矫正对象不服从管理如何处理
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
附:淳化县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提高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我区社区矫正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社区矫正是将依法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行监处执行的罪犯和刑满释放后继续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由社区矫正组织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第三条社区矫正工作要坚持“依法规范、密切协助、公正监督、开拓创新”的原则,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学习、教育,提高矫正质量,确保刑罚的有效执行。
第四条相关部门对社区矫正工作要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
第二章社区矫正组织与职责第五条淳化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协调与监督全县的社区矫正工作,县综治办、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编办、财政局、人劳局、工会、团委、妇联,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办公室主任由司法局局长刘万宏担任,工作人员由公、检、法、司各确立一人组成。
乡、镇成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
领导小组由乡、镇人大主席任组长,司法所所长、派出所所长任副组长,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办公室设在司法所,具体负责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第六条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由专业矫正人员和社会志愿者两部分组成。
专业社区矫正人员是司法所工作人员、公安派出所民警及派驻司法所协助工作的监狱干警。
社会志愿者主要是热心于社区矫正工作、有一定政策理论水平和专业知识的社会团体人员、社区服务人员、法律、医学专家学者、离退休干部、居委会成员、矫正对象的近亲属和原工作单位人员。
第七条社区矫正工作各相关部门的职责:综治部门要把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暨平安创建工作范畴,督促有关单位支持、配合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指导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依法、规范运作。
人民法院要准确适用刑事法律和刑事司法解释,依法充分使用非监禁刑刑罚措施和减刑、假释等鼓励罪犯改造自新的刑罚执行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矫正法
当前位置:首页 > 公开 > 法规文件 > 政策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发布日期:2020-01-10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人员和职责第三章决定和接收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教育帮扶第六章解除和终止第七章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别规定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保障刑事判决、刑事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正确执行,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社区矫正工作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采取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有针对性地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
第四条社区矫正对象应当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监督管理。
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
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在就业、就学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第五条国家支持社区矫正机构提高信息化水平,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
社区矫正工作相关部门之间依法进行信息共享。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矫正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开展工作所需的经费应当按照规定列入社区矫正机构本级政府预算。
第七条对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机构、人员和职责第八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社区矫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12.2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区矫正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9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19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人员和职责第三章决定和接收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教育帮扶第六章解除和终止第七章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别规定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保障刑事判决、刑事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正确执行,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社区矫正工作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采取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有针对性地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
第四条社区矫正对象应当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监督管理。
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
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在就业、就学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第五条国家支持社区矫正机构提高信息化水平,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
社区矫正工作相关部门之间依法进行信息共享。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矫正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开展工作所需的经费应当按照规定列入社区矫正机构本级政府预算。
社区矫正60问
街镇一级由街镇分管政法工作的副书记任组长,成员为派出所、司法所、民政科、劳动和社会保障所等部门负责人。办公室设在司法所。
8、公安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能作用是什么?
16、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对矫正对象的管理、教育、参加公益劳动等。司法所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组织矫正对象参加各项矫正活动。
(一)管理方面
管理主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以及各级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各项矫正制度等有关规定进行。
13、社区矫正工作者应由什么人担任?
答:社区矫正工作者由专业矫正人员构成。专业矫正人员是指司法所工作人员和公安派出所民警。其职责是:司法所工作人员:对矫正对象进行教育矫正,组织社会志愿者对矫正对象进行帮教,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就业及 生活等方面的困难。派出所民警:协助司法所工作人员开展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工作,对矫正对象的认罪、学习等情况 进行考核,提出奖惩建议,对重新违法犯罪的矫正对象予以依法处理,抓捕脱逃监控的矫正对象。
五是治疗功能。主要体现为对矫正对象进行普遍的心理教育和对有心理危机的矫正对象,进行心理危机干预,实施有效的心理矫治,帮助罪犯逐步削减或消除犯罪心理和各种消极心理。
六是控制功能。矫正对象处于社区矫正组织和人民群众的视野之内,其行为置于监督管理之下,其行踪由矫正组织及时掌握,有利于防止其重新犯罪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
答:在实施社区矫正期间,公安机关对违反监督、考察规定、不服从管理的矫正对象,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予以教育训诫、治安处罚或建议撤销缓刑、假释和收监执行;对下落不明的矫正对象,及时进行查找;对重新犯罪的矫正对象,及时依法处理。
法律案例分析--拒不服从社区矫正?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法律案例分析--拒不服从社区矫正?撤销缓刑,收监执行!一、案例简介社区服刑罪犯代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浙江省某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12月12日起至2019年12月11日止。
原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社区矫正。
代某一直未到社区接受矫正,司法局经多次组织查找未果。
二、裁判结果检察机关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同司法局进行比对,发现代某未按期接受社区矫正。
2019年1月16日,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代某在犯罪已经得到轻缓刑处罚后,无视法律权威,无故不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超过一个月,符合收监执行法定条件,检察机关出具了收监执行检察意见书。
2019年1月24日,法院采纳检察建议书,对代某撤销缓刑,裁定收监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
因代某在逃,检察机关及时监督,组织协调公安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其实施追捕,现已将代某抓捕归案并交付执行。
三、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自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建议:(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案例点评缓刑是判决犯罪人一定的刑期,但是刑罚先不予执行,在刑罚执行之前给犯罪人一个考验期,在考验期内要求犯罪人遵守相应的规定。
考验期满后,根据考验期的表现再决定要不要把判决的刑期执行,是对刑罚的暂缓执行。
缓刑不等于“自由”,更不是“无罪释放”,被宣告缓刑的在考验期内如果表现不好或者是违反缓刑考验期的规定,将会撤销缓刑执行正式的刑罚。
当前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当前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社区矫正制度是对社会侵害行为的一种特殊处理方式,它通过对罪犯进行长期的监管和帮助,使他们能够走出犯罪的阴影,重新回归社会。
然而,当前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着一些问题,其中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包括:监管不严、服务不到位、财务不透明等。
本文将就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并列举一些案例来说明这些问题的具体表现。
第一个问题是监管不严。
社区矫正是通过对罪犯进行长期的监管和督促,使他们能够逐渐恢复正常生活和社会责任。
但是,目前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一个问题是对罪犯的监管不够严格,这些罪犯经常出现短时间内多次违反规定的情况。
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应该强化监管,加强监控手段,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
通过这种方式,可以极大地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效率,减少罪犯违规的发生。
案例1:2019年底,南京市一名男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社区矫正一年,但在矫正期间,该男子多次联系被害人家属并发出威胁,违反了社区矫正的规定。
第二个问题是服务不到位。
社区矫正不仅仅是对罪犯进行监管,还包括对他们进行心理、职业和教育等方面的服务支持。
但是,目前社区矫正的服务不够全面,没有足够的多元化服务内容,无法满足不同罪犯的不同需求。
应对这个问题,我们应该建立更为全面和多元化的服务体系,注重罪犯的心理健康、职业技能等方面的支持。
同时,加强与社会组织的联合,发挥社会组织在社区矫正方面的积极作用。
案例2:2018年,深圳市一名曾因走私罪被判刑的男子在社区矫正期间被发现无法找到工作,面临经济困境,但相关的服务机构却没有提供有效的职业培训和招聘信息。
第三个问题是财务不透明。
社区矫正的收费是由相关机构按照一定的标准收取的,但是收费标准和使用情况并不够透明,相关机构的使用和运营情况也不够公开。
这种情况容易引发一些罪犯和家属的质疑和不满,也容易导致监管机构的权益受到损害。
应对这个问题,我们应该建立公开透明的收费机制和相关机构的使用管理机制,加强相关机构的自律和监管。
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确保刑罚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在本地区被宣告缓刑、被判处管制、被剥夺政治权利、被裁定假释、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
三、社区矫正人员的基本义务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
2. 定期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如实提供有关信息。
3. 参加社区矫正机构组织的教育、劳动等活动,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
4. 不得参与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5. 不得泄露社区矫正工作秘密。
四、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职责1. 建立社区矫正人员档案,记录其基本情况、矫正情况等。
2. 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定期走访,了解其生活、工作、学习等情况。
3. 组织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教育、劳动等活动,提高其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4. 对社区矫正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制止、纠正,并依法进行处理。
5. 对社区矫正人员的表现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给予奖惩。
五、社区矫正人员的报到与登记1. 矫正对象自法律文书生效7日内或自出监之日7日内到长期固定居住地司法所报到并办理登记手续,如实汇报家庭情况等。
2. 司法所对矫正对象设定编号,填写《矫正对象登记表》,对其宣读矫正对象行为规范,责令其严格遵守。
3. 矫正对象每周一次电话向司法所报到,汇报其所在位置及上周活动情况,思想状况。
4. 矫正对象每月到司法所报到一次并汇报情况,监外执行犯罪视身体状况,可以委托监护人或近亲属以书面形式汇报情况。
六、社区矫正人员的监护制度1. 司法所在矫正对象报到后20日内,对其单位、家庭情况进行走访了解,确定矫正对象的监护人,签订监护协议。
2. 监护人的基本条件:(1)应是矫正对象的直系亲属或好友。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群众反映良好。
(3)愿意承担监管义务和相应的监管责任。
当前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当前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社区矫正制度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刑罚手段,被广泛运用于社会治安维护和罪犯改造的工作中。
然而,当前社区矫正制度也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需得到重视和解决。
下面本文将列举三个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对应的一些应对措施。
问题一:社区矫正队伍不足和业务素质不高。
一些地区的社区矫正机构队伍缺乏专业人才,很难从业务角度进行全面的矫正工作。
同时,一些社区矫正人员素质不高,对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流程不熟悉,导致工作质量低下,甚至给社会带来安全隐患。
应对措施:加强社区矫正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素质。
同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对业务能力不足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处理。
案例一:山东省某市社区矫正机构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因不熟悉相关政策,错误地将服刑人员释放,致使社会安全形势严重恶化。
问题二:社区矫正设施不足和不规范。
一些社区矫正机构设施简陋,建设不规范,导致对服刑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保障不足,在实践中存在较大风险。
应对措施:加强社区矫正设施的建设,提高设施的安全性、规范性和适用性,保障服刑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案例二:浙江省某社区矫正机构建设简陋,设施不符合相关规范,致使服刑人员在监狱中遭受不必要的伤害。
问题三:社区矫正队伍监管和管理不严。
一些社区矫正机构管理不规范,监管和纪律执行不到位,社区矫正人员监管和规范意识不强,无法有效防范服刑人员的潜在风险,给社会带来一定的安全隐患。
应对措施:加强对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管机制,严格落实监管和制度约束,确保社区矫正工作得以有效开展。
案例三:广西一社区矫正机构因管理不严,存在重大漏洞,致使服刑人员在矫正过程中逃脱,并对社会造成严重威胁。
综上所述,当前社区矫正制度需要加强问题解决和管理,提高社区矫正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优化社区矫正设施建设,最大程度地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2014-2-12 10:36:45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和裁定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修改后的妍y事诉讼法》又将社区矫正纳入了法制轨道《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实施以后,各地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针对本辖区内的社区矫正人员进行了交接,针对五种不同的社区矫正对象,采取了分类管理、区别对待的矫正措施,社区矫正工作快速平稳发展。
但是,我们通过办理社区矫正人员又犯罪案件及对本辖区内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检察与调查分析,发现社区矫正工作中仍存在-些问题,严重影响了社区矫正的实施效果。
一、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截至2013年9月,东昌府区共有监外执行罪犯359人,其中缓刑罪犯298人,假释罪犯27人,暂予监外执行罪犯11人,管制罪犯2人,剥夺政治权利罪犯21人。
自2012年《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施行以来,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共办理各类社区矫正人员又犯罪案件46人,其中本辖区内社区矫正人员9人,外来社区矫正人员37人。
通过对东昌府区社区矫正工作的检察监督及该类犯罪案件的分析,发现社区矫正工作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司法行政机关人员配备不足制约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开展。
司法行政机关是社区矫正工作指导管理和组织行力一式的威信力。
(四)社区矫正制度规定不明确,难以保证社区矫正效果。
社区矫正的对象是罪行较轻或者确有悔改表现、不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其根本口的是通过社区矫正组织进行的社会化的教育,使罪犯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作为非监禁刑罚执行力一法,社区矫正本质是-种刑事制裁措施,刑罚的制裁性决定了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活动,必须严格落实惩罚性措施,以实现刑罚的惩罚性口的。
但是,现行社区矫正制度设计比较粗糙,仅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难以保证社区矫正的效果。
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社区矫正是指法院依法对判处缓刑、假释、暂时监外执行的罪犯进行辅导、教育和监管等社会矫治措施的工作。
它是刑罚执行体系中重要的一环,对于罪犯的改造和社会安全都起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社区矫正工作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影响了矫正效果和社会安全。
本文将围绕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展开探讨,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
一、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1. 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社区矫正工作的核心是对罪犯进行监督和管理,但当前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监管不力的问题。
一方面,一些矫正人员在履行监管职责时存在工作不认真、不负责任的情况;另一方面,监管的手段和手段相对单一,缺乏科技手段和工具的支持。
这导致矫正人员对罪犯的监管不够科学、不够精细,罪犯很容易通过一些方式逃避监管。
2. 矫正人员专业素质不高:社区矫正工作要求矫正人员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但当前一些矫正人员的专业素质不高,缺乏必要的法律、心理学等专业知识和技能。
这导致一些矫正人员在工作中缺乏应对复杂情况的能力,不能很好地进行矫正和辅导工作,影响了矫正效果。
3. 稿件缺乏科学性和实效性:社区矫正工作中的稿件是矫正人员对罪犯进行矫正和教育的重要手段,但当前一些稿件的编写往往缺乏科学性和实效性。
一方面,有些稿件的内容过于简单、浅显,不能满足罪犯的需求;另一方面,一些稿件的内容脱离罪犯的实际情况,缺乏针对性和有效性。
4. 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人为因素:社区矫正工作是一个涉及多方利益的工作,但当前一些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人为因素的问题。
一方面,一些矫正人员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况,影响了矫正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另一方面,一些罪犯和他们的家属在社区矫正工作中采取各种措施规避矫正措施,导致矫正工作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社区矫正工作的整改措施1. 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管机制:社区矫正工作应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管机制,提高矫正人员对罪犯的监管质量。
一方面,要加强矫正人员的培训和社会背景审查,提高矫正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责任感;另一方面,要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加强对罪犯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罪犯在矫正期间不能脱逃。
如何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教育和管理
如何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教育和管理社区矫正是一种具有创新性和前瞻性的犯罪预防和社会治理方式,它通过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和管理,帮助他们重新适应社会并改变不良行为。
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和管理是提高矫正效果和减少再犯率的关键,以下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如何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和管理。
其次,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培训。
社区矫正对象大多数来自低收入家庭,他们在受教育方面往往存在一定的问题。
因此,应该加强对他们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知识水平和技能素质。
社区矫正机构可以与当地职业学校或培训机构合作,开设一些适合社区矫正对象的培训课程,如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等,帮助他们学到一门技术,提高就业能力,增加他们恢复社会的信心。
第三,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社会支持。
社区矫正对象常常会面临就业、住房等社会问题,缺乏有效的社会支持是他们重新融入社会的一大障碍。
因此,应该建立完善的社会支持体系,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相应的帮助。
社区矫正机构可以与当地社会组织、企业等合作,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就业机会、住房支持、法律援助等,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稳定生活,并逐步实现自我价值。
最后,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和引导。
社区矫正对象需要在社区中接受监管和引导,以确保他们按照规定的行为准则重新融入社会。
社区矫正机构应加强与社区居委会、监护人等的沟通协作,在日常生活中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他们不再犯罪,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行为引导,对他们进行法制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观念。
综上所述,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和管理是提高矫正效果和减少再犯率的关键。
只有通过心理援助、教育培训、社会支持以及监管和引导的综合措施,才能有效地帮助社区矫正对象重新融入社会,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实现自我价值。
这需要政府、社区、社会组织等多方合作,形成社区矫正工作的整体合力,共同促进社区矫正事业的健康发展。
基层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难题与对策
基层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难题与对策基层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其目标是帮助矫正对象重新融入社会,并预防其再次犯罪。
然而,这项工作面临诸多难题,如矫正对象的态度固执、社区中存在的负面影响等。
本文将探讨这些难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矫正对象态度固执的难题在社区矫正中,矫正对象往往抱有固执的态度,不愿意接受矫正措施和改变自己的行为。
这一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 缺乏对矫正目标的认识许多矫正对象对于矫正目标缺乏积极的认识,他们不理解矫正的必要性,认为社区矫正只是一种对自己的惩罚而已。
对策一:教育引导社区矫正工作者可以通过招开座谈会、个别访谈等方式,与矫正对象沟通交流,传达矫正的目标和意义。
此外,在社区中开展一些针对性强的宣传教育活动,让矫正对象明白矫正的意义,在改变自己的同时也对社会做出贡献。
1.2 重复犯罪惯性一些矫正对象对于自身的犯罪行为缺乏反思,难以改变自己的错误思维和行为方式,导致重复犯罪。
对策二:认识自我,激发内在动力社区矫正工作者可以通过心理疏导、案例分析等方式帮助矫正对象对自身进行理性思考,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进而激发他们内在的改变动力。
二、社区中存在的负面影响2.1 社区环境不良一些社区存在治安问题,矫正对象容易受到不良环境的影响,很难远离犯罪的诱惑。
对策三:改善社区环境社区矫正工作者可以与社区居民建立紧密联系,共同努力改善社区环境。
可以通过组织社区义工活动、提供公共服务等方式,为社区营造安全和谐的环境,减少矫正对象的再次犯罪风险。
2.2 微观支持缺乏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得到家人、朋友的支持和理解,然而,有些矫正对象由于得罪过他人,在家庭和朋友圈中得不到支持,这极大地影响了他们改过自新的积极性。
对策四:建立支持体系社区矫正工作者可以与矫正对象的家人和朋友进行沟通,教育他们对矫正对象给予支持和鼓励。
此外,还可以组织座谈会和家庭支持小组,为矫正对象提供家庭和社区支持。
三、缺乏专业人员和资源支持的难题3.1 专业人员短缺社区矫正工作需要专业人才的支撑,但实际上,基层社区缺乏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工作者。
矫正对象不服从管理如何处理
矫正对象不服从管理如何处理
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执行期间发生下列行为应当视为不服从管理:(1)不按时向司法所汇报活动情况,不参加社区矫正活动、又不请假的;
(2)无故不参加公益劳动的;
(3)违反社会公德,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公共利益的;
(4)对抗管理教育或故意逃避监督管理的。
社区矫正对象发生上述行为后,社区矫正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训诫谈话,经训诫谈话教育后仍不改正的矫正对象,按照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对受到两次记过的社区矫正对象,根据社区矫正种类,按照法定程序提出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撤销假释、收监执行等司法奖惩建议。
矫正对象被撤销社区矫正后,不得再适用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分别警告、治安处罚、收监执行、撤销假释、撤销缓刑的处罚:拒不服从社区矫正组织工作人员管理,情节严重的;违反社区矫正规定,不按时向司法所报到、汇报思想,拒不参加社区矫正活动的;私自离开规定范围活动或故意逃离监控的;违反社会公德,造成恶劣影响的;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表扬、物质奖励及警告由司法所建议,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批准。
减刑、收监、撤销假释、撤销缓刑,由司法所提议,经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报请原批准机关批准。
治安处罚由公安机关批准。
对不服从管理的服刑人员怎么样处理?
对不服从管理的服刑人员怎么样处理?每天午时十一点十八分不见不散教育不是万能的。
作为一名监狱警察,我相信很多人都听到个这个说法。
这并不是监狱警察在推卸责任,也可能是前辈防止我们思维陷入钻牛角尖,传下来的自我安慰吧。
的确,在监狱基层警察日常管理过程中经常会遇到服刑人员不服从管理的情况。
一般如果是很明显的服刑人员故意冲撞,违犯监规纪律,那没什么好说的了,对他讲明违犯了行为规范哪一条哪一款,该送高度戒备监区严格管理或者是禁闭就报申请后执行,同时按照规定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对以后减刑的间隔期和减刑幅度有影响),如果涉嫌狱内重新犯罪的就依法进行立案审查,该加刑的加刑。
另外一种情况,服刑人员最近家中出现了重大变故,引起的行为反常,如果没有造成大的破坏和坏的影响,监区会对他进行冷处理,必要的时候予以短时间隔离控管,这种控管一般是情绪控制,不作违纪处理。
等他情绪正常以后再和他谈道理,他认识到错误了也达到了教育的目的。
如果随便处罚了,他背上一个非主观意愿的处分往往不利于改造。
还有一种情况是,日常生活中因言语表达不当和民警发生冲突,民警也不是圣人,也可能有不合适的地方,遇到性格执着的服刑人员就杠上了。
这个时候比较合适的是先冷处理,凉一下,然后由监区领导出面分别做工作,姿态高一点的民警会主动找涉事服刑人员谈心,服刑人员想通了也会找民警承认错误,双方的思想疙瘩解开了,这事就揭过了,当然如果双方还是继续死杠,最后为缓解矛盾,监区向监狱领导汇报后,可能会给涉事服刑人员调一个监区,换一下改造环境,毕竟冤家宜解不宜结吧。
可能有的人会说,民警整服刑人员好比活人整死人。
我不武断地说这事绝对没有,但聪明的人都不会这样去做。
你想想看,现在考上监狱警察多难啊!何况待遇还不是很差,纪律的、法律的监督不知道有多少,和一个服刑人员较劲有什么意思呢?万一为这事搞大了,轻的背个处分,重的脱了衣服,丢了饭碗,极端的还有可能丢了性命。
说出去同事都会笑话的,一般工作时间长了的老警察都不会出现这种情况,因为他们把事情想的太透彻了。
社区矫正违规行为处理方案
社区矫正违规行为处理方案社区矫正是对犯罪分子进行刑罚执行方式的一种方式,其目的在于帮助犯罪分子改正错误,重新融入社会。
然而,由于社区矫正过程中犯罪分子与社区之间的接触非常密切,一些违规行为时有发生。
为了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有必要制定科学、公正、有效的违规行为处理方案。
本文将从不同方面展开讨论。
第一,明确违规行为的定义和分类。
违规行为在社区矫正过程中指的是犯罪分子违反矫正纪律或社区规定的行为。
违规行为可分为普通违规和严重违规。
普通违规包括未经许可外出、未按时报到等,严重违规包括再次犯罪、故意伤害矫正人员等。
第二,建立违规行为监测和报告机制。
社区矫正机构应设立专门的监测和报告部门,负责监测和收集犯罪分子的违规行为信息。
监测手段可以包括定期报告、随机抽查等方式,确保违规行为能够及时被发现和报告。
第三,设立违规行为处理机构。
社区矫正机构应设立专门的违规行为处理小组,由专业人员组成,负责处理违规行为。
该小组应具备相应的调查、判定和处理能力,可以根据不同的违规行为采用不同的处理措施。
第四,采取适当的处理措施。
对于普通违规行为,可以采取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等方式进行处理,并对其进行教育引导。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应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如限制户外活动、限制社交等,并视情况可以适当加重刑期。
第五,实施评估机制。
社区矫正机构应建立违规行为评估机制,对犯罪分子的行为进行评估,确定是否有改正的可能性。
在评估中,应考虑到犯罪分子的个人情况、家庭环境等因素,并给予相应的帮助和支持。
第六,加强监督和督导。
社区矫正机构应加强对矫正人员的监督和督导,确保他们遵守规定,不违规行为。
同时,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对违规行为的识别和处理能力。
第七,完善监管体系。
社区矫正机构应加强与公安、司法等相关部门的合作,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
同时,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纠正。
第八,加强宣传教育工作。
矫正对象制度
社区矫正对象制度一、社区矫正对象奖励制度二、社区矫正对象管理教育制度三、社区矫正对象违规惩罚制度四、社区矫正对象计分考核制度五、社区矫正对象权利和义务六、社区矫正风险等级评估制度社区矫正对象奖励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长春市双阳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长春市双阳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要建立矫正对象奖励制度。
二、司法所是社区矫正对象奖励制度的贯彻、落实和具体执行者。
三、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中,确有悔改和立功表现以及重大立功表现的,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分别给予表扬、奖励和减刑。
四、对矫正对象给予的各种奖励,由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的提议,制作相关奖励的工作报告,递交街道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审核后,报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会议审批。
五、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中,确有悔改表现的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情形:(一)确实认罪伏法,有明显表现的;(二)认真接受、服从社区矫正的各项管理和教育改造;(三)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且成绩优良;(四)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出色完成劳动任务。
六、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中,确有立功表现的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检举、揭发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二)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三)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四)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五)有其他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贡献的。
七、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中,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揭发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四)在抗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五)对国家和呈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八、矫正对象因在矫正期间,由于有立功表现及重大立功表现,原作出裁决的法院依法改变了原裁决,判决改变或解除原刑罚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自动终结社区矫正程序。
社区矫正惩罚措施
社区矫正惩罚措施不可忽略内容摘要:社区矫正虽然是将罪犯通过监外管理的方式进行改造教育,但是它依旧是刑罚的一种体现方式,然而目前在我国社区矫正暴露出轻惩罚重矫正、救济的问题,使得刑法的惩罚特性弱化,这有悖于刑法的目的和任务,更可能造成社会群众对刑罚的不信任和质疑,将社区矫正制度推上人民群众怀疑和反对的风口浪尖。
所以如何处理好社区矫正的惩罚性问题是客观必要的。
关键词:社区矫正监禁刑惩罚性矫正工作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决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相对监禁刑来说社区矫正惩罚力度较轻体现了刑罚的轻缓性,但是由于社区矫正的主体是特定的犯罪人群,社区矫正的存在意义是使那些轻刑犯通过在社区“服刑”达到改造教育的目的。
所以,社区矫正惩治犯罪惩罚性的弱化的现象应该受到高度认识,只有这样社区矫正才能更好地在我国实行。
一、社区矫正本质属性是刑罚执行。
1、社区矫正的对象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对象来看,实际上包括三类服刑人员,第一类是罪行比较轻微的罪犯,包括被判处管制、缓刑的服刑人员;第二类是罪行虽然比较严重,但是经过改造证明确有悔改,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服刑人员,例如,被假释的服刑人员;第三类是有特殊情况,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人员。
对于前两类服刑人员实行社区矫正,就体现了对犯罪分子的区别对待。
对于第三类服刑人员实行社区矫正,体现了刑罚执行中的人道主义精神。
所以社区矫正的对象,是罪行较轻或者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而不是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并且仍然对社会有危险的犯罪分子。
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细致包括:①、被判处管制的;②、被宣告缓刑的;③、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社区矫正对象问题解决方案探讨
社区矫正对象问题解决方案探讨近年来,社区矫正对象问题愈发引起人们的关注。
社区矫正是一种常见的刑罚形式,通过社区服从监管,促使犯罪分子实现更好的社会融入。
然而,社区矫正对象问题的存在也给社会治理带来了一系列挑战。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社区矫正对象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一、社区矫正对象的定义与特点社区矫正对象是指因违法犯罪行为而被判决为社区处罚并享有缓刑处理的人员。
他们多为初犯、轻微犯罪分子或服刑后的返还人员。
这些人群特点是年龄较轻、思想、行为容易受外界影响,对矫正干预的效果敏感。
二、社区矫正对象问题的存在与影响1.思想认识问题:部分社区矫正对象缺乏对法律的正确认知,对犯罪行为的危害性认识不足,缺乏自我反思能力。
2.就业问题:在市场竞争激烈、就业渠道有限的现实下,社区矫正对象更难找到稳定的工作。
3.社会融入问题:矫正对象在家庭、亲朋好友圈以及社会网络中容易受到负面影响,增加了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4.心理问题:部分社区矫正对象可能存在心理问题,对社会环境适应能力较差,导致心理健康出现问题。
三、教育与法律法规建设社区矫正对象问题解决的首要环节是教育。
社区矫正部门应当加强对矫正对象的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同时,政府还应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保障矫正对象的基本权益,激励他们积极改过自新。
四、就业保障与职业技能培训社区矫正对象需要得到就业保障和职业技能培训。
政府可以与相关企事业单位合作,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同时,举办各类职业技能培训班,帮助他们提升技能,增强竞争力。
五、社会融入与帮扶机制建设社区矫正对象更容易受到社会负面影响,因此,建设社会融入和帮扶机制尤为重要。
社会各界应积极参与,提供帮助与支持,为矫正对象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并鼓励他们参与公益活动,培养社会责任感。
六、心理健康服务与辅导部分社区矫正对象可能存在心理问题,需要心理健康服务与辅导。
政府应加大对社区矫正对象心理健康服务的投入,提供心理咨询、心理治疗等服务,帮助他们建立积极的人生态度,重塑自我信心。
矫正对象纠纷帮扶措施
矫正对象纠纷帮扶措施在矫正工作中,矫正对象的纠纷是不可避免的。
纠纷如果得不到妥善解决,不仅会影响矫正效果,还会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
为了避免矫正对象的纠纷升级,需要采取一些帮扶措施。
1. 心理疏导矫正对象纠纷的根本原因之一是心理问题。
因此,在处理矫正对象纠纷时,首先需要进行心理疏导。
矫正机构应该建立专门的心理咨询室,为矫正对象提供一对一的心理辅导服务。
这样可以帮助矫正对象排解情绪,增强自信心,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2. 法律援助矫正对象纠纷如果涉及到法律问题,需要寻求专业的法律援助。
矫正机构应该与当地律师协会合作,建立法律援助窗口,为矫正对象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这样可以让矫正对象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避免法律问题发生。
3. 人际关系处理矫正对象的纠纷往往涉及到人际关系问题。
在处理矫正对象纠纷时,需要重视人际关系处理。
矫正机构应该组织人际关系培训和沟通技巧训练,帮助矫正对象增强人际交往能力,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4. 内部调解矫正机构应该建立内部调解机制,及时解决矫正对象纠纷。
在内部调解中,调解员要做到公正、中立、客观,先听取各方的陈述,双方协商解决。
如果需要,可以采用调停、仲裁等方式解决矛盾纠纷,避免纠纷升级,减少社会冲突。
5. 外部介入如果矫正对象纠纷无法在矫正机构内部解决,需要寻求外部介入。
这时可以寻求社会组织、律师、媒体等力量来介入。
社会组织可以提供矫正对象帮助和支持,律师可以提供法律援助,媒体可以对矛盾纠纷进行积极宣传,推动矛盾纠纷的解决。
总之,在处理矫正对象纠纷时,需要采取综合措施,既要重视心理疏导,又要重视法律援助和人际关系处理,以及机构内部调解和外部介入。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解决矛盾纠纷,保障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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矫正对象不服从管理如何处理
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执行期间发生下列行为应当视为不服从管理:(1)不按时向司法所汇报活动情况,不参加社区矫正活动、又不请假的;
(2)无故不参加公益劳动的;
(3)违反社会公德,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公共利益的;
(4)对抗管理教育或故意逃避监督管理的。
社区矫正对象发生上述行为后,社区矫正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训诫谈话,经训诫谈话教育后仍不改正的矫正对象,按照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对受到两次记过的社区矫正对象,根据社区矫正种类,按照法定程序提出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撤销假释、收监执行等司法奖惩建议。
矫正对象被撤销社区矫正后,不得再适用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分别警告、治安处罚、收监执行、撤销假释、撤销缓刑的处罚:拒不服从社区矫正组织工作人员管理,情节严重的;违反社区矫正规定,不按时向司法所报到、汇报思想,拒不参加社区矫正活动的;私自离开规定范围活动或故意逃离监控的;违反社会公德,造成恶劣影响的;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表扬、物质奖励及警告由司法所建议,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批准。
减刑、收监、撤销假释、撤销缓刑,由司法所提议,经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报请原批准机关批准。
治安处罚由公安机关批准。
三、但愿有一天你会记起,我曾默默地,毫无希望地爱过你。
我这扇门曾为你打开,只为你一人打开,现在,我要把它关上了。
四、你看我的时候我装做在看别处,你在看别处的时候我在看你。
五、陆上的人喜欢寻根究底,虚度很多的光阴。
冬天担忧夏天的迟来,夏天担心冬天的将至。
所以你们不停到处去追求一个遥不可及,四季如夏的地方,我并不羡慕。
六、没想到的是,一别竟是一辈子了。
七、朋友们都羡慕我,其实羡慕他们的人是我。
爱你,很久了,等你,也很久了,现在,我要离开你了,比很久很久还要久……
八、Do something today that your future self will thank you for. 从现在开始,做一些让未来的你感谢现在的自己的事。
九、有个懂你的人,是最大的幸福。
这个人,不一定十全十美,但他能读懂你,能走进你的心灵深处,能看懂你心里的一切。
最懂你的人,总是会一直的在你身边,默默守护你,不让你受一点点的委屈。
真正爱你的人不会说许多爱你的话,却会做许多爱你的事。
十、很久很久,没有对方的消息,也不再想起这个人,也是不想再想起。
十一、我不怕我会忘记他,他在我心底开出了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