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

合集下载

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权

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权

获得赔偿 。 某些案件 中( 在 如在 强奸 、 毁人容貌 、 辱诽谤 、 侮 诬告 陷害、 诱骗他人吸食毒品案等 )被害人 ( 其亲属 ) , 及 所遭受的精神
痛苦难 以想象, 追究被告人刑 事责任之后 , 害人精神损 害抚慰金 的赔偿请 求权利不予保护 , 害 了 害人正 当合 法的权 在 对被 侵 被
d f ci n i e e it g l w n p oe t n o it s r h o c mp n a in fr me t l a g .Ou ain h s c me t e sa e o e e t n t xsi a s i rt ci fv ci g t o e s t o n a ma e o h n o m' i t o d rn t a o o t t g f o h a o t g l gsai n t x l iy p o e t h it s r h o c me s t n frme t l a g n t e c i n i u p e n a i i d p i e ilt o e p i t r t c e v ci g tt o n a i n a ma e i h rmi a w t s p lme tr c vl n o cl t m' i o o d l h y
t Sme tld ma e i rmi a i u p e n ay cv l a s i s o l o e c mp n a e n a c r a c t u e fte g n r l i n a a g n c m i n lw t s p l me t r ii l w u t h u d n t o e s t d i c o d n e wi r ls o e e a h b h h

浅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浅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 据 刑 法 第 三 十 六 条 和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七 十 七 条 以 及我 院 《 于刑 事 根 关
附带民事诉讼 范围问题 的规定》 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对于刑 事案件
被 害பைடு நூலகம்人 由于 被 告人 的犯 罪 行为 而 遭 受 精 神损 失 提 起 的 附带 民事 诉讼 ,
第二 ,刑诉解释》 《 对精 神损害赔偿 的支持 。 刑诉解释》 10条 《 第 0 规定“ 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 人 除适用 刑法 、 刑事 诉讼法 外, 还应 当适用 民法通则、 民事诉 讼法有关规定 。从这条规 定可以看 出, ” 审判 附带 民事诉讼案件 从程序上讲应 民事法律 为主 ,铺之于刑事法 律 。我国的刑法与刑诉法 也并没有把精神损害赔偿排斥在 附带 民事 诉讼精神损害赔偿 范围之外 。 第三, 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通则》 《 对精神损害赔偿 的支持 。《 民 法通则》 10条规 定: 公民的姓名权 、 第 2 “ 肖像权 、 名誉权 、 荣誉权受到 侵害的, 有权要求停 止侵害 、 复名誉 、 恢 消除影响、 赔礼道歉 , 并可 以 要求赔偿损失” 。由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民事化, 因此 ,在赔偿 的
L g l y t m d S ce y e a S se An o it
{占 I 缸会 } I j
29( ) 0. 中 03
浅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袁 晶 晶
摘 要 刑 事案件 的被 害人 能 否要 求精神 损 害赔偿 的 问题 一 直存有 争议 , 在我 国的法律 体 系 当中也存 在着 不一致 的规 定 。 本文认为应 当确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本文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有精神赔偿 的理由和现 实意义进行 了相 关 阐述 , 并建 议将 精神损 害赔偿 制度 以法律 的 形式在 Ⅸ 事诉讼 法》 刑 中确 定下 来 , 明确刑 事 附带 民事诉 讼 中精神 损 害赔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1案 例 回放 . 罚 的目的, 维护了社会 的稳定 。 给被害 人及其家属带来 了抚慰作用 。 无 宋 山木 . 国内最知名的 山木培训的前总裁 。因连续 6 年亮 相在春 需再追究其精神方 面的赔偿责任 : 二是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不易确定 . 支 晚观众 席上 , 凭借“ 吊带胡须男”“ 、春晚最忠实粉丝” 而走红网络。 00 持精神损害赔偿不利 于案件的快速及时审结 。 2 1 造成案件的拖延。 年 5 月因涉嫌强奸案 被警 方立案侦查 2 1 年 1 00 2月 2 4日深圳市 罗 针对上述两种观点笔者认为 : 第一 。 有损失就应该有救济。 对犯罪 湖 区人 民法 院一审宣判 。 认定被 告人宋 山木 犯强奸 罪. 其有期 徒 人追究刑事责任并不能替代精神赔偿 ,以刑代 民” “ 判处 “ 、重刑轻 民”是行 刑 四年 . 并赔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经 济损失 4 0 . 元 当公 不通 的。 25 7 8 公权力并 不能代替私权 利 。 对个体 权利也应该重视和保护 。 第 开宣判后 , 引起群众 一片哗然。 从老百姓的视角看 . 外乎就是判的太 二 , 无 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难 以操作并不能作为否定精神损 害赔偿 纳 轻 了。 当然 , 里主要 是认为赔偿的数额太少了 , 这 给被害人造成的精 神 入刑事附带 民事赔偿范围的一个理 由 如果精神损害赔偿不能同刑事 损失为何不予支 持?大家都 知道 强奸案 中被 告人给被害人造成 的肉 案件一并审判 , 为防止刑事案件的过分迟延 , 可以先解决刑事案件 , 再 也可 以向民庭另 行 体方 面的损 害明显小 于精神方面的损害 . 这种精神损害可能会伴 随其 由原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 民事诉讼问题 。或者 . 生 , 以后的学 习工作 。 至是 家庭幸福 。可是 , 影响 甚 在现今法律制度 起诉 。二者可 以自由选择 的框架下 , 有刑事案件 的被害人几乎都得不 到精神损害赔偿 。单纯 所 我们处于 和谐 的文 明社 会 . 虽然 给犯 罪人处 以了刑 罚 . 体现 了国 的民事案 件可 以请求 精神损 害赔偿 . 的刑事附带 民事案件却得不 家的权力要求 。 严重 实现了国家层面的正义 。 但被害人的权利被忽视 了, 没 到精神损 害赔偿 . 这种立法上 的不协调破坏 了法律 的和谐统一 有考虑伤害的是一个 个具体 的人。被害人 容易因此形成对 国家 、 对社 会的仇恨 。 甚至走向极端 。 出现报复性犯罪。 2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 .

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探析

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探析

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探析近年来,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备受关注。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因被告人犯罪给受害人造成精神上的痛苦或者心理损伤而赔偿的经济损失。

尽管我国已经开展了一些行动来解决这一问题,但仍有一些挑战需要面对。

首先,我国法律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并不统一。

在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时,法官时常采用一些标准化的指标作为基础,如医疗费、住院护理费和误工费等来计算赔偿金额。

但是,在实践中,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往往因人而异,因此精神损害的程度计算也缺少统一的标准。

其次,一些案件中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难以得到充分赔偿。

例如,在某些案件中,法官往往不会认真考虑受害人的感受,而只是照单全收地根据一些固定的指标来计算赔偿金额。

这种做法会导致受害人无法得到充分的赔偿,从而对受害人的精神上的伤害加倍。

最后,还存在一些状况,例如受害人和被告人的和解,这种情况下,精神损害赔偿也会变得复杂起来,很难确定赔偿金额。

针对这些挑战,我们需要采取一些行动来改善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况。

首先,需要统一计算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有需要对标准进行细化和完善。

其次,应该为法官提供更多的培训和指导,使其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计算精神损害赔偿。

最后,应该加强对精神损害赔偿的监管,确保受害人能够得到公正和充分的赔偿。

以下是三个案例:1.2018年1月,河南南阳市某餐厅女服务员小陈,在餐厅工作时,被一个男子刺伤后死亡。

小陈家属起诉男子赔偿经济损失15余万元,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100余万元。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126万元,精神损害赔偿20万元;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对于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法院主要依据心理评估报告及过失致死罪的刑事判决书,对赔偿金额进行了细致计算。

2.2015年5月,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接到报案:一位女士在健身房内被人用针扎伤。

警方迅速展开调查,最终查获犯罪嫌疑人。

这位女士因受到严重的精神打击,索要精神损害赔偿270万元。

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们对 自身权益 的保护 意识不 断增强 , 求刑 事侵权给 予精神 损 害赔偿 的 呼声 愈 来愈 高。从我 国刑事 诉讼 精神 损 害赔偿 的 要
现 状 及 其 成 因 、 立 的 必 要 性 、 明 确 的 几 个 问题 及 立 法 建 议 进 行 理 论 上 的探 讨 , 期 引起 法 学 界 的 高 度 重 视 , 立 法 加 以 确 应 以 对 改进 , 完善 我 国的 法 制 建 设 。
关 键词 : 精神损 害赔偿 ; 刑事诉讼 ; 刑事侵 权 ; 民事侵权 ; 附带 民事诉讼
中图分类 号 : D9 文献 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23 9 ( O 1 1—2 20 17 — 18 2 1 ) 80 2 —2
l 引 言
给 予 受 害人 赔 偿 的话 , 受 害 人 而 言 是 不 公 平 的 , 与 法 的 对 是
无 20 随着社会 的发展 与进 步 , 着 法制 观念 的不 断深 入 , 随 人 精 神 相 违 背 的 , 以 彰 显 法 律 的 公 正 。例 如 : 0 1年 5月 , 我 国首 例 由强 奸 犯 罪 而 引 起 的 贞 操 权 损 害 赔 偿 , 害 人 最 被 们 对 自身 权 益 的 保 护 意 识 不 断 增 强 , 求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的 要
现 代 商 贸 工 业 M o enB s es rd n ut d r ui s T a eId s y n r
21 0 1年 第 1 期 8
论 刑事 附带 民事诉讼 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王存 柱
( 州学院 , 东 德 州 231) 德 山 5害赔偿 不适用刑 事案件精神 损 害赔偿 请 求。然 而 , 随着 法制观 念 的不断 深入 , 人

浅析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构

浅析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构



确立刑事犯罪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 ) 法和 充 分 保 障人 权 的根 本 要 求 一 宪 确立刑事犯罪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也有根本法上的要求。我 国 《 宪法》 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三十七条规 , 定“ 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 民人身 自由不受侵犯” 第三十八条又规 定“ , 中 华人民共和 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这是我国根本大法对保护 ” 人权所作的最基本 的、 原则性 的规定。 据此 , 当公民的人身 自由、 人格 尊严受他人非法侵犯时, 由此而产生的直接物质损失固然应得到赔 其 偿, 遭受的精神损害无疑也要给予赔偿 , 这应是宪法作上述规定的应 有 之义 。 ( ) 二 人本主义的法律价值要求 从法律价值来看, 对犯罪分子处以刑罚, 是国家维护社会秩序 的 需要,体现的是公法上的价值追求。犯罪分子承担 的是公法上的责 任, 其法律本位是以国家和社会为本位 。 而对犯罪分子侵犯人身权 的 行为追究其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是保护人身权 的需要 , 其体现 的是私法 上的价值追求, 犯罪分子承担的是私法上的责任, 其法律本位是以个 人为本位 的。 ( ) 三 司法 实践 的 需要 确立刑事犯罪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司法实践 的需要。 近年来, 在 处理刑事案件的司法实践 中, 大量地出现了刑事被 害人面对这种状况, 有些法院根据刑事法 律的规定 , 驳回了被害人的诉讼请求, 也有一些法院, 突破法律规定 , 根据立法精神、 法律 的公平原则 以及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 支持 了被 害人的因犯罪行为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 的诉讼请求 .还有些案件分 案审理, 先由刑庭 审理刑事责任, 再由民庭审理精神损害赔偿之诉, 这 样给被害人、 法院都带来了不便 , 造成人力、 物力极大浪费, 被害人也 遭受了二次痛苦 。因此, 确立刑事犯罪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是司法实 践的需要 , 也是克服上述弊端 的现实要求。 二、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中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可行性 ( ) 一 从法学理论上看 从 民事法律角度上看 , 刑事上的犯罪行为, 又是 民事侵权行为, 而 且是危害程度更加严重的侵权行为。如侵害他人身体权 的故意伤害 行为造成他人精神损害, 如果伤害后果较小, 未达到轻伤以上的程度, 受害人完全可以依据民法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 如果伤害后果较重, 具 备了刑法规定的社会危害性而构成故意伤害罪时, 被害人更有理 由要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之探析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之探析

后 另行提 起 民事诉讼 主 张精神 损害 赔偿 。 见 , 可 对犯 罪行 为所 导 致 的精神 损害 提供 救济 , 是符 合 国际立法 趋 势 的。 ( ) 二 立法 建议
刑事 附带 民事诉 讼精 神损 害赔偿 : 是 , 一 立法 中没 有形 成统 的体系 ; 是司法 实践 中各个法 院 的法 官对 法律规 范 的理解不 二
身权益 , 造成 他人 严重 精神 损害 的 , 被侵 权人 可 以请 求精 神损 害 规 定: 刑法 中 的民事诉讼 可包 括作 为起 诉对 象 的罪行 所造 成 的 “
赔 偿 。 侵 害人 身权 益是 指侵 害生命 权 、 ” 健康 权 、 名誉 权 、 隐私权 物质 的、 肉体 的 、 神 的全 部损 失。在英 美法 系 国家 , 不允许在 精 ” 虽
我 国早 已将 国家尊重 和保 障人权 写入宪法 , 然而 刑事 附带民
二 、 析刑 事 附带 民事诉 讼 中增 加精 神 损害赔 偿 试
( ) 一 必要 性分析
事诉讼 中应否 增加 精神 损害 赔偿 这 一维护 被害 人人 格权 益 的有 效措 施 , 来越 受到 人们 的关注 和重 视 。 越
根据《 刑事诉 讼法》 7 条 第 1 、最高 人 民法 院关于刑 事 代 替不 了精 神赔偿 。有种 观点 认为 对被 告人 处 以刑 事处 罚 已经 第 7 款 《 附带 民事诉 讼范 围 问题 的规 定》 以下简称 第 4 号解 释) 1 ( 7 第 条、
《 最高人 民法 院关于 人 民法 院是 否受理 刑事案 件被害 人提起精 神 不 赞 同这 种观 点 。 对被 告人 处 以刑 事 处罚 , 是犯 罪行 为 的必然 结 也是刑 法惩 罚和 教育功 能 的体现 , 它可 以在 一定 程度 上安抚 损害 赔偿 民事诉 讼 问题 的批 复》 将刑 事 附带 民事 诉讼 的案件 范 果 ,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之看法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之看法
21 年 O 0 1 8月
黑 河 学 刊
Heh o m a ieJ u l
Au . 01 g2 1
总 第 19 6期 第0 8期
S ra . 9 No08 e i lNo 1 . 6
刑事附带 民事诉讼 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之看法
⑨ 董 满 清
( 中国邮电器材集 团, 北京 10 3 ) 00 1
笔者认为 , 刑事 附带 民事诉讼 中的精神 损害不同于普
损害赔偿作为民事诉讼 由民庭处理 , 就割裂 了刑事诉讼与
精神损害赔 偿的民事诉讼之间 的内在有机联 系, 就违背 了
通民事诉讼 中的精神损 害 , 其是指精 神利 益的损 害 , 非财
产利益的损害 , 是刑事被告人 的犯 罪行 为侵害 自然人 的人
二 、 神 损 害 问题事 诉 讼 程 序 方 面 , . 立 在 法律
首先 , 附带民事诉讼 中确立精神损害赔偿有利 于保 护 被害人。侮辱罪 、 诽谤罪等是一种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 它给 被害人造 成的精神 损害 比一般 民事侵权 行为往 往严重得
【 摘
要 】由于犯 罪行 为而遭受精神损 害的被 害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中 否有权请求精神损 害赔偿 。 是 一
直被专家学者热议 , 并为社会 大众所关注。明确刑事 附带民事诉讼 中的精神损害不同于普 通民事诉讼 中的精神 损 害之不 同, 以刑事诉讼 中精神损 害赔偿之 必要性 为前提 。要深入研 究精神损害赔偿 的法律现状 , 以及 解决精神
多, 而在侵犯他人名誉权等 民事侵权行为 中被害人可 以获 得精神损 害赔偿 , 么 由于侮辱 、 那 诽谤 等行为遭受 精神损 害, 被害人就更有权获得精 神损 害赔偿。其 次, 附带民事诉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之思考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之思考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之思考摘要: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已纳入我国民事法律的调整范围,被害人在自己的权利遭受损害时,有权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但当被告人的侵权行为涉嫌犯罪时,被害人因该侵权行为遭受的精神损害却得不到我国刑事法律救济,受害人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附带民事诉讼,也不能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

司法实务中,该制度矛盾重重。

随着人权意识的觉醒、人本意识的回归精神损害赔偿范围逐渐扩大,法律人性化成为主流和方向。

而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禁止精神损害赔偿与立法方向是违背的。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应是正当的、必要的。

关键词: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思考一、精神损害赔偿的内涵精神损害是与物质损害相对应的概念,简单地讲是指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姓名权、肖像权、贞操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等人身权利受到侵权行为侵害,从而造成公民生理以及心理上的损害,最终导致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减损。

精神损害既包括生理和心理的损害,也包括精神利益的损害。

所谓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指法律基于侵权人给被害人造成了精神损害,而责令由侵权人给予被害人一定赔偿金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功能是填补损害,它兼具物质补偿与精神慰藉两种属性,且补偿是手段,慰藉是目的。

二、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1、违反了公平原则按照民法的相关规定,公民的人格权遭受不法侵害,加害人应赔偿被害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并且伤害程度越重,被害人得到的赔偿应当越多。

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精神损害,一般都比民事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程度深,理应得到更多的赔偿,但按现行刑事法律规定,当一个侵权行为达到犯罪程度时,也就是被害人的伤害程度越严重时,被害人得到的赔偿越少,这种情况对被害人极为不公平。

因此,不符合公平原则。

2、精神赔偿对刑罚的功能将起到补充功能。

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其规定的精神就是”又打又罚”,此条明确在论罪判刑的同时可以判令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浅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浅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浅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在世界范围内已经越来越受到关注。

但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民事实体法与刑事程序法的矛盾,适用出现不平等,不利于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得到公平的待遇,损害了司法公正,也有违立法的初衷。

既不利于保护被害人的权利,也不利于惩罚犯罪分子。

一、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现状从课堂上讲解的“全国首例贞操损害赔偿案”来看,被告人犯强奸罪、,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侵犯了被害人的贞操权、隐私权,给被害人及其近亲属造成严重的心理痛苦及精神伤害。

但是当事人诉讼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却均被人民法院驳回。

这显然有违公平正义之理念。

我国《刑法》第36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在此并没有提到精神损害赔偿。

《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此条也没有对精神损害赔偿做出规定。

因而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中都认为对刑事案件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2000年12月1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其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规定:“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2002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精神损害赔偿研究的开题报告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精神损害赔偿研究的开题报告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精神损害赔偿研究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在现代社会,犯罪行为已成为人们最关注的社会问题之一。

刑事法律制度的目的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等人身权利和财产利益。

与此同时,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人民对于自身权益保护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在犯罪活动中,不仅仅是个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受到了损失,更重要的是,犯罪行为给个人造成的精神损害也是不可忽视的。

作为民事责任的一部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提起的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要求犯罪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对被害人的损失进行赔偿。

而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更是与人民群众对于自身权益保护的要求密不可分。

因此,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的研究,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与社会价值。

二、研究内容针对目前精神损害赔偿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存在的问题,本文将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研究:1.精神损害赔偿赔偿标准的研究精神损害具有不同于经济损害的特点,因此赔偿标准也需要有所不同。

本文将分析现行法律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对于赔偿标准的确定和量化进行探讨,并针对标准的不足提出完善建议。

2.精神损害证明难度的研究精神损害是一种难以量化的损失,且其证明难度也相对较大。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如果无法充分证明精神损害的程度,会影响到精神损害赔偿的实现。

本文将分析精神损害证明的难度,探讨如何有效地证明精神损害,提高精神损害赔偿的实现率。

3.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实践研究精神损害赔偿作为一项新的民事责任,其司法适用和实践也面临一定的困难。

本文将分析目前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实践情况,对于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建议,以提高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实践效果。

三、研究意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的研究,在理论与实践层面都有着一定的重要意义:1.理论意义对于精神损害赔偿赔偿标准的研究,有助于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提高赔偿标准的适用性和科学性;对于精神损害证明难度的研究,有助于创新证明方式,提高证明的便捷性和效率;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实践研究,能够为相关法官和律师提供理论指导,并对于相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浅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

浅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

浅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摘要]我国已经确立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但这一制度却将民事赔偿的范围限定得很小,并排除了被害人精神损害的赔偿。

文章将从精神损害赔偿的涵义入手,通过简述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分析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纳入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

[关键词]精神损害赔偿;被害人权益保护;必要性一、精神损害赔偿的涵义精神损害是与物质损害相对应的概念,是指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人身权、姓名权、肖像权、贞操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等人身权利受到侵权行为侵害,从而造成公民生理以及心理的损害,最终导致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减损。

精神损害既包括生理和心理的损害,也包括精神利益的损害。

所谓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指法律基于侵权人给被害人造成了精神损害,而责令由侵权人给予被害人一定赔偿金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功能是填补损害,它兼具物质补偿与精神慰藉两种属性,且补偿是手段,慰藉是目的。

精神损害赔偿在民法上救济方式具有多样性,包括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等,但最有效最基本的救济方式是金钱赔偿。

二、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1.我国《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从相关法律的规定来看,均限定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方面的损失,具体而言法律又有不同的表述。

但无论是物质损失、财产损失还是经济损失都没有超出物质损失的范畴,当然不包括精神损失。

2002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之我见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之我见

Legal Sys t em A nd So c i et y堡箜!圭塾垒.竺!堡型!!:震置鍪鋈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之我见刘博摘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是我国刑事立法中的一项空白,只有加强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精神层面上的的抚慰,才曼能体现我国社会的公平正义,便刑事诉讼更加完善.合理,切实全面保障受害人这一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关键词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275-01目前,我国刑事立法中规定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本质上是属于民事损害赔偿案件,具有民事案件的客观特点,但并不支持由刑事犯罪所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精神损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又进一步明确:对于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也就是说,法律只支持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的赔偿。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要解决的问题就是被告人民事赔偿责任问题,仍有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只不过由于这种民事诉讼赔偿是由于犯罪引起的.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

在民法领域今年7月1目正式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已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况下,对于犯释这种严重的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的精神损害,显然更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例如近些年来,在社会上经常发生重大的毁容伤害案件,由于多种原因促使犯罪人通过实施残忍的物理、化学手段,使被害人容颜俱毁。

不但使铍害人身体上遭受重大伤害,更使被害人陷入深深地痛苦与忧郁之中甚至被害人会不断出现厌世轻生的念头,难道这种情况之下,被害人不应对犯罪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吗?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精神损害赔偿,不仅是对犯罪者起到一种制裁、教育作用,也从另一方面减轻了受害者的心理仇怨,从而使冲突双方在心理上形成一种共容性的非完全对立,触及法律的更深层次领域。

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摘要: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害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在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中是否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已成为众多专家和学者关注的焦点。

本文就现行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阐述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缺失的弊端和确立的必要性,并参考外国立法情况提出立法建议。

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1)35-0285-01传统的刑事诉讼中的附带民事诉讼强调,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经常给被害人直接造成物质损失,而且这些损失应该由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我国立法强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损害赔偿的范围仅限于物质损害一直备受争议。

一、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规定《刑法》第36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冲突的弊端(一)法律规定相互冲突,缺乏统一的法律价值刑事法律规定明确排除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使被害人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得不到救济,造成同一侵权行为,刑事法律与民事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不一致,适用两种诉讼程序得出的结果不一样,使得部门法之间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的不协调、不统一、不和谐。

从精神损害赔偿看附带民事诉讼

从精神损害赔偿看附带民事诉讼
犯 而 遭 受 物 质 损 失 或 者 财 物 被 犯 罪 分 子 毁 坏 而 遭 受 物 质 损 失 的 。 以提 起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 于被 害 人 因犯 罪 可 对 行 为遭 受 精 神 损 失 而 提 起 附 带 民事 诉 讼 的 . 民 法 院 不 人 予 受 理 这 一 司 法 解 释 之 所 以将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请 求 排 ” 除 在 刑 事 附 带 民事 诉 讼 范 围 之 外 , 要 是 考 虑 到 :《 主 “ 刑
规 定 》 1 第 2款 的 规 定 。 于 刑 事 案 件 被 害人 由 于 第 条 对 被 告 人 的 犯 罪 行 为 而 遭 受 精 神 损 失 提 起 的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 者 在 该 刑 事 案 件 审 结 以后 . 害 人 另 行 提 起 精 神 或 被 损 害赔 偿 民 事 诉 讼 的 , 民法 院不 予 受 理 。以 上 规 定 排 人 ” 除 了在 刑 事 诉 讼 中 就 被 害 人 受 到 的 精 神 损 害 提 起 附 带 民事 诉 讼 要 求 赔 偿 的 可 能 性 . 至 排 除 了被 害 人 在 刑 事 甚
赔偿诉讼 ③
( )肯 定 说 二
害 . 有的犯 罪都能提起 附带 民事诉讼 . 所 这显 然不符 合
立 法 原 意  ̄ 0 2年 7月 1 日最 高 人 民法 院 通 过 批 复 ”20 5 的形 式 再 次 明确 规 定 :根 据 刑 法 第 3 “ 6条 和 刑 事 诉 讼 法
肯 定 说 认 为 . 于 被 害 人 因犯 罪 行 为遭 受 精 神 损 害 对
望。
关键词 : 精神损 害赔偿 附带民事诉讼
取消


现 行 法 律 关 于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问题 的 有

浅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否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浅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否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和不足 , 导致 该制 度存 在 一 系列的 问题 , 如 受案 范 围的 限定、 赔偿范 围的局限、 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后单独提起
进 一 步确 立 了附 带 民事诉 讼 制度 的架 构 , 明确规 定 只有 人 身 权 利 受 到犯 罪 侵 犯而 遭 受 物 质损 失或 者 财物 被 犯 罪 分 子 毁坏 丽尴 受物质 损 失 的可 以提 起 附带 民事诉 讼, 上 l 将 物 质损 失 限 定 于 被 害人 因犯 罪 行为 已经 遭 受 的实 际损 失和 必 然迪 受 的损 失。 对 于 刑事 案 件 被 害人 由于 被 告人 的犯 罪 行 为而 邋 受 精 神 损 失 提 起 的附 带 民事 诉 讼 , 或 者在 该 刑 事案 件 I f r 结 以后 , 被 人 另 行 提起 精 神损 害 赔偿 事 诉 讼的 , 人 K法 院 不予 受 理 。这 一 系 列 司法 解 释 的规 定是 否 合理 ,实践 巾 引发 了不少 争 论 质 疑 ,
浅谈I f ¨ 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否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摘 要 刑 事 附带 民事 诉讼 , 即指 在 刑事 诉讼 过程 中 , 由被 害人 或 者检 察机 关因犯 罪行 为遭 受 了损 失,在 司 法机 关进 行 刑 事诉讼 的过 程 中 ,一并解 决 民 事赔 偿 问 题 的诉讼 活 动 。从立 法本 意 上说 ,是 为 了减轻 当事人
三、 客 观 标 准 的 具体 内容
பைடு நூலகம்
导致 危 害 结 果 发生 的 危 险是 由 准引起 。如 果 危 险 是 由 行为 人
[ J 己挑起 的, 那 么 就可 能 更倾 向于 接 故意 。如 在 L } I _ 与 乙的案 虽然也有学者捉 l J 5 要 从 是 否采 取 避 免 措 施 来 区分 问接 故 例中, 危险, j : 不 是 行为 人 乙 引起 的 。这 在认 定 行 为人 土 观 万面 意 与过 _ 丁[ J 信 的过 失 , 但 是 主要 是 为 了判 断行 为 人 的意志 内容 仍 能够起 剑 … 定 的作用 。口 而提 i I I 的, 仪 就 该 点仍 是 不 能解 决 问题 , 现 实 巾也 存 在_ 采 取 了 ( 作者: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刑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定 避 免措 施 仍 被 认 定 为 问 接 故 意 的情 形 。就 客观 标 准 的 内 容还 需进 一步 的完 善 与 充 实 。 笔 者认 为可 以根据 具 体 的 客 观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探析开题报告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探析开题报告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探析开题报告
一、研究背景
随着社会的发展,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逐渐成为维护社会公正与权益的重要手段。

而在刑事案件中,当个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会造成精神损害。

因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成为了研究的焦点之一。

二、研究意义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对于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该制度的探析可以更好地法律规范和司法实践相结合,为更好地保护社会公民权益提供参考。

三、研究内容
1本文将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探析:
2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及特点;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
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及问题;
5改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

四、研究方法
1文献法:通过查阅相关文献,了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相关法规和司法实践等信息。

2案例分析法:通过案例分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处理情况,为后续改进提供参考。

3统计学方法:通过对过去几年的判案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分析刑事
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发展趋势以及存在的问题。

五、预期成果
通过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进行探析,将有望达到以下预期成果:
1系统梳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2揭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3参考国内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先进经验,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我国相关法律制度。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失可以赔偿吗?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失可以赔偿吗?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失可以赔偿吗?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失的赔偿在相关的法律文件中明确指出,不予受理。

精神损失费的赔偿问题,是非常难以界定的,比如说因为车祸造成的精神受损的案件中,我们需要医院开具的相关的医疗证明来进行证明。

刑事案件中附带的民事诉求中的精神损失是不能够进行受理的,今天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失可以赔偿吗?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中也明确指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对于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问题,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

”因此,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交通事故受害人在交通肇事罪审理的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中已经明确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二,精神损害赔偿的含义精神损害赔偿是权利主体因其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损害而要求侵害人给予赔偿的一种民事责任,是现代民法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组织部分。

精神损失费赔偿,是随着《民法通则》的公布实施而在中国建立的一项新的民事法律制度,是中国公民权益的拓展。

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性质,是财产赔偿责任。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精神损害赔偿仍然以财产方式作为主要救济手段。

(2)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功能仍然是填补损害。

(3)我国民事立法明文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方式之一是赔偿损失我们在日常的生活中,经常会提到精神损失费这个词语,一般我们觉得遇到了让自己头疼的事情或者头部受到撞击,都会进行相关的要求,但其实在法律意义上,精神损失的界定是不一样的,需要进行专业的鉴定,在刑事案件中,这一诉求是不予受理的。

具体咨询专业的律师。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文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世界各国越来越重视对人权的保护,许多国家的法律都实行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而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受害人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而在刑事诉讼中却不允许受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这既符合立法的精神,也不符合保护人权的逻辑,所以确立和完善我国刑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必要的。

精神损害赔偿实质上是对公民心理健康权受到不法侵害时给予的补偿。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反映了人们对人格尊严的重视,充分体现了公权对私权的保护,符合历史发展潮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不仅对刑罚的功能起到补充作用,也利于我国刑事法律与民事法律两部法之间的协调,避免在司法实践中的迷茫与混乱。

虽然我们强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但并不是所有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都可以要求赔偿,应限定在一定的范围之内,比如侵害公民的生命全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侵害公民健康权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以及侵害公民人格权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等方面。

因此,应根据我国国情,结合司法实践,尽快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符合刑事诉讼特点又与民法相协调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依法治国,从而更加有效地预防和制裁犯罪行为。

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浅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目前在我国,遏止和解决社会冲突的主要手段是诉讼,而根据诉讼的自身特性可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大量的司法实践中也证实了确立该项制度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2001年3月最高法院制定发布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就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客体、抚慰金方式等方面作出了相关规定,但仅限于民事方面。

而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目前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还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现就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谈些粗浅看法。

一、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现状损害赔偿的“精神损害”,又称无形损害,指受害人在受到侵害后精神上的痛苦和身体上的痛苦,其与物质损害并无直接联系。

主要表现在对人格尊严的贬低,使威信下降,产生精神上的痛苦、不安、悲伤、怨恨、绝望、羞辱等。

通过精神损害赔偿可以抚慰被害人的心灵,更加严惩侵害方的行为,从而有利于打击犯罪,防止侵害行为的发生,有利于遏止和解决社会冲突。

因此不少国家都立法允许刑事案件被害方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而我国的现状是精神损害赔仅限于民事方面,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中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害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而另一件就是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其中规定的更加明确:“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结束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这两件司法解释就像在精神损害赔偿由民事迈向刑事道路上的两道不可逾越的鸿沟,使被害人及其亲属遭受精神折磨而无法实现人身权的全面保护,同时也使我国法律体系中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内容陷入了自相矛盾的境地。

因为,一般来说民事侵权被害人的人身权受到的侵害要轻于刑事侵权,而我国现行法律中对民事侵权中人身权受到侵害的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权予以保护,但对刑事侵权中人身权受到的更严重的侵害却不予保护,这显然不符合立法精神,更不符合保护人权的逻辑。

社会冲突往往会伴随着一方或双方因他人的过错而使自己遭受损害,这种损害既可能是物质的,也可能是精神的。

但目前在冲突解决过程中,人们往往只重视对物质利益的恢复和补偿,但对精神层面受损如何补救重视得还不够,而事实上,社会冲突的解决不仅要做到社会关系表面上的理顺,更强调心理层面的和谐。

从中可以看出,强调物质损失又重视精神损害是调整社会冲突的必然要求。

二、确立完善我国刑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1、完善我国刑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对刑罚的功能起补充作用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其规定的精神就是“又打又罚”,此条明确在论罪判刑的同时可以判令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这里的“经济损失”,刑法并未将其局限为物质损失,笔者认为应包括因精神损害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刑法这一规定与刑事诉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不一致,但刑法修改在后,按后法优于先法的原则,就适用刑法规定。

此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告人所给予被害人的经济赔偿尽管属于民事责任,但实际上是一种经济制裁,而且是带有强制性的。

因为在某种情况下,金钱赔偿具有惩罚功能,责令被告人支付被害人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赔偿金,能使加害人发生有所失之感,并得以赎其加予被害人之痛苦。

且从作用来看,无论从个别预防,还是从一般预防的刑罚目的出发,附带民事赔偿的威慑力并不小于判处刑罚的威慑力,由被告人承担对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所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对被告人而言,其惩戒效力不低于刑罚处罚。

2、完善刑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有利于体现公权对私权的特殊保护,符合历史发展潮流。

刑事诉讼中一直强调公权优于私权,被害人首先要服从于国家追究犯罪的需要,但是在保护被害人利益方面,公权所保护的社会利益并非总与被害人的利益一致,公权对社会利益的倾向完全可能导致对被害人利益的忽视。

而民法上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产生,反映了人们对自身价值和人格尊严的重视,是人类发展高度文明的产物,符合历史发展趋势。

当今国际潮流,对私权的关注逐渐加大,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确立精神损害赔偿恰恰符合这一历史潮流。

公权的功用应越来越有利于对私权的保护,使被害人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而不是与私权相互冲突。

在刑事诉讼不断趋于对被告人权利保护的今天,在附带民事诉讼上则应加强对被害人利益的保护,这符合社会利益、被告人利益、被害人利益三者利益冲突的平衡。

此时应允许私权的适度自由,因为犯罪行为毕竟侵害了被害人独立于社会利益的个体利益,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对被害人的个体利益应予以最大限度的保障。

实践中,许多国家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也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德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关于一切就追究对象的犯罪事实所造成的损失而提起的诉讼,包括物质的、身体的和精神的损害均应受理的规定值得我国借鉴。

确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符合国际上刑事法律的发展趋势,符合对被害人的特殊保护。

3、完善刑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符合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立法原意首先,从法律角度讲,生命权和健康权是人身权中一个重要的权利,而健康的含义通常又包括生物属性的健康即生理健康,和精神属性的健康即心理健康。

精神损害赔偿实质上是对公民心理健康权受到不法侵害时而给予的补偿;其二,犯罪行为除了造成可以用金钱计算的损失外,还可以使被害人受到不能用金钱计算的损害,这种损害甚至还可以引起更大的利益损失,对被害人的损失不论其是否可以金钱表示而给予金钱赔偿,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其三,对精神损害进行民事赔偿,不是将人格、名誉视为商品,而是对被害人精神上受到的痛苦损害以物质赔偿的形式进行心理上的安慰、补偿,是对犯罪人的一种制裁。

它不是降低人格,而是对人格尊严予以重视,并从而提高人身价值;其四,在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导致的,所以在这里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有密切的关系,这是将刑民合并审理的前提条件;其五,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同时审理附带提起的民事诉讼,也有利于查明案情,节省人力、物力、财力,提高诉讼效率。

但司法实践中,由于我国刑事诉讼中没有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所以对于侮辱、诽谤等案件,人民法院在对被告人定罪以后,再由被害人就精神损害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这样耗费了大量的人力和财力,是诉讼资源的巨大浪费,也使被害人遭受诉讼之累,这显然违反了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一诉讼制度的立法本意。

4、完善刑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有利于我国法律体系的协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实质上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解决民事法律纠纷,所以应在不与刑事法律相抵触前提下适用民事法律。

我国民法通则已确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但刑事诉讼法中的附带民事诉讼,却仅限于被害人的物质损失,这导致了刑事法律与民事法律两个部门法之间的矛盾,这显然不利于我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统一,也导致了司法部门在实践中的迷盲、混乱。

确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有利于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之间的协调统一。

例如2001年5月,我国首例由强奸犯罪而引起的贞操权损害赔偿案,被害人最终获得8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该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共呜,并得到了认可。

此外,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并不完全否认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之间就精神损害赔偿达成一致意见的,法律不加于干预。

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依相关法律规定,死者家属可获得死亡赔偿金,在此类事故理赔时,保险公司对这项费用亦是认可的。

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出发应允许其就精神损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只有这样,才符合社会利益、被告人利益、被害人利益三者冲突平衡的需要。

有的人认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已经承担了刑事责任,如果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对被告人就是二次惩罚。

本人对这种观点持反对态度。

虽然,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尽管能够抚慰被害人受到的精神伤害,但是在有些案件中,仅靠刑罚惩罚尚不足以达到消除被害人内心痛苦的目的。

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侮辱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重婚罪、虐待罪等有些案件甚至在被告人被依法判刑后,自己的痛苦可能还会加深。

因为,刑事制裁和民事责任是两种彼此独立、性质不同的法律责任——前者是犯罪人对国家应负的法律责任,其保护的主要是社会利益;后者则是犯罪人对被害人权利侵害的赔偿,其保护的主要是被害人的利益。

三、我国刑事附带民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主体在确立了赔偿之后,对刑事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也应有明确的规定,刑事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应限于自然人,这是因为法人是组织体,不同于自然人,不存在生理和心理上的精神感受,故其不能也不应成为精神赔偿的主体。

但实施侵害行为的主体不限于自然人,法人也有可能成为犯罪者,从而由其承担刑事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

2、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限定虽然我们强调要完善刑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但并不是所有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精神损害都可以要求赔偿,应限定在一定范围内,并且这个范围应当由刑法来作明确的规定。

那么该如何正确确定刑事精神赔偿的范围,在我国现有的文化观念和社会基础条件下,结合目前我们国家法律制度所处的社会物质条件,根据我国刑法的犯罪理念,对刑事精神损害赔偿应以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犯罪客体为标准,既不能泛化,徒增累讼,也不能过于狭窄,而使原本应该赔偿的精神损害得不到赔偿,在现阶段,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可确定为公民人身权方面:(1)侵害公民生命权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生命权作为最重要的人身权利,生命权一旦受到侵害,不仅涉及受害者的精神损害,对其亲属也会造成难以弥合的精神损害;(2)侵害公民健康权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当健康权受到犯罪行为侵害时,被害人及其亲属不仅会受到物质上的损失,同时也必将给其带来精神上的痛苦和精神利益损失;(3)侵害贞操权所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虽然我国目前法律中还未明确有贞操权的概念,但由于我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在现实生活中,贞操权受侵害后,对女性被害人而言,其精神痛苦往往是相当巨大的,不仅会直接影响其恋爱、婚姻和家庭生活,更会在日常生活交往中,被人另眼相看,甚至会在其就学、就业等其他社会活动中产生不良影响;(4)侵害公民人格尊严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个人人格的尊严,因此由犯罪行为所引发的人格尊严的侵害而产生的精神损害也不容忽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