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税务筹划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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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税务筹划案例分析
委托加工方式的税负
委托他方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在本企业继续加工成另一种应税消费品销售。
例如:a卷烟厂委托b厂将一批价值100万元的烟叶加工成烟丝,协议规定加工费75万元;加工的烟丝运回a厂后,a厂继续加工成甲类卷烟,加工成本、分摊费用共计95万元,该批卷烟售出价格700万元。烟丝消费税税率为50%。
1.a厂向b厂支付加工费的同时,向受托方支付其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100+75)÷(1-30%)=250(万元)
应缴消费税=250×30%=75(万元)
2.a厂销售卷烟后,应缴消费税:
700×50%-75=275(万元)
3.a厂的税后利润(所得税税率33%):
(700-100-75-75-95-275)×(1-33%)=80×67%=53.6(万元)。
如果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运回后,委托方不再继续加工,而是直接对外销售。仍以上例,如果a厂委托b厂将烟叶加工成甲类卷烟,烟叶成本不变,加工费用为160万元;加工完毕,运回a厂后,a厂对外售价仍为700万元。
1.a厂向b厂支付加工费的同时,向其支付代收代缴的消费税:(100+160)÷(1-50%)×50%=260(万元)
2.由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直接对外销售,a厂在销售时,不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