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具购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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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具购销合同

篇一:燃气购销合同

液化石油气购销合同

合同编号:XX0505

供方:深圳市深燃石油气有限公司/乐民供应站(以下简称甲方)

需方:深圳市金饭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产品名称及品质:50KG液化石油气,丙、丁烷混合气,按照国家充装标准:49KG±1KG充装,保质保量;在合作过程中,乙方如发现甲方所供应气体存在明显的重量缺失,经责任认定(如双方人员均在场),乙方保留对甲方追加人民币¥伍仟元罚款的权利。

单价:甲、乙双方同意按照深圳市物价局规定的液化石油气价格或低于物价局的价格(上下浮动)供货;现甲方以¥400元/瓶的价格向乙方供应,如有价格变化需要调整,甲方必须提前2天书面或电话通知对方。

二、交货方式及交货地点:

甲方根据乙方的需求将燃气送至指定的地点,乙方必须于上班时间前24个小时(电话或传真)预约甲方送气,乙

方收到甲方货后应在送货单上盖章并签名予以确认。

三、检验方式及提出异议的期限: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液化石油气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如乙方对产品质量、数量有异议,应在提货时提出;如需理化检验,应交国家法定检验部门在十日内检验完毕并书面通知甲方,逾期视同认可;

甲方所供应的液化气品质如不良,经乙方反应叁次而无所改善,乙方可寻求专业人士查验该气体品质,如确定品质不佳,乙方有权终止合作契约。

四、货款结算方式及期限:

货款月结:乙方应在次月 20 日前付清上月全部货款给甲方,逾期付款一周以后每逾期一天按货款总额的千分之五付违约罚金于甲方,且甲方有权停止供货。

五、钢瓶租用及责任

钢瓶租用期间如发现实物与甲、乙方气瓶来往登记不符或遗失或损坏,确认是乙方造成的责任,乙方将无条件向甲方赔偿损失;参考价格为:钢瓶500元/个。合同期间,乙方不得利用甲方的钢瓶装任何气体、液体、固体等,或油脂、油类涂在钢瓶身上,否则甲方有权追讨损失。

六、免责条款:

双方在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下,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规定的义务,该方应书面通知对方不能履行

或推迟履行合同全部或部分义务的原因。按照事故对本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终止本协议、部分免除本协议的义务或延期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七、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合同到期双方无提出异议,合同将自动延续。如一方需终止合同需提前十天书面告知对方,并按照双方的货款结算方式,结清双方的账务及供用手续。

八、合同保密及纠纷:

双方应保守本合同秘密,未经对方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本合同内容。合同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通过协商无法解决,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仲裁机构提请仲裁或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九、责任划分:因甲方问题所造成乙方的经济损失国家权威部门鉴定后,确实是甲方责任由甲方承担。

十、其他条款:

本合同由双方签定之日起生效,合同为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单位(盖章)乙方单位(盖章)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篇二:燃气锅炉销售合同

篇一:锅炉购销合同

重庆宇迪冷暖设备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项目名称:签订日期:

锅炉购销

年月日

需方:江苏宝联钢管有限公司

供方:重庆宇迪冷暖设备有限公司

为明确供需双方的经济法律关系,现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信守执行。

一、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价格 1、产品说明:燃气主机的燃气种类天然气,燃气低位热值 8500 kcal/m3,供气压力 4-6kpa。其它费用无二、产品的包装:由供方按适合产品交付的通用方式包装。三、交货:

1、交货时间:于本合同生效后 11 天;

2、交货地点:盱眙经济开发区宝联钢管有限公司;

3、接货单位:盱眙经济开发区宝联钢管有限公司;

4、运货方式:汽运;四、到货验收:

1、产品的验收时间:于需方收货的当天完成;

2、产品的验收要求:需方按规定时间检验完毕后应于参天内将验收结果书面通知供方,逾期则视为产品的数量及表面符合合同约定;

3、需方在验收中,如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一方面妥善保管货物,一方面按前款规定时间通知供方,说明产品不符合同约定之处,并提出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处理意见;

1、合同签订之日,需方预付货款35000元人民币定金,(大写):叁万伍仟元整。

2、需方提锅炉前参日内,应付第二次货款 93000元人民币(大写):玖万叁仟元整。

3、产品验收完毕后,需方应付最终剩余货款5000 元人民币(大写):伍仟元

4、上述期限中的实际付款日均以款项到达供方账户之日为准。六、需方责任

1、按合同约定接收和验收货物;

2、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款;

3、负责产品的卸货及就位;

4、经需方验收后,如因产品不符合合同规定,应承担妥善保管产品和通知供方的义务。七、供方责任

1、负责按本合同的约定交付产品;

2、主机质保期为产品到达工地后十二个月;八、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造成延迟履行合同的,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采取妥善措施减轻可能

造成的损失,并于三日内通知对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否则,不能免除本合同约定的责任。九、违约责任

1、如需方未按期支付合同款,应按合同金额每日向供方支付千分之二的违约金,供方有权相应延迟交货、调试日期。如需方延迟支付合同款达十五日,供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不退还定金并要求赔偿损失。

2、如因供方原因未能按期交付产品,应按合同金额每日计取千分之二的违约金。但如供方延期交付产品是因需方未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而顺延,则供方不视为未按期交付产品。

3、送货或代运的产品,如因需方原因不按期收取产品,则视为供方已按期交付产品,需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相关费用;如产品是由需方自提的,应按合同金额每日千分之二向供方支付的仓储管理费。

4、需方如中途退货,应事先与供方协商,供方同意退货的,已收定金的,定金不予退还;

5、其它违约责任,按本合同的其它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十、其它约定

1、本合同规定应偿付的违约金、罚金、保管费用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10天内,按供需双方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2、本合同项下货物和产品在需方向供方付清合同总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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