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渎职罪立案标准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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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中的罪名

安全生产法中的罪名

安全生产法中的罪名安全生产法是中国国家安全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目的是规范和保障生产活动中的安全,防止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如果有人或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导致事故发生,将会面对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罪名。

下面将详细介绍安全生产法中的一些常见罪名。

1. “重大责任事故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谓在一个单位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致使重大伤亡和财产损失,因而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或其他恶劣影响,负主要责任的单位负责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员均应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安全生产中最严重的罪名。

2.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谓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 “重大事故隐瞒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谓隐瞒发生的重大事故的真相,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4. “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罪”: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七条、第九十二条等规定,谓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5. “职务侵占罪”: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据为己有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侵吞、窃取、骗取国家机关、国有公司或者企事业单位公共财物,数额较大的,从而导致安全生产环境恶化或事故发生,情节严重的,应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6. “破坏生产设备罪”: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谓故意损坏、毁灭生产经营设备或者其他财物,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并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7.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谓任意借以在安全生产领域从事非法活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较大的,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安全生产失职渎职案例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失职渎职案例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失职渎职案例1、如何避免在安全生产中发生失职渎职问题我的天。

这个问题又是一句话整死回答的人。

首先我们要搞清失职渎职指的什么?失职是指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不认真负责,未依照规定履行自己的职务,致使单位或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行为。

渎职一般指公务员和单位领导,这些人的失职就可能导致渎职。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

第一,按照目前在追究安全生产的责任一般情况来看,不出事就没有这些。

只要一出事,哪怕你做得再好,天天不睡觉都免不了责任,毕竟没有任何企业出了事能说得脱“失职”二字。

所以我说的第一点就是严防死守,不出事。

第二,千万依法依规,勉力而为,把自己的工作尽心尽力的做好。

突出管理工作的合法合规,“操正步走”第三,凡事留下记录(虽然基本上做不到),这个是证据啊。

第四,加强学习。

安全知识浩瀚如海,必须加强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学习,要知道、要掌握。

因为安全犯罪和其他犯罪是不一样的。

其他犯罪只要不知道就基本没有问题,但安全上是只要你不知道,你就是失职你就要负责任。

第五,不要啥子都抄。

操作规程、制度、表格、培训资料。

现在安全倒查凶得很。

只要不符合实际情况,完了,你又失职了,你又得负责任。

第六。

不要蹲办公室,多下一线。

安全工作不是在空调房里整的。

这是我个人比较深的几点体会,供您参考。

其他的明显违法行为我就不说了哈。

安全工作现在太不好干了,压力巨大!本着“保护职工”的本心砥砺前行吧。

慢慢都是泪。

2、失职渎职行为严格说来既不是失职也不是渎职,只是工作中的过错或过失。

如果在二者中必选一时则是失职。

失职是指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不认真负责,未依照规定履行自己的职务,致使本单位造成损失的行为。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

失职也可以构成犯罪,当行为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时,失职造成严重损失的构成渎职犯罪3、失职渎职类违纪行为如何认定?没有做好自己的工作,拿了不属于自己的东西!认定失职渎职违纪行为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在监督过失的场合,监督者应当预见自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可能致使被监督人的违法行为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安全生产及关联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安全生产及关联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附件1:安全生产及关联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一、【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移送:(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二、【涉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涉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移送:(一)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二)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三)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的;(四)其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行为。

三、【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应以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移送:(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四、【涉嫌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以涉嫌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移送:(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决定》(302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93号令)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决定》等法律法规,落实公司安全生产问责制度及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严肃追究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责任,有效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企业安全生产,经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企业员工在安全生产活动中的职务过错,给企业造成了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或者造成了严重不良社会影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务过错,是指安全生产责任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相关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贻误安全生产工作,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行为时,对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所采取的行政责任追究措施。

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或不负责任,导致职责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等情形。

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规定方法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四条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行政责任追究,遵循以下原则:1、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准绳;2、”公开、公平、公正"和“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贝I;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经济处罚与行政处分相结合;4、有错必究,责任自负;责任与处罚对等;5、分级负责,业务对口;单位、部门自查自究与公司督查追究相结合。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方式和范围第五条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行政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在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者是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时,公司或基层单位根据本办法,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经济处罚和安全一票否决;对事故单位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等处分,以及给予免职、罚款、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处理方式。

安全生产犯罪的处罚规定

安全生产犯罪的处罚规定

安全生产犯罪的处罚规定安全生产是指在工业、农业、建筑、交通、矿山等领域,通过采取预防措施和管理措施,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护公共利益,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然而,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谋取私利或出于其他不当动机,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从而导致安全事故发生。

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国家对安全生产犯罪进行了严厉的惩处,并制定了相应的处罚规定。

首先,对于犯罪行为严重的安全生产事故,犯罪嫌疑人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根据中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导致多人死亡、重伤或者重大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犯罪嫌疑人,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可能面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刑罚。

其次,对于一般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国家也采取了行政处罚措施。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工作单位有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依法设立的监察、监察、安监等行政机关可以对违法行为进行罚款,罚款标准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影响程度和违法所得等进行综合测定。

此外,对于安全生产犯罪行为中的单位或者个人,国家根据其违法行为的不同,还可以采取其他措施进行惩处。

比如,根据《中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单位,可以并处罚金;对于个人也可以给予罚款、罚金等处罚。

此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国家还可以采取没收违法所得的措施。

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构成犯罪,取得的非法财物,由国家予以没收。

总的来说,针对安全生产犯罪行为,我国采取了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惩罚。

刑事处罚主要适用于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的犯罪嫌疑人,而行政处罚适用于一般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这些处罚规定的制定和执行,旨在惩治安全生产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渎职罪立案标准和处理

渎职罪立案标准和处理

渎职罪立案标准和处理渎职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致使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对于渎职罪的立案标准和处理,我国有着明确的规定。

下面将从立案标准和处理程序两个方面进行介绍。

一、渎职罪立案标准。

1. 违法性和过错性。

渎职罪必须具备违法性和过错性。

即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必须违反法律法规,并且是有过错的。

只有在违法行为的基础上,才能构成渎职罪。

2. 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渎职罪的行为必须导致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这是渎职罪立案的重要标准之一,也是审查渎职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依据。

3. 主观故意或过失。

渎职罪的主体要素是主观故意或过失。

即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必须是有意为之或者是由于过失而造成的损害。

只有在主观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才能构成渎职罪。

二、渎职罪处理程序。

1. 立案审查。

一旦发现国家工作人员存在渎职行为,相关部门将进行立案审查。

立案审查是对渎职行为的初步审查,确定是否构成犯罪,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必要的调查。

2. 侦查取证。

在立案审查确定渎职行为构成犯罪后,相关部门将展开侦查取证工作。

通过调查取证,确定犯罪事实和证据,为后续的起诉和审判工作提供依据。

3. 提起公诉。

侦查取证结束后,检察机关将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公诉阶段将进行法庭审理,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判。

4. 审判判决。

经过法庭审理,对于被判定有罪的犯罪嫌疑人,将依法进行判决。

判决结果将根据犯罪事实和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以上就是关于渎职罪立案标准和处理程序的介绍。

在处理渎职罪的过程中,需要严格依法办事,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渎职行为的监督和打击,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安监局安全生产渎职典型案例安全生产

安监局安全生产渎职典型案例安全生产

安监局安全生产渎职典型案例1、安全生产领域犯罪怎么判请看最新的安全生产刑案司法解释两高出台安全生产刑案司法解释明确七大关键问题2015年12月15日12:17来源:中国新闻网中新网北京12月15日电(马学玲张尼)近年来,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频发,持续引发关注。

对于这些犯罪,该如何定罪量刑?对于身居幕后的“隐名持股人”,该如何追责?对于事故背后的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该如何处理?另外,如何预防犯罪分子短时期内再次重操旧业?针对上述备受关注的问题,“两高”15日出台的《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逐一作出回答。

这则司法解释将于2015年12月16日起正式实施。

——入罪标准是什么?此前,对于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多个罪名,包括近年来多发、频发的危险物品肇事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等,均无明确的定罪量刑标准,实践中难以把握。

为此,这则司法解释对定罪量刑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原则上以死亡一人、重伤三人,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作为入罪标准。

记者注意到,《解释》对于相关罪名处第二档法定刑的条件采用了“事故后果+责任大小”的规定方式,即原则上事故后果达到一定程度,行为人又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的,方可处以第二档法定刑。

同时,对于少数案件中的部分次要责任人不处以第二档法定刑难以作到罪责刑相适应的情况,可以考虑适用《解释》规定的兜底条款,处以第二档法定刑。

——哪些情形将从重、从轻处罚?这则司法解释还对实践中常见、多发的多种从重处罚情节作了专门规定。

其中包括: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证件或者安全许可证件过期、被暂扣、吊销、注销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破坏必要的安全监控和报警设备的;已经发现事故隐患、经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的;一年内曾因危害生产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挠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安全事故发生后转移财产意图逃避承担责任的。

安全生产事故的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事故的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事故的刑事责任安全生产事故是指在生产过程中,由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或者工作人员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的事件。

对于这样的事故,刑法给予了相应的刑事责任。

下面我将介绍一下安全生产事故的刑事责任。

首先,对于安全生产事故中的责任人员,如果其违反了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责任人员明知不安全的情况下仍然继续作业,且后果严重,致使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依照刑法相关条款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比如,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经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严重违反国家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造成重大事故的,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违章指挥作业或者违反安全作业规程,造成重大伤亡或者巨大财产损失;(二)警示标志、安全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不完好,造成重大伤亡或者巨大财产损失。

其次,在安全生产事故中,如果发现有企业或者单位故意隐瞒、漏报、谎报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后果严重的,也应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故意隐瞒瞒或者不报告本单位发生的重大事故或者其他重大问题,造成重大不良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再次,在安全生产事故中,如果发现有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违反劳动保护规定,造成人员伤亡,但后果尚不严重,或者未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发现生产经营人员由于其他不明正德原因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也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对于安全生产事故中的刑事责任,无论是对于责任人员还是单位,都需要进行相关证据的调查和鉴定。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必须要遵循法定证据原则,确保证据真实、合法、充分,并经过法定程序的审查和鉴定。

总之,安全生产事故的刑事责任是社会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的严重行为进行惩罚的一种方式。

通过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以促使责任人员和单位更加重视安全生产,有效遏制和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安全生产事故渎职失职责任追究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事故渎职失职责任追究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事故渎职失职责任追究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是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负有重要责任的国家行为。

渎职失职是指在执行安全生产工作中违背职责、不履行义务、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或操作。

对于安全生产事故中的渎职失职行为,需进行责任追究。

责任追究是对渎职失职行为进行惩处和纠正的一种措施,其目的是维护生产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规范和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在安全生产中,责任追究既是对渎职失职行为的惩处,也是对责任人的教育和改正,以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责任追究应从多个层面进行,包括法律层面、行政层面和企业层面等。

在法律层面,应从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两个方面进行责任追究。

刑事法律是依法对渎职失职行为进行刑事惩处,保护人民群众安全和社会稳定。

对于严重的安全生产事故渎职失职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判决等程序。

对于轻微的渎职失职行为,可以根据民事法律进行责任追究,如赔偿受害人损失等。

在行政层面,应从行政管理的角度进行责任追究。

政府部门有责任对渎职失职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制定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以保障安全生产和行业发展。

政府部门可以采取行政处罚、吊销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措施,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和纠正。

在企业层面,应从企业管理的角度进行责任追究。

企业作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有责任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监管和教育培训。

对于渎职失职的员工,企业可以追究纪律责任,如停职、罚款、解雇等措施。

同时,企业应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彻底调查和分析,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以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总之,对于安全生产事故中的渎职失职行为,需要进行责任追究。

责任追究应从法律、行政和企业多个层面进行,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和发展稳定。

通过责任追究,可以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为社会的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规定如下:一、渎职犯罪案件(一)滥用职权案(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滥用职权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玩忽职守案(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安全生产渎职罪立案标准

安全生产渎职罪立案标准

一、安全生产渎职罪立案标准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四)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六)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所有的公职人员都是要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流程进行工作,因为公职人员也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国家的形象,所以在出现了渎职罪或者是玩忽职守罪后也是会给公民的权益造成一定的危害,所以公民在发现了任何的渎职行为或者是其他违法行为后都是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

安全生产渎职罪立案标准二、渎职罪的追诉期为多长时间根据刑法第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一定期限后,不再追诉。

第89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因此,渎职犯罪追诉时效应根据具体犯罪的不同,追诉时效的起算点不同。

如,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毁损、流失罪,应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但是,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如玩忽职守犯罪,不及时追捕犯罪嫌疑人的,应从犯罪终了之日起计算。

确定追诉时效起算点后,追诉时效按如下时间计算: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危害安全生产入罪标准

危害安全生产入罪标准

危害安全生产入罪标准
危害安全生产入罪标准是指国家对于危害安全生产行为进行法律规定,对于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予以法律追究和惩罚的标准。

这些标准往往由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确定,旨在维护社会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危害安全生产入罪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于企事业单位、工地、工厂等违反国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可以视为危害安全生产入罪的标准。

2. 违反安全生产技术规定:对于生产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技术规定,导致事故发生或者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行为,可以作为危害安全生产入罪的标准。

3. 故意破坏安全设施:对于恶意破坏安全设施,或者偷盗、故意破坏安全设备、工器具,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可以视为危害安全生产入罪的标准。

4. 确立特定行为的入罪标准:一些具体的危害安全生产行为,例如非法生产、销售有毒、有害产品;非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在法律中已经明确了入罪的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危害安全生产入罪标准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可能存在差异。

国家法律法规对于危害安全生产入罪标准的规定,旨在维护社会安全秩序,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
产安全,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从而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序开展。

安全生产类罪行区分

安全生产类罪行区分

安全生产类罪行区分安全生产类罪行指的是在生产经营、工程建设、交通运输等领域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这些罪行对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需要得到严厉打击和制裁。

以下是对安全生产类罪行进行区分的一些重要内容。

第一,根据违反的行为特点分析:1.违规设备、设施类罪行:包括未按规定经过安全评估和验收的设备设施,超过使用寿命而继续使用的设备设施等。

2.不当操作、操作失误类罪行:包括操作人员未按作业规程进行操作、未履行岗位责任和职责的行为。

3. 管理者失职、渎职类罪行:这类罪行主要由企业管理者和监督部门人员犯下,例如未能建立完善、控制和执行安全制度和规章制度的管理人员。

第二,根据违反的法律法规分析: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这部法律规范了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对于企事业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活动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规定了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单位、个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他人丧失生命、严重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行为,是需要负刑事责任的。

第三,根据后果的严重程度分析:1.造成人员伤亡的罪行:这类罪行的后果最为严重,包括因安全管理不善导致的车祸、火灾、事故等,致使人员伤亡。

2. 造成财产损失的罪行:虽然没有人员伤亡,但这类罪行同样严重,由于安全管理不善导致的火灾、爆炸等事故,对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

根据以上分类,对于不同的罪行需要依法从严打击和制裁。

可以通过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监督机制,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力度等措施来降低安全生产类罪行的发生。

失职渎职罪立案标准一览表

失职渎职罪立案标准一览表

失职渎职罪立案标准一览表失职渎职罪是指国家公务员、公司职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故意或者严重过失造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行为。

对于失职渎职罪的立案标准,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下面就来一览失职渎职罪的立案标准。

一、国家公务员、公司职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故意或者严重过失造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失职渎职罪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是国家公务员、公司职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故意或者严重过失;造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三、失职渎职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损失的严重性,损失必须是重大的,即对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利益造成严重损失。

2. 行为人的身份,行为人必须是国家公务员、公司职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这是构成失职渎职罪的重要条件。

3. 过失的严重性,过失必须是严重的,而非一般的疏忽或者轻微的过失。

4. 损失的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过失必须直接导致了损失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

四、失职渎职罪的立案标准应当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过错程度、损失的严重程度、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或者过失程度等因素,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

五、对于失职渎职罪的定罪量刑,应当根据行为人的过错程度、损失的严重程度、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或者过失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依法作出合理的判决。

六、对于失职渎职罪的举证责任,公诉机关应当充分收集、固定、审查证据,有力地证明行为人的过错行为和造成的严重损失,确保案件能够依法立案。

七、失职渎职罪的立案标准是司法机关依法审查、立案的重要依据,对于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总之,失职渎职罪的立案标准是司法机关依法审查、立案的重要依据,对于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在具体操作中,需要充分考虑行为人的过错程度、损失的严重程度、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或者过失程度等因素,依法公正地审理案件,保障法律的公正执行。

安全生产责任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安全生产责任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People who can use the wisdom of others to accomplish their own work are great.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安全生产责任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安全生产事故罪的立案标准是安全事故造成三人以上重伤的,一人以上死亡的,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如果是矿山发生的安全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或者严重影响企业生产工作的,都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一、安全生产责任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二、安全生产事故罪的量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的“重大安全事故罪”共有四种罪名,分别有不同的量刑标准。

具体如下: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安全生产事故罪的立案标准是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一人以上死亡的,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如果矿山发生了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罪立案标准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罪立案标准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罪立案标准
一、前言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罪是指因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为了明确该罪的立案标准,特制定以下规定。

二、立案标准
人员伤亡标准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应当立案侦查。

(2)事故虽未造成人员死亡,但造成多人受伤,且伤情较重,可能导致长期残疾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也应立案侦查。

(3)对于事故中的人员伤亡,应按照事故调查报告中的统计数据为准。

经济损失标准
(1)因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侦查。

(2)事故虽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上述标准,但间接经济损失巨大,且对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严重影响的,也应立案侦查。

(3)经济损失的统计,应包括因事故导致的设备损坏、产品报废、生产中断等直接损失,以及因事故处理、善后工作等产生的间接损失。

其他严重后果
(1)因事故导致环境严重污染,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威胁的,应当立案侦查。

(2)事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损害企业形象的,也应立案侦查。

(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应根据具体情况,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决定是否立案侦查。

三、附则
本立案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立案标准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制定并执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罪的立案标准,对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确保事故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玩忽职守案件安全生产方面给人们的警示安全生产

玩忽职守案件安全生产方面给人们的警示安全生产

玩忽职守案件安全生产方面给人们的警示1、论文:论玩忽职守案件的侦查策略!?2、玩忽职守定义是什么,在什么情况下会举例说明?不认真、不负责地对待本职工作,即为玩忽职守。

主要由过失构成,且存在主观性所构成的故意犯罪情况。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玩忽职守罪的构成特征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玩忽职守罪的特征如下:1、客体特征玩忽职守罪侵害的客体属于复杂客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勤政性原则,侵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同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玩忽职守行为,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也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以及公共财产安全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

从玩忽职守罪侵犯的上述客体可以看出,玩忽职守罪侵犯的客体既可以是上述客体中的一种,也可以是数种客体,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严重地侵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同时还会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或人身权利受到严重侵害的社会后果等。

这些客体既可以是同时侵犯,也可以是只侵犯一种或数种,也即不是必然地侵犯所有的客体。

2、客观方面的特征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有严重的玩忽职守行为,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

不履行职责,即行为人应该履行职责,但不履行其职责。

这种情形主要表现为不作为:一是擅离职守,行为人违反职守中关于时间和空间的明确要求,在特定时间里擅自离开职责所要求的特定场所,以致没有履行其职务,如司法人员在监管在押人员过程中,擅自离开监管在押人员的现场等;二是未履行职守,即行为人虽然在工作岗位,但没有履行法定的职责,按法定的职责行事,如司法人员在看押罪犯时,擅自放弃看押职责或拒绝履行看押职责等。

不认真履行职责,即行为人应该且能够履行职责,但不严肃认真地对待其职务,以致错误地履行了职守,主要表现为履行职责不尽心、不得力、不认真、马马虎虎、粗心大意、草率从事、敷衍搪塞等。

新安全生产法尽职免责安全生产

新安全生产法尽职免责安全生产

新安全生产法尽职免责1、如何尽职免责怎样尽职才能免责?所谓尽职免责,我们通常理解为一个人在从事一项工作时,只要按照本职岗位上的规章制度和要求尽力履行职责,即使因客观原因出现一些不良后果,也可以不为此后果承担责任。

我认为这样的理解是不全面的。

“只有尽职才能免责”,很显然尽职是免责的前提,只有在尽职的基础上才能谈免责,这句话重点在尽职。

翻开历史的画卷,我们可以找到有关尽职的诸多词语,什么鞠躬尽瘁、尽职尽责、兢兢业业、忠于职守等等。

古往今来,我们有关尽职的解释太多太多。

尽:就是全力做出,竭力做到最好;职:就是职责。

尽职就是尽最大努力完成自己的职责。

尽职是全身心地付出,尽职是挑战难题的勇气,尽职也是战胜困境的决心。

尽职是对工作职责的勇敢担当,是对工作环境的积极适应,也是对自己所负使命的忠诚和信守。

在现实社会中,无论你从事的是什么样的职业,要想做到免责,必须先做到尽职。

而尽职,我认为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找准自己的岗位,清楚所在岗位的权利与义务我们常常说“要找准位置”。

这里的位置就是指自己工作的岗位。

固然位置很重要,只有找准自己的位置之后才能正确的履行职责。

每一个参加工作的公民都有自己的岗位,这个岗位所对应的是它所拥有的权利与义务,要想把工作干好,做到尽职免责,那么我们首先要找准自己的岗位,清楚它的权利与义务。

只有找到了自己所处的岗位,并清楚它所拥有的权利与义务,我们才能正确行使权利并履行自己的义务,进而避免行使超出这个岗位的权利或不行使这个岗位应当拥有的权利。

在监狱工作中,我们同样有对应的岗位,这些不同的岗位区分了我们每个监狱民警的不同工作内容,并划分了不同的权利与义务。

如果你没有找准自己所处的岗位,那么你很可能没有履行应该行使的职权,进而没有正确履行职责,这样就很容易出现失职,从而造成不良后果。

明确岗位职责熟悉业务知识岗位职责指一个岗位所要求的需要去完成的工作内容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

它与我们所在职位的工作息息相关,是我们干好工作的出发点。

安全生产法辅导:监督管理部门人员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辅导:监督管理部门人员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安全⽣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作⼈员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贪污罪 《刑法》第三百⼋⼗⼆条规定:“国家⼯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段⾮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贪污罪的犯罪客体是公有财物;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作⼈员,包括各级国家权⼒机关、⾏政机关公务⼈员和国有企业以及其他有关⼈员;客观要件是利⽤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段⾮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违法⾏为;主观要件是具有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段⾮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故意。

(⼆)受贿罪 《刑法》第三百⼋⼗五条规定:“国家⼯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财物的,或者⾮法接受他⼈财物,为他⼈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 第三百⼋⼗六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三条的规定处罚。

索贿的从重处罚。

” 受贿罪的犯罪客体是他⼈财物;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作⼈员,包括各级国家权⼒机关、⾏政机关公务⼈员和国有企业以及其他有关⼈员;客观要件是利⽤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索取他⼈财物或者⾮法接受他⼈财物的违法⾏为,为他⼈谋取利益;主观要件是具有索取他⼈财物或者⾮法接受他⼈财物的故意。

(三)渎职罪 1.玩忽职守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七条第⼀款规定:“国家机关⼯作⼈员滥⽤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民利益遭受重⼤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玩忽职守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共财产、国家和⼈民利益;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作⼈员,包括各级国家权⼒机关、⾏政机关⼯作⼈员和国有企业以及其他有关⼈员;客观要件是实施了玩忽职守的违法⾏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民利益遭受重⼤损失;主观要件是具有玩忽职守的故意和过失。

2.徇私舞弊罪 《刑法》第三百九⼗七条第⼆款规定:‘‘国家机关⼯作⼈员徇私舞弊,犯有前款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安全生产事故罪的犯罪构成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事故罪的犯罪构成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事故罪的犯罪构成1、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法》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其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资暂停或者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如何确定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百产法》规定,违反安全生产法的不一定就构成刑事犯罪。

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为有可能属于行政责任,也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度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版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权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安全生产法规法律责任内容都有什么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行政处罚是否继续?你好涉及人身自由的处罚无法折抵,经济处罚可以折抵。

5、行政处罚后的个人影响?6、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开采构成犯罪吗?论采矿的话除了安全许可证还要开采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未取得安全许可证是一种行政责任,但是如果涉及刑责,就能够构成犯罪。

7、安监局罚款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zd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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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渎职罪立案标准1、2019年渎职罪立案标准是什么2、隐瞒安全生产事故是否可以构成渎职犯罪隐瞒安全生产事故不构成渎职犯罪,因为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隐瞒安全生产事故是对重大损失事后不报告,而渎职犯罪要求因渎职行为引起重大损失。

隐瞒安全生产事故,所触犯法律法规如下:1、《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3、渎职罪立案金额是多少渎职罪会被判几年渎职罪是一大类罪名,不是单独的一个罪名。

渎职行为具体构成什么罪,怎么判刑,得根据具体的事件来认定。

4、渎职罪立案标准5、渎职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规定的渎职罪在《刑法》中单独被列为了一章,所以并不是一个单独的刑事犯罪,而是其中分为了很多具体的刑事犯罪罪名。

如: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等等共计37项具体罪名。

对于渎职罪类的犯罪的立案标准大致可作如下总结:(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渎职罪根据每一项具体罪名都有有针对性的立案标准,所以需要知道具体涉嫌什么罪名,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进行一一甄别、判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6、安全生产刑事案件定罪标准有什么规定我个人认为:第一、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刑事案件的定罪标准主要规定在《刑法》的第二编“分则”的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第131条至139条中。

第二、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刑事案件的定罪标准还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5次会议、2015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4次会议通过)。

第三、为方便查阅,现将前述两类相关法律规定附后。

《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重大飞行事故罪】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二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六条【危险物品肇事罪】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三十八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5次会议、2015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4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第二条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第三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

第四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第五条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一)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二)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三)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的;(四)其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行为。

第六条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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