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办法
全县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业务培训会议上的讲话
全县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业务培训会议上的讲话精心组织抓好落实确保我县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圆满完成—在全县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业务培训会议上的讲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外事办主任(20XX年12月24日)经研究,决定召开这次全县经济普查工作业务培训会议。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省市有关经济普查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安排部署我县经济普查登记工作。
受张志红副县长的委托,我就如何做好经济普查培训和具体登记,讲五点意见。
一、前一阶段经济普查工作进展情况这次经济普查的对象是从事一、二、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其涉及范围之广、参与部门之多、技术要求之高、工作难度之大,都是前所未有的。
单位清查是做好经济普查工作的重要基础,其工作质量直接关系到经济普查的数据质量。
根据全市的统一部署,我县从11月初开始到本月中旬,在全县范围开展了单位清查摸底工作。
由于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准备充分,措施得力,清查摸底工作扎实推进。
经初步汇总,全县有法人单位638个,产业活动单位649个,个体经营户12000余户。
在清查摸底阶段,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认真做好普查小区的划分、普查指导员及普查员的选调工作;二是精心组织开展了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单位清查业务培训,确保全县单位清查数据质量;三是全面开展了大规模单位清查;四是各乡镇积极开展了单位清查工作,并进行了自检自查,同时对部分乡镇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质量抽查;五是认真开展分析比对,查遗补漏补缺工作进展明显。
由于层层把关、反复审核,我县前期工作总体情况良好,报表质量较高,为按时开展正式普查登记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成为全市较早完成单位清查工作的县区之一,工作受到市经济普查办公室的充分肯定。
但是,工作中仍然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少数乡镇对普查工作认识不够到位、工作不够细致,在清查摸底工作中还存在遗漏单位或个体经营户的情况。
工作进展缓慢,影响了整体工作进度;二是宣传氛围不够浓厚,没有充分调动普查对象的积极性,致使少数普查对象不配合、难配合。
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在山西全面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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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经 济普 查领 导小组 组 长 、 副省长 牛仁亮 就全省经 济普查工 作提 出总体要求
省经 济普查领导小组副组长 、 省统计局局 长杨文章就经 济普查工 作进行安排部署
2 0 0 8 年 开 展 的第 二 次全 国经 济普 查 是 党 中央 、 国务 院 的重 大 战 略 部 署 , 是 重 大 的 国情 国力 调 查 , 普 查 对 象 是 在 我 国境 内从 事 第 二 产 业 和 第三 产 业 的全 部法 人 单位 、 产 业 活 动 单位 和个体经 营户, 山西普查对象数量 总计将近 13 0 万 户各类 单位 , 需选聘动 用近 3 0 万人 的普 查 人 员 队伍 , 其涉及 范 围之 广 、 参 与 部 门之 多 、 技术要求之高、 工 作难度之 大, 是历次普查所 少有 的。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的通知(国经普办字〔200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济普查办公室,各有关部门,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内设各工作小组:现将《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则。
附件: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二OO八年四月七日附件: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是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简称“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在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需领导小组决策的建议方案,督促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地区的沟通协调,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由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宣部、监察部、财政部、中央编办、民政部、铁道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测绘局、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部队后勤部等18个部门共同组成,集中办公地点设在国家统计局,具体负责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
第四条办公室组成单位和人员依照本规则,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办公室组成单位职责分工如下:国家统计局负责设计制定普查方案;并负责组织协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开展全国经济普查的各项工作。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协调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
中央宣传部负责协调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制度及报表
附件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制度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国家统计局批准2018年8月本普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目录一、总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制定本普查制度。
(一)普查目的摸清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国家、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对象和统计范围普查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工业源),农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农业源),生活污染源(以下简称生活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
1. 工业源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
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对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进行登记调查。
2. 农业源普查对象为纳入农业统计的农业生产活动对象。
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其中,畜禽养殖业主要对生猪、奶牛、肉牛、蛋鸡、肉鸡五类畜种的规模养殖场及规模以下养殖户开展调查。
3. 生活源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海)排污口;以城市市区、县城、镇区、行政村为单位统计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工业主要数据)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09年12月25日根据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结果,现将我国第二产业的主要数据公布如下:一、工业(一)企业单位数和从业人员。
2008年末,全国共有工业企业法人单位190.3万个,从业人员11738.3万人,分别比2004年末增长31.2%和21.7%。
工业有证照的个体经营户227.4万户,从业人员1402.7万人,分别比2004年末增长4.6%和3.8%。
在工业企业法人单位中,国有企业及国有独资公司2.8万个,占1.5%;集体企业6.6万个,占3.4%;私营企业145.7万个,占76.6%;港、澳、台商投资企业5.7万个,占3.0%;外商投资企业6.5万个,占3.4%;其余类型企业23.1万个,占12.1%。
在工业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国有企业及国有独资公司占9.2%,集体企业占2.9%,私营企业占44.4%,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占10.7%,外商投资企业占11.7%,其余类型企业占21.1%(详见表1)。
在工业企业法人单位中,采矿业9.4万个,制造业175.3万个,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5.6万个,分别占5.0%、92.1%和2.9%。
在工业企业法人单位的从业人员中,采矿业占8.3%,制造业占88.3%,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占3.4%。
在工业行业大类中,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纺织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从业人员数位居前三位,分别占7.9%、6.9%和6.1%(详见表2)。
表2 工业企业法人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行业分布(二)主要工业产品产量。
2008年主要工业产品产量见表3。
表3 主要工业产品产量(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2008年末,工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合计473048.3亿元,比2004年末增长96.5%;负债合计268919.2亿元,比2004年末增长96.6%;所有者权益合计[1]204076.3亿元,比2004年末增长96.4%(详见表4)。
黑龙江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综合试点方案
黑龙江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综合试点方案按照《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文件)和《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的精神,结合黑龙江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试点的目的通过组织实施全省经济普查综合试点,全面查验黑龙江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取得普查组织实施、普查区划分、单位清查摸底、普查记录、数据录入和处置、能源普查等方面的经验,为黑龙江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基础。
二、普查试点的对象和范围这次普查试点的对象是在哈尔滨市宾县宾州镇、宾西镇行政区划范围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数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普查试点的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给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它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和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等国民经济行业。
三、普查试点的时间安排经济普查试点从2008年5月25日开始至6月末结束。
普查试点记录的标准时点为2007年12月31日24时,普查试点记录的时期指标为2007年度。
普查试点的工作流程见附件6。
四、普查试点记录的方式和原则首先对第一、二、三产业的全数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进行全面清查,然后对全数第二、三产业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进行调查记录;对第二、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进行全面清查,查清户数、从业人员数、行业散布及费用支出等情况。
普查原则上按行政区域组织实施。
法人单位在其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进行普查记录,但建筑企业在法人单位注册地进行普查记录。
普查表的基层报送单位为法人单位;法人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由法人单位统一组织填报。
跨县(市、区)产业活动单位采取双重报送原则:一方面向法人单位报送产业活动单位普查表;另一方面,按产业活动所在地普查机构的要求向本地报送产业活动单位普查表。
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工作注意事项
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工作注意事项经济普查是一项重要的工作,通过对单位进行清查,可以了解到经济活动的基本情况,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然而,由于单位众多、工作繁琐,进行经济普查清查工作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在进行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工作之前,需要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
计划应包括清查周期、清查内容、清查方式等方面的内容。
通过合理的工作计划,可以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清查工作顺利进行。
二、做好事前准备工作在进行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工作之前,需要对清查对象进行梳理和筛选。
首先,要确定清查的范围和对象,明确清查的目标。
然后,要收集和整理清查所需的相关资料和信息,确保清查工作有依据可依。
三、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经济普查单位清查的目的是为了了解经济活动的真实情况,因此,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至关重要。
在清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四、加强沟通与协调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工作需要与各单位进行密切合作,因此,需要加强沟通与协调。
在清查前,要与各单位进行沟通,明确清查的目的和方式,协商好具体的清查时间和地点。
在清查过程中,要与各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解决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五、保护单位隐私和数据安全在进行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工作时,需要保护单位的隐私和数据安全。
清查工作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不得泄露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同时,要加强数据的保护和安全管理,确保数据不被恶意篡改或泄露。
六、加强质量控制和监督在进行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工作时,要加强质量控制和监督。
清查工作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确保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同时,要加强对清查工作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清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及时整理和汇总清查结果在完成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工作后,要及时整理和汇总清查结果。
整理和汇总工作要认真细致,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同时,要及时向相关部门报送清查结果,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工作是一项繁琐而重要的工作,需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加强与各单位的沟通与协调,保护单位隐私和数据安全,加强质量控制和监督,及时整理和汇总清查结果。
2024年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总结(2篇)
2024年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总结2024年,市进行了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该普查是对全市范围内所有企业及个体经济组织进行的一次大规模的经济普查。
经过几个月的工作,取得了一系列的重要数据和详细信息,能够全面了解到市的经济发展情况,为相关部门提供决策参考和制定经济发展的政策。
下面是对普查结果的一些分析和总结。
一、总体情况在2024年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中,共涵盖了市内的各类企业及个体经济单位,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普查的重点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从业人员情况以及行业分类等信息进行了全面的调查。
根据普查结果显示,2024年市的经济总量取得了较为可观的增长,实现了稳定增长。
市总的经济规模达到了X万亿元,较上一次普查增长了X%。
这主要得益于市积极推进产业升级和创新创业等政策的实施,以及对外开放的积极推进,吸引了大量的投资和外资进入。
同时,市的消费需求也得到了较好的释放,拉动了经济的增长。
二、行业结构在行业结构方面,市的经济主要呈现出以下特点:第一,服务业继续保持快速增长的势头,在市的经济中占据了较大比重。
包括金融、房地产、商贸、旅游等领域的发展特别突出,为市的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第二,制造业仍然是市的经济支柱产业之一,虽然增速相对较慢,但在就业和产值方面仍然是重要的支柱产业。
市在制造业上也在不断进行技术创新和升级,提高了产业的竞争力。
第三,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农业的发展对市的农民增收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市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并注重发展农村的特色产业,提高农村地区的经济水平,促进农民增收。
三、就业情况在2024年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中,对就业情况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和统计。
普查数据显示,市的就业状况总体较好,就业人口相对稳定。
首先,市的就业总量保持稳定,达到了X万人。
就业人口主要集中在服务业、制造业和农业等领域。
其中,服务业是就业人口最多的领域,包括金融、商贸、餐饮等行业。
2023年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修订
(2004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5号公布根据2023年8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国经济普查,保障经济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经济普查的目的,是为了全面掌握我国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结构和效益等情况,建立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及其数据库系统,为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高决策和管理水平奠定基础。
第三条经济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户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经济普查工作。
第五条各级宣传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户外广告等媒体,认真做好经济普查的社会宣传、动员工作。
第六条经济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经济普查经费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从严控制支出。
第七条经济普查每5年进行一次,标准时点为普查年份的12月31日。
第二章经济普查对象、范围和方法第八条经济普查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第九条经济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
经济普查对象应当如实、按时填报经济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
经济普查对象应当按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的要求,及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
第十条经济普查的行业范围为第二产业、第三产业所涵盖的行业,具体行业分类依照以国家标准形式公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
第十一条经济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但对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的生产经营情况等可以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
经济普查应当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15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济普查对象、范围和方法第三章经济普查表式、主要内容和标准第四章经济普查的组织实施第五章数据处理和质量控制第六章数据公布、资料管理和开发应用第七章表彰和处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国经济普查,保障经济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经济普查的目的,是为了全面掌握我国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结构和效益等情况,建立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及其数据库系统,为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高决策和管理水平奠定基础。
第三条经济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户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经济普查工作。
第五条各级宣传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户外广告等媒体,认真做好经济普查的社会宣传、动员工作。
第六条经济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经济普查经费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从严控制支出。
第七条经济普查每5年进行一次,标准时点为普查年份的12月31日。
第二章经济普查对象、范围和方法第八条经济普查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第九条经济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
经济普查对象应当如实、按时填报经济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
经济普查对象应当按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的要求,及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
第十条经济普查的行业范围包括:(一)采矿业;(二)制造业;(三)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四)建筑业;(五)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六)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七)批发和零售业;(八)住宿和餐饮业;(九)金融业;(十)房地产业;(十一)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十二)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十三)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十四)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十五)教育;(十六)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十七)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十八)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
工业及其他企事业单位R&D
工业及其他企事业单位R&D 资源清查方案国家统计局目录一、总说明……………………………………………………()二、报表目录……………………………………………………()三、清查基层表式…………………………………………………()四、指标解释和填表说明…………………………………………()五、基层表审核细则………………………………………………()六、综合汇总分组目录……………………………………………()一、总说明根据国家统计局、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国防科工局《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R&D资源清查的通知》(国统字[2009] 57号文件)及《第二次全国R&D资源清查综合实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清查范围和对象清查范围为《第二次全国R&D资源清查综合实施方案》中规定的统计部门所负责的行业,具体包括:有科技活动的农业企业,全部规模以上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企业,有科技活动的建筑业企业,有科技活动的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企业,有科技活动的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企业,金融业中省级及以上银行、保险总公司,有科技活动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有科技(科研)活动的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企事业单位,有科研活动的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事业单位,有科技(科研)活动的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事业单位等。
清查对象为上述范围内的法人单位。
其中,有科技(科研)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由摸底调查确定。
(二)清查时间清查的时点为2009年12月31日,清查时期为2009年1月1日—12月31日。
(三)清查的主要内容主要内容包括研究开发(科研)人员数量、素质情况,研究开发(科研)经费支出总量及用途情况,研究开发(科研)用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拥有情况,研究开发(科研)项目(课题)情况,企事业单位办研究开发(科研)机构情况,研究开发(科研)活动产出情况,政府相关政策落实情况,企业技术获取和技术改造情况等。
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业务流程
普查业务流程普查方案制定研究制定普查方法和普查表式撰写填表说明和指标解释制定普查标准制定普查工作有关实施细则制定企业基础资料整理和规范工作办法普查试点制定普查试点方案国家在试点地区进行普查全面试点工作修订完善普查方案计算机程序的编制及培训编制普查数据处理工作方案研制普查数据处理全部程序程序试点修订完善程序编写数据处理程序培训教材逐级进行普查数据处理程序培训普查培训编写普查方案培训教材编写普查员手册印制方案和培训教材,录制培训光盘普查员选聘逐级培训综合培训分专业培训普查工作布置召开全国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会议省、地、县各级召开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会议单位清查清查摸底资料准备普查督查划分普查区“地毯式”逐一单位清查数据表审核、整理和装订人工审核、编码与数据处理数据质量抽查验收单位清查数据比对分析编制普查单位名录普查填表填报普查表对填报资料进行审核、检查、订正普查表审核、整理与装订普查数据处理普查数据录入、转换普查数据审核初审(分专业审核)联审(跨专业审核)普查数据汇总普查数据评估普查数据上报普查数据质量抽查制定普查数据质量抽查工作方案组织抽查工作组并培训普查数据质量抽查实施普查数据开发应用普查数据发布发布普查主要数据公报提供普查数据普查资料开发建立普查数据库普查重点课题研究编写系列分析报告评选全国经济普查优秀论文编辑出版普查年鉴资料整理制定普查资料管理方案普查资料整理与归档总结表彰282。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11•【字号】宛政[2008]67号•【施行日期】2008.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宛政〔2008〕6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石油勘探局: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豫政〔2008〕33号)精神,结合南阳实际,现就做好我市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开展经济普查工作的重要意义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是我国在新的历史时期开展的一次重大国情国力调查。
组织和开展好此次普查,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制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南阳是经济大市,二、三产业的规模和总量在全省占有重要位次,普查数据将对全省、全国产生重要影响。
同时,我市正处于二、三产业结构转型和快速发展的重要时期,能否通过此次普查摸清现状、把握态势,对各级政府科学决策和有关部门开展工作都将产生重要影响,对满足社会公众知情权,调动广大群众参与公共事务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尽快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和省政府的各项要求上来,切实抓好第二次经济普查的组织和落实工作。
二、突出重点,扎实做好各项普查准备工作(一)深入宣传发动。
各级普查机构要会同当地宣传部门,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深入地做好普查宣传工作。
在普查的准备阶段,要重点宣传经济普查的目的、意义、内容、方法、普查对象及其应该履行的义务等;在普查登记阶段,要重点宣传与普查有关的法律法规、基本要求等;在资料开发应用阶段,要重点发布普查数据和有关成果等。
要把舆论宣传与思想政治工作结合起来,帮助普查对象消除顾虑和误解,让广大干部群众和普查对象理解支持和积极参与经济普查。
北京市第二次全国经普督查督办制度
北京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督查督办制度为保证北京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顺利进行,全面掌握普查各阶段工作情况,确保普查数据质量,明确相关单位的职责分工,监督各项工作的完成情况,在新形势和新体制下高质量完成普查任务,依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督查督办原则(一)北京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督查督办工作,应紧密结合北京市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安排,体现严肃性、严格性,及时性的原则,切实推进经济普查有序开展。
(二)北京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督查督办工作范围涉及市普查办、区县普查办及街乡普查办三级机构。
市普查办负责对市普查机构下设工作小组及区县普查办的督查督办工作,区县普查办负责对街乡普查办的督查督办工作。
(三)北京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督查督办工作,应采取书面汇报及实地检查相结合的原则,督查督办责任部门应将督查督办结果上报本级普查办公室,并纳入普查考核范围。
二、督查督办责任单位(一)北京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督查督办市级工作组由市普查中心、市巡查办、市执法队、市监察处、市财务处及各专业处室联合组成,市局、总队领导负责督查督办的指导工作。
(二)各区县普查办应参照市级普查办督查督办工作组机构组建,并结合本区县的实际情况,组成相应督查督办工作组。
三、督查督办工作任务(一)市级督查督办工作组负责监督区县普查办经济普查各阶段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全面掌握普查工作的准确性、及时性,对未落实工作的单位进行催办与通报。
(二)市级督查督办工作组应按照事先制定的工作计划对全市各区县普查办普查全过程及各个环节进行实地督查。
督查督办过程中应认真查阅相关文档,填写相应的表格和问卷,并整理出总结报告和意见上报市普查办公室。
(三)督查督办的工作重点应放在普查中各阶段的工作质量、工作流程、制度的建立、时间安排、数据质量、资金落实、物资发放等方面。
(四)市级督查督办工作组中市普查中心牵头负责督查督办工作组的日常工作,重点负责普查全过程工作流程的规范性、工作进度安排、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以及普查数据质量控制;市财务处和市监察处重点负责普查物资的发放是否到位,资金安排是否合理,大量物资采购是否按招标程序办理,有无违法违纪行为。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23•【字号】大政发[2008]48号•【施行日期】2008.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大政发[2008]48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 [2007] 35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08] 14号)精神,切实做好全市经济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普查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的(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设计、精心组织、依法实施、确保质量,全面、准确地查清基本市情市力,为我市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服务。
(二)主要目的。
全面调查了解我市第二、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各类企业和单位能源消耗的基本情况;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
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为准确把握全市经济发展状况,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的对象和范围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市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等。
经济普查管理制度
经济普查管理制度一、概述经济普查是国家对全国范围内各类经济单位按一定时期统一进行的经济、社会等识别、记录、分析和评价的一种调查统计活动。
它是国家统计工作的基础,是国民经济状况的真实反映。
经济普查管理制度是对经济普查活动进行规范管理的制度体系,包括普查计划的制定、普查人员的培训、普查数据的收集和整理、普查结果的分析和利用等方面。
它是保障经济普查活动有效开展,保证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的重要基础。
二、普查计划的制定1. 制定普查的目的经济普查是为了了解国民经济的基本状况和发展趋势,为国家经济政策的制定提供科学依据。
因此,在制定普查计划时,首先要明确普查的目的,明确普查所要涵盖的内容和研究的方向,保证普查内容的全面和有效。
2. 制定普查时间和地点制定经济普查计划时,要确定普查的时间和地点,根据国家的实际情况和经济发展状况,科学合理地安排普查时间和地点,保证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和时间的及时性。
3. 制定普查方法和方式在制定经济普查计划时,要确定普查的方法和方式,包括问卷调查、实地走访、资料查阅等方式,保证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全面性。
4. 制定普查人员和任务分工制定经济普查计划时,要确定普查人员的数量、资格条件和任务分工,保证普查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保证普查任务的完成。
5. 制定普查数据的管理和利用制定经济普查计划时,要确定普查数据的收集、整理、存储和利用的方式和措施,保证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安全性,保证普查数据的有效利用。
三、普查人员的培训1. 普查人员的选拔条件经济普查是一项复杂的工作,所以在选拔普查人员时,要根据普查的具体要求和工作内容,确定普查人员的选拔条件,必须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执行力强、人际关系好、有较强的沟通和协调能力等。
2. 普查人员的培训内容培训内容包括普查的基本知识和技能,普查方法和技巧,普查数据管理和利用等方面,保证普查人员具有较强的普查能力。
3. 普查人员的培训形式和方法培训形式包括集中培训和分散培训,培训方法包括讲授、实训、实践等方式,保证培训的有效性和实效性。
单位清查工作联络员制度
单位清查工作联络员制度桐庐县第二次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工作联络员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对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库区〕等地单位清查工作的检查与指导,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单位清查工作,力争各类普查对象不重、不漏、不错,县经普办决定建立单位清查工作联络员制度。
一、县经普办县经普办成立二个联络员组〔分组名单附后〕,分别负责对各乡镇、街道及开发区、库区单位清查工作的检查、指导。
要紧职责:1.负责对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库区〕经普办每日上报的«日报表»进行汇总,对存在问题及建议进行分类整理和综合,并按上级单位清查方案的统一规定拟订处理意见。
2.负责与市经普办的对口联络,并按«日报表»的要求及时将本地区单位清查工作的进展情形、存在问题、计策建议等及时上报市经普办。
3、负责收集、记录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库区〕经普办在入户调查、表式审核、数据录入、分类出表、资料比对、查漏补缺等环节中显现的问题,对能够按本县经普办统一规定口径当场能够答复的问题,在当场答复的同时,做好书面记录;对无法当场答复的问题,由县经普办研究后统一答复;对有争议的问题,需请示市经普办后,以县经普办统一下发的书面问题解答为准。
4、负责对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库区〕单位清查工作进行不定期的检查、指导和调研,及时和谐、解决工作中显现的各种困难与问题,推动本地区单位清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乡镇、街道〔开发区、库区〕经普办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库区〕经普办也要成立相应的单位清查工作联络组,由工作责任心和业务能力较强的人员组成。
要紧职责:1.负责对所属普查区每日上报的«日报表»进行汇总,对存在问题及建议进行分类整理和综合,并按上级单位清查方案的统一规定拟订处理意见。
2.负责与县经普办的对口联络,并按«日报表»的要求及时将本乡镇、街道〔开发区、库区〕单位清查工作的进展情形、存在问题、计策建议等及时上报所在县经普办。
经济普查工作流程
经济普查工作流程经济普查是一项重要的工作,旨在了解国家或地区的经济状况,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依据。
本文将介绍经济普查的工作流程,从规划到数据分析,以及普查结果的运用。
一、规划阶段经济普查的第一步是制定规划。
相关部门需要确定普查的目标和范围,明确普查的时间、地点和对象。
同时,还需要制定普查问卷和调查指南,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二、数据收集在规划完成后,进入数据收集阶段。
经济普查通常采用多种方式进行数据收集,包括面对面访谈、电话调查和在线问卷等。
根据普查的对象和范围,相关部门会派遣调查员深入到各个地区,与企业、机构和居民进行交流和调查。
调查员需要向被调查者解释普查的目的和重要性,并协助被调查者填写问卷或提供相关数据。
三、数据整理与处理数据收集完成后,需要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整理和处理。
这一过程包括数据清洗、归类和统计等环节。
数据清洗是指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检查和筛选,排除错误和重复数据。
数据归类是将数据按照一定的分类标准进行整理,以便后续的统计分析。
数据统计是对整理后的数据进行计算和分析,得出各种统计指标和结论。
四、数据分析与报告在数据整理与处理完成后,需要进行数据分析和撰写报告。
数据分析是对统计结果进行深入研究和解读,发现问题和趋势,并提出相关建议。
报告撰写是将数据分析的结果和结论进行整理和总结,以便向上级部门或公众进行汇报和发布。
五、普查结果的运用经济普查的最终目的是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依据。
普查结果可以帮助政府了解经济的基本情况,分析经济结构和特点,判断经济发展的趋势和问题。
根据普查结果,政府可以制定相应的产业政策、就业政策和经济调控政策,推动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六、质量控制在整个普查过程中,质量控制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相关部门需要建立质量控制体系,包括培训调查员、监督数据收集和整理过程、开展质量抽查等。
只有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才能保证普查的结果具有科学性和实用性。
经济普查工作流程的每个环节都非常重要,任何一个环节的错误都可能导致普查结果的失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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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普查单位清查方案一、普查单位清查办法单位清查是经济普查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准确确定普查对象总体,规范各类普查报表实施范围,保证普查工作顺利实施的关键。
为了做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单位清查工作,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总体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单位清查的目的单位清查的目的,是为了摸清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各类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数量、规模、经营活动类别和联系方式,准确界定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表发放的对象与种类,落实普查登记责任,确保普查表发放种类准确和普查单位的不重不漏,为普查培训、普查表印刷和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动员等各项经济普查工作奠定基础。
二、单位清查的对象和范围单位清查的对象,是在我国境内从事经济社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
具体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国民经济行业。
三、单位清查的原则和方法单位清查采取“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组织原则。
各级普查机构要按照全国的统一部署,会同同级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特点共同组织开展单位清查工作。
各级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检以及其他具有单位设立审批、登记职能的部门,要向同级经济普查机构提供其审批或者登记的单位资料;铁路、银行、保险、证券等部门,要向普查机构提供本系统在当地的法人单位、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的名录;教育、卫生、邮政、电信等有条件的主管部门和大型企业要向同级普查机构提供本系统在当地的法人单位、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的名录,并协助当地普查机构做好单位清查工作;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要协助地方普查机构对营区内的非隶属经济单位进行清查。
单位清查实行在地登记原则。
县级经济普查机构要在现有行政区划的基础上,以村(居)委员会为单位划分普查区,对在本地经营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进行“地毯式”逐一核实清查,并填报相应清查表。
单位清查的组织方法。
全国统一制定单位清查方案,采用统一的统计标准,统一进行业务培训、问题解答、数据处理、数据比对分析和数据质量抽查,分专业审核评估数据和确定年报单位。
对清查的时间和内容,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但必须满足国家的统一要求。
四、单位清查的表式和内容(一)单位清查表此次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对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及个体经营户分设两种不同的表式。
具体详见附件。
1. 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表内容包括:组织机构代码、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单位类型、单位所在地及行政区划、联系电话、行业类别、登记注册情况、机构类型、期末从业人员数、营业收入合计、主营业务收入、企业资质等级及星级评定情况。
2. 个体经营户清查表内容包括:个体经营户名称、个体经营户主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经营地址、行政区划代码、商品交易市场普查小区顺序码、行业类别、是否有营业执照、是否办理税务登记证、期末从业人员等。
(二)单位清查汇总表1. 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汇总表汇总分行业、分地区的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数及主要经济指标数据,用以确定各地区、各专业统计年报范围、非统计年报范围的单位数量,为经济普查的正式登记提供依据。
具体详见附件。
2. 个体经营户清查汇总表汇总分行业、分地区的个体经营户数及从业人员数,用以评估个体经营户清查数据与各部门行政管理数据的差异,为科学推算各地区、各行业的个体经济总量提供基础依据。
具体详见附件。
(三)清查数据综合表为便于与部门和专业数据进行比对分析,确保单位清查数据质量,此次经济普查单位清查专门设计了与部门和专业统计单位清查数据综合表式。
具体详见附件。
五、单位清查的时间和标准此次经济普查试点单位清查工作,从2008年4月初开始,至2008年5月中旬结束。
单位清查登记的时点数据为2007年12月30日数据,时期数据为2007年累计数。
此次经济普查单位清查采用国家规定的统计分类标准和目录包括:《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T11714-1997)》、《统计上使用的行政区划代码结构及编制规则》、《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划分规定》及实施细则、《统计上单位划分的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编码》、《房地产开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等。
六、单位清查的实施步骤单位清查工作按时间顺序可划分为十个步骤进行组织实施。
(一)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选调、培训与聘用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选调、培训与聘用参见《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选聘和培训工作细则》。
(二)划分普查区划分普查区参见《普查区划分工作细则》。
(三)整理单位清查底册单位清查底册由县级普查机构整理。
单位清查前,先由各级工商、国税、地税、质监、编办、民政以及其他具有单位设立审批、登记职能的部门,按普查方案统一要求的内容和格式向同级经济普查机构提供其审批或者登记的单位资料。
各级普查机构要将这些资料按地址码分解到县级普查机构。
县级普查机构要以本县区原有的基本单位名录库数据为基础,将各部门数据及名录库数据按单位清查程序要求的指标顺序和格式导入单位清查程序管理进行对比、合并和整理。
企业法人及生产经营性产业活动单位的名录资料,由各级工商、税务、质监、发改委、经委、建设、乡镇(中小企业局、民营经济局)、交通、公安、邮电等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供;事业单位法人和机关法人及其产业活动单位的名录资料,由各级编制、质监、教育、卫生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供;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法人及其产业活动单位的名录资料,由民政、编制、质监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供。
个体经营户的名录资料,由各级工商、税务等部门负责提供。
(四)清查资料的准备单位清查前要准备好开展经济普查的文件、有关法律文书、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本、行政区划代码本、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编码、单位清查表、普查区地图、临时法人代码码段、普查员工作证件、普查员手册、致调查户的一封信、单位清查底册、普查员用品等有关资料,并发放到基层。
(五)“地毯式”逐一清查各地经济普查机构以合并、整理后的《单位清查底册》为线索,对区域内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进行“地毯式”清查,逐一核实登记。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入普查区后,第一,要对相邻的普查区按照普查区示意图沿交界处实地勘查,确定区域范围,并明确每个普查员所负责的普查区地域范围和界线。
第二,要熟悉环境,明确各普查员负责的区域内的街道名称、门牌起止号码,掌握普查区域内的建筑物的数量和分布情况,重点了解写字楼、商住两用楼和各类市场的情况。
第三,按地形和道路情况,制定调查路线。
普查指导员、普查员清查入户时,须持有县、区一级普查机构统一印制的《普查指导员证》、《普查员证》,并主动出示证件,自我介绍,说明来意。
对不配合普查工作的调查对象,普查员依据《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发放法律文书进行督促,情节严重的移交统计执法人员处理。
普查员走访清查登记时,应当根据普查区示意图,沿调查路线,逐户(包括居民户)进行核查,甄别调查对象,通过询问并按照单位界定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判断其是否属于本次普查的对象,如确认属于普查对象,普查员必须首先向调查对象发放《致调查户的一封信》,然后认真查验调查对象的登记注册证件(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财务帐等材料,协助调查对象据实逐项填写清查表。
清查过程中,对于查找到的法人单位和产业单位,首先要根据该单位的名称或组织机构代码确定《单位清查底册》中是否有该单位,如果该单位在《单位清查底册》中列有,要在底册中相应备注栏中打“V”;对于底册中列出的两个或多个单位,实际为同一个单位的,选择一个为主单位,并将其对应的顺序码填入其它与其为同一单位的相应备注栏中;对于《单位清查底册》中存在、但在实际清查中没有找到的单位,经核实后须在清查底册表备注栏中按代码填写未找到原因。
(六)清查表审核、整理与装订单位清查登记结束后,普查指导员负责对本普查区的清查表进行人工审核,对漏报的单位、漏报项目及不符合审核条件的项目进行及时核实、更正和补报。
人工审核通过后,将普查区清查表分《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表》和《个体经营户清查表》等表种编号编页码装订,上报乡(镇、街道)普查办公室。
如普查区单位较多,可按表种每百页装订一本。
清查表装订封面见附件。
乡级普查办公室收到普查区的单位清查表后,要会同本普查区的普查指导员、普查员一起对该普查区清查表进行人工审核,并及时组织各普查区进行交叉审核,对发现的调查单位漏报重报、调查指标漏填错填等问题尽快核实、修正、补报。
全部清查表确认无误后签字上报县级普查办公室。
(七)人工审核、编码与数据处理县级普查机构收到乡级普查机构上报的各类清查表后,要责成专人对表中的各项调查信息进行认真审核,若法人码或行业代码未填,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的县级编码业务人员进行编码、补填,并对全县清查表册统一编号。
通过人工审核、编号后的清查表进入计算机数据处理阶段。
录入员负责数据的录入、复录,专业人员负责数据的机审,对机审发现的逻辑错误和重名重码等问题要及时核实、剔重、修正。
机审通过的数据方可汇总制表。
(八)单位清查数据比对分析单位清查数据比对分析分两个层面:1. 与部门数据比对分析。
要求将清查数据与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监等部门的行政登记资料进行比对分析。
对于清查中未找到的行政登记记录的单位,由相关负责登记的部门协助查找、认定。
最后,对单位清查数据和部门行政登记资料之间存在的差异要进行分析,找出产生差异的原因,由普查办公室成员单位的共同签字认可后,随清查结果一并上报上级普查机构。
2. 统计部门内部的数据比对分析。
要求将清查数据与第一次经济普查数据和现有基本单位名录库数据进行比对分析,评估数据质量,分析差别存在的原因。
统计部门内部各相关专业人员要对本专业统计年报规模(限额、资质等级)以上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并确认本专业统计年报单位。
对在数据比对分析中发现的清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各级普查机构要迅速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撰写清查数据上报说明。
单位清查的基层表、汇总表、对比分析表和清查数据上报说明要经当地普查办领导审核、签字,逐级上报。
(九)数据质量抽查验收数据质量控制要贯穿单位清查工作的始终,各级普查机构在清查数据第一次上报后,必须尽快组织清查数据质量抽查验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