焊接材料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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焊接材料管理制度

一、目的

规范焊接材料的管理,确保工程焊接质量。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施工现场的焊接材料管理工作。

三、职责

1、物资供应科:负责采购符合标准和计划要求的焊接材料。

2、分公司工程管理科:检查、监督焊接材料的管理。

3、工地:负责现场焊材库及焊接材料具体的管理工作,包括对分承包单位自行采购的焊接材料的过程管理。没有条件或能力设置焊材库和专人管理的工地,应委托有条件和能力的工地对其所用的焊材进行管理。

四、管理办法

1、购置

1.1工地焊接技术人员根据工程进度以及库存情况提出材料购置计划报工程管理科审核,计划单上应明确焊材技术标准。物资供应科按《物资采购程序》进行采购活动。

1.2分承包单位自行采购焊接材料,选择材料的生产厂家(品牌)必须经主管工地焊接技术员确认。在入库、保管、烘燥、领用、回收等环节均按照本制度中的规定执行。

2、入库

2.1焊材库应设专人管理。焊材到货后,焊材库管理员会同工地材料员、物资供应科有关人员,必要时焊接技术人员也参加,根据购置计划单核对实物进行检查。实物应符合以下要求:

2.1.1数量、规格、型(牌)号与计划一致,包装无污染未受潮,批号与质保书一致,质保书上的反映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指标符合要求。

2.1.2焊条药皮强度:让焊条在离地一米高处水平跌落在光滑的水泥地坪或铁板上,无裂口或脱块现象。

2.1.3焊条表面质量:用肉眼观察无砂眼、鼓包、生锈、偏心、机械损伤和药皮脱落缺陷、药皮表面应无裂口而且制作光滑。

2.1.4焊条药皮需干燥:将数根焊条放在手掌内相互滚击,如发出清脆的金属声响,即表示焊条干燥;如听见的是低沉沙声或表面起粉则表明受潮。对于厚药皮焊条轻弯到120度时,如有大块药皮脱块或弯曲处的拉伸表面无裂纹为潮湿焊条,干燥的焊条在轻弯时,有小

的轻脆声,且药皮的拉伸表面有细微的裂纹。

2.1.5焊丝表面应无锈蚀。

2.1.6埋弧焊用焊剂的颗粒度、机械夹杂物应符合要求。

2.1.7 光谱复核:合金钢焊材应进行光谱复核,成份应与质保书相符。焊条每批抽取5根(药芯焊丝抽取一根),在Q235板材上堆焊五层熔敷金属,做熔敷金属光谱复核;光焊丝每批抽取一根或一米,直接做光谱复核。与质保书不相符的焊接材料不得入库。

2.2焊材质保书上应盖有生产厂家的质检专用章,如果从经销商处购买,质保书上还应有经销商印章。所有项目检查合格后,质保书上应盖我公司物资供应科印章。质保书原件由物资供应科保存,工地留复印件。

2.3从其它工程点转移过来的焊接材料,需有质保书复印件,并按以上要求检查。

2.4 焊材库管理员应认真填写焊接材料入库及抽样检查记录。

3、保管

3.1焊接材料(焊条、焊丝、焊剂)应存放在专用的库房内,各类焊条、焊丝、焊剂必须分类、分批号、分规格存放,并标识清楚。

3.2库房应有控制温度和湿度的设备,温度应控制在5℃以上,相对湿度不超过60%,一天两次(上下午各一次)记录温湿度。

3.3焊接材料堆放应与地面、墙壁保持不少于300mm的距离,电焊条不宜堆放过高,防止重压致药皮破损。

4、烘燥

4.1焊条和焊剂的烘燥发放应本着“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同型(牌)号同规格的焊条和焊剂按批号(生产日期)的顺序烘燥发放。

4.2焊条在使用前应按照其质保书或规程要求进行烘燥,重复烘燥不超过两次。

4.3 焊条烘燥时其升温、降温速度应缓慢进行,严禁将冷焊条突然放入已升至高温状态的烘箱中或将烘至高温状态的焊条突然取出急速冷却,防止药皮开裂脱落。

4.4焊条在烘箱内应放置均匀,每层不宜太厚(一般不超过100mm为宜),以使焊条得到均匀而全面的烘燥。

4.5在同一烘箱中须进行两种(或以上)牌号的焊条烘燥时,应分类放置并作好标志,避免混淆。

4.6 烘燥处理后的焊条应在100-150℃的恒温状态下保温待用。

4.7首次与第二次烘燥的焊条应分区域烘燥,做好标记。二次烘燥的焊条应优先发放使

用。

4.8认真做好烘燥记录。

5、领用

5.1焊工领用焊接材料应凭班组长签发的焊工日任务单领取所需焊材。

5.2合金钢焊条(丝)需焊接技术员审核确认,特殊用途的焊接材料(铸铁、铜、银)由专工(或主任)审核领用。

5.3焊工对领用的焊材应检查核对,防止错领、错发。一人同时领用两种及以上不同型(牌)号的焊材应分别盛装,不同型(牌)号的焊丝还应做出明显的区别标识。

5.4焊接重要部件的焊条,使用时应装入保温温度为80℃~110℃的专用保温筒内,随用随取。用于马氏体或奥氏体耐热钢管子焊接的焊条,领用前应事先将焊条筒加热并在使用时保持80℃~110℃的温度。

5.5焊丝在使用前应清除锈、垢、油污。

6、回收

6.1焊条(丝)头和未使用完的焊条(丝)应在当天下班前交回焊材库。

6.2焊材库管理员应认真检查焊条头数和整根数,记录在焊工日任务单上,并对回收的整根焊条做好标识。

6.3焊剂一般不宜重复回收使用,但在下述条件都得到满足时允许重复使用:

a) 用过的旧焊剂与同批号的新焊剂混合使用,且旧焊剂的混合比在50%以下(一般宜控制在30%左右);

b) 在混合前,用适当的方法清除了旧焊剂中的熔渣、杂质及粉尘;

c) 混合焊剂的颗粒度符合规定的要求。

7、报废

7.1当焊接材料出现下列现象之一应予以报废:

7.1.1无质保书或相关质保证明;

7.1.2焊条、焊剂严重受潮,焊条药皮脱落;

7.1.3焊条弯曲、污损;

7.1.4焊丝表面锈迹严重、脆化;

7.1.5焊条烘燥超过两次;

7.1.6不符合重复回收使用条件的焊剂。

7.2超过质保书上注明的保存年限,无注明时从生产日期起超过两年的焊条应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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