从次月起停止(暂停)办理企业年金部门缴费和个人缴费:(一)员工办理退休手续(二)自动离职、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三)职工个人提出申请中止缴费;(四)其他。
第五章账户管理与基金管理第二十一条企业年金账户包括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
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额、企业缴费计入额及其对应投资运营收益;企业账户用于归集企业缴费分配余额及其投资运营收益。
第二十二条公司委托专业机构负责企业年金账户管理,由其开立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并负责账户的维护与变更。
第二十三条个人账户的转移和保留(一)企业年金参加人离职且新部门企业年金方案可接受转入,可将个人账户中积累的并且已经归属的权益转移到新企业的企业年金中(二)企业年金参加人离职或者自愿退出企业年金,但新企业未实行企业年金或新部门无法转移个人账户的,企业年金参加人的个人账户可保留在公司企业年金受托人处管理,待具备条件时予以转移。
到退休时或其他可领取条件下仍不具备转移条件的,由受托人按规支付企业年金待遇。
个人账户保留后,企业年金参加人个人需自行承担各项管理费用。
第二十四条个人账户的注销(一)企业年金参加人死亡,其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若无指定受益人),个人账户注销。
(二)企业年金参加人出国(境)定居,其个人账户积累的已归属权益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参加人,个人账户注销。
(三)企业年金参加人退休后,其个人账户余额领取完毕的,个人账户注销。
(四)企业年金参加人退休前离职,并将个人账户转移至新企业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注销。
(五)企业年金参加人丧失工作能力并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办理病退或提前退休手续,其个人账户余额领取完毕后,个人账户注销。
第二十五条企业年金基金由企业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和企业年金投资运营收益组成。
第二十六条企业年金基金采取法人受托管理模式。
本办法所归集的企业年金基金由公司委托具有受托管理资格的法人受托机构担任受托人管理本企业年金基金。
第二十七条公司与受托人签订《企业年金受托管理合同》,委托受托人处理企业年金基金个人账户管理、基金托管、委托投资、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受托人委托具有资格的企业年金账户管理机构作为账户管理人,负责管理企业年金账户;委托具有企业年金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银行和具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资格的投资管理人对企业年金基金进行托管和投资运作。
第二十八条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坚持高度安全、适度收益的投资原则,由受托人拟定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政策报公司年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企业年金基金实行专户管理。
企业年金基金与年金发起人、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分别记账,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第三十条年金管理委员会要协调账户管理人以电话、传真、网上银行及其他中的至少一种形式,给职工提供个人账户资金自助查询服务,并及时将各类账户、资产、收益报表向职工公布,确保职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三十一条企业年金的受益人在达到领取条件后仍未领取的,其后发生的账户管理费均由本人自行承担,由账户管理人直接在账户资金中扣除。
第六章权益归属与待遇计发第三十二条企业年金参加人个人账户权益归属规则:(一)个人账户中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及其投资收益100%归属职工;(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部分及其投资收益100%归属于职工:1、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2、企业年金方案终止的;3、非因职工过错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4、劳动合同期满,由于企业原因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的。
(三)除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以外,个人账户中部门缴费部分及其投资收益归属方式如下:权益归属类型 N 归属比例违法违纪解除劳动合同—— 0%其他方式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 N< 5年 0%5年≤N< 6年 50%6年≤N<8年 75%N≥8年 100%出国(境)定居或部门同意的其它特殊情况—— 100% 备注:N是指在本部门工作年限企业年金参加人在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间调动的,参加企业年金的年限合并计算。
第三十三条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中由公司收回的部分进入企业年金基金的企业账户。
企业账户余额的分配办法通过集体协商另行制定,并经民主程序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参加本办法职工不得提前领取企业年金待遇。
达到下列领取条件的,由企业年金参加人(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填写领取申请交年金管理办公室,经公司审核通过后,由受托人将其企业年金待遇支付给年金参加人(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
(一)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二)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因病(残)丧失劳动能力,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了病退手续的;(三)退休前身故;(四)出国(境)定居。
第三十五条企业年金的支付方式(一)符合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职工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或分期领取:1、一次性领取:按照职工个人账户上累积额(含本金和投资收益)一次性全额领取;2、分期领取:对职工个人账户上的累积额(含本金和投资收益)进行分期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